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开始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杨森议员
    李卓人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J.P.
库务司
黎年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会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正式提交:

项 目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996年补助学校公积金(修订)规
则》
162/96
《1996年津贴学校公积金(修订)规
则》
163/96
《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令》
164/96
《199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
(1993年第13号)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165/96
《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规例
(1996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166/9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令》
(C) 36/9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注册总署署长(人事编制)
(职能移交及废除)条例)令》
(C) 37/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的文件

第79号 香港考试局各项财政报告连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工作一览表
(译名)
第80号 回应一九九六年一月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五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致辞

回应一九九六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五号报告
书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今天提交立法局省览的,是回
应政府帐目委员会(“委员会”)第二十五号报告书的政府覆
文。覆文载述政府根据报告书所载结论和建议而采取或打算采
取的措施。

委员会主席李家祥议员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该报告书时,
曾在本局发言。他特别提到委员会成员尤感关注的五个问题,
我想逐一回应这些问题。

首先是警务人员的欠债问题。正如我不只一次说过,身为布政
司,我认为自己的首要职责,是确保香港拥有一支廉洁奉公、
效率超卓、处处以市民最佳利益为依归的公务员队伍。我和政
府其他高层人员都明白到,警务人员经济拮据,可能会影响他
们的诚信。我们深知有必要控制这个问题,以免影响市民对公
务员(尤其是执法人员)的信心。因此,警务处处长一直对警
务人员的欠债问题采取严厉的政策。他要求所有警务人员审慎
理财,避免挥霍无度。警队已制定一套全面的策略,以防止、
调查和处理警务人员欠债的问题;而保安司稍后回应刘汉铨议
员所提的议案时,会概述这项策略的內容。

警务处处长对警务人员欠债问题进行每六个月一次的定期调查,
密切监察有关情况。今天向各位议员提交的政府覆文,载录了
最近一次调查的结果;其中显示已知的向外举债个案数目有减
少的趋势。警队的管理层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采取适
当行动来对付这个问题。警务处处长会定期向本局的保安事务
委员会汇报日后调查的结果。

第二,大专院校的退休金计划。现时,所有获大学教育资助委
员会资助的院校,均已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规定,将
其退休金计划注册。诚然,其中三个计划,即香港大学、香港
理工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的计划,现时是注册为无偿债能力计
划,亦即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偿债能力标准。不过,这些院校
正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其计划,使之在较长期而言亦在财政上可
行。我们有信心,这些计划应可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的规
定限期前,具有偿债能力。

第三,照顾越南船民和维持其生活的暂支帐目。联合国难民专
员公署在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的会议后,已再次向我们偿
还部分欠债,并曾发出函件,一再承诺会向香港偿还欠款,并
表明这项承诺并无时间规限。据我们理解,此说意指在专员公
署的还款承诺中,一九九七并非一个考虑因素。因此,我们仍
然认为,这些垫款是可以收回的。有鉴于此,财政司已再次明
确表示,暂支帐目的安排,应予继续。

议员对累积多年而尚未偿还的庞大垫款表示关注,我们是完全
理解的。我谨向各位议员保证,我们定会继续与专员公署密切
联络,以期尽快收回全部欠款。

至于《公共财政条例》第20条“可追收的垫款”的定义问题,
鉴于我们确有需要顾及所有须垫支款项的情况,而且,除用于
照顾越南船民和维持其生活的垫款外,迄今所有垫款已适时付
还,因此,我们认为无须对上述条例赋予财政司的权力施加限
制。

第四,公共货物装卸区。让我首先表明,政府赞同委员会意见,
认为先到先得的泊位分配制度现已不能满足业內人士的需要。
至于委员会批评我们对货物装卸业的运作欠缺认识,这点我们
未能苟同。正如核数署署长指出,海事处处长已进行多项管理
研究,以制定适当措施,改善公共货物装卸区的管理。我们曾
尝试推行多项新的管理措施,可惜成效不大。委员会要求我们
尽快制定一个公平开放和经济上可行的制度,以尽快满足业內
人士的需要,这个要求是合理的。我们相信已找到解决办法,
并且一定会加倍努力,把问题解决。

正如我们在政府覆文內解释,根据顾问的建议,解决公共货物
装卸区管理问题的最实际办法,是以公开竞投方式分配公共货
物装卸区泊位。我们现正着手推行有关的建议。经济科已成立
工作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改革的工作。我们打算以投标安排,
逐步取代现有的泊位分配制度。我们现正咨询业內人士的意见,
并希望在本年年底前,以投标方式分配大部分泊位。

关于公共货物装卸区的治安问题,海事处处长已采取措施,加
强公共货物装卸区管理人员、区內警务人员和廉署人员之间的
联系。经济科亦已设立制度,要求公共货物装卸区管理人员与
警方和廉政公署提交联合报告。我们希望上述安排可扫荡公共
货物装卸区的不法之徒和黑社会分子。

最后是聘请顾问的问题。我必须向各位议员指出,委员会认为
政府“似乎惯性依赖外间顾问”,是毫无根据的。政府聘用、
甄选和管理顾问,均受严格的程序规管。我们的制度确保政府
只在有必要和适当的况下才聘用顾问,并确保成效理想和物有
所值。

除非是明显需要某类专才,而有关部门又缺乏这类专才,或是
部门极缺乏所需的专门技术去进行有关的工作,否则政府是不
会批准聘用顾问的。各位议员定会明白,如果全部计划均由政
府部门负责进行,便须把公务员人手扩大至不合理的地步。藉
着聘用顾问,我们便能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应付因某些限时
完成的计划而引致部门工作量激增的情况。

我们已就甄选顾问事宜,订定明确的指引,以确保政府能达致
物有所值的原则。我们多年来成功推行整笔付款的竞爭制度,
使我们在甄选过程中,在技术水平和成本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顾问公司聘用的人员,很多都是所属专业內的翘楚。我们已善
用机会,使这些顾问小组的技术能够转移给公务员。

此外,我们亦密切监察顾问的工作。我们提供完善的纲领,督
导顾问的工作,并订立明确而有效的程序,藉以监察顾问工作
各方面的进展和管理情况。主席指出,委员会成员关注到有关
部门在甄选顾问、指导其工作及监察其工作进展时,往往未有
做足准备。我同意这方面可能有未臻完善之处,但我们亦须以
持平的观点看这个问题。对于议员认为须予改善的情况,决策
科首长和工务部门首长均十分乐意跟进。

主席先生,政府不断致力与核数署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紧密合作,
务求更有效地运用公帑。深信我们已采取或打算采取的措施,
对达到这个目标会有很大帮助。

主席致辞的译文:各位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梁智鸿议员已向
我转达了內务委员会的决定,即要求布政司就其最近访京之行,
最好以在本局发表声明的形式,向各位议员作出报告,而倘若
布政司同意就访京之行在本局发表声明,各位议员希望本局暂
停执行《会议常规》第20(2)条,因而亦会要求我准许免除就暂
停执行上述《会议常规》而提出的议案所须作的预告。

为了要取得有关布政司最近访京之行的资料,另一个更简单的
方法,就是在本局提出一项类似“布政司可否就其最近访京之
行,向本局作出详尽报告?”等字眼的质询。当然,能否在无
经预告的情况下在今天这个会议席上提出这项质询,得视乎其
是否合乎《会议常规》第17(4)条所定的条件,即该质询所涉及
的事项,必须为性质急切及与公众有重大关系。

我认为以我刚提述措辞的质询提问,符合《会议常规》第17(4)
条的规定,因此已告知梁议员我会准许该项质询可无经预告,
在是次会议席上提出。

梁议员亦经已请求我准许他如是进行。由于我认为他就该质询
向政府私下作出的预告已属足够,因此准许他可无经预告而就
布政司访京之行提出质询。

在我请梁议员提出质询之前,我想借此机会告诉各位议员,我
极不乐意就暂停执行本局《会议常规》而提出的议案,免除所
须作的预告。作为本局主席,我需顾及所有议员的利益,特别
是属于少数团体的议员以及完全不属任何团体的议员的利益。
就暂停执行《会议常规》而提出的议案而言,在行使免除其须
作出预告的酌情权时,必须极度谨慎,而亦只有在极例外的情
况下方可允许。

就此事例而言,由于有另一个更有效而直接的方法可满足议员
的需求,我宁愿选择不免除就暂停执行《会议常规》而提出的
议案所须作的预告。

梁议员,请提出你的私下预告质询。此质询因其急切性及与公
众有重大关系,理应优先于一般质询。

布政司访京之行

梁智鸿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就她最近访
京之行向立法局详尽的报告?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很乐意就最近访京之行
作详尽报告。

我应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鲁平主任的邀请,于四月二十五至
二十七日访问北京。这次访问有宪制事务司及三名支援人员同
行。四月二十六日,我与鲁平主任进行了一次非常有用而务实
的会晤。

鲁平主任和我就广泛的主要过渡问题,包括政治和经济事务交
換过意见。我们提到的事项包括与筹备委员会(“筹委会”)
合作,公务员事项,与候任行政长官合作,临时立法会,香港的
经济自主及赤𫚭角机场第二条跑道等。

有关与筹委会合作的问题,各位议员当会知道,四月一日,我
们的联络办事处收到筹委会秘书处香港办事处发出的一份合作
清单。该份清单共列出十项合作项目,而昨晚筹委会秘书处亦
已将清单公布。我们以积极的态度仔细研究清单后,得出了初
步的回应。我藉着今次访京之行,向身兼筹委会秘书处秘书长
的鲁平主任,转达了我们的回应。

我向鲁平主任重申,在我们的三个既定范围內,我们已准备就
绪,为筹委会提供实际协助。在筹委会提出的十个项目之中,
我们经就其中一些项目提供协助。最近,推选委员会小组和经
济小组在香港举行会议,我们为此作出适当保安安排并协助处
理签证申请。我们也安排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就拟议的按揭公
司作简报。此外,筹委会也要求取得有关代表专业界别的功能
组别的资料,以及自一九八四年以来经修订或新制定的法例一
览表。这些都是我与鲁平主任会面时交给他的事实资料和公开
资料。

至于其他事项,包括让筹委会使用电视及电台时段、就推选委
员会活动提供协助、为候任行政长官提供办公场所及资料、协
助成立终审法院及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料。我向鲁平主任解
释,我们需要筹委会进一步澄清它的要求,才能考虑它的请求。
双方同意联络办事处和筹委会秘书处应跟进这事。

筹委会亦要求我们向临时立法会提供协助。关于这事项,我已
重申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并清楚指出我
们在这方面不能提供协助。但是,对于与我们三个既定范围一
致的其他事项,我们仍然承诺予以合作。

至于公务员的问题,我向鲁平主任表示,两国外长最近在海牙
会面后所发表的公开声明,消除了公务员的疑虑。公务员尤其
高兴得知中国同意,公务员的继续留任,对成功过渡非常重要,
并欢迎公务员留任,为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效命;中
国亦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公务员须向香港人和香港
政府效忠,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后则须向特区政府效忠。
我表示希望双方继续以中方的意见为基础,维持公务员的士气
和信心。鲁平主任完全同意我的想法,并重申他希望所有公务
员会留任为特区政府服务。

关于与候任行政长官合作一事,我们就一些可行的合作方案,
初步交換了意见。我向鲁平主任清楚指出,我们会充分合作并
会为候任行政长官提供充足的支持,同时,亦将确保公务员的
士气和有效管治香港。在这方面,我强调最好让候任的主要官
员继续留任,但鼓励他们与候任行政长官密切合作和交流。双
方同意继续讨论这事。

有关临时立法会的问题,双方仍有一项基本上的分歧。英国和
香港政府清晰而一贯的立场是认为这是个不必要亦不可取的机
构。我花了一些时间解释这一点,并清楚指出我们不能接受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有两个立法机关同时运作。鲁平主任
向我保证香港不会出现第二个权力中心,而筹委会的工作并不
会干预香港的有效管治。筹委会所关注的,只是为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后特区的正常运作作准备。

有关经济事务,我向鲁平主任传达社会人士对香港未来经济自
主的关注,在这方面,我恳请中国早日同意批出六个流动电话
牌照。鲁平主任重申,《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已作出保证,
香港有自主权处理经济及财政事务。他亦答应考虑流动电话的
问题。

最后,我藉此机会告知鲁平主任,机场管理局推行的研究的结
果显示,有非常充分的理据支持,应提早于一九九八年年底前
开始使用赤𫚭角机场第二条跑道。我向鲁平主任表示,香港政
府有信心,机场管理局会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进行这事。鲁平
主任表示,中方认为该项计划沒有问题,并提议在我们把该项
建议提交机场委员会批准之前,我们应向筹委会经济小组作简
报。我们快将进行这项工作。

总括而言,这次会面让双方坦率地交換意见,也让我有机会向
鲁平主任具体指出香港关注的事项,并强调我们愿意与中方合
作解决其余过渡事宜。鲁平主任和我均同意,我们应保持联络,
而双方在过渡期最后的14个月內应加快及加强合作。我认为,
双方官员必须增加沟通、促进谅解和信任,好让我们在《联合
声明》和《基本法》的基础上,达致顺利过渡。我希望今次与
鲁平主任交換的意见,能够作为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

梁智鸿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可否告知本局,
她认为访京之行有否为中港关系带来任何突破;特别是,她能
否取得中国政府承诺,公务员应该,亦必须获准保持政治中立,
因为政治中立对维持有效率的公务员队伍的运作,是不可或缺
而且非常重要的?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个人并不期望这次访京之行,
会有任何重大的突破,但我认为这次访问,是有助于发展互相
信任的关系、寻求对话,尤其是找出双方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合
作的范畴的基础。我相信这是香港人所要求,亦是公务员所希
望能够得以实现的。

关于公务员的处境,当然鲁平主任过去曾多次重申和再次确认
公务员需要保持政治中立,并须在一九九七年前为港人尽忠服
务,以及在一九九七年后,以同样的态度为特区政府服务,而
在这次会晤中,他亦有这样做。

陆恭蕙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刚才告诉我们,
有关与候任行政长官合作的问题上,双方就一些可行方案交換
了意见。请问布政司能否加以阐释?

此外,她特别提到两个方面。她提到香港必须获得有效管治,
而公务员亦应留任原有职位。她可否解释,这些是她提出的方
案,还是中国政府已经接受的方案?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在主要答覆中已清楚
指出,虽然我们曾经简约地讨论那些方案,我们并沒有达成任
何最终协议,而我亦不期望一次会晤便能够就如此非常重要而
复杂的事项达成协议。

显然,确保公务员服务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有多种方案,我们认
为较适合的方案显然是 ─ 亦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中所指出的
─ 候任的主要官员仍留任原职;候任行政长官,应得到资
源方面和特别是人力方面的足够而强力的支持;以及候任行政
长官和他的候任班子与所有候任主要官员之间极为密切地合作
和沟通。

主席(译文):布政司未就陆恭蕙议员下意识走溜了嘴所说的
话作出回应,使我感到有点意外。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太忙于听取这项有三个部分
的质询。

任善宁议员问:如果九七年前出现第二个权力中心,即临时立
法会的一个候任班子,香港政府当然会誓死反对。但政府会否
在某种程度上,对筹委会提出的合作方式有一种承诺,即间接
承认了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的临时立法会?请问布政司有否谈到
这方面的问题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认为我们目前所关注的是,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的过渡期內会发生的事情。在这方面,
钱其琛外长及鲁平主任都已非常清楚地指出,香港不会出现第
二个权力中心,而香港的有效管治亦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事实
上,钱外长已很清楚地指出,一九九七年前,在香港行使权力
的人和机构,只是总督、现时的立法局和枢密院。

张文光议员问:主席先生,中国外长钱其琛说,临时立法会已
经是“米已成炊”;布政司陈方安生访京返港后强调的是求同
存异。这是否显示中、英、港三方面对临时立法会已经达成了
新的共识,即只要中方承诺临时立法会不会在九七前公然妨碍
立法局的运作,政府就会“只眼开,只眼闭”,默许及承认临
时立法会在九七年后这“米已成炊”的现实呢?政府是否会采
取一种政策,就是“九七年前的河水不会犯九七年后的井水”,
所以不会公然反对临时立法会,而只会被动地说临时立法会是
不必要及不可取的,但一旦它在九七年前成立也无可奈何?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政府已极为清楚地指出
它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我们已经表示,亦会继续表示:临时
立法会是不必要也不可取的。我们现已有一个立法局,而这个
立法局是去年九月通过公开及公平的选举而产生的。

明显地,从延续性及为香港社会提供信心的角度来看,立法局
能够继续运作,完成四年任期,即在九七年后继续运作是最理
想的。这是我们一贯的立场,也将会是我们日后的立场。

杨孝华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看来爭拗的重点仍是临时
立法会。我想知道布政司曾否考虑双方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也
许是,不再爭辩未来立法会(不论其名称为何)是合法与否,
及探索有沒有建立某些工作关系的任何可行办法,只要九七年
前临时立法会不插手处理任何事务,或许是只要临时立法会不
在香港境內做任何事,是否有实际需要向公务员提供可能有助
顺利过渡的某些协助?政府有沒有探究这些可能性,或是否愿
意这样做?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虽不接受杨孝华议员所提出
的条件,但我当然认为尽管双方就临时立法会问题存在着主要
分歧,我们一定不能让这方面的分歧阻碍我们探究,亦不得阻
碍我们在最大程度上扩大就其他方面合作的范围,以使过渡过
程尽量顺利。我相信这是社会的期望,也是公务员的期望。

我们已非常清楚地表明我们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我们亦会继
续表达我们对临时立法会的意见。但我同意杨孝华议员所说,
寻求在最大程度上扩大合作的范围是很重要的。

冯检基议员问:主席先生,在筹委会的十个项目中,一个相当
敏感的题目是要求使用香港电台的时间,而这项要求令香港电
台的员工及市民都担心港台的编辑独立及自主性会否受影响。
布政司回港时曾对传媒说,在不违反港台的编辑独立自主原则
下,可以给予协助;而宪制事务司也说,以前草委会时代也曾
使用API时间。这其中似乎有一个矛盾存在,因为既用港台的
时间,但又要不影响港台的编辑独立自主性。请问当矛盾出现
时,政府会否以保障或维护港台编辑独立自主性为原则,而推
却筹委会的要求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不认为一方面说香港电台的
编辑自主不会受到损害或影响,另一方面又说在我所提出的三
个合作范围內及与我们的广播政策、稳健的管制架构一致的情
况下,我们不能正面考虑筹委会使用电视或广播时段的要求,
而两者之间必定有反常的现象。

我已向鲁平主任解释,在我们作出最后决定之前,我们必须更
清楚了解筹委会希望得到甚么协助,尤其是他们希望透过电台
或电视传达甚么信息,筹委会须向我们澄清,我们才更能作出
最终决定。

主席(译文):冯议员,你是否表示你的质询未获答覆?

冯检基议员问:我的质询是,由于布政司和宪制事务司提出的
原则本身可能出现矛盾,当这矛盾出现时,政府会否维护港台
的编辑独立自主性?布政司并沒有直接回答,她只是说要获得
多一些资料后才作决定。

主席(译文):冯议员,你提出的意见是矛盾一定会出现;不
过,你刚才所说的情况只属假设而已。

黃钱其濂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上星期同一时间,我
祝愿布政司北京之行顺利。今天我对她代表香港所作出的努力
表示欣赏;我特别欣赏她就中方进行外交对话,迈出了成功的
一步。

尽管如此,我仍想提出一项质询。我想请问布政司,她认为她
是不是正在做一件沒法成功的事?尤其是就临时立法会这事而
言,这一点可从她的回应看得出来。她说,临时立法会是沒有
必要、也不可取的,她也说,她不能就临时立法会的成立提供
任何协助。但她有沒有指出临时立法会的成立其实是违反中英
《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因而是不合法的呢?今天早上,
影子外相郭伟邦在他的答覆中颇斩钉截铁地向我们提出了这点。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不只在今次会面中,也曾在
以往各场合中,清楚地向鲁平主任指出,英国和香港政府均认
为沒有需要成立临时立法会。事实上,《联合声明》和《基本
法》均沒有提及临时立法会。在我们的角度来看,让现有立法
局完成四年任期,就延续性和信心来说,都是最理想的方法。
这是我们一贯的立场,亦将继续是我们的立场。

何俊仁议员问:主席先生,今次布政司与鲁平主任交換意见,
主要是谈及公务员的过渡问题。最近法律界和司法界都很关心
《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解释,即有关司法人员的过渡问题。
请问布政司有否与鲁平主任谈论这问题?如果沒有的话,布政
司可否答应尽早澄清这问题?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们沒有特别讨论这问题,但
基于我希望与鲁平主任继续对话的情况下,我当然很乐意在适
当时候与他讨论这问题。

吴霭仪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有关临时立法会的问题,
政府以往曾用“不具充分理由”这字眼来形容这项建议,是否
因为这字眼语气太重,所以现已不再使用,而改用“沒有需要
和不可取”这些较溫和的字眼?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曾用不同的字眼来形
容和重申我们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我肯定曾不只一次用过
“不具充分理由”这字眼。

李永达议员问:主席先生,布政司今天正式代表政府回应协助
筹委会的方式;而筹委会的其中一项工作则是筹组推选委员会,
而推选委员会的其中一项工作是选出临时立法会。请问布政司,
政府的政策是否如我们今天所感觉到,已经由反对临时立法会,
慢慢暗地里变为间接协助成立临时立法会呢?

布政司答(译文):《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已清楚界定
推选委员会的责任。在三个既定范围內,我们承诺与中方合作。

郑家富议员问主席先生,我的质询与冯检基议员的差不多。
不过,在未发问之前,我首先要对布政司今天一直站着回答我
们的质询,并很主动对我们的质询作出回应,表示欣赏。不过,
就筹委会要求港台拨时间作宣传这事件,我觉得政府似乎沒有
那么主动,......

主席(译文):郑家富议员,请你就座。既然你提及这点,而
布政司现正站着,而由于同一时间內不应有两位议员一起站着,
所以你可能提出了一项规程问题。但我故意不加理会,因为我
不想见到布政司坐下不久又要再站起来的次数过于频密。郑议
员,你可以继续。(众笑)

郑家富议员问:我尊重布政司,所以觉得站着会比较好些。我
认为政府在港台问题上不大主动。刚才布政司回答冯检基议员
的质询时,给我们的感觉就如总督的回应一样,说要等待中方
解释要求港台怎样做。请问港英政府现时有否一个很具体和实
在的立场,以维持港台的独立自主和编辑自主?布政司可否代
表政府说政府一定会这样做,以免港台日后成为中央电台的特
区政府分台?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在答覆较早前提出的
补充质询时,已清楚指出,我们绝对无意削弱香港电台的编辑
自主权,在香港电台的编辑自主权绝不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
并在我们的既定广播政策及明确的管制架构之內,我们愿意拨
出广播时段,但在这样做之前,我们需要筹委会提供进一步详
情。

刘慧卿议员问主席先生,布政司告知我们,中国政府或筹委
会这十项要求,又或一些高官所说的“十诫”,是在四月一日
交给你们的,而筹委会秘书处则在昨天公布了这份清单。请问
布政司,为何要等了整整一个月,政府才将这件事公诸于世?
我们当然会在一些杂志看到这些报道,但我们不知是真还是假;
而一些高官,包括司级官员也全不知情,虽然有些协助要求与
他们的工作范围有关。请问布政司有否在第一时间得到中国政
府的同意后便尽快公布清单,并告知你的同事这是甚么一回事?
更重要的是,如果将来再有这些命令时,政府会否相信香港人、
相信你的同事,尽快告知我们正在发生何事?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该份清单当然是由筹委会香港
秘书处向香港政府提交的,不过,双方已同意,在我们考虑如
何就这十项合作要求作出回应的极初步阶段,我们暂时不应把
清单公布。这样做不是为了不让议员或社会人士知道这份合作
清单的內容。当然,正如刘慧卿议员所指出,筹委会秘书处现
已公布清单。

在政府內部,宪制事务科当然是要负责考虑如何就这份要求合
作的清单作出初步回应的,而宪制事务司亦已根据既定政策作
出回应,这些政策是所有掌管政策的司级官员都清楚知道的。
明显地,由于我们初步的回应是以筹委会进一步澄清为基础,
因此,有需要向掌管政策的司级官员取得进一步及更深入的意
见。我们当然会这样做。

黃伟贤议员问:主席先生,据知筹委会已经要求政府提交很多
资料,请问布政司,当提交这些资料给筹委会时,这些资料是
否全部都属于可以公开的资料,当中会否包括一些不会或不能
够向本局提供的资料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至今为止我们所提供的资料,
都是公众可以随时取得的公开资料。我们已经承诺若筹委会需
要更多资料,而我们又觉得可以提供的话,我们会向立法局议
员定期汇报,好让各位议员完全知情。

主席(译文):黃议员,你是否表示你的质询仍未获得答覆。

黃伟贤议员问:是的,主席先生。布政司刚才说,如果筹委会
要求额外资料,他们会考虑。我的质询的重点是,在提供这些
资料时,政府会否向筹委会提供一些不可以也不会向本局提供
的资料?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们已经承诺,无论我们向筹
委会提供甚么资料,我们均会向立法局议员作充分交代。

郑明训议员问(译文):布政司会否向本局及香港市民说,她
到北京会见鲁平主任及其他中国官员后,她认为鲁平主任及其
他中国官员全都诚意地真心希望确保香港在九七前及九七后均
能够保持安定繁荣?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得到的印象是,双方都非常
渴望加强合作,并渴望平稳过渡;双方也非常渴望维持公务员
內部的信心、稳定和延续性。

唐英年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有关临时立法会方面,布
政司曾经用过“不具充分理由”、“不需要”和“不可取”这
些字眼。但她从未用过“不合法”这字眼。香港政府的立场是
否不认为临时立法会违反《联合声明》及《基本法》因而不合
法?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总督在最近一次的立法局答问
大会上,已非常清楚地表明政府在这问题上的立场。今午我又
再次重申港府对临时立法会的立场,我真的再沒有其他评论以
作补充了。

周梁淑怡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布政司作为公务员的首
长,我们都非常希望她能够为香港市民及公务员就公务员带来
公务员顺利过渡的保证。我想知道布政司能否告知本局,她有
否确实为公务员带来这方面的任何具体消息,以提高公务员士
气及增强他们的信心?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虽然并不是甚么新保证,但具
体的保证就是:首先,中国领导人希望见到公务员队伍在最大
程度上得以延续和维持稳定;他们希望一九九七年后所有公务
员都留任,继续为特区政府服务。

他们再次重申,他们无意在九七年前在香港成立第二个权力中
心,而筹委会亦只会进行九七年后特区政府顺利运作所需的工
作。

最重要的一点是,他们清楚表明,他们会保持公务员政治中立,
他们对公务员的唯一要求是,无论现在和九七年后公务员都尽
忠服务港人。

司徒华议员问:主席先生,刚才布政司说,筹委会的清单延迟
了一个月才向我们交代,是因为香港政府曾经答应筹委会会保
密。请问除了这件事外,直至现时为止,香港政府有否答应筹
委会为其他事情保密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不认为与中方协议暂时不公
开十项合作要求的清单,直至我们确定对这份清单的立场,是
我们特别刻意保守秘密。我们也绝对沒有就其他事宜达成任何
秘密协定。我再次重申,我们已经表示过,我们与筹委会之间
任何往来,都会向立法局完全作交代。

梁耀忠议员问:主席先生,请问布政司,为何香港政府要与中
方协议,将清单十个项目保密,不对外公布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再清楚表明,现在沒有
任何秘密协定。我们只是协议暂不公布,直至双方都准备好将
事情公开为止,而现在筹委会已经这样做。这毕竟是筹委会的
清单,最终应由他们决定何时公布。

谢永龄议员问:主席先生,我想提出一项简单的质询,就是临
时立法会是否合法?我想得到的答案是“是”或“否”。

主席(译文):谢议员,我认为你是在寻求法律意见,这是违
反《会议常规》的。

刘慧卿议员问:主席先生,请问布政司是否明白社会人士是想
知道中国政府有些甚么要求,也想进行讨论。但她现时的处理
方法是,将事情决定了后,(也许不是最后决定)“拍了板”
才向我们宣布。这与一个开放、公平及问责的政府的处事方法
是否相违背呢?她应该告知大家所有理据,然后经大家讨论后,
才作出决定,但她现在却好像将事情倒转来做。我是否误会了
她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就我提及的各方面而言,我们
已经与筹委会合作,亦打算继续这样做,我不认为这些事情会
引起本局议员爭论。

至于其他方面,我们等待筹委会香港办事处作出澄清,一旦得
到澄清,我们会非常乐意与立法局议员讨论我们应作的最终回
应。

李永达议员(译文):规程问题。

主席(译文):李永达议员,你是否要提出规程问题?

李永达议员问:主席先生,这是有关前一项质询,因为刚才你
作了一项裁决,说谢永龄议员的质询是寻求法律意见。不过,
如果我沒有记错的话,唐英年议员也提出相类似的质询。他问
布政司为何不用“illegal”去形容临时立法会,而你当时却准
许他发问。我希望得到主席先生的裁决,为何第一项质询不是
寻求法律意见,而第二项则是寻求法律意见呢?

主席(译文):这不是规程问题,你是想我解释我的裁决。

陈伟业议员问:主席先生,我这质询是有关临时立法会,我不
是要求获得法律意见,而是希望知道政府的立场。刚才布政司
也提到中英的协议內并沒有提及临时立法会。由于这份法律文
献中并沒有提及这组织,政府的立场是否因而认为临时立法会
是一个有违协议及违法的组织?

