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开始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冯检基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工商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公务员事务司
施祖祥议员,I.S.O., 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工务司
邝汉生先生,J.P.
文康广播司
简何巧云女士,J.P.
库务司
黎年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会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呈交局方省览:

项 目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土地测量(费用)规例》 458/95
《1995年证券(罪行及罚则)(修订)
规例》
459/95
《1995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
游乐场)(修订附表4)(第6号)
令》
460/95
《1995年公众坟场(区域市政局)
(修订)(第2号)附例》
461/95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省览的文件

第1号 警务处处长关于警察福利基金报告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
第2号 修订于1994至95财政年度及
1995至96财政年度
第一季经市政局通过的工作清单
第3号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年报及帐目
第4号 公司注册处年报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第5号 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年报
第6号 回应一九九五年七月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四号报告书的
政府覆文
第7号 香港康体发展局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年报
第8号 回应一九九五年六月 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第七次年报的
政府覆文

杂项

    香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40条呈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有关香港的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宣誓

李华明议员宣读立法局确认誓言。

致辞

回应一九九五年七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四
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今天提交本局省览的是回
应政府帐目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第二十四号报告书的
政府覆文。覆文记述政府根据该报告书內的结论和建议已采
取或将采取的行动。

政府帐目委员会前主席黃匡源先生在本年七月二十六日提交
该份报告书时,曾在本局发言。我想回应他提出的一些意见。

黃先生特别提及有关签发食肆牌照的问题,尤其是部门內及
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处理解照申请所需时间等问题。正如
我们在公开聆讯告知委员会一样,发牌机构(即两个市政局)
很了解这些问题,而且正设法改善情况。区域市政总署署长
及市政总署署长一直谋求有关部门合作,简化发牌程序,并
且协调各项改善措施,以期达致目标。两个市政总署现已推
行措施,规定处理牌照申请所需的时间不得超过60天。他们
又正积极制订食肆的“临时牌照制度”,容许已符合若干基
本规定的店铺,在等候发给“正式”牌照期间,经营食肆。
他们希望该制度可于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实施。与此同时,当
局会加强对食肆的管制,并对无牌食肆采取更积极的执法行
动,以保障市民的安全。

黃先生提及的第二件事情是掘路工程。当局完全了解到,经
常进行掘路工程带来的问题,以及对市民造成的不便。我们
已竭尽全力去协调、策划及管制公用设施的掘路工程,务求
把道路使用者所受到的滋扰减至最少。各位议员参阅政府覆
文时,当会知悉我们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和日后的计划。我
们打算稍后向本局提交有关官地条例的修订,以实施掘路许
可证收费计划。议员曾多次在本局会议中要求我们实行这项
计划。

有关委托私人执业大律师处理检控一事,我留意到政府帐目
委员会和律政司有一致的意见,他们均认为由律政署保留外
判制度是充分符合公众利益的,主要因为在律政署不能提供
所需的资源或专门知识自行处理案件时,外判制度可以应付
运作上的需求。我们的意愿是尽量由该署大律师自行处理案
件。

正如政府帐目委员会正确地指出,律政署必须就外判案件的
安排订立更明确的政策和指引。一个由刑事检控专员担任主
席,成员包括有关政府部门、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
代表的工作小组,现正检讨现行制度,并将于本年年底前向
律政司提交报告。我们会考虑工作小组所提出的建议,继续
改善现行的安排。有关外判工作讼费方面,自本年四月起,
律政署及法律援助署只在办理冗长及复杂的案件时,才会按
最高标准收费率支付讼费。

黃先生亦提及委员会曾考虑公营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尤其
是核数署署长为这些机构进行衡工量值式核数时所发挥的作
用。我们留意到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就这方面发表了多项不
同的意见,我们已加以慎重考虑。虽然这些核数工作或会增
加法定团体的透明度及令它们对公众承担更大责任,但我们
亦须考虑个别机构的运作制度应否由核数署审核。

正如委员会部分成员一样,我们对建议有保留,主要是关乎
依法成立并按严谨的商业原则运作的公营机构,例如香港地
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及机场管理局等。我们认为,这
类依照法例规定成立、并按商业原则营运的法定公司,若日
常管理须由核数署署长监察,而到最后并予以公开的话,则
会与其成立目的不符。

我们属意继续让这些机构采用一贯的有效法定监管制度来运
作。这个制度包括內部及外部专业核数及向本局申报会计帐
目。不过,我们在这方面绝不会掉以轻心。因此,我们会根
据各位议员的建议,继续研究进一步增加这些机构的透明度
和问责程度,而此举亦符合健全商业管理的原则。

最后,主席先生,我想指出政府的宗旨是服务市民,为他们
提供有效率和有成效的优质服务。核数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
员会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我们的运作合乎标准。我们会
继续与他们紧密合作,务求提供更具成效的服务。

香港康体发展局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年报

文康广播司致辞的译文:我谨呈交《香港康体发展局一九
九四年九五年度年报》。这份年报不但包括香港体育学院报
告,更是两个机构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根据《香港康体发
展局条例》合并以来的第一份综合报告。

一九九四年至九五年是康体发展局推行第一份整体发展规划
书所载计划的第四年,亦是最后一年。这四年间,我们每年
均向市民提供最新的进度资料。最近,我们更印发了一九九
一至九五年度的综合进度报告。

过去12个月,我们花了很多时间筹备第二份整体发展规划书。
这份规划书规划未来四年的工作,从而确定直至二零零零年
的康体发展方向。在这次筹备过程中,当局咨询各机构的工
作,较一九九零年时认为需要的多了许多。此外,由六月一
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当局又发表了规划书的初稿,征询市民
的意见,截至九月三十日前亦一直听取市民的意见。这些活
动让康体界人士集合起来,积极回应,作出很大的贡献。

一九九四年五月标志着康体发展历程的另一个里程碑。康体
发展局和34个体育总会一起迁往位于体育大楼的新办事处。
兴建体育大楼是香港大球场重建计划的一部分,由英皇御准
香港赛马会(“赛马会”)提供经费。作为体育大楼的业主,
政府委托康体发展局负责管理大楼,并只收取象征式的租金。
体育大楼提供一个发展本港及国际性康体活动的宝贵中心点,
其演讲厅及会议室亦被商界及康体组织广泛使用。

自从五年前康体发展局成立以来,所得的经费一直有显著的
增长。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的政府津贴为7,326万元,来自赞
助及捐款的金额为1,249万元。用于各体育总会活动的总金额
为2,405万元,较去年增加25%。此外,赛马会捐赠香港康体
发展局及体育学院的两项信托基金,现时均由康体发展局管
理。除此之外,在政府给予体育学院的1亿元拨款之中,直
至现在为止,共有7,118万元已用作康体发展局及体育学院的
经营费用。

自从一九九一年实施整体拨款计划以来,各体育总会获拨款
以聘用员工、支付办事处的开支及筹办训练课程。一九九四
至九五年,按照这个计划给予香港业余体育协会暨奧林匹克
委员会及各体育总会的拨款共4,138万元。体育总会推行的职
业发展计划相当全面,包括在职训练计划、有递增点的薪级、
公积金计划及香港大学主办的体育管理文凭课程。

康体发展局筹办的社区活动中,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活动,是
在一九九三年推行的香港电讯“活力高飞学校运动推广计
划”。在教育署、各大赞助商和两个学校体育协会的鼎力支
持下,这项计划已推展至全港40%学校,可望成为本港有史
以来最全面和最有活力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之一。

香港体育学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根据其权责,提供一个环
境,发掘及培育有运动潜能的人,并发展他们的才能。要达
到这个目标,运动员和教练均要追求卓越成绩。一九九四年
香港代表队在该年的亚运会、英联邦运动会和远东及南太平
洋伤残人士运动会中一共夺得19面金牌、25面银牌及28面铜
牌。香港体育学院通过院內教练的努力、运动医学人员和运
动科学人员的支援,扮演了重要角色,协助运动员取得这些
成绩。

由体育学院和各体育总会合力推行的教练教育计划正不断发
展,现时共有35间机构参加这项计划。曾修读运动通论课程
的教练超过3 900名,而曾经出席七个研讨会的教练亦超
过450名。

体育学院在促进与中国的技术交流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体
育学院共资助了23名教练前往中国及其他国家参加教练教育
计划。此外,体育学院亦与澳洲、加拿大、英国及中国的不
同机构和组织,建立了紧密的工作联系。

在运动员教育方面,体育学院明白到要多做一些工作,才能
令运动员继续参与训练计划,因此,体育学院实施了一项重
要的新措施。体育学院投入更多资源,帮助运动员为他们体
育事业结束后的生活作好准备。此外,体育学院在运动员教
育培训和制造就业机会方面,亦提供更多协助。下一个财政
年度,这些支援服务都会扩展。

总括而言,这是新合并机构成功的第一年,这个机构必须继
续带领康体活动的发展向前迈进。第二份整体发展规划书,
有助我们达致这个目的。我希望不久将来便就这份规划书征
询本局议员的意见。

回应一九九五年六月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
第七次年报的政府覆文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申诉专员第七次年报》
在七月十九日提交本局时,当局曾表示会在三个月內拟备
《政府覆文》。今日我谨向本局提交这份《政府覆文》。

本覆文涵盖所有经申诉专员调查及载列于其年报的投诉个案。
在大多数个案中,有关的决策科和部门已经接纳并跟进申诉专
员所提出的全部建议。但有些个案则由于执行方面的限制而须
修订申诉专员提出的其中部分建议。作出修订的理由已载于覆
文內。

若议员希望当局进一步澄清《政府覆文》中的任何事项,政府
十分乐意这样做。

议员质询的口头答覆

屯门公路滾下大石

1.黃伟贤议员问:主席先生,屯门公路于八月十八日因大石
滾下而导致公路被封闭三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山石滾下的原因;

  2. 是否有人为失误及官员失职;

  3. 会否进行独立调查;若否,原因为何;及

  4. 如何确保不会有同类意外发生?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

  1. 根据调查显示,山石滾下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
    在出事的山石旁边以人工方式将磈裂时,沿着一个隐蔽
    而薄弱的平面处,有部分岩体断裂而引致山石滾下。在
    意外发生前,本港有有连场大两,包括八月十一日台风
    海伦所带来的大两,岩石的接缝可能汏两水渗入而进一
    步削弱。

  2. 警方仍在调查这次事件。调查工作完成后,警方或会建
    议死因裁判官进行研讯。待当局对事件进行死因研讯或
    成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后,才可决定是否有人为失误或官
    员失职。

  3. 死因研讯基本上已属一项独立调查。

  4. 关于屯门公路扩阔工程方面,当局正密切检查和监察各
    斜坡的情况。有关工程的建造方法正在检讨中,如有需
    要,便会作出修改。当局并正研究可否采用另一路线,
    使扩阔工程可继续在大榄段进行而无须进一步削切有关
    的斜坡。日后进行工程时,如须从道路旁边的斜坡移走
    石块,我们会要求承建商将更严格的危险评估载列于建
    造方法建议书內,确保可顾及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以
    及详细研究如何避免发生这些危险。

黃伟贤议员问:主席先生,屯门公路进行扩阔工程,未见其
利,先见其害,导致交通严重挤塞,令屯门和元朗区七十多
万居民饱受塞车之苦。我认为政府在监察方面须负上一定的
责任,所以我坚持要求总督成立一个独立委员会,调查此事。

主席先生,我想提出的跟进问题是,在主要答覆(d)段,工务
司说如果日后进行工程时,须从路旁移走石块,就会要求承
建商将更严格的危险评估载列于建造方法建议书內。这句说
话给我的印象是,以往政府或承建商并沒有进行透彻的工程
危险评估。一旦出事,政府才要求承建商进行更严格的危险
评估。为何初期开展这类工程时,不进行最严格的评估,而
是在出事后,政府才要求承建商进行更严格的评估?当初政
府将工程判给承建商时,要求顾问所作的评估是否不足?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基本上,所有这类工程我们都会进行
风险评估。刚才我提到我们现时就屯门公路扩阔工程进行一
系列的监察,并重新检讨以往的施工办法。在屯门公路进行
扩阔工程是有一定的困难,因为我们须在很小的空间进行道
路扩阔工程。当然,我相信日后的工程很少会如屯门公路工
程般有这种限制。不过,无论如何,我们会就今次事件进行
详尽研究,日后如遇有类似工程,就可利用今次经验作为根
据,检讨所有必需的措施。

主席(译文):问题是否未获答覆?

黃伟贤议员问主席先生,工务司并沒有回答我的问题。
我的问题是,为何当初将工程判出时,沒有要求承建商作出
最严格的危险评估,而要在出现意外和问题后,才要求承建
商进行更严格的评估?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我刚才的意思是,在开展屯门公路
扩阔工程时,我们确有要求作风险评估。我曾提到今次事
件含有事前不可预测的因素,就是石层里可能有一度外面
看不见的裂缝,因而引致意外发生。当然,我们日后评估
工程的危险程度时,会加入这因素。我并不是说我们沒有
就这项工程进行评估工作。

陈伟业议员问主席先生,政府在处理屯门公路及观龙楼两
宗意外事件上,特别在发放资料及报告方面,明显有不同的
处理方法。不知是否因为正值立法局休会期间,政府可以如
此放肆。

在观龙楼意外发生后,政府本身完成的报告在警方发放调查
结果之前已经公布。政府委任的顾问穆根士顿博士在完成报
告后亦将其有公开。但在屯门公路意外事件方面,据我了解,
政府內部已完成报告,但政府却不愿公开。此外,有关承建
商亦委托了具知名度的顾问作出研究,该份报告亦已提交政
府,但政府同样不愿意公开该份报告。这两件事件都涉及人
命意外伤亡以及公众利益,请问为何一些报告公开,一些却
不公开;政府所持的理由是甚么?是否要立法局引用《立法
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才愿意公开这两份报告?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陈议员说得对,承建商和政府都已
完成调查报告。我们希望就这两份报告达成一个结论后,
才在稍后时间向屯门区议会作出交代。因此,我们是准备
公开报告的。

刘健仪议员问:主席先生,在吸收了屯门公路山石滾下的经
验后,若再有同类意外事件发生,引致必须紧急封路时,政
府有否足够应变措施,确保交通不会再次出现大混乱?如果
有的话,请问可否告知我们是何种措施?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我希望由我的同事运输司解答这问
题。

运输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们承认封闭屯门公路的确
引致诸多不便,对此政府当然感到十分抱歉。不过,即使现
在,政府仍然会毫无保留地说,封闭屯门公路是一项正确的
决定,因为这项决定既不危害乘客的生命、亦不会导致他们
死亡。紧急情况就是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我们有应变
措施,安排采用其他交通模式以应付需要。不过,由于情况
实在紧急,我们不会一瞬间便能安排采用其他交通模式。如
果我们把封闭屯门公路与封闭世界上任何主要道路,例如英
国的M1作一比较,就会知道对乘客造成不便是无可避免的。
不过,我们从这次经验之中已经得到教训。运输署、警方、
路政署、运输科及所有其他有关部门现正进行全面检讨。我
们已进行了初步讨论,并会继续研究我们可以学习采取的措
施。根据我们研究所得的结果,万一将来有需要再次封闭这
类主要道路的时候,我们肯定会尝试确保可以更有效率地调
节交通流量。

涂谨申议员问:主席先生,黃伟贤议员问题(b)部分问及是
否有人为失误或官员失职,而(c)部分则问会否进行独立调查。
据我理解,黃议员是问会否就官员有否失职或失误进行独立
调查。但工务司答覆(c)段时说死因研讯基本上已属一项独立
调查。请问工务司可否查看有关死因研讯的条例?死因研讯
是研究为何致死,換言之,结论可能是死于意外、死于自然
或死于人为疏忽等,但并不会追究是否有人失职或何人失职。
政府是否仍认为根据法例所说的死因研讯基本上已可代替独
立调查,以决定是否有官员失误或失职?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是否有需要另外进行独立调查,我相
信最好是待死因研讯庭作出结论后,如果认为须作进一步调
查,我们就会加以考虑。

顏锦全议员问:主席先生,有关政府将会在十一月封闭屯门
公路,以便进行扩建工程一事,我们从报章得悉政府在咨询
屯门区议会后,遭受区议会反对。请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政府如何游说或令区议会接受进行这项工程?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我们早前向屯门区议会解释有关小榄
段的扩建工程时,提到有需要封闭部分道路,而不是全面封
闭屯门公路。当时区议会希望我们考虑有否其他办法,避免
封路而又能进行扩建工程。现时路政署同事正重新检讨整项
扩阔工程计划,希望找出完善的办法,既可以无须封闭屯门
公路而又可以进行扩阔工程。

何俊仁议员问:主席先生,我很高兴听到工务司刚才说会尽
量考虑其他可行方法而无须封路。我想提出一点,屯门区议
会多次提出反对,是由于沒有充分的资料。我相信屯门和元
朗区议会都想知道整件事的调查情况,并希望获得充足的资
料,知道整项工程日后是如何策划,例如还有多少段道路须
进行工程,将来须封路多少次,以及是否在这次封路后就能
完成整项工程,抑或会否有其他选择,例如可否在晚间进行
工程。区议会完全沒有以上资料,所以根本无从决定。请问
工务司可否承诺,在未能提供充足资料之前,又或在两个区
议会或本局交通事务委员会知道了详情并作出考虑之前,不
会单方面草率地作出封路的决定,使数十万市民受到影响?

