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946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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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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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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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詹培忠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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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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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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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 助理法律顾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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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2 | 助理法律顾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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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公共资讯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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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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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任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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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六年三月十五日上次会议
纪录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71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录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在公众地方展示宣传物品
(布政司于九六年三月十八日发出的覆函)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布政司就上述事项发出的覆函
。
梁耀忠议员指出,议员关注当局在审批公开展示宣传物品
的內容方面所采用的标准,但布政司并无就此提出解决方
法。李永达议员补充,与特定事件或活动无关的资料(例
如议员办事处的地址及查询热线)不准展示。他希望知道当
局会否容许展示政治信息(例如传达议员对某问题所持立场
的信息)。
刘慧卿议员表示,房屋署与各区地政处的做法有所不同,
对于申请展示与议员在屋村所设办事处有关的资料的宣传
物品,前者会给予批准,但该等申请必须符合某些规定。
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就议员所提出的各点向布政司再作查
询。
(b)生物武器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表示已就上述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发现草案中
有关搜查权力的条文与其他法例互有抵触。当局已同意在
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正案。
法律顾问表示,提交席上省览的修正案拟稿(附录I)是刚由
当局提供的,该拟稿似乎未有反映涂议员的用意,他会就
此事再与涂议员商讨,并会在下次会议提交报告。
(c)立法局局徽设计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自上次內务委员会会议后,立法局
行政管理委员会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再次确定其向议员推荐
采用的局徽设计的建议。该委员会又请內务委员会表明是
否支持该设计,若不支持,该委员会将会搁置此事。
由于一位议员表示仍须就此事咨询其所属政党,內务委员
会主席建议将此事押后至下次会议始作决定,其他议员表
示赞同。他提醒其他对此事感兴趣的议员,可在此期间到
秘书处索阅各份经该委员会审核的局徽设计。
(3)九六年三月二十七至二十八日提交
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
顾问报告(已分别于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及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6及LS107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6号文件,并
表示该文件所载各项目均属例常的命令。议员同意支持该
等附属法例。
法律顾问提醒各议员,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7号文件中
项目(2)及(3)的附属法例是与调高收费有关。项目2是关乎
调高消防装置承办商须缴付的收费。当局声称已就此事征
询香港注册消防工程公司商会的意见,该商会对调高收费
9%的建议并无提出异议。项目3是关于建议调高木料仓牌
照的收费,增幅同样是9%。该两项附属法例将会由一九
九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由于夏佳理议员表示需要较多时间研究该等规例,內务委
员会主席建议将该等项目押后至下次会议始作决定,议员
表示赞同。
(4)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13号文件)
议员察悉有六个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已完成其工作,并同
意负责研究下列条例草案的审议委员会可展开工作:
-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
-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 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
- 1996年执业律师(修订)条例草案
-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先前曾同意1996年执业律师(修
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在等候展开工作期间,有关该草案
的政策事宜应交由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事务委员
会已邀请香港法律公证人协会出席于九六年四月一日举行