主席(译文):多谢你为谢议员的质询重整措辞。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相信我已把政府对临时立法
会的立场阐释得非常清楚。对于我较早前所发表的评论,我实
沒有可以补充的地方。

田北俊议员问:主席先生,布政司今次在北京跟鲁平主任商谈
临时立法会问题时,你们的最大分歧是否还在于临时立法会的
存在问题,抑或是讨论临时立法会在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会否开
始运作或是否在香港运作的问题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重申,我认为我们的主要分
歧,在于是否有需要成立临时立法会。政府在这事上的立场是
明确的。正如我以往所说,若中方坚持成立临时立法会,那么,
中国政府当然要解释为何需要成立临时立法会,它对港人信心
和制度、政策及计划的延续有何好处,这些显然都是香港社会
所关心的事。

曾健成议员问:主席先生,在临时立法会问题上,总督和布政
司都沒有表态说明在九七年后会怎样做。而我认为一个承担责
任的政府应该对其过往所做的事承担所有责任。在九五年选出
来的立法局,在道理上任期应直至一九九九年,但我看不到政
府现时就临时立法会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立法局过渡的问
题会做些甚么。政府只是说在解散后有否补偿,但沒有正面回
答问题的症结。请问布政司有否向中方爭取立法局议员的任期
直至九九年呢?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可否再重申一次,我们已令
中方注意到,我们认为沒有需要成立临时立法会,也认为成立
临时立法会实际上会造成很大的损害。我们认为中方应容许现
时的立法局过渡九七。这明显是香港人的愿望,也是公务员所
希望见到的。

夏佳理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布政司告诉我们,她向鲁
平主任表示,候任的主要官员应留任,但会向候任行政长官提
供一切协助。我很想知道,布政司是否真的正在期待中国政府
就此事作出回应,若是如此,她会在甚么时候得到答覆?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鲁平主任和我已议定,关于与
候任行政长官合作的方式,双方会继续讨论,而我期望在讨论
的过程中,双方会较清楚地知道那一个是最应采取的方案。

主席(译文):虽然这次特别答问进行了不到一小时,但我相
信,各位议员和我本人肯定很欣赏布政司一直站着答覆质询,
这实在是有礼貌和有耐力,而总督则总是坐着答覆质询的。
(众笑)

议员质询的口头答覆

仍然在任的候任主要官员

1.李永达议员问:主席先生,据报道,有筹备委员会成员
建议,港府现任司级官员若获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区政府”)的候任主要官员,应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暂时离开港府公务员行列,以便能出任特区政府的候任
主要官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实行此建议对香港政
府的运作有何严重影响,又会否分化公务员,令公务员之间
产生矛盾?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政府已明确表示,会在实际、有
效和合理的安排下,与特区政府候任行政长官充分合作。这些
合作将会基于下列三项原则:

符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
不会损害香港政府的权力和威信,以履行管治香
港的责任,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为止;
不会损害公务员的士气和信心。

关于合作模式方面,正如布政司刚才所说,目前仍有待进一步
的商讨。我深信各位议员都不会主张我在现阶段妄自猜测,或
为一些报章的未经证实报道,而随便作出回应。我只想强调一
点,公务员队伍的留任,毫无疑问对顺利平稳过渡极为重要。
事实上,《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亦已就这点作出充分的保
证。但我可以据实回覆各位,目前我们所有司级官员的工作都
非常繁重,假如要这些官员长时期离开工作岗位,那一定会带
来不少严重的后果,甚至使我们难以继续有效管治香港。

关于这一点,英国外相与中国副总理钱其琛最近于海牙举行会
议后,曾一同发表公开声明。双方同意,公务员留任对顺利过
渡十分重要,并且重申会致力维持公务员政治中立。双方亦赞
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公务员应继续竭诚服务香港,
忠香港政府,而在该日之后,则应效忠特区政府。钱副总理又
表示,中方希望所有公务员留任,继续服务特区政府。他再次
确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只有总督、枢密院和立法
局可在香港行使权力。此外,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先生与
布政司会面后亦重申,中国政府不会在香港设立第二个权力中
心,亦不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干涉香港政府的有效
管治工作。

香港政府欢迎这些声明。

李永达议员问: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第二段提到,“目前我
们所有司级官员的工作都非常繁重,假如要这些官员长时间离
开工作岗位,那一定会带来不少严重的后果,甚至使我们难以
继续有效管治香港。”请问公务员事务司,撇开政治爭拗不说,
单从有效管治香港的角度,他是否同意如果要求现任司级官员
在九七年前提早“过档”,一定会对香港的管治有灾难性的后
果?若是的话,请问香港政府有否将这种情况如实向中国政府
反映呢?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我不想就一些揣测性的报道随便
作出回应。不过,照常理而言,任何一间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
如要离开他们的工作岗位一段长时间的话,该机构的工作一定
会受到严重影响。我相信这种常识和道理很多人都应该明白的。

张文光议员问:主席先生,主要答覆的第三段引述钱其琛先生
的说法,即中方希望所有公务员留任。然而,主席先生,留任
并不等如原职留任。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政府会否向中方和候
任行政长官爭取,令所有司级官员在过渡九七时,都可以在原
来的司级职位留任,以达致司级官员的顺利过渡,而避免在九
七前出现一种在常识上也很荒谬的情况,就是司级官员日间在
港府所担任的职位,与在另外一个场合和候任行政长官所委任
的影子职位有所不同,令过渡期出现人事,甚至制定政策上的
矛盾和混乱?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政府的顺利运作有赖公务员体系,
特别是在高级公务员的层次上,有平稳和顺利的交接和过渡。
我们已经屡次公开表达这种看法。我深信在候任行政长官选出
后,他也会了解这种看法。

主席(译文):张文光议员,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质询未获答覆?

张文光议员问:是的,主席先生,因为我想问政府会否爭取,
要留意是“爭取”,候任行政长官在委任司级官员时,所有司
级官员能在原职顺利过渡,而不是要政府理解候任行政长官的
想法。最主要是政府会否爭取这件事情得以实现?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关于主要官员的任命和过渡,
《基本法》內已经清楚列明,而香港政府期望公务员能整体顺
利和平稳过渡的立场,也很清晰。我们将会尽我们的能力来表
达我们在这方面的看法,不单向候任行政长官,也包括向所有
需要关注这方面事情的人士表达这种意见。

刘慧卿议员问:主席先生,在主要答覆中,公务员事务司再次
提及公务员是政治中立的。我们曾在立法局有关事务委员会会
议上提过这问题,我想现在再问政府一次。对香港巿民来说,
司级官员负责制定政策,是有很鲜明的立场的,那又怎可以说
他们是“政治中立”呢?政府当时的答覆是因为他们沒有党派,
不是政党,但你们其实是执政党。我希望公务员事务司再次告
知巿民他的解释。是否我们所有无党无派的议员都是政治中立
呢?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中立”当然并不等如沒有立场。
作为一个政府,它施政时一定会有它的建议、政策和立场。我
当日在有关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解释“中立”一词的意思是跨
阶层、长期以香港整体巿民的利益作为我们施政的基础,这就
谓之“中立”。我不想在何谓“中立”这问题上再作爭拗。主
席先生,我相信这些讨论并不会把我们带到一个更高或更新的
层次。不过,如果大家喜欢研究这些解释,我可以介绍大家看
洪清田先生最近一、两天在报章上所写的文章 ─ 如果大家
看得明白的话。

与欧洲各国的贸易合作协议

2.郑明训议员问(译文):据悉中国及澳门分别于一九八五年
及一九九二年与欧洲联盟(“欧盟”)签订贸易及合作协议;
大韩民国亦正与欧盟商讨类似的协议。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本港尚未与欧盟达成类似协议的原因为何?

工商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在香港对外商业关系方面,一
直以来,政府的重点是,透过世界贸易组织,处理多边关系,
以及透过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处理地区关系。香港积极参与
这些组织的活动,并在恰当情况下,参加有关的谈判,为香港
爭取更更多的商业及经济利益。

在双边关系方面,政府主要就两个特定范畴,即航空服务,以
及促进和保障投资,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各项协议。一直以来,
政府把缔结双边贸易及合作协议,放在较次要的位置,那是因
为,比起一些具有特定目标的协议,这类协议属于一般性质,
所带来的实质好处较少。不过,我很高兴告诉各位议员,政府
最近已展开研究,探讨与欧盟商谈和缔结一项一般贸易及合作
协议的好处和影响。日后,我会征询立法局贸易及工业事务委
员会的意见,并会报告事件的进展,以及我们商谈的结果。

郑明训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工商司可否告知本局是否
同意与欧盟订立贸易及合作协议,有助于建立国际投资人士对
香港将来作为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信心;以及在政府的拟议
检讨中,工商科也应研究发展中小型企业、视听工业、环境科
技等方面双边合作关系的机会,或甚至把研究范围扩展至包括
大学和学术方面的合作?

工商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覆中所说,政
府当局现已展开研究,考虑与欧盟缔结双边贸易及合作协议的
好处。至于这项协议会否帮助加强国际人士对日后特别行政区
的信心,政府将须在考虑上述好处时一并考虑。

关于这位议员的第二个问题,事实上,在沒有双边贸易和合作
协议的情况下,香港政府现时是透过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与其
他贸易伙伴进行合作,继而进一步以双边及地区关系为基础,
在中小型企业、环保科技的交流与提升,以及在视听工业方面
进行合作。

补充劳工计划

3.田北俊议员问:主席先生,统计处资料显示,自本年二月一
日起实施补充劳工计划以来,各个工种的最低工资较之前的一
般输入劳工计划同类工种的最低工资限制大幅上升。不少工商
业机构即使聘请不到本地雇员,也沒有能力聘请外劳。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1. 补充劳工计划中各工种的最低工资与一般输入劳工计划
    中同类行业的最低工资相比,平均增加了多少个百分比,
    这增幅与同期通胀升幅的比较为何;及

  2. 如何厘定补充劳工计划中各工种的最低工资,以及在厘
    定该等工资时有否考虑在目前市道不景的情况下,各行
    业雇主(特别是中小型机构)承担工资的能力?

教育统筹司答:主席先生,政府的输入劳工政策,是确保雇主
须优先聘用本地工人,如雇主确实无法在本地觅得所需人手,
可输入外地劳工,以填补该等空缺。

为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权益,并确保他们不会为外来廉价劳工
所取代,补充劳工计划规定,雇主给予本地工人的工资,不应
低于本地劳工市场上同类职位的每月工资中位数。

因此,当雇主未能在本地觅得工人,他们根据补充劳工计划申
请外地劳工时,给予外地工人的最低工资,必须相等于该职位
的工资中位数,并以申请签证当日的最近期工资中位数为准。
这项规定符合香港履行《国际劳工公约第97号》的责任。该
公约订明,外来工人获得的薪酬和其他条件,不应较从事同类
工作的本地工人为差。

现已终止的一般输入劳工计划,以及为新机场及有关工程而设
的输入劳工计划,都订有这项工资规定。

现谨就质询的两个部分答覆如下:

  1. 一般输入劳工计划最后接受申请的时间,是在一九九四
    年年初。当时该计划下各个职位的最低工资,是根据一
    九九三年九月的工资数字厘定的。这项计划现已由本年
    二月开始推行的补充劳工计划取代。目前,补充劳工计
    划下各个职位的最低工资,是按照一九九五年九月的工
    资数字厘定。比较这两组数字,最低工资的每年平均升
    幅为9.5%,而同期的每年平均通胀率则为8.8%。

  2. 政府统计处每半年进行一次劳工收入统计调查,根据雇
    主(包括中小型机构)所申报的雇员实际工资,计算各
    个职位的工资中位数。我们以这个工资中位数,作为补
    充劳工计划下各个职位的最低工资。

田北俊议员问:主席先生,工商界绝对同意香港的就业机会应
优先给予本地工人。政府在主要答覆第五段(a)项提到,比较两
项输入劳工计划,最低工资的升幅为9.5%,而同期的通胀率为
8.8%。如果政府真的这样做,我们工商界是会支持的。请问教
育统筹司是否知道,在补充劳工计划中,电讯、邮递文员的最
低工资两年前是7,390元,但今次却定为9,680元,增幅是31%,
即平均每年是15%,而不是政府所说的平均数字9.5%。此外,
楼面出纳员的最低工资由5,460元增至7,000元,增幅也是30%,
即平均每年增加15%,远较通胀率8.8%为高。请问教育统筹司
是否知道这情况;抑或他说的9.5%是平均数字,可能有其他职
位加幅较少?

教育统筹司答:主席先生,首先,我同意田议员最后的说法,
即我在主要答覆中提到的9.5%只是一个平均升幅。不同的职位,
其工资实际增长,包括工资中位数的实际增长当然会不同。有
些职位的增长会超过9.5%,但同时有些职位却低于9.5%。
9.5%只是一个平均升幅,我在主要答覆中已说得很清楚。因此,
我们当然知道一些职位的平均增幅接近15%,但同时有些职位
却低至接近6%。这些增幅实际上也反映出市场上劳工充裕或
短缺的现象。我更要强调,这些数字是根据政府统计处每半年
进行一次的劳工收入统计调查,收集了实际工资的资料而作出
的。

主席(译文):田议员,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质询未获答覆?

田北俊议员(译文):尚未。

主席(译文):那么,我会记下你希望再提出一项补充质询。

唐英年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教育统筹司答覆说最低工
资的平均增幅为9.5%。请问教育统筹司可否进一步澄清,9.5%
是根据实际资料计算出来的简单平均增幅,还是一个根据过往
数据得出的加权平均增幅?原因为何?我肯定教育统筹司很清
楚一个简单的平均增幅和一个加权平均增幅对整个平均增幅是
有很大分别的。

教育统筹司答:主席先生,这平均增幅是一个简单的平均增幅,
而不是加权平均升幅。由于主要质询问及平均增幅,所以我便
要这样回答。我同意这平均增幅其实是沒有甚么意义的,因为
基本上,如果要申请输入外劳,我们要看的是那个职位的最新
工资中位数是多少,然后根据那工资中位数来订定最低入息。
不过,由于议员的质询是问及平均增幅,所以我一定要忠于这
项质询,给予答覆。

主席(译文):唐议员,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质询未获答覆?

唐英年议员问(译文):是未答覆,主席先生。我的质询的第
二部分询问教育统筹司为何采用简单的平均增幅而不是加权平
均增幅。这项质询本来就是这样问,而且,简单的平均增幅亦
不能反映现实情况,因为可能有些职位从来沒有输入外地劳工。
把那些职位的百分比也加进去,就是把数字削减,以致不能反
映真实情况。

主席(译文):但你并沒有提出质询,对吗?你只是表达了一
个意见,认为别的做法更有意义。因此,我只想知道教育统筹
司刚才的话,是指质询沒有甚么意义,还是答覆沒有甚么意义。

教育统筹司答:主席先生,你是否要我回答这问题?我刚才其
实不应该说这项质询沒有甚么意义。我只不过是说9.5%的平均
增幅,甚而即使是加权平均增幅,也不可以证明到甚么。因为
如果说增幅多少,其实应该看那职位的工资增幅是增加抑或减
少。我只不过是想这样解释。如果议员的质询是问及平均增幅,
我当然会回答平均增幅;如果是问及加权平均增幅,我也会回
答加权平均增幅。不过,即使是问加权平均增幅,我相信意义
也不大。因为正如我所说,现时的补充劳工计划,甚至是以前
的一般输入劳工计划,基本的精神是针对个别职位,我们不是
以平均条件聘请工人来港。

罗致光议员问:主席先生,我希望教育统筹司协助本局议员明
白一下,因为田北俊议员的质询与他的答覆有一点分别。田北
俊议员指部分工商业机构,即使聘请不到本地雇员,也沒有能
力聘请外劳,但教育统筹司却指出,根据实际调查,雇主实质
上增加了工人的薪酬,平均是0.7%。虽然这加幅低得可怜,但
雇主总算付得起,并正在支付。是否田议员所指的机构是因为
缺乏竞爭力而聘请不到本地雇员,所以想聘请一些廉价的外劳,
但政府又不让他们这样做呢?

教育统筹司答:主席先生,我觉得相当难答这项质询,因为这
是关于田北俊议员质询中所表达的意见,而这是田议员的意见。
我相信现时我的答覆主要是应该针对田议员的质询。有关田议
员的意见,也许应由田议员解释。

蔡根培议员问:主席先生,本地雇员去年的薪酬加幅已经有限,
甚至出现负增长,为何补充劳工计划下的最低工资竟然较一般
输入劳工计划为高呢?同时,请问本港工商机构在该计划下,
总共聘请了多少外劳?他们所聘用的外劳数目是否比政府预期
少?若是的话,原因为何?

主席(译文):我裁定这项补充质询的第一部分合乎规程,而
第二部分则与原来的质询毫无关系。

教育统筹司答: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中也说得很清楚,补
充劳工计划的主要政策,是雇主获准输入外地劳工的先决条件
是证明雇主无法在本地聘请工人。同时,我们亦会确保外来工
人的待遇与本地担任同类职位的工人的待遇相同。因此,我们
以工资中位数作为最低工资,是完全符合这原则的。这工资中
位数也不是我们凭空做出来的,而是根据政府统计处每半年进
行的劳工收入统计调查得来的。

田北俊议员问:主席先生,劳工处公布,直至最近,在补充劳
工计划下有百多份申请获得批准,而政府说要达到2 000个名
额才会就这计划作检讨;政府又说那最低工资定得很合理。请
问教育统筹司,在不获批准的申请当中,是否大部分因为不能
达到政府的工资要求,抑或是其他原因呢?

主席(译文):技术上而言,这项补充质询已超越了原来的质
询的范围。

田北俊议员(译文):主席先生......

主席(译文):田北俊议员,如果我说错了,你可以告诉我。

田北俊议员问:主席先生,我原本的质询是有关工商界不申请
外劳,主要是因为工资比以前大幅增加,政府回答说工资加幅
不大。既然获批准的申请这么少,只得百多份,那当然有很多
申请不获批准,所以我问政府那些申请不获批准的理由,是否
因为不能达到工资要求?

主席(译文):田议员,你在原来的质询表达了一个意见,然
后你就这个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的质询。其一是关于不同工种
的最低工资的平均增幅,其二则是为不同工种定下最低工资的
准则。因此,这项补充质询已超越了你原来的质询的范围。

不明气体侵袭

4.李鹏飞议员问:主席先生,鉴于香港近年经常发生不明气体
侵袭学校事件,而最近在邻近大埔工业村的一所学校亦发生了
同样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已查明在大埔事件中的不明气体来源,又该不明气
    体是否来自大埔工业村;

  2. 会否订立指引指导学校(包括弱能人士学校)的负责人,
    在受不明气体侵袭时采取有效的紧急疏散措施;及

  3. 对于因受不明气体侵袭而需入院治疗的人士,以及身体
    受到永久损害者,政府有何机制使他们可得到财政上的
    援助及赔偿?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关于李议员提及的事件,尽管消防处已在学校及附近一
    带进行深入调查,但仍无法确定不明气体的来源,亦无
    证据显示气体来自大埔工业村。

  2. 教育署已向各学校(包括弱能人士学校)发出通告,提
    供有关漏煤气或据报有不明气体或气味时的措施指引。
    这些措施包括迅速把学生撤离受影响范围,带领他们前
    往空气清新的地方,安排负责人员照顾感到不适的学童,
    以及要求提供紧急服务等。根据这些突发事件的一般指
    引,校长可酌情尽量减低对学生的不良影响,避免不必
    要的焦虑或恐慌。

  3. 正如其他病人一样,因受气体侵袭而需入院治疗或身体
    永久受损的人士,如有经济困难,可申请综合社保障援
    助。综合援助的受助人,可免费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
    因受不明气体侵袭而导致身体永久损害的人士,如其受
    损程度大致相于完全丧失谋生能力,便有资格领取伤残
    津贴。当局并沒有为因受气体侵袭以致身体受损的人士
    设立特定赔偿计划。不过,根据本港的法律制度,任何
    人士如认为因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蒙受损害或损失,
    可透过民事法院讨回公道。

李鹏飞议员问:主席先生,上星期天水围再次发生不明气体事
件。政府有何方法确定不明气体的来源,因为如果知道来源就
可以治本。政府现时有何科学方法来鉴定不明气体的来源呢?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运往发生不明气体事件现场的
消防仪器,全部设有一系列的气体探测器。

主席(译文):李议员,你是否想指出你的质询未获答覆?

李鹏飞议员问:主席先生,我问的是不明气体来源,而不是仪
器方面。政府知不知道不明气体是从哪里产生的呢?

主席(译文):李议员,你可否说得具体一点?你问的是不明
气体的一般成因,还是具体地点?

李鹏飞议员问:一些学校受到不明气体侵袭,请问政府能否调
查得到那些气体的来源?有否一些科学方法鉴别来源?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们显然是在问题涉及某宗具
体事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给予确切的答覆。如果这位议员的问
题是,过去政府曾否就不明气体事件进行调查,以及曾否成功
追溯或确定得到气体的种类或来源,则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在
一些事件中是可以追溯或确定得到的。

医院烧伤专科

5.莫应帆议员问:主席先生,八仙岭山火酿成多人烧死及严重 烧伤的惨剧,引起市民关注。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哪些公立医院设有治疗烧伤病人的烧伤专科,以及
    该科的运作如何;

  2. 该等烧伤科在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六年处理的烧伤病人及
    为烧伤病人进行的手术数目分别为何;及

  3. 在同一期间,公立医院治疗严重烧伤病人(烧伤面积占
    身体面积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成功率为何;与美国、英
    国、日本及中国的成功率相比又如何?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现时,全港共有7间大型
急症医院设有隔离设施,为烧伤病人提供专科治疗。这些医院
包括玛丽医院、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伊利沙伯医院、广
华医院、威尔斯亲王医院、玛嘉烈医院及屯门医院。

有关公营医院曾处理的烧伤病人数目,由于一九九五年的统计
数字仍在编订,我们手头上只有截至一九九四年止的统计数字。
有关数字分别为:一九九一年有1 910名,九二年1 735名,九
三年1 674名,而九四年则有1 622名。这些病人当中,平均约
有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须要在情况危急时接受外科手术。

要确定为烧伤病人提供专科治疗的成功率有多少,并不容易,
因为病人能否痊愈,不仅须视爭伤势的严重程度,还取决于其
他多个因素,例如伤者的年龄、被烧伤的部位及深度、呼吸系
统受到的损害,以及身体在其他方面的状况等。此外,由于本
港并无临床资料可以显示烧伤病人在接受治疗后的成效,因此,
要将本港的情况与其他国家作直接比较,并不可能。

莫应帆议员问:主席先生,卫生福利司基本上沒有回答我的质
询的第一部分,即有关烧伤专科的运作,所以我希望卫生福利
司能够向我提供书面答覆。此外,有关对烧伤病人的处理方面,
很多医生都有强烈的意见,希望能有专科服务。由于烧伤很容
易引致生命危险,请问政府会否积极考虑为烧伤病人设立专科
服务?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根据现行的制度,威尔斯
亲王医院和玛丽医院是处理严重烧伤病人的第三级转介中心。
除非我们以过剩的容纳量为策划的目标,否则必然会出现个别
医院出现应接不暇的情况。尽管如此,设立一间容纳量过剩的
中央烧伤中心,并特别为其购置仪器,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因
为在大部分时间內有关设施及人力资源均不会被充分运用。

张汉忠议员问:主席先生,卫生福利司刚才提及有烧伤中心的
设立,但据我所知,烧伤中心并沒有长驻的烧伤医疗护理人员。
如果遇到一些严重的灾难性惨剧,相信在应付方面会出现问题。
请问卫生福利司会否检讨烧伤中心的运作,以及在烧伤中心內
加设长驻的烧伤护理人员?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在主要答覆中所提及的
七间医院,均设有隔离设施,并特设具备所需专门知识的医护
人员小组,为严重烧伤的病人提供全面的护理。这些医护小组
一般均包括护士、营养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医生和
辅导人员等,而在领导工作方面,则通常由一位经验丰富的烧
伤科专科医生负责。在处理类似八仙岭山火的大型烧伤事件时,
医院管理局总部会开展灾难应变计划,以统筹及集合所有现存
公营医院的资源,确保各医院在处理大量烧伤病人时能够通力
合作。

梁智鸿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卫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
本港公营医院现时提供的服务是否足以应付日常发生的轻微或
严重烧伤个案?

卫生福利司又可否告知本局,当局是否有任何紧急应变措施来
处理危急事故,例如发生一场突发的严重火灾后有很多、很多
烧伤者,人数远较八仙岭山火的烧伤数字为高的情况?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医院管理局辖下的所有医
院都能够处理轻微的烧伤个案。一旦出现严重而涉及很多很多
伤者的灾难,医院管理局总部可以开展其灾难应变计划,统筹
各医院的所有资源,以处理这样的灾难事故。幸而香港从未发
生过这样的事故。不过,即使香港不幸出现这样的灾难,本港
的医院亦有能力应付。

陈婉娴议员问:主席先生,卫生福利司的主要答覆似乎沒有回
答莫应帆议员的(c)项质询,因为莫应帆议员希望政府就治疗烧
伤病人的成效与邻近地方作比较,但政府却回答说沒有这方面
的比较。然而,政府在其他病类方面都有一些比较,例如在治
疗癌症、肺病等方面的成效,但为何在烧伤方面却沒有呢?我
很想卫生福利司说出原因。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已经在主要答覆中解释
过,要确定为烧伤病人提供专科治疗的成效是很困难的,因为
每个病人的情况均截然不同,而他们受伤的严重程度也各有差
异。取决的因素包括病人的年龄、烧伤的部位,即身体何处遭
烧伤等。至于可否与其他国家作直接比较的问题,本港尚未制
备临床资料足以显示治疗成效。我们将来或可制备这类资料,
届时便可与其他国家制备的同类资料作比较。

主席(译文):陈议员,你是否认为你的问题尚未获解答?

陈婉娴议员问:我觉得她在最后给了一些答覆,但我仍然想再
问一点,......

主席(译文):很抱歉,陈议员。我不能容许你再提出一项补
充质询了,否则,质询时间便会变成一场辩论。你可能不同意
答案的內容,但卫生福利司已经回答了你的补充质询。

莫应帆议员问:主席先生,刚才我提出补充质询时,希望卫生
福利司以书面方式回答有关医院在这方面的运作问题,但卫生
福利司似乎沒有回答会不会这样做。

主席(译文):莫应帆议员,你原有的质询并沒有任何部分问
及该等医院及该等医院的烧伤专科的运作。如果你希望提出这
方面的质询,而卫生福利司现时又沒有答案在手的话,请问卫
生福利司是否打算提交书面回覆呢?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想要求这位议员重复一
次他的质询。

主席(译文):莫应帆议员。

莫应帆议员问:主席先生,其实是有的,我的质询(a)项是问目
前哪些公立医院设有治疗烧伤病人的烧伤专科,以及该科的运
作如何?

主席(译文):很抱歉。这些烧伤专科到底如何运作的呢?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会以书面方式回答莫议员的质询。
(附件I)

晚间的巴士停车位

6.黃秉槐议员问: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本港三间巴士公司(九巴、中巴及城巴)的晚间巴
    士停车位不足的数目分别为何,以及该等公司分别有多
    少部巴士需在晚间停泊在道路上;及

  2. 过去十年,因容许各巴士公司改变车厂用途而减少的巴
    士停车位数目为何?

运输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当局准许专利巴士通宵停泊在
巴士车厂、以短期租约租用的非路旁停车地点、巴士总站和路
旁。由于巴士公司可以在这些指定地点通宵停泊巴士,九巴、
中巴及城巴都有足够的停车位,应付个别车队的需要。有关停
车位的详情载列于附件。

巴士公司须事先取得运输署署长的批准,方可在巴士总站及路
旁通宵停泊巴士。而运输署署长在作出批准前,会征询有关区
议会的意见。巴士须通宵停泊在总站內,以及在小部分情况中
须停泊在路旁,这安排当然有欠理想。不过,由于附近欠缺适
当的非路旁停车地点,这些安排基于运作上的理由是很难避免
的。此外,巴士公司往往应区议会就改善巴士服务而提出的要
求,开办新路线和增加巴士班次,亦令巴士公司更须倚赖这种
安排。

我们会继续物色适合巴士通宵停泊的非路旁停车地点,以便编
配给巴士公司使用。例如,我们已为城巴的车队找到一些非路
旁临时停车地点,而于本年较后时间,九巴约有80部现时在元
朗及屯门路旁停泊的巴士,可在天水围一个新的短期租约非路
旁停车地点停泊。但我们必须承认,这类停车地点的供应将会
十分匮乏,尤其在市区,因为市区的土地亦须拨作其他迫切用
途。

巴士公司出售车厂,难免会失去停车位。过去10年,九巴因出
售车厂而失去180个停车位,而中巴则失去60个。值得注意的
是,有关车厂是巴士公司在公开市场购得,而当局批准巴士公
司出售,理由是这些车厂不再有运作上的需要。


附件


中巴、城巴和九巴的巴士停车位
﹝截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为止﹞
非路旁停车位
公司 巴士
数目
﹝截至一
九九五
年年底
为止﹞
永久
车厂
(a)
短期
租约
停车
地点
(b)
获准
停泊
巴士的
巴士
总站
(c)
路旁
(d)
总数
(a)+(b)+
(c)+(d)
中巴 844 305 350 345 6 1 066
城巴 375 0 155 222 0 377
九巴 3 513 1 660 687 1 185 231 3 763
合计 4 732 1 965
(38%)
1 192
(23%)
1 752
(34%)
237
(5%)
5 146
(100%)


黃秉槐议员问:主席先生,直至目前为止,三间巴士公司的总
共四千七百多辆巴士,有近四成要停泊在巴士总站或路旁,因
而可能引起如失窃、巴士被人驶去、影响环境、市容和清洁等
问题。请问政府会否主动向巴士公司提供多些停泊车辆的地点
或厂房?

运输司答(释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刚才所说,将巴士停泊
在巴士总站和路旁并不是理想的做法,但基于运作上的需要,
我们必需承认土地供应不足这个事实。事实上,虽然有颇多巴
士须停泊在路旁和巴士总站,这些泊车位并不全部接近民居,
有些是设于远离住宅区的地方,例如交易广场、海洋公园或观
塘码头等。九巴共有36个巴士总站,而中巴及城巴则分别有六
个及三个巴士总站,另外共用八个总站。虽然巴士总站数目不
少,但在一九九五年,我们只接获共19宗与噪音及其他滋扰有
关的投诉。

因此,主席先生,虽然我会作出尝试,希望能获取更多的车厂
地点或短期租约停车地点,但各位仍必须明白现实的限制,并
得承认将巴士停泊在巴士总站和路旁是运作上的需要。

蔡根培议员问:主席先生,鉴于来往中港两地的直通巴士数目
越来越多,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未来数年內,政府有否具体
良策,改善越来越多巴士需要在晚间停放在路旁或其他地方的
情况?

运输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当局在批准新巴士路线时,当
然会尝试为巴士找寻及批拨所需的停车车厂。举例说,我们正
在找寻地点,以供来往机场的新巴士之用。

刘健仪议员问:主席先生,容许巴士在巴士站和路旁通宵停泊,
事实上会令居民感到滋扰,尤其是在住宅区。运输司可否告知
本局,政府会否考虑要求巴士公司晚间将巴士停泊在工业区,
以免对居民造成滋扰?

主席(译文):两项补充质询与主要质询只是略有关连,但我
仍请运输司作答。

运输司答(译文):主席先生,一如我较早前所说,假如我们
真的能够避免将巴士停泊在民居附近的话,我们当然会尝试这
样做。然而,由于运作上的理由,例如为了避免空车行走虛耗
燃油,又或由于服务新界区的巴士必须停泊在新市镇附近,则
将巴士停泊在巴士总站和路旁可以说是无可避免的。不过,正
如我刚才所说,运输署署长在批出某一停车地点之前,会全面
知会和征询各有关区议会。我亦已说过,虽然这类停车地点数
目众多,而巴士班次亦非常频密,但我们所接获的投诉在相比
之下却并不算多。此外,在批出这些地点时,我们亦订明具体
条件,以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滋扰。

议员质询的书面答覆

落马洲公共交通转车站延迟启用

7.顏锦全议员问:据悉落马洲公共交通转车站于一九九五年四
月落成后,原定于同年七月启用。运输署虽曾先后表示该转车
站会于今年农历年和复活节前启用,但均沒有落实。有见及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该转车站未能如期启用的原因为何;

  2. 有关在该转车站开办穿梭巴士服务的建议是否已获中港
    政府批准;及

  3. 对此类跨境兴建计划,一般的协商程序及完成程序所需
    的时间分别为何?

运输司答:主席先生,落马洲公共交通转车站已于一九九五年
八月底如期建成。兴建这个转车站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往来落
马洲与皇岗两地的过境穿梭巴士服务。此外,转车站亦可供的
士、巴士、公共小型巴士及私家车使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政府达成的协议,双方须各自委出
营办商,再由营办商组成联营公司,共同开办该项穿梭巴士服
务。香港方面,我们经招标后,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委出九龙
巴士有限公司为营办商。九巴与深圳方面选出的巴士公司经过
多番磋商后,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成立了一间联营公
司。一俟某些正式手续,例如向中国司机发出旅行证件所涉及
的手续完成后,穿梭巴士服务便可开始。

方便旅客过境小组负责处理各项过境交通问题。目前,边境联
络人员几乎每天都有联络,商讨运作事宜。此外,我们又分别
于每季及每半年,与深圳有关当局及广东省有关部门的官员举
行会议。至于就个别计划达成协议所需的时间,则主要视乎所
商讨的事宜而定。

汽车用柴油的零售价

8.刘健仪议员问:过去两年,轻质柴油的平均入口价维持在每
公升约1.10元的水平,但汽车用柴油的零售价却由一九九一年
一月的每公升5.31元上升至本年二月的每公升6.32元。有见及
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是否有资料显示汽车用柴油的零售价大幅上升的原因;

  2. 如何监察石油产品每次加价的幅度,以防止石油公司
    作出不合理的定价?

