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者:
缺席者:
列席者: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召开特别会议的目的是要详细讨论 李柱铭议员就立法局委员会制度提出的建议。为方便议员 进行讨论,秘书处已拟备一份文件(见立法局95-96年度第 HB109号文件),阐释立法局辖下各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及 事务委员会现行的运作情况。布政司已获告知上述建议, 她表示政府当局会在听取议员对该建议的意见后,始就此 事作出评论。
2.李柱铭议员表示,他提出此建议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立 法局的工作效率,避免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与事务委员会 在工作上有所重复,以及确保政府当局在制订任何政策之 前,会先咨询立法局议员。他表示已就此建议与各议员及 各政党商讨,在考虑过各人所提出的意见后,他对原本的 建议再加思量,结果认为可以无需更改现行制度而引进若 干改善措施。例如,政府当局可确立一套标准做法,在落 实有关政策、立法或财政事务之前,及早向有关的事务委 员会作简报。此项安排将可改善立法局与政府当局之间的 沟通,从而提高立法局的工作效率。李议员会就此重订建 议拟备文件,供议员审议。
3.周梁淑怡议员欢迎李议员提出无需重大改变现行制度而 可带来改善的建议。对于独立无党派的议员来说,现行的 制度尤为适合。
4.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放弃目前只在事务委员会 提出建议后始作回应的做法,改为采取较主动的方式,先 向事务委员会简报新的政策措施,不论该等措施会否引致 当局提出最终须由立法局通过的财政或立法建议。他又指 出,虽然全体议员均有机会在內务委员会审议已提交立法 局的立法建议,但部分议员,尤其是不属任何党派的议员 ,要掌握事务委员会所讨论的所有政策事宜,实有困难。 他认为应考虑如何使所有议员均可获知有关的情况。
5.杨森议员表示,李柱铭议员原本的建议是以內务委员会 主席在一九九一年提出的一个相若建议为蓝本。鉴于议员 对该建议的批评(拟议的制度缺乏弹性 不属事务委员会成 员的议员未能全面参与研究他们所关注的条例草案;事务 委员会在传召证人方面所获权力过大;以及并无明显的理 由需要改变现行的制度),民主党的议员同意对该建议再加 考虑。
6.刘慧卿议员表示,虽然她支持李柱铭议员的原本建议, 但倘若政府当局承诺在制订任何政策之前先咨询立法局议 员,她并不反对沿用现行的制度。
7.司徒华议员建议订立一套机制,将各事务委员会将会讨 论的事项知会非事务委员会成员的议员,使他们可按其意 愿列席有关的会议。
8.冯检基议员表示,他和其他的议员曾详细考虑李柱铭议 员的建议,并决定给予支持。对于撤回该建议一事,他表 示失望,并认为只需对原本建议作若干修改,便可解决部 分议员因之对该建议有所保留的问题。
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在一九九一年是基于当时 仍然实施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制度的情况而提出其建议。其 后行政局与立法局分家,立法局现在是以不同的方式运作 ,以执行其职能。如议员赞同李议员的重订建议,引进改 善现行制度的措施而无需对现行制作更改,任何经改善的 制度均可更快付诸实行。
10.李柱铭议员表示会拟备其重订建议的拟稿,以传阅文件 方式送交全体议员置评。其后,他会拟备一份归纳各议员 所提意见的文件,转交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审议 ,然后才将该文件呈交內务委员会通过。
11.会议于下午五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