工务司答:主席先生,这是我们希望做到的事。在未得到两
个区议会的同意前,我们不会封路以进行扩阔工程。我们一
定会咨询两个区议会的意见。

分配公共房屋予公务员

2.黃钱其濂议员问: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关分
配公共房屋予较低薪公务员的政策详情,以及是否打算更改
此项政策;若然,当局会否就削减此项由来已久的公务员福
利而作出补偿?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一贯以来,我们致力改善初级
公务员的福利,其中包括一项常设计划,让公务员可以更加
容易申请公共房屋。合资格公务员除可透过轮候公屋登记册
申请公屋外,还可以透过这项公务员配屋计划申请公屋。

这项计划在一九六三年开始推行。过去多年,该配额所提供
的公共房屋数目不尽相同,因须视乎房屋委员会的建屋量,
以及对公共房屋的需求而定。于一九六三年,该配额提供117
个单位,其后单位数目逐渐增加。到了一九七二年,已增至
2 001个。不过,在一九七四年,由于该年度的建屋量严重不
足,所以公务员在那一年并无获得任何配额。在一九七五年
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该配额所提供的名额由500个至1 500个
不等。到了一九七九年,名额共有1 100个。到一九八五年,
数额增至1 700个。由一九八五年至今,配额数目维持在每
年1 700个的水平,包括1 300个租住公屋单位和400个居者
有其屋单位,而居者有其屋单位亦逐渐受到同事的欢迎。
这项配额计划推行至今,已经有37 666名同事及其家属受
惠。

至于现行的配额及分配情况,以及运作的形式,经过一九七
九年作出检讨后,已作出重大修订。当局在配额方面,分为
一般配额和特别配额两大类。在总薪级表及第一标准薪级表
的公务员,可透过一般配额申请公共房屋。至于居于政府部
门宿舍及距离最低退休年龄不超过十年的初级警务人员和纪
律队伍的员佐级人员,则可透过特别配额申请公屋。配额內
各类名额的分配,我们每年要与员方代表磋商决定。由一九
九一至九二年度起,分配的大概情形是,总薪级表同事占660
个、第一标准薪级同事占400个、初级警务人员占400个、其
员佐级人员占200个。在过去五年,初级警务人员及纪律
队伍的员佐级人员申请配额方面,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例
如去年共有92个剩余名额拨归一般配额內再行分配。

现时凡属下列类别的同事,均有资格申请这些配额:支薪点
于总薪级表第21点(即现时月薪为22,035元)或以下的同事、
在警务人员薪级表第28点(即现时月薪为28,015元)或以
下的同事,纪律部队为支薪23,180元者,至于第一标准薪级
则最高支薪点为9,225元者。配屋优先次序则按年资而编定,
服务年期长的同事可获优先。凡有意透过轮候公屋总登记册
申请的人员,他们可以双管齐下,亦即可透过公屋轮候册申
请,又可以同时经公务员配额申请。

配额的数目是由房屋委员会按照房屋署的意见而修订。公务
员事务科每年与房屋署磋商,以决定配额的数目,以及有关
单位在各公屋或居屋的分布。今年的磋商结果是:我们爭取
到增加配额的数目,这是过去十年来,我们首次取得成功的。
不过,我们亦须接受在住用公屋单位方面会有所削减的事实。
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我们取得的配额共有1 950个,以往
是1 700个,分配情形包括750个租住公屋单位、700个居屋
单位,以及500个自资居所贷款计划名额。最近,自置居所贷
款额已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而且是免息的。

我想在这里强调,我们并沒有改变我们的政策,亦不打算这
样做。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虽然并非初级公务员的权利,但
我们知道,亦非常重视这项特殊的福利。因此,公务员不会
因为我们今次修订租屋配额而得到任何补偿。今年的配额有
所改变,是由于公屋计划的发展所致。我完全了解房屋委员
会所面对的情况,亦相信公务员应明白这发展对配额的影响。
不过,我认为确保公务员得到合理分配居住单位,亦非常重
要。由于居屋单位有所增加,加上我们首次推出了自置居所
贷款计划,我希望这样可以弥补削减的租住公屋单位数目。

稍后,公务员事务科将会发出通告,邀请合资格的公务员尽
快申请这些配额,我亦会尽快展开分配工作。

黃钱其濂议员问:主席先生,我很多谢公务员事务司提供
仔细而详尽的答覆。其实我知道很多公务员的强烈要求,只
不过是希望政府履行责任,提供足够的公屋给香港市民,包
括身为市民一分子的公务员。我想跟进的问题是,政府有否
就每年的配额数目与公务员磋商呢?公务员事务司提到很多
时会与房屋署磋商,那么公务员是受到影响的人士,政府有
否与他们磋商呢?假如沒有的话,原因为何?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对于黃钱其濂议员刚才作出
的评语,我百分之一百同意。这是我们要做的工作,我亦会
去做。至于我们有否与公务员磋商这问题,其实我们每次与
员方代表开会时都会讨论这公务员配屋计划。他们的要求是
每年都增加多些配额,例如由1 700个增加至1 900个等。这
点我们很清楚。我们每年与房屋署磋商时,亦已经知道这项
要求。当然,能否达到他们的要求,关乎很多因素,而这些
因素并不在我的掌握之內。我们已竭尽所能,取得1 950个
配额。配额是有所增加。但很可惜,在这1 950个配额內,租
住单位较往年少,这是员方不满意的地方,而不是说我们有
否跟他们商量的这个问题,因为我们一直都知道员方的要求。
有关这方面,我们是非常清楚的。

李卓人议员问:主席先生,刚才公务员事务司在答覆內强调
沒有改变政策,我觉得有些误导成分。其实政策是改变了,
就是减少公屋配额,增加居屋配额。我很不明白为何公务员
事务司仍强调沒有改变政策。我更加不明白的是,如果一如
公务员事务司刚才提到,曾与员工磋商的话,我相信他们现
时是要求有相同数目的公屋配额,而不是好像公务员事务司
刚才提到,由1 700个增加至1 900个。在维持相同数目的公
屋配额方面,为何公务员事务司不跟他们就这方面进行磋
商,尊重员工的要求?

公务员事务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有
否撤销或改变这项福利。这项福利肯定绝对沒有改变,而现
在的改变,是因为要因应现时的房屋产量,以及房屋委员会
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例如要清拆临屋区等。如果他们认为今
年的产量并不足以向公务员提供1 300个租住单位,而要利
用居者有其屋单位来填补,我认为这是合理而又可接受的。
虽然我了解到我们的同事希望可获分配多些租住单位,但其
实居者有其屋单位也有市场,不是沒有市场的。至于我刚才
提到的自置居所贷款计划,以往公务员并沒有这项福利,是
我们爭取得来的。至于究竟这计划有沒有市场,我认为我们
不应太早下定论。

谈及有关与员方代表商量,我们肯定曾多次与他们商量。但
大家必须理解,饼只得这么多,就算商量多次,很多时我们
都无法达到理想。我们也要在公务员这方面的福利与市民在
轮候册等候两者之间取得真正的平衡。因为公务员除了可以
在这个计划下优先配得公屋外,我还可以告诉你们,很多第
一标准薪级內的同事等候七年已经可以获配单位,而且更是
市区的单位。此外,当我们计算他们的收入时,只计算他的
个人入息,而不是计算他的家庭总收入。如果我们看看目前
的一般收入上限以及我刚才提及的数字,大家都应该心中有
数。

陈婉娴议员问:主席先生,刚才听了公务员事务司的说话,
我想提出一些质问。昨天房屋司在本局曾经提到未来六年的
建屋量是141 000个单位。我们当时质疑房屋司,到二零零一
年以这建屋量能否达到政府的目标,即轮候时间从七年缩短
至五年。昨日我们提出质疑,认为这建屋数字不能达到目标。
今天听到公务员事务司的答覆,知道现时公务员获配的公屋
数目亦遭削减,未能达到公务员本身的需求。请问在各方面
都对公屋单位需求甚殷的情况下,我们有关的司级官员,是
否应与房屋司讨论,作出爭取,而不是说要因应“大饼”,
而不去爭取?

主席(译文):陈议员,你的发言偏离了原先的质询和答覆,
不过我相信公务员事务司会乐意与房屋司讨论此事。

公务员事务司(译文):主席先生,是的。

为爱滋病带菌者提供服务的基层护理中心

3.陈鉴林议员问:鉴于政府近日计划于九龙湾兴建一间包括
为爱滋病带菌者提供服务的基层护理中心,引致丽晶花园部
分居民不满,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本港现时共有多少间类似的基层护理中心;目前的需求
    如何;

  2. 政府在规划该等中心的地点时有何准则;及

  3. 政府会否考虑将九龙湾基层护理中心迁往邻近更合适的
    地点?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

  1. 本港现在有69间基层健康护理中心,其中九间除了提
    供门诊及家庭健康服务外,亦设有社会卫生科诊疗所,
    为爱滋病带菌者等性病患者提供服务。

    普通科门诊诊疗所的设立,是参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
    则,即每十万人设一间诊疗所的比率为依据。以观塘区
    为例,约有52万的人口,但只有四间普通科门诊诊疗
    所,因此有需要在该区增设一间诊疗所。

    在社会卫生科诊疗所服务需求方面,过去四年內总求诊
    人次增加了约14%(由14万人次增至16万人次)。在同
    一期间,新症人数亦增加了约40%,由10 500人增至
    14 900人。爱滋病带菌者的总数,由一九九零年的206
    人增至一九九四年的520人,而爱滋病病人的数目,亦
    由44人增至130人。估计本港现有3 000名爱滋病带菌
    者,到一九九八年时会增至6 200名。因此,这类服务
    的需求是很明显的。

    兴建九龙湾诊疗所的计划,是为了配合各项基层健康护
    理服务的需求,其中包括普通科门诊服务,以及为爱滋
    病带菌者等性病患者提供的服务。

  2. 在规划基层健康护理中心的地点时,位置是否方便适中
    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这些中心是个别人士与健康护
    理制度之间的第一个接触点。我们这类中心通常设于区
    內居民可步行到达的范围,且有公共交通的服务。事实
    上,大部分中心均设于住宅区附近。在同一间中心提供
    范围广泛的服务,亦符合国际间发展基层健康护理服务
    的趋势,这项发展强调在同一个基层健康护理环境下提
    供一系列的全面服务。

  3. 这项兴建计划的选址,是经过多个部门详细考虑后才选
    定的。政府亦有考虑邻近的地点,但找不到更适合的地
    点。有关工程已于本年七月提升为工务计划甲级工程。
    工程将于十一月展开,预期于一九九七年年底完成。若
    要选择另一地点,便会耽误至少两年以上的时间,对提
    供各项服务,包括门诊、社会卫生科、学童健康和一间
    老人护养院服务,会造成不良影响。

陈鉴林议员问:主席先生,如果按照政府所说的比例,每
十万人就应设有一间诊疗所,其实观塘区早在一九八四年,
人口已接近70万,但只有四间普通科诊所,即是说政府在这
方面白白耽误了观塘区居民11年。现时政府准备在观塘区设
立基层护理中心,事实上缺乏充分的咨询,特别在选址方面,
交通并不符理想。该处地点的原发展计划应是兴建学校和社
区中心。刚才卫生福利司说政府找不到适合的地点,其实我
们在上星期曾与规划署有关官员作出讨论;居民也曾在观塘
区议会提出了一些意见,并获得观塘区议会接纳。观塘区议
会在上次会议上通过动议,要求政府考虑将地点改往另一处
较接近、较方便和较大的地方。我希望政府详细解释,为何
不考虑观塘区居民和区议会的意见?

主席(译文):让我提醒各位议员,请把你们的补充问题,
尤其是补充问题的前言部分说得精简一些。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关于丽晶花园部分居民建议的
另一个地点,我们也曾经详加考虑。但该处已安排作为辅警
总部,并应在短期內动工。至于其他两个地点,其中一处是
九龙湾公园附近的休憩用地,但该处并非规划作为政府、团
体和社区用途;另一处则为商业用地,在规划上也不适合作
政府、团体及社区用途。我们亦已就现时的选址作出考虑,
知道车辆的出入口及交通情况并不会对丽晶花园居民造成不
便。

周梁淑怡议员问:主席先生,刚才立法局门外有些丽晶花
园居民向议员提出一些质询,希望我们向卫生福利司提问。
基本上,他们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他们在购买丽晶花
园单位时,图片显示现时的选址本来用作兴建社区中心和小
询该处居民的意见?又为何选址如此贴近住宅楼宇,只得一
墙之隔?既然地方这么大,为何不设在距离住宅楼宇远一点
的地方?

卫生福利司答:政府决定选择地点兴建一间诊所和基层健康
中心时,曾就数方面详细咨询区內居民的意见。在工程计划
方面,我们每年都向地区居民提供资料,最近一次的详细咨
询是在一九九零年。此外,在今年九月和十月,我们也曾进
行详细咨询工作。最初居民对于爱滋病和其他因性接触而传
染的病症有些忧虑,但经过卫生署同事详细解释后,部分居
民已经比较明白,而且已消除这方面的顾虑。

周梁淑怡议员问:我的问题是,为甚么在改变用途的同时,
选址更完全沒有隔离,与住宅楼宇如此接近?

卫生福利司答:我在主要答覆中已提到选择健康中心地点的
重要因素是要方便居民。我们所有基层健康护理中心的位置
一定要方便居民前往。个别健康中心更须交通方便,所以很
多都设在住宅区附近,甚至在屋村內。我们已不是第一次进
行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也有其他诊疗所和健康护理中心设在
市区和民居附近。

梁智鸿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我们都知道,《弱能
歧视条例》虽未生效,但已获本局通过了。这个中心既然同
时提供服务给爱滋病带菌者,我强调,是爱滋病带菌者,那
么政府当局可否告知本局,要求这个中心另觅地点兴建会否
违反《弱能歧视条例》?以我看,这显然是一项歧视行为。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如果真是因为这个理由而要求政
府另觅地点,我相信这可能违反条例。

何敏嘉议员问:主席先生,主要问题特别提到这个中心会为
爱滋病带菌者服务,导致一些居民不满。政府可否告知我们,
现时居民不满的主要原因究竟是出于误解还是歧视?政府知
否该区区议员在致总督的信件中提到诊所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例如易受细菌感染,环境卫生问题和治安恶化等。这些其实
全都是对爱滋病不理解和错误的信息,请问政府就这方面会
做些甚么工作,以纠正这些不正确的信息?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当初居民确实在这方面提出很多
忧虑,但经过我们详细解释后,他们对于爱滋病和其他因性
接触而传染的病症增加了认识。我们也曾向他们解释,爱滋
病并不会轻易传染。该病是经过血液和性接触才会感染,并
不会经空气或一般日常活动传染。我们会继续在爱滋病教育
和宣传方面加强服务和工作。

唐英年议员问:主席先生,鉴于丽晶花园居民的反应,政府
有否检讨爱滋病基金会在九五年度用于教育和推广的四十多
万元是否用得其所?因为大家十分清楚,刚才卫生福利司在
答覆中也曾提到,爱滋病根本不易传染,更不会因为距离接
近而传染到爱滋病,所以在有关设立这个中心的问题上,教
育应该是最好的公关方法。政府曾否就所花的金钱是否足够
或恰当作出检讨?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有关爱滋病基金会的拨款用途是
否适当和足够,我们会经常进行检讨。事实上,每项活动或
申请都要按时提交报告给基金会。此外,每项活动或宣传完
成后,我们都有详细的报告,并评估该等活动的效益。我们
会继续评估每项及每类教育或宣传活动的效益。

唐英年议员问:卫生福利司沒有回答我的问题。我的问题
是,这笔款项是否用得其所,能否达到目的?

卫生福利司答:我们每次进行评估时都需要知道那些款项是
否有效地达到预期计划的目的。

黃震遐议员问:主席先生,除了这位区议员的信件外,我们
还收到一叠居民的信件,信內提到兴建这间诊所会令居民容
易受到病菌感染、滋扰和侵犯。他们显然对爱滋病缺乏了解,
基本上与以前的人歧视痳疯病者一模一样。政府可否确实向
我们证明,第一,爱滋病患者其实不少是普通家庭妇女和血
友病患者;第二,爱滋病不是经空气或普通接触传染;及第
三,爱滋病患者并无滋扰或侵犯他人的倾向?因此,政府会
否答应我们,不会因为歧视原因而停止为所有香港市民 ─
无论他们患甚么病 ─ 均尽快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可以确实答覆议员,我们会继
续为所有感染任何病菌,包括爱滋病患者在內,提供全面的
服务。

罗致光议员问:主席先生,我提出的问题与刚才黃震遐议员
的问题大致相同。卫生福利司刚才提到会继续提供这些服务,
不过,根据过往经验,当有一些居民就某些服务单位提出反
对时,政府往往因而押后提供该类服务。请问卫生福利司今
次会否有足够信心和决心,依照计划继续提供这些服务?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的答覆是肯定的,我们一定会
按原定计划进行。

医务人员的操守监管

4.叶国谦议员问:鉴于法庭可以推翻医务委员会对违反专业
守则的医务人员所作出的裁决,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会否尽
快检讨现时的上诉渠道,以及研究法庭和医务委员会在出现
相反裁决时对社会的影响,从而采取适当措施,以恢复市民
对现时监管医务人员操守机制的信心?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医生注册条例》第26条订明,
任何注册医生如对香港医务委员会就纪律事宜所作的颁令感
到不满,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有权维持、推翻
或更改有关颁令。

当局会在短期內向本局重新提交《医生注册条例》的各项修
订建议,而其中一项是授权上诉法院将个案发回医务委员会
再审。此外,当局亦建议扩大医务委员会的成员组合,以包
括更多业外人士。

现时,医务委员会在每次研讯结束后,都会公布作出有关决
定的理由,以进一步增加运作上的透明度,希望这项安排可
以让各有关方面更清楚知道医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希望上述
措施有助于消除叶议员的忧虑。我们定会继续留意事态的发
展。

叶国谦议员问:问题并不是要消除我个人的忧虑,而是市
民的忧虑。我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恢复市民对现时监管医务人
员操守的机制的信心,因为现时市民与医生之间,是有资讯
不平衡的情况,市民不知道医生是否违反了操守,而医务委
员会则很清楚知道医生的行为在哪方面违反了操守的。然而,
医务委员会是会作出与法庭相反的判决的。所以,我希望卫
生福利司能够作出明确的答覆,如何恢复市民的信心?

卫生福利司答:我在主要答覆內提及医务委员会现已采取新
的办法,在每次聆讯结束后都会公布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
以前是沒有公布理由的,如今的做法,可令市民知道医务委
员会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裁决。我希望从这方面,市民对医务
委员会的裁决,可得知更多的资料。

其次,我们在将会提交的条例草案里,希望增加业外人士成
为医务委员会成员,令到有更多委员协助监管医生的操守。

梁智鸿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我极为尊重司法部门的
独立性,但事实上,法院是依据法律观点进行裁决,而医务
委员会是纯粹在同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卫生福利司可
否告知本局,怎样能够消除这种分歧,使专业团体医务委员
会作出的决定和处罚,能获应得的尊重与考虑,而不会被引
为笑柄?卫生福利司刚才回答说,医务委员会可向市民公布
作出有关决定的理由,并说可修订《医生注册条例》以便增
加业外人士为医务委员会成员。但这样做并不会消除分歧,
亦不会使法院认同医务委员会的裁决。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刚才我亦提到另一项改变,希望
可以授予上诉法院多一项权力。现时上诉法院只是有权维持、
推翻或更改有关的颁令,但若《医生注册条例草案》得到通
过,其中一项改变就是授权上诉法院可以将个案发还医务委
员会再审。此举亦可增加医务委员会的职能。其次,医务委
员会现在亦将裁决原因公开,但以前是沒有这样做的,这样
对上诉法院有很大帮助。

涂谨申议员问:主席先生,医务委员会以往很多的判决被推
翻或被上诉法院推翻,主要是由于程序上的失误,或者是明
显的裁判不公等情况。

我觉得卫生福利司沒有回答刚才梁智鸿议员所提出的问题。
这根本是两套不同的标准。一般在医务委员会的聆讯里,很
多申诉人或者出席者都透过御用大律师代表陈述观点,甚至
上诉法院亦有充分的法律代表去挑战决定。卫生福利司会否
加强医务委员会的法律支援?现时辩方往往聘用御用大律师,
而支援医务委员会的却只是具备数年经验的律师,且在某一
段时间后亦会更換,故在这方面未必能掌握或提供好的意见。
医务委员会的委员往往因缺乏这方面的支援而在不知不觉间
作出法律程序上不公道的决定,以致被人推翻。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医务委员会亦有法律顾问,若有
需要增加这方面的支援,我可以向律政司提出要求的。

吴霭仪议员问(译文):卫生福利司刚才回答梁智鸿议员的
质询时,重复说了一遍她主要答覆第二段的內文。但我认为
梁智鸿议员的质询的意思是,他希望卫生福利司能确实告诉
他,有措施可使法院认同医务委员会的决定。卫生福利司是
否声称这是一项令法院认同医务委员会的决定的措施?