经济司答:主席先生,

  1. 影响本港汽车用柴油零售价的因素,包括国际市场的油
    价走势、本地通胀对油公司经营成本的影响和征稅率等。
    汽车用柴油的零售价,由一九九四年一月的每公升5.31
    元上升至本年三月的每公升6.16元,升幅为16%。同期
    內,柴油进口价格、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和征稅率分别上
    升约15%、19%及28%。(柴油的零售价已由本年二月
    的每公升6.32元,下降至本年三月的每公升6.16元。)

  2. 零售价的加幅,仍然与成本上升的幅度一致。现时在市
    场上经营的油公司共有五间,各公司明显会互相竞爭。
    政府认为可依赖市场力量去维持供应汽车用柴油的油公
    司之间的良性竞爭,并认为竞爭是防止价格不合理上升
    的最佳方法。

陪审员的英语能力

9.刘汉铨议员问:一项调查发现,本港陪审员对法官在提请陪
审员注意证据的总结词中提及的法律名词,以及在死因研讯中
使用的医学名词只是一知半解,甚或一窍不通。有见及此,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过去三年来,有多少案件因陪审员的英语水平不足而要
    重组陪审团,以及该等案件的类别为何;及

  2. 会否检讨陪审员所须具备的语文程度,以确保审讯公
    平?

布政司答:主席先生,

  1. 《陪审团条例》(第3章)第4条订明陪审员须具备的
    资格,其中一项是陪审员的英文程度须足以明白证人的
    证供、律师的陈词,及法官的总结词。司法机构的意见
    是,假如陪审员对某些用语的理解,对审讯或死因研讯
    关系重大,法官或死因裁判官通常会下令向陪审员解释
    这些用语,并在总结词中亲自讲解涉及的法律用语。至
    于有多少宗案件因陪审员英文程度太低以致陪审团须重
    组,司法机构并无编备有关的纪录。

  2. 司法机构致力制定一个架构,使本港所有司法审讯程序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可采用中文或英文进行。有
    鉴于此,当局现正检讨需否维持现时对陪审员英文程度
    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使用情况

10.李国宝议员问(译文):有报道指香港发展策略研究所最
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大部分人士均以图书馆服务不足为理由,
甚少或全无使用公共图书馆。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本港公共图书馆的数目、所处地点以及所提供的服务;

  2. 有否进行调查以找出公共图书馆藏书的种类是否足以满
    足使用者的需求;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3. 会否考虑延长公共图书馆在周末的开放时间,让在职人
    士能够使用图书馆服务?

文康广播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巿政局现时在巿区共设有33间图书馆,计为一间中央图
    书馆、一间艺术图书馆、15间分区图书馆、12间小型图
    书馆及四间流动图书馆。区域巿政局在新界共设有25间
    图书馆,计为三间中央图书馆、七间分区图书馆、12间
    小型图书馆及三间流动图书馆。两个巿政局辖下图书馆
    的数目及地点,分别载于附件I及II。

    这些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包括下列各项:

    1. 阅览及视听服务

      两个巿政局的图书馆共有逾555万项不同形式
      的图书馆资料,包括书籍、报章及期刊、录音带、
      镭射唱碟、影碟、录影带、缩微资料、电脑软件、
      唯读记亿光碟、互动光碟、套装教材及地图等等,
      以迎合本港巿民多种不同的需要。

    2. 外借服务

      除艺术图书馆外(该馆资料仅供巿民在馆內查阅)
      ,各图书馆均设有成年人和儿童书籍外借服务。
      除书籍外,中央及分区图书馆亦有录音带和旧期
      刊可供外借。在一九九五年,借出的图书馆资料
      共达2 144万项。

    3. 报刊阅览服务

      图书馆现时订阅的本地及海外报刊数目逾1万
      份。此外,各中央图书馆、大会堂公共图书馆及
      艺术图书馆亦藏有大量旧报刊,同时备有缩微版
      本,供读者翻查旧资料。在一九九五年,巿民在
      两个巿政局辖下图书馆查阅旧报刊资料总数达
      191万项。

    4. 团体借用服务

      各图书馆经常为非牟利团体、康复和惩教机构、
      安老院及弱能人士收容所提供团体借用书籍、录
      音带和旧期刊的服务。

    5. 推广活动

      推广活动是公共图书馆服务不可或缺的一环。图
      书馆经常举办教育及康乐活动,例如书展和艺术
      展览、播放录影带及安排集体参观图书馆活动。
      此外,图书馆亦积极推广文学艺术,举办多项文
      艺创作奖比赛,例如中文文学创作奖、诗词创作
      比赛和学生中文故书创作比赛,藉以提高巿民对
      文学创作的兴趣和认识。两个巿政局的公共图书
      馆,平均每年举办约21 500项推广活动,每年参
      加者总数达650万人次左右。

    6. 参考及翻查资料服务

      各中央图书馆、大会堂公共图书馆及艺术图书馆
      均设有参考图书馆服务。这些图书馆提供全面的
      参考资料和多项特藏资料。此外,参考图书馆在
      传播资讯和处理巿民的查询方面,亦发挥积极作
      用。在一九九五年,参考图书馆处理有关参考资
      料的查询共约49万宗,而巿民在图书馆查阅参
      考资料总数达243万项。

    除上述服务外,图书馆亦设有学生自修室,为弱能人士
    提供服务,以及为巿民提供缩微资料和影印服务。

  2. 巿政局先后于一九九零及一九九二年,两度就其服务进
    行基准调查,其中一个调查项目,是巿民对图书馆服务
    的评价。调查结果显示,巿民对图书馆服务感到满意的
    比率,由一九九零年的77%,增至一九九二年的84%,
    可见巿民对图书馆服务普遍感到满意。此外,巿政局已
    委托独立机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就巿政局图书馆服务进
    行一项全面调查,以确定图书馆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的需
    要,以便制订五年计划,进一步发展巿政局图书馆服务。

    区域巿政局亦曾进行同类的基准调查,结果显示,巿民
    满意图书馆服务的比率由一九九一年的60%,增至一九
    九三年的68%,可见巿民对图书馆服务给予正面评价。
    区域巿政局亦计划于本年七月就图书馆服务进行一项特
    别民意调查,藉以确定普罗大众的需要,并进一步改善
    为巿民提供的图书馆服务。

  3. 巿政局各中央和分区图书馆现时每星期开放七日,共57
    小时,星期五的关闭时间延迟至晚上九时。区域巿政局
    各中央和分区图书馆则每星期开放六日,共56小时,星
    期一或星期四休息。两个巿政局所有图书馆均在星期六
    由上午九时或十时至下午五时开放,星期日则由上午九
    时或十时至下午一时开放。两个巿政局现正检讨辖下图
    书馆的开放时间以及其他图书馆服务,以期为巿民提供
    更佳服务,并会审慎考虑在周末延长图书馆的开放时间
    是否可行。

老人的牙科服务

11.李华明议员问:香港大学牙医学院最近的一项研究指出,
有多达七成的老人缺乏牙科治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为何沒有提供专为老人而设的公共牙科服务;及

  2. 会否检讨老人对牙科服务的需求,并考虑在老人健康中
    心增设牙科服务;若否,原因为何?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

  1. 在牙科服务方面,政府的政策是为市民提供预防牙患的
    服务(例如学童牙科保健计划)及促进牙齿健康的服务
    (例如推行口腔卫生教育)。治疗牙患的服务则只限于
    为下列人士提供:有需要接受紧急牙科治疗的市民、某
    几类有特别需要的人士,以及那些在治疗过程中有必要
    接受牙科治疗的公营医院住院病人。至于在经济上有困
    难并合乎资格领取公共援助的老人,则可向社会福利署
    (“社署”)指定的非牟利牙科诊所求诊;所需费用可
    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申请发还。此外,这些老人
    亦可到私家牙科诊所求诊,但获发还的费用,只相等于
    社署指定的诊所就同样治疗的收费。

  2. 现时,政府并无计划检讨其牙科服务政策。因此,亦未
    有打算在老人健康中心增设牙科服务。

无牌储存危险物品

12.叶国谦议员问:据报道,上月西区一住宅因发生火警而被
警方发现住戶无牌藏有危险物品。由于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过去三年,无牌藏有危险物品的个案数目为何;

  2. 政府有何措施防止市民无牌藏有危险物品;及

  3. 政府是否有计划于短期內检讨或修订现行规管储藏危险
    物品的发牌制度?

保安司答:

  1. 过去三年来,根据《危险品条例》检控非法贮存危险品
    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个案数目
    一九九五
    105
    一九九四
    84
    一九九三
    129

  2. 消防处是负责危险品的发牌当局。该处在签发或续发牌
    照前,会视察所有的危险品仓库,以确保这些仓库都维
    持在规定的标准。遇有菜馆、学校、公众娛乐场所等处
    所申请其他类型的牌照,该处在视察时,亦会查看是否
    有非法贮存危险品。

    该处定期举行防火运动,巡视和讲座,藉此提高各界对
    安全使用和贮存危险品的意识。此外,更设有一条24小
    时电话热线,处理涉及危险品的投诉。

  3. 政府现时并无计划检讨或修订现行规管贮存危险品的
    发牌制度。

马会捐助由政府负责的社会活动

13.罗祥国议员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马会”)在过去三年,每年就
    政府负责的各类社会活动(例如教育及体育)的经费作
    出多少捐助;及

  2. 有何措施监管由马会捐助并由政府负责的各类社会活
    动,以及该等措施详情为何?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

  1. 按照惯例,总督每年都会向马会提出一份活动计划清单,
    建议马会提供资助(这项工作的非正式名称为“总督的
    购物清单”)。由于申请数目不少,卫生福利司会就初
    步的申请进行审核,然后拟定一份建议名单,提交总督。
    去三年(马会的财政年度由七月一日起至翌年的六月三
    十日止),通过这个方式拨给各项计划的款额如下:


    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
    8,800万元
    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
    7,500万元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
    7,800万元

    根据马会的年报所载,上述款额约占马会期內慈善捐款
    总额的7%。至于清单以外的捐款,马会则征询政府的意
    见,以确保一些供大型慈善及公益计划用的捐款,均切
    合市民的利益及期望。如有关计划必须动用公共开支
    (包括非经常及经常开支)方可落实,则政府的积极支
    持是不可或缺的。

  2. 马会批准拨款给总督建议清单上的机构后,有关的决策
    科便会监察这些机构的工作,以确保捐款在适当时间內
    获得善用。

香港电台拨给筹备委员会的播放时间

14.刘慧卿议员问(译文):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会(“筹委会”)向当局提交清单,要求提供协助,其中一项
是要求拨出香港电台的广播时间,供播放有关筹委会工作的节
目。就此,当局可否告知本局:

  1. 对于拨出香港电台的广播时间,当局的政策为何;

  2. 当局会否遵从筹委会的要求;及

  3. 上述(a)项所述的政策有否禁止利用广播时间作政治宣传;
    若有,当局会如何确保此政策会得到遵从?

文康广播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商营电视广播机构的牌照
订明,电视台得依照广播事务管理局的指示,拨出时段播放政
府节目,惟节目时间不得超逾电视条例第8A条(见附件)所
订的时限。现时的做法,是香港电台依据上述条文,为本港市
民提供资讯、教育及娛乐节目。香港电台制作这类节目时,会
实际行使编辑自主权,决定所制作节目的性质和內容。

此外,商营电视广播机构的牌照亦订明,电视台得播放“政府
宣传短片及文告”,惟时间不得超逾牌照所订的广播时限。政
府部门及非政府机构,例如红十字会及公益金,均以这类宣传
短片及文告,向市民传达信息。

至于电台方面,香港电台策划及制作本身的电台节目时,同样
实际行使编辑自主权。根据商营电台的持牌条件,商营电台须
播放由政府部门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政府宣传短片及文告”。
这类宣传短片及文告亦会在香港电台广播。

特区筹委会已请本港政府协助,安排在电视台及电台拨出广播
时段。我们已向筹委会秘书处解释,须待筹委会提供更多有关
这项建议的资料,我们才可进一步考虑他们的要求。政府会根
据现行的广播法例及政策,考虑筹委会的要求。

根据商营电视(广告)规例第7条的规定,商营电视台不得播
放任何带有政治色彩的广告。在电台方面,“电台业务守则之
广告标准”第8(m)段同样订明,除非得到广播事务管理局事先
批准,否则持牌电台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广告。香港电台并
不播放任何广告。


附件

(译文)

8A 与商营电视广播有关的限制

  1. 若依据第8(2)(b)条所发出的商营电视广播牌照的任何随
    附条件的规定,某些资料须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何期间
    晚上七时至十时的任何时间予以播放,在未经有关商营
    电视广播牌照持有人的同意下,其在任何一天的广播时
    间不得多于30分钟,或总数多于30分钟。

  2. 依据第8(2)(b)条所发出的商营电视广播牌照的任何随附
    条件的规定而须予以广播的广播资料,其广播期间时数
    总和不得多于下列任何一项:

    1. 在以上午六时起计的任何24小时期间內,不得多
      于2.5小时;

    2. 在任何一个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任何期间晚上
      七时至晚上十时的15小时內,不得多于2.5小时;

    3. 若有关广播服务属中文广播服务,在任何一个星
      期內不得多于12小时;及

    4. 若有关广播服务属英文广播服务,在任何一个星
      期內不得多于6小时。

渡轮上的防火设施

15.黃伟贤议员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目前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及天星小轮有限公司
    的载客渡海小轮,以及其他在本港注册行走中港线和
    港澳线的渡轮上,有何防火设施;又政府于何时订立
    此等防火措施的标准;

  2. 有关当局如何确保上述渡轮的防火装置合乎政府所指
    定的标准;是否有渡轮公司因违反标准而被检控;若
    有,罚则为何;及

  3. 是否会检讨目前载客渡海小轮的防火设施标准;若然,
    检讨将于何时进行;若否,原因为何?

经济司答:主席先生,管制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和天星
小轮有限公司辖下的载客渡海小轮(即本地持牌渡轮)的消防
设施的法例,有别于管制航行中港线、港澳线的香港注册客船
的法例。前者受本港法例管限,后者则以国际海事组织所订定
的公约和守则管限。因此,答覆分为两部分。

本地持牌渡轮

  1. 关于领有牌照的渡海小轮上所需的消防设备,于一九六
    九年起实施的《商船(消防设备)规例》(第369章)
    有所订明,规定船上必须装设消防水泵、消防总管、消
    防栓、消防软管、消防喷嘴和灭火器。此外,某些类别
    的客船的机房更须装设固定灭火装置,例如三层渡轮、
    双体船等。

  2. 海事处发牌予新船前,先行加以检验,以确保该船符合
    有关安全规定,包括防火设施方面的规定。此后,该船
    还须每年彻底检查一次,方会获得续牌。此外,海事处
    巡逻人员会随时突击抽查渡海小轮,倘若发现欠妥之处,
    便会提出检控。直至目前为止,并沒有渡轮公司因违反
    这方面的规定而受到检控。

  3. 海事处现正咨询业內的意见检讨本地船舶的安全标准。
    关于消防设备规例的检讨工作,编定于本年下半年展开。

航行中港线、港澳线的香港注册客船

  1. 现时行走这些航线的普通客船共有两艘,而其他行走这
    些航线的船舶均为船体构造轻巧的高速船,亦称为动力
    支承船只。

    这些客船的防火设施受到《海上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
    织)公约》管限。香港订立下列规例来实施这方面的规
    定:

    1. 《1991年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
      25日前建造的船只)规例》;

    2. 《1991年商船(安全)(火警装置)(1980年
      5月25日或以后但1984年9月1日前建造的船
      只)规例》;

    3. 《1991年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
      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只)规例》;

    4. 《1991年商船(安全)(客船构造)(1984年9
      月1日前建造的船只)规例》;及

    5. 《1991年商船(安全)(客船构造及检验)
      (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只)规例》。

    这些规例均于一九九一年根据《商船(安全)条例》
    (第369章)制定,订明客轮在结构上的防火设计、防
    止火势经由通风系统蔓延、固定火警探测器和灭火系统、
    限制使用低闪点燃料、消防巡逻、消防水泵、消防总管、
    手提灭火器、灭火工具和防火控制图等各方面的规定。

    此外,鉴于动力支承船只设计特别,国际海事组织遂于
    一九七七年通过“动力支承船舶安全规则”,订明这类
    船只的安全标准。该套规则订定这类船只在设计和构造
    方面的规定,香港现时在行政上配合来实施该套规则。
    单就防火设施而言,该套规则所订明的规定大致与管限
    客船的规则相若,但细节则有所不同,以配合这类船只
    在设计上的特色。

  2. 凡拟建造的船舶均须先由海事处审核其设计,确定符合
    有关规定,才可动工建造;在建造期间和在竣工后,海
    事处均会派员检验,该船才可投入服务。该船投入服务
    之后,则须每年检验一次,确保各部分结构和设备均妥
    为保养;海事处人员还会不时突击抽查,确保符合各项
    规定。在这些措施下,我们可以确定这类客船的安全标
    准得以维持于甚高水平,而且至今并沒有船只受到检控。

  3. 自一九七七年以来,高速船的船体渐大、类型渐多,海
    上安全标准亦有所改进,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遂订定并
    于最近采纳“高速船安全国际规则”,以取代“动力支
    承船舶安全规则”。新规则订明高速船构造的安全标准、
    所须装置的设备,以及操作、维修方面所须符合的条件。
    政府现正草拟所需法例,以便在香港实施“高速船安全
    国际规则”,目标是在本年內完成立法。与此同时,由
    于船舶经营者通力合作,这套规则的规定现正以行政方
    法实施,继续维持甚高的安全标准。

私人危险斜坡的维修

16.刘汉铨议员问:近日有报章报道,目前全港约有160个私人
危险斜坡正在进行维修,而有关的维修工作将无法于本年季前
完成。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今年雨季来临前会采取
何种紧急措施,以减低该等斜坡的潜在危险?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私人斜坡的维修保养须由有关的业主负
责。当屋宇署发出危险斜坡修葺令时,业主通常须委聘一名认
可人士或顾问,在指定时限內完成某些工程。该署会视乎有关
斜坡所涉及的工程范围和复杂程度来定出一个合理时限。为斜
坡进行永久性的土木工程包括勘察、设计和建造三个阶段,一
般需时二至三年完成。如情况需要,在展开永久工程前,亦可
能须在较短时间內进行一些临时防护工程。若情况不许可,未
能即时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在特殊情形下,可能需要暂时
疏散受影响的居民及封闭有关的楼宇。此外,当屋宇署人员发
出危险斜坡修葺令后,亦会在现场的显眼处张贴危险告示,提
醒市民切勿接近受影响的地方。

由业主委聘的认可人士及/或顾问,在永久工程竣工前,有责
任采取预防措施,如斜坡可能随时发生危险,亦必须提出警告。
预防措施包括装设仪器,紧密监察斜坡的巩固程度、为外露的
斜坡进行防护工程、设置临时的排水明渠,并确保这些排水系
统妥为保养。由于今年的雨季将至,当局最近已致函有关的专
业人士,提醒他们在适当情形下采取上述措施,确保有关斜坡
已符合安全规定。

假如业主未有遵照修葺令的规定,屋宇署会委聘顾问,进行原
本应由业主负责的工程。屋宇署如认为有关斜坡会随时发生山
泥倾泻,亦有权进行必需的紧急工程。目前,在已发修葺令的
私人斜坡当中,业主沒有履行责任的个案约占35%;这些斜坡
现在受屋宇署委聘的土力工程顾问监管。

私人斜坡如不幸发生山泥倾泻,有关的工务部门会像处理公共
斜坡一样,发挥其应急能力,提供协助。各主要有关部门,例
如土木工程署、路政署、渠务署、机电工程署和建筑署,均订
有应变计划,以便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设立控制中心,与警方和
消防处保持联络,确保可尽快提供技术援助。

向信用卡咨询人追付欠款

17.李华明议员问:现时,部分银行及财务公司在信用卡使用
者或借款人拖欠还款时向其咨询人追查或追讨欠款,对咨询人
造成滋扰。政府曾于本年一月答覆本局质询时表示,由金融管
理局(“金管局”)及银行业公会就制定“银行业守则”
(“该守则”)而成立的工作小组会作出研究。就此,政府可
否告知本局:

  1. 有关的研究将于何时完成,而所作出的建议将于何时
    推行;及

  2. 在该项研究中会否考虑:

    1. 规定申请人必须出示咨询人的同意书,并规定
      银行及财务公司须联络咨询人以核实其意向;
      若否,原因为何;

    2. 制定咨询人责任的条款,并要求银行及财务公
      司将有关条款以书面通知咨询人;若否,原因
      为何;及

    3. 规定银行及财务公司在信用卡使用者或借款人
      无力偿还借贷而不知所终时,必须以书面通知
      咨询人,以及不可向咨询人追讨欠款,亦不可
      将咨询人的资料交予收数公司;若否,原因为
      何?

财经事务司答:主席先生,

  1. “银行业守则”的制定工作预计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
    现时,金管局已采取若干步骤,以在公布该守则前处理
    部分问题。这些步骤包括 ─

    1. 于一九九六年一月致函银行业公会,提醒《银行
      业条例》下的认可机构,必须确定私人贷款及信
      用卡申请人是先征得咨询人同意,才在申请表填
      写其名字;

    2. 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设立投诉热线,以便
      金管局密切监察认可机构所雇用公司的追讨欠债
      行为是否恰当,并在有需要时与个别机构跟进,
      以纠正其在管理收数公司方面的不善之处;及

    3. 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致函银行业公会,强
      调不应雇用以不当手法追讨欠债的收数公司,以
      及认可机构必须对有关公司严加控制。

    金管局会密切监察透过投诉热线接获的投诉。如情况显
    示有相当多的合理投诉,便会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限
    制雇用收数公司。此外,由于公众表示关注,银行业守
    则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会考虑应否先拟备及公布
    该守则內有关咨询人和收数公司的部分。

  2. 在制定该守则时,工作小组会详细考虑质询(b)部特别提
    到的几点 ─

    1. 政府当局支持金管局于一九九六年一月致函银行
      业公会时所说明的原则,即必须先征得咨询人同
      意,方可在申请表填写其名字。征求这类同意的
      方式,将会在制定该守则时进一步研究,当中会
      顾及核实这类同意的需要、有关机构的运作效率
      以及有关费用对客戶的影响等问题;

    2. 倘咨询人并无与贷款人签署正式合约,担保借款
      人或持卡人的债务,则咨询人对借款人欠下贷款
      人的债务,并无法律责任。工作小组将考虑建议
      认可机构以书面通知咨询人这项基本原则及有关
      咨询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及

    3. 认可机构或收数公司无权向咨询人追讨欠债,除
      非咨询人是担保人。政府当局原则上支持有关建
      议,即认可机构不应向收数公司披露咨询人的资
      料。工作小组将详细考虑这个问题,并同时研究
      关于认可机构在借款人或持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
      应通知咨询人的建议。

在台湾兌換中国银行发行的港元银行纸币

18.罗祥国议员问:在中国银行发行港元银行纸币的初期,有
报道指该种银行纸币不能在一些欧美地方兌換当地货币。此外,
本人近日前往台湾旅游时,亲身经历到台湾的银行及酒店并不
兌換由中国银行发行的港元银行纸币。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是否知悉中国银行发行的港元银行纸币为何不能在台
湾兌換,以及该等纸币的流通在欧美地方有否遭遇同样情况;
若有,政府有否采取补救措施?

财经事务司答:主席先生,港元银行纸币是香港的法定货币。
港元银行纸币在香港以外其他地方是否为人接受,用以兌換当
地货币或清偿以该种货币为单位的债务,是有关人士的商业决
定。某一地方发行的银行纸币不为别国所接受,这种情况时有
发生。与其他地方的政府一样,香港政府无权强迫其他国家的
人接受本港的货币作上述用途。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并无接获有关质询中所述情况
的报告。金管局及发钞银行一直积极向本港及海外的有关方面
阐明发行港元银行纸币的安排,包括存放在外汇基金中的美元
作为这些纸币的支持、中国银行由一九九四年五月起发行港元
银行纸币,以及进行发钞银行收回港元银行纸币以兌換同等币
值的程序。

我们知道,本港三家发钞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共同印制了一
本小册子,说明现时香港发行的各种银行纸币,而这些小册子
业已分发给海外的银行。

廉政专员公署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纳入规管范
围的建议

19.刘慧卿议员问:关于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廉政公
署”)建议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纳入
《防止贿赂条例》的规管范围一事,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廉政公署在此时提出这项建议的原因;

  2. 建议中的规管范围会否包括对联交所职员、理事会成员、
    各委员会成员,以及个人和公司会员的规管;及

  3. 廉政公署与联交所就这项建议的讨论迄今有何进展?

财经事务司答:主席先生,

(a) 联交所于一九九四年要求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研究
联交所辖下上巿科、财务及运作服务科和监察科的工
作。研究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完成。研究报告确定,联
交所的运作程序,并无重大问题。然而,防止贪污咨
询委员会在通过有关报告时,注意到联交所享有本港
法定专利证券交易巿场地位,对投资人士而言,担当
极其重要的角色。委员会因此建议,尽管廉政公署过
往为联交所审核各项制度时,一向得到联交所鼎力合
作,政府仍应把联交所纳入《防止贿赂条例》所载公
共机构附表內,以便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可以对联交
所的其他所有运作程序作研究,并视乎研究结果,就
防止贪污问题提供意见。

(b)及(c) 联交所已要求廉政公署澄清,联交所若列为《防止贿
赂条例》范围內的公共机构,则条例第2条有关“公
职人员”一词的法定定义,是否将适用于联交所职员
及各类会员。有关方面亦正特别咨询法律意见,研究
并非联交所日常运作代理人的经纪会员,是否亦会被
视为该条例所指的公职人员。据我们所知,联交所会
在进一步澄清上述各点并取得有关法律意见后,再就
廉正公署的建议作出决定。

惩教署职员当值时聚赌

20.黃伟贤议员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过去三年,惩教署职员因在当值时聚赌或与囚犯聚赌而
    遭受处分的人数有多少;该等职员所受到的处分为何;

  2. 目前有何监察措施,以杜绝惩教署职员在当值时聚赌?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

  1. 过去三年,并无惩教署职员因在当值时聚赌或与囚犯聚
    赌而遭受纪律处分。

  2. 惩教署订有足够的监察措施,以防止各类不法活动,其
    中包括赌博。这些措施包括针对需要实施保安管制、背
    景审查、作出妥善监管和会见有关人员等。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首读

《1996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6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的规定,
受命安排二读。

条例草案二读

《1996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气体安全条例》的条例草案。”

经济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气体
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气体安全条例》授权气体安全监督(这里指机电工程署署长)
进入及检查气体燃料装置,例如生产气体的工厂、高压供气喉
及气体压力调控及储存设施等,而他每年均进行这方面的工作。
如果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任何不妥善之处,可发出敦促改善
通知书,指示有关方面须在某段期间內补救不妥善之处。

条例草案建议向气体装置拥有人委以法定责任,规定他们保持
气体装置在安全情况下操作,并要求他们雇用合资格人士定期
检查有关装置。此举可确保拥有人不会等到气体安全监督的检
查人员指出不妥善之处,然后才进行维修工作。

气体安全监督会指定拥有人为不同类别的装置安排合资格人士
检查的次数、审议检查结果和在必要时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

条例草案除改善气体装置的安全情况外,并授予气体安全监督
更大权力,以处理任何被视为不安全的装置。条例草案授权气
体安全监督于必要时由他进行补救工作,或将有关装置解除运
作,直至该装置安全为止。由于气体装置的整体安全情况良好,
气体安全监督只会在极罕有或特殊的情况下,才将某一装置解
除运作。操作已被气体安全监督解除运作的装置,即属违法。
气体安全监督为某一装置进行补救工作或将该装置解除运作而
导致的开支,将作为拖欠政府的民事债项向有关人士追讨。

条例草案的建议,同样通用于注册气体公司、政府及各公共、
商业、工业及私人机构,如学校、电力站、私人屋村、酒楼及
工厂等。

条例草案亦修订《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授权气体安
全监督在认为某类只用一次的石油气储存器危害公众安全时,
禁止使用该类石油气储存器。

经验显示,沒有活门而即用即弃的石油气储存器,于储存器与
用具切断接驳时不能自动关闭气体供应,而与这些储存器有关
的意外,往往会令使用者被烧伤。这些储存器属于供露营炉具
使用的一类。由于设有自动关闭气体供应活门的露营气体储存
器在市场将会供应充足,故此气体安全监督建议,为公众安全
着想,在适当时候应禁止供应沒有活门的露营气体储存器。

此外,条例草案将检验储气鼓的责任,由劳工处移交给机电工
程署,使所有与储气鼓安全有关的责任,都统一由气体安全监
督负责。

主席先生,我谨建议本局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稅务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稅务(修订)
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是我今午为实施本年度财政预算案所提出的稅收建
议,而向本局提交的十条条例草案中的第一条。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按预算案所宣布的建议,提高薪俸稅免稅
额;增设供养兄弟或姊妹免稅额;设立一个扣稅项目,使纳稅
人在合资格院校修读与工作职业有关的培训课程所缴交的学费
为可扣稅的开支;以及为酒店翻新开支,设立一项特定扣稅项
目。现在让我简单解释上述各项宽减措施。

第一,有关提高多项薪俸稅免稅额,具体来说,基本免稅额及
已婚人士免稅额,将提高13.9%。第一及第二名子女免稅额以
及第三至九名子女免稅额,将分别提高11.4%及13.6%,即分别
增至24,500元及12,500元。供养父母及供养祖父母或外父祖母
基本免稅额和额外免稅额,将分别提高11.4%及16.7%,即分别
增至24,500元及7,000元;而单亲免稅额及伤残受养人免稅额,
将分别提高12.5%及36.4%,即分别增至45,000元及15,000元。

第二,有关增设一项24,500元的供养兄弟或姊妹免稅额,纳稅
人如供养未婚兄弟或姊妹,可申请这项新设免稅额,惟该名受
供养兄弟或姊妹在课稅年度內必须 ─

  1. 未满18岁;

  2. 为18岁或以上但未满25岁,及为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教
    育的学生;或

  3. 为18岁或以上,因伤残或弱智而不能工作者。

此外,纳稅人亦可就其供养的伤残兄弟或姊妹申请15,000元的
伤残受养人免稅额。

第三,有关设立一个扣稅项目,使纳稅人在合资格院校修读与
工作职业有关的培训课程所缴交的学费成为可扣稅的开支,每
年最高达12,000元。这项措施将有助提高工作人口的技能。这
扣稅项目适用于为取得或维持就业资格而在大学、专上学院、
科技学院或其他合资格院校修读的课程,或同业协会、专业团
体或商会为会员提供的培训或发展课程。由上述性质的海外院
校机构所举办的课程,包括遙距课程,亦可接受。稅务局局长
将印发资料小册子,向纳稅人解释详情。

最后,本条例草案增设一项特定利得稅免稅额,使酒店可透过
每年注销20%的方式,把翻新开支,摊分五年扣稅。这项措施
顾及到酒店业的特殊情况。酒店须不时进行装修工程,以保持
服务质素和水准。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稅务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稅务(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来自某些本港发行的债务工具的买卖利
润和利息收入,实施相当于一般利得稅率50%的优惠稅率。要
得到这项稅务优惠,有关的债务工具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

第一,经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债务工具中
央结算系统存管及结算;

第二,具备金管局认可信贷评级机构审定并为金管局接受
的评级;

第三,原定偿还期不少于五年;

第四,面额最低为50万元;及

第五,向香港公众发行。
这项稅务宽减措施将有助吸引海外发行机构来港、扩大我们的
债务市场和加强我们对区內其他金融中心的竞爭能力。

本条例草案亦赋予财政司权力,使其可在宪报颁令,豁免发行
机构所发行的债务工具须符合有关的50万元最低面额规定或信
贷评级规定。我们的目的,是为政府的法定机构提供豁免。我
们对这些机构的信用状况绝无怀疑,因此无须规定它们发行的
债务工具具备明确的评级。此外,我们亦鼓励这些机构发行面
额较低的票据,以便小投资者更容易参与高质港元债务证券投
资。因此,豁免这些机构须符合最低面额的规定,实属适当。
财政司为给予这项豁免而颁布的任何命令,均为附属法例,并
须按惯常方式受本局监察。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稅务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稅务(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入具体条文,规定非本港居民无须就来
自本港股票买卖和本港管理的真正离岸基金所提供的某些入息,
负上缴纳利得稅的责任 。本条例草案的另一个目的,是规定如
股票经纪和离岸基金经理代非本港居民买卖股票和投资基金,
则无须就该等投资者从中所得的利润,负上缴纳利得稅的责任。
有关修订实际上反映现行做法,目的是使法例中的有关范畴更
为明确。这些修订将会有助提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此外,我们亦藉此机会修订有关法例,以便对涉及股票借用及
借出交易的本港及非本港股票,实施同时的稅务政策。根据现
行法例规定,为鼓励这类交易而实施的利得稅宽减措施只适用
于本港股票。本条例草案把这项宽减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稅
务局局长指明的非本港股票交易。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商业登记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商业登记
(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提高商业登记费的豁免水平,即每月平均
的生意额低于这个水平,便可豁免缴付商业登记费。对于售卖
货品的商号,豁免水平提高100%,由15,000元增至3万元。至
于销售服务的商号,豁免水平则提高150%,由4,000元增至1
万元。

