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号文件
档 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1
|
助理秘书长3 | 助理法律顾问1
|
助理法律顾问3 | 助理法律顾问4
|
助理法律顾问5 | 总主任(申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
与会者为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遇溺身亡的陈毓祥先
生默哀一分钟。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于会议上提交的陈婉娴议员来
函(附录)。议员同意由內务委员会主席代表各议员发出函
件,慰问陈毓祥先生的家人和在是次事件中受伤的方裕源
先生。內务委员会主席在回应部分议员时表示,据当局所
称,当局可能会就陈毓祥先生之死进行死因研讯,但要视
乎当日下午的验尸结果而定。有关当局将会安排尽早处置
陈毓祥先生的遗体,以便举行殓葬仪式。此外,当局亦作
安排,使方裕源先生的家人得以前往日本探望正在留院的
方先生。
(1)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上次会
议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立法议程及审议政府条例草案的
先后次序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要求署理布政司尽早知会立法
局其拟提交的条例草案及审议各草案的先后次序。他请有
意提交议员条例草案的议员亦如此。
对于吴霭仪议员建议将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所订事项分开处理一事,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并不赞
成此种做法,因为各界人士对条例草案所有条文均感关注
,而当局亦已就草案各条文进行广泛咨询,为时几达两年
之久。
(ii)人口政策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关于人口推算及人口预测数字有差
异的问题,署理布政司指出当局所拟备的一份参考文件已
解释导致出现差异的原因。所有决策科首长及部门首长都
知道该等差异,并会在规划各项设施及服务时,采用最新
及切合实际的统计数据。关于统筹各个政策范畴的问题,
虽然人口普查属于财经事务科的政策范畴,但各决策科及
部门在进行规划工作时,是各自以普查的统计数据为根据
的。
李永达议员不满意当局所作的回应,并主张要求布政司进
一步研究此事,因为该等差异会对须作长远规划的房屋及
运输计划有严重影响。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致函当局跟进
此事。
(iii)有关处理涉及其他独立议会和法定机构事务的问题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署理布政司表示,由于政府的
架构中并无决策科负责处理两个巿政局的事务,来自两个
巿政局选举组别的立法局议员可以提供所需的联系,以处
理与两个巿政局有关的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议员考
虑应否在內务委员会之下设立小组委员会,以提供适当的
场合,讨论不在任何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之內,亦不属任
何决策科首长所负责的政策范畴的具体事宜。
(b)交接仪式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和部分议员于当日上午出席简报
会,听取当局讲述中英两国政府就交接仪式所达成的协议
。当局会在十月向财务委员会要求拨款,以支付交接仪式
所涉的费用。据一份在会前发给各议员的立法局参考资料
摘要所载,按照国际惯例,香港将会承担某些项目的费用
。
部分议员对香港须支付该等费用表示关注,又不能确定有
关的拨款安排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议员同意有关拨款的申
请须先由民政事务委员会讨论,然后再提交财务委员会考
虑。
(c)港日议员协会提交报告--钓鱼台
夏佳理议员代表港日议员协会主席李鹏飞议员汇报协会在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会议上的商议结果,详情如下:
- 应派港日议员协会的成员前往日本,与
日本首相、外相和日本香港友好议员连
盟的成员会晤,以反映香港社会人士对
钓鱼台问题的看法;
- 所有议员均可参加访日之行,所涉费用
由参加的议员摊分;
- 为期两天访日之行应安排在一九九六年
十月六日至十四日期间进行,但须先咨
询日本驻香港总领事馆和香港政府驻东
京经济贸易事务处。
议员注意到,根据最新的报道,日本国会已于当日解散,
并定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进行大选。议员商定将拟议
访日之行押后至大选之后。由于所有议员均可参加该代表
团,议员亦同意代表团以內务委员会的名义出发。
部分议员对代表团应自费前往的建议有些意见,夏佳理议
员回应时表示,港日议员协会的成员认为,虽然立法局议
员将香港人对钓鱼台问题的看法向日本反映是正确的做法
,但由于该问题与香港并无直接关系,故动用公帑资助代
表团未必恰当。有数名议员认为如获得拨款,便应资助代
表团的部分费用。
秘书长在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秘书处已预留40万
元款项,供立法局议员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财政年度作海外
访问之用。为列席三个联合国在日內瓦举行的听证会,议
员先前已同意拨出8万元给每个有关的代表团,此外亦为
列席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如该辩论举行的话)
的代表团预留16万元。刘健仪议员告知议员,交通事务委
员会亦可能派遣代表团研究外国的集体运输系统及运输设
施,她要求拨款作此用途。
经一番讨论后,议员同意将拟议访日代表团的拨款问题转
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考虑。
(d)条例草案委员会限额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80号文件)
秘书长简介上述由秘书处拟备的文件。该文件是应议员的
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以助他们决定可否把同一时期运
作的条例草案委员会数目,由15个增至18个。他指出,该
等有关出席率的统计数字,并未包括因出席人数不足会议
法定人数而以非正式讨论会取代正式会议的情况。考虑到
可供使用的会议时段的数目及已编定时间的例会(诸如立
法局会议、财务委员会会议、內务委员会会议及事务委员
会会议等等)的数目,如有更多条例草案委员会在同一时间
运作,便极有可能出现会议撞期的情况。他回应內务委员
会主席时表示,秘书处将需要求拨款150万元以增加人力
资源(并未包括提供即时传译服务的开支),才能应付增加
条例草案委员会数目所带来的额外工作。
何承天议员及叶国谦议员对该项建议有所保留,因为他们
考虑到此举或会引致下列问题:议员能否出席各次会议、
因会议撞期以致出席人数难以达致会议法定人数,以及部
分议员或会丧失加入某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机会。他们建议
该等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成为法例的条例草案
应优先处理,而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亦应加快其研究工
作。李永达议员表示,民主党的议员支持该项建议,但他
亦理解该等不属任何党派的议员所面对的问题。廖成利议
员及吴霭仪议员支持该项建议,但吴议员表示,在订定会
议时间表时,应尽量避免将两个会议编定在同一时段內进
行。
內务委员会主席将该项建议付诸表决。结果有11名议员支
持该项建议,反对的议员有14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该
项建议不获通过。
(3)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曰在宪报刊
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6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吴霭仪议员指《残疾歧视条例》中有若干用语的中译不准
