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61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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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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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汉铨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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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一)
|
助理法律顾问(三) | 助理法律顾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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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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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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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六年一月十九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0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于九六年一月十七日提交立法局有关《噪音管
制条例》的附属法例
提到有关在易受噪音影响的住宅地区对建筑噪音施加管制
的第3至7项附属法例时,夏佳理议员表示会致函环境保护
署,建议该署就实施该等附属法例的细节与建筑界人士联
络。
议员同意支持该等附属法例。
(b)购置立法局办公处地方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曾于九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政府当局在该次
会议上承诺会在立法局大楼附近物色合适的办公楼宇,将
秘书处现行各外设办事处和一些现时在立法局大楼內的办
事处集中在同一楼宇內,以便为议员及秘书处提供足够地
方,以及改善会议和媒界设施。
由于与出售楼宇的业主议订交易安排时会有困难,行政管
理委员会提议政府当局考虑直接向财务委员会要求批准一
项财政承担,用以购置该等楼宇而无需先经过工务小组委
员会,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就上述提议发表意见。待获
得更多资料后,政府当局会在稍后提供详尽的建议。
杨森议员对上述安排表示有所保留,因为这会造成不良先
例。陈伟业议员赞同杨议员的意见,并表示购置立法局办
公地方一事似乎不属十分急需处理的事项,而立法局不应
被人认为其为本身谋取优惠待遇。
罗致光议员表示,考虑到在现阶段可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
供的资料实在有限,他赞成今次让政府当局直接接触财务
委员会。
法律顾问回应吴霭仪议员的查询时表示,根据《立法局常
规》,财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某项财务建议应否先由其辖下
的小组委员会审议。
经一番讨论,并鉴于此事情况特别,议员赞成夏佳理议员
的建议,即政府当局可直接要求财务委员会批准购置楼宇
的拨款申请,但有关装修楼宇的拨款,则须先向工务小组
委员会提出。
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将內务委员会的建议转达政府当局。
(3)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局的附
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68号文件)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第1及6至8项附属法例均与调高收费
有关。
夏佳理议员提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第1、7及8项附属法
例。
黃伟贤议员建议是次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亦应研究关乎天星
小轮有限公司调高收费的第6项附属法例,理由是议员需
要更多资料,以便审议加价建议。
刘健议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反对黃议员的建议,因为交通
事务委员会经已讨论此事。
经一番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将黃议员的建议付诸表决
,结果有18位议员赞成该建议,4位议员反对,而有3位议
员弃权。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该建议获得通过。
议员察悉法律顾问的意见,得知第1至5项附属法例互有关
连,遂同意该小组委员会应一并研究第1至8项附属法例。
此外,议员亦同意将该等附属法例的审议期延展至九六年
三月六日。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周梁淑怡议员、夏佳理
议员、刘健仪议员、李永达议员、黃伟贤议员、陈鉴林议
员、陈婉娴议员、张汉忠议员、罗祥国议员、单仲偕议员
及曾健成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研究该等附属法例设有限期,
现时虽有16个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进行审议
工作,该小组委员会亦须即时展开工作。他告知其他议员
,将会要求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在下次会议审议
一项建议,即划定一个空额,专供研究附属法例之用。倘
此议获得通过,进行草案审议工作的审议委员会最多会有
15个。
议员同意支持其余项目的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19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5)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会议的
议案辩论
在获得內务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后,刘慧卿议员讲述其提出
于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法局会议举行有关「影子政府」
的议案辩论。由于已有3位议员发出预告,表示会就其议
案提出修正案,故她建议在该次辩论中,议员一旦要求进
行点名表决,表决钟声时间应缩短至30秒。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內务委员会已于九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会议上同意修订《立法局常规》,使议员可在预期
需进行多次点名表决的立法局会议上,无需发出预告而提
出议案,藉以将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至一分钟。
经一番讨论后,司徒华议员建议遵守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所作的决定,即只许将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缩短至一分钟