的会议,以表达其对该草案的意见。他请议员就审议委员
会应否展开审议草案的工作一事发表意见。
刘慧卿议员表示,审议委员会应即时展开研究草案的工作
,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何俊仁议员表示他虽然赞成审议
委员会可展开工作,但认为事务委员会仍可在九六年四月
一日举行会议,其后将草案转交审议委员会处理。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与会者,凡对该草案感兴趣的议员均
可出席事务委员会在九六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举行
的会议。
(5)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杆式外汇买卖(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条例
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8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当局已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中文本的修正
案与法律事务部达成协议。
议员同意支持该两条草案。
(6)将于九六年四月三日立法局会议处
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591号文件)
议员察悉,按照惯例,暂时为第三次财政预算案会议编排
了20项规定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b)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6年电力(修订)修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九六年四月三日
提交立法局,并会在九六年四月十二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审
议。
(c)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i)1996年拨款条例草案
涂谨申议员向其他议员解释其拟对上述条例草案动议一项
修正案的理由。他表示当局要求议员通过为警务处辖下保
安处的456个职位提供拨款,但却不提供任何有关其工作的
资料,此举对议员并不公平。他原先建议的修正案是要将
总目122项下的分目001削减110,297,000元,即相等于其估计
该456个职位所需的拨款。其后当局表示该456个职位所需
的款项应约为1亿1,900万元,因此,他会要求修正该款额。
此外,当局已同意在警察总部举行闭门会议,向保安事务
委员会简介保安处的责任及职能。他会视乎简报结果如何
,才决定会否提出拟议的修正案。
涂议员回应黃秉槐议员时表示,该次会议是在极短预告下
安排的,简报会定于九六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所有对此事感兴趣的议员均可出席。
(ii)1996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由廖成利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议员察悉他们已于九六年三月十五日举行的上次会议上同
意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d)议员议案
根据《1917-1993年颁行香港皇室训令》(第1及2号)动
议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各议员,他会动议一项修订《立法局
常规》第42(3B)条的议案,规定如要恢复并非急切的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一般须作出12整天的预告。
(7)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为了协助各议员(尤其是不属于任何
政团的议员)考虑应否支持某条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主席
应尽可能确保在其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说明审议委
员会是否支持有关的草案。此外,议员如未能出席审议委
员会总结其工作的会议,应在会议前将其立场通知审议委
员会的秘书,以便转知审议委员会。其他议员对上述建议
表示赞同。
(a)1995年罪犯自新(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
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16号文件)
由于条例草案番议委员会主席并无出席会议,故由吴霭仪
议员汇报该委员会的审议工作。倘议员接纳审议委员会与
当局商定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审议委员会建议议员
支持草案在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恢复二读辩论,其他议员
对此表示赞同。
(b)1995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提
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48号文件)
由于审议委员会主席并无出席是次会议,故由涂谨申议员
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他表示审议委员会将会动议一
项有关批准海外投注的修正案。审议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
条例草案于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恢复二读辩论。议员对此
建议表示赞同。
(c)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草
案审议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26号文件)
审议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
表示当局将会动议若干经审议委员会同意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审议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于九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恢复二读辩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d)1995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及1995年道
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提交
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128号文件)
黃伟贤议员代审议委员会主席作出汇报。议员察悉当局将
会动议一项技术性修正案,将该两条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
押后至规划环境地政司另行指定的日期,以配合立法时间
表。审议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于九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恢复二读辩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e)1995年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修订)条例草
案审议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64号文件)
