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60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
时 间 : | 下午三时三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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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列席职者:
助理秘书长2 (內务委员会秘书) | 秘书长
|
法律顾问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助理秘书长1 | 助理法律顾问1
|
助理法律顾问2 | 助理法律顾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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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5 | 总主任(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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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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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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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次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04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研究条例草案的进度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署理布政司表示对议员研究多
条条例草案的进度感到关注。他随即请议员就各有关草案
的进度进行讨论:
-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代上述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主席夏
佳理议员报告,该委员会不大可能在本会期內完
成草案的研究工作。陈伟业议员补充,引致延误
的主要原因,是有关的专业团体向该委员会提出
大量的问题,尽管当局声称在草拟草案时已咨询
该等体团。
-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顾问代缺席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报告,上
述条例草案是根据內容涉及各个方面的廉政公署
权责检讨委员会报告书制定的,草案提出廉政公
署的权力和问责性等重要事项,取得稅务纪录即
为一例。对于该委员会所提出的问题,当局已迅
速作出回应。虽然草案性质复杂,但该委员会仍
有可能在本会期內完成研究工作。
- 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郑家富议员报告,上述条例
草案是一项新的法案,其影响范围广泛。由于条
例草案委员会对草案逐项条文研究的工作只进行
了一半,在本会期內完成研究工作的可能性不高
。
- 1996年执业律师(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报告,由于草案
的爭议性并非十分大,该委员会可能只需再举行
数次会议,即可完成研究工作。
张炳良议员指出,当局间或需时其久才就议员对草案的意
见作出回应。他引由其担任主席的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
(规例)条例草案委员会为例,指出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九六
年三月十五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倘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的拟本并无问题,草案即应恢复二读辩论,但
当局迄今仍未向该委员会提供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拟
本。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b)《1996年危险药物(修订)规例》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为了等待当局再作澄清,他已
作出预告,表示会在九六年六月五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
一项将上述规例的审议期延至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议案
。
(3)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宪报报刊
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5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报告,特别须留意涉及调高收费
的项目2至13及项目22。
陈荣灿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关乎调高排污费及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项目2及3,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陈荣灿议员、叶国谦议
员、罗祥国议员、吴霭仪议员、谢永龄议员及任善宁议员
。
议员同意支持余下项目的附属法例。
(4)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
情况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23号文件)
议员审悉上述情况报告。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有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在是次
会议提交报告,腾出的空额可由1996年电力(修订)条例草
案委员会取用。不过,行政署长曾要求让九六年五月二十
四日成立的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优先展开工作,內务委员会主席就该项要求征询议员的意
见。
李永达议员表示如接纳当局的要求,已在轮候名单上排列
第二的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次序将会受到影响。
吴霭仪议员认为,与公众有较重大关系及性质较急切的草
案应获优先处理,不论其为政府抑或议员条例草案。
李永达议员指出,由于议员及当局对草案的关注点各不相
同,基于草案与公众的关系及急切程度决定处理草案的优
先次序实有困难。因此,议员先前已商定轮候名单上的条
例草案委员会一般应按先到先得的原则处理。当局如希望
某条草案比其他草案较优先获得研究,即须提出理据支持
其要求。
叶国谦议员建议将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及1996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的排列次序对调,此举不会
影响轮候名单上的议员条例草案的次序,亦使当局可灵
活编排研究政府条例草案的先后。
经一番讨论后,议员同意一如当局所建议,1996年工厂及
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应即时展开工作。在考虑
当局提交政府条例草案的日期后,议员又同意轮候名单上
首三个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次序应重订如下:
- (1)1996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
- 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6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由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就决
定如何编排轮候名单上条例草案委员会优先次序的机制,
进行的检讨。
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及1996年精神健康(修
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表示,该委员会已完成
两条草案的研究工作,并会在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提交
报告。
(5)根《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报
告
(a)1996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7号文件)
由于收到业內团体提交的意见书,法律顾问建议成立条例
草案委员会研究此草案,议员对此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
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杨孝华议员、陈荣灿议员、叶
国谦议员、顏锦全议员、单仲偕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
(b)1996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2号文件)
法律顾问表示,虽然上述两条草案已分别获牙医管理委员
会及护士管理委员会支持,但他最近从梁智鸿议员处获悉
,香港牙医学会对首条草案提出若干疑问。由于法律事务
部现正要求当局就若干草拟问题提供意见,內务委员会主
席建议押后对该等草案作出决定,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
(c) 1996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8号文件)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文件,并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
员会对上述两条草案详加研究。
刘健仪议员表示,她在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任当值议员
时接获香港海外女佣雇主协会提交的意见书。由于公众相
