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36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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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三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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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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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李启明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1
|
助理秘书长3 | 助理法律顾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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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2 | 助理法律顾问3
|
助理法律顾问4 | 助理法律顾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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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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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次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中文本第10页议程项目8(b)最后一段的「梁
耀宗」应为「梁耀忠」,除此项修改外,该会议纪要获得
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夏季期间的条例草案研究工作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预计立法局本会期结束时,条
例草案委员会已开始研究的条例草案,连同在轮候名单上
的条例草案,为数共30条,而据当局所称,下一会期大约
会有95条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因此,他询问议员,如有
足够议员出席会议,应否在夏季休假期间继续条例草案的
研究工作。
秘书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秘书处已知会议员在夏季
休假期间立法局大楼翻新工程的详情,其中包括:
--会议室A将会改建为另一间记者招待会室,由九六年七月
十一日起不可以使用;
--法律事务部现时的办公室将会改建为一间新的会议室。
由九六年七月十一日起直至另行通告为止,所有的议员室
、218室及宴会厅不可以使用,因为该等地方将用作法律事
务部职员的临时办公室。而立法局大楼地下则会在夏季进
行翻新工程,以便为法律事务部提供新的办公室;及
--立法局会议厅将于九月初关闭两周,以便装置供伤残人
士使用的设施。
秘书长表示,只有会议室B可在整个夏季供举行公开会议
之用。不过,由于时间紧迫,立法局大楼其他部分须于日
间进行翻新工程,此举难免会做成滋扰。他补充,秘书处
可安排在中区政府合署(新翼)举行会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议员时表示,如有需要,事务委员会
及条例草案委员会过往亦会在夏季休假期间举行会议。內
务委员会主席要求各议员向秘书处提供其暂定的休假计划
,使议员可以在下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应否在即将来
临的夏季休假期间举行会议。其他议员对此议表示赞成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为了加快研究条例草案的工作,如
某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在夏季休假期间完成研究工作,即使
有关的报告尚待提交內务委员会,亦应腾出空额让轮候名
单上的下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取用。根据惯常的做法,秘
书处将会发出通告,邀请感兴趣的议员参加已决定展开工
作的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议员对此议表示赞成。
(b)专利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已决定押后上述条例草案的首
读,直至另行通告为止,理由是当局须就若干技术事项与
中方商讨。
(c)英国下议院有关香港事务的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据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的最新
消息,下议院就香港事务举行辩论的可能性不高。內务委
员会主席表示,他会致函英国首相,促其安排辩论。此外
,由于夏佳理议员下周会前往伦敦,他建议夏佳理议员藉
此机会向英国高层官员提出此事,其他议员表示赞同。立
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将会作出所需的安排。
(会后补注:致英国首相的函件已于九六年七月二日发出。)
(3)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7号文件)
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各项附属法例。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夏季休假期间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
例将会留待立法局下一会期研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按照以往的惯例,在立法局新会期
开始之前,內务委员会将会举行一次特别会议,主要目的
在于选举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以及总结一九九五至九
六年度会期留下尚待处理的事务。他建议为此在九六年九
月二十日及九月二十七日举行两次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81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提供了一份研究政府条例草案
先后次序的清单(见于会议上提交的附录I),该等草案现时
已在轮候名单上或已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
议员同意当局所建议的先后次序。考虑过当局所提供的解
释后,议员亦同意研究下列条例草案的五个委员会可以展
开工作:
- 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例草案
- 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回应吴霭仪议员及夏佳理议员时,答允
要求布政司提供一份必须于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的条
例草案清单。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a)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1号文件)
议员察悉负责上述条例草案的何承天议员将会动议对该条
例草案作若干技术性修正,并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
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b)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2号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6号文件的中文本、香港稅务学会
的意见书及当局对该意见书的回应于会议上提交(分别载于
附录II、III及IV。)
李家祥议员表示,除了有三个专业团体就上述条例草案向
立法局提交意见书之外,他刚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接获另一
份意见书,该交易所同样关注第20AA条中有关「相联者」
的限制。李议员补充,当局在回应该三个专业团体所提关
注事项时,表示会在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时反映该草案的
立法原意,并会发出《稅务会计指引》,澄清有关如何界
定某些人士不属「相联者」的问题。该三个专业团体对当
局所采取的做法表示满意。李议员又表示,香港证券交易
所理解到在此阶段建议再作修改可能会延误该条例草案的
通过,致使草案中对该行业同样重要的其他条文无法实施
,因此要求当局在适当时机才考虑对第20AA条提出恰当的
修订。该交易所希望在稅务局局长发出《稅务会计指引》
后,可以有效地向其成员说明该条例草案有关条文的正确
实施情况。
其他议员考虑过李议员所作的汇报后,同意于九六年七月
十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航空保安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4号文件)
议员察悉当局将会就上述条例草案的中文本动议若干项修
正案,并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
