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18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八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时 间 : | 下午五时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助理秘书长(一)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法律顾问(一) | 助理法律顾问(二)
|
助理法律顾问(五) | 总主任(申诉部)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公共关系顾问
|
(1)通过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66号文件)
议员赞成何承天议员的建议,在上述会议纪录第(2)(e)项作
出下列修正:
--在第二行「注册制度」之后,加上「一九九四至九五年
度」。
--在第三行「因此」之前,加上「另一方面,由于该年度
520万元的收入已高于成本」。
除须作出上述修正外,该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就陈婉娴议员所提议案
进行辩论的发言安排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由于部分议员曾查询有关立法
局主席在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会议上就陈婉娴议员所提
议案进行辩论时采用的发言安排,他已将此事列为九五年
十二月五日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
事项。
在回应田北俊议员时,冯检基议员认为应建议立法局主席
在等待小组委员会审议此事期间,沿用进行议案辩论的惯
常发言安排。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b)区永祥先生及黃铨明先生的案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关于內务委员会要求总督在十二月
访问菲律宾时向该国总统提出上述案件一事,他已请布政
司代为向总督转达。布政司表示总督将会传达此项信息。
(c)涉及调高收费的附属法例
內务委员会主席作出汇报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转达內务委
员会的建议,即政府当局应就一项涉及调高收费及收回成
本原则的附属法例提供成本分析的资料。布政司承诺考虑
此建议。
(3)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
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1号文件)
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解上述报告,特别指出项目11是关于醉
酒驾驶的法例,其生效日期将为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86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5)根据《立法局常规》第42(3A)条转
交內务委员会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3号文件)
1995年罪犯自新(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3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扩大「违法纪录时效消
失计划」的适用范围,议员可成立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研
究该草案。
刘健仪议员对草案中规管职业司机的条文表示关注,因为
目前仍未就此类人士作清晰的界定。她建议成立条例草案
审议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审
议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刘健仪议员、涂谨申议员、郑
家富议员、吴霭仪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6)将于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
会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a)条例草案--恢复二读、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ii)1995年土地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分别于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及十一月三日同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b)非官方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的决议案--
决议案与《199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例》有关,
由何承天议员提出
何承天议员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废除有关的规例,他已于
上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汇报此事。
(7)将于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01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6项规定以口头
答覆,14项规定以书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提出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 1995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 1995年肺尘埃沉著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 1995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 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各条例草案将于九五年十二月
六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提交內务委员
会审议。
(e)「雇佣政策」议案辩论--由郑耀棠议员提出
(f)「青少年自杀问题」议案辩论--由张汉忠议员提
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先前的会议审议上述两项
议案的措辞。其后,张汉忠议员提出更改其议题,并拟备
一份便笺阐释其建议,该份便笺已于会议前一天电传予各
议员及再在是次会议席上提交。他提醒各议员《立法局內
务守则》所载的有关规定,即议员在申请进行议案辩论时
必须同时提交议案的措辞,而提出议案的议员其后不应对
措辞作大幅修改。倘若內务委员会同意张议员的建议,即
须要求立法局主席批准免却遵守作出预告的规定,因为有
关的截至限期已于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届满。
张汉忠议员表示,他要求內务委员会通过其所请,使他可
以将其议案辩论的议题改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及香港
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进入英国」,理由是此事既
急切亦重要。
对该建议有所保留的议员认为,容许更改议题等于开先例
,而且目前并无迫切需要优先辩论该重订的议题。支持该
建议的议员表示,拟议的议题为对香港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故应尽早加以辩论。议员察悉虽然朱幼麟议员已就相同
议题呈交申请,但由于他曾在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的立法局
会议上提出就一项议案进行辩论,故在短期內不会获得编
配辩论时段。
李柱铭议员建议交由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检讨《
立法局內务守则》中有关规管议案辩论的条文。他指出在
现行制度下,由议员呈交申请至获得编配辩论可以相隔很
长时间,届时有关的议题可能变为沒有多大辩论价值。
张议员的建议随即付诸表决,结果有25人赞成,14人反对
及7人弃权。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通过张议员所提更
改其议案辩论议题的建议,并会作出建议,要求立法局主
席批准免却遵守作出所需预告的规定。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的