,其他议员赞同此议。此外,议员亦同意有关第一次就刘
慧卿议员所提议案进行点名表决的钟声将仍会是三分钟。
在宣布第一次点名表决的结果后,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即时
起立要求立法局主席准其提出一项议案,暂停执行《立法
局常规》第36(4)条,以便议员其后如需就刘议员的议案进
行各次点名表决,表决钟声的时间可缩短至一分钟。为使
缺席的议员得知此事,秘书处将会发出通告,知会全体议
员该项安排。
(6)将于九六年二月七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9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规定以口头答覆,14项规定以书
面答覆)。
顏锦全议员通知其他议员他将更改其质询事项。副秘书长
表示,发出预告的截止限期为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提出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a)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b)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二月
七日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二月九日交由內务委员会
审议。
(e)「维持本港作为国际主要金融中心的竞爭力」
议案辩论--将由郑明训议员提出
(f)「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议案辩论--将由何承
天议员提出
何承天议员告知其他议员,他已修改其议案措辞,删除对
「五年楼龄以下的公屋单位」的提述。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倘拟修正上述两项议案,须
在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预告。
(7)预先就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会
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房委会公屋住戶拥有私人住宅物业问题专责
小组要求公屋住戶申报资产的建议」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李永达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香港的贫富悬殊问题」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冯检基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及修正案发出
预告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九六年一月三十日及九六年二月七
日。
(8)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宪制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与立法局议员任期有
关的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64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简介上述文件,该文件综述各
事务委员会成员就以下事宜所表达的意见及关注:立法局
议员的任期可能在一九九七年终止所引致的问题,以及政
府当局在此事上的立场。事务委员会希望征询內务委员会
的意见,探讨应以何种途径处理议员的忧虑方最为恰当。
吴霭仪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载列于上述文件附录A的连串
问题,该等问题旨在阐明她对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解散
立法局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关注。
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经初步审阅该文件
后,他认为该文件旨在就如何处理各项问题征询议员的意
见。然而,该文件需详细研究,倘议员认为有需要的话,
他会在是次会议上提供初步的意见。他告知各议员,就正
式的宪制情况而言,根据《皇室训令》,香港总督可随时
解散立法局。虽然《选举规定条例》并未保证议员有四年
任期,但该条例却保证当选的议员可留任直至下一次解散
立法局为止,惟须视乎议员本身能否一直符合议员资格。
此外,法律上亦有条文订明必须最少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
。他强调,只是从法律角度提出上述意见。在处理此事时
,或有需要把法律观点与政治或道义的承诺及责任加以区
分。
法律顾问回应叶国谦议员时表示,他所提的意见与议员所
签订的个别雇佣合约及租约等事宜并无关连。虽然该等合
约或有共通的特点,但每一份合约均有其独特之处,因此
,议员需独立就每份合约征询意见。
法律顾问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根据选举法例,并无任
何条文保证当选议员的任期为四年,只可极其量说这是合
理的期望。由于任期的长短在法律上未获保证,因此,倘
若在一九九七年前解散立法局的话,能否在法律上强制执
行补偿的问题,实属存疑。
曾健成议员表示,这种情况实难接受,并认为倘议员的任
期并非因辞职或刑事定罪,而是因主权移交的关系而在一
九九九年前被终止,议员应获得补偿。此外,有别于过往
,政府当局的立法局议员薪津委员会已制订规则,要求现
任立法局议员与其职员签订正式雇佣合约。法律顾问表示
,虽然他初步认为解决的方法未必是采取法律行动,但他
原则上亦赞同曾议员的意见,并会再详细斟酌其所提各点
。
经过一轮讨论后,法律顾问同意应议员的要求,就此事提
交一份文件,载述其法律意见。他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及
吴霭仪议员时又表示会在该文件內就下述事宜提供意见:
- 究竟政府官员屡次发表声明指现任立法局议
员的任期为四年一事,可否被视作法律上的
承诺;及
- 有关立法局倘根据《皇室训令》被解散,或
在一九九七年后由中国作为新主权国将其解
散,两者之间有否任何分别。
內务委员会主席综述有关的讨论如下:
- 內务委员会辖下的检讨立法局议员津贴事宜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将会与立法局议
员薪津委员会主席麦理觉先生商讨各项与结
束办事处津贴及议员薪酬有关的事宜;及
- 至于与议员任期有关的一般性问题,宪制事
务委员会将会待法律顾问的意见备妥后,始
进一步商讨此事,然后再向內务委员会提交
报告。
(9)其他事项
(a)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已于九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会议上讨论预备工作委员会就废除《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所提的建议,并商定由兼任
该委员会主席的立法局主席致函中国政府,阐明成立该委
员会的背景及理据,并转达各职员就该建议对他们前途的
影响的关注。
杨森议员及刘慧卿议员支持上述决定,并表示应维持一个
政治中立、高效率及专业的秘书处。
(b)九六年二月一日举行的质询总督时间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总督拟于九六年二月一日举
行的质询总督时间接受下列事项的提问:
(i)与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及
(ii)劳资关系。
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