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8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四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四时五十二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倪少杰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国宝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冯检基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署任)副秘书长
助理秘书长(一)助理法律顾问(一)
助理法律顾问(二)助理法律顾问(五)
首席主任(总务)总主任(申诉部)
公共资讯总主任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高级主任(事务委员会)(二)



(1)通过九五年十月二十日上次会议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4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布政司简报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布政司表示将于十二月初为议
员举行第一次简报会,她欢迎议员就简报事项提出建议。
议员如有建议,可向內务委员会主席或助理秘书长(二)提
出。

(b)《土地测量(费用)规例》

夏佳理议员代表何承天议员作出汇报,后者当时并未出席
会议。由于何议员需要更多时间咨询业內人士后才向议员
作出汇报,夏佳理议员认为有可能需要把该规例的审议期
由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延展至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其他议员表示察悉。

(c)提名议员利益委员会成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提名另一位议员代替陆恭蕙议员。
任善宁议员获得提名,并表示接纳该项提名。

(d)提名双语法例咨询委员会成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提名另一位议员代替黃宜弘议员。
法律顾问应內务委员会主席之请,概略解释该委员会成员
的工作及职责。议员察悉法律事务部亦会派出代表出席该
委员会定期举行的会议。

陈鉴林议员获得提名以待任命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并表示
接纳接项提名。

(e)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的任命

议员通过获推选的李家祥议员为该委员会的主席,以待立
法局主席任命。

(3)九五年十月二十五至二十六日提交
立法局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4号文件)

李永达议员及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
涉及调高收费事宜的《1995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
例》及《1995年海鱼养殖(修订)规例》,其他议员表示赞成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承天议员、夏佳理
议员、陈伟业议员、李永达议员、曾健成议员及黃钱其濂
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只在有值得特别关注的附属法例时始
成立小组委员会进行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刘千石议员表示,鉴于现时本港的经济状况及失业问题,
立法局应就各项公共服务增收费用一事进行讨论。顏锦全
议员亦希望探讨用者自付和收回成本的原则,以及有关回
报率的问题。议员商定将此事交由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跟进。

(4)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该文件载述政府当局就议
员于上次会议所提各项问题给予的答覆。议员同意支持上
述条例草案。

(5)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
会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3号文件)

议员察悉上述情况报告。

李永达议员表示立法局应要求政府当局在立法局新一年度
会期开始时提交较多的条例草案,以避免在立法年度即将
结束时出现「大堆法案同时提交」的情况。內务委员会主
席表示在其第一次与布政司定期会晤时已提出此事,并会
重申议员对此事的关注。

(6)有待九五年十一月二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事项

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a)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b)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同意支持上述两项
条例草案。

(7)将于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事项

(a)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86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条问题(六条要求口头答
覆,14条要求书面答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通知。

(c) 动议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100A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保安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此项决议案旨在提高与入境事务有关的罪
行的法定罚款额,使其回复本身的实际数值。此决议案在
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李卓人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议员亦同意要求政府当局把原先定于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立法局会议上提出的动议押后。下列议员表示有意加入该
小组委员会:涂谨申议员、李卓人议员、郑家富议员、郑
耀棠议员、廖成利议员及吴霭仪议员。

(d)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5年医生注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ii)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将于九五年
十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內务委员
会会议上审议。

(e)「香港经济」动议辩论--由李鹏飞议员提出

(f)「宽减稅项」动议辩论--由田北俊议员提出

田北俊议员表示已修订其动议的措辞,删去对「1.5%」的
提述。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拟就上述动议提出修订的议员
,须在九五年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前发出通知,而惯常的
发言时限及有关安排均适用于上述两个辩论。

(8)预先就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立法局
会议举行的动议辩论给予通知

(a) 老年退休金计划」动议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李卓人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

(b)「市区重建政策」动议辩论

议员审悉上述由涂谨申议员所提动议的措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提出上述动议的议员,须在九五年
十月三十日截止限期之前发出通知。

(9)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研究由1995年6月30日至10月6日期间刊登宪报的附属法例
小组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4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部分成员对
于上述文件所载的三项附属法例有所保留。何承天议员已
表示需要更多时间审议《1995年土地测量条例(1995年第28
号)1995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0号法律公告),此公告与
是次会议较早前所讨论的《土地测量(费用)规例》互有关
连。议员同意延长此项规例的审议期。

