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49号文件
档号:HB/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特别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五时零五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者: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震遐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者:

助理秘书长(二)
(內务委员会秘书)
秘书长
法律顾问副秘书长
助理秘书长(一)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公共资讯总主任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召开特别会议的目的是要详细讨论
李柱铭议员就立法局委员会制度提出的建议。为方便议员
进行讨论,秘书处已拟备一份文件(见立法局95-96年度第
HB109号文件),阐释立法局辖下各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
事务委员会现行的运作情况。布政司已获告知上述建议,
她表示政府当局会在听取议员对该建议的意见后,始就此
事作出评论。

2.李柱铭议员表示,他提出此建议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立
法局的工作效率,避免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与事务委员会
在工作上有所重复,以及确保政府当局在制订任何政策之
前,会先咨询立法局议员。他表示已就此建议与各议员及
各政党商讨,在考虑过各人所提出的意见后,他对原本的
建议再加思量,结果认为可以无需更改现行制度而引进若
干改善措施。例如,政府当局可确立一套标准做法,在落
实有关政策、立法或财政事务之前,及早向有关的事务委
员会作简报。此项安排将可改善立法局与政府当局之间的
沟通,从而提高立法局的工作效率。李议员会就此重订建
议拟备文件,供议员审议。

3.周梁淑怡议员欢迎李议员提出无需重大改变现行制度而
可带来改善的建议。对于独立无党派的议员来说,现行的
制度尤为适合。

4.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放弃目前只在事务委员会
提出建议后始作回应的做法,改为采取较主动的方式,先
向事务委员会简报新的政策措施,不论该等措施会否引致
当局提出最终须由立法局通过的财政或立法建议。他又指
出,虽然全体议员均有机会在內务委员会审议已提交立法
局的立法建议,但部分议员,尤其是不属任何党派的议员
,要掌握事务委员会所讨论的所有政策事宜,实有困难。
他认为应考虑如何使所有议员均可获知有关的情况。

5.杨森议员表示,李柱铭议员原本的建议是以內务委员会
主席在一九九一年提出的一个相若建议为蓝本。鉴于议员
对该建议的批评(拟议的制度缺乏弹性 不属事务委员会成
员的议员未能全面参与研究他们所关注的条例草案;事务
委员会在传召证人方面所获权力过大;以及并无明显的理
由需要改变现行的制度),民主党的议员同意对该建议再加
考虑。

6.刘慧卿议员表示,虽然她支持李柱铭议员的原本建议,
但倘若政府当局承诺在制订任何政策之前先咨询立法局议
员,她并不反对沿用现行的制度。

7.司徒华议员建议订立一套机制,将各事务委员会将会讨
论的事项知会非事务委员会成员的议员,使他们可按其意
愿列席有关的会议。

8.冯检基议员表示,他和其他的议员曾详细考虑李柱铭议
员的建议,并决定给予支持。对于撤回该建议一事,他表
示失望,并认为只需对原本建议作若干修改,便可解决部
分议员因之对该建议有所保留的问题。

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在一九九一年是基于当时
仍然实施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制度的情况而提出其建议。其
后行政局与立法局分家,立法局现在是以不同的方式运作
,以执行其职能。如议员赞同李议员的重订建议,引进改
善现行制度的措施而无需对现行制作更改,任何经改善的
制度均可更快付诸实行。

10.李柱铭议员表示会拟备其重订建议的拟稿,以传阅文件
方式送交全体议员置评。其后,他会拟备一份归纳各议员
所提意见的文件,转交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审议
,然后才将该文件呈交內务委员会通过。

11.会议于下午五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