卫生福利司答:《医生注册条例》是有上诉渠道的,我们应
尊重这上诉渠道,保留每个人都有上诉的权利,所以我们不
应干预法律程序。

李家祥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卫生福利司可否进一步
阐明医务委员会所作公布的确切形式?公布会不会是简短的
报告,只告诉市民判了甚么惩罚,抑或是详细的报告,说明
投诉的性质,调查所得,以及支持医务委员会所作决定的有
关法律论据?

卫生福利司答:医务委员会作出聆讯后的报告,是由其决定
是详细或简短的报告,当然,若它认为须要作更详细的报告,
自然会这样做。

主席(译文):梁智鸿议员,我面前的名单中,已有涂谨申
议员的名字,而你们已问了两项补充质询,如补充质询不是
迫切的话,我建议现在提问余下的质询。

货柜车拖头盜窃情况

5.郑耀棠议员问:主席先生,鉴于目前本港货柜车拖头被盜
窃的情况相当严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有关部门有否注意此问题,及有何对策;及

  2. 过去两年来,货柜车拖头被盜窃的数字?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政府有关部门自去年十月开始,为货
柜车拖头分开计算失窃数字;在此之前,这些数字拨归失窃
货车的整体数字一并计算。因此,我只能提供过去12个月的
拖头失窃数字。过去一年,共有441辆货柜车拖头被窃,其中
112辆(即24.5%)已寻回。这441 辆货柜车拖头占同期被窃
车辆总数4 725辆的9.3%。

最近的车辆盜窃案当中,货柜车拖头被窃案有成为新趋势的
迹象。被窃货柜车拖头,由去年第四季的92辆,增至本年第
三季的162辆。我们当然关注这类罪行急剧上升的情况。我
们有理由相信涉及这些罪案的匪徒,与过往的名贵汽车窃匪
同属一类集团。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已受命专责调查
这类犯罪集团,并自本年七月起,成功拘捕及检控至少十名
这类集团的骨干分子。调查科又与中国当局保持密切联络,
以缉拿这些集团的首脑和內地接收被窃车辆的犯罪分子。

窃匪多在偷取货柜车拖头后,以最快的时间驶过边境。警方
已找出一些货柜车被窃黑点,并经常在关键时间和地点设置
路障,突击检查车辆,以期阻截匪徒把车头移离本港。

防止罪案科亦与保险公司、有关货运业及司机工会紧密联络,
促请他们提高警觉,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例如装置防盜设施
等,以减少失窃拖头的案件。

郑耀棠议员问:政府刚才的答覆说拖头盜窃渐成为新趋势。
我想再问政府,除了运回中国大陆之外,这些拖头有否被拆
散后运到其他国家,而政府有否与这些国家商讨将那些已经
找到的拖头交回本港的车主?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据我所知,在香港失窃的拖头绝大部
分都是运回大陆,当然我不可以说绝对不会有拖头被拆散运
往其他地方。至于与中国大陆有关当局的联络,本港警方亦
与中国的公安当局紧密联系,将有关的资料交给他们,包括
被窃货柜拖头的资料。此外,亦当然会提供其他被窃汽车资
料。我们知道大陆的公安当局亦已进行调查,我希望调查有
结果。

詹培忠议员问:主席先生,有一段时间,香港有相当多名贵
房车被偷入中国大陆,在计算保险时,失车的车主本身要负
责一定的损失,所谓“垫底”。现在货柜车拖头的失窃也有
同样的情形,但部分的司机根本负担不起这笔所谓“垫底”
款项。保安司在答覆內最后那段提及当局与保险公司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联络如何防止这问题,保安司可否告知我们,会
否成立一个跨部门委员会去遏止这类窃案,以免业內人士付
不起这笔保险费以致整个行业的运作亦受影响?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我相信预防措施不一定需要一个跨部
门的工作委员会来负责。警方的防止罪案科可以直接与有关
的团体联络,例如货柜业的职工会、货柜业公司、货车公司、
或货车司机的组织,与他们直接磋商,向他们提供意见。况
且所要做的措施亦不一定很难做,这些预防措施包括找一些
管理较好的车场停放拖头,亦可以加装防止盜窃的系统如防
盜警报、波箱锁、軚锁等,甚至更加可以装上防盜追踪系统。
事实上是有办法,而且亦不太难做得到的。货柜拖头是很昂
贵的车辆,虽然加多些预防措施可能要多费一些的金钱,但
我相信为了安全或者保障货柜拖头不会被人偷去,这也是值
得的。

刘健仪议员问:主席先生,答覆中提及有112辆的货柜车拖
头被寻回,请问保安司,这112 辆拖头是否由中国当局安排
送还给香港呢?另外,答覆的第二段提及调查科又会与中国
当局保持密切联络。保安司在刚才的答覆中,亦提及绝大部
分被偷的拖头,都是驶回中国大陆,为何仍只是保持紧密联
络,而不是在新趋势出现之后,加强联络及共同采取针对性
的行动或措施,去对付有关的问题呢?

保安司答:刘健仪议员问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提到我在
主要答覆中说我们已寻回的112辆货柜拖头是否由中国方面
送回给香港,答案是否定的,它们全部是在本港寻回的。至
于刘议员第二个问题,问及为何有这些事件发生,我们还仅
说保持紧密联络。当然我们是透过适当的渠道,让香港警方
与內地的公安部门保持紧密联络,互通消息,方便中国大陆
有关的公安当局在內地进行调查。至于有关的调查工作,当
然是属于中国公安当局的事情,于此我不想作出评论,但我
深信中国公安当局已经展开调查这些罪案,希望他们的调查
很快获得良好的成果。

涂谨申议员问:主席先生,既然保安司提到大多数的拖头都
是在被人盜窃之后,立即驶过边境,那么警方或有关部门有
否考虑发出特别的证明文件,使到这类拖头过境时须出示某
些文件才可以通过,以便减少及防止这类的窃案?

保安司答:主席先生,其实我们未必须要这样做。我们现正
与有关部门包括律政署的同事研究一项措施的可行性,就是
如果有些司机涉及偷窃车辆的罪行,被检控及定罪之后,我
们可能考虑撤销他们的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即俗称的“禁
区纸”。

老人自杀问题

6.谢永龄议员问:近年本港老人自杀问题严重,政府可否知
告本局有否为防止老人自杀提供服务,以及政府有何长远对
策和措施以解决这个问题?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自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原
因有很多,包括情绪抑郁、健康衰退、患上末期疾病、感到
孤单或被人遗弃等。倘若及时给予协助及辅导,很多自杀事
件都是可以避免的。

为减少老人自杀,当局须要提供多项服务,让他们感受到自
己仍然是社会一分子及对社会有贡献。我们大力拓展老人中
心及老人服务中心,来达到这个目的。

此外,为加强老人服务中心的功能及扩大它们的接触网,我
们已由本年十月起,在十间老人服务中心推行长者义工计划
及义务工作计划。这些计划,特别是长者义工计划,旨在加
强老人与所属社区的联系,使那些仍然热心参与社会事务的
老人,有更多机会接触其他老人,为他们提供协助。

除了这些预防措施外,当局亦为老人提供直接的外展服务和
危机介入服务。社区老人科小组、老人精神科小组、社会福
利署辖下的家庭服务中心及精神科的社会工作者,均提供专
业辅导。有需要的老人及有关人士只要致电社会福利署,便
可获得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在长远策略方面,政府会继续加强现有及新开展的服务,并
会在地区层面举办宣传教育活动。在处理老人自杀问题上,
政府、其家人及社会人士都扮演重要的角色。家人及邻舍应
多关心他们周围的老人,并留意他们的日常生活状况,如发
觉有老人需要援助,可与社会福利署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联
络。政府已设立各项老人服务,关键在于确保需要这些服务
的老人能接触到这些服务。在这方面,如果得到市民的热心
参与,是可以协助我们完成任务的。

谢永龄议员问:主席先生,根据政府数据,每年至少有二、
三百个老人家自杀死亡。这些数据明显显示香港现时所提供
的服务有待改善。老人中心和多元化中心的主要目的是为老
人提供一些社区康乐服务而非辅导或防止自杀的服务。与老
人家直接接触最多的是老人中心的工作人员,而家务助理亦
经常接触老人,但他们都沒有接受过防止自杀方面的训练,
所以在辅导老人或防止自杀服务方面,无论质与量都不足够。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最近的将来会否改善辅导老人的人手
编制,加强提供老人外展服务以解决老人自杀问题?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加强人手编制,甚至扩大外展服
务去帮助有需要的老人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外展服务可以透
过很多模式去进行,而外展服务这个概念是适当的,但我们
需要更详细研究如何最有效接触老人,因为我们须要知道老
人在哪里居住?需要哪类服务?所以,须依赖一个更大的联
络网才可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我同意我们须要在这方面考虑
怎样加强为老人提供更多服务,特别是外展形式的服务。

李华明议员问:主席先生,我高兴听到卫生福利司说到外展
服务,因为我的问题也与此有关。我们在福利事务委员会曾
多次要求政府尽快扩展老人外展服务,但得不到正面回应。
因为有自杀倾向的老人家通常鲜有参加老人中心的活动,在
社会上是比较疏离的一群。所以外展服务是一个直接有效针
对独居、比较疏离的老人家,减少自杀事件发生,可惜到现
在全港仍只得两支外展服务队,基本上完全不能解决问题。
所以,我希望问卫生福利司,既然她觉得外展服务是有效的,
为何数年来直至目前仍只得两支外展服务队?何时才能尽快
决定扩展现在这两支外展服务队?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关于用甚么形式接触老人是需要
多方面的考虑,外展服务是一个可行的模式,但我们也要看
看如何能有效地运用资源。我们会继续详细研究用最有效的
方法接触老人,并使老人可以接触社工和其他机构,让后者
知道需为他们提供些甚么服务。

主席(译文):问题是否未获答覆?

李华明议员问:我觉得卫生福利司沒有回答我的问题。其实
问题很简单,既然卫生福利司认为外展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
为何至今仍只得两队?何时才决定应再增加?我觉得应详细、
清楚回答这个问题。

主席(译文):我认为卫生福利司已回答了你的问题、

黃伟贤议员问:主席先生,正如我们的同事说每年平均有
二百多个老人自杀,这个数字在过去数年一直维持,似乎并
非如卫生福利司所说,有更多的服务不断提供,而自杀数字
仍很高。

主席先生,卫生福利司在答覆的第一段中提到自杀是复杂的
问题,她亦举出一些原因,包括情绪抑郁、健康衰退、患上
末期疾病或长期病患、感到孤单等等。这些问题绝大部分都
和老人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很有关连。卫生福利司说得最好
的一句是:“倘若及时给予协助及辅导,很多自杀事件都是
可以避免的。”正如我们很多同事都追问,就健康状况、心
理辅导方面现时提供的服务,是非常非常缺乏,包括外展队
只得两队,心理医生也很少,无论怎样加强宣传或康乐活动
都不能帮助这些老人。虽经我们多次追问,卫生福利司都沒
有承诺如何加强这方面帮助老人,及时提供适当协助和辅导。

请问卫生福利司,你不肯作出承诺,而现在的服务又不足够,
还说要继续研究,政府这个做法是否见死不救?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或者我可以提供一些资料给大家
参考。除了以上所说的服务,我们仍有其他服务,包括热线
电话服务,这亦是很多国家和地方采用的方法。社会福利署
有一项热线电话服务,其他机构亦有提供类似的热线电话服
务,可以在有需要时及早介入。现时这些热线话服务亦有在
老人中心及老人服务中心內提供一些关于精神健康的资料,
亦有辅导的服务,并有老人需要知道的其他项目。有一些热
线电话是24小时服务的。此外,社会福利署的家庭服务中心
亦提供很多辅导服务,所以,我们不是只靠两支外展队提供
这些服务的。

主席(译文):我尚有三位准备发问的议员名字在手边,我
打算在他们发问完毕后终止质询时间。

罗祥国议员问:请问卫生福利司在近年老人自杀的情况中,
有沒有发现老人自杀倾向上升的趋势是由于经济拮据或失业
造成?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我们的资料并无详细分析老人为
何因由自杀。但刚才在我的主要答覆中,曾提到主要原因是
情绪方面,如情绪抑郁、健康问题、孤单的感觉、被遗弃的
感觉。其他国家的研究都提出类似的原因,有很多情形是因
为失去家人、家庭的烦恼、失望、绝望等感情上、精神上的
原因。但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因其他例如经济、失业的原因
而自杀。

黃震遐议员问:主席先生,卫生福利司提到很多不同服务,
包括热线电话帮助老人家,卫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我们究竟这
些服务接触了多少因想自杀而要求助的老人?过去1年的数
字是怎样;又这些服务究竟是否有效?另一方面,卫生福利
司曾说她沒有分析老人自杀的原因,那么她可否答允我们会
要求卫生署作这方面的调查,以便能更有效地设计预防策略?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除非来电的老人清楚告诉我们他
预备自杀,否则我们未必可以知道他的情绪问题。但我可以
在这方面查看我们的资料,如果有的话,我会以书面答覆议
员。(Annex)至于第二个问题,我同意我们需要在这方面多做
一些分析,以便了解更多关于老人自杀的成因,甚至其他自
杀事件的成因。

罗致光议员问:主席先生,刚才提到关于有需要的老人及有
关人士可以致电社会福利署的热线电话,得到需要的帮助和
资料,同时亦提到很多时候,导致老人自杀的其中一些重要
原因是情绪问题。显然当有情绪问题时,需要立即得到支援。
可惜根据综合援助计划的指引,老人除非是伤残或独居,或
能证明有特别的需要,否则不可申请电话支援。換言之,其
他不是独居、伤残或沒有特别需要的老人,家里连电话也沒
有,请问当老人情绪低落时,而亦假设他知道电话号码,如
何能致电社会福利署的热线电话?

卫生福利司答:主席先生,关于提供电话的服务,我们知道
社联和电话公司都已同意提供一些免费安装电话的服务予独
居老人。其次,刚才罗议员说得很正确,接受公援的独居老
人可以获提供一个电话及每月替他缴付电话费。关于其他人
士如果需要安装电话,我们也有办法向一些福利基金要求提
供援助,安装电话。

议员质询的书面答覆

寻求席扬获释

7.刘慧卿议员问:有关《明报》记者席扬在中国被囚一事,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过去一年內,香港政府曾采取甚么方
法寻求他早日获释,及是否得悉英国政府有否采取同样或其
他方法使席扬获释?

政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英国及香港政府对席扬事件
仍然关注。两个政府均曾在多个场合向中国政府提出此事,
而且是向非常高级的官员提出。我们亦有向中国转达我们、
香港市民及席扬家人对他的关注,并促请为在中国工作的记
者订定明确的指引。在本年四月,当时的英国外交及联邦事
务大臣与中国副总理钱其琛在纽约会面时,曾提及席扬的个
案。本年六月,香港政府徇席扬家人的要求,就席扬的福利
事宜向中国当局表达意见。本月初,当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
大臣与中国副总理钱其琛在伦敦会面时,亦向钱副总理表达
英国和香港政府、香港市民及席扬家人对席扬现时情况(包
括他的健康问题)表示关注。香港政府会继续与席扬家人保
持紧密联络,并随时给予适当的协助。

“老鼠仓”问题

8.詹培忠议员问:由于联合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大部分会员
对所谓“老鼠仓”的叫法非常不满及反感,认为严重贬低该
等行业的地位,政府当局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当局对“老鼠仓”的定义及其行为的分析为何;及

  2. 政府是否知悉股票、期货经纪及其从业员是否不准与客
    戶对盘;若然,这样的限制是否违背自由贸易的政策?

财经事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老鼠仓买卖”一词在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已使用多
    年。这是一个通用的名词,泛指经纪或其从业员(从业
    员)以不诚实的手法进行买卖,令客戶利益受损的陋习。
    在这类买卖中,经纪或其从业员并沒有以最好价为不加
    提防的客戶执行买卖盘,从而在客戶蒙受损失的情况下,
    为本身带来实质利益。这方面的做法通常是拖延向客戶
    回报成交事宜,利用有关交易买卖价的短期上落,自行
    在客戶与市场之间加进一项买卖。因此,客戶在其买卖
    盘最终成交时,几乎必然只能取得一个较差的价格。为
    了掩饰拖延行为及该等买卖活动的实情,从业员通常会
    向其经纪,或者更普遍的是向另一名经纪,开设一个帐
    戶(即“老鼠仓”)。

    若从事“老鼠仓买卖”的经纪或其从业员并非按联交所
    规则规定,为其客戶的最佳利益进行买卖,政府或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均不会容忍此种行为。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两间交易所订有关经纪在
    处理本身或其客戶的交易时应遵循的规则及操守准则,
    目的是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确保经纪以能维持市场公
    平及有秩序运作的方式,进行业务。

    这些规则及操守准则本身并不禁止经纪及其从业员与客
    戶对盘。事实上,它们清楚列明经纪在进行客戶与客戶
    之间及客戶与经纪(或其从业员)之间的交叉盘时,应
    遵循的原则及做法。除其他规定外,客戶的买卖盘应以
    最好价执行,并应较经纪公司本身的买卖盘获得优先处
    理。此外,在进行这类交易前,经纪必须向客戶表明他
    在交易中有实质利益,并须取得客戶的口头或书面同意。
    经纪亦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公平对待客戶。

    此外,我们亦知道管理较完善的经纪行在內部审核措施
    中订有规则,规定单据须盖上落盘时间,以方便核数。
    事实上,部分经纪甚至禁止其从业员本身与客戶对盘,
    或透过其他经纪进行交易。

关于填海及重建的顾问研究

9.陆恭蕙议员问(译文):就有关本港填海及重建工程的主
要顾问研究,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自一九九三年以来进行的各项研究的范围、成本及完成
    日期;及

  2. 现时有否考虑在短期內进行类似研究,若然,该等研究
    目的为何,成本预算多少?