涂谨申议员代表陈伟业议员作出汇报。他表示陈议员对于
《1995年海关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452号法律公告)再无
疑问。

黃震遐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杠杆式外汇买卖(造
访)规例》(第370号法律公告)。法律顾问在回应夏佳理议员
时表示,此项附属法例旨在订立若干规则,以实行该等在
制定主体条例时获得支持的政策事项。黃议员表示,根据
李家祥议员所称,香港会计师公会亦拟就该等规则提供意
见,并会尽快向立法局提交书面意见。议员同意成立小组
委员会,下述议员表示有意加入:黃震遐议员、李家祥议
员、郑家富议员、罗祥国议员及单仲偕议员。

(10)其他事项

(a)九五年十一月三日內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项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由于下周三为公众假期,议员
须在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一)下午五时截止限期前提交
拟提出的议程项目。

(b)推选议员加入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43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立法局主席、內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及不多于八名议员
。由于在截止限期前只收到六项提名,他根据立法局在九
五年十月十八日通过的决议,邀请议员在席上再作提名。
他著令会议暂停五分钟,让议员考虑提名的事宜。

复会后,获提名的何敏嘉议员拒绝接纳该项提名,并提名
李永达议员取代自己,张文光议员和议,该项提名亦为李
议员接纳。

杨森议员提名郑明训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夏佳理议员和议
。该两位议员均接纳提名。

內务委员会主席随即宣布当选的议员如下:

何承天议员刘慧卿议员李永达议员郑明训议员
叶国谦议员罗致光议员梁耀忠议员莫应帆议员

(c)立法局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李柱铭议员表示其提交的文件所载的建议对于立法局日后
的运作有重大影响,故建议各议员审慎加以研究,并于稍
后举行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加以讨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述及李议员的建议,
而政府当局亦有意就此事表达其意见。他建议由秘书处准
备一份阐释现行制度的文件,以供讨论,并邀请政府当局
就该项建议提供意见。

议员同意內务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会议讨论此事。由于有较
多议员可于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在內务委员会例会结束
后出席,因此,议员决定于九五年十一月十日举行该次特
别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位议员,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将不
会就李议员的建议达致结论,届时只会让议员发表意见,
并商定下一步行动。

(d)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至二十日出席在日內瓦举
行的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听证会的代表团作出
口头报告

经內务委员会主席批准,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团长刘慧卿议
员就此行作出简报,并于席上提交一份报告拟稿(见附录)。
她表示,代表团出席了九五年十月十九至二十日在日內瓦
举行的听证会,并有机会在听证会举行前一天与联合国人
权事宜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作非正式会晤。代表
团让该委员会得悉议员对一九九七年后香港人权状况汇报
安排的关注。由于英国-香港代表团对于该委员会所提出
的大部分问题均无法提供满意的答覆,该委员会的主席要
求英国-香港代表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或之前拟备另一份
报告,以供该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举行的特别听证会
之用。然而,香港政府却对有关情况似乎有不同的理解,
并表示会等待该委员会于九五年十一月三日发表正式报告
,以作証实。她已去函该委员会主席告知他香港政府的反
应,并促请该主席在该委员会的正式报告中阐明此事。

刘议员表示,代表团的报告由立法局伦敦办事处的公共关
系顾问撰写。代表团其他议员就报告提出意见后,报告的
最后定本将会存放于立法局图书馆,供议员参考。报告中
提出的各事项,会分别由各有关的立法局事务委员会跟进
。她在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拟备报告摘要并不会
有任何实际作用。

为跟进此事,杨森议员建议去函中国当局,敦促其尽早就
一九九七年后向联合国汇报香港人权状况的事宜作好安排
。刘慧卿议员建议派代表团前赴中国。经过一轮讨论后,
议员同意应分别去函英国首相、中国总理及香港总督,表
达议员切盼有关各方尽早就一九九七年后汇报香港人权状
况的事宜作好安排,并表示他们愿意派代表团前赴伦敦及
北京,直接表达他们的意见。

会议于下午六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