本条例草案的另一个目的,是把《商业登记条例》下订立次要
规例的权力,由总督会同行政局转授库务司。不过,本局仍可
按惯常方式审议根据该条例所制定的各项规例。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遗产稅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遗产稅(修
订)条例草案》。

现时提交议员审议的条例草案,目的是修订用作评估遗产稅的
资产值的级别。具体来说,本条例草案把遗产稅免稅额由600
万元增至650万元,并将两个稅阶的幅度由100万元增至150
万元。因此,遗产稅将按以下稅率征收:650万元至800万元
之间的遗产,稅率为6%;800万元至950万元之间的遗产,稅
率为12%;而950万元以上的遗产,稅率则为18%。

我们亦藉此机会,把《遗产稅条例》赋予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次
要而不影响政策的权力转授库务司,以减轻行政局的负担,并
同时改善条例的编排。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印花稅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印花稅(修
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调整印花稅的稅率,以减轻购买中下价楼
宇的置业人士的负担,这些人士包括购置居者有其屋单位或夹
心阶层房屋计划物业人士。具体来说,本条例草案把只征收100
元象征式印花稅的物业价值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75万元。
价值75万元至150万元的物业,所征收印花稅稅率定为0.75%;
价值150万元至250万元的物业,所征收印花稅稅率定为1.5%;
价值250万元至350万元的物业,所征收印花稅稅率定为2%;
而按2.75%的最高稅率计算印花稅的物业价值起点,则由300
万元提高至350万元。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汽车(首次登记稅)条例》
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汽车(首次
登记稅)(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使运输署署长得以订立规例,厘定不同汽
车应课稅价值水平的免稅项目的最高价值(这些项目包括免稅
车辆配件及经销商保用服务),使这些项目超出最高价值的部
分须缴纳稅款。此举可对付利用夸大申报免稅项目的价值,藉
以减低汽车应课稅价值,从而减少应缴首次登记稅的问题。我
们会在实施有关规例前,就厘定各类免稅项目最高价值的适当
水平,征询汽车业的意见;而有关规例将会按惯常方式由本局
审议。

本条例草案亦使我们得以就首次登记稅的宽减,施加条件限制,
并订立罚则,防止宽减措施受到滥用。这对按照财政预算案所
宣布,实施建议中鼓励车主放弃旧车的计划,实属必要。该项
计划的目的,是要改善道路的空气质素。根据该计划,车龄在
十年或以上的私家车的车主,如放弃旧车,转換新车,将可获
宽减首次登记稅,宽减额为应缴稅款的20%或3万元,两者取
其较低者计算。为防止计划受到滥用,我们拟采取以下条件限
制 ─

  1. 有关的旧车必须已被拆毀及已取消登记;

  2. 有关的旧车在拆毀前的24个月內,必须连续领有牌照;

  3. 有关的旧车在拆毀前的24个月內并无转換车主;

  4. 获宽减首次登记稅的权利只可在旧车拆毀后保留六个
    月;

  5. 转換的新车必须是汽油引擎车辆;及

  6. 转換的新车倘于购入后一年內易手,车主须缴回获宽
    减的首次登记稅。

任何人作出虛假声明以图获得宽减稅项,即属犯罪,并会循简
易程序定罪,可被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此外,我们亦藉此机会纠正法例中一些轻微未尽妥善之处,并
修订有关残疾人士的条文,以准确反映政府政策的目的是只对
身体状况适宜驾驶的残疾人士宽减首次登记稅。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飞机乘客离境稅条例》的条例
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飞机乘客离
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将飞机乘客离境稅由50元提高至100元,
即回复一九八三年首次开设此稅项时的水平。现时50元的水
平,远低于亚太区內的平均数额。稅额提高后,将与区內其他
地方所征收的水平更趋一致。至于12岁以下的乘客,则仍然
无须缴交飞机乘客离境稅。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博彩稅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博彩稅
(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将博彩稅稅率提高半个百分点。普通投注
的稅率,将由11.5%增加至12%;特别投注的稅率,则由17.5%
增加至18%。新稅率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新马季开始时生
效。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将会相应减少所收取的投注佣金,以
抵销稅款的增加。彩池的奖金将不会减少。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代理主席梁智鸿议员暂时代为主持会议。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应课稅品条例》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代理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6年应课稅
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将烟草稅及燃油稅提高9%。这加幅大致上
与一九九五年的通胀率相若。此举与我们的整体财政预算策略
一致,根据该项策略,我们应维持各种收入来源的实质收益,
以确保财政稳健。在烟草稅方面,我们认为有需要提高稅率,
以维持烟草稅对吸烟者的劝阻作用。建议的稅率加幅对通胀的
影响极微。

此外,我们最近亦已增拨资源,使香港海关可以加强打击走私
香烟及非法使用柴油等活动。

代理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建议本局议员通过本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论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刘健仪议员致辞的译文:代理主席先生,《法律援助服务局
(第2号)条例草案》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交本局,旨
在规定设立一个属法人团体的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监
管在香港提供的法援服务。

为研究本条例草案,遂成立了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由本人出
任主席。委员会先后举行了八次会议,其中五次与当局进行磋
商。委员会共接获三份由香港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及香
港律师会(律师会)联署的意见书,以及一份当值律师服务的
意见书;并在第二次及第四次会议上接见各会代表。

议员一开始便对设立非独立法援局的建议的优点极表怀疑。他
们质疑,既然立法局已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以大比数议决设立独
立的法律援助主管当局,而法律专业人士亦一致表示赞同,当
局为何仍推出此一方案。当局解释,此方案可较快实施,而其
他方案则可在日后待法援局就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再
作考虑。

若本条例草案遭否决,当局很明显不会在短期內研究可否实施
议员属意的方案。在此情况下,大部分议员同意集中对本条例
草案提出合适的修正案,以加强法援局的独立性和扩大其职权
范围,让法援局最少可朝着成立独立的法律援助主管当局这一
目标跨进一步。另一方面,若干议员则表示尊重其他议员对本
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意愿,但由于本条例草案并不符合他们
的期望,故他们倾向于反对本条例草案。

我会简单介绍条例草案委员会曾经考虑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委员会知悉,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一直坚持法援服务
应该独立的原则,并反对设立建议中的法援局。他们觉得设立
法援局是当局的门面工夫,只徒添一重官僚架构而已,是把法
援署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问责性,转嫁予一个碍于其权力有限而
不能为此等事宜负责的组织。他们强烈反对把当值律师服务拨
归法援局统辖。由于当值律师服务的运作一直良好,并符合经
济效益,实无需在当值律师服务理事会之上另加一层具监管作
用的官僚架构,以致削弱当值律师服务的自主权。

法律专业人士应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要求,进一步提交意见书,
载列就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但他们强调,即使按其建议作
出修正,本条例草案亦未能反映他们属意的做法,而本条例草
案也不足以代替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主管当局的建议。

鉴于当值律师服务一直运作良好,以及当值律师服务理事会的
存在,议员除了支持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即当局应准许当值
律师服务保持其自主地位外,亦一致同意其不应从属于法援局。

虽然当局认为设立法援局不会削弱当值律师服务的独立运作,
但仍同意修正条例草案第4条,使当值律师服务无需就其所提
供的法援服务向法援局负责。然而,当局认为法援局既作为总
督在政府法律援助政策方面的咨询组织,应可就所有获公帑资
助的法援服务,包括当值律师服务,提供意见。故此,当局坚
持法援局保留就当值律师服务充任顾问的功能,而不接纳条例
草案委员会的建议,删除所有对当值律师服务的提述。

议员关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建议中的法援局不够独立。法
援局以其有限的职权范围和权力,无法加强法援服务的独立性。

议员提出多项建议,包括以两个市政局作为法援局效法的模式,
以改善有关的条文。但议员在研究过两个市政局的运作方式后,
同意此模式不适用于法援局,因为它不是独立机构,财政亦非
自主。经讨论后,当局接纳议员提出的若干建议,对有关的草
案条文提出拟议修正案,包括删除不适当地限制了法援局权力
的条文,以消除一些议员的忧虑。

另外一项忧虑是关于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主管当局的可行性研
究。议员指出,尽管当局一直强调法援局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工
作是进行上述的可行性研究,但在本条例草案中却并无提及。
他们强烈认为必须在本条例草案中订明此项重要职能。

经检讨后,当局同意在关乎法援局咨询职能的新订草案第4(5)
条內加入此项职能。

然而,由于此经修订的条款仍然涵盖当值律师服务,大部分议
员同意由条例草案委员会动议修正第2及4条,以删除所有对
当值律师服务的提述。

条例草案委员会亦审核了法援局的拟议成员资格。一名议员提
议法援局的四名非法律专业成员应包括一名立法局议员,以及
来自非政府的人权组织和社会及福利服务组织,以及学术界的
人士。

当局认为此建议不可接受,因为非法律专业成员应来自社会各
个界别。当局亦指出,所有成员均是以其个人身分获委任,以
确保其向法援局提供中立的独立意见。非法律专业成员要尽量
避免觉得他们必须代表某团体或社会界别的意见。再者,此建
议限制了总督的选择,使当局不能委任最适合的人选加入法援
局。

然而,为了因应该名议员的要求,当局答应在布政司的答辩演
辞中,作出明确承诺,当局会考虑在其建议的界别中委任非法
律专业成员。我期待布政司在答辩演辞中作出此项承诺。

条例草案委员会曾经考虑过的另一个主要问题载列于第14条,
是有关禁止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披露资料的事宜。

议员察悉,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建议删除此条文,因为他们认
为绝无必要把披露资料订为刑事罪行,而且亦沒有任何证据显
示过往曾发生披露资料的事件。他们指出,《1995年法律援助
(修订)条例草案》亦订有相类条文,但由于有关的条例草案
委员会和法律专业人士强烈反对,当局遂将之撤回。

议员要求解释加入该等条文的理据,当局在回应时告知议员,
此条文以英国的《1988年法律援助法令》第38条为蓝本,旨
在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受助人提供保障,以免其资料遭披露。
一些议员指出不宜采取英国的做法,因为香港所采用的法律援
助制度与英国不同。

议员察悉,法援署职员应不会未经许可而披露资料,因为他们
是公务员,受制于《公务员事务规例》的纪律处分。议员亦察
悉,此条文不拟涵盖有关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其职员,而只是适
用于法援局的成员及职员,故可透过有关的合约条款,或签订
承诺书,防止未经许可而披露资料。

大部分议员经听取当局的解释,以及考虑到《房屋条例》、
《医院管理局条例》、《市政局条例》及《区域市政局条例》
均沒有订定该等条文,认为沒有足够理据支持在本条例草案中
订定该等条文,故同意应删除第14条。

当局考虑若干议员的提议后,对第14条提出了一些拟议修正案:
界定“任何人”一词的含义,以限制第14条的涵盖范围,准许
在法律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资料,以及规定
凡未经律政司书面同意,不得就该条文所订罪行进行检控。两
名议员表示会支持该条经修正的条文。然而,大多数议员仍然
认为该条文不合理,应予删除。

条例草案委员会在完成商议工作时,三名议员(代表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少数)明确表示,尽管议员及当局已分别提出修正案,
他们仍然反对本条例草案。他们指出,虽然该等修正案使本条
例草案较易为人接受,但他们认为建议中的法援局不符合他们
的期望,故此并不可取。

我会按照条例草案委员会大部分成员的意见,在委员会审议阶
段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2、4及14条。

代理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向议员推荐条例草案委员会通过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后的条例草案。

吴霭仪议员致辞的译文:代理主席先生,我反对《法律援助
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我身为研究本条例草案的委员
会成员,已向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表示,即使委员会在审议
阶段提出修正,我仍然会反对本条例草案。

我不单止要提出本人反对本条例草案的理由,并且要代表曾经
仔细研究过本条例草案的两个法律专业团体提出反对理由。我
和这两个法律团体都认为,建议中的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
局”),与法律援助独立或财政自主完全无关。这建议只不过
是门面工夫,是将政府当局须加强法律援助效率和提供足够服
务的责任和问责性转移至法援局,对市民来说可能弊多于利。
法援局沒有管理、行政或决定权力,因此,它不单止可能会变
成当局的代罪羔羊,而且不论当局想做或不想做甚么,也可能
会成为当局的挡箭牌。

谈到更基本的理由,我是基于本条例草案背后的精神而反对条
例草案的。正如最初提交给我们研究时一样,本条例草案有欠
忠诚。它宣称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服务局,但实际上却
不是这么一回事;它宣称可以满足市民对独立法律援助服务的
需求,但实际上法援局只不过是一个冠冕堂皇、监督能力有限
的政府咨询组织。条例草案委员会能够做到的,只不过是透过
修正条例草案,更清楚的显露法援局真正的工作性质。由法律
专业团体所草拟的修正案,即刘健仪议员所提及的修正案的唯
一目的,便是更清楚的显露法援局的工作性质,但我们无法令
法援局更为独立。现在让我们看看当局就草案第4(2)条作出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所胪列的法援局功能:

制定政策
就政策方向提供意见
检讨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的工作,并且“作
出有利和适当的安排”,使法援署能有效率地并合
乎经济原则地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不断检讨法援署的发展计划
考虑预算及提供意见

这些全都是咨询委员会的典型功能。

本条例草案似乎可令法援局的功能不止于此。条例草案第4(1)
条指出,法援局应“负责监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服务的
“管理”,而法援署应向法援局“负责”。但责任与权力是两
回事。法援署署长以至该署每一名职员仍然要直接向政府当局
负责。无论是聘请、辞退、升职、降职或调迁的事宜,均是由
当局处理。此外,当局负责控制该署的财政预算。该署如何与
其他政府部门合作,也是政府当局內部的事。无论以甚么新面
貌示人,法律援助日后仍会完全由政府控制。

条例草案第4(3)及(5)条更可以清楚反映法援局是毫无权力的:

根据第(3)条的规定,法援局无权就职员事宜向法援署作
出指示。
第(5)条规定:“法援局是总督在关于所有获公帑资助的
法律援助服务的政府政策上的咨询组织......”
这并非一个由市民代表组成的机构,可以在得到法律专
业团体的意见和协助的情况下,就法律援助政策作出决
定,以及就执行这些政策作出指示。

代理主席先生,公众人士需要一项真正独立的法律援助服务,
令他们完全相信法律援助服务不会受行政当局干扰,因为这两
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单止不难理解,而且是实实在在的。恕我
错误的将两个隐喻混在一起,公众人士不需要那些类似易容的
改变,这是徒将棉花蒙眼而已。

本局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的议案辩论中,已直截了当地
指出不要这个看似独立的法援局。当时的投票结果是37票对两
票。我们向政府当局发出这个讯息,难道还不够清楚吗?可是,
现在提交给我们的,正是我们说不想要的东西。

在此情况下,草案第4(6)条所述的折衷方式 ─ 即法援局会
就“成立一个独立法律援助主管当局的可行性及适宜程度”提
供意见 ─ 并沒有多大用处。事实上,此举可能甚至是倒退,
因为这份“可行性及适宜程度”的研究,早于一九九三年时已
经展开,并且早已有所定夺。

最后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便是法律专业团体和当值律师
服务均强烈认为,当值律师服务目前是法律援助服务中唯一真
正独立的服务,不应受到如本条例草案这般含糊不清的计划所
掣肘。这点也是条例草案委员会一致赞同和强烈表达的意见。

谢谢代理主席先生。

何俊仁议员致辞:代理主席先生,本人代表民主党发言,支持
《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草案》恢复二读,并支持条例草案审议
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所提出的修正。但与此同时,民
主党亦对政府拒绝透过这条例草案成立一个全面独立于政府架
构之外的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全权管辖及提供法
律援助服务,表示不满。

代理主席先生,今天反对《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草案》有两种
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来自法律界的两个公会,即香港大
律师公会和律师会,以及本局法律界的代表吴霭仪议员。他们
反对的立场很清楚,是基于这条例草案所设立的法援局不是一
个完全独立于政府架构以外的组织,故此未能符合他们的基本
要求。对于这个立场,我当然很同意,而对吴议员决定投反对
票,民主党与我本人也是理解和尊重的,但对于吴霭仪议员其
他的一些具体分析和反对理由,我却持有不同意见,并会稍后
详细论述。

今天反对条例草案的第二种意见,相信主要是来自民建联和一
些与中方关系较密切的议员。他们表面上批评条例草案所要设
立的法援局不伦不类,非驴非马,所以不予支持,但倘若政府
真的设立一个全面独立的法援局,他们又会否支持呢?我相信
他们仍会反对。我相信他们今天反对这条例草案的原因,主要
是这法援局的设立,是一个未曾得到中方认可或赞同的改变。
对于这种立场,即不论任何改革是否进步;是否适当;是否有
利公众;是否符合民意,如非得到中方认可,他们不敢支持,
我们绝对不能接受。我们也相信持第一类反对意见的法律界人
士和吴霭仪议员,也不会同意这立场。

代理主席先生,民主党在审议这条例草案时,曾认真和审慎考
虑以下几个问题,才作出支持的决定。

我们第一个问题是,现时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的行政管
理是否有待监管和改善,确保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效率和质
素?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现时对法援署的批评主要来自数方面:最受人诟病的,是法援
署处理申请的时间过长,这些经常的耽误和拖延,使申请人感
到焦虑不安,及艰困无援。我们试看,一般进行追讨交通意外
伤亡赔偿的申请,平均审查时间要八个半月;追究医疗疏忽赔
偿要等六个半月;追讨雇员赔偿要四个月;离婚及追讨赡养费
则要花三个半月审查。这样的效率,我们又怎能接受呢?我们
急切需要法援局制定一个合理的服务承诺。其他的批评,很多
涉及法援署內一些官员的服务态度。有些人批评他们官僚冷漠,
评估申请时的专业判断保守,对很多身处不幸情况而急需援助
的人士缺乏应有的了解、关怀和同情。总体而言,很多人觉得
法援署缺乏一种关怀的服务文化。更有很多人关注到法援署在
审批申请和对拒绝申请而进行的上诉程序有很多不善之处,长
久以来都沒有检讨和改善。总括而言,法援署的行政管理措施
和服务方针需要有经常的监管以及全面检讨,以求改进,才能
配合社会的进步和巿民的需要。

代理主席先生,我们的第二个问题是,现时这条例草案经修订
后所设立的法援局,是否有助改善法援署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质
素?我们的答案是我们相信会有助改善的。

我们得承认这条例草案所要设立的,当然并非一个完全独立于
政府之外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这点是很清楚的,政府亦承认,
因为简单来说,法援署依然是一个政府部门。但成立的法援局
仍不失为一个相对独立,能够监管法援署及其法援服务的非官
方机构。我们虽然相信设立全面独立,包括能够拥有全面监管
权力和独立资源的法援局是一个最佳选择;但在目前的情况下,
退而求其次,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我们相信也可带
来一定的改革和进步。

首先,法援局的成员有十位,除了法援署署长是当然成员外,
有四位是来自法律界,(即两位由大律师公会,两位由律师会
推荐),其余五位都是非官方人士。政府曾表示会很审慎考虑
委任一些关注人权或与社会服务界有关,或独立的学术界人士,
也会考虑委任一些有民意基础的立法局议员或其他民选议员。
我们相信,总括来说,法援局的组成人士,总比现时政府在建
制內负责监管法援署的布政司办公室或行政署更为独立,更能
产生有效的监管作用。

其次,政府在政策上亦要保持法援署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形象,
这是政府常说的,所以他们不会经常监管法援署的实际运作。
有很多人提到,我们无需成立法援局。为何不可以由立法局多
加监管,而要直接针对法援署及政府呢?但我想提出一个很现
实的问题,就是实际上立法局能否做得到呢?我很想问立法局
负责监管的人士,他们能否告诉大家,现时负责监管法援服务
的事务委员会在一星期或一个月內会花多少时间处理有关事务
呢?我记得上次我们曾邀请法援署署长出席会议,半小时后他
便要匆匆离开,因为我们要进入下一个议程。最后那次会议也
要超时完成。因此,我们要面对的问题是,我们能否有人专注
监管法援署的工作呢?成立法援局的一个优点,就是可以有多
一批非官方人士,专注监察、检讨及改革法援署的管理和服务。

吴霭仪议员曾批评这个法援局只是一个无权、或很少权力的咨
询机构,这点我不能完全同意,因为经过修正后的条例草案第
4(2)条,清楚指定法援局有权制定法援署服务的政策,(当然
有刚才所说的两个例外,就是不得影响人事编制和个案的处
理),并可对法援署的工作经常作出监管和检讨,以确保其服
务的效率等。我觉得这些都是实际的权力,以监管法援署的內
部运作。我们相信法援署必须根据这法例,尊重及遵守法援局
所作出的建议及决定。

我们的第三个问题是,是否今天通过了这条例草案后,我们今
后便会放弃爭取一个全面独立的法援局的权利和机会?我们的
答案是否定的。

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政府一再表示在现阶段不会考虑设立一
个全面独立的法援局,以管辖一个脫离政府架构的法援署。我
们已对此表示不满,但如果我们今天否决了这条例草案,我们
可看到在九七年前,政府也不会再提出其他任何新的条例草案。
我们也沒有能力提出私人条例草案,因为这涉及财政开支。九
七年后提出条例草案的机会又如何呢?在目前预见的情况下,
相信也是十分渺茫的。因此,现时这条例草案第4条规定法援
局仍需继续研究成立一个全面独立的法援局的可行性,最少把
问题仍然放在议程上。本局仍可继续努力,爭取成立一个我们
希望见到的独立的法援局。这问题不会在今天完结。

第四个问题是,成立一个半独立的法援局究竟有沒有一些弊端,
使我们所见到的好处完全被抵销,甚至很多事情我们认为是进
步的,也会适得其反?我们在审慎考虑后,所得的答案是否定
的。

吴霭仪议员担忧这个有名无实的法援局,将可能是政府或法援
署一些错误政策的代罪羔羊。我很理解她的疑虑,但我不同意
她的解决方法,即宁可不要这个半独立的法援局。其实,吴议
员的忧虑,可适用于全部现行的法定机构,不论其属下的行政
部门是否政府架构。我们试看现时很多法定机构,如房委会、
医管局、机管局、广播管理局等,它们若犯有错误,它们自己
是否也要首当其冲?我们可否说它们成为了中央政府的代罪羔
羊?要避免它们的决策错误,我们是否也要用同一个逻辑,废
除所有这些法定机构,甚么事都要倾向于中央集权,让我们能
直接追究中央政府?我们觉得这是“斩脚趾,避沙虫”的方法。

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在制度上,确保法定机构的代表性和问责
性,代表性同时也保障了其独立性。这与其属下的行政架构是
否政府部门可能同样重要,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例如,两个
巿政局纵使其属下行政架构,巿政总署和区域巿政总署是政府
部门,但我们会否怀疑巿政局及区域巿政局的独立性呢?又会
否怀疑它们会成为政府的代罪羔羊呢?我们觉得它们的代表性
是很重要的。我希望稍后政府会再谈谈委任的原则。除了四位
法律界代表外,我希望他们能委任多一些民意代表。

此外,法定机构的问责性,主要体现于他们的工作是否具公开
性及透明度。我们要确保它能尽可能公开会议,并向公众提交
更多资料;此外,还要接受有关议会的质询及监察。其实这些
问题将会是本局日后一些辩论的主要课题。稍后民主党将会提
出一项《房屋(修订)条例草案》,主要是就法定机构的问责
性和代表性带来一个第一次全面的原则性检讨和辩论,以至是
日后改革的先例。其实法定机构这问题,民主党将会全面研究
及提出一个全面的改革方案,那时法援局的改革当然也包括在
內。

代理主席先生,我也支持条例草案审议委员会提出的修正案,
理由已在刘健仪议员的报告內列出,我不再详述。我谨此陈辞,
请大家支持条例草案和刘健仪议员的修正案。

主席恢复主持会议。

叶国谦议员致辞:主席先生,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人都追求平
等公义,这是一个很自然的发展。法律援助是本港司法制度不
可或缺的一环,它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它确保市民不会因
为经济能力有限而失去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力。今次政府提交本
局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成立一个属于法人团体的法律援助服
务局(“法援局”),以监管在香港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民
建联认为,建议成立的法援局只是一个具有有限度监管能力的
咨询架构,它如何能够发挥公众对法律援助的问责性和加强透
明度,实在令人感到疑惑。

主席先生,本人认为这条例草案现时所建议的內容,反映出政
府在改善法律援助问题上,诚意不足。日后成立的法援局根本
就沒有获得赋予实质的权力,去作任何政策上的改变,或为公
众提供的法律援助及法律援助署的运作作出指示。这样的运作
架构,相信对改善法律援助服务的帮助十分有限。

再者,这条例草案建议将当值律师服务拨归法援局统辖,正如
法律专业界人士的意见所说,这实际是一种倒退的做法。民建
联同意,目前当值律师服务由当值律师服务理事会监管下,一
直运作良好,沒有收到任何投诉,这做法也符合经济效益,故
此,沒有必要在当值律师服务理事会之上,再另加一层监管,
形成一个官僚的架构。这样的架床叠屋,既削弱当值律师的自
主权,但又不能改善服务,反会浪费公帑。

虽然政府和条例草案委员会分别提出修正案,避免法援局的权
力受到不适当的限制,并将当值律师拨归法援局统辖的条文删
除,使这条条例草案较易为人接受,但民建联始终认为,建议
的法援局并不可取。如果建议要设立的机制未能改善当前的服
务,倒不如将现存的架构加以改善,包括加强当值律师服务理
事会的职能、在法律援助常务委员会中加入一些非法律界人士
的成员,以及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等,相信也能够发挥类似建
议的法援局的职能,有助监管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并可减省
公帑的开支。

刚才民主党何俊仁议员在发言时,指摘民建联是因为得不到中
方的允准,所以才对这条例草案不给予支持,我觉得这是一种
彻头彻尾的污蔑,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真金不怕红炉火,
民建联的代表在整个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表现,我相信在座
很多同事都是有目共睹的。我们的立场是清晰的,不能被一、
两句说话歪曲。我也恳请何议员不要乱扣帽子。

本人谨此陈辞。

李家祥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打算在条例草案二读时投反对
票,但是由于何俊仁议员刚才那么大的帽子套下来,说有两种
意见,一种是专业意见,另一种是政治意见,所以我觉得如果
我不解释清楚立场的话,稍后可能有人会误会我的投票意图。

当然,我并不担心有人说我是亲中或其他,因为这对我来说并
沒有很大关系,但我想解释清楚为何我支持吴霭仪议员的言论。
由于我们都代表专业团体,所以我尊重她的专业意见,而我对
于中方的言论或立场,事实上真的并不清楚,也从未听闻。听
过民建联叶国谦议员的言论后,我觉得有些是合理的,所以我
也尊重他的意见,而我相信民建联并非代表中方说话,我认为
这沒有甚么依据,甚至何俊仁议员也沒有甚么依据说这些意见
是代表中方的言论。

作为专业人士,我完全同意法律援助署应该有独立的财政和人
力资源,拥有独立的权力处理或影响政策,并须独立向公众交
代,特别是用家是一般巿民。这种独立与叶议员所说的稍为不
同,因为叶议员所说的是可以做到独立,这很重要,但作为专
业人士,我不但希望法律援助署能做到独立,还希望它可让公
众见到它真正独立。在这方面,条例草案的原则性并不足够。
如果这些意见现时并非中方的意见,我会很乐意向中方推荐。

我认为条例草案二读是一项原则性的表决,而我完全认同吴霭
仪议员的看法,所以我会投反对票。不过,何俊仁议员除了开
首的言论外,其余的意见给我耳目一新的感觉,是一篇少有的
演辞。民主党议员一向非常务实地就政策的服务架构作出分析。
作为专业人士,我可能比他还前进了一些。他的意见并不是错
的,他与叶议员都说得很对。从一个务实的角度来看,这条例
草案在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的精心引导下,实在有
进步。因此,如果条例草案通过二读的话,我在委员会审议阶
段和三读时都不会否决这条例草案。

张汉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对于何俊仁议员的言论,我感到
极度遗憾。他说民建联的同事投反对票是由于中国政府反对这
条例草案,给人的感觉是民建联是中国政府的哈巴狗或傀儡。
我觉得对我们来说,他用了侮辱性的言词。根据《会议常规》
第31(4)条,我希望主席稍后作出裁决。我希望何俊仁议员撤回
他的言论。除非他拿出事实根据,否则,我希望他撤回他的言
论,并向我们道歉。

主席(译文):这已不是规程问题,你若要提出规程问题,应
在刚才何议员作出其论点时提出。况且,你刚才发言时所用的
措辞,恐怕是比何议员的用辞更具冒犯性。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
条例草案》,是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的。该条
例草案就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服务局(下称“法援局”)
订立规定,以监察法律援助署(下称“法援署”)及当值律师
服务推行的公帑资助法律援助服务。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让市
民有较多机会和更直接参与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及政策制订工
作,并使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更趋独立。

条例草案委员会花了不少心血,详尽研究了这项具爭议的条例
草案。我要先向委员会的成员,特别是主席刘健仪议员,衷心
致谢。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大部分均获得我们积极回应。这些
回应会在我稍后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中反映出来。

在我继续发言之前,主席先生,我承认我知道有些议员认为本
条例草案不够广泛,而某些议员则认为只有完全独立的法律援
助服务才是可以接受的。让我简要地复述我们为何不同意现在
就设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一个原因是,坦白说,我们不相信这是最佳做法。第二个原
因是这样做要花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我们需要废除法律援助处
这个组织,并为新机构制订新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根据过往经验,这样做会要涉及与沒有清楚表明支持这建议的
法律援助处职员进行长时间协商。因此,我们建议分两阶段进
行工作;首先,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局,其次,请法律援助服务
局研究建立独立机构的建议,并就该建议提供意见。

主席先生,现在我想概述我们拟对条例草案作出的修订,同时
就委员会关注的一些问题,表达我们的看法。

首先,去年十月十八日,我在立法局发言,动议二读该条例草
案时,曾表示一俟法援局成立后,便会要求该局研究设立一个
独立的法援机构是否可行和恰当。部分议员认为,为免引起疑
问,条例草案应订明会就此建议向立法局征询意见。为了消除
议员的疑虑,我会为此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一项修订,在条
例草案第4条加入一项条文。

其次,条例草案委员会部分成员建议,由于当值律师服务现时
已由当值律师服务理事会这个独立监管机构管理,故不应受法
援局监督。他们赞同法律界的看法,认为应容许当值律师服务
维持自主。我们亦同意当值律师服务应不受法援局监督。为此,
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订条例草案第3、4、5、9及
10条,使这项建议生效。不过,我们认为,法援局应可对所有
以公帑资助的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援署和当值律师服务所提
供者),向政府提供意见,这点十分重要。我在建议新增的第
4(5)条中,保留了法援局这项职能。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
修订条例草案第2和第4条,将所有对当值律师服务的提述删
除。正如我刚才所说,政府认为法援局应可就全部以公帑资助
的法律援助服务,以及法援署与当值律师服务之间的协调问题,
提供意见。这点十分重要。因此,我们不能支持刘健仪议员的
修订。