论。
(d)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5号文件)
议员审悉有关的报告,并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的立法局
会议上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以上各条条例草案提出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九六年七月一日截止限期前作
出预告。
(6)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3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引起多个问题,议员或有意
详加研究。吴霭仪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
案,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入该条例草案
委员会:夏佳理议员、涂谨申议员、郑家富议员、何俊仁
议员、罗祥国议员、廖成利议员及吴霭仪议员。何俊仁议
员表示,当时不在席上的李华明议员亦会加入该条例草案
委员会。
(b)1996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0号文件)
议员审悉有关的报告。
吴霭仪议员表示,大律师公会并不反对当局建议修订《最
高法院条例》,使当局可以委任律师为特委大法官,以及
临时委任副司法常务官及助理司法常务官。不过,该会关
注到当局有否订立规例及指引,以防止因私人执业律师出
任此等临时委任的职位而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法律顾问表示会要求当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吴霭仪议员亦关注到当局修订《陪审团条例》的理据,有
关的修订免却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须向高等法院或高等法
院大法官解释其为何豁免某人出席作陪审员的规定。法律
顾问答称,当局认为该项规定已不合时宜,但他承诺要求
当局再作澄清。
议员同意押后对该条例草案作出决定,以待法律顾问再提
交报告。
(c)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9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载有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事
项,故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加以研究。议员对此表示
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李家祥议员
、罗致光议员及廖成利议员。
(d)1996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4号文件)
由于上述条例草案对本港幼儿服务带来实质及重大的修改
,法律顾问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详加研究,议员对此
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梁智鸿
议员、夏佳理议员、何敏嘉议员、李家祥议员及罗致光议
员。
(e)1996年追加拨款(1995-96年度)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8号文件)
议员同意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上述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
(7)将于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55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杨森议员、罗叔清议员及谢永
龄议员在作预告的截止限期前提出新的质询。
(b)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关于《地方法院平等机
会规则》的议案--由李卓人议员动议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李卓人议员将会动议一项修订上述规
则的决议案,该等规则是规管《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
歧视条例》项下地方法院进行法律程序的惯例。
(8)将于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56号文件)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b)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 1996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 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
七月十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九六年九月二十日或二十九日
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他又告知议员,刘千石议员的平等机会(家庭责任、性倾向
及年龄)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七月十日而非九六年七月三
日提交立法局。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于九六年三月十
五日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法律事务部正研究当局所提
出的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提醒各议员,如拟对
上述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九六年七
月一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f)「检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议案辩论--由
谢永龄议员动议
(g)「九七后中国军队驻港」议案辩论--由张炳良
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如拟对上述两项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九六年七月三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而惯常的
发言安排将会适用于该两项辩论。
(9)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例》及
《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
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01号文件)
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已于上次会议上作出口头报告。
周梁淑怡议员及谢永龄议员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解释,上
文议程第8(f)项与本项议题属不同的事宜。议程第8(f)项是
关于在九六年七月十日举行「检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的议案辩论,其涵盖范围较广,使议员可以就污水处理
服务营运基金的整体政策进行辩论;但本项是关于在九六
年七月三日动议废除有关的两项规例的决议案,其焦点只
在于每年调高排污费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建议。
(b)《1996年旅馆业(费用)(修订)规例》小组委员
会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报告,小组委员会已举行两
次会议,其中一次是会晤旅馆业人士,他们对于有关规例
表示反对。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亦一致同意不
支持该规例,原因是:
- 建议的牌照费增幅庞大,就大型酒店而言,
此项费用分三年提高,增幅高于十倍;
- 议员认为建议的重订收费方法并不合理;及
- 首次发给牌照的收费及其后每次牌照续期的
收费并无分别,而酒店及宾馆的牌照费用亦
完全相同。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她会以小组委员会主席的身分,于九
六年七月十日动议一项废除该规例的议案。小组委员会又
建议民政事务委员会跟进一项议员关注的事项,即酒店各
种辅助设施的「综合牌照」。
单仲偕议员告知其他议员,民主党议员会支持有一至五间
客房的宾馆的拟议重订收费,因为新收费较原有者为低。
(c)议员友好组织小组委员会报告--拟议的海外议
会访问活动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9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副主席刘慧卿议员报告,拟议的访问澳洲国会
之行订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八日至十五日期间举行。为是次
访问预留的30万元,足可资助最多七名议员及一名职员的
代表团。如参与是次访问的议员多于七人,以致开支超逾
核准的拨款,额外的部分将由参与访问的议员分摊。她补
充,她最近访问澳洲时,该国的国会议员向其表示可能会
在代表团访问期间,安排进行关于香港事务的辩论.