当关注此草案,她支持法律顾问所提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的建议。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何承天议员、刘健
仪议员及郑明训议员。
(d)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9号文件)
法律顾问简介有关的文件。他在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解释,
根据现行法例,雇主必须查阅准雇员的身分证。上述条例
草案进一步规定,雇主有责任查阅非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持
有人(例如外籍家庭佣工或外来工人)的旅行证件,以确定
该人有否遵守各项逗留条件,特别是关乎指定核准工作的
规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缺席的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
案委员会,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夏佳理议员、杨孝
华议员及何俊仁议员。
(e)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56号文件)
议员审悉法律顾问的报告。
刘健仪议员代当时缺席的何承天议员汇报,香港建筑师学
会对于实施条例草案的建议表示关注。何议员建议成立条
例草案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成。刘健仪议员表示,夏
佳理议员、何承天议员及她本人会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
。
(6)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提交提报告
(a)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东区
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案及1995年稅
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6号文件)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过
半数成员均不支持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使用稅)条例草
案,至于其余两条条例草案,则全体成员一致反对。因此
,条例草案委员会要求当局撤回该三条草案。议员察悉当
局已承诺不再寻求在本会期內恢复该三条草案的二读辩论
。
议员同意支持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表
示会知会布政司各议员的立场。
(b)研究《1996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1996
年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修订)规例》及《1996年
除害剂(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08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上述报告。李华明议员已于上
次会议上口头汇报该报告的內容。
廖成利议员表示已要求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研究其提出
的将《1996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的生效日期押后至一
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的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小组委员会将会再向议员提交报告
。
(c)民政事务委员会报告--对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
的检讨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03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汇报上述报告所载,关于事务
委员会的商议过程及建议。
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议案辩论有别于关
乎条例草案或附属法例的议案,它是让议员表达意见,并
不会对政府加诸任何法律责任。
李永达议员表示,事实上,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四年时已
曾讨论此项议题,但迄今仍未有任何进展。
何俊仁议员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由于要求当局提高委
员会制度的问责性及透明度的议案已于九六年五月八日立
法局会议上,在37名议员赞成及仅一名议员反对下获得通
过,內务委员会应跟进此事。
议员通过上述文件。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向布政司提出
此事。
(7)其他事项
(a)有关回答立法局质询的事宜
(请参阅何敏嘉议员于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短笺)
何敏嘉议员表示,当局对其于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会议
上所提出、共有三个部分的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答非所问
。他对此极为不满,认为当局既浪费公帑又浪费所有有关
人士的时间。他要求內务委员会支持其要求內务委员会主
席向布政司提出抗议。
数位议员对何议员所提事项持相同看法,并表示当局给予
敷衍的答覆,实际上削弱了立法局监察政府政策的效力。
罗祥国议员建议,其他议员倘亦曾遭遇与何议员类似的情
况,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的质询及答覆的详情,以便內务
委员会主席向布政司提出此事。其他议员表示赞成。
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议员倘不满当局对其质询的答覆,
可立即要求有关的决策科首长作进一步澄清。內务委员会
主席又承诺在九六年六月四日举行的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
组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此事。
(b)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次官韩俊明先生代首
相所作的回覆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11号文件)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他重点讲述次官覆
函中首三项事宜的最新发展情况。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采
取下述各项跟进行动,其他议员表示赞成:
- 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
境待遇
--要求英国政府在此方面继续努力,并知会
议员有关的进展。
-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留意首相对內务委员会主席于九六年五月
九日所发函件的答覆。
--就其在九六年五月一日会议上谈及此事时
向议员所作的保证,致函影子外相郭伟邦先
生。
- 给予退役军人妻子及遗孀英国公民身分
议员察悉郭伟邦先生刚就內务委员会主席于九六年五月十
三日发出的函件作覆。他对于先前提出的非官方议员条例
草案因一些错误而遭否决,表示歉意,并保证工党会设法
补救。
(会后补注:郭伟邦先生的来函已于九六年六月四日随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469号文件送交各议员参阅。)
关于次官覆函中所载第四及最后一项有关违反《联合声明
》的问题,法律顾问解释,次官已在其覆函中表明,倘真
有违反《联合声明》的事情,英国政府会透过一切法律途
径,确保《联合声明》得以履行。他在文件中所列载问题
的提问方式,是要令英国政府难以作出概括性的敷衍答覆
。他认为英国政府如对该等问题具体作答,将有助议员及
市民评估英国政府所作承诺的意义及实际价值。
法律顾问在回应黃钱其溓议员及杨森议员时表示,《联合
声明》是向联合国登记的,倘中国政府认同有关的国际司
法诉讼地的司法管辖权,则采取法律程序应不会有问题。
他指出,第(d)项问题是特别针对此方面的疑虑而拟定的。
他又表示,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国家可单方面采取行动,
以期在诉诸法律程序后,从另一方的行为推断其是否认同
。
法律顾问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次官在覆函中最后提到
:「立法局议员与其他香港居民一样可以享有这种保障」
,他认为此句的意思是,根据《联合声明》,立法局议员
并不享有任何额外的保障。
何俊仁议员表示,倘有违反《联合声明》的情况,除法律
途径外,联合国可透过其他非法律途径居间调停。他举联
合国人权委员会为例,该委员会有权通过有关人权事宜的
决议案,不论有关的国家是否属于若干人权公约的签约国
。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除提出有关法律途径的详细问题外
,当局亦应要求英国政府清楚阐明次官在覆函中所提「其
他途径」的意思。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c)会议撞期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时缺席的陈伟业议员关注委员会
会议撞期的问题。陈议员具体指的是当局就新机场第二条
跑道举行的特别简报会,以及政府帐目委员会举行的会议
,两者均订于九六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举行。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出现此次会议撞期的情况是可以理
解的,因为政府帐目委员会的会议日期是很久前所订下,
而另一方面,当局又急于在与中方达成协议后,第一时间
向议员作简报。
何承天议员同意,由于其性质急切,特别简报会应如是次
安排般举行。他指出,在同一时间有超过一个会议同时举
行并非罕见。事实上,部分条例草案委员会工作进展缓慢
,可归因于难获分配时段举行会议。
何敏嘉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均关注到,倘当局于事务委员会
会议上作该等简报,会否出现会议法定人数不足的问题。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将会
尽快研究当局举行简报会有关的安排。
会议于下午五时零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