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有关本港填海及重
建工程的顾问研究,包括策略性规划研究、初步的计划可行
性研究及详细的计划工程研究。

政府自一九九三年以来进行的主要顾问研究,详列于
附表1。

暂订于一九九七年前展开的其他主要顾问研究,详列
于附表2。

附表1:自一九九三年以来进行的主要顾问研究
研究项目 开始/
完成日期
研究范围 费用
(百万元)
港岛西发展
纲领
一九九三年
一月至一九
九五年年底
制订整体规划架构、
市区重建架构和土地
用途分类工作计划,
以及研究如在港岛各
部推行有关建议,在
制度上的管理会怎
样,对资源又有何影
响。
4.9
湾仔填海工
程第I期
一九九六年
六月至一九
九三年十一
研究填海计划的可行
性,以及厘定基础建
设的项目、数量及有
关费用。
3.5
青洲公众卸
泥区
一九九三年
八月至一九
九五年九月
评估对环境及交通的
影响。
5.5
白石角填海
工程
一九九三年
九月至一九
九四年四月
评估对环境的影响及
就通道入口进行评
估。
2.3
大屿山港口
发展第一期
- 设计
10号及11
号货柜码头
与后勤区的
填海工程
一九九五年
一月至一九
九五年十二
对填海计划的详细工
程设计及货柜码头的
边缘构筑物,进行研
究。
22.0
中环填海工
程第III期
一九九五年
二月至一九
九七年三月
对详细设计及地盘勘
测,进行研究。
65.0
荃湾海湾进
一步的填海
工程
一九九五年
六月至一九
九六年三月
进行工程、规划及环
境调查。
10.0
九龙角发展
可行性研究
一九九五年
八月至一九
九六年十一
研究发展计划的可行
性。
32.0
九龙东南发
展可行性研
一九九五年
九月至一九
九七年五月
研究把九龙东南发展
纲领付诸实行的可行
性。
85.0
附表2:计划在现时与一九九六年期间进行的主
要顾问研究
研究项目 暂定开始/
完成日期
研究范围 估计费用
(百万元)
青洲第I阶
一九九六年
四月至一九
九八年七月
进行检讨研究,及对
详细设计和地盘勘测
进行研究。
64.0
湾仔填海工
程第II期
一九九六年
四月至一九
九七年九月
详细设计及地盘勘
测。
140.0
荃湾海湾进
一步的填海
工程
一九九六年
六月至一九
九九年一月
研究详细设计。 13.0
将军澳第131
一九九六年
八月至一九
九七年十二
分析及制订规划图,
以便把该区发展为一
个具备中流货物装卸
设备,并设有一间混
凝土配料厂及一个驳
船站的地区。
13.0

非法占用官地

10.李华明议员问:近来很多属于官地的山坡遭人非法开垦,
大多作为耕种之用;这种情况已渐趋严重,单是观塘区已有
多处山坡出现类似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现时全港有多少位于官地的山坡遭人非法开垦耕种;

  2. 山坡遭人非法开垦耕种会否增加山泥倾泻的危险;及

  3. 政府有甚么短期及长期措施防止官地遭人非法占用?

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对于政府土地內遭非法开垦耕种的山坡地点数目,很抱
    歉我们沒有编备这方面的统计数字。进行这样的调查需
    要大量资源,并不可能在拟备对这项问题的答覆的时间
    內进行。地政总署的惯常做法,是根据所接获的有关非
    法占有或使用政府土地的投诉而采取行动。假如李议员
    能向我们提供一些有关他提到的个案的资料,我们是十
    分乐意跟进处理的。

  2. 在某些情况下,将山坡开垦耕种,可能增加山泥倾泻的
    危险。但由于其中牵涉多项决定性因素,例如耕种活动
    的规模、面积及性质,又例如有关山坡的原来状况及稳
    固程度,以及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因此情况不可一概而
    论。

  3. 根据《官地条例》(第28章),政府有权就违例占用
    政府土地的情况采取行动。我们会继续对非法占用政府
    土地的举报个案,以及各区地政处人员在巡查时所发现
    的个案,采取行动。

维多利亚港的污染问题

11.梁耀忠议员问:鉴于维多利亚港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海港两岸批核了多少项庞大的填海工程;及

  2. 有何措施防止有关工程对海港造成污染?

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获批核的维多利
亚港填海工程共有七项,包括中环填海工程第一期、中环填
海工程第二期、湾仔填海工程第一期、爱秩序湾填海工程、
卑路乍湾填海工程、西九龙填海工程及昂船洲海军基地。

填海工程本身并非污染的成因。不过,这些工程确会影响海
港的水文,从而可能影响水质。因此,我们在规划和施工阶
段均采取措施,确保这些影响会维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在策略规划阶段,我们已就全港发展策略、都会计划和港口
及机场发展策略所涉及的填海工程对水文和水质带来的累积
影响,进行评估。此外,我们亦进行了多项工程水力研究,
以探讨填海工程和其他海港工程对潮汐水流、波浪传送和沉
积物造成的影响。现时,一座大型的潮汐实体模型已建成,
目的是方便我们深入研究这些海岸发展工程对水力的影响。

在工程设计阶段,我们在展开工程前,会进行详尽的工程研
究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在建筑工程进行期间及竣工后,
水质的污染程度不会超越可接受的限度。

此外,审慎地策划及监察工程,亦可将填海工程对水质造成
的影响减至最低。如有需要,工程人员会先在填海地点周围
筑起一道海堤,然后在海堤以內的范围,进行经小心策划、
控制及监察的挖泥及充填工程。这样除可防止浮游废物飘到
海港水面外,亦可把淤泥造成的水质混浊程度减至最低。此
外,每项填海工程,都订有一个全面的监察计划,清楚指明
工程在主要水质指标方面所须遵守的规定标准,例如悬浮体、
溶解氧、混浊度及溫度等的标准。假如监察结果显示所进行
的工程,有违反规定标准的可能,工地人员便会提醒承判商
须按照工程合约细则的规定,加强执行环境缓解措施,改善
情况。

对维多利亚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污水排放。为了应付
这个问题,我们将维多利亚港列为水质管制区,并进行策略
性污水排放计划的第一期计划工程。这项工程将于一九九七
年完成,届时维多利亚港的水质将可有70%的改善。

公共牙科服务的开支

12.梁智鸿议员问(译文):有关以公帑资助的牙科服务,政
府可否就下列各方面,向本局提供过去五年每年的分项资料:

  1. 整体开支;

  2. 提供直接服务的开支;

  3. 职员培训的开支;

  4. 公众教育的开支;及

  5. 为提供牙科服务而订定的人手编制及实际人数,并按主
    要职级提供分项资料?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过去四年,以帑资助的
牙科服务每年的分项资料如下:


一九九二
至九三
百万元
一九九三
至九四
百万元
一九九四
至九五
百万元
核准预算
(注1)
一九九五
至九六
百万元
(a) 整体开支 258.2 298.9 334.6 361.8
(b) 提供直接服
务的开支(包括
为公务员/公务
员家属、参加学
童牙科保健计划
的小学生,以及
有特别需要的人
士提供的服务;
急症牙科服务;
及为住院病人提
供的必要牙科治
疗。)
236.3 273.0 307.9 333.4
(c) 职员培训的
开支(包括牙科
治疗师训练学校
的开支,及在部
门训练拨款项目
下为牙科及辅助
牙科医疗人员提
供训练的开
支。)
16.1 16.8 17.2 18.3
(d) 公众教育的
开支
5.8 9.1 9.5 10.1

我们沒有提供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的资料,是因为计划管理
架构在一九九二至九三年度有所改变后,这两组数字并不能
作直接及有意义的比较之用。

注(1):此栏数字并未计入一九九五年的薪金调整。

(e)在过去五年(截至九月一日止),提供牙科服务的人手编
制及实际人数(按主要职级分类如下:


一九
九一

九月
一日

一九
九二

九月
一日

一九
九三

九月
一日

一九
九四

九月
一日

一九
九五

九月
一日
































顾问牙科医生 8 8 8 8 9 8 10 8 11 10
首席牙科医生 1 1 1 1 1 1 1 2 1 1
高级牙科医生 38 33 38 36 38 35 41 33 43 33
牙科医生 134 130 134 135 140 138 151 159 158 167
牙科治疗导师 4 4 4 4 4 4 4 4 4 4
高级牙科治疗师 19 19 19 17 19 19 19 19 19 17
牙科治疗师/
见习牙科治疗师
270 253 270 258 270 260 270 255 270 263
牙齿卫生员 8 3 8 4 8 6 8 6 9 8
高级牙科手术
助理员
34 27 34 32 34 30 40 39 42 37
牙科手术助理
166 158 167 163 167 169 179 170 186 175

总督到各区巡视

13.张文光议员问:总督履任至今,曾先后巡视香港各区,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1. 总督履任至今曾巡视的地区及日期;

  2. 在总督巡区前,政府部门曾预先在哪些地区进行特别的
    粉饰工作,例如髹灰水、加建或改建、进行额外清扫工
    作,以及要求总督只参观预先粉饰的单位等; 这些特别
    粉饰工作每次涉及的费用分别若干;

  3. 总督事先是否知悉和同意有关部门在其巡区前所进行的
    粉饰工作;又他在巡区时曾否听到市民投诉政府部门粉
    饰太平及隐瞒真相等的不满意见;及

  4. 政府有否考虑在总督巡区前进行额外的粉饰工作,会隐
    瞒该区的现实情况,令他不能确切了解市民的生活质素
    和实况;又政府会否检讨现时总督巡区时所采取的额外
    粉饰工作,使总督能真正了解居民的民生、民情和民怨?

政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对这项质询作如下答覆:

  1. 总督先生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履任以来,先后巡视全港各
    区共40次,以便不断熟习及认识各区的事务和人物。他
    所巡视过的地区,详载于附件中。总督先生亦曾为某些
    特定目的而进行事前未经宣布的巡视,例如视察临时房
    屋区的居住环境等。

(b)及(c)

总督先生巡视地区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亲眼看到
各处平时的市容面貌。政府部门通常不会因为总督巡视,
便特别进行改善工程或粉饰一番。各政府部门都知道,
不应在总督先生拟巡视的地点,进行额外的清扫或维修
工程。更不应刻意整顿市容,以博取好印象。事实上, 显示新订的标准。总督先生最近巡视一处临时房屋区并 这项翻新工程总督先生事前已知悉,目的是示范房屋署
日后采用的经改良翻新标准。

例行清洁及维修的费用,由一般部门开支承担。
  1. 总督先生在进行巡视时,会尽可能与多些人交谈,以便
    更深入了解居民的感受和期望。很多时,为了达到这个
    目的,总督先生会故意偏离拟定的路线,改为参观行程
    表上所沒有建议的设施。为了同一理由,总督先生亦会
    不作宣布而进行视察,以便亲身实地了解民情,并直接
    与居民大众谈话。

附件

总督先生巡视全港各区摘要

一九九二

一九九四

日期

地区

日期

地区

七月十日旺角一月二十八日南区
九月二日深水三月二日大埔
九月二十三日离岛三月十六日黃大仙
十月十四日南区四月十三日沙田
十月二十八日荃湾五月四日湾仔
十一月四日中西区六月一日屯门
十二月二日大埔六月二十九日葵青
十二月九日黃大仙十月十二日油尖旺
十二月十六日葵青十月二十日西贡


十月三十日观塘

一九九三

一九九五

日期

地区

日期

地区

一月六日北区一月十二日元朗
十一月十三日湾仔二月十五日九龙城
二月二十四日沙田三月三日北区
三月三日油尖三月十五日中西区
三月十日屯门六月十四日东区
三月十七日中西区七月十九日荃湾
三月二十四日西贡
四月二十八日元朗
五月十四日东区
五月二十六日九龙城
六月三日观塘
六月三十日旺角
九月二十九日旺角
十月十三日深水
十二月八日离岛

巡区总数:40

戶外巴士站

14.陈荣灿议员问:有关三间专利巴士公司的戶外巴士站,政
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当中有多少设有上盖,而三间公司分别拥有此类巴士站
    的数目多少;

  2. 是否有政府部门负责规定及监管巴士站的设施;及

  3. 会否考虑要求巴士公司将来在所有巴士站加设上盖,使
    市民在等候巴士时可以更舒适?

运输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全港共有5 214个巴士站,其中1 570个设有上盖。有
    关详情载于附件。

  2. 各巴士公司均有持续的计划,在巴士站加设上盖。运输
    署在征询区议会等有关组织的意见后,会按优先次序、
    地点是否适当和区內人士接受程度等因素去监察及批准
    这些计划。至于巴士站上盖的设计和建造,则须经路政
    署批准。

  3. 我们的政策是鼓励专利巴士公司尽可能开设巴士站上盖。
    但有某些地点因行人道太窄、工程方面有问题或遭区內人
    士反对而未能设置巴士站上盖。

附件

巴士公司所提供的
巴士站数目
设有上盖
的巴士站
九龙巴士有限公司3 7141 322
中华汽车有限公司788123
城巴有限公司58750
新大屿山巴士有限公司12575
合计5 2141 570

老人住宿院舍的规管

15.黃钱其濂议员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在推行规管本港老人住宿院舍的法例方面的进度如何,
    其中可有遇到困难;若有,困难为何;及

  2. 鉴于北角一间私营安老院的火灾事件,政府是否打算修
    订法例中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文,以保障居住于该等私营
    安老院的老人的利益?

卫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有关上述质询,现谨答
覆如下:

  1. 《安老院条例》及规例已于一九九五月一日生效(条例
    第 6 条除外)。有关的申请表格及其他资料文件随后已
    派发给所有安老院营办商。截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止,我们共接到253份申请(占全部已知安老院的44%),
    其中来自私营安老院、受资助安老院和自负盈亏的非牟
    利院舍的申请分别占179、62和12份。

    负责社工、楼宇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及卫生的四组督察
    已到这些安老院展开视察,以审核其牌照或豁免证明书
    的申请。我们预期在本月底发出首批牌照及证明书。

    现时在条例实施的初期,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举例说,
    我们发现一些安老院在非住宅楼宇內经营。尽管这做法
    有违规划和建筑规定,社会福利署和屋宇署已同意采取
    一种灵活手法去处理这些个案,但有关安老院的防火措
    施必须符合规格,而安老院內亦无任何违例建筑工程。
    那些已发现安全上有严重问题的私营安老院,业已依照
    政府督察的意见,另觅地方经营或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
    使安老院能符合法例的规定。

    另一项严重的问题是所有安老院,包括私营安老院在內,
    都有护理人手不足的问题。有关方面已获拨款,在一九
    九七年三月底前扩展保健员的培训名额,由400个增至
    1 200个。

  2. 即使在制定新法例之前,消防处辖下的防火组一向都有
    到新开设的安老院解释需要采取甚么防火措施。社会福
    利署职员亦经常提醒安老院营办商遵照消防处就这方面
    提出的意见,并定期向营办商发出信件,促请他们注重
    防火安全。

    《安老院条例》制定后,所有安老院现时均须符合有关消
    防方面的法例规定。安老院牌照事务处的高级消防队长在
    办理营办商的牌照或豁免证明书申请时,会就防火措施向
    他们提供详细的指导和意见。

    北角一间私营安老院最近发生的火警,是因挂墙风扇出
    现电器故障而造成的轻微事故。虽然这间安老院尚未申
    领牌照或豁免证明书,但院內已装置基本的消防设施,
    而营办商亦具备足够的灭火常识。因此,火警迅即被扑
    灭。

    这次火警是一宗较为轻微的个别事件,并不显示我们的
    法例在安全方面有任何不足之处。事实上,该宗火警已
    获得有效处理,而不论当时有甚么法例规定,相信导致
    火警的电器故障亦很难被人察觉。

大学宿位的分配

16.黃伟贤议员问:据悉今年部分居于元朗、屯门,以及北
区的港大学生不获安排宿舍,令学生饱受长途跋涉之苦。就
此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政府在拨款资助大学提供学生宿位时,有否订明条件要
    求有关大学优先编配宿位予居于偏远地区的学生;及

  2. 政府对住在偏远地区而未获分配宿位的学生会提供何种
    协助;及会否考虑给予他们租金津贴或交通津贴?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据现行政策,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高等教育院校
    会获发非经常补助金,以兴建核准宿位,金额最高不超
    过所需费用的75%,余下最少25%的建筑费用,须由院
    校寻求私人捐款来支付,院校亦须自行应付宿舍的经常
    开支。在批拨非经常补助金给各院校时,政府和教资会
    并沒有规定编配宿位的条件,各院校可自行编配宿位给
    校內学生。不过,据悉学生往返住所与校舍的交通时间,
    是院校编配宿位的一个主要考虑因素。

  2. 住在偏远地区的学生如有经济困难,可以根据本地专上
    学生资助计划申请资助。这项计划会提供助学金,帮助
    合资格的学生应付学业方面的开支,即学费、学生会会
    费及其他与学术有关的开支;此外亦会提供贷款,帮助
    他应付日常生活上的开支,包括住宿和交通费用。鉴于
    住在宿舍或租屋居住的学生,会有较大的经济负担,我
    们已由一九九三至九四学年起,规定在厘订助学金和贷
    款额时,可将学生的住宿费用视作必须的家庭开支,从
    每年可动用的收入中扣除。此外,由一九九五至九六学
    年起,在计算每年可动用的收入时,学生兄弟姊妹的宿
    舍收费或住宿租金,亦可列为必需的家庭开支。这些改
    善措施,令到居住在宿舍或在院校附近租屋居住的高等
    教育院校学生,可以获得更多资助。

    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学生,除可按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
    申请助学金和贷款外,亦可根据学生车船津贴计划申请
    津贴。在这项计划下,年龄介乎12岁至25岁而仍未修
    毕学士学位课程的全日制学生,在通过家庭入息审查后,
    可以获得车船津贴,以支付与学业有关的部分交通费。
    一般来说,住所离院校较远的学生,可以获得较多的津
    贴。我们每年都会调整津贴额,以顾及公共交通服务最
    新的收费水平。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每名大学生可
    得的津贴由每年570元至5,500元不等。

与立法局选举有关的投诉

17.刘慧卿议员问: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七日举行的立法局
选举中,有市民投诉在未获知会的情况下,被当局从选民登
记册上删除其姓名。在点票过程中,亦出现投票人数与选票
数目不符,以及点票纪录计算错误的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

  1. 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及

  2. 如何保证有关情况不会令选举结果出现偏差?