第三,有些议员建议把列明法援局职能的条例草案第4条修订,
以便清晰界定法援局与法援署之间的关系,使法援局的监察角
色得以加强。我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条,
使法援局可监察法援署的日常运作(员工事务及个别法律援助
个案的处理除外)。此外,我们并会订立条文,规定法援署在
法援局提出合理要求时,须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有些议员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14条。该项条文禁止法援
局成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披露资料。他们认为无须把披露资
料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草案第14条是参照英国法例中一项相
类的条文而制订的。这项条文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法援及
获得法援的人士,使他们不会因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披露
资料而受损。不过,我们十分明白议员的关注。因此,我将动
议修正案,以限制条例草案第14条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在未得
律政司的书面同意下,不得就这项条文所指的罪行提出检控。
刘健仪议员将于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议删除草案第14条,我们不
同意这样做。对于申请法援以及获得法援的人士,其隐私权应
获得充份的保障。

有些议员亦建议政府委任一些非法律界人士为法援局成员,其
中包括一位立法局议员,以及多位分别来自人权组织、社会服
务和福利机构及学术界的人士。我可以向各位议员保证,我们
在成立法援局时,会慎重考虑委任这些组别的人士为非法律界
成员。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在不牴触政府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
的修订的情况下,向各位议员推荐《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付诸表决。

听取声音表决。

刘健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

主席(译文):本局现在进行点名表决。

主席(译文):我想提醒各位议员,现在请各位就《法律援助
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应予二读的议案进行表决。

主席(译文):请各位议员先按最上端的按钮表示有出席会议,
然后在下面三个按钮之中选择一个,按下进行表决。

主席(译文):在我宣布结果之前,请各位议员核对所作的表
决。是否有任何疑问?现在显示结果。

李鹏飞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司徒华议员、刘皇发议员、何承
天议员、夏佳理议员、刘健仪议员、陈伟业议员、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何敏嘉议员、黃震遐议员、刘慧卿议员、李永达
议员、李华明议员、唐英年议员、涂谨申议员、黃秉槐议员、
杨孝华议员、黃伟贤议员、郑家富议员、张炳良议员、何俊仁
议员、刘千石议员、罗祥国议员、罗致光议员、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莫应帆议员、单仲偕议员、曾健成议员、谢永龄
议员及任善宁议员对动议投赞成票。

梁智鸿议员、詹培忠议员、李家祥议员、陈鉴林议员、郑明训
议员、张汉忠议员、蔡根培议员、朱幼麟议员、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吴霭仪议员及顏锦全议员对动议投反对票。

黃钱其濂议员对动议投弃权票。

主席宣布有33票赞成议案,12票反对。他于是宣布议案已获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

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3(1)条的规定,付委予全体委
员会审议。

《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

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3(1)条的规定,付委予全体委
员会审议。

《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黃震遐议员致辞:主席先生,《1995年稅务(修订)(第3
号)条例草案》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该
条例草案旨在订明,倘已订立免受双重征稅的双边安排,政府
可对以本港为基地的航空公司之源自海外的收入征稅;此外草
案并作出若干杂项的技术性修订,以更新及修正该条例。

本局曾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条例草案。本人担任该条
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条例草案委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两次会议,
并接获香港会计师公会一份意见书。

我将会简述条例草案委员会曾研究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第6条旨在促使为航空公司的收入而订立的双重课稅
宽免条款得以实施。

议员察悉该项条文违背本港的地域来源征稅原则,并要求当局
就此举的理据提供进一步资料。

政府当局在回应时解释,向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利润征稅的事宜
属“灰色”地带,因为其收入主要源自在国际空域內进行的活
动。此情况使航空公司从不同国家赚取的利润难以按来源基础
作有意义的分配。大部分国家均采取与香港不同的做法。该等
国家以其本土航空公司的全球收入作为征稅基础,因此航空公
司经营者须蒙受一定程度的双重征稅损失的情况并不罕见。为
解决此种问题,不少国家设法就航空公司的收入与其他国家签
订双边的双重征稅协定,使每个地区都可以享有专有权利,可
向其本土航空公司源自对方境內的国际业务的利润征稅。

议员察悉,当前的法例修订由本港的航空业人士首先提出。政
府当局建议作此项修订,亦为了回应本港的国际航空伙伴就订
立双重征稅协定提出的要求。一般而言,按照国际惯例,有关
国家只可向其本土航空公司的收入征稅。在此方面,香港的做
法是遵照国际惯例、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建议,以及国际民
航组织的建议行事。

政府当局强调,当局建议作此项修订,并非为违反地域来源征
稅的原则开创先例,而是希望因应本港航空公司在其日常经营
的业务所须面对双重征稅问题而消除其忧虑。此种独特的情况,
不可能轻易适用于航空及航运以外的业务。

为减轻议员的忧虑,库务司将会在稍后发言,就以下事项作出
明确的声明:

  1. 有关的法例修订,旨在配合国际航空公司运作的特殊情
    况;

  2. 有关修订只适用于航空运输业特有的营运情况;及

  3. 有关修订不会被视为订立先例,当局不能据此而就香港
    其他类别的业务的全球收入征稅。

条例草案委员会关注的另一事项是香港与海外地区之间交換资
料的事宜,因为关于哪些资料须予以保密及哪些可予披露方面,
其他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惯例及规定。议员为此要求政府当局考
虑对香港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重征稅协定所包括的资料加以限
制,以及研究是否需要在条例草案中特别为该类限制订立条文。

政府当局在回应时解释,拟纳入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內就航空公
司收入订立的标准双重课稅宽免条款,并无交換稅务资料方面
的条文。当局亦澄清,《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內关于“提供统
计资料”的标准条款,只与交換飞航统计数据有关,而并无包
括涉及稅务的资料。

至于议员关注该条例第49(5)条是否适用于双重征稅协定的问题,
政府当局指出,目前第49(5)条条文只涵盖就航运收入征稅与美
国订立的双重征稅协定。此外,政府当局已澄清,只有在双重
征稅宽免条款內特别规定须披露稅务资料的情况下,该项条文
才可适用于有关协定,而无须遵守该条例第4条订明的保密规
定。然而目前的法例修订工作并不属于上述情况。

政府当局亦曾表示,根据该条例第49(1)条,双重课稅宽免安排
须经由总督会同行政局颁布的命令宣布生效。该项命令属于一
项附属法例,须提交立法局审阅,因此不会出现政府当局未经
通知立法局或未获得立法局同意而将交換稅务资料的条文纳入
有关协定的问题。

为向议员提供进一步的保证,库务司准备在稍后的发言中发出
明确的政策声明,表明政府当局在商议订立有关航空公司收入
的双重课稅宽免安排时,不打算将交換稅务资料的条款纳入该
种安排的范围內。

议员亦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就航空公司的利润订定双重征稅协定
后,政府的稅收情况如何。

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告知条例草案委员会,截至一九九五
年三月三十一日,当局共有48个现存的航空公司档案,其中只
有18个档案申报经评定的利润,余下的档案则申报亏蚀,或表
示并无利润。

政府当局证实,根据现时的经济及航空营运情况,香港倘与各
国民航伙伴就航空公司的利润订立避免双重征稅协定,整体而
言,香港的稅收会有净额增加。

鉴于事实上当局已提供足够的保障及保证,以消除议员的忧虑,
议员支持条例草案的各项条文。

政府当局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对条例草案作出三项技术上的
修正。条例草案委员会支持该等修正。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向议员推许《1995年稅务(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

杨孝华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代表的旅游业功能组
别有超过60间航空公司。在这60间公司中,只有三间是香港的
航空公司,其余超过50间并不属于本港,一般称为外国航空公
司。这些外国航空公司经营来往香港的航线,或在本港设有办
事处。

航空业人士一致认为应支持本条例草案。首先,就三间本港航
空公司而言,在它们赚得的利润中,只有在本港赚得的利润才
须缴稅。但本港航空公司的大部分收入,至少就其中一间公司
而言,是来自海外的,目前在本港并未列为应课稅收入。因此,
条例草案倘获通过,本港的航空公司将要向香港政府缴交较多
的稅款。

当然,若我们考虑到这些公司因条例草案不获通过而或须向外
国政府缴付的稅款,我们便会知道上述稅款增加的影响是会被
抵消的。问题是,尽管航空公司在稅务负担方面不会受到影响,
除稅务数字外,究竟航空公司会否在其他方面受益呢?据我理
解,益处是在于行政管理方面。这就是说,任何以香港为根据
地的航空公司,即我刚才提及的三间航空公司之中的任何一间,
只须要应付香港的稅务,而无须应付全世界20、30甚至多达
40种不同的稅制。这意味着,本港航空公司的会计部门在处理
稅务时,可减少对大量行政的支援甚至稅务专家的需求。因此,
从本港航空公司的角度而言,虽然本条例草案将会导致它们需
向香港政府缴纳较多的稅款,但他们还是支持的。

现在且让我从外国航空公司的角度来看本条例草案。在本港的
情况,外国航空公司占大多数。实际情况是,过去十多年以来,
全球大部分航空公司都出现亏蚀。其次,一般外国航空公司从
本港赚取的利润,只占它们整体利润的很小部分,因为这些外
国航空公司很多都拥有庞大的国內市场。因此,香港政府从外
国航空公司所征收的稅款一直以来都不算多,甚至可说少至沒
有。因此,无论本港或外国的航空公司都认为,通过本条例草
案实际上不会令香港政府蒙受甚么损失。事实上,港府的收入
反而会因本地航空公司多缴了稅款而增加。

刚才我提出的论点,即行政管理费用较少及无须聘用专家应付
各地不同稅制这一点,亦适用于外国航空公司。因此,主席先
生,国际及本港航空界基于条例草案并不会损害香港的基本征
稅哲学,均相当支持本条例草案,亦即是说,从本港赚得的利
润或收入仍会继续被征收稅款。条例草案只是针对国际航空业
的特殊情况,才作出唯一的例外安排。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支持条例草案。

李家祥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在这项条例草案的审议阶段,我
是代表香港会计师行业的,而我亦记得会计界是唯一一个表达
了一些具体保留意见的界别。但我也很感谢政府有关方面非常
从善如流,在很短时间內很专业地提交他们的看法和有关资料,
令委员会能够达致一些共识。

这个共识包括,第一,我接受条例草案确认就稅务处理而言,
航空业是非常独特的行业。而帮助说服我的人包括杨孝华议员,
所以杨孝华议员在这方面有很大帮助。第二,政府在发言时承
诺会澄清一些他们的立场和政策,至于详细情况,委员会主席
说过,我不再重复。

我也想藉此机会指出,香港会计界不反对政府就双重征稅的协
议,继续与其他国家在不同的范畴中作出商讨。我们对这项条
例草案有比较保留的意见,并不等于我们全面反对。我们只不
过想清楚表明立场,希望政府就每一项双边的稅务协议,都能
提出明确的立场和清楚的理由,不会损害香港长远的利益。长
远利益包括,第一,不牺牲香港稅务局现时所保存的资料保密
性,不会向其他国家随便披露。

第二,也不希望损害香港的长远的稅收利益。所谓稅收利益也
包含其他可能的经济利益。短期来说,可能会看到,但长期来
说,则可能要作出评估。如果政府对刚才政策要作出澄清的话
─ 我亦都相信它一定会这样做 ─我也是会支持的。

谢谢主席先生。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首先我很多谢刚才数位议员发言。我
很多谢黃震遐议员和条例草案委员会就本条例草案与政府进行
深入及详细的讨论,并感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支持。这条条例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使我们可就本港航空公司在某协定国提供
航空交通服务所得的收入征稅。根据这条例草案,我们可实施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双重课稅宽免的条文。按照该项
条文,本港航空公司在国际运输方面所得的收入,若来自某个
协定国,并在该国全数免稅,则香港有权向该等收入征稅。与
此同时,如协定国的航空公司须就来自香港的收入向该国纳稅,
则香港会放弃对该等收入征稅的权利。

在研究该条例草案期间,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成员对两项问题表
示关注,即有关修订会否影响本港稅制以地域来源征稅的基础,
及我们是否有责任向海外有关当局披露与稅务有关的资料。现
在让我阐明政府对上述两项问题的立场。

第一,有关修订的目的,是配合国际航空公司经营方面的独特
情况。就现行法例进行修订的构思,由本港的航空业人士提出。
由于航空公司的业务属国际性质,他们比其他纳稅人较容易受
双重课稅影响。我们的国际民航伙伴亦曾就双重课稅宽免一事
要求我们进行磋商。事实上,国际间的一贯做法,是由原属国
家向航空公司征稅。因此,我可向各位议员保证,有关的修订
只用于国际航空公司经营方面的特殊情况。这些修订不会为香
港其他类型的商业机构开创就全球收入征稅的先例。

第二,至于在互相交換有关稅务资料方面,政府在磋商有关航
空公司收入双重课稅宽免安排时,无意在该项安排中加入互相
交換稅务资料的条文。在航空公司收入双重课稅宽免的标准条
文中,并无互相交換稅务资料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无
磋商过任何这类规定,将来也不会。此外,在实施有关双重课
稅宽免安排的程序中,本身亦订有保障措施。根据《稅务条例》
第49(1)条,每一项双重课稅宽免安排,都必须经由总督会同行
政局发出命令,才可予以实施。有关命令属附属法例,须按惯
常做法交由本局审阅,因此,各位议员可以放心,如无知会立
法局或未得立法局同意,双重课稅宽免的安排绝对不能加入互
相交換稅务资料的规定。

我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多项修订,而这些修订已获得条
例草案委员会同意。我会在动议修订时再阐释有关理由。

谢谢主席先生。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

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3(1)条的规定,付委予全体委
员会审议。

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第1、6、7、8、11、12及13条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第2及4条

委员会主席(译文):刘健仪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相关
的第2及4条动议修正案。我会请刘议员以第2及4条作为一
组动议修正案。

刘健仪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动议修正第2及4条,
修正案內容一如送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內于我名下所载。

条例草案委员会各委员一致同意,当值律师服务不应纳入拟议
设立的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的职权范围之內。较早
前我就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时已经详述有关的理由。

我就第2条所动议的修正案,旨在从条例草案的释义条文中删
除“当值律师服务”。

第4条列明法援局的职能及法援局与法律援助署(“法援署”)
及当值律师服务的关系。正如我在较早前的发言中指出,条例
草案委员会的委员一致同意,当值律师服务不应受拟议设立的
法援局所管辖。

拟议的修正案除将所有对当值律师服务的提述删除外,亦会对
条文加以改善,以消除议员某些忧虑,其中包括删除所有对法
援局的权力加以不必要限制的条文。各委员亦同意,拟议设立
的法援局所须肩负的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就建立一个独立的
法律援助管理局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这项职能应在条例草案中
清楚述明。这项规定现已列入拟议的第(5)款。

各位议员或希望知悉,我就第4条所动议的修正案,与当局拟
提出的大致相同,惟第(5)款除外。我所动议的第(5)款,是以当
局较早时提出的第(5)款为基础,但删除了所有对当值律师服务
的提述。

主席先生,我谨此动议。

拟议修正案內容(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版)

第2条

第2条现予修订,删去“当值律师服务”的定义。

第4条

第4条修订如下,删去该条而代以 ─

“4. 法援局的职能及与法援署的关系

  1. 法援局负责监督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的管理。
    法援署就该等服务的提供,向法援局负责。

  2. 法援局可 ─

    1. 在不抵触第(3)及(5)款的条文下,制定政
      策以管限由法援署提供的服务,并就法援署的政
      策方向提供意见;

    2. 不时检讨法援署的工作,并作出有利和适当的安
      排,以确保法援署能有效率地并合乎经济原则地
      履行其职能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 检讨由法援署所提供的服务及其发展计划;及

    4. 就法援署的开支预算作出考虑及提供意见。

  3. 法援局无权就职员事宜以及法援署对个别案件的处理向
    法援署作出指示。

  4. 在不抵触第(3)及(5)款的条文下,法援署须提供法援局为
    施行本条例而合理地要求的资料。

  5. 法援局是总督在关于获公帑资助并由法援署提供的法律
    援助服务的政府政策上的咨询组织,并须就下列事宜作
    出建议 ─

    1. 就资格准则、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方式、未来
      的改善计划、提供款项的规定及法律援助政策的
      未来发展;

    2. 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
      性;及

    3. 由总督不时转交法援局的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援
      助事项。

  6. 法援局不得被视为政府的代理人或雇员。”。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委员会主席(译文):布政司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第4条
动议修正案。我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由刘议员就第2
及4条提出的修正案及由布政司就第4条提出的修正案。

本委员会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由刘议员就第2及4条提出的
修正案及由布政司就第4条提出的修正案。我会请布政司就刘
健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其本人的修正案发言,但除非刘议
员的修正案被否决,否则我不会请布政司动议修正案。倘刘议
员的修正案获通过,即表示布政司的拟议修正案不获通过。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在本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曾
说过,当局同意当值律师服务应不受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
局")监督,但法援局应可就全部以公帑资助的法律援助服务,
包括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和当值律师服务所提供的服务,
以及就法援署与当值律师服务之间的协调问题,提供意见。当
局认为这点十分重要,原因亦显而易见。假如法援局要履行其
拟议职能,就法律援助政策的未来发展提供意见,则法援局必
须能够研究现有的全部服务。因此,我们不同意完全不把当值
律师服务纳入条例草案之內。我吁请各位议员反对刘健仪议员
就第2及4条动议的修正案。

我们就第4条所动议的修正案,旨在更清晰界定法援局的职能
及法援局与法援署之间的关系,使法援局的监察角色得以加强。
此外,法援署须提供法援局合理地要求的资料。这项条文已获
条例草案委员会同意。当局拟议的修正案与刘健仪议员拟议的
修正案相异之处,在于法援局就所有以公帑资助的法律援助务
提供意见的权力。基于我以上所列举的原因,当局认为这项权
力甚为重要。因此,我吁请各位议员支持我就第4条所动议的
修正案。

刘健仪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当局已经与条例草案委
员会达成明确的协议,同意当值律师服务不应纳入法律援助服
务局(“法援局”)的职权范围之內。因此,法援局无权监察
由当值律师服务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在这情况下,把就有关当
值律师服务向总督提供意见的责任加诸法援局是不适当的。倘
法援局真的负责提供意见,则对当值律师服务来说并不公平,
因为当值律师服务在法援局內根本沒有代表。假如政府真的认
为需要就当值律师服务向法援局征询一些意见或建议,仍可按
拟议的第4(5)(c)条特别要求法援局提供该等意见或建议。第
4(5)(c)条规定,法援局应就总督不时转交该局的任何其他方面
的法律援助事宜提供意见。

主席先生,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不应将当值律师服务拨归法援
局管辖,而当局亦已接纳这项建议。既然如此,当局便应遵守
当初的协议,不应设法暗地把当值律师服务再次纳入本条例草
案之中。我谨促请各位议员支持我动议的修正案。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条例草案第2及4条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委员会主席(译文):布政司,由于刘议员就第2及4条动议
的修正案已获通过,你不可就第4条动议拟议修正案,因这与
刚才的决定是不一致的。

条例草案第3、5、9及10条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动议修正第3、5、9及
10条,修正案內容一如送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所载。当局就
第3条动议的修正案,旨在澄清只是法律援助署须受法律援助
服务局(“法援局”)监督,当值律师服务并不须受其监督。
就第5(1)条所动议的修正案,规定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不可出
任法援局成员。此举旨在反映当值律师服务将不受法援局监督。
其他修正案则属技术性及相应修订,均已获条例草案委员会支
持。

拟议修正案內容(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版)

第3条

第3(1)条修订如下:删除“香港”之后的所有字句而代以“由
法援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总督提供意
见。”。

第5条

第5(1)条修订如下 ─

  1. 在(c)段末处加入“及”。

  2. 在(d)段末处删去“;及”而代以句号。

  3. 删去(e)段。

第9条

第9(2)条修订如下:删去“7”而代以“6”。

第10条

第10(2)条修订如下:删去“8”而代以“7”。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条例草案第3、5、9及10条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第14条

委员会主席(译文):刘健仪议员及布政司均已作出预告,表
示拟就第14条动议修正案。按照《会议常规》第25(4)条,我
会先请刘健仪议员动议修正案。

刘健仪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动议修正第14条,修
正案內容一如送交各位议员的文件內于我名下所载。此项修正,
旨在删除条例草案內禁止成员或其他人未经许可而披露资料的
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內的大部分委员都认为该条文不具充分
理由,故应予删除,其理由一如我就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
言时所提出的一样。

主席先生,我谨此动议。

拟议修正案內容(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版)

第14条

第14条修订如下:删去该条。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委员会主席(译文):布政司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第14
条动议修正案。由于两项修正案与同一条文有关,我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两项修正案。

本委员会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该两项修正案。我会请布政
司就刘健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其本人的修正案发言,但除
非刘健仪议员的修正案被否决,否则我不会请布政司动议修正
案。倘刘健议议员的修正案获通过,即表示布政司的拟议修正
案不获通过。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一如我在二读辩论的演辞中所
述,当局就第14条所动议的修正案,是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
并规定在未得律政司的书面同意下,不得就这项条文所指罪行
提出检控。保留这项条文的原因,在于保障申请法援以及获得
法援的人士的隐私权。当局不赞成删除该项条文,并吁请各位
议员投票反对刘健仪议员的修正案。

委员会主席(译文):各位议员现在可以就由刘健仪议员动议
的修正案以及由布政司提出的修正案进行辩论。有沒有议员想
发言?布政司,你是否打算再发言?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在较早前发言时已解释了为
何提出修正案。我促请议员不要支持刘议员的修正案。

刘健仪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当局提出的修正案,相
对于本来的条文是一项改进,这点我是同意的,但我认为这样
的改进仍不足够。条例草案委员会认为,申请法律援助或接授
法律援助的人士的私隐权可以合约方式或通过法律援助服务局
內的成员和职员作出的承诺得到充分保障。对此,布政司在其
原来的发言和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发言都未曾作出回应。
当局亦未能提出有力的论据,说明为何一定要施以刑事处分方
可遏止有关人等未经许可而披露资料。当局也不能证明以往的
经验显示必须采用刑事处分。

因此,我促请各位议员支持我动议的修正案。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委员会主席(译文):布政司,由于刘议员的修正案已获通
过,你不可就第14条动议拟议修正案,因这与刚才的决定是
不一致的。

经修正的条例草案第14条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第1至5条获得通过。

《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第1至5条及7至14条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第6条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依照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
件所载的提议,修订草案第6条。

第一项修订旨在澄清建议的第23C(2B)条的适用范围。有关修订
明确规定,本港航空公司源自与香港达成双重课稅宽免安排的
协定国的收入,以及得自在本港营办载客服务的收入,均须课
稅。

第二项修订则涉及新订第23C(2A)及23C(2D)条的中文本。该项
修订是要确保有关中文本能准确反映立法目的,令两条新订条
文所提述的「得自、可归因于或就.........而得的任何款项」,适
用于该两条条文所指的各类运载及租机费。

主席先生,我谨提出议案。

拟议修正案內容(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版)

第6条

第6条修订如下:

在建议中的第23C(2B)条中,在“则”之后加入“在为施行该款
而在厘定任何人所赚取或应累算的有关款项时”。

第6(a)条修订如下 ─

  1. 删去建议的第(2A)款而代以 ─

    “(2A) 为第(2)款的施行和就在该款及第(5)款中
    “有关款项”一词而言,凡任何双重课稅宽免安
    排凭藉第49条就属第(1)款所述类别的任何人而生
    效,则该人所赚取或应累算的有关款项,须包括
    得自、可归因于或就在安排地区装运的任何有关
    运载而得的任何款项、得自、可归因于或就可归
    因于安排地区的任何有关的租机费而得的任何款
    项和得自、可归因于或就在安排地区以內的机坪
    或飞机场之间飞行的飞机的营运的任何有关的租
    机费而得的任何款项。”.

  2. 删去建议的第(2D)款而代以 ─

    “(2D) 第(2A)款不适用于得自、可归因于或就
    在安排地区装运的任何有关运载而得的任何款项
    和得自、可归因于或就可归因于安排地区的任何
    有关的租机费而得的任何款项(而该等款项在安
    排地区是须课稅的)。”.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条例草案第6条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A条 第6条所作修订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条文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6(6)条的规
定,受命安排二读。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
文件所载的新订条款第1A条。

修订第23C条有关航空公司收入的条文,使我们可以就本港航
空公司在某协定国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所得的收入征稅。新订的
条款使有关修订可按照双重课稅宽免安排条款內所规定的实施
日期开始生效。生效日期或许会早于本条例草案的制定日期,
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加入本新条款的目的,是使航空公司的双
重课稅宽免安排尽早生效。

主席先生,我谨提出议案。

条例草案条文二读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条文经过二读。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动议新订的第1A条应加入本条
例草案內。

拟议的增补(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版)

新订的第1A条

条文修订如下,加入 ─

“1A. 第6条所作修订的适用范围

即使第1(2)条另有规定,本条例第6条对主体条例
第23C条所作的修订,就与经本条例修订的主体
条例第23C条所界定的安排地区作出的任何安排
而言,须当作按照在该安排中指明的条款而适用
和已一直按照该等条款而适用。”。

增补的新条文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条例草案三读

布政司报告谓: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她动议三读上述条例草
案。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经济司报告谓:

《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已无经修正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三读上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库务司报告谓:

《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三读上述条例草
案。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议员议案

主席(译文):我已接纳內务委员会就议案辩论的发言时限所
提建议,而各位议员亦已于四月二十九日接获有关通告。每位
动议议案的议员连发言答辩在內可有15分钟发言,另有五分钟
可就拟议修正案发言(如有的话),而动议修正案的议员及其
他议员则每人有七分钟发言。根据《会议常规》第27A条的规
定,任何议员若发言超逾时限,我得着令他不得继续发言。

警员债务问题

刘汉铨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对警务人员近年来大量借贷的情况增加,极表关
注。警员债务缠身会影响其工作表现及警队的士气和廉
洁形象,因此,解决此问题实在急不容缓;本局促请政
府尽快深入探讨警员增加借贷的原因,并研究及制定有
效的政策解决有关问题,藉以维护警队保赤安民的形象
及加强市民对警队的信心。”

刘汉铨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本人谨根据议事程序表所列,提
出本人名下的议案。

香港警队长期以来已建立了高效率的保赤安民的形象,赢得了
市民的充分信任。一支保持高昂士气及廉洁形象的警队,对维
护香港的稳定繁荣至为重要。然而,近年来警员借贷的问题引
起了社会关注,据本局一位议员向政府查询时,得悉有关问题
情况显示问题确实存在,幸好情况并非严重。

但是,考虑到警队对本港繁荣稳定的重要性,即使目前警队负
债情况还不算严重,为防止“千里之堤,毀于蚁穴”,本人促
请政府能在第一时间內正视问题,以防微杜渐的审慎态度尽快
研究及制定有效政策解决问题。

主席先生,遗憾的是,政府对警队出现的上述问题,一直未有
重视,更沒有制定有效政策解决问题,遂使部分警员负债问题
存在积微成大之虞。所谓为政者“其心不敢失于一物之细,而
可以胜天下之大”,政府应深思其中的深刻道理。

主席先生,政府尽快实事求是地探讨警员向外举债的原因,是
制定有效政策解决问题的基础。

警务人员担负着一个情况复杂的现代大都市的治安重任,时刻
都要与罪恶势力搏斗,时刻都面临险境并且承受着巨大工作压
力。

由于警队承受的压力日越加大,因此,警员需要纾缓和渲泄紧
张感和压力是情理中的事,但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使一些不善
理财的警员频频出入消遣场所,陷于入不敷出境地;而挥霍无
度者,更只得靠借贷渡日。保安司答覆本局议员质询时,已明
确承认:“出现负债而无力偿还的原因,主要是挥霍过度和沉
迷赌博。”

主席先生,保安司仅承认借贷原因是挥霍和赌博,而未能够深
入探讨更深层原因。政府必须考虑怎样纾解使警员沾染挥霍和
赌博恶习的压力及诱因。常言道:“疏导胜于堵塞”,因此,
警队各级管理阶层应加强和警队的沟通,帮助他们用正确的方
式纾解工作带来的紧张和压力,例如警队可举办各种康乐、旅
游等活动,并且注意提供心理辅导;在从严治警的同时,警队
的管理文化应注入人道主义的关怀成分,这包括了精神上与经
济上的关怀。

警员在执行任务时,已经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意志、勇敢、坚
强支付了出去,他们承担着重大的心理压力,因此有些警员需
要心理学家协助疏导。但令人惊讶的是,整个警队中目前竟然
只有两名临床心理学家,照顾二万七千多名全职警员及七千多
名辅警,換言之,一名心理学家与警务人员的比例,差不多是
1:17 000之比。这一比例数字说明甚么呢?说明政府对警员缺
乏关怀,并漠视他们的需要。警队是维持治安和法律的支柱,
政府绝不能以资源不足作理由,而拒绝作出承担。有心理障碍
希望“求诊”的警员,需轮候六至八个星期,才可约见临床心
理学家。在不能即时或尽快获得适当治疗的情况下,我们不排
除一些警员因心理压力和障碍得不到疏导和治疗,因而以挥霍
或赌博等方式松弛减压。

因此,政府应尽快增加警队的临床心理学家人数,达至一个合
理水平,使每一名需要协助的警员都能得到及时治疗。

此外,在经济上,警队管理层应关心警员疾苦,进一步发挥警
察储蓄互助社的正面功能。

假若警员向警察储蓄互助社借贷,可发挥警队內部互助精神,
这原应是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现存制度中,借贷警员需经互助
社评审委员会的审核,而该会委员又由警员义务担任,这使负
责评核工作的人士可能是借贷者的同事或上司,这无疑令贷款
人有所尴尬,且借贷需依一定的手续程序,不能在短期內为警
察提供“应急钱”。因此,政府增拨资源,聘请一些警队以外
的人负责互助社的运作,避免有需要的警员因感到尴尬及因手
续需时而转向收取高利息的财务公司借贷,这样可避免警员受
到还款能力的困扰,从而衍生出其他问题。

而对于那些本身能力难以偿还债务的警员,政府则须作出特别
处理,以帮助他们走出困局。其中可考虑组织一支不隶属于警
察部门的官员组成的特别工作组,专责帮助那些严重负债的警
员重组其债务,方法包括把他们在财务公司欠下的债务转移至
警察储蓄互助社中,以减轻当事人沉重的利息负担,从而帮助
他们走出无穷的债务缠绕。

主席先生,保安司回覆本局议员质询时,表示现时警方并沒有
规定警员私人贷款必须申报详情,因此管理层无法知道警员负
债的真实情况。

据悉,目前在每一个警区之內,均有一名“职员关系主任”跟
各小队队长负责与其警区內或其下属的沟通和联系,以协助有
关警员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因为
“职员关系主任”及小队队长一般都是当事人的上级,尽管两
人的会面并沒有一个第三者在场,但是谈话內容需作正式纪录,
供日后参考。试问一名已身负债务问题的警员,在这种情况下,
怎会放心向这些上司尽诉心中情,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现行的监察模式,未能充分了解和掌握警员的负债情况,因此
也就无从帮助负债警员走出困局。固此,政府应考虑从社会福
利署抽调一批社工充当“辅导员”,这些“辅导员”在架构上
不属于警队,这既可避免当事人尴尬,又可使他们解除顾虑,
安心地披露自己在工作上、经济上、家庭生活,甚至个人感情
上的问题;从而避免警员因“讳疾忌医”而导致其他更严重的
困扰。在此情况下,“辅导员”主要的工作不是向警队报告情
况,而是向警员提供解决问题的正确意见和方法,并辅导警员
健康有益的生活观念。

主席先生,实事求是地探讨警员举债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研
究和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政策,关系到警队的执法能力及在
市民心目中的廉洁形象。香港是世界各大都市中,治安最好的
城市之一,这全赖警员的高昂士气和全心投入工作,以维护法
纪,保障市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见及此,本人促请政府以
防微杜渐的审慎态度尽快有效解决问题,以协助一些不善理财
的警员安居乐业。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提出议案。