何俊仁议员代审议委员会主席作出汇报。当局拟动议一项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增订一项在草拟该草案时因政
策决定而不被纳入草案的条款,倘该修正案获得接纳,审
议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恢复二读辩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f)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审议委员
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21号文件)
何俊仁议员代审议委员会主席作出汇报。审议委员会过半
数成员建议支持条例草案于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恢复二读
辩论。虽然当局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但部分议
员仍然反对该草案。吴霭仪议员表示,黃钱其濂议员、叶
国谦议员及其本人均认为该草案无法达致其原订的目标,
故反对该草案。
(g)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事务委员会副主席司徒华议员告知其他议员,事务委员会
将于九六年四月十五日举行的会议上,商讨因个别议员可
能在九七年后任期终止而引起须对他们所聘用的职员作出
赔偿的问题。关于立法局秘书处前途如何的问题,事务委
员会会将之留待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处理。
(8)其他事项
(a)英联邦议会研讨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英联邦议会联合会香港分会将
于九六年五月十二日(星期日)至九六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六)
期间主办第八届英联邦议会研讨会。是次研讨会约有30名
来自26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他促请各委员会主席尽量不要
在该段期间编排任何会议,让议员参与该研讨会,并让立
法局职员提供协助。刘慧卿议员及夏佳理议员简介该研讨
会的活动。內务委员会主席促请各议员尽可能抽空出席研
讨会各环节。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为使各代表及议员可专注于该研讨
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的立法局会议不应编排任何议
案辩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曾健成员议时表示,日后或须评估有
否需要因应立法议程及其他立法局事务的多寡,在本年度
会期內加开若干次立法局会议。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及早就
此事咨询当局及各议员。
(b)香港--欧洲议会议员友好组织于一九九六年
二月二十六日至三月一日期间访问伦敦及布鲁
塞尔的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76号文件)
代表团团长李鹏飞议员请议员参阅上述报告,该报告简述
代表团在伦敦及布鲁塞尔的活动。
上述报告的结论部分建议任何出访的立法局代表团必须就
所提出的事宜抱持一致的立场,对此,涂谨申议员表示,
个别议员有时须就若干立场书內未有提述,但在讨论期间
由他方提出的题目作出回应。据他所见,代表团各成员已
尽量自我克制,确保所提出的意见不会与立场书內所载者
互相矛盾。
刘慧卿议员表示,拟备立场书的目的只是为方便代表团会
晤各英国政府官员及国会议员,而非为会晤英国或布鲁塞
尔的其他组织而拟备的。就代表团与英国政府官员及国会
议员的会晤而言,她认为代表团各成员立场一致。
吴霭仪议员表示,代表团各成员深明他们应该在立场书內
所涵盖的各事项上抱持一致立场。他们亦已明确告知曾会
晤的人士,代表团在立场书未有涵盖的若干事项上,意见
或会不一。
李鹏飞议员赞同上述意见,并表示自由及坦率地交流意见
实有利进行有益的讨论。
议员审悉代表团提交的上述报告。
(c)英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
日的听证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68号及HB914号文件)
关于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公共关系顾问所拟备、有关
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次官韩俊明先生在外交事务委员会
听证会上所提证词的摘要,刘慧卿议员建议內务委员会主
席向英国政府力爭解决下述事项,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
赞同:
-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要求阐明英国政府
会如何游说其他国家,尤其是欧洲联盟国
家承认该护照,以期为特区护照持有人取
得欧盟国家免签证入境的待遇;
-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询问英国政府会否
界定何谓该等少数族裔人士在一九九七年
后所受到,足以令其符合在英居留资格的
「压力」;以及英国政府会否考虑以书面
向该等少数族裔人士转达其准许他们在英
国居留的承诺;
- 退伍军人妻子及遗孀--问为给予此等女士
英国公民身分而提出的非官方议员法案将
于何时提出;及
- 对立法局议员在一九九七年后安危的忧虑
--该份摘要指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次官就是
否忧虑立法局议员在一九九七年后的安危
一事作出回应时答称,各议员均受中英联
合声明的保障。议员要求英国政府阐明次
官所作答覆的意思为何。
杨森议员建议要求英国政府申明,对于中国最近决定成立
临时立法会一事,会有何进一步的行动。刘慧卿议员亦希
望次官能阐明他在听证会上所作的声明,即「英国政府对
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后的问题负有特别的责任,及英国政府
会运用一切办法及透过所有国际途径维护香港」。刘汉铨
议员要求将议员无法就临时立法会此一议题达致共识一事
,记录在案。
关于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的问题,议员从英国首相最近访
港时所作的公开声明中得悉,英国保证一九九七年后,此
类人士如在香港受到压力而须离境,定会获准进入英国并
在该国居留。议员认为或须向该等人士查明他们是否愿意
接受此一援助方式,即「倘他们在香港受到压力,可获准
在英国居留」而非「给予他们英国公民身分」。议员赞成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致函少数族裔人士,要求他们提出意见
。
(d)列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一九九六
年三月四至五日日內瓦听证会的內务委员会
代表团提交的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01号文件)
黃钱其濂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表示英国政府
将会在其于本年八月提交该联合国委员会的第十四次定期
报告中,就该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作出回应。该委员会将于
十一月举行听证会审议该份定期报告。考虑到香港及英国
政府代表团的人数,她建议日后倘须成立议员代表团列席
下次听证会,该代表团应有更多成员。
(e)澳洲新南威尔士及新西兰实地考察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RL3号文件)
黃钱其濂议员及李卓人议员向议员简介上述两份报告所载
的资料及各项建议。议员赞同将该两份报告分别交付人力
事务委员会及民政事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七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