宪制事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七日
的立法局选举,在各方面都非常成功。各项选举安排都是公
开和公平的,投票人数亦创下纪录。整体来说,选举进行顺
利,而且甚有秩序。

问题所提的事件是有关:
  1. 部分人士因姓名沒有在选民登记册上而未能投票;

  2. 在点票过程中,选票结算书的数字与投票箱內实际选票
    的数目有差歧;及

  3. 在点票过程中,计算所得的票数时有一项错误。

关于(a)项,独立的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已于选举后,
立即对有关事件进行彻底调查。有关新界西北及新界北两个
选区的调查工作,已经完成。在该两个选区,两名有关候选
人亦曾提出批评。根据委员会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公布
的调查结果,在该两个选区的投诉个案中,约有30%至40%
的人士曾登记为选民,但经过每年例行的选民登记册核查程
序后,他们的姓名已从登记册上删除。至于其余人士,有些
是仍然名列选民登记册但前往错误的投票站,其他则根本从
未登记为选民。

至于核查工作,是由选举事务处每年负责进行,确保选民登
记册准确无误,以维护选举制度的公信力和完整性。核查程
序细致审慎,确保选民不会被轻率地除名。而且,现有的安
排亦已有一个上诉机制,以防范被错误地除名。委员会的调
查结果证实,核查工作确已按照法例规定而进行。

关于(b)项,每个投票站在投票结束时须拟备一份选票结算书。
结算书的数字与在投票箱內发现的实际选票数目出现差歧,
可能是由于投票站工作人员在编制结算书时计算错误所造成。
无论如何,所有这些差歧都已由有关的选举主任在出席点票
的候选人和代理人面前,加以核实和修正。

关于(c)项,九龙东南选区所点得的选票数目在计算上有错误。
委员会发现这是由于有文书错误,错把额外的票数,加在该
区的落败候选人所得的总票数上。不过,该选区的选举结果
并沒有受到影响。

选举事务处在发现上述错误后,已彻底检查手头上所有其他
选区的点票纪录,并发现全部有关的计算均正确无误。因此
,委员会信纳在九龙东南选区发现的差歧,只属个别事件。

委员会已公布对这些事件的调查结果。这些事件并沒有改变
九月立法局选举的安排是公平及公开的事实。不过,假如候
选人或选民(十个或以上)对选举结果感到不满,他们可考
虑根据法例的规定,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两个月內,向高等法
院提出选举呈请。

海底隧道入口挤塞

18.詹培忠议员问:由于海底隧道港岛入口经常挤塞,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1. 有否规定巴士及重型车辆一定要驶入港岛入口处左边的
    行车道;若然,原因为何;

  2. 若(a)项答案属肯定,政府是否会检讨该项规定,以避免
    令司机混淆;及

  3. 会否研究修改该项规定的可能性?

运输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海底隧道公司附例第》13条订明,除非穿制服的隧
    道人员另有指示,否则所有巴士及其他重型车辆只可使
    用隧道內的左边行车线。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慢行车辆
    沿左线行驶,以利交通管理和安全。例如,遇紧急事故
    时,可方便巴士乘客在路旁下车。

  2. 隧道的两边入口处,均设置规定重型车辆须使用左线的
    告示牌。这做法众所周知,从来沒有令驾驶人士产生混
    淆。海隧香港入口处的交通挤塞情况,主要原因不在重
    型车辆驶向左线,而是由于现时隧道的使用量,远远超
    出其原先设计的容量。

  3. 运输署及隧道营办商负责定期检讨隧道及其出入口的交
    通流动系统。他们均认为现行安排最能切合实际需要,
    而且合乎交通管理和安全原则。

货柜码头业的顾问研究

19.陆恭蕙议员问(译文):政府表示快将招标承办一项费
用高达数百万元的顾问研究计划,研究货柜港工业及其对香
港经济活动长期持续所造成的影响,并针对本港的港口工业
及与港口有关的服务业,提出下一世纪及更长远的经济发展
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该项即将进行的研究的详细目的为何,成本预算多少;

  2. 该研究会否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制造业及港口工业的迅
    速发展纳入其范围內?

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政府并无计划进行
陆议员质询中所述的具体研究。不过,我们现正探讨会否对
香港在二十一世纪的持续成长和发展进行研究,研究项目包
括港口和亚太区內的发展事宜,以及其他发展问题。我们还
未对研究的范围和成本,作出最后决定。

我们将于数月后发表环境白皮书的第三次检讨报告,预料届
时可把有关上述研究的资料包括在內。

新闻自由

20.梁耀忠议员问:鉴于香港记者席扬被中国政府囚禁,而
近期亦屡次发生香港新闻从业员在中国大陆采访时遭受阻挠
的事情(包括无线电视及《壹周刊》记者被扣押的事件),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1. 香港政府对上述事情采取了甚么跟进行动;又是否知悉
    英国政府采取甚么行动;及

  2. 如何落实和保障本港的新闻自由,以及如何避免上述情
    况在本港发生?

政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

  1. 我们已向中国当局反映:席扬事件已引起本港传媒及市
    民广泛的关注,大都认为有需要为在中国工作的新闻从
    业员,制订更清楚明确的指引。就席扬事件而言,我们
    已多次向中国当局提出此事,而我们的努力,亦获得英
    国政府的支持。今年四月,韩达德先生与中国副总理钱
    其琛会面时,提出了席扬事件;聂伟敬先生最近与钱副
    总理在伦敦会面,亦有提及此事。至于最近两宗涉及香
    港记者的事件,他们只是被扣押了一段很短的时间。他
    们的家人及雇主,亦未有要求港府介入。不过,我们一
    直密切监察事情的发展情况,亦很高兴见到这两宗事件
    很快便获得解决。

  2. 新闻自由是本港生活极为重要的一环,而《人权法案》、
    《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亦订有条文,提供这方面的
    保障和保证。政府承诺维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为了履行
    这项承诺,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法例检讨,藉以找出可能
    侵犯新闻自由或牴触《人权法案》的法律条文。我们的
    检讨范围,包括27项条例內的53项条文。直至目前为
    止,我们已研究过43项条文,其中31项已经修订或废
    除。举例来说,我们已废除了有关处理紧急事故的过时
    和过于繁琐的规例,但保留了一些符合《人权法案》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方法,以便在发生
    紧急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保障公众安全。此外,
    我们亦废除了当局可事先检查电视和电台广播节目的权
    力、削减警方管制公众集会和游行的权力、限制执法机
    关进入楼宇搜查和带走新闻资料的权力,以及给予新闻
    界更大自由度,报道和评论法庭诉讼案件。我们并正着
    手完成其余法例的检讨工作。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首读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的规定,
受命安排二读。

条例草案二读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布政司动议二读:“一项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局并处理有
关事宜的条例草案。”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法律援助服
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就设立一个独立的法
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作出规定,以便监察由法律援
助署(“法援署”)及当值律师服务所推行的公帑资助法律
援助服务。相信各位议员都记得,本条例草案曾于二月二十
二日提交本局,但由于本局当时须处理其他更迫切的事务,
故未能优先进行审议。因此,条例草案已在一九九四至九五
年度立法局会期结束时失去时效。

设立法援局是当局设立的一个工作小组所提25项建议的其中
一项。该工作小组在拟备其报告书时,已考虑社会人士就一
九九三年四月发表的公众咨询文件提出的意见。报告书于去
年七月获行政局通过及发表。报告书涵盖的其他课题包括扩
大法律援助计划的范围及改善其运作。这些改善工作已透过
《1995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推行,该条例于六月十
日获本局通过,并于七月二十八日开始施行。

首先让我说清楚,政府现时不干预法援署或当值律师服务提
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署署
长(“法援署署长”)有法定责任,独立地审核法律援助申
请;而当值律师服务是由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共同管理的。
而,政府明白到由于法援署是政府部门,对某些人来说可能
会有个观感上的问题。因此,我们接纳工作小组的建议,成
立独立的法定法援局。

为保障法援局的独立性,条例草案第3条把法援局定为法定
团体,可采取行动行使其法律权利,或在沒有履行法律责任
时可被起诉。法援局并非政府的代理人,因此不会享有政府
代理人的地位。此外,草案第15条将法援局纳入《防止贿
赂条例》的公共机构附表內。

草案第4条清楚订明法援局的职能。该局的主要职能是监察
法援署及当值律师服务,但不会干预两者如何处理个别案件。
此外,法援局亦是政府的咨询组织,就法律援助政策的制订
及其执行机构的拨款建议/需求提供意见。

草案第5条订明,法援局主席将由不属政府和法律界的非官
方人士出任,而成员除直接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援署
署长及当值律师服务总干事外,还包括律师及法律界以外人
士各四名。草案第8条规定,法援局成员如在该局正在考虑
的事项中可能有利害关系,则必须披露这些关系。另一方面,
草案第7条对秉诚行事的个别成员提供保障,使无须对法援
局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第9至13条说明法援局的运作。为了加强法援局的问责
性,该局须向总督呈交周年报告,并将报告提交本局省览。
同时,法援局的帐目应受核数署署长审核和查询。

法援局的设立,绝非如一些人士所批评,只是一种装饰门面
的改变;刚好相反,这是一项政策上的重大转变,让市民有
更多机会直接参与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工作及制订有关政策,
使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更趋独立。部分人士主张更进一步,
解散法援署。虽然当局并不认为这是最佳的方案,但我们不
会排除这个可能性。一俟法援局成立后,我们便会要求该局
研究这个方案是否可行和适当。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
定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一项进一步完善防止贿赂条文的条
例草案。”

律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5年防止
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本草案內容与本年
五月提交本局的《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相同,但由于本局于夏季解散,故该五月草案亦告失效。再
者,由于期间政府宪报已刊出了《防止贿赂条例》的中文真确
本,本草案的中文本亦与五月草案的中文本有别。

本草案旨在修订有关法例,以便落实《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
员会报告书》內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
会年初设立,专责检讨廉政公署的权力以及该署行使权力时
的责任承担问题。主席由苏海文先生出任,委员有本局议员、
社区领袖和政府人员。

上述报告书在去年十二月发表,內载76项结论和建议。大致
上,这些建议可说是着重循序演进,不求彻底变革。本局议
员都已收到该份报告书,而本局的保安事务委员会亦已于本
年一月间加以讨论,并对其中数项建议,表示大力支持。

政府宣布原则上接纳报告书內各项建议,但有些建议需要略
作程序上的修改。若干建议更须订立法例才能落实,这正是
我现在提交本草案的目的。关于廉政公署的权力,社会上一
直有两种见解:一种是廉署必须具有充分权力,才能有效地
继续打击贪污;另一种是廉署在运用权力时,必须多作承担
交代,并加强透明度。政府推出本草案时,便要设法在这两
种互相矛盾的见解之间取求平衡。

本草案提议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
署条例》和《裁判官条例》。这些修订可分成三大类。

法庭管制

第一类是与现时赋予廉政专员的某些权力有关,这些权力将会
移交法庭。特别是当廉政公署规定某人须根据《防止贿赂条
例》第14条提供资料、须要搜查楼宇(特殊情形除外),或
防止疑犯处置财产时,便要取得法庭批准。

《人权法案条例》

第二类的修订,是确保与廉政公署有关的法例能符合《人权
法案条例》。这些修订将规定:

第一,廉政专员只在他有理由相信有人可能已犯了《防
止贿赂条例》所订的某罪行时,方有特别调查权力;

第二,廉政专员只在他有理由怀疑某人已犯有关罪行
时,方有权向裁判官申请通知书,规定该人交出旅游
证件;

第三,交出旅游证件的人士,可选择向廉政专员或裁
判官,或同时向两人申请发还旅游证件;及

第四,某人按照《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而作出的法
定声明或书面供词,只可在该人给予的证供与法定声
明或书面供词不一致时,方可获接纳为顶证他的证据。

《防止贿赂条例》中关于假定贪污及容许法庭对被告未能举
证而作出评论的条文,将予以废除。

政府藉着本草案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10(2)条,以确保该
条不牴触《人权法案条例》。第10(1)条规定:政府雇员所维
持之生活标准,高于与其薪俸相称之标准者,或所支配之财
富或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者,即属违法。上诉法院在最近
裁决的案件中,已确认第10条的重要性。现谨引述有关裁
决如下:

“从过去多年来所审理的案件,第10条已证实对打击
贪污的工作发挥效用。虽然不易为人察觉,但其阻吓作
用必定是更大。香港法例第201章是名副其实的《防止
贿赂条例》。第10条的价值不庸置疑。”

目前,第10(2)条作出推定:在根据第10(1)(b)条提出的检控
中,某些资产由被告支配,直至相反证明成立。政府现建议
修订第10(2)条,以证据推定代替法律推定。这项修订的效果
是:被告无须证明有关资产并非由他支配,只须有一些证据
证明这一点,便可推翻这项推定。

杂项修订

第三类是杂项修订,包括:

  1. 授权廉政公署可查阅稅务纪录,这项权力与现时《贩毒
    (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赋
    予的相同;

  2. 修订《廉政公署条例》第8(2)条有关廉政专员解雇职员
    的权力;

  3. 使廉政公署可着令疑犯保释一段合理时间;及

  4. 授权廉政专员在履行指明防止贪污职责时,有权向公共
    机构取阅其持有的一切纪录、簿册及文件。

评论

主席先生,面对着现今的环境,以及廉政公署成立20年后的
今日,香港市民的期望已有改变,实在有必要提出本草案,
重新确定廉政公署的权责。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定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草案》

工商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版权条例》、《专利权注册
条例》、《商品说明条例》及《商标条例》的条例草案。”

工商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5年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草案》。

这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香港现行有关商标、
专利权及版权的法例,使香港能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以
下简称“世贸”)协议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

香港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世贸协议的其中
一名签署成员。世贸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成立,香港是
该组织的创始成员,香港长驻世贸的代表并且获推选为知识
产权协议理事会主席。

《知识产权协议》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减少因知识产权
保障不足而在贸易方面造成的障碍。作为世贸的其中一名创
始成员,香港须向其他成员显示会坚决履行世贸规定的责任。
香港一直大力支持在多边贸易制度下保障知识产权,而我们
亦矢志履行《知识产权协议》所订明的责任。尽早通过所需
的法例,将有助提高香港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及服务中心的声
誉。海外投资者会增强日后在香港创造、制造和分销拥有知
识产权作品的信心。这样会促进投资和提高香港在国际贸易
社会上的竞爭能力。

《知识产权协议》就各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产地指示、
专利权、版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保障未披
露资讯权益及保障植物品种权益等,订明世贸成员须遵守的
标准。该协议亦订明有关执行知识产权的边关措施,以便商
标及版权拥有人可向民事法院提出诉讼,行使其权利。

香港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大部分已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
标准。不过,我们仍须作出一些相关的修订。

主席先生,我现在简述这条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并阐释该
等条文如何使到香港可以履行《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

在商标方面,《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任何能以图示的标记
均可注册成为商标。我们建议扩阔可注册为商标的范围,尤
其是货品的形状、顏色或字母,只要具有识别作用,亦可注
册成为商标。

与此同时,我们也须确保世贸成员在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方面
应获得最惠国待遇。目前,总督在厘定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时,
只可在《商标条例》的附表中,订明《关于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可获优先考虑。
我们建议总督应有权在该附表中,订明本身并非《巴黎公约》
缔约国的世贸组织成员,亦可获优先考虑。

《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给予商标拥有人更大的保障,使他们
可以阻止其他人在进行买卖时如未获其同意,在相同或相似
的货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我们建议将现行的
条文修改,使之更清楚地确保扩大了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协议》规定须保障产地指示。产地指示是用以标
示货品或服务产地来源的标记或指示。我们认为产地指示可
根据本港的《商标条例》视作证明商标而受到保障。为提高
透明度及消除法例上有关保障范围的任何不明确之处,我们
建议修订有关证明商标的条文。 

在专利权方面,《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各成员的政府在符
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未经专利权拥有人同意而征用享
有专利权的发明。我们建议订定新条文,使政府只可在宣布
进入极端紧急情况的期间,为了获取足够市民生活所需的供
应品和服务,才运用有关的专利权,但政府须向专利权拥有
人支付公平合理的报酬。这样做是确保专利权拥有人的合法
权益不会受到不公平的损害。建议的新条文会类似于一九九
四年三月制定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的
相关条文。

在版权方面,《知识产权协议》规定须保障“租借权利”和
“表演者权利”。本港现行的版权法例并无就这两类权利订
定条文。我们建议在《版权条例》制订明确的条文,就这两
类权利作出规定。

根据建议的租借权利条文,电脑程式、影片和录音的版权拥
有人可阻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租借这些作品。任何人若未经
许可而租借这些享有版权的作品,即属侵犯版权。

为免租借权利可能遭滥用,我们建议制订一项条文,容许工
商司决定应否给予强制租贷特许。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工商
司将会顾及多项因素,包括租借权拥有人在市场所占的优势、
滥用情况的证据、有关版权物品的性质,以及涉及公众利益
的其他考虑因素等。我们亦建议扩大现有播演权审裁处(将
改称为“版权审裁处”)的权限,使该审裁处可厘定版权拥
有人就其版权作品的租借而应得的合理版稅。

根据建议的表演者权利条文,音乐、戏剧和文学作品的表演
者可阻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录制及广播他们的现场表演,并
可阻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翻录这些录制品。

在香港或任何合资格国家定居或居住的表演者,均会享有表
演者权利。总督可订立规例,指定世贸的成员为合资格国家。
合资格表演者在世界任何地方的表演,或在香港或任何合资
格国家举行的表演,均会受到保障。若干行为,例如将表演
者的录制品供私人使用、节录一小段內容作报导时事用途或
作教学或科学研究用途,均会视作非侵犯版权行为。界定这
些行为为非侵犯版权行为是为了在保障公众利益与保障版权
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平衡。

最后,我们建议在版权法例和《商品说明条例》中制定新条
文,提供边境措施,以协助版权和商标拥有人向民事法院提
出诉讼,以行使他们的权利。版权和商标拥有人将可向法院
提出申请,要求香港海关总监扣押涉嫌侵犯版权的进口货物,
但须缴付一笔保证金。最初的扣押期限为十日,而申请人可
要求法院批准延期最多十日。他们会有机会检查被扣押的货
物,以便向民事法院提出诉讼。如申请人在扣押期限內并无
向民事法院提出诉讼,则该批货物须退还给进口商。

主席先生,我今天提交的《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
修订)条例草案》,是一条综合修订草案,属于临时措施,
目的在各项知识产权条例全面检讨完成前,使香港能尽快履
行世贸组织成员的责任。在本立法年度的稍后时间,政府会
提交全面的本地化《版权条例》、《专利权条例》及现代化
的《商标条例》。当中会包括这条综合修订条例的条文。我
们现正草拟这几条全面并复杂的条例。鉴于中英联合联络小
组下的专家小组正在讨论本地化建议,加上草拟这些法例需
时,因此我们先行提交这条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我们希望在
今年年底前能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
定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气体安全条例》的条例
草案。”

经济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5年气体安全
(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旨在根据安全理由,对气体喉管附近进行的建筑
工程作出管制。草案最初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提交本局,
后因本局事务过多而延至今届会期再次提交。