确,法律顾问建议将此事交由现行法例真确中文本小组委
员会跟进。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8号文件)
议员察悉已有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完成研究工作,腾出的
空额将会编配给在轮候名单上的下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
即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5)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1112号文件)
议员察悉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
求书面答覆)。
(b)声明
仍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议案
(i)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条提出的决
议案--由律政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4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ii)根据《香港医学专科学院条例》(第419章)第12条提出
的决议案--由卫生福利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5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决议案。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香港大学(修订)条例草案
(由李国宝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iii)香港及东南亚正教会条例草案
(由李家祥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iv)1996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四条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六年
十月九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处理。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
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f)「本港人力资源培训制度的检讨与前瞻」议案
辩论
(g)「香港的贫富悬殊问题」议案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两项议案的措辞。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
员如拟对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一九九六年十月
二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6)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提
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6号文件)
夏佳理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代表当日无法出
席会议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
员会的商议工作。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上述条
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7)其他事项
(a)成立小组委员会跟进检讨排污收费厘订准则
(请参阅周梁淑怡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出的函
件)
唐英年议员代表无法出席会议的周梁淑怡议员简介上述议
题。他表示,鉴于专责委员会的工作须耗用大量资源,周
梁淑怡议员现建议在內务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
,监察当局就排污收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所作出的检讨
。
议员大致同意此事內容繁复,须作更深入的研究;不过,
他们对于应否在內务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进行
监察却莫衷一是。
部分议员认为,由于环境事务委员会已就此事进行商议,
周梁淑怡议员的建议应交由该事务委员会处理较为适当。
并非该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议员亦可应邀出席讨论该项议题
的会议。不过,部分议员指出,成立小组委员会可让关注
此事的议员全情投入有关的工作。夏佳理议员建议,该小
组委员会可力求在六星期內完成所有工作,藉以节省资源
。
经一番讨论后,由周梁淑怡议员提出在內务委员会之下设
立小组委员会处理此事的建议付诸表决。结果有九名议员
赞成该项建议,反对的议员有10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
该项建议不获通过。
由于该项议题与多个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均有关连,议
员同意将此事交由最有关连的事务委员会跟进,并商讨应
由哪个事务委员会带头监察当局所作的检讨。由于议员意
见不一,此事付诸表决。结果有四名议员赞成此事由规划
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负责,另有十名议员则赞成由环境
事务委员会负责。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应由环境事务委员
会带头监察当局所作的检讨。
(b)政策简报会
何敏嘉议员关注到当局未有就政策简报会的日期时间,给
予议员充分的预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虽然行政署已增设一个首长薪级第
2点的职位,但布政司署內各个科别之间的联系仍未有改
善,各次简报会的时间安排实际上是由新闻处负责统筹的
。他会将议员关注的事项转告布政司。
(c)选举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正副
主席
按照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号文件(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
二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94号文件送交各议员)所
载的选举程序,是项选举由梁智鸿议员主持,他邀请其他
议员提名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主席一职的
人选。
詹培忠议员提名梁智鸿议员出任內务委员会主席,李柱铭
议员及叶国谦议员附议,该项提名为梁智鸿议员接纳。
由于內务委员会主席获提名留任,故由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主持是项选举。由于再无其他提名,內务委员
会副主席宣布梁智鸿议员当选为內务委员会主席。
梁智鸿议员再次主持会议,他邀请其他议员提名一九九六
至九七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一职的人选。
李柱铭议员提名夏佳理议员出任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叶国
谦议员及陈荣灿议员附议,该项提名为夏佳理议员接纳。
由于再无其他提名,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夏佳理议员当选
为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会议于下午四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