截止限期分别为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及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
(8)拟议的「减少柴油车辆排放的废气
」议案辩论
刘健仪议员表示她曾连续三次抽签不获编配辩论时段,而
最近一次抽签落空是在编配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会
议的辩论时段时。与她所提议案辩论的议题有关的政府文
件的咨询期将于十二月底届满。为确保立法局可于咨询期
届满前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她已征得黃秉槐议员同意,把
其获编配的九五年十二月三日立法局会议上的辩论时段让
予她,并再申请另一辩论时段。她请其他议员支持此项拟
议安排,其他议员一致赞同。
(9)预先就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
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检讨香港工业安全」议案辩论
议员察悉上述议案将由刘健仪议员所提出的议案(上文第(8)
项)取代。
(b)「老年退休金计划」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李卓人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有关的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
告的截止限期为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0)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研究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条提出
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61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向议员讲述上述报告时表示,
小组委员会各成员仍未商定应进一步将印花稅措施的有效
期延展一年,抑或如政府当局所建议延展两年。
议员察悉副秘书长的提示,即任何议员倘拟提出议案修正
由政府当局提出的决议案,必须在当局动议该项决议案的
立法局会议五整天前作出预告。
(b)研究《1995年电视(续牌日期)(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令》、《1995年电视(续牌日期)(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令》及《1995年电视(专利稅及牌照费用)(修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伟业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
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废除《1995年电视(专利稅及牌照费用
(修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成员刘慧卿议员表示,她并不赞同小组委员会
的建议,其他数位议员亦表达了类似的意见。
曾任广播事务管理局主席的李鹏飞议员向其他议员简介政
府就广播机构持牌人须缴交的专利稅数额及计算专利稅率
所订政策的背景资料。专利稅是以广播机构所得收入的某
个百分率计算,目的是要取代牌照费用。他表示,议员在
审议现时向所有广播机构持牌人悉数收回成本的建议时,
须考虑此事的背景。他支持小组委员会所提废除该项规例
的建议。
陈伟业议员在回应其他议员时表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及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已分别提交意见书,表达其对该项规例
的不满。小组委员会认为专利稅事宜应与牌照费用应悉数
收回成本的政策一并进行检讨,故建议废除该项规例,待
当局在一九九六年初就放宽对收费电视市场的规管一事进
行检讨的结果公布后再作研究。
由于与会者众说纷纭,为确定內务委员会是否支持小组委
员会所提废除该项规例的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将此事付
诸表决。结果有13人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15人反对。
法律顾问在回应陈伟业议员时表示,虽然內务委员会否决
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但此项表决结果并无约束力,任
何议员仍可提出议案废除该项规例。议员察悉虽然陈议员
将可随其意愿以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身分提出有关议案,但
他会在立法局会议上发言时,向立法局交待內务委员会所
作的决定。
(c)研究设立议员友好组织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95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李鹏飞议员讲述载于上述文件第5至9段小
组委员会的建议,其他议员表示支持。
(d)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与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
委员会的报告--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
(第382章)第9(2)条提出的立法局决议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36号文件)
交通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文件
,该文件详载两个事务委员会作出一项决定的背景资料,
该项决定是要求立法局援引《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
第382章),规定政府当局须公开有关屯门公路坠石意外的
三份调查报告。她表示在当天早上收到工务司的来函,工
务司答允于下周向议员提交有关的报告。有鉴于此,她将
撤回有关议案的预告。
李永达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只在议员决定行使第382章
所赋予的权力后才改变其态度。他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与
布政司商讨如何加强立法局与政府当局之间的合作关系。
刘慧卿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并表示立法局应考虑赋权
两个事务委员会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传召任
何人或要求出示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李柱铭议员已答应跟进其提出有关
「委员会制度」的建议,拟备文件供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
组委员会审议。小组委员会可在研究该事时讨论刘议员所
提出的建议。
法律顾问在回应议员时表示,倘该项有关赋权事务委员会
直接传召证人的建议获得通过,《立法局常规》及《立法
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即须加以修订。
(e)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的报告--《中央银行双边
回购协议》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4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黃震遐议员表示,他已根据事务委员会的
决定,透过财政科要求财政司在下周的立法局会议上作出
声明,向议员保证现行及日后的双边回购协议是为香港的
最佳利益而签订的。他现正等待当局的回覆。
议员支持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将会向
布政司提出此事。
(f)检讨立法局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69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概括解释载于上述文件的小组
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建议。
议员察悉刘健仪议员有关位于中区政府合署(西座)的议员
办事处大小问题的意见,并同意小组委员会应进一步研究
此事及其他未决事项。
(11)其他事项
(a)郭乐先生
內务委员会主席介绍来港公干的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
公共关系顾问郭乐先生给各议员认识。
(b)传呼机
秘书长在回应郑耀棠议员时表示,倘议员发现传呼机有任
何问题,可联络他本人或首席主任(总务)林郑宝玲女士。
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