条例草案有四项主要规定。首先,条例授权总督会同行政局
得以订立规例,藉以管制在气体喉管附近进行的工程。

第二,条例草案提高根据《气体安全条例》制定的规例可订
立的最高刑罚,即是由现时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如
持续再犯,则每日罚款5,000元,提高至罚款20万元及监禁
12个月,如持续再犯,则每日罚款1万元。

第三,条例草案使气体安全监督,即机电工程署署长,得以
视察气体喉管附近的工程,并可基于气体安全理由,藉着敦
促改善通知书,要求进行工程有关人士采取该等他认为必要
的措施。

第四,条例草案使气体安全监督在敦促改善通知书的规定未
获遵守的情况下,基于安全理由亲自采取行动;并订明可向
沒有遵守敦促改善通知书指示的人,收回政府认为必须采取
的任何预防或补救措施的费用。

条例草案倘获本局通过,政府当局会随即制定新规例,规定
除非有关人士已查察气体喉管的位置及采取步骤确保喉管不
会因工程受损,否则不得在有关气体喉管附近展开建筑工程。

新规例特别规定有关人士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在施工前
确定气体喉管的地点或位置。为协助进行这类工程的有关人
士,气体安全监督将会远在该规例生效之前,公布工作守则,
详细说明气体安全监督认为进行有关工程人员确定气体喉管
的地点和位置所需采取的合理步骤。

新规例亦规定有关人士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气体
喉管受损,以免危及安全。倘若有关人士沒有采取上述措施,
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条例草案新建议的最高罚则。不过,新
规例亦规定只要有关人士能够证明在工程展开前,他已采取
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这些气体喉管的地点和位置,便可以
提出免责辩护。

条例草案会于颁布六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气体安全监督有
时间制定新的规例和发出工作守则,以及使气体供应公司及
建筑业亦有时间适应新的规定。

主席先生,这些建议反映出,政府关注建造及掘路工程时常
因不小心而损毀气体喉管的情况。损毀气体喉管的事件,在
一九九四年有120宗,而本年至九月底为止,则有71宗。 虽然
这些事件大部分都幸好影响轻微,但气体喉管受到损毀,可
能会引起火警或爆炸,威胁到附近工人、市民和楼宇的安全。
条例各项建议的目的是尽量减低这些潜在危险。我恳请本局
早日考虑通过《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
定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银行纸币发行条
例》的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5年银行纸
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发行法定货币纸币的法律架构,
使其符合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的规定。

联合声明及基本法清楚订明,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
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目前的《银行纸币发行条例》并无订明政府有发行纸币的法
定权力,亦无赋予政府特定权力以授权指定银行发行纸币。

为符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该条例应作出修
订,以订明:

  1. 政府有法定权力发行货币;

  2. 政府有法定权力授权银行发行或继续发行货币;

  3. 如政府发行纸币,会设有保证机制;及

  4. 政府有法定权力监管有关发行货币的安排。

我们建议授权财政司在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批准下,可发行纸
币。为配合这项修订,发行银行纸币的保证机制亦会适用于
政府发行的纸币。

虽然订有上述授权条文,但政府无意取代发钞银行的发钞职
能。这一项修订,纯粹令《银行纸币发行条例》能够符合联
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

本条例草案亦明确赋予财政司一项法定权力,使其能在总督
会同行政局批准下,可授权银行发行或继续发行货币。当条
例生效时,现有的三间发钞银行将视为已获授权。

本条例草案制定后,现有发钞制度的主要特点(即三间发钞
银行以负债证明书作为发行法定货币纸币的保证)将维持不
变。要注意的提议修订只有两项:

  1. 财政司在总督会同行局批准下,可就银行纸币的设计、
    面额及其他发行纸币的安排,向发钞银行订出各种规定
    及条件。目前,发钞银行实际上会就新银行纸币的设计,
    向金融管理专员征询意见;但政府现时并无批核银行纸
    币设计及监管其他货币发行安排的法定权力。

  2.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及渣打银行将会停止发行信
    用纸币。基于历史原因,香港上海着丰银行有限公司及
    渣打银行过往发行了极小量银行纸币(数额分别是6,000
    万元及3,500万元)。该类纸币是由存放于外汇基金的
    证券作为保证,而不是由无息负债证明书作为保证。基
    本法规定,"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为
    符合上述规定,该两间银行同意在《银行纸币发行(修
    订)条例草案》实施后,停止发行信用纸币。《香港上
    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有关发行该类纸币的条文亦
    会予以废除。

主席先生,本条例草案载有多项必要修订,使有关条例能够
符合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的规定,有助香港顺利过渡九七。多谢。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
定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建筑物条例》
的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5
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修订条例草案最初在本年五月三十一日提交本局时是《1995
年建筑物(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由于本局当时工
作繁重,以致条例草案未能在上一届会期届满前审议。

过去数月,政府在条例细节上进一步咨询各有关团体,并对
该条例草案中的数处,特别是于建筑工程中各方所应负的监
督职责方面,作出改善。

这项条例草案包括两部分,一个部分旨在改善建筑界专业人
士的注册制度,另一个部分旨在对建筑工程及正在施工的地
盘的安全加强规管。

关于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事宜,我们建议修改
现行制度,使与《建筑师注册条例》、《工程师注册条例》
及《测量师注册条例》的规定一致。

根据这项条例草案,只有已按照有关的注册条例注册的建筑
界专业人士,才获准申请成为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两个注册委员会将会成立,以协助建筑事务监督评核申请人
是否具备合适条件。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会由各专业本身
的法定注册管理局提名。

建议的修订,有助确保所有建筑界专业人士均具备所需的能
力,并促使他们培养自我监管的精神。

关于建筑工程承建商的注册事宜,我们建议一般建筑工程承
建商和专门建筑工程承建商这两类承建商必须注册。在注册
前,承建商的资历、经验和能力须先经由拟设的承建商注册
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的成员主要包括有关的行业和专业团体
的代表。

在考虑业內人士的意见后,我们修订了原本的建议,使公司
及合伙公司可继续获准注册。若承建商是一间公司或合伙公
司,获指定代表该公司履行《建筑物条例》中有关承建商的
责任(例如为指定的文件核实证明)的董事、合伙人或高级
职员,均须经由承建商注册委员会评估。为消除现时在法定
责任方面的灰色地带,这些董事、合伙人或高级职员将以其
个人身分接受纪律约束。比方说,若承建商的董事被裁定行
为不当,便不得再代表另一承建商工作。

去年九月弥敦道发生的一宗拆卸中楼宇的部分墙壁倒塌事件,
使社会人士加倍关注建筑地盘的安全问题。政府亦同样关注
这个问题。为此,我们公布了一套全面的行动计划,勾划了
即时、中期和长远的措施,以加强规管建筑和拆卸工程的安
全。这项计划包括对有关法例的检讨,而条例草案的第二部
分便是因应检讨结果而草拟的。

条例草案建议授权建筑事务监督,使他可基于公众安全理由

拒绝批准建楼或拆楼计划,或不同意展开或继续
进行建筑工程;
规定地盘须有妥善监督和安全措施;及
规定须呈交有关资料,以便建筑事务监督能够确
定是否已实行了妥善的安全措施。

为确保安全,条例草案把下列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未能依照指定的方法妥善监督建筑工程;及
不遵照附加于建筑事务监督的工程计划批准书或
展开工程同意书的条文。

纳入这方面规管的包括建筑物的业主、注册承建商、地盘代理
人、工程监督、建筑界专业人士及建筑工人。他们的责任将会
透过由那些专业人士拟备而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监督计划清
楚界定,该计划反映他们在工地中的实际职责。

当局已全面咨询各有关团体才敲定这项草案。我很高兴各有
关方面都有共同的目标去改善建筑和拆卸地盘的安全。有关
的业內团体和各咨询委员会,包括土地及建设咨询委员会,
对当局的所有建议几乎都原则上支持。

我亦要指出,对于当局所提,把认可人士和注册结构工程师
未有妥善监督列为刑事罪行,有些专业团体提出异议。不过
比起我们在其他地方的共识,这点歧见微不足道。正如刚才
我所说的,所建议的刑事责任是确保安全所必需的,跟《建
筑物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內其他的违例事情,如不依已经批
准的建筑图则,所得的制裁,并无异致。

这项条例草案是提高建筑物和地盘安全的合理、可行而且有
效的措施。我谨向各位议员推荐。

谢谢主席。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
定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飞机乘客离境稅条例》
的条例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5年飞机乘客离
境(修订)条例草案》。

凡从机场乘搭飞机离港的旅客,如年满12岁或以上,均须缴
付飞机乘客离境稅。现时各航空公司负责征收离境稅。旅客离
港前只可在航空公司的旅客登记柜台缴付离境稅。

离港旅客当中,有不少是游客。为改善对旅客提供的服务,我
们曾研究其他征收离境稅的方法,我们现在建议准许酒店向住
客售卖离境稅券,藉以收取稅款。现时提交各位议员审议的条
例草案,旨在使民航处处长得以委任酒店履行这项工作。这样
可令收稅工作更具灵活性。入住酒店的外地旅客不用再费心保
留本地货币,以便在机场缴付离境稅。稅款亦可拨入酒店房租
帐单,但酒店不会因提供该项服务而加收额外费用。这项建议
已获得香港旅游协会及香港酒店业商会的支持。

条例草案的另一目的,是令民航处处长得以转授其在该条例下
征收离境稅的权力及职能,并指明转授的权力及职能的行使及
执行方式。这样可令收稅工作的管理更具灵活性。

主席先生,我建议本局通过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
定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储稅券条例》的条例
草案。”

库务司致辞: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95年储稅券(修
订)条例草案》。

根据本港的薪俸稅制度,稅款不会即时在纳稅人所赚取的入
息中扣除,纳稅人是在赚取入息的课稅年度开始至少九个月
后才须缴纳以暂缴形式评估的薪俸稅。这种稅制的优点是,
纳稅人在有关期间可运用他的资金,而缺点则是部分纳稅人
可能并无预留足够款项缴稅,因而在到期缴稅时出现经济困
难。因此,我们认为鼓励及协助纳稅人储蓄,以准备缴稅,
是有好处的。

现时提交各位议员审议的条例草案,旨在实施一项自愿性质
的即赚即付计划,首先会以试验形式只限向公务员推行。该
计划能提供另一个更方便并可自动储蓄的缴稅方法。

根据该计划,公务员可选择授权库务署每月在其薪酬中扣除
一笔指定数额的款项,以便用作购买储稅券。稅务局会将每
笔购买储稅券的款项,存入以该参加者名义开设的帐戶。为
方便准备参加的人士及尽量减低有关费用,该计划会以无票
据形式运作,即当局无须向购买者发出储稅券。有关利息会
按普通储稅券的一般计息方法计算。在到期缴稅当日,帐戶
內的累积款额将会用作支付稅款,而任何盈余的款额都会在
帐戶內结存。

条例草案倘获得通过,我们打算立即实施这项计划。我们会
根据所吸取的经验及其他行业对这计划的需求,检讨其运作
情况,并会考虑应否及何时分期把计划扩展至其他纳稅人,
例如香港及海外的退休公务员。

条例草案亦会根据该条例订立规则的权力,由总督转授予库
务司。这一项权力并非重要的权力,由库务司执行应较为适
宜。

主席先生,我建议本局通过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

辩论中止待续,条例草案依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的规
定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主席(译文):內务委员会建议我根据《会议常规》第
21(1)条,酌情免却梁智鸿议员就议案作出预告,他的议案是
要求进一步修订《立法局会议常规》。我已接纳该项建议,
因为就《会议常规》提出的拟议修订案只属技术性质,而且
应尽早提出。

1917 - 1993年颁行的《香港皇室训令》
(第1及2号)

梁智鸿议员提出下列动议:

(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版)

梁智鸿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所
列,提出名下的第一项议案。

《立法局会议常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上一届会期结束之
前。该次主要是考虑到本局在一九九五年选举后的新组合和
改善本局运作而作一些修订。在该次修订后,本局觉得由于
该等修订影响所及,有需要进一步把《会议常规》修订。现
拟动议提出的修订,只局限于上次修订工作的范畴,全都是
技术、草拟及文书方面的改动,而沒有加入任何新事项。这
些拟议修订已经获得內务委员会通过。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动议议案。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译文):內务委员会亦建议我根据《会议常规》第
21(1)条,酌情免却梁智鸿议员就其第二项议案作出预告,这
项议案是要求本局通过推选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方
式及成员的任期。我已接纳该项建议,因为在上一次立法局
解散之后,必须尽快推选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处
理一些紧急事务。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由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起,根据下列条文订定立法局行
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推选委员会的方式及成员的任期。

成员人数

1.条例第4(1)(e)条所指的成员人数须为八人。

选举方式

2.条例第4(1)(e)条所指的成员选举,须于內务委员会的一次会
议席上举行,会议日期(“选举日”)须由內务委员会指定。

3.立法局秘书处须于选举日最少七日前,向立法局全体议员发
出通告,请议员在秘书长所发出的提名表格上提名候选人。

4.每份提名表格只可用以提名一位议员,并须由一位作为提名
人的议员及一位作为和议人的议员签署,而被提名的议员亦须
签署,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5.填妥的提名表格最少于选举日三日前送交立法局秘书处。

6.倘立法局秘书处所接获的提名人数较第一段所指的人数为少,
则须在根据第二段而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要求及接受
进一步提名;该等提名须由一位议员提出,另一位议员和议,
而被提名的议员须表示同意接受提名。

7.倘根据第五及第六段所接获的提名人数较第一段所指的人数
为少或相等,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宣布被提名人正式当选。

8.倘根据第五及第六段所接获的提名人数较第一段所指的人数
为多,须在根据第二段而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投票;
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根据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的选
举制度(或称为“票数领先者当选”选举制度)进行点票。

9.倘一位本可当选的被提名人因有一位或多位其他被提名人获
得的票数和他相等而未能当选,须根据第八段所述的选举制度,
就该位被提名人与其他一位或多位被提名人举行另一次投票。

任期

10.根据第4(1)(e)段选出的成员,其任期为一年,或直至內务委
员会下次为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而举行会议的日期,或立法局
下次解散的日期为止,以其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梁智鸿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
提出我名下的第二项议案。

根据《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1)及4(2)条的规定,管
理委员会由立法局主席、立法局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和
不超过八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立法局议员按立法局所决定
的方式互选产生。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5(3)条的规定,当选成员的任期由立法局
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

让我在此特别说一下有关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及任
期的主要建议:

  1. 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须于內务委员会的一次会议
    席上举行,会议日期须由內务委员会指定;

  2. 选举须选出八名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该等成员的任期

    为一年,或直至下次选举的日期,或立法局下次解散的
    日期为止,以其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3. 立法局秘书处须于选举日最少七日前发出通告,请议员
    以书面形式作出提名。提名书至少须于选举日三天前送
    达秘书处。倘若书面提名人数少于八人,则可在举行选
    举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要求议员提名;

  4. 倘若被提名者多于八人,则须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并根据简单多数或相对多数制度点票;最后,

  5. 倘若被提名者少于或相等于八人,內务委员会主席须宣
    布被提名人正式当选。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议案。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译文):我已接纳內务委员会就议案辩论的发言时限
所提建议,而各位议员亦已于十月十七日接获有关通告。每
位动议议案的议员连发言答辩在內可有15分钟发言,另有五
分钟可就拟议修正案发言,而动议修正案的议员及其他议员
则每人有七分钟发言。根据《会议常规》第27A条的规定,任
何议员若发言超逾时限,我得着令他不得继续发言。

议员条例草案

黃宜弘议员(译文):主席先生,《立法局会议常规》第21
条规定,任何议案的预告,必须在立法局考虑该议案当天12
整天前作出;如对议案提出任何修正案,则有关预告须在立
法局考虑该议案前五整天作出,除非主席先生你酌情免却预
告。

主席先生,尽管我们当中沒有一位议员是在超过七天前宣誓就
职,你可否告知本局你是基于甚么理由决定免却上述预告?

主席(译文):本局现在小休。

下午五时零八分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主席(译文):我相信黃议员刚才是指《会议常规》第1(1)
条,该条说明:“议员如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
章)的规定宣誓,不得参与立法局会议或投票表决,但为了
遵守本条规定而参与立法局会议者例外。”

《会议常规》只是指明沒有议员能够参与立法局会议或投票
表决。问题的关键是一位并未宣誓的议员是否一位议员。
《选举规定条例》(第367章)第5B(1)条说明:“除本条
另有规定外,当选进入立法局的议员的任期如下 ─

  1. 如议员是在根据第5A条举行的一般选举中当选,则其
    任期由他当选后下一个指定日期开始,......”等等。

而第5B(3)条说明:“在第(1)款中,“指定日期”指总督根
据《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第381章)第5(3)条指定
的日期。”

由于总督已把指定日期定于本局召开第一次会议之前,因此
我裁决有关议案是合乎规定的。

朱幼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立法局议员应避免提出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藉以修订或
废除为实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而制定的法例。”

朱幼麟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
提出我名下的议案。我提出的议案是:“立法局议员应避免
提出议员条例草案,藉以修订或废除为实行中英联合联络小
组的协议而制定的法例。”

从议案的措辞可见这项议案是向前看的,是以中庸、克制及
谦恭的态度求取顺利过渡,并非装腔作势,亦无意限制议员
在宪制上的权力。这项议案的目的,是促进本局与现在及未
来的两个主权国合作,确保能建立香港前途所系的持久和有
建设性的关系,这项议案旨在寻求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希
望可以摒除政治成见,为市民、为我们自己谋求幸福。

两个主权国各有宪制上的权力,而联合联络小组亦已就各有
关方面的整体利益达成协议。中英双方就军事用地、机场财
务安排及终审法院所达成的协议,不但为港人接受及欢迎,
而且亦获本局通过。

更改为实行这些协议而制定的法例,只会使事情变得复杂,
并使两个主权国产生不必要的爭拗,引起市民焦虑不安。我
认为我们可以将精力花在更有意义的地方。

值得再提的,是我们应该以远大的眼光展望将来,不要徒尚
空谈,要着实解决问题,建设美好的香港。

世界不会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便停下来,我们不可能在
未来21个月內解决未来50年的问题。我们的资源有限,所
以要懂得妥善运用。为了主权的顺利交接,我们还有很多准
备工夫要做。

透过支持这项议案,我们可以带给市民一个明确有力的信息,
就是立法机关愿意竭尽所能,协助两个主权国,并与他们携
手合作。此举亦能使投资者明白到本局很希望制造一个合适
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这是港人对我
们的期望,我们不应使他们失望。

主席先生,我谨此动议议案。

议案经提出待议。

主席(译文):李卓人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此项议案动
议修正案。有议员向我提出,李卓人议员就朱幼麟议员有关议
员条例草案的议案动议的修正案不应该获得准许,这大抵是因
为有关修正案会将原议案的范围改变。

《立法局会议常规》并无说明就议案动议的何种修正案才可
接纳。但“厄斯金论议会常规”(Erskine May on Parliamentary Practice)
却显然是很有帮助,我且引述如下:

“一项修正案的目的,可以是修改一条议题,使能增加
其可接受程度,或是向议院提出一项不同的建议,作为
原议题的一项选择。

如修正案的目的属后者,则可以将议题第一个字"That"之后
的所有或大部分字眼删除,代以另一项建议,但这项建议必
须与议题的主题有关。随后进行的辩论并不只限于讨论有关
修正案,亦包括议案的內容,而议院会将两者作为另外可供
选择的建议来考虑。”

朱议员的议案是有关向立法局提出议员条例草案,促请各位
议员避免提出议员条例草案,以修正或废除为实行中英协议
而制定的法律。李议员的修正案亦是有关提出议员条例草案,
但李议员是要求中国全国人大修订《基本法》第七十四条。
这项修正案显然是改变了原议案的范围,因为是提出了另一
项建议;然而,这项修正案与议案的主题是有关的。我因此
裁决这项修正案是合乎规程。即使所提出的另一项建议是改
变了议案的范围,但只要修正案与议案是有关连,便是可以
接受的。

李卓人议员就朱幼麟议员的议案动议修正案:

删除「应避免」,并以「有权」代替;在「,藉以」后,加
上「制定、」;及删除「废除」后所有字眼;并以「涉及公众
利益的法例;为此,本局要求中国全国人大修订《基本法》第
七十四条,删除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提出涉及政治体
制、政府运作及政府政策的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的限制」代替。

李卓人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动议修正朱幼麟议员的议案,
修正內容一如议事程序表內以我名义提出者所载。

立法局今天辩论的是九七年前后,立法局议员提交私人法案的
宪制权利。朱幼麟议员的原议案是要立法局议员自缚手脚,交
出武器,归顺行政机关。如果原议案真的获得通过,港府官员
真是“饮得杯落”,而总督无须“扮丑人”,在施政报告中自
毀开明形象,露出殖民地宗主国的真貌,以威吓手段来阻吓议
员提交私人法案。原议案更为危险的是其逻辑思维,将中英联
合联络小组的协议无限上纲,提升至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这
相等于改变“港人治港”的基础,由《中英联合声明》变为中
英两国政府的意愿。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二清楚写明,联合联络小组只是一个
联络机构,不是权力机构。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根本上不
具权威性,与《中英联合声明》这份两国之间具约束性的协
议并不相同。况且,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亦不一定符合《联
合声明》的规定,终审法院的协议便是最好的例子。

朱议员是否认为,本局应该捍卫的是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
而非《中英联合声明》呢?