议案经提出待议。

朱幼麟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们的警队尽忠职守,令
本港的犯罪率偏低,社会安定。在这情况下,虽然一些报章继
核数署署长在三年前编写了一份有关警务人员负债情况的报告
后,在最近又就这问题作出了大惊小怪的报道,我们现时所不
应该做的,就是根据这些报道作出劣拙的反应,令警队的声誉
蒙上阴影。

警务人员目前可从警队本身的储蓄互助社获得贷款。储蓄互助
社约有股东2万名,每人的平均存款为16,000元。每五名警务
人员中便有一名向警察储蓄互助社贷款。就我所知,警察储蓄
互助社贷出款项遭受拖欠的比率,无论以何种标准来衡量,都
低得令人难以置信。

从一九八一年到一九九四年底的一段期间,警察储蓄互助社共
批出73 000宗贷款,贷款总额超过13亿元,但坏帐款额却只有
56,000元;你会否认为这实在令人难以置信呢?以本年度来说,
截至第一季为止,警察储蓄互助社只批出了1.31亿元贷款 ─
这对于聘有差不多3万名雇员的警队来说,根本谈不上是一个
严重的债务问题。

贷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家居装修费、入息稅、婚宴费
用、子女海外留学费用,以及家庭紧急事故所需。

再者,大部分警务人员都是模范债务人,若他们光顾就近的银
行,必定成为它们的贵客。每名警务人员平均欠警察储蓄互助
社少于1万元的债项。因此,传媒指警务人员胡乱花费,以致
债务缠身,是肯定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诚然,警务人员亦有从另一途径贷款,即警队的福利基金,惟
贷款数目不大。该福利基金成立于一九六七年暴动之后,旨在
激励警队士气。

早在一九九四年九月,警务处处长许淇安先生已基于警务人员
应享有基本私隐权的理由明确拒绝接纳立法局议员要警务人员
披露负债情况的要求。事实上,警务人员都是成年人,不是儿
童,故除非他们触犯法纪,否则应有权好像我们一样,就个人
财务作出成熟审慎的判断。无罪推定也应适用于香港警务人员
的身上。

老实说,警务人员循合法途径借贷并不令我们感到忧虑。令我
们担心的,反而是越来越多的警务人员因赌博或某些不良嗜好
而向不良分子举债。我们恐怕警务人员一旦债务缠身,便易受
贿赂;我们亦恐怕警务人员多与犯罪分子接触后,会令道德操
守受到不良影响。

说句公道话,我们必须明白,其实是我们将警务人员置身于这
种境况的。警务人员是我们和罪犯之间的缓冲,使我们备受保
护。因此,若警务人员由于职务性质的影响而身陷困境,我们
实在有责任给予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支持。

就警务人员欠债问题而言,警队本身始终具有较强的触觉,亦
有较大能力处理此问题。因此,与其让本局议员介入,倒不如
由警队自行解决问题,这不是更好吗?这个基本上是警队的內
部问题。目前,警队已着手处理这个问题,并已找出负上庞大
债务的警务人员,为他们提供辅导和定期举行研讨会,而对长
期滥借的警务人员亦进行纪律处分。我希望本局不要插手其事,
因为这只会令警队的处理工作更形复杂。在此事上,警队需要
我们的支持和谅解。

我支持今天的议案,但先决条件是,尽管基于一番好意,本局
也不能干预警队內部的纪律措施和行动。如果我们要依照议案
所言,维护警队的形象,我们便须放手让警队继续处理有关的
问题,使警队可以向市民证明其有管治好內部事务的能力。

谢谢,主席先生。

张汉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今年年初,本港报章大事报道有
关警员借贷的新闻,其中包括数百名警员向同一间私人财务公
司借贷,警员欠下巨额债项或信用咭欠款无力偿还等,再加上
多宗警员怀疑因负债而自杀的案件,令警员的举债问题顿时成
为社会热门话题。

由于警务人员属于纪律部队,社会各界对警员的行为及操行有
更高要求,所以市民对警员负债问题表示极度关注,是可以理
解的。但是,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警员负债这个议题时,议员
必须首先清楚了解警员借贷的原因及他们所选取的形式,才可
以中肯地作出评论。

若警员是基于正常理由,如交稅、置业、买车、送子女到外国
留学,及红白二事的私人问题等,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取得
有能力偿还的贷款,相信每位市民也能接受。这类正常借贷,
属于警员自己的私人事务,外界及警务处也无理由干涉。但如
果警员基于挥霍或赌博等理由,大量向外举债,以致债务缠身,
无力偿还,并且无心工作,对本港治安构成负面影响,则事态
变得严重,警务处必须正视问题,并应尽快找出解决方法。

虽然目前仍未有足够证据及明显的迹象显示警员大量借贷的情
况日趋严重,但这不表示我们可以将问题搁置不理;相反,港
府及警务处有必要在问题恶化前,尽快研究及制定有效的措施,
彻底解决有关问题。“未雨绸缪”总比“临渴掘井”能更有效
地处理问题。

导致警员债台高筑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便是警员沉迷赌博,
这与警务人员的工作性质有密切的关系。警员在日常工作中,
经常面对与生命攸关的抉择,承受非常沉重的工作压力,工余
时又要面对来自家庭生活的压力,由于警员一向给人刚强果断
的形象,令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耻于向外界求助,郁结埋于心底,
无从发泄。有部分警员,为了追求一剎那间忘我的感觉、为了
得到一剎那间摆脫工作压力的欢悦,便会选择饮酒或赌博。若
警员运气稍差,赌博下注时连战皆北,就很容易出现财政困难
的情况,如果他们不能及时临崖勒马,继续赌博,最终便会跌
进高利贷财务公司所设的陷阱,最后无力偿还巨债,酿成难以
回头的悲剧,亦危害了整体的社会安宁。

有效地协助警员纾解工作压力,是根治警员沉迷赌博的方法。
虽然警队现聘有两名心理医生,为警员提供辅导服务,但有两
个原因令此举未能有效地向警员提供协助。第一,心理医生人
数只得两名,根本无法照顾庞大警队编制下的受聘警员。

第二,那些真正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警员,因担心有关资料会
落入上司手中,影响日后晋升机会而不向心理医生求助。因此
民建联除促请警务处尽快增加心理医生人手外,亦建议将心理
辅导组独立于警务处的编制,让所有求助警员的资料得以保密,
以鼓励有需要的警员采取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虽然警务处现有筹办一些有益身心的工余活动及提供康乐设施
给警员,但这些活动及设施的对象多限于一些较高级的警务人
员,接触面未够广泛,民建联要求警务处增加资源,开展更多
康乐活动及购置更多有关设备,并将服务范围推广至每一名受
聘的警员,让他们透过参与,舒展身心,纾解心中的压力。

本人谨此陈辞,谢谢。

蔡根培议员致辞:主席先生,自七十年代以来,警队逐渐建立
了其廉洁形象,本港警方破案率之高,属世界一流,其效率及
纪律也受到市民嘉许。然而近年来警务人员大量举债的情况有
增加的趋势,不能不令人担忧。无能力偿还债项的警员,不单
止会影响其工作效率,更容易诱发其铤而走险、贪污受贿的机
会,尤有甚者,他们会成为犯罪集团所操纵或利用的对象。这
对维持本港良好治安方面蒙上了一层阴影。

近年警务人员向警察储蓄互助社贷款大幅增长,这还未足以令
人担心。但若警务人员大量向外间财务机构借款,甚而向一些
非法放款集团举债,问题便严重。根据警方调查显示,警员负
债的主要原因是过度花费及赌博。赌博风气在警队中颇为盛行。
本人并不排除部分警员希望藉赌博作为渲泄紧张、纾缓工作压
力的手段的可能性。警务人员的生活模式亦受人关注,特别是
低下层警务人员及年轻警员。他们中间不少形成一种过度挥霍
的风气,引致其支出超过他们入息的承担水平。警务人员由于
工作关系与品流复杂的人士交往,出入色情、赌博及其他娛乐
场所,耳濡目染,形成了对他们种种形形色色的诱惑。总而言
之,警方管理阶层及保安科应对这种过度挥霍、沉迷赌博的风
气形成原因深入研究,并制定各种政策。在加强管理阶层与员
工沟通、提供正当文娛康乐活动、提供心理辅导、改善管理文
化及发挥警队的团结精神等方面,加以配合。

主席先生,虽然警方强调负债警员的直属上司已获指引须严密
监察该等人员的负债原因、负债金额及偿还能力,并于九五年
中修正了指示,加强管理人员如何分辨及处理无能力偿还债项
的警员,本人认为这并不足够。警队应订立一套保密的申报借
贷机制,若警员借贷数额大到超过其入息的一个百分比,便必
须申报并说明借贷理由。警方虽曾以人权法案为据,质疑这是
否会对有关人员的私稳构成干预;主席先生,市民人身财物安
全及社会安定全赖我们拥有一支纪律严明及廉洁的警队,要求
这支纪律部队中举债超乎其入息偿还能力的人员申报债项,实
不为过。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支持刘汉铨议员的议案。谢谢。

涂谨申议员致辞:主席先生,今天我们辩论警员负债问题,我
相信刘汉铨议员提出的议案的精神是积极的。我们关心香港的
警队,因为他们是香港的支柱,我们才希望讨论这问题。听罢
张汉忠议员所发表的演辞,我是全部支持的,所以可以将我的
演辞大幅删节,无须要在此再重复了。

我相信我们所讨论警员涉及的问题,其实是一些无能力处理或
偿还的债项,我们并非讨论一些经合法途径商借而能够处理和
偿还的债项。其实这个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并不容易看得清楚
整个境况是怎么样的。由于沒有强制申报的制度,我们只能从
其他边旁的证据,大约了解问题的严重性。

首先,由警务处所作的调查显示,九四年下半年有145宗严重欠
债、或无力偿还的个案,而九五年是132宗。今天政府在政府帐
目委员会的报告覆文亦提到已下跌至87宗,我相信趋势是正在
下跌。再看回原因,似乎赌博大约是15%,入不敷支占37%。
其次,我们看警务人员债务的问题,另一个指标是核数署署长
九三年的报告,报告中指出有8%警队人员收到稅务局的薪金扣
押令,而全港薪俸稅缴纳人当中,有10%的人是收到这些令。
比较警务人员和非警务人员的公务员,其实大约有4%非警务
人员的公务员收到这些薪金扣押令。如果这样比较的话,似乎
警察较其他公务员平均所接获的扣押令多出一倍,所以,这个
情况可以作为另一个指标。第三,我们要看的是上司和下属的
正式与非正式的接触,包括有些时候下属经济出现危机时,财
务公司找上门向他们的上司报告等的数字。这个情况本身是沒
有一个很准确的数字可以提出来。

因此就这问题而言,其实以现有的数字,我们不可以说问题是
绝对非常严重或绝对沒有问题,我们不能据此作出结论。我们
只能说从积极方面,希望保安科和警务处能够有一些及早警觉
的系统,使到一旦出现此情况或情况转趋恶劣时,我们可以及
早察觉。所以,我们应该要考虑需否设立一个申报制度。申报
制度牵涉人权的问题,我们不可以很草率地要求所有人申报一
切债项。我本人觉得可以考虑在某些特别情况下要求申报。我
希望政府依这方向,考虑究竟我们在不违反人权法的原则下,
是否需要和可否设立这样的警报系统。

我试举一个例子。第一,假如有警务人员要借薪金,政府作为
借出的一方,当然要考虑其偿还能力,于是申请者便须申报债
项,这是很合理的。第二,若稅务局要扣押薪金,我相信亦有
客观的指标,可以以保安理由,要求警员作出申报,但申报后
并不一定会遭受任何的处分或对待,因为若他可以提供圆满解
释的话,亦沒有问题。第三,我想到的如《破产条例》里所列
的一些视为破产行为。第四,到达一个不能应付的负债程度,
但这是较为困难去决定,因为不同职级的警务人员,可能负债
的数额也不相同,但我想到那程度可以以若干个月的薪金作为
参考点。

最后,我会想到,若一个警员在这种负债的债况下,究竟还应
否去帮助他呢?我觉得大方向应该是尽量的去帮助,可以挽回
的便应尽量挽回,我会支持这种观点。但是,到达某一情况下,
如果我们认为屡劝无效,或到达我们觉得无法帮助的程度,我
相信一定要大力阔斧处理。至于怎样帮助他们,我相信刘汉铨
议员所说如重整债务等,都是可行的方法,可以考虑。至于辅
导方面,刚才两位议员亦说到是明显不足,我非常同意这观点。
何敏嘉议员亦曾经在立法局屡次表示希望政府能够拨出多些资
源,以临床心理学家为警务人员提供辅导服务,但似乎这几年
都沒有增加。警务处透过內部资源调拨,增加了一个临床心理
学家。我相信现在再看回个案数字,也是明显的不足,我希望
保安科在下一个财政年度,能特别考虑这情况。

至于我们说要彻底解决问题,令警务人员的消费文化、生活模
式有所改变,其实真的是不太容易的,因为他们接触的人士品
流复杂,是一直以来累积的情况,我相信要一段长时间来改变。
但同时我亦明白到,他们很多时接触的边缘人物,很难像我们
一样纯品,大家是完全生活在两个世界里的。所以,这可以说
是他们工作上必要的生活模式,以便搜集情报等。我们要体谅
他们的处境。

最后,我希望保安科能够详细考虑以上的建议,制定完整的政
策,使我们具备一个良好的警报系统,以便察觉问题会在甚么
时候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廖成利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是代表民协发言的。“冰封三
尺,非一日之寒”,警务人员严重欠债以致无力偿还的问题并
非突然出现的,这是长期累积而成的现象。

过去三年,从数字看到向警察储蓄互助社借款的数额由九三年
的3亿元,至九四年上升到3.4亿元,至九五年再上升至4.3亿
元。这些数字仅是冰山一角,不能很清楚显示警务人员负债多
少,因警员向外界举债的真正数目,至今仍然是个谜。一名多
次恐吓高官的人所经营的财务公司,竟有500名同属西九龙警区
的警员是他的“顾客”。近期,警员涉及财务问题而自杀的个
案屡见不鲜,可见问题非常严重。

警员负债问题备受各界关注,是因为警队的工作关乎社会利益。
警队以“伸张正义,维护法纪”为己任,其工作不单止需要市
民的合作,更需要获得市民的信任。警员负债,部分无力偿还,
意志薄弱者,感到心灰意冷,消极厌世而走上自毀的道路,或
铤而走险,参加贪污游戏,知法犯法。不论是警员自寻短见或
是与坏分子同流合污,都严重打击警队士气、打击市民对警队
的信心。

要解决问题,先要了解警员负债的原因。香港社会的赌风严重,
不论合法的赌博以至非法的聚赌,都非常严重;而资本主义社
会的一种消费文化是先使未来钱。今时今日,分期付款、信用
卡等负债形式已成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警员作为社会的一
分子,有时亦难免随波逐流,不知不觉间受到社会风气所影响。

保安科应正视警员债务问题的严重性,不应逃避,更不应以
“问题并不严重”、“树大有枯枝而已”来敷衍了事。承认问
题存在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民协建议加强警队的內部管理、加强內部团结与纪律、建立上
下级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这关系包括彼此间互相信任,有足
够的沟通、了解和谅解,以提高警员的士气及凝聚力。

其次,是加强教育及辅导。教育警员培养更多、更健康的兴趣
及嗜好,令警员避免沉迷赌博。警务处亦应为警员提供一些有
用的辅导课程,指导、教育警员建立一套健康的理财与消费观
念,避免警员因理财不善而陷入财务危机。

最后,民协建议政府制定有效及恒常的政策,增拨资源以正面
防止警员负债问题进一步恶化。

本人谨此陈辞。

保安司致辞:主席先生,我完全同意议员们的意见,警员一旦
因为债务缠身而陷入经济困境,会对他的操守带来不良影响,
亦会影响工作表现、警队士气和廉洁形象。我们充分明白到有
必要确保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市民对警队的信心。正如布政司早
些时候所说,维持一队受到市民公认为廉洁而有效率的公务员
队伍,至为重要。

警务处处长一向就警务人员举债情况,施行严谨的政策。警务
人员必须审慎处理个人财务,而警队亦鼓励属下人员,维持健
康正当的生活方式。因此,警队已制定一套全面策略,以防止、
辨别及处理警务人员欠债的问题。这个策略包括为新入职及在
职警务人员举办有关负债及个人理财的讲座和研讨会。如果有
需要,警方亦会提供个人的辅导服务。

刚才有位议员提及警员的负债与自杀的关系,自从一九九零年
起,一共有24名警务人员自杀,而其中有八宗个案可能涉及当
事人遇到某种程度的经济困难。警务人员自杀的原因非常复杂,
但相信主要原因就是压力。警务人员每天要面对无法预测及可
能危及生命的处境,加上市民大众对警队的要求越来越高,因
而带来工作上的压力,警队已经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警务人员应
付压力。这些措施包括促进朋辈及社区的支持,提供处理压力
的训练、举办适当的运动及康乐活动、向警务人员家属提供福
利服务,以及为健康欠佳的警务人员作出适当的职务安排。警
方亦准备在警队內增设一个临床心理学家的职位,以便辅导警
务人员应付所面对的压力,而这些临床心理学家会严守专业的
守则,不会将一些受保护的资料向第三者透露。

警队同时亦有发出行政指引,列出警队各级管理层监察及处理
警务人员负债问题的步骤。警方亦根据过往处理警务人员负债
个案的经验,编制负债指标一览表,以便管理层对属下警务人
员负债的程度提高警觉。

此外,警队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以密切监察警务人员无力偿
还债务的情况。根据最近进行的调查显示,警务人员负债而无
力偿还的个案,已由一九九四年下半年的145宗,下降至一九九
五年上半年的132宗,而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更下降至87宗。
虽然警员无法偿还债项的数字持续下降,但我们并未因此而掉
以轻心。鉴于议员及市民大众对于这个情况的关注,警务处处
长会定期向本局的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结果。

除上述的策略外,当局还有多项有效的措施,使警务人员无论
是否负债累累,均不会被罪犯利用,包括:

第一,警务人员调派的职位,如果须处理敏感的事务
(例如被派往反三合会行动组或反色情行动组),都会
受到审查,以确保只有良好操守的人员,才可担任有关
工作;

第二,《警察通例》订明,警务人员除执行职务外,不
得与明知为罪犯或三合会人士来往。一经证实有此等行
为,会遭受纪律处分;

第三,警员所担任的职位若须处理敏感事务,通常不会
容许长期留在这些职位中;

第四,隶属不同组别的警务人员,可在其他分区、警区
或总区进行突击搜查及拘捕;及

最后,当局亦会不时检讨警队组织架构,杜绝贪污的机
会。

我们关注到,一些警务人员债务缠身,无法偿还,会造成警队
的贪污风气。我可以向议员保证,我们决意打击警队內的贪污
情况。事实上,由于警方的行动而揭发一些贪污案件,已清楚
显示我们对付这个问题的决心。去年,我们成立了警方反贪污
策略程序委员会,以研究在警队內全面推行肃贪措施。该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找出和杜绝现行运作制度內的贪污机会,
以及推行一些措施,以抗衡对警队不良的影响。现时各方面的
工作都已有相当进展,该委员会并且正为警队制定一套专业操
守指引。

有些议员建议,警队应要求所有警务人员申报负债的详情,以
便密切监察他们的负债情况。但据我所知,若要求全部警务人
员都申报债项,则有侵犯个人私隐之嫌,而违反《香港人权法
案条例》第14条对所有香港人的私隐权所提供的保障。即使我
们执行这个申报制度,亦未必能达到预期目标,因为这制度是
依赖警务人员自行申报其负债资料。一个强制性的申报制度,
更可能会产生反效果,对警队的士气带来不良影响。

议员们又表示关注因赌博及挥霍无度而导致无力偿还债项的问
题。我向各位议员保证,警队已严加注视此事。警队并不鼓励
其属下人员赌博,而《警察通例》亦清楚订明,警务人员不得
参与非法赌博,或在警队各机构范围內赌博,警务人员若触犯
上述规定,会受到纪律处分。在过去两年,共有13名警务人员
因赌博而被停职,另有14名受纪律处分。理财不善及向非法途
径借贷,亦有可能被当局循刑事诉讼或纪律研讯程序审查。在
过去两年內,分别有九名及五名警务人员因上述两项原因而受
到纪律处分。

今天的辩论清楚显示,各位议员和市民大众都深盼警队能继续
提供高水准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形象,并慎防被少数害群之马
玷污声誉。各位议员可放心,我们会继续朝着这方向努力。我
们充分了解到,一支廉正不阿的警队,是维持公众安宁和社会
秩序的先决条件。我们决心在此跨越九七之际,维持一个专业
和受到市民尊重的警队,对市民提供高质素的服务。警务处处
长亦会继续密切监察上述情况,并且在有需要时,采取适当的
进一步行动。

谢谢主席先生。

主席(译文):刘汉铨议员,你现在可以发言答辩,你原有的
15分钟发言时限,现在尚余5分47秒。

刘汉铨议员:主席先生,我不打算致答辞。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老人政策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促请政府考虑“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的健康问
题、财政、住屋和对社会支援的需要,特别是他们在危
急关头的需要,尽快制订照顾此类老人的综合计划,以
确保此等高龄人士均可备受尊重地安享晚年。”

梁智鸿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所列,动议
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今天我提出有关老人问题的动议议案,可说是一个“老”问题。
单是过去两届立法局,便已先后就这个问题讨论了七次,如果
包括退休保障在內,便有16次之多。

政府在每次回应议案辩论时,都说得很冠冕堂皇,例如承诺使
老年人“老有所依”、使他们能够有尊严地过活等。不过,如
果政府真的这样做,为何还有这么多人提出批评?为何越来越
多老年人请愿以求爭取权益?为何还在今年年初出现一连串所
谓“冻死人”的事件,引来社会这么大的回响?

当然,我要指出,将所有由于天气转冷而引致病发身亡的事件
完全归咎于政府,是绝对有欠公允的。但今次的“危机”却充
分暴露政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度,完全沒有为“处
于危机的老人”(或称为“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以下简称
“危机老人”)拟定周详的照顾计划。

我相信大家都会认同有需要制订一套全面的老人政策。现在摆
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大群面对危机而急需援手的老年人。所以,
主席先生,今天我提出这议案的目的,是希望将各位的“火力”
集中在这群“危机老人”的身上,为有关服务和策略,提出更
具体、更全面和更集中的路向,迫使政府以积极的行动作出回
应,为这群被遗忘的“危机老人”尽点力。

其实,政府早于一九八八年已正式承认存在着“危机老人”这
个问题。“危机老人”一词,包括独居、居住环境欠佳或身陷
危机的老人,或身体、精神健康欠佳而须长期留守家中、不知
如何申请所需服务、不喜欢使用中心服务,或受虐待的老年人。
香港很多老年人即使与家人同住,但在晚年时的某些时间或环
境都可能会成为“危机老人”。然而,由一九八八年直至现在,
我们也看不到政府为“危机老人”制订周详的计划,这真是教
人失望。

单以老人外展队为例,政府在五年前以试办形式资助了两队外
展队,而时至今日,外展队的数目仍然只有两队,每队只有两
人。但青年外展队方面,已经有三十多队,每队有十名专业社
工。相比之下,是否显示政府实行“年龄歧视”政策?是否因
为老人不像青少年般懂得抗议和爭取,所以政府便利用各种藉
口对他们的需求视若无睹?

政府于较早时面对议员质询时,不断说为了照顾社区內的老人,
会发展老人义工家务助理、社区老人科评估小组、老人精神科
小组,以及建立地区的网络,帮助找出“危机老人”。

当然,这些服务各有其价值。但政府现时所采取的只不过是
“蜻蜓点水”式的做法,而且有鱼目混珠之嫌。要有效和有系
统地连贯这些分割的服务,我们必须先解决四大问题:

(一) 我们缺少有关“危机老人”的整体数目和特性的
资料数据,作为策划服务的依据;
(二) 我们缺乏合适的准则和专业人士,鉴别和找出
“危机老人”;
(三) 我们严重缺乏支援和跟进服务;及
(四) 我们欠缺有效的机制,统筹不同范畴和机构的工作。

主席先生,我会尝试指出解决这四个问题的方法。关于缺乏资
料数据方面,政府一方面说要照顾“危机老人”,另一方面连
“危机老人”的数字也欠奉,那怎能为他们策划和计算以后的
服务呢?我知道政府已委任了顾问公司研究老人的社区支援服
务和住宿需求问题。但有关研究需时12至15个月才会完成,即
使完成后也不知道要等多久才可予以推行。请问这是否拖延手
法?“危机老人”会否如此幸运可以等待12至15个月呢?如果
政府真的有诚意照顾这些“危机老人”,其实可以选用很多现
有的资料,例如我们已知全港有8万个独居的老人,另有82 000
个老人领取综援金。根据急症室的资料,每个老年人每年平均
到急症室求诊一次。为何政府不能首先服务这些“危机老人”?
为何不能在香港所谓的“老区”首先推行这些服务?

第二,关于鉴别“危机老人”。自从发生“冻死人”事件后,
政府官员不断重申要发挥中国人传统“守望相助”的美德,而
且要进一步推动义工计划。这些说话表面很动听,但外展服务
的前线工作人士告诉我们,不少“危机老人”均不愿意与人接
触。这样,义工怎样去寻找他们?如何有专业知识去了解和分
析他们的需要?政府应一方面推展义工计划,一方面增聘专业
社工主动寻觅和服务这些“危机老人”,而不应企图推卸责任,
利用义工节省社工人手和资源。

第三,关于欠缺支援和跟进服务。即使找到“危机老人”,却
又不能及时提供足够的跟进服务,则可说是前功尽废。

以我较为熟悉的医疗健康范畴为例,不错,政府目前设有四间
老人健康中心,但有谁会带老年人去比较偏远的健康中心验身
和参加健康讲座呢?即使验出身体有毛病,又有谁去跟进?谁
人会接送这些老人到专科诊所呢?无怪乎这四间健康中心的使
用率奇差矣!

政府近年确实已拨款给医管局发展社区老人科评估小组和老人
精神科小组。但根据医管局比较保守的估计,香港有两成老人
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问题。換句话说,至少有15万老人需要接
受这方面的照顾。请问全港只有八队老人精神科小组,这又怎
可以应付?而其余八队社区老人科评估小组连私营安老机构也
未能兼顾,更遑论真正照顾社区里的“危机老人”了!

最后,关于欠缺有效的统筹机制。要有效率地照顾“危机老人”
的各方面需要,我们必须设有妥善的统筹机制,这机制可分为
地区和整体两个层面。

就地区层面来说,当局应立即设立一套系统,联系和统筹直接
接触“危机老人”的机构,以及地区上各种老人的福利、医疗、
住屋等服务。

就整体层面来说,当局应设置机制,统筹各个涉及老人的部门
和政策科的工作。这样不单止能真正帮助“危机老人”,更能
造福整体老年人。

事实上,主席先生,我在一九九一年年底提出“老人政策”的
议案辩论时,已催促政府成立老人事务委员会,扮演统筹角色。
但政府一直充耳不闻,直至一九九四年年底老人服务工作小组
提交建议,政府才于卫生福利科属下设立老人服务组。现在已
差不多过了两年,但我们依然未能看到这老人服务组在统筹和
监察方面有甚么成果。我并非指摘有关官员办事不力,他们受
到先天性的掣肘 ─ 老人服务组并沒有足够实权,而且地位
不足以统筹卫生福利科以外的各个政策科和各类工作。要达到
上述目的,我们必须成立一个较高层次、具实权的老人事务委
员会,去监察和统筹各项政策。

主席先生,如果政府真的有诚意照顾老年人,尤其是“危机老
人”,便不应坐视不理,直至危机出现时才亡羊补牢。政府现
在便应坐言起行,建设一个真真正正关怀老人的社会。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提出议案。

议案经提出待议。

主席(译文):正如四月二十九日发给议员的通告所载,陈婉
娴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议
修正案。由于此项议案共有两项修正案,我提议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原议案及修正案。

本局现在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原议案及修正案。我会请陈
婉娴议员先发言,然后请梁耀忠议员发言;但在此阶段不可动
议任何修正案。之后各位议员可就议事程序表所载的原议案及
拟议修正案发表意见。

陈婉娴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墨子》《非乐上篇》曾经提
到:“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
者,民之巨患也。”这也正是香港老年人的写照,现在香港已
有不少老年人正在这种环境下生活。这说法并非夸张之辞,而
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正如刚才梁议员提出原议案时所说,过去
立法局多次辩论老人问题,亦正好反映了刚才我引用《墨子》
《非乐上篇》所说的情况。

老年人因为沒有足够的金钱,所以节衣缩食,极尽悭俭的能事,
吃的是最便宜的菜,穿的也是最廉价的衣服。我们有些朋友不
相信在香港这样繁荣的城市里,竟然还有穿不暖的老人。今年
春节,我们有些朋友到各地区送寒衣给老人家,才发觉不少老
人真的连穿也不够,这是香港的写照。在一些很贫困的地区,
有些老人为了赚取微薄的报酬,日以继夜摘芽菜、推车。为何
六、七十岁的老人仍要工作?社会经济环境不好时,他们本来
便沒有工作机会,但由于雇主体恤他们的困难,因此继续聘请
他们,这便是生活在香港的老人的境况。他们受到剝削和歧视,
被迫接受低薪工作,只能生活在无奈和无助之中。由于缺乏足
够的营养和御寒衣物,于是就出现了刚才梁议员和我所说的情
况 ─ 新年期间一股寒流袭港,不少老人在这情况下因捱不
了而去世。

我的修正案与梁议员的议案方向大致相同,但是我想提出一点,
政府在现阶段应尽快制定一套积极和富前瞻性的老人政策。香
港现行照顾老人的政策,一直都强调是以社区照顾为目标,协
助老人尽量留在社区內安渡晚年。我觉得这政策可以接受,但
这政策虽然有目标,却沒有具体的协助和配合方法。这就正如
我们走进餐厅,经理说这里供应自助餐,可以让客人自己挑选
食物,要吃多少也可以。但当我们接受这条件后,才发觉餐桌
上的东西很少,根本不足够餐厅內的客人进食。香港的老人政
策也是一样,政府告诉我们老人政策有足够照顾老人的网络,
但问题却在春节寒流全部显露出来。香港作为一个现代化的社
会,这方面显然是不足够的。当老人服务机构想改善服务时,
发觉资源不足,这便等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更遑论为老
年人提供更佳的照顾。

社区照顾模式无疑很理想,老年人可以留在熟悉的社区中生活,
得到亲戚朋友的照顾,社区可以满足一切的需要。但我们必须
知道,要达到社区提供照顾,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支援和物料供
应。要照顾一些有需要的老年人,我们须要提供足够的支援,
鼓励区內居民互相帮助,培养社区精神。这种精神很重要,但
如果沒有足够资源或者资料,我觉得一切都是空谈。正如刚才
梁议员说,一些老人的健康中心、医疗设施或房屋都明显缺乏
支援。虽然说社区提供照顾,但却缺乏网络。从今年春节的情
况来看,很明显我们并沒有网络;很多老年人出现了问题,缺
乏很多东西,但当我们想透过网络找寻他们的时候,便发觉找
不到。

正如我刚才所说,新春期间发生的老人危机,已引起了整个社
会广泛讨论。大家看到当危机发生的时候,一些地区上的网络
也未能提供政府所应熟悉的,即那些住在屋村的老年人的资料,
使我们能够迅速行事。刚才我说的是,原来政府本身一直都有
在社区內照顾老人家,但当意外发生,我们便发觉很多漏洞,
而且沒有机制把这个网织好。如果沒有一个网,又如何提供社
区照顾呢?因此,我觉得政府有需要在私人楼宇、公共屋村设
置广泛的网络。我尤其希望政府能够为各个地区订定“危机指
数”,例如政府能否将一些特别穷困和特别多老人的地区的网
络连结起来?另外,那些需要照顾的老年人能否在公共屋村得
到社区的照顾?此外,政府也须要为私人楼宇织好网络,提供
一套包括有紧急救助的完善支援服务。这些都需要我们整体社
会考虑的。

主席先生,我们在立法局已多次就老年人,特别是那些须要照
顾的老人进行讨论,我们很希望政府真真正正确立整个目标,
作好准备,把网络织好,以便老年人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照顾,
这便是我希望政府能够提供的老人服务。

谢谢主席先生。

梁耀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梁智鸿议员的原议案用了“需
要特别照顾的老人”作为讨论对象,他的英文原句是"the
elderly at risk"。我修正这项议案时,虽然沒有作出修改,但
须在这里特别指出我们今天的讨论对象,并不只限于那些濒
临生死关头的老人。

其实,现时有10万名老人领取综合援助,但由于政府申请综援
的条件非常苛刻,仍有不少非综援老人生活得相当贫困。因此
,我要指出,无论是独居老人、合住老人,在轮候公屋中的老
人,或是在安老院居住的老人,只要是生活贫苦或是遇到困难
者,我们都应该加以援手。

事实上,老人问题一直备受立法局议员的关注,但政府一直沒
有认真和彻底的检讨老人问题的症结和老人的需要。政府一如
既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年初发生了几十名老人冻毙
的事件,社署才惊觉香港仍有寒病交迫至死的老人,这时才急
谋对策,填补漏洞。

香港目前正面对人口老化这个问题,现时60岁以上的人口达83
万,估计到二零零一年,老年人口将达117万。面对这庞大的
老人数目,政府既无魄力推行老人年退休金计划,解决老人的
生活负担,又无勇气针对老人赤贫化的问题。另外,老人自杀
率高企,老人住屋、医疗及安老服务等方面仍远远不足。政府
又沒有决心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使老人问题经常挂在我们的
嘴边。这个问题究竟甚么时候才可以获得解决?