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的建议。秘书处会发出通告,邀请感
兴趣的议员参与是次访问。
(d)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
及《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57(4)条提出的
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64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作出汇报,并请议员注意,上
述文件中关于《应课稅品(酒类)规例》的第14及15段。她
表示,小组委员会支持当局于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会议
上动议三项决议案的建议,惟须视內务委员会对此事有何
意见,以及立法局主席是否批准免却就该等决议案作出预
告。
议员同意向立法局主席提出有关的建议。
(e)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
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02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报告,条例草案委员会已
同意支持当局所动议的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改
善建筑专业人士的注册制度,以及对建筑工程及正在进行
工程的地盘加强安全管制,但有关刑事制裁的条文则除外
。他表示,何承天议员会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动议一项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删除该项条文。
议员赞成于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f)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00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伟业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
议工作。他补充,当局会应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要求,就该
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议员同意支持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于九六年七月十日
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g)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5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文件
,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同意支持当局所提出的各项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但有关主体条例第30(2)及(3)条的修正
案则除外。陆恭蕙议员及条例草案委员会会分别就该条文
第(2)及(3)款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条例草案委员会
对于当局及陆恭蕙议员各自就第(2)款所提的两套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却不拟申明立场。
涂谨申议员告知其他议员,当局刚重订载于上述报告英文
本附录5第18页第(b)点的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措
辞,现改为「对公共秩序、香港的保安、市民的健康或安
全构成严重威胁」(“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ublic order or
to the security of Hong Kong or to the health or safety of the
public”)。
议员同意于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h)1995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7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
议工作。
议员同意于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89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文件
,并建议于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该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二读
辩论。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j)立法局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报
告--划一聘用及服务条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3号文件)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报告,
事务委员会对于划一本地及海外公务员的聘用条款及服务
条件一事毫无进展,极为关注,并要求议员支持內务委员
会主席致函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促请其早日讨论此事。
事务委员会的建议获得通过。
(会后补注: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英双方首席代表的两
封函件已于九六年七月二日发出)
(k)立法局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报告--在公众地
方展示宣传物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88号文件)
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主席刘慧卿议员报告,事务委员会不
满当局决定在湾仔实行有关展示宣传物品的试验计划,尽
管事务委员会成员已对此表示关注及保留。
梁耀忠议员表示,他建议当局采用较简单的方法处理此事
,即除当局指明「禁止展示宣传物品的地方」外,在所有
其他公众地方均可展示宣传物品。刘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