如果再进一步引申原议案的逻辑思维,香港便须转而依循一
个新的指导原则,就是在高举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后,可以
再高举预委会的决定为指导原则,私人法案亦要避免违背预
委会的建议。莫非我们要接受预委会法律小组的建议,废除
由立法局制定,并符合《人权法》的法律,剝夺港人的基本
人权?

我们希望香港的未来社会,是依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精
神发展,以《中英联合声明》为本,以法治、人权、民主、
自由为原则,建立一个脫离英国殖民地的香港,而并非以长
官意志为指导思想的香港。因此,我不能赞成原议案,并提
出修正。

我提出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恢复立法局议员提交私人法案的
宪制权利,使这个宪制权利能乘坐直通车过渡九七,并将
《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限制取消。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凡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
政府运作的法律草案皆不能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则必
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与目前立法局议员的宪制权
利比较,有三项倒退。

第一,涉及政府政策草案要先得到行政长官书面同意才可提
出,便相等于剝夺了提交私人法案的权利。倘若行政长官可
以同意的话,根本可由官方提出,无须由立法局议员提出。
议员须提交私人法案的话,一定是由于未能与政府取得共识,
才会有此需要。《基本法》将这项批准权交予行政长官,便
相等于不能提出私人法案。

第二是有关涉及公共开支的私人法案。现时如获总督同意,
仍可提出这类法案。虽然这已经十分困难,但将来却索性规
定不能提出这类法案。

至于第三项倒退,就是凡涉及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在九
七年后不能以私人法案形式提出。这三项倒退都改变了现时
立法局所有议员本身的宪制权利。明显地,《基本法》的规
定是要尽废立法局议员的武功,使立法局沦为一个“跛脚鸭”
议会。立法局议员一旦失去提交私人法案的宪制权利,政府
便可搖身一变,由“行政主导”变为“行政霸道”的政府。
请大家想一想,这将会是一个怎样的立法局?怎样的政府?

主席先生,立法局议员的工作是制订法例和监察政府的施政,
向部分不懂民间疾苦的司级官员反映我们所代表的民意。提
交私人法案是本局议员有限的立法权。此外,过往的经验清
楚告诉我们,提交私人法案能有效改善现行法例,迫使政府
在制订政策时,更广泛地照顾市民大众而非“小众”的利益。

我将会提出一项停止输入外地劳工私人法案。由于政府不愿意
完全撤销输入外劳政策,我们便唯有提出私人法案来处理。试
想想,在这些政策上,我们将来甚至不能采用这方法来改变政
府政策,那么,我们立法局所能做到的工作将会非常有限。

《基本法》的倒退规定,究竟有何理据?根据萧蔚云先生在
《一国两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书所提出的原因,
他认为这类草案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重大问题,其中带有
科学技术及专门性的问题,因此不宜由议员个人提出,而应
由有关机关、部门提出。这个看法未免过于看轻立法局议员
在不同范畴的专长,亦过于迷信政府部门的全能和无所不知。
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试将去年由政府草拟的《性别歧视条例》
和由胡红玉议员提出的《平等机会条例草案》作一比较,便
可看到私人法案所具有的优势。因此,我们相信真正的原因
并非技术问题,而是要拑制将来的立法会。

据闻有部分议员反对我这次的修订,认为倘若获得通过,将
招致另一议会提早干预。我相信其中的意思在于这种做法会
“引狼入室”。这使我想起红帽姑娘的故事。那只狼根本上
已穿起了红帽姑娘婆婆的睡衣,睡在床上,等待红帽姑娘靠
近,将她吃掉。一直以来,《基本法》就是在全国人大主导
及干预下草拟的。我们现时所做的,绝非“引狼入室”,而
是“赶狼出屋”。希望中国人大不要介意我这个譬喻,我并
非指中国人大是一只狼,相信大家亦明白我的意思。我希望
表达一个清楚的讯息:还我宪制权利,让将来的立法会能真
正担起监察政府施政的角色,落实《中英联合声明》及《基
本法》所载,即行政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提交私人法案的
权利一旦失去,“负责”两字将无从落实。

我希望人大代表郑耀棠议员可以协助表达这个讯息。谢谢。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布政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议员今日辩论的议案,必须
从本局制定法例的整体责任着眼。本港的政府体制,是由行
政机关,即政府当局首先拟订政策,然后由立法机关,即本
局审议我们提出的立法和财政建议。一直以来,本局研究的
条例草案,绝大部分是由政府提出的。

政府的立法议程并非随意订定,而是经过审慎考虑后才订出
的。本局议员透过议案辩论、立法局各个事务委员会的讨论
或其他方法所表达的意愿,均在不少条例草案中反映出来。
其他很多条例草案则是进行公开咨询或在多个咨询委员会提
出建议后的成果。此外,还有一些是政府提出的条例草案,
目的或要使到宗主国代表我们订立的国际责任得以生效、修
订现已不合时宜的法例,或纠正过往的法例中一些有欠善之
处或漏洞。

各政策科首长每年均会根据上述各种途径所得的资料提出建
议,制定其决策范围內的法例。财政司、律政司和我会与法
律草拟专员多次会晤,非常慎重地考虑这些建议。我们须在
要求改革的压力和可供利用的资源两者之间求取均衡。所谓
资源,是指法律草拟科是否可以草拟有关法例以及本局能否
加以审议。无可避免地,结论会是我们不能把所有提出的建
议纳入立法议程之中。因此,我们须订下优先次序。而我们
这样做之时,当然是真诚地相信,全部是符合公众的利益。
我们的目的,是达致一个均衡的立法议程,尽量保障社会各
界的利益。

因此,我们为立法议程做了不少工作,并以此为首要任务,
我希望本局议员亦会如此。

首先我想表明,政府完全尊重议员运用宪制权利提出议员条
例草案,只要他们遵循《皇室训令》对议员条例草案所作的
限制,即有关条例草案的实际影响,不涉及动用或支取政府
入的任何部分。不过,正如总督在《施政报告》所说,我们
很怀疑立法局与政府各行其是,而不在互相同意的基础上办
事,是否一个最能维护公众利益的做法。在本届立法局会期,
倘若政府与立法局能继续保持合作,无疑会是促进本港市民
利益的最佳做法。

总督在《施政报告》中表示希望与各位议员共同审议我们为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拟订的立法议程。他提出这点,正是本
着通力合作的精神。我曾向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我们要商
讨的事项应该包括立法议程是否需要因应议员本身的优先次
序而作出修订;如何能够以最有效率及最具成效的方法,处
理政府的立法议程;以及怎样去处理议员条例草案,使其不
致妨碍公共条例草案的审议,或使政府在资源方面不胜负荷。

我想在这里重申总督所发出的呼吁,政府与立法局在推展工
作时应尽可能达致共识。很明显,如果大家能够在处理政府
的立法议程方面,加强合作,议员自行提出条例草案的需要,
便会相应减少。

现在让我谈谈有关提出议员条例草案,藉以修订或废除为实
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而制定的法例这个较为具体的问
题。自一九八五年以来,联合联络小组已就不同课题达成多
项协议,由兴建新机场以至成立终审法院、香港在关贸总协
定的成员身分以至军事用地日后的用途等。这些协议都有一
个非常重要的共通点,就是它们都是作为现行宗主国的英方,
以及作为未来宗主国的中方,共同努力,为那些对成功过渡
十分重要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的成果。这些协议,为我们
提供了一个架构,使我们能够藉此缔造安定繁荣的未来。

这些协议不是草率达成的,往往是经过仔细谈判所取得的成
果。英方在表示同意某一事项前,总会确保:

  1. 该协议完全符合《联合声明》的规定;及

  2. 该协议保障香港的最大长远利益。

在谈判的各个阶段,正如在联合联络小组各方面的工作中,
香港政府都有全面参与。在参与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立法
局及市民的意见。

如果在实施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前须先行立法,条例草案当
然会提交立法局。本局以往在担当审议法例的职务时,一直
表现得尽责和充满干劲。

不过,如要废除为实行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而制定的法例,
或对有关法例作重大修改的话,后果将会十分严重。实际上,
这做法意味着否定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并摧毀有关方面一
直费煞苦心,就重大过渡期事项达成协议所铺排的前景。实
行《联合声明》的工作进展,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事实上,
香港得以成功过渡的整个基础势将会出现问题。这些情况会
对香港造成极大损害,亦会严重损害人们对香港的信心,尤
其是在我们踏入过渡期的最后20个月期间。我相信本局各
位议员都明白,沿着这方面发展下去的种种危险情况。

毕竟,一个信实可靠的立法或行政机关,都必须以负责任的
态度办事,并让市民看到它是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依归。正
如总督在《施政报告》中指出,香港市民的利益是至为重要
的。他清楚表明,假如他确信拒绝批准一项条例草案成为法
例是对香港最为有利,他定会毫不犹疑地这样做。我当然极
不希望我们会陷入总督须考虑运用宪制上的权力,否决条例
草案的境况。

最后,我想转而谈谈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在我看来,该项
修正案的第一部分,只是说出本港在宪制方面已属众所周知
的现行状况,但这方面当然仍要受到《皇室训令》的限制。
修正案的第二部分提及中国全国人大修订《基本法》的权力。
这当然是特区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事,与香港政府无
涉。因此,我不打算就此作出评论。

李鹏飞议员致辞:主席先生,自由党对朱幼麟议员的议案和
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都不能支持。

对于原议案,自由党认为立法局议员提出议员条例草案是
《会议常规》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应否运用,以及如何运
用这项权力,应该视乎实际的需要,以及议员本身如何在照
顾全港市民利益的大前提下,作出自己的判断。自由党相信,
运用这项权力应该有一个适当的平衡。倘若有一些基于社会
整体利益的政策和法案,政府一直不予以正视或拖延推行,
议员以维护香港利益为宗旨,提出议员条例草案,加快制订
这些法例,这是值得支持的。这一方面的工作不应受制于有
关问题是否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已达成协议。况且,中英联
合联络小组并不会就他们达成协议以前的议案咨询立法局的
意见。如果联合联络小组达成的协议未能最理想地照顾香港
的利益,我们看不到有甚么理由,只为尊重协议而放弃为香
港爭取更大的福祉和利益。当然,平衡是两方面的。本局议
员如果只为博取自己的知名度或政治本钱,轻率运用提出议
员条例草案的权力,这就应该由他自己决定。他的表现应由
市民评价。

立法局议员并不是行政长官或行政官员,不应取代政府去制
订政策。因此,对于议案,自由党认为沒必要自己先行划定
一条界线,规定自己不要触及某些问题。但议员应该心里有
数,不应将香港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导机制,贸然改为立法主
导机制。如果这样做,只会造成行政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对立。
这个局面,并非香港市民之福。

自由党同样不能支持修正案。我们同意修正案的前提部分,
即议员应该有提出议员条例草案的权力,我刚才已经作出解
释。但是这个前提成立,而同时又引进李卓人议员的结论,
中间实在需要有很多的假定,才能把这两件事连系一起。其
中包括特区政府的政策运作是否违反香港整体的利益,而又
不愿从善如流,以及政府是否必定与立法会对立。我们有否
必要如此以个人对前途的看法来假设未来的行政立法关系呢? 

自由党反对修正案,并非认为《基本法》的规定是不可以修
订的,而是一份经过多年咨询而定稿的宪法文件,我们不应
轻率,未经体验,便凭自己种种的假设去要求修订。况且,
《基本法》內也订有修改《基本法》的规定。特区的立法会
并非沒有标准或权力修改《基本法》。议员是否有需要以自
己的标准,现在就评定还未成立的特区立法会的工作能力?
抑或李卓人议员相信只是现在的立法局才有这项能力呢?

我不想纠缠于意识形态和各种假设的爭论。我想明确地指出,
自由党深信行政主导是香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们不应改变
这个机制。特区立法会未来是否认为有需要修改《基本法》,
应该由特区立法会自行决定。我们不应取代一个未成立的议
会去决定他们将来的判断。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代表自由党反对议案和修正案。

梁智鸿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我谨就议员条例草案这
议题发表意见。在发言的时候,我会表达我身为內务委员会
主席的个人意见,说明议员条例草案的需要性,及它们对政
府、本局和立法局秘书处职员的影响。我亦会探讨一下,如
何能够尽量减少议员条例草案的数目,及如何将议员条例草
案与公共条例草案配合。

让我首先说明,提交议员条例草案是每位立法局议员的特权。
总督在其《施政报告》中表示:“他们当然有权作出这样的决
定(提交议员条例草案),只要所作建议的目的或影响,不涉
及动用或支取政府收入的任何部分。”

主席先生,本局全体议员都由选举产生,直至目前为止,民
选成分较香港任何其他议会为多,所以更能够代表香港人的
意见。本局,特别是本局,较香港任何机构都更能了解公众
的需要和利益。因此,由英国任命的总督,竟然暗示对议员
条例草案感到不满,并表示会运用宪制权力来拒绝批准这些
条例草案成为法例,实在令人听到后觉得颇为讽刺。现在,
且让我引述总督的说话:“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我确信采取
这项行动是对香港最为有利的话,我是会毫不犹疑地这样做
的。”所以,问题始终是“谁才真正和更全面地代表香港人
的意见和利益”。

主席先生,议员条例草案是所有民主制度都采用的一个机制,
以便在政府的表现未能满足人民的要求时,由立法机关的议
员反映市民的需要。

话虽如此说,主席先生,我绝无意鼓励议员多提交议员条例
草案。反之,我呼吁各位立法局议员尽量向政府反映公众的
意见,而同时,亦呼吁政府多加体恤市民的需要,将他们的
需要纳入政府条例草案和立法程序时间表之內。

主席先生,在上一届立法局会期,有多条议员条例草案都可
以说明我刚才提出的观点。胡红玉女士提交的《平等机会条
例》草案便是一个例子。尽管各方面努力多年,仍无法推动
政府这一块大顽石,因此胡红玉女士便提出了这一项条例草
案。到最后,政府被迫采取行动,自行提交两条反歧视条例
草案。结果是:该议员条例草案中的相关部分被恰当地撤回
了。我本人曾尝试将《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以议员
条例草案的形式提交,只因为三年多以来,政府尽管多次答
允加快行动,但仍一再拖延,使我感到颇为沮丧。到最后政
府受到压力,提出了一项相若的条例草案,我便沒有继续爭
取。

主席先生,出现太多议员条例草案的确带来很多问题。这样
肯定会扰乱政府和本局的立法程序时间表。对于內务委员会
而言,由于议员和秘书处职员数目有限,在成立条例草案审
议委员会以研究不同条例草案方面,亦会有编排优先次序的
困难。政府条例草案和议员条例草案应否各有独立的审议次
序?还是所有条例草案都应一起编排次序,逐一研究?哪一
类条例草案比较重要?哪一位议员的条例草案较其他议员的
条例草案更为重要?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回答。

我们当然不可以忽略一点:虽然议员条例草案是由议员自行
草拟,但仍然需要动用法律草拟部门的人手,以及立法局法
律事务部和秘书处的职员。

然而,主席先生,如果提交议员条例草案是要反映公众需要
的话,提交草案便绝不应该由于上述的情况而受到任何限制。
政府亦不应该透过凌厉的游说攻势,来将议员条例草案“封
杀”或“斩首”,至于条例草案经本局通过之后,总督拒绝
批准成为法例的情况,便更不应该发生。

要在议员条例草案和政府条例草案之间取得平衡,本局和政
府当局便必须合作,而政府亦必须透过听取局內民选代表的
意见,加强对市民需要的了解。

只要有诚意,这个目标是可以透过多种办法来达到的。其中
一种方法,是由政府预早编订一份清单,列出打算提出的条
例草案,然后有再邀请议员就他们认为有所不足的条例草案
建议,提供增补的意见。另一种方法,就是由有关的事务委
员会或“专责委员会”(如果真的设立的话),在制定条例
草案的最初期与有关的政策科讨论有关条例草案的政策或方
针。

概括而言,在制订政策和条例草案的整个过程中,如果立法
局和政府当局能有较为融洽的关系,政府条例草案便更加能
够照顾到公众需要,这样,提出议员条例草案的需要亦会减
少。

当然,还有其他可行的方法。我相信內务委员会将详细讨论
如何去实现上述目标,并能够一如布政司表达的期望,促进
立法局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或伙伴关系。

现在我要谈到有关议案和修正案,主席先生,本着同样的道
理,我实在难以接纳凡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曾作出协议的事项,
议员不得透过提交议员条例草案来反映公众意见这样的观点。
理由是,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在讨论很多问题时,明显沒有完
全顾及香港人的意愿。

主席先生,《基本法》授权将来的立法会议员可提交议员条
例草案,是一幸事,奈何限制却太多,而且在释义方面亦有
很多可疑之处。因此,尽早提出修订,以便更有效地反映公
众需要和利益,无疑会是一件好事。

谢谢。

杨森议员致辞:主席先生,一九九五年是香港政治发展史上
重要的一年。今年,所有立法局议员都经由选举产生,亦是
第一次所有议员都选择向香港市民效忠,服务香港。我们应
该时刻紧记立法局的角色和我们曾经对香港和广大市民作出
的承诺。

首先,立法局的立法目标是要促进香港的发展,改善社会的
管理和提高港人的生活质素。立法局的存在价值就是在达致
这些目标时,能够代表港人,作出对香港最有利的决定。这
是立法局的首要作用。因此,我对朱议员的建议,要对本局
议员条例草案立法作出限制,以“避免修订或废除为实行中
英联合联络小组协议而制定的法例”这种说法极感疑惑。

我不知道朱议员提出这个建议是代表谁的立场,是选举委员
会內的区议员?是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还是朱议员兼任为成
员的预委会?我只知道,这个建议令立法局的首要功能并非
服务香港;亦否定了立法局代表港人利益的价值;更将效忠
的对象假设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而非香港市民。这是背弃
香港利益的建议!