近年香港失业率高企,首先给淘汰的便是那些老人,而因此亦
使老人更为贫困。现时,本港有5万名老人居于笼屋或床位中,
过着困兽般的生活。此外,九五年还有5万名轮候公屋的老人,
而轮候时间可能需要七年之久。政府经常强调加强对独居老人
的照顾,但事实上,现时只有六个公共屋村设有屋村联络主任
为老人提供服务。至于提出多年的救命钟服务,政府仍在“拖
拖拉拉”,未有具体执行。

政府对老人的健康状况,也沒有给予具体和充分的关注。到目
前为止,本港只有观塘及石硖尾设有老人健康中心,提供老人
保健服务。由于轮候政府医院门诊的病人越来越多,老人轮候
的时间也需要加长,因而令他们病情恶化。

政府的安老院名额一向远低于需求,轮候人士至少要等两年才
能获得安排入住。现时约有14 000名老人入住公营安老院,而
入住私营安老院的约有16 000人。随着今年六月全面实施《安
老院条例》以后,估计有200间私营安老院会因无法符合条例
规定而要结业,牵涉老人达四、五千人。因此,我认为香港政
府必须从速增设公营安老院,以及使有诚意办好安老服务的私
营安老院得以继续经营,以免需要安老服务的老人流离失所。

我赞成梁智鸿议员所提出的一些要求,特别是要求政府就老人
的医疗、财政、住屋和社会支援的需要,制定综合计划。但我
只怕政府还是听而不闻,原地踏步。因为政府过去一直只是执
行既定政策,政府各部门并沒有就各种各样的老人问题作跨部
门或整体的规划。政府只在卫生福利科下设立一个老人服务工
作小组,由两名官员推动老人服务,但既不制定老人政策,也
不扮演统筹角色。

因此,我建议政府设立独立的老人事务委员会,监察各政府部
门的老人政策,并作出建议。这个咨询架构,应由老人团体代
表、老人服务工作者及专业人士组成。只有一个专门针对老人
服务的委员会,才能全盘审视现存的老人问题、统筹各项老人
问题的调查研究,作出恰当的处理。

我希望政府听取我们的意见,尽快成立一个独立的老人事务委
员会,为老人问题制定长远而有效的政策。最后,我希望各位
同事仍然会继续为老人的需要和福利问题努力爭取,使老人得
以安享晚年。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提出修正案。

主席(译文):梁耀忠议员,你尚未可动议修正案。现在是合 并辩论时间,在合并辩论完结后,你其后会有机会动议修正案。

冯检基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如果各位同事不是善忘的话,相
信也记得农历新年期间,有三十多个人因严寒天气而冻毙,而
其中大多数都是独居的单身老人。这事件令社会人士非常震惊,
亦使我们再次关注究竟我们对这些独居老人的照顾是否足够。

其实,现时有不少老人是单独居住,或者与老伴同住的。他们
都得不到年青一辈的照顾,加上他们长期患病,缺乏金钱、资
讯贫乏,社交圈子狭窄,以致沒有足够能力应付各种突如其来
的事变。我们实在有责任去帮助这些老年人。以下我想代表民
协就社区支援的政策和紧急救助系统这两方面发言,而民协的
另外一位成员莫应帆议员也会就医疗服务和综援金这两方面发
表意见。

香港老人社区的支援服务一向以中心为基础,服务对象都是以
参与中心活动的老人和转介的老人为主,较难接触到那些体弱
多病、行动有困难,以及较为被动和不习惯接受别人帮忙的老
人,而这些老人却最需要别人帮助和容易发生事故。这些个案
其实很需要外展社工主动发掘和处理,但现时的外展社工只得
两队,我相信大家也可以立刻看得到服务不足的情况。虽然如
此,政府仍无意扩展这些服务,政府的解释是,现时已有家务
助理员、外展医疗人员、义工,并且有医务社工和家庭服务中
心社工所组成的支援网络。

我觉得这个支援网络可不可以取缔外展社工的工作,对此我有
很大的存疑。我们都知道,家务助理并非社工,他们沒有社工
的专业知识,不能评估老人的需要。至于义工方面,大家都知
道义工是义务性质,难保他们可以长期跟进个案。而老人外展
医疗队的服务对象,是以院舍的老人为主,并不包括其他不是
在院舍居住而又需要帮助的老人。对医务社工和家庭服务中心
的个案社工来说,老人只是他们芸芸众多服务对象中的其中一
小撮人,他们所处理的老人个案也不多。

这个网络如果真的有效,又怎会发生农历新年老人冻毙的事件?
政府如果真的关心老人的需要,便应该拿出多点诚意,扩展现
有的服务,而不要老是说已有足够的支援网络。

除了有效的支援网络外,我认为紧急求助系统也很重要。在瑞
典、英国这些国家,各种老人活动场所包括住宅和宿舍,都安
装有警报系统,连接医护人员或警方。一些先进地方更会让有
危机的老人随身携带微型呼救器,以备他们发生紧急事故时可
以随时与医务人员联络。

就香港来说,这方面的发展相当缓慢。举例来说,现时公屋有
57 000个住戶有60岁以上的家庭成员,而其中3万人更是独
居老人,但获得安装紧急警报系统的只有1 000戶左右。此外,
这些紧急警报系统只能触动装设在单位外的闪灯或报警器,如
果邻居沒加留意,或是不肯帮忙,发生事故的老人即使按了警
钟,也无法得到紧急援助服务。

至于屋村联络计划方面,自一九九零年以来,只有11个屋村
设有联络主任,但全港合共有超过150个屋村。虽然这项计划
会每年增设十个屋村联络主任,但这速度是否太慢?政府要多
花十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在所有屋村设老人联络主任。

我促请政府加快推行屋村联络计划,并且尽速为有老人成员的
公屋住戶安装紧急警报系统。此外,当局亦应改善现有的紧急
警报系统,将这些系统接驳往中央服务中心。

本人谨此陈辞,支持梁智鸿议员的议案和其他两位议员的修正
案。

罗叔清议员致辞:主席先生,随着本港现代化发展,传统华
人家庭的模式日渐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核心小家庭,社会上敬
老养老的风气式微,加上本港人口日益老化,老人问题亦日益
严重。但相对于其他经济较富裕的地区,本港社会针对老人问
题提供服务的措施及有关设备仍相当不足。政府实有需要联同
社会志愿机构拟定完整的老人服务政策和具体的执行计划。

现时香港60岁以上的人口高达八十多万,占整体人口的14.5%。
若社会支援不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解决,使他们
得以安享晚年,甚或仍然投入社会服务,成为宝贵的社会资产。
但香港一直欠缺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加上社会福利并沒有特
别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致使问题越益严重。

在公共医疗方面,根据最近一个团体进行老人基层健康服务的
调查显示,每名老人平均须花四小时轮候普通门诊服务,而专
科更排期近四个月。为了应付有生之年的一切开支,绝大部分
的老人都非常悭憸,应付三餐一宿已感到吃力,何来余钱求助
于私家诊所?所以,他们只能倚靠公共医疗服务。而目前本港
为老人提供的基层保健又非常缺乏,一般医疗机构只有在老人
生病时才提供护理服务,社康护士人手亦有限。政府应着手改
善老人的医疗保健制度,例如仿效以前的学童保健计划,向老
人提供每年两次的身体检查。而当他们向私人医生求诊时,亦
应获得医疗津贴。

由于一些老人认知能力有限或智力衰退,而且往往自专心较强
或固执,反之懂得或者主动寻求协助的老人不多,因此危机老
人的问题便越益严重,不少老人根本不知道他们本身的社会权
益。据闻,有一个八十多岁患白內障旳婆婆居于后巷,每月只
领取普通高龄津贴即525元维生,而不知道可以申领综援金。
政府的社会服务宣传教育工作效果如何,实在值得我们深思;
而本年度财政预算案实际上并沒有增加老人综援金的金额,令
人颇为失望。

老人外展队现时只有八队,而其中只有两队合共四人由社会福
利署资助。社署更声言不会增拨资源拓展这方面的服务。这方
面的政策实有彻底重新检讨的必要。

本人建议社署增拨资源,积极发展老人义工计划和老人自助计
划,并资助有关志愿服务机构推行这两项计划。这样可使一些
健康较好的老人善用空闲时间,从事有意义的活动。这既可令
其晚年人生更有意义,又可纾缓老人服务人力资源紧张的问题。
老人服务又可使老人建立共同语言,了解身心需要。

政府在增设护理安老院、老人中心和老人服务中心方面进度缓
慢。政府长期以来只提供八成资助额予老人中心,其余两成则
需香港公益金长期提供津贴。如果公益金不再拨款予将来新开
办的老人中心,恐怕不少志愿机构都会有心无力,不能承担长
期的财政支出。本人希望社会福利署考虑全面资助私人机构增
建安老院和老人中心,并鼓励独居老人入住安老院,使众多在
居住床位、板间房、天台甚至后巷或笼屋居住的老人获得安身
之所。

主席先生,本人建议政府郑重考虑鼓励及资助一些志愿机构在
国內,尤其在珠江三角洲一带,兴建及管理安老院和护理安老
院。这样一方面可善用国內低廉的租金和地价,另一方面可以
充分利用国內的人力资源和较低的医疗成本。至于由香港至这
些內地安老院和护理院的交通安排,应可作妥善安排。

住在旧式公屋、临屋或寮屋的独居老人的生命安全问题,实在
令人担忧。本人希望政府积极考虑提供暖炉,加快设置“救命
钟”以及安装接驳紧急救援中心的警钟。

主席先生,对于这些曾为本港经济繁荣及社会进步作过重大贡
献的老年人,除了政府及社会对他们应负责任外,他们的亲友
子孙也应负起照顾他们的责任,左邻右里亦应有守望相助的义
务。除了他们的饮食起居以外,健康护理、身心发展亦应获得
照顾,使他们能够更有尊严地渡过余生。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

杨孝华议员致辞:主席先生,今天的议案辩论,集中于讨论
如何全面照顾老人,使他们可以安享晚年。这与自由党一贯以
来呼吁政府多拨资源、照顾老人的政策是一致的。刚才已有议
员讲述了很多细节,我不再重复了。

不过,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讲述香港的社会福利是有很多层次
的。香港除了老人服务外,还有教育、青少年服务、社区服务,
以及有关房屋的服务。所有这些服务,都须要动用我们的公帑。
自由党的立场是,当我们需要量入为出,按原则作出取舍时,
我们倾向于多拨资源在老人方面。这是因为随着社会进步,其
他社会服务可以循其他途径得到解决。例如房屋方面,随着香
港人生活水准日渐提高,有些人可能有能力替自己解决房屋问
题。至于青少年的问题,始终年青人会有家长照顾。至于教育
问题,虽然学生现时沒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但他们有高入息
的潜力,将来便会有能力。此外,一直以来,社区服务都得到
很多社会人士的支持。但有一个不可抹煞的事实,就是香港的
人口正日趋老化,那些曾经为香港繁荣作出贡献的老人,对于
应付开支越来越感到困难。所以,我们认为在调配社会资源作
出取舍时,应多拨资源,支持提供全面的老人服务。

基于这个原因,自由党会投票支持今天的原议案,亦会支持今
天提出的两项修订,因为这些议案和修订都符合我们的政策。
此外,我们不会要求点名表决和质疑法定人数,只希望这项议
案能够得到通过。

主席(译文):杨议员,你是否说及增加会议法定人数,还是
要提醒我注意不足会议法定人数?

杨孝华议员(译文):我是说我们会投票赞成原议案及所有
修正案,我们不会要求点名表决,亦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会议法
定人数的问题,我们希望议案会获得通过。

主席(译文):你说你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会议法定人数的问题,
倒令我留意到这一点,我现在要点算人数。

我现在暂停会议,并传召议员返回会议厅。

会议遂达致足够会议法定人数。

李华明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关于梁智鸿议员提出的议案辩
论,不知是否与今年农历新年“冻死人”,特别是老年人有很
大关系。民主党认为香港的老人服务长期落后于实际需要,各
种老人的宿位严重不足,要住院的老人也不能得到照顾。就以
农历新年很多老人冻死为例,很多死者都患有心臟病或其他呼
吸系统的毛病。严格来说,他们都是死于缺乏照顾。如果社会
对他们照顾好一点,例如老人院舍宿位安排方面好一点,便可
能会减少这类惨剧的发生。

根据现行的政策,长期住院服务只能提供给那些不能在家得到
照顾及不能照顾自己的老人。但现时宿位严重不足,以至很多
需要住院的老人要等很多年才可以入院。在今次事件中出事的
老人,有很多身患多种疾病,即使不须入住护理安老院,也需
要很多协助和照顾,才可以生活。

各类住院照顾严重不足,其实已不是新闻。随便举个例,今年
财政预算虽然已预留款项增设952个护理安老院床位,另加私
人买位1 200个,但比五年福利计划预测的需求,仍然相差880
个。安老院的情况更严重,比五年计划的估计更相差二千多个
床位。

另外,九四年《老人服务工作小组报告》所提及的持续照顾模
式,到现在也未见有甚么实质的工作。各类床位不足,更做成
分配上的困难。疗养病床位不足,令需要疗养服务的老人被迫
入住护理安老院。护理安老院不足,以致很多早该转往护理安
老院的老人,仍然继续入住医疗服务不足的老人院,结果是很
多人要排队等候。可见那些得到床位的老人也不见得可以得到
适当的照顾。所以我衷心希望政府努力改善老人住院服务。

虽然政府多番拒绝增加老人外展队的要求,但我亦要多谢政府
今次拨款1,700万元推广老人社区的网络。对于这个承担,我
们表示赞赏。至于老人健康中心的问题,我希望再次提出来,
因为我曾经动议辩论过这个问题。虽然总督已答允在九七年前
设立七间老人健康中心,但我们仍然爭取在每个行政地区设置
一间,方便区內的老人。

关于老人健康中心的问题,今天我在立法局亦提出了一项关于
老人牙科的书面问题。最近香港大学医学院一项研究指出,本
港有多达七成的老人缺乏牙科医疗服务。政府回覆说并沒有计
划检讨现时的牙科服务政策,亦不打算在老人健康中心增设牙
科服务。过去数个月来,我曾经探访过十五间老人院、老人护
理安老院、老人中心、老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中心,接触一
千五百多名老年人。他们都面对着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他
们所去的政府诊所并沒有牙科服务。如果牙齿有问题甚至发生
其他事故,他们便不知怎么办。私家牙科服务并不便宜,老人
要靠自己付诊金。那些拿综援的还可以向政府申报取回诊金,
但沒有申领综援的老年人便得靠自己的积蓄去看牙医。公立医
疗服务沒有提供牙科服务,令老年人面对很大的压力。因为老
年人可能不懂保护他们的牙齿。梁医生可能比我清楚,虽然他
不是牙科,他对牙齿也有基本认识,一般是病从口入。老年人
如果牙齿不健康,其实会间接引致消化不良,以及导致肠胃出
现问题。我认为政府由始至终在牙科服务方面,不论对成年人
或老年人,都沒有作出承担。

我希望梁议员在回应时,能够支持我们。现时政府完全沒有提
供足够的牙科服务,我对政府今天的书面回应亦感到非常失望。
我们会继续在牙科服务方面替老人爭取他们应得的“照顾”。
稍后,民主党仍会有罗致光议员详细讲述救命钟的建议,亦会
就今天的两项修正案表达民主党的立场。

本人谨此陈辞,支持议案及修正案。

陈荣灿议员致辞:主席先生,目前全港65岁及以上的人口约
有59万,预计在未来五年,65岁及以上的人口将迅速增至69
万人。若以60岁及以上的人口计算,目前预计的平均增长率
为每年2.5%,由目前约80万人增至二零零一年,将会是118
万。

其中,有特殊需要的老人包括9万名独居老人,当中有六成居
于私人楼宇,包括床位和笼屋。租住床位的独居老人日常大都
只在床位范围內活动,卫生条件也很差。他们所住的旧楼大都
沒有电梯,体弱的老人只得减少下楼的次数,大部分时间留在
家中,其中有些老人几乎与外界完全隔绝。而在笼屋居住的老
人,生活环境也十分恶劣。

在公屋居住的老人也不见得沒有忧虑,只不过居住的地方比上
述的老人好一点而已。现时公共屋村人口老化的问题颇为严重,
部分屋村特别是旧型屋村的老人多达全村人口的30%以上。公
屋老人同样面对社会服务支援不足的问题,遇到紧急情况时,
无法获得即时援助。独居老人和其他与家人同住但亦需要特别
照顾的老人一样,普遍面对医疗、经济、住屋、社区支援各方
面的问题和需要。

政府虽然在九四年时发表了一份老人工作小组报告书,提出百
多项协助改善目前老人服务不足的建议,但明显地,在缺乏全
面老人政策及执行机制的前提上,所有高龄老人可否安享晚年
的问题,仍需我们关注。

主席先生,上星期辩论长期病患者的时候,本人已提出对老人
医疗的意见,这里不再多说。我想讲述老人房屋及经济问题的
意见。如前所述,很多老人的居住环境极不理想。单身人士的
租金津贴经调整后只有1,314元,但私人楼宇的租金不断上升,
老人只能租住简陋的床位或笼屋。政府应尽速提高租金津贴,
使老年人能应付日益高涨的租金,维持合理的居住环境。此外,
在市区重建的过程中,许多居于旧楼的老人都不愿离开原区,
因而感到非常徬徨,甚至宁愿成为区內的露宿者。本人认为,
政府在清拆过程中,应订立相应政策,为独居老人提供适当的
社会服务及安置计划,以解决他们因迁居和重新适应居所面对
的问题。

本港目前仍有二万多人轮候长者屋,一般来说,老人须轮候两、
三年才可获安排上楼,而所获编配的多为二、三人合住的单位。
若要求独立单位,轮候时间将会更长。长者屋的编配政策实在
有重新检讨的必要,如何解决编配额不足和改善轮候时间,仍
有待跟进。另外,护理安老院宿位不足的问题,亦有待政府处
理。

至于对老人的经济照顾,政府应重新检讨单身老人的标准金额,
研究是否应与工资中位数字挂钩,并放宽领取综援老人的收入
限制,改善发放综援信息的设备。此外,政府应增加生果金至
港币800元,并撤销有关的离港限制。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支持议案及修正案。谢谢主席先生。

莫应帆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刚才冯检基议员已代表民协就老
人外展服务及紧急求救系统方面发表意见,我将会就老人医疗
服务及综合援助两项政策提出民协的意见。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虽然卫生署官员指出,在农历新
年的寒流中,沒有老人是因为患低溫症而冻毙,但如果不是老
年人平时得不到适当的照顾,身体变得虛弱,天气一转冷便发
病,又怎会有那么多老人因此而去世?我们实在有需要检讨现
时为老人所提供的医疗和保健服务是否足够。

一些老人基层健康服务的调查指出,老人平均要轮候四小时才
可以获得公立医院及诊所的门诊服务。四小时绝不是一段短时
间,再加上不少轮筹的地方并沒有足够的遮盖和遮荫,也沒有
靠背的椅子,令已经身体不适的老人饱尝日晒雨淋及坐至腰痛
的痛苦,他们的病情可能更因此而加重。由于轮候时间实在太
长,有些老人可能有病亦不看街症,宁愿自己买成药或留在家
中休息。我们在此促请政府改善现时轮候门诊的情况,按照每
区老人人口的比例,增加老人筹的数目,尽快改善现在的轮筹
设施,并且按区內的需求,增加医护人员,缩短老人轮候的时
间。

随着人口不断老化,预防更胜于治疗,倘若老人家能够适时做
身体检查,及早作出预防措施,我相信有很多的疾病是可以避
免的。但现时老人的基层健康教育并不普及,而老人健康院只
有四间,到九七年亦最多只增至七间。这个数目实在少得可怜,
我认为政府应检讨现时的规划,在每一个行政区內至少设立一
间老人健康中心,并且加强宣传,令这些中心能够充分得到利
用。

除医疗及保健服务外,老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亦是相当重要的。
在年初政府公布了综援的检讨报告,各项综援金均有改善,但
单身老人的综援金却原封不动,只随通胀调整。我觉得政府无
视老人的苦况,使他们过着捉襟见肘的生活。试想一个月只有
一千九百多元,每日只有六十多元,又如何维持一个有尊严、
合理的生活水平?遇有突发的事故,又哪有金钱应急?

民协一向要求将综援提高至工资中位数的三分之一,即2,700
元,这个水平是根据国际贫穷线而厘定的。但当局指出综援金
并非退休保障而拒绝了我们的要求。我觉得政府的讲法否定了
这些老人以往对社会的贡献。他们为建设香港社会付出了半生
劳力,在晚年时希望有尊严的过活,难道这是过分的要求?倘
若不是政府在退休保障上“真戏假做”,不愿意作出承担,这
些老人又何需靠综援金渡日?

最后,我想谈谈设立老人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其实,香港老人
人口不断上升,整个社会也须长远面对及解决老人问题。老人
问题本身涉及福利、医疗、房屋等不同政策的范畴,需要政府
协调及统筹。所以我同意成立一个独立、常设的老人事务委员
会,负责制定及统筹老人的长远政策,并不时对有关政策作出
检讨,而小组的成员亦应包括老人代表及前线社工。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

蔡根培议员致辞:主席先生,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经阶段,任
何人都无可避免地面对这些客观规律。随着平均寿命的延长,
根据一九九五年年中人口统计,60岁以上的老人占全港总人口
13.5%。人口不断老化,而社会老人福利服务又不能面对老人服
务的需求,随之而来的老人问题遂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去照顾老人的责任一般都是由个人或其家人承担,随着社会
意识受西方思想影响,孝顺之风式微,子女孝顺父母之心远逊
于父母爱子女之心,年青时含辛茹苦养育子女成人后,到晚年
不少却被子女冷落。另一方面,由于香港迟迟尚未推行全面退
休保障计划,低下阶层老人哪有积蓄安享晚年呢?

近年来,香港社会对老人关心程度有所增加,但仍不足够。政
府在老人服务方面以推行社区照顾为主,让老人可在自己熟悉
的社区生活,原则上是值得支持的。但社区照顾政策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家庭的支援及邻舍的守望相助,可惜资源不足,根
本未能在各方面得以发展。目前,政府在社区亦只有两队老人
外展队及一些家务助理。老人医疗外展队,根本无法应付老人
服务的需求。老人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需要特别的全面
照顾,故此港进联建议在本港每区都建立一支老人外展队,同
时设立一套完整的老人专科医疗服务,并迅速增建护理安老院
及老人服务中心。

除了健康问题外,老人的住屋问题长期受忽视,特别是一些独
居老人,相信各位对春节期间老人冻死事件还记忆犹新吧!很
多老人的居住环境相当恶劣,他们不少居住在床位、板间房、
天台,甚至一些僭建的后巷或铁笼;有些更面临政府、土地发
展公司、私人发展商的收楼威胁,被迫至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一些轮候多年后可获分配“上楼”入住公屋,但大多获配一些
旧型屋村单位,设施不足,缺乏维修;若要编排新型屋村则租
金较昂贵;若被编排较偏远的地方,则生活习惯被迫改变,故
此,我们希望政府在编配公屋时,多考虑一些老人需要,以原
区安置入住一些新型公屋,及以津贴形式补贴租金,让这些老
人能在晚年得以安居。此外,政府应加快增建安老院,以解决
老人院宿位长期严重不足的问题。

最后,本人谈谈有关综援金问题。全港目前有三成老人有资格
接受综援,而现时只得一成老人申请,他们每月只得一千九百
多元,这种综援水平实在无法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基本生活开
支,更遑论要安享晚年!政府订立这个综援金额标准实在过低,
但政府却指出独立老人的开支已比全港最低收入的5%住戶高
出16%,政府这样比较是否要“穷斗穷”呢!提高老人生活质
素的最直截了当方法是提高老人综援金额,港进联赞成将综援
金逐步提高至香港工资中位数的三分之一,即2,700元,以改
善老人福利。

踏入下一个世纪,老人问题将成为本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本人认为现在已是时候全面检讨我们的“老人政策”了。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支持议案及修正案。

黃伟贤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会集中讲述有关老人自杀及心
理卫生服务这两方面的问题。

一直以来,香港政府动用了大量资源协助青少年解决自杀问题。
当然,年青人自杀是一件令人惋惜的事,但我们亦不可因此而
忽略了本港老人自杀问题长期受到漠视这现实。虽然每年一些
有关团体,例如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会公布老人自杀的数字,
而香港的舆论总会泛起一阵涟漪,但很快便会沉寂下来,问题
就好像平伏了。

其实香港的老人自杀问题非常严重。九四年发表的老人服务工
作小组报告书指出,在八一年,老年人的自杀率约为30.8%,
八六年上升至42.7%,而九一年则是37.4%。过去十多年来,
老人自杀率都维持在一个高水平。该报告书第153段也指出本
港的老人自杀率相当高。根据香港大学去年所进行的有关香港
人自杀研究报告,60岁以上老人家的自杀率急增。整体来说,
香港每年平均都有大约250至300名老人家自杀,占全港自杀
人数的三分之一。其实很多老人自杀个案都被归类为意外,所
以实际数字一定较政府的统计数字为高。

正如老人服务工作小组报告书第152段指出,自杀是一个十分
复杂的问题,原因不一,包括社会、心理、情绪及处境等因素,
而长期病患、所爱者去世、家庭烦恼、受挫、失望和绝望,也
是老人企图自杀的一些原因。该份报告书又指出,其实在很大
程度上,很多老人家自杀主要都是因为病患或心理和情绪抑郁
所导致。当老人家久病,自然便会厌世,又或身体机能衰退,
感到孤单,都会令老人家萌生去意。

现时政府的政策只是很被动地设立老人中心,提供一些老人服
务,便以为老人去那些中心,得到娛乐后,便会天下太平。政
府根本无意识去主动寻找一些特别需要帮助或所谓的“危机老
人”,向他们提供额外的服务。其实香港的精神科服务严重不
足,特别是针对老人的心理卫生或精神方面的服务,例如对一
些性格孤僻,患有老人精神病,如抑郁症、痴呆症的老人的服
务就更少。

九四年发表的老人服务工作小组报告书中,提到沙田医院在九
三年开展了一队老人精神科小组,成员包括一名高级讲师、两
名医官、一名职业治疗师和13名护士,主要工作包括探访四间
护理安老院和三间老人宿舍,为那些老人提供精神科治疗和评
估服务。这些服务除了可以起治疗作用外,自然也有预防作用,
减少老人家因为心理抑郁和情绪问题而走上自杀之途。

老人服务工作小组认为这老人精神科小组的服务方式非常有效,
医院管理局亦总共成立了三个类似的小组。为了达到一个医院
区域內有一个社区老人科小组和一个老人精神科小组,老人服
务工作小组建议成立四个老人精神科小组。但我认为现时所提
供的服务远远不足以应付有关需求。虽然很多老人家未必懂得
怎样去寻求这方面的援助,但假如我们能够主动一些,正如刚
才很多同事所说,情况当可改善。现时政府只设有两队外展老
人社工队,服务荃湾和东区,远远不足以应付需求。本局很多
同事一直要求政府在每一个行政区內均设立老人外展社工队,
主动接触老人家,了解他们的心理和精神状况,及早发觉问题
的存在而对症下药。

主席先生,老人自杀问题相当复杂,而本港的老人自杀率也相
当高,但很可惜,政府至今似乎对这问题仍然束手无策。我很
希望政府除了加强刚才我所说的老人心理卫生健康服务外,也
应该对老人的自杀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了解老人为何
自杀,特别是有关数字显示,年纪越大的老人的自杀率越高。
我很希望卫生福利司稍后就这方面会有一个正面的回应。

谢谢主席先生。

田北俊议员致辞:主席先生,香港人口老化,很多同事刚才
也有提到。现时香港年过65岁的老人家已经有60万,在不久的
将来,可能更会增至八、九十万。我们都明白到,这群老人在
香港这数十年来的经济发展中,都曾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当然,其中有些是不幸的一群,即他们在香港的经济发展中所
获得的效益不大。可能在他们做工的时期,须供养家中子女,
储钱不多;又可能今时今日儿女长大了,但他们的收入在养育
自己的下一代之后已所余无几,再无力供养父母。在这情况下,
工商界和自由党支持照顾这群特别有需要的老人家。

梁智鸿议员的原议案和两位同事的修正案都要求政府照顾这群
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即“elderly at risk”,而并非要求政府
照顾全部60万的老人,有别于我们曾经讨论过的“老人金”概
念。基于这个理由,自由党和工商界对原议案和两项修正案,
都会表示支持。

主席先生,我认为有两点是值得一提的。第一,现时的所谓
“危机老人”是否只得8万之数?政府说在60万老人中,获得
综援的有八万、九万,但“危机老人”的数目会否多些呢?主
要是因为我们认为政府在申请综援方面,做得并不足够,而综
援的申请表格也十分繁复。其实不要说申请综援,往往在工商
界的运作中所须填写的申请文件,也要很多人才可以应付得来。
如果单靠一名学识水准不高的老人在填写这么多表格后才可申
请,政府才会批准的话,可能有很多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因不
懂得申请而被人认为沒有出现问题。因此,我们促请政府研究
这事。当然,这会带到专业社工的问题上。如果有多些专业社
工帮助这些老人家填写表格,就会清楚知道他们是否符合申请
综援资格。

第二,工商界认为现时老人综援金每月只得一千九百多元是远
远不足的。我们认为刚才数位同事提到的工资中位数三分之一
的2,700元,是较为合理的数目。当然,从社会福利的支出方面
而言,这五年的实际增长有60%之多,我们认为在整体而言是
足够的,特别是一家四口的综援金达到10,200元,其实已算颇
高。与老人家只拿取一千九百多元相比,实在相差太远。

主席先生,最后,我想一提的是,从工商界的角度而言,现时
聘请老人家工作,难免会如陈婉娴议员所说,出现工资低、工
作环境差的情况。这个同工同酬问题可能全世界的老人都要面
对。因为雇主付给工人工资,当然希望工人能有一定程度的工
作量。无可否认,老人家的工作量是较低的。

此外,我也想提出一点,而这是其他议员沒有提到的,那就是
我希望现时香港300万“打工仔”都要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准
备一下。如果沒有能力就沒有法子,但如果有能力的话,我希
望他们能多储蓄,因为终有一天,300万“打工仔”会变成现
时所说的60万老人家。我不希望他们到时问社会如何照顾他们,
或工商界如何制造多些就业机会给他们。我希望他们及早考虑
自己的问题,不要依赖社会太多。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支持原议案和修正案。