仍未详细讨论梁议员的建议。
谢永龄议员表示对该项试验计划有下述保留:评估试验计
划的准则并不明确;每隔一定时间以抽签方式分配展示宣
传物品地点的做法欠缺弹性;以及可以展示的宣传板数目
太少。梁耀忠议员告知议员,当局表示只会单凭有否市民
就此提出投诉,以评估该项试验计划。
经讨论后,周梁淑怡议员及刘慧卿议员建议要求当局在实
行该项试验计划前,除咨询立法局议员外,亦应咨询有关
的使用者。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l)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
授权劳工处处长向工业经营的东主发出通知书,著令他们
改善或立即中止任何危险的操作。当局已致函例草案委员
会,要求该委员会加快该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俾能在本
会期将该草案通过成为法例。虽然条例草案委员会希望在
九六年七月一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完成该草案的商议工作
,但各成员对于该草案的拟议修正案却意见不一。何议员
补充,条例草案委员会希望可于九六年七月五日向內务委
员会提交报告,建议于九六年七月十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
辩论。由于议员如拟在九六年七月十日立法局会议上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必须在九六年七月一日截止限期
前作出预告,他希望內务委员会同意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却
有关的预告。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10)其他事项
(a)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立法局会议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21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有关文件,该文件列出一九九
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立法局会议的日期。
关于立法局主席在咨询內务委员会前,便告知传播媒介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的日期,以及将最
后一次立法局会议订于六月举行偏离过往的惯例,杨森议员
代表民主党的议员对此表示遗憾。他重申,民主党议员的立
场是,临时立法会是不能取代依法组成的立法局,而立法局
的现有成员组合在一九九七年后亦应予以维持。
刘慧卿议员表示,根据惯例,立法局会议的日期,由立法
局主席决定,告知议员亦只作知会而已。虽然她赞同部分
议员所指,鉴于立法局下一会期最后一次会议的日期富爭
议性,事先咨询內务委员会有其可取之处,但她指出,正
如有关文件所载,立法局主席并无合法权力指定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以后的立法局会议日期。她表示,议员对临时立
法会的立场,以及立法局须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解散一事
,完全是两回事。叶国谦议员亦有同感。
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总督有权指定立法局
会期终结的日期,而根据《会议常规》第7条,立法局主
席有权指定会期內的立法局会议日期。
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向立法局主席反映议员对此事的意见
。
副秘书长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在咨询财政司后,财政
预算案第一次会议订于三月份第二个星期三(即九七年三月
十二日)举行,而非如过往般于三月份第一个星期三举行,
因此,财政预算案第二次及第三次会议将须在复活节休会
后举行。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议员时答应向布政司提出此
事。
(b)立法局大楼的翻新工程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此项议题已于讨论议程第2(a)项时
一并处理。
(c)唐庆辉一案
(张汉忠议员于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出的函件)
张汉忠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其短笺时,要求议员支持由內
务委员会主席致函英国政府內政部,对于英国当局处理唐
庆辉一案的手法,特别是在拘捕唐先生时,罔顾其健康状
况,使用了不必要暴力一事,表示遗憾,并促请有关当局
以公平及人道的方法处理该宗案件。
刘千石议员表示,48名立法局议员已联署一份呈请书,
促请马卓安先生基于人道理由准许唐先生留在英国。据
收到的最新消息,唐先生现正收押于机场附近的羁留中心
,等待唐太申请举家留在爱尔兰的结果。他建议致函英国
政府,要求基于人道理由准许唐先生与家人一起留在英国
。
张议员回应刘慧卿议员时澄清,议员干预英国政府的出入
境政策或许不太适当,境政策或许不太适当,他的建议只
是促请有关当局在张议员回应刘慧卿议员时澄清,议员干
预英国政府的出入遣返过程中,能公平及人道地对待唐先
生。考虑到刘千石议员就此案的最新情况所提供的资料,
他建议要求英国政府暂缓就唐先生一案采取任何行动,以
等待唐太申请举家在爱尔兰居住的结果。
刘慧卿议员建议议员特别考虑,他们致函英国政府是要达
致何种目的。刘千石议员补充,在考虑应采用甚么方法协
助唐先生时,议员应注意唐先生已表明希望与家人一起留
在英国。
郑家富议员表示,唐先生一案不单引起英国市民的关注,
英国的政界人士亦十分关心此事。鉴于唐先生与香港有所
连系、在英国居住已久且在英国有家庭关系,他认为议员
应要求英国政府基于人权及家庭团聚的理由,准许唐先生
留在英国。谢永龄议员亦有同感。
叶国谦议员及郑耀棠议员虽醒请其他议员注意唐先生一案
在法律方面的问题,但亦支持要求英国政府基于人道理由
,考虑准许唐先生留在英国的建议。
在考虑过议员的意见后,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致函英国
首相。
(会后补注:该函件已于会后即时发出。)
(d)九六年七月四日的质询总督时间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总督拟就下列事项接受质询:
(i)西部走廊铁路;
(ii) 工业安全;及
(iii) 雇用弱能人士。
刘慧卿议员建议要求总督回答有关「日后根据《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提交报告」的质询,其他议员表示赞成。內务委员会主席
答应向布政司转达议员的要求。
会议于下午六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