何敏嘉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在今年二月寒流袭港时,寒冷
的天气令香港部分老人因为缺乏照顾而死亡。我很希望在此集
中讨论一下,从基层健康角度来看这一群缺乏照顾的老人。

首先,我想看一看环境卫生方面,这个环节与个人的健康情况
有莫大关系。一些生活环境欠佳,例如住在天桥底的露宿者,
很多都缺乏了一些基本的保暖工具,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基层
健康的重要一环。单单这种环境就已经可以令他们染上很多气
道的疾病,例如气管炎和肺炎而导致死亡。他们每天在天桥底
吸入的汽车废气或在笼屋內的混浊空气,都是令他们的胸肺长
期不健康的原因,使他们容易染病。他们肯定也沒有一个健康
的生活。很多露宿者都沒有均衡的营养,一来因为他们的收入
少,二来是他们的保健知识不足,使他们的基本抵抗力较一般
老年人为低。如果再加上因为面对经济困难而产生的心理压力,
就令他们更难以抵抗病魔。有关心理健康方面,黃伟贤议员刚
才已作出很详细的讨论,我不准备在此重复。

有关健康服务方面,我很希望在此清楚指出,我们说的其实并
不是一些老人中心提供的身体检查或防疫服务,而是要包括一
些重要的健康教育。不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相当不均衡,除了
是因为欠缺健康教育外,还与他们的牙齿很有关系。沒有牙齿
当然对他们的健康会有影响,但很多老年人的营养出现问题,
其实都是因为他们沒有牙齿而吃得不好。如果政府进行研究,
便会很容易发现其实老人所以吃得不好,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
他们沒有一副好的牙齿,这是全世界很多研究和文献都有记载
的。因此,对于政府今天回覆李华明议员的书面质询,说不打
算改善为老人提供的牙科服务,我感到非常失望。我所说的健
康教育,并不是在诊所內放几块展板或举行展览就可以达到,
而是我们要主动将这些有效的信息带给老人家。如果我们只是
依靠现时传统的中央教育组所做的工作,又或只是放几块展板
在诊所內,这些信息显然不可以传达至最需要健康教育的老人
家。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这些人士很多都患有慢性疾病,他们可能
在日常的情况,心臟或呼吸系统早已处于一个远不算健康的状
态。一旦遇上例如寒冷的天气或病菌的感染,就会使他们本已
属病态的心肺系统百上加斤,感染非常严重的疾病而导致死亡。
政府要特别加强服务,令他们知道自己染上何种慢性疾病,怎
样可以保护自己,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心肺系统已经不如常人,
当他们受到感染,就会很难痊愈。

我很希望政府可以在这些方面切切实实做一些工夫,令这些信
息可以传达至这些老人家。我很希望政府会有具体建议,而不
要停留在现时以一些传统的方式来宣传健康教育。

我谨此陈辞。

张汉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民建联认为现时的问题是政府
缺乏整体具前瞻性的老人政策。就老人的住屋和经济上的需要,
民建联的同事会发表意见。本人将会集中在医疗、社区支援及
心理健康方面发言。

目前的老人政策,一贯以社区照顾为目标,即协助老人尽量在
自己的社区內安度晚年。可是,目前的政策徒有目标,却未有
全面的协调及配合。社区照顾的成败取决于家庭的支援、邻舍
的守望相助及社区的支援。目前的问题正是网络未能建立,及
社区照顾老人的能力不足,缺乏适当的资源及支援配合。

主席先生,民建联建议协助独居老人减少生活危机的措施包括:
订定全面的老人服务政策,成立老人外展服务,协助“危机老
人”,目标是尽量为所有“危机老人”建立社区照顾网络。订
立各区“危机指数”,令“高风险区域”,如私人楼宇密集的
旧区,可获优先外展服务。房屋署及社会福利署应尽速为“有
特别需要的老人”提供免费救命钟设施,解决救急扶危的需要。
全面为独居老人装置电话,并将之接通救命钟设备,装置费用
及月费开支,由政府支付。此外,督促社会福利署职员主动探
访独居老人,并在长假期前,及早安排辖下社工为老人做好照
应准备。最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应为全港老人及露宿者制定一
套全面的“御寒解困”机制及策略,加强与志愿机构合作。社
会福利署与房屋署则须检讨现时老人宿舍的“解困应急”设备。

至于在老人医疗服务方面,我们觉得政府缺乏中央统筹的老人
保健服务,同时经费一向不足,老人专科医疗服务亦明显缺乏,
疗养病床数目不足,以及老人基层医疗也严重欠缺。因此,我
们建议政府必须增加经费,设立专责部门统筹老人保健服务,
于全港18区每区设立最少一间老人保健中心,为60岁以上老
人提供健康检查、转介专科、家访等服务。加强老人专科门诊
服务,提高救护车护送服务水平。此外,按老人人口数目,重
新评估老人对护养病床的需要,并为轮候护养病床的老人提供
社区支援服务。

在提到社区支援服务方面,我们觉得应扩展老人外展服务。香
港人口现正迈向老龄化,老人遇到的各种生活问题以及各种服
务需要亦越来越明显。虽然,政府透过资助非政府机构,提供
各类院舍住宿服务和社区支援服务,一般只能采取以中心为基
础,或收取转介的模式,并不能主动发掘有需要的个案,但对
于一些独居、体弱多病、行动有困难、或对社会服务欠缺认识,
存在“不想靠人”、“不想攞救济”观念的老人,他们有很大
程度的困难去使用上述两种服务。故此,他们极需要有专业知
识的老人外展社工主动接触,了解其需要,以便提供所需服务
或作出适当的转介。

除了对老人在经济及物质提供照顾外,对老人的心理健康亦不
容忽视。本港老人自杀的情况相当严重,他们自杀的原因各有
不同,但未必与经济或物质有直接关系,可见心理的障碍亦是
其中重要原因。老人多因自尊、固执而不愿向人倾诉,因此,
本人建议政府在每个区成立老人社区服务中心,提供专业心理
辅导服务,亦可由外展社工推介。在该中心內,老人接受心理
辅导专业人士服务,解决消除心理障碍,加强自信,融入社会,
适应社会,则可将老人自杀的危机减至最低。

主席先生,为了确保本港所有老人均可备受尊重地安享晚年,
本人认为政府应尽快制定积极和前瞻性的老人政策,并促请政
府考虑“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的健康、经济和住屋的需要,
建立全面的社区支援网络,包括扩展老人外展服务,使老人获
得全面的照顾,以有尊严及无忧的生活方式,度过人生最后路
程。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民建联会支持原议案及两项修正案。

罗致光议员致辞:主席先生,今个立法年度,讨论老人政策
及老人福利问题已有多次,在这里我亦不想重复过往所提过的
问题和意见。事实上,听了这么久,我只需要说“同上”就已
经差不多可以坐下来。不过,我想转換一下话题,不谈福利,
只集中讨论一下医疗服务问题。这当然也由于这项议案是由梁
智鸿议员提出,所以我觉得应该集中讨论医疗问题。

在老人医疗服务方面,面对的问题很多,我想集中讨论三项。
第一是身体健康的预防性服务;第二是收费;第三是轮候时间。

现时老人身体检查及预防性服务不足,不少老人家身体有毛病,
但因得不到适当照顾,而令身体健康恶化。明显的例子便是老
人家患上糖尿病后得不到适当照顾,而产生其他毛病,如白內
障。这可说是由于预防及照顾工作不足,而令医疗开支增加。
換言之,改善老人健康及预防性服务是刻不容缓的。

医疗费用往往是老人的主要开支之一。那些收入稍高于现时综
合援助水平的老人家,面对的困难更大。因此,我希望政府考
虑两个可能的方法,去解决老人医疗费用问题:

  1. 所有60岁以上的老人使用公共医疗服务,半价收费。

  2. 在综援水平之上,多定一个水平,即由于医疗开支高,
    而令生活水平下降至综援水平的病人,全部豁免收费。

第一个方法简单,行政费低,所有老人都可以受惠。第二个方
法给予有特别需要的老人的帮助更大,但增加了行政费用。

第三个问题是轮候时间,刚才莫议员也有提及,一般门诊的轮
候时间很长,十多年前我已进行研究,结果显示要等候四、五
小时;现在进行研究,结果也是要等四、五小时。多年来这问
题均受到不少批评,但不见有多大改善。轮候时间对于有病的
老人家影响最大,他们往往由早上六时排筹,不幸的要到十一
时才可以见到医生。而这些诊疗所给轮候人士休息的地方不足,
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增加老人筹,改善老人预约复诊安排,至
为重要。

今年旧历新年,由于寒流,间接导致百多名老人死亡所反映的
问题,今天很多发言的议员已谈及不少,在此我不再重复。现
时,我正在努力筹组一个非牟利的老人紧急呼援中心,为家居
的老人提供紧急警报设施及呼援服务,我非常希望得到政府及
各界的支持。有关细则安排,我会在短期內公布。现时可以说
的是,捐款已有百多万元,问题是何时可以尽快设立一间非牟
利的机构进行。明天我会去看地方,而房屋署亦已考虑提供一
些我们可以使用的地方。日后大家会听到更详细的消息。

民主党非常支持梁智鸿议员的议案,亦在事前就议案的字眼给
予梁智鸿议员一些意见。不过,今天有两名议员就这项议案提
出修正,就这方面,我们不能不表示意见。陈婉娴议员及梁耀
忠议员的修正案,令我们感觉到两难。一方面,我们认为立法
局议员应互相尊重,当原则上我们同意原议案时,便不应加上
自己的字眼。如果有细节的意见,便应及早联络原动议人,希
望他吸纳自己的意见。作出细节上的修改,民主党认为是对原
动议人不尊重。但另一方面,我们亦不能不表示支持这两项修
正案,因为它们都符合民主党的政策立场,我们又不能投反对
票,否则,在记录上会令人误解。

因此,民主党会对两项修正案投赞成票,但我们呼吁立法局的
同事不要做“修正议员”,给予提出原议案的同事一个基本的
尊重。

本人谨此陈辞。

主席(译文):我现在请梁智鸿议员就对其议案动议的修正案
发言。你共有五分钟可就两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致辞:主席先生,首先,我很多谢两位同事修正
我的原议案,希望所有同事除了支持我的原议案外,亦同时支
持其他两项修正案。因为事实上,情况很简单,两项修正案所
希望推动政府做的事,第一,已包含在我的议案演辞內;第二,
他们想推动的事,其实我从一九九一年至今正不断进行,所以
他们其实是想给政府多些压力而已。

我亦多谢刚才罗致光议员说,不要只作修正议案的议员,我们
应该尊重原议案。在这方面,有人问我:“既然你已经同意这
两项修正案,为何沒有加入他们想修正的字眼?我有三点理由。
第一,因为该两位同事提出修正时,已经太迟,我不能再修正
我原议案的字眼;第二,我觉得在那么中性的辩论里,多些议
员提出修正,自然会引起多些议员发表意见,是一件好事,因
为能给予老人多些支持,推动政府为老人多做些工作;第三,
在现时的环境来说,假如不想别人修正自己的议案的话,最简
单的做法是将整篇演辞写在题目栏內,那就不会有人修正了,
因为题目已经包含了全部想说的话。

我今次提出的议案范围比较窄,原因很简单,我们就整体的老
人政策,已经讨论了很多次,但二月时有那么多老人冷死,我
看到有一群需要我们立即关注的老人,那就是所谓“危机老
人”,我希望政府能在这方面多做工作。假如我们集中讨论这
群老人,便有如集中火力推动政府在这方面多做工作。

在这方面我想澄清一点,就是刚才梁耀忠议员似乎误会了“危
机老人”的意思。“危机老人”绝非指那些快要死的老人,其
实社工界和政府都对“危机老人”有一个准则,我现在再说一
次。“危机老人”是指那些独居、居住环境欠佳或四周有危险、
因身体或精神健康欠佳而要经常留在家中、不知道如何获得服
务或不喜欢别人帮助,以及受到虐待的老人。換句话说,这些
“危机老人”是任何一位老人家,即使与家人同住,他们的晚
年也可能会隐藏着危机。因此,我希望大家明白我提出这项议
案的原因。刚才李华明议员说不太明白我为甚么会提出这项议
案,其实很简单,因为我解释时他刚好去了吃饭。(众笑)不
错,李议员是猜对了,纯粹是因为今年二月有老人冷死而引发
我提出这项议案。

无可否认,两项修正案都能表达我们对老人的关怀,我自己会
支持两项修正案,我亦希望其他同事会支持。

谢谢主席先生。

卫生福利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这次辩论正合时宜。我很
高兴各位议员今天提出了多项有建设性的意见。根据香港人现
时的预期寿命水平,我们都可以期望活至耄耋之年。因此,大
家都热衷于确保当局能制定政策,令大家到了暮年能过着有尊
严而又充实的生活,这是可以理解的。最令我们感到快乐和满
足的时候,就是置身于熟悉的环境当中,并有家人和朋友作伴。
我们的基本政策目标,就是尽量令更多人有机会在这样的情况
下安享晚年。我们会优先实施能实现这项政策的具体计划。由
于各人的看法和期望不断改变,我们亦必须时常检讨我们的计
划。因此,我绝对同意陈婉娴议员的意见,就是我们的策划工
作必须积极和具有前瞻性。

老人服务工作小组于一九九三年就我们的计划进行了最全面的
检讨。工作小组检讨了所有老人服务的现行政策,而所提出的
71项建议均获政府接纳,政府并已预留拨款以实施这些建议。

然而,我们为改善老人服务而作出的努力,不会因而告一段落。
正如我刚才所说,老人的期望和需要不断改变,而工作小组亦
明白到,有需要就老人在社区支援和住宿照顾方面的需要进行
深入研究。我们将委聘顾问公司进行一项重要的研究,以评估
现有服务是否足以应付老人的需要,以及是否需要开展新的服
务。这项研究亦会就如何最有效地调配政府和私营机构的资源
以应付这些需要的问题,提出建议。研究结果将有助我们针对
实际需要改善服务,以期在下一世纪初期,我们都踏入暮年的
时候,社会提供的老人服务能够满足我们的需要。

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

谈到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方面,虽然我们都希望,本港的老人
可以在家中颐养天年,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他们的健康情况
终会走下坡,直至需要不断护理。更不幸的是,老年人通常收
入微薄,或者收入越来越少,难以维持生计。很多时候,子女
并不能够担任供养年老父母的传统角色,这一点实在令人感到
痛心。因此,老年人往往会因而陷入困境 ─ 健康衰退、经
济拮据,很多时候更是孤苦无依,缺乏家人照顾。老人就是社
会上亟需援助的其中一些人,亦即梁智鸿议员所说的“危机老
人”。政府特别有责任,为老人提供照顾和支援。

满足老人金钱上的需要

一个完善的退休保障计划,是在人们老年时为他们提供经济保
障的最佳办法。很多议员已就此发表过意见。因此,我们现正
积极着手推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与此同时,我们已有一项公
共福利金计划,为由于年老或伤残,而有特别需要的老人,提
供经济援助。这项计划包括高龄津贴和伤残津贴,而两者均无
须通过入息审查。现时约有42万名65岁或以上的老人领取高
龄津贴。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这方面的总开支约为28亿元。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为已证实有经济需要的老人提
供安全网。现时约有94 000名老人领取综援,占领取综援人士
总数的60%。去年,政府共拨款约30亿元协助这类别的综援
受助人。与其他类别的综援受助人一样,老人的综援金额定于
一个能应付基本需要的水平。

刚才若干议员亦提及近期寒流袭港的情况。在寒流袭港期间,
很多人都关注到为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提供快捷的紧急求
助方法,实在非常重要。根据综援计划,需要安装电话的老人
可以领取有关的特别津贴。这项津贴包括电话安装费及经常收
费。为确保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知悉可申请这项援助,社会福
利署署长刚采取一项新措施,由社会福利署人员主动探访领取
综援的独居老人,告知他们可申领这项特别津贴,并协助他们
申请。

满足老年人在健康方面的需要

至于满足老年人在健康方面的需要,很多议员都提及,这是照
顾老人的重要一环。本港设有完善的保健和医疗设施,以照顾
老人的健康。在使用公共医疗及卫生服务的人士当中,年届65
岁或以上的人士的数目,远较其他年龄组别的病人为多。在一
九九五年,到卫生署辖下普通科门诊诊疗所求诊的病人超过500
万人次,65岁或以上的病人占34%。同年,病人在公营医院使
用病床的总日数为690万,其中39%为老年病人使用病床日数。
此外,根据估计,老人亦占內科、外科和骨科门诊诊疗所求诊
总人数的32%。刚才,李华明议员和其他议员亦提到,有需要
为老人提供牙齿保健服务。在牙齿保健服务方面,经济上有困
难而合资格领取综援的老人,可向社会福利署指定的非牟利牙
科诊所求诊,然后透过综援计划获发还治疗费用。

为改善为本港老人提供的医疗健康设施,过去数年,当局推出
了专门为照顾老人的健康而设的多项新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在
一九九七年之前开设七间老人健康中心,提供及促进为65岁或
以上的老人而设的预防性健康护理。到目前为止,已有四间中
心投入服务,其余三间亦会于今年內启用。这些新设的中心附
设于普通科门诊诊疗所之內,为年老病人提供综合性服务,以
满足他们的需要。除此之外,医院管理局亦成立了十个社区老
人评估小组和一个老人精神科评估小组,为住在护理院舍的老
人提供外展医疗服务。这些小组负责为老人进行评估,以确保
需要住院照顾的年老病人获得安排入住适合的院舍。这些小组
亦会为护理安老院內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及康复服务等专科支
援服务。今年,我们会增设一个社区老人科小组和三个老人精
神科小组。另外,亦会在各间医院开设老人科评估诊疗所,为
香港的老人提供门诊医疗服务。

卫生署辖下的诊疗所及各间公营医院的设备完善,有能力应付
各种紧急情况。无论病人是老人还是一般市民,亦能应付裕如。
鉴于最近一次寒流袭港所带来的问题,当局亦正在考虑加强公
众健康计划,以喚起市民关注老人在极端天气情况下需要的照
顾。卫生署亦正在研究,利用社区中心和公共屋村加强向区內
老人灌输健康教育的知识的最佳方法。卫生署亦已推行一项为
老人而设的健康大使计划,主要目的就是向本港的老人宣扬健
康信息。我同意何敏嘉议员的建议,就是我们需要制订更多具
创意计划,推广老人健康教育。

满足老年人在住宿照顾方面的需要

对于那些因健康情况欠佳而未能留在家中的老年人,当局提供
各种不同类型的住宿照顾服务,以迎合他们的不同需要。这些
服务包括为那些尚能自我照顾,但在日常生活上又需要某些协
助的老人而设的自我照顾宿舍;为老人提供起居照顾和有限度
护理服务的护理安老院;以及提供深切治疗护理服务的疗养院。
截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为止,本港共有19 665个受资助的老人院
舍宿位。过去三年,这些宿位的增幅达30%。

总督在一九九三年的施政报告中宣布,会为老人提供新的护养
院服务。这项服务是为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健康情况稳定,但
仍须经常接受医疗护理的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和住宿照顾服务。
策划中的护养院共有六间,共设有1 400张病床。其中四间将于
一九九七年落成,而其余两间则将于一九九八年年中落成。

我们会为正在轮候其他长期安置而又急需居所的老人提供临时
居所和紧急安置。老人获安排入住受资助安老院的紧急宿位,
或入住由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开办的紧急收容中心。此外,亦在
临时收容中心和单身人士宿舍预留宿位,以应付需要特别照顾
老人的特别需要。

虽然住宿服务的宿位不断增加,但轮候宿位的时间仍然是一个
备受关注的问题。政府现正致力缩短轮候时候,而采取的措施
包括:

首先,增加受资助宿位的数目,尤其是需求极为殷切的 护理安老院宿位。在未来两年,当局会增设1 150个宿 位。短期內将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有关老人需要的研究, 亦会研究现行住宿照顾宿位的规划比率,确保这些比率 能准确反映老人的需要;
第二,通过买位计划向私营安老院购买更多宿位。现已
取得拨款,额外购买300个宿位;
第三,加强措施,鼓励私营和志愿机构开办自负盈亏的
非牟利安老院。这类院舍为那些愿意支付费用,換取更
高质素服务的老人提供另一类选择,从而腾出受资助宿
位给真正有需要的老人。目前,本港共有2 105个由自
负盈亏院舍提供的宿位。老人服务工作小组的其中一项
建议,是设立老人服务发展基金。我们希望随着这个基
金的设立,有更多机构向基金申请财政援助,以开办更
多这类自负盈亏的住宿照顾服务。
最后,引进电脑化综合系统来处理所有申请,以便改善
住宿院舍的轮候制度,令这个制度更公平和更有效。

满足老年人在社会支援方面的需要

很多议员曾就为老人提供的社会支援发表评论。现已有多种为
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而提供的服务。除了两支受资助的外展队
外,家务助理员亦与接受此项服务的老人经常接触。通过这类
家访,家务助理员可以鉴别有特别需要的老人,将他们转介给
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福利机构,以向他们提供援助。社会福
利署和非政府机构辖下的家庭服务中心和医务社会服务的专业
社会工作者,亦会主动接触有需要的老人。为鼓励邻舍和义工
给予支援,向亟需援助人士提供服务,当局在十间老人服务中
心推行了两项试验计划,即老人义工计划和义务人员计划。这
些计划的目是,主动接触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协助他们使用
社区的服务。

为加强支援网络,这些老人服务中心亦设有电话服务。这项服
务属有关计划的其中一环,回答老人的查询,并提供朋辈支援,
以及在需要时转介老人到适当的福利机构。另外,作为社区支
援计划和关怀独居老人探访计划的一部分,社会福利署和非政
府机构辖下的服务单位亦组织了互助小组和支援网络。

作为一项新措施,社会福利署率先与其他政府部门、非政府机
构和各区的地区组织协调,将社区和义工的支援组织起来,主
动接触亟需援助的老人。有关方面会编制一份需要特别照顾老
人的名单,并物色义工定期探访这些老人。这项计划将会在社
会福利署辖下各区办事处和多种服务中心专业人员的策划和监
督下进行。当局已拨出1,700万元,在未来两年进行这项计划。

老人事务中央委员会

梁耀忠议员建议成立老人事务中央委员会。我对这项建议的回
应是:我们已经设有全面的咨询架构,就有关老人的各方面事
宜向政府提供意见。社会福利咨询委员会就福利政策,包括老
人的福利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健康与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
就健康与医务政策提供意见;房屋委员会则负责老人的公共房
屋政策;医院管理局负责管理所有公营医院。为老人提供的服
务,绝大部分属于这四大范畴。卫生福利科辖下的老人服务组
负责统筹有关老人健康、医疗和福利的政策。老人服务组会在
有需要时征询这些组织的意见。此外,立法局福利事务委员会
亦负责监察与老人服务有关的事宜,并就这些事宜向政府提供
意见。当局亦一直与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和提供老人服务的非政
府机构保持对话。因此,现有的咨询渠道已足以监察政府在提
供老人服务方面的各项工作。

毫无疑问,我的工作之中,工作量最繁重而又最具挑战性的,
就是确保有需要的老人可以获得妥善照顾。但我想提醒各位议
员,不单止政府在这方面有沉重的责任;在我们的社会里,传
统上家庭有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须确保老人获得照顾,使他们
享有应得的尊重和尊严。我谨向社会各界人士呼吁,不要忽视
这个角色。透过履行这些传统美德,再加上当局为老人提供的
全面服务和财政支援,我深信我们必定能够履行我们对长者须
负的责任。

谢谢主席先生。

房屋司致辞:主席先生,我想就政府在高龄人士方面的房屋政
策发言。首先我想节录《大同篇》里的一句名言:“老有所终
......幼有所长。”这是我们的理想,亦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为
此,在房屋政策方面,政府采取了多项主动和积极的措施。

我相信很多人都会知道,我们主要是透过房屋委员会,其次是
房屋协会,为本港不少高龄人士解决住屋问题。同时,政府亦
有决心继续改善高龄人士的住屋问题,故此,政府已订定未来
数年的工作目标。概括来说,我们有四个工作范畴。第一,我
们会兴建足够和合适的公屋单位,以满足高龄人士的住屋需求。
第二,我们会继续让高龄人士在轮候公屋单位方面享有优先权
利,以致较快地获得分配居住单位。第三,我们将竭尽所能,
让现时尚未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的高龄人士知道有关申请公屋
的事宜。第四,我们会改善在公共屋村里为高龄人士提供的设
施和服务。我将会在下文就这四个工作范畴,作进一步的阐释。

高龄人士住屋单位

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为高龄人士提供足够和合适的租住公屋单
位。我们计划在二零零一年前,提供27 000个单位,以满足在
此期间內的预计需求。这些单位包括一人单位及两人或以上共
住的单位;这主要是顾及希望独自生活的高龄人士,及喜欢与
别人共同居住,以便在健康、社交和情绪等方面互相照应的高
龄人士。

高龄人士的各种优先配屋计划

我们的第二个目标,是优先为老人编配租住公屋单位。在这方
面,现时主要有三项计划。在“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下,
愿意与他人共住的高龄人士,通常可以在登记后两年获配单位。
“家有长者优先配屋计划”是鼓励家庭成员与年老亲属共住,
以方便照顾。在这个计划下,申请人的轮候时间可缩短达三年
之多。选择独居的高龄人士,可透过“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
计划”申请。他们通常可以在登记后两年获配单位。

为高龄人士轮候公屋进行登记

第三,我们关注到约有27 000名仍然在环境欠佳的私人居所生
活,而并未有在公屋轮候册登记的高龄人士。为此,我们进行
了多项宣传工作,并尽量跟这些老人作个别接触。同时,我们
在老年人密集的地区,成立房屋事务询问处,协助他们申请公
屋。这些措施均得到令人鼓舞的反应。

为高龄人士提供的服务

我们的第四个目标,是致力改善公共屋村的设施和服务,以照
顾高龄人士的特别需要,以及提供适当的援助。我们已在高龄
人士密集的11个公共屋村推行“屋村老人社区服务计划”,
以促进社区互助精神。在今年內,这个计划将会扩展至另外15
个屋村,而日后亦会每年逐步增加这些屋村的数目。我们亦改
善了高龄人士住屋单位的设计和设备,例如设置晒衣架、装设
光管、在淋浴室內加设扶手及铺设防滑砖等。我们因应个别高
龄人士的要求,在考虑过他们的健康状况及需要后,在部分公
共屋村內为他们安装了紧急警报系统。刚才,我留意到部分议
员就如何改善警报系统发言,包括引进可随身携带的微型呼救
器,或一套更先进的可以接驳往一个中央控制中心的电子警报
系统。在这方面,我们须联同其他政府部门,研究此类警报系
统的效果和可行性,然后才就下一步计划作出决定。

结语

主席先生,总括而言,政府已经采取了多项主动和积极的措施,
以满足希望入住公屋的老年人的房屋需求,并使他们可以安享
舒适和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谢谢主席先生。

主席(译文):我现在请陈婉娴议员就议案动议修正案。

陈婉娴议员就梁智鸿议员的议案动议修正案:

“删除“本局促请政府考虑“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的
健康问题、财政、住屋和对社会支援的需要,特别是他
们在危急关头的需要,尽快制定照顾此类老人的综合计
划,以确保此等高龄人士均可备受尊重地安享晚年”,
并以“为了确保本港所有高龄人士均可备受尊重地安享
晚年,本局认为政府应尽快制定积极和前瞻性的老人政
策,并促请政府考虑“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的健康、
财政和住屋需要,建立全面的社区支援网络,包括扩展
老人外展服务,及使有需要的老人能够获得免费的紧急
警报设施”取代。”

陈婉娴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动议修正梁智鸿议员的议案, 修正案內容一如议事程序表內于我名下所载。

陈婉娴议员的修订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译文):梁耀忠议员,由于陈议员的修正案已获通过,
你不能按原来的措辞动议修正案。你会否要求批准修改修正案
的措辞?

梁耀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就事实作出澄清。今
次我提出这项修正案,并不是为了修正而修正,更不是罗致光
议员所说,我想作一位“修正先生”。事实上,我曾经与梁智
鸿议员商量,并征求他的意见,而梁议员也接受我的修正案內
容。本来他也想自行提出修改,但可惜容许他修改的时间已过,
所以他对我说欢迎我进行修改。因此,我今次是无可奈何地提
出修正案,希望各位议员明白,不要以反对某些“修正先生”
的态度来反对我的修正案。

谢谢主席先生。

主席(译文):你获批准修改修正案的措辞。我已接纳內务委
员会的建议,而根据该项建议,你有三分钟阐释经修改的修正
案。

梁耀忠议员就梁智鸿议员的议案动议修正案:

“在“综合计划,”后加上“及设立独立的老人事务委
员会,”。”

梁耀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如获准许,我拟修改修正案的措
辞,修正案內容一如现于会上提交各位议员参阅者。

主席(译文):技术上而言,这次发言理应只限于阐释新措辞
跟旧措辞的分别,而就我所见,两者的分别只在于一个标点符
号而已。

梁耀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动议由梁智鸿议员动议并经陈
议员修正的议案,应按我经修改的修正案作进一步修正。

梁耀忠议员的修订议案经提出待议。

主席(译文):梁智鸿议员,你现在可以作最后发言答辩,你
原有的15分钟发言时限,现在尚余3分40秒。

梁智鸿议员致辞:主席先生,首先我要多谢各位同事踊跃发
言,虽然今天有两项修正案,但并沒有引起任何政治上的爭拗,
可见我们都想为老人做点工作。各位同事今天积极发言,并提
出了很多宝贵意见,但因时间关系未能一一详细讨论。我现时
想特别讨论两、三点问题。

第一,李华明议员和何敏嘉议员提到老人的牙齿护理问题,我
在一九八八年已开始推动政府在基层的牙齿护理方面做点工作。
我很高兴见到民主党今天好像突然睡醒了一样,希望民主党能
继续支持我推动政府为特别的人士提供牙齿护理,在这方面能
得到较佳的结果。相当可笑的是,政府一方面告诉老人家,如
果他们能及早护理牙齿,到80岁时仍可以有20颗牙齿;但另
一方面,政府却不提供这方面的服务,试问又怎能有这个效果
呢?

第二,我想特别提出一点,就是刚才黃伟贤议员提到的老人自
杀问题。不错,数字显示,香港的老人自杀个案在全世界站在
一个颇高的位置,这并不是香港可以引以为荣的事,因此,我
希望政府在这方面能多做一些工作。

我很高兴今天政府隆重其事,派了两位司级官员来讲述政府想
做的工作。两位司级官员提出了很多政府可以做或想做的事,
我希望政府能真正落实执行,而不只是空谈。在很多情形下,
我对政府的答覆都感到有点失望,因很多时候答覆只是属于
“行货”。两位司级官员提及政府花了很多钱,例如在公援方
面用了多少钱,在综援老人金方面又用了多少钱,但请不要忘
记,这些老人家需要的并不只是金钱,他们还需要关心和照顾。

当今年二月发生老人冷死事件时,我刚巧在英国。眼见老人家
一个一个相继死去,感到很痛心。但更痛心的是,全世界的传
媒都在耻笑香港,当时他们用的字眼是"Heartless Hong Kong"
 ─ “沒有良心的香港”。具有这样发展成绩的香港竟让人
产生这种看法,我觉得是一个耻辱。更令人觉得耻辱的是,当
时政府官员东奔西跑赶送毛毡。如果政府订有长远计划去照顾
老人家的话,就不应有这种事发生。

最后,我还想提一提老人事务委员会。我在九一年曾经提出这
建议,今天梁耀忠议员再次提出,我希望政府能够慎重考虑。
不错,虽然现时有医院管理局和医务发展咨询委员会等做事,
但如果沒有一个组织致力作统筹,是不能够推动为老人提供服
务的。

谢谢主席先生。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经陈婉娴议员修正,再经梁耀忠议员进一
步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休会及下次会议

主席(译文):我现在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并
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分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九时零七分休会。

(附注: 会议过程正式纪录所列《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及《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
贷款(修订)条例草案》简称的中文译名仅作参考
指南,并无权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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