第二,香港人在过渡期一直坚守的,是中英双方必须遵守
《联合声明》对香港人的承诺。《联合声明》是我们判定中
英政府是否履行承诺,维护香港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重要
依据。现时朱议员要求降低标准,将标准只设定为中英联合
联络小组的协议,而非《联合声明》,对香港来说是绝对绝
对不能接受的。

近年,中英政府多方面地违背《中英联合声明》。去年,立
法局进行动议辩论,表达对中英双方歪曲和破坏《联合声明》
有极大忧虑。议案获当时大部分议员支持而通过。另外,联
合联络小组在九一年就终审法院问题达成违反《联合声明》
的协议,并在今年年中达成进一步协议,港府随后依从协议
提交草案,受到各界人士的严厉批评。有见及此,我们怎能
期望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一定会实践《联合声明》的承诺,捍
卫港人的利益呢?

第三,我们必须紧记,立法局议员是有宪制权力提出议员条
例草案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议会都拥有主动提出草案
的权力,以体现立法议会的宪制职能,监察政府的运作。很
多国家只会限制涉及公共支出的法律草案,需要事先征得行
政部门的同意,或是需要有一定数目的议员联署;一些国家
甚至连这些限制也沒有,所以本局议员提出私人草案是合乎
普遍被采纳的宪制安排。若将提案权局限为不能修订两国政
府一个工作小组的协议,则虽未必是绝后,但肯定是空前的
创举。

其实,《基本法》及近年预委会分别规定和建议削弱立法议
会的职权,例如不容许尽快推行全面直选、推行比例代表制、
制订“一会两局”的表决程序、成立全属委任的临时立法会
等,目标都是分裂立法会,削弱立法会,以推行中方所谓
“行政主导”的独裁管治。而《基本法》第七十四条更针对
私人草案增加限制,除涉及公共开支外,涉及“政治体制或
政府运作”的草案亦一律需事先得到行政长官的同意。按照
这些新增设,相信沒有甚么不需要行政长官的事先批准了。
职能,监察政府的运作呢?难道到时立法会只可扮演一个真
正橡皮图章的角色?这是否香港人愿意见到;是否所有立法
局议员愿意见到的情况?

因此,民主党强烈反对原议案的建议,进一步不合理地规限
立法局的立法权。民主党支持修订《基本法》,删除第七十
四条中对私人草案涉及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限制。因此,
我们会支持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

叶国谦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尽管朱幼麟议员有着良好的出
发点,他的议案是沒有必要的。

监察政府的施政是立法局议员宪制职责之一,这职责并不应
因任何因素而受到约束或限制。身为立法局议员,如果发觉
港府施政有失误,便应以市民整体利益为前提,必要时在立
法局提出议员条例草案加以纠正。民建联希望同事不要在立
法局刚“开锣”之际,便提出任何有削弱立法局监察政府施
政的含义的建议。我担心此例一开,其他形式的掣肘,便会
接踵而来。

一九八四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后,香港便进入过渡期,中
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成立,便是为著香港的平稳过渡而工作。多
年来,已有多条香港法例透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而生效,
这些法例至今仍如常运作。由此可见,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十年
来所达成的协议,都符合香港平稳过渡的要求,符合香港人的
利益。

主席先生,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既为香港平稳过渡而工作,其
协议自然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本届的立法局议员亦已全
部宣誓效忠港人,相信各议员必将尽心尽力地以港人整体福
祉为依归。我并不觉得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目标,与立法局
议员促进香港平稳过渡的目标有任何冲突,反而应该是相辅
相成的。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虽由中英两国所订立,但往往也须
透过本地法律才能生效,政府也才得以实施。如果联络小组
所达成的协议,未能得到社会及立法局认同,立法局议员便
应指出来,透过任何合法及适当的渠道,发挥其监察政府施
政的功能,而提出议员条例草案,便是议员应有的权利。只
要有关草案不涉及政府财政开支,这权利是不应有任何条件
或掣肘的。

我必须指出,任何不利于平稳过渡的条例,不论是官方的还
是非官方的,民建联都会反对。倘有任何立法局议员提出议
员条例草案去修订、或者废除透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而生效
的法例,民建联一定不会支持。

民建联基于对民选立法局议员的信任,坚持议员对监察政府
施政职责的承担,以及相信议员不会随便提出导致宪制危机
的草案,故民建联认为朱议员的原议案是不必要的,民建联
将会投反对票。

至于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民建联也不能同意。民建联认为,
如有需要修改《基本法》,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根据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而该由12人组成的委员会中,
其中一半为港人,并由特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
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由此可见,《基本法》虽然是在实施
后有关特定的修改机制才开始运作,但在修改过程中,可以
看到港人仍有很大程度的参与,故现时实无须急于要求修改。
因此,民建联亦会反对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

本人代表民建联谨此陈辞。

莫应帆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本港一向以来都是奉行行政主
导的管理模式,立法局议员只能透过几种途径来影响政府政
策,而提出议员条例草案就是其中一项宪制下赋予立法局议
员的权力。本人认为立法局议员绝对有权力在维护市民利益
为原则的情况下提出任何形式的私人法案。我们沒有理由因
政府有可能不接受,或因中方未首肯而将我们一向所坚持的
原则及立场放弃,又或者在未有问题出现前已自绑手脚、自
废武功,否则,我们难以充分行使民选议员应有的责任。

也许各位市民都知道,现时有些立法局议员打算草拟的私人
法案,都是以保障市民利益为大前提的,譬如民协考虑在本
年度立法局会期內提出的“公平竞爭法”草案,就是其中一
项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促进公平的经济商业活动所草拟。另
外由于在七月期间,民协就《终审法院条例草案》所提出的
修订未能成功通过,我们会考虑再在立法局提出对《终审法
院条例》条例的修订,要求在条例內列明“国家行为”一词,
应以普通法的原则及精神解释。有人可能认为民协此举有违
中英协议的规定,但民协确信为使市民对本港司法制度保持
信心及维持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变,修订是有需要的。至于其
他议员将会就劳工政策草拟的法案,亦是为保障劳工权益及
福利而设。总体来说,立法局议员是有责任因保障市民权利
而对现有法例提出修订或补足。从以上得出的结论,民协会
对朱幼麟议员的议案投反对票。

对于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民协原则上是赞同的。在《基本
法》中,第七十四条明显地对九七年的立法会议员作出了不
必要的限制。立法局本身的作用,是监察政府的运作及制订
法例。若议员不能对政府提出法律草案,无疑是削弱立法局
本身已极之有限的权力,故此这条文绝对有修改的必要。事
实上,《基本法》中不合理及较含糊的条文并不只这一条,
其他明显例子,如第二十三条,亦是有修改的必要。因此,
民协赞成修改《基本法》中一些不适合条文。

然而,在支持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之余,本人须在此申明民
协的立场。民协认为修改《基本法》的建议必须在九七年后
按照正式法律程序进行。要知道,若我们要在九七年前修改
《基本法》,就等同容许人大在九七年前自行修改《基本法》
一样,这是民协所不能接受的。若人大在九七年前可以自行
修改《基本法》,对香港高度自治是非常不利的。《基本法》
本身有待九七年后提出修改,循《基本法》所规定的途径,
即由三分之二的特区人大、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及行政长
官的同意下,向人大提出修改的议案。我们不应逞一时之快,
而自毀长城。

最后,民协在此呼吁立法局议员在九七年政权移交后一同要
求废除《基本法》內一些不合理的条文。

本人谨此陈辞,反对朱幼麟议员的议案,赞成李卓人议员的
修正案。

李启明议员致辞:主席先生,对朱幼麟议员的“议员条例草
案”议案,本人持反对态度,因为这是侵犯了立法局议员的
合法权力。如通过有违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协议的条例草案,
总督有宪制权力拒绝批准,无须由立法局议员承担此项责任。

我对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的前部分表示支持,但对其要求修
订《基本法》那一部分,本人则有所保留。因按《基本法》
条文规定,修订《基本法》的程序繁复,现时本局尚未具备
那样的条件。因此,本人对修正案决定投弃权票。

何俊仁议员致辞:主席先生,今天的议案辩论涉及一个主题,
就是本局如何看自己在九七年前后的角色和地位。这问题的
关键全在于我们如何处理以下两种关系:

第一,就是香港在九七年前和两个宗主国,以及九七年后和
中央政府的关系;

第二,本局在九七年前后和政府及将来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的关系。

在处理这两种关系时,我们应采取甚么基本原则和立场呢?
这决定了我们的具体方针及措施。

主席先生,如果我们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是相信《联合声明》
会为“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奠定重要和必需的基础,
而我们决心加以维护的话,我们是绝对不可能,亦沒有理由
支持朱幼麟议员的议案。我们绝对不能无条件和全面接受中
英两国政府透过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为我们制订法律。首先,
很明显,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二,联合联络小组并不是权
力机构,不会参与香港或将来特区的行政管理,甚至不对之
起任何监督作用。如果我们无条件和全面接受其协议的约束
力,这岂不是把联合联络小组奉为更高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
构?这明显违背了《联合声明》,如果我们尊重法治的话,
我们绝对不能接受这样的议案。

第二点,联合联络小组在执行职责时,很明显必须受制于
《联合声明》,所以任何协议亦绝不能背离中英联合声明的
精神和原则。故此,任何政府法案,如果建基于联络小组的
协议,而本局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这些法案违反《联合声明》,
或背离《联合声明》的精神的话,我强调我们有责任提出修
订,使其符合《联合声明》,甚至拒绝通过这些违反《联合
声明》的法律。这是一个道德、法律及政治的责任。当然,
除非我们觉得联络小组有权随意删改或解释《联合声明》,
或我们沒有勇气、沒有能力去捍卫《联合声明》,否则,我
们又怎可能接受朱幼麟议员的议案呢?

主席先生,在考虑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时,我们当然很清楚
本局在九七年前后所应扮演和履行的角色,不单要反映民意,
还要在维护公义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为香港立法。我们更应
透过质询政府的机制、监察政府财政等权力来制衡政府,使
之能成为一个有高透明度和负责任的政府。但不幸的是,
《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內容,与我刚才所说的目标和方向
背道而驰,剝夺了立法机关议员在宪制方面的提案权,使整
个立法局完全附属于行政长官之下。其实,《基本法》政制
的设计蓝图,现在很明显看到,是要绝对的“行政主导”,
甚至变成“行政专权”,藉以控制以至剝夺立法议员的提案
权。我们再看到,在《基本法》內,立法会设有“分组投票
权”,使本来由大多数议员可以决定的事,现在要分组来决
定。两组亦分别要有多数议员同意才可以通过,而行政长官
亦有两次“否决权”,在行使第二次“否决权”时,即使三
分之二立法会员所通过的议案,亦可以被否决。其实已经可
说是处处设防,使立法会多权力已遭窒碍。现在连仅有的提
案权亦要剝夺,试问我们还怎可能履行《中英联合声明》所
规定的行政机关须向立法机关负责的原则呢?

最荒谬之处,是涉及政府政策的提案都必须事先得到行政长
官的书面同意;但我们知道,有甚么政策不会涉及政府政策
呢?如果政府表明或行政长官表明不赞成某项议案,这本身
不就是一个政府政策吗?若是这样,岂不是任何议案都需要
行政长官同意?我们在这时候真的需要拿出政治勇气,本着
社会良知,去捍卫《联合声明》、维护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我呼吁大家反对朱幼麟议员的议案,支持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

谢谢主席先生。

下午六时十分

主席(译文):有关黃宜弘议员刚才提出的规程问题,我在
裁决中所给予的理据似乎有含糊之处。我必须宣布本局现在
再次小休,以便我能进一步征询本局法律顾问的意见,请各
位议员见谅。这次小休可能会较长。

下午六时五十三分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主席(译文):各位议员,我已经进一步征询法律意见。立
法局议员的任期是由指定日期开始,而指定日期是指总督指
定立法局新会期开始之日期。因此从技术角度来看,当动议
议案的议员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日作出预告时,他尚未展开
其立法局议员的任期。

黃宜弘议员所提出的问题是颇有趣味的。不过,在作出预告
方面,公职人员并沒有这样的限制,因为有关他们于指定日
期开始担任公职的问题并不存在。如果剝夺议员在任期开始
之前动议议案、动议修正案及动议休会议案的权利,便会出
现异常的情况。再者,本局已给予充分时间,把有关议案及
修正案的內容通知各位议员。我认为我应该根据《会议常规》
第21(1)条行使酌情权,免却作出预告的规定。

基于同样理由,我亦会根据《会议常规》第9(6)条行使酌情
权,免却黃钱其濂议员须就其于稍后提出的休会议案作出预
告的规定。

我因此撤回我先前作出的裁决。

詹培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今天这项议案辩论的唯一好处,
是让在座的新议员有机会为了二十五及二十六日答谢总督的
施政报告作一次演习,即如一场足球赛前有一个练波的机会。

主席先生,我们了解到,目前香港政府的运作是以行政为主
导。这个模式亦是司级公务员最好的定心丸。若不是由行政
主导,就算有很好的待遇,我相信亦会有很多公务员考虑退
休。因为如果立法局议员的权力有一天太大的话,可能提出
十条,以至百条议员条例草案,而这些条例草案最终可能限
制政府行政主导的实施和工作,这是事实。当然,在目前香
港的政制来说,由殖民地步向未来回归中国,这也是事实。
我们作为政治参与者,在这些事实当中,如何可以求取一个
平衡,作出以香港市民利益为依归的决定,而不是为了政党
的利益,作出纠缠或不必要的幻想。

曾经有些人跟我说,他们心目中特区首长的最佳人选是李柱
铭议员。我个人同意,如果香港是独立的话,有选票支持,
便会胜出。一如南非总统孟德拉,他曾入狱,但出狱后得到
选票支持胜出,便成为总统,这绝对是事实。但香港事实上
不是独立的,现在是英国管治下的殖民地,虽然联合国的宪
章沒有殖民地的字眼,但我们不可以否定这个事实;九七年
后它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因此,很多政党和政治参与
者领导市民,说香港是香港人的,我们要高度自治,但很多
时候,香港市民每每被这些噪音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我们要
深切了解到,香港并非一定是香港人的。香港是中国的,中
国不只有香港人,还包括其他很多民族和人民。我们必须清
楚明白这点。

有关今天这项议案辩论,朱幼麟议员稍后可能发觉只有一、
两票支持。在他来说,无论有多少票,都是“朱一炮”── 
一炮而红。得不到支持是事实,但也不要紧。这是政治,大
家不要看得太重。这只是一场辩论,输了也不用太介怀。但
问题是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可能造成一个相当严重和不良的
后果。我们知道,现时很多政治参与者是为了向选民作出交
代。有机会让他发挥,为何不发挥?一切后果,以后再算,
自己有多少便赔上多少。总督彭定康先生何尝不是采取这种
态度?因此,对李卓人议员所提修正案的精神和他自己所做
的事,我个人可以理解和谅解。

不过,我们要明白,基本上,目前《基本法》已经清楚载明,
在九七年前,如果立法局通过的议员条例草案牴触《中英联合
声明》,甚至两国利益时,总督绝对可以运用《英皇制诰》和
《皇室训令》所赋予的权力,阻止或取消有关草案。因此,这
个精神根本不值得朱议员为目前或以后担心。甚至九七年后,
《基本法》亦已经清楚写明,特区首长绝对可以运用他的权力,
一如《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所赋予总督的权力,以达到
管治香港的目的。換句话说,很简单,九七年后,特区首长是
代表中国中央政府。他在顾及香港人利益的同时,亦要顾及中
央的利益。以为到时会有三分之二票数反对他的决定,连续令
他两次取消立法会的决定,未免是妙想天开。

因此,无论是政治参与者也好,任何人也好,我们只是进行
辩论,用口来做政治。以前中国的领导是以人头作政治,与
我们的口头政治,根本是不同级数,所以不可以相提并论。
我们可以讨论,可以发挥,但是大家千万不可以太认真。我
们要让市民清楚知道,我们可以说,可以爭取,但最后,对
不起,做不到。因为九七年前有总督代表英国的利益;九七
年后有特区首长代表中国中央政府的利益。

主席先生,就今天的议案辩论,我首先反对李卓人议员的修
正案。对于原议案,我则投弃权票。我很希望在未来的日子
里,无论是九七年前后也好,香港还是实行行政主导。同时,
我也希望司级官员与立法局议员取得较佳的沟通,立法局议
员不用经常运用议员条例草案来达致目的。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

梁耀忠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深深相信,无论是朱幼麟议
员的议案,抑或是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获得本局通过,对于
事件本身,是绝不会带来任何改变的。倘若李议员的修正案
获通过,中国全国人大亦绝不会因此而修订《基本法》第七
十四条的內容。而对于那些一向惯于“自我约束”的议员来
说,不论有沒有这项议案,他们也会自动避免提及內容有可
能违反联合联络小组协议的议员条例草案。

另一方面,即使朱议员的议案获得通过,立法局內的同事,
尤其是那些过往一直不满联络小组所通过协议的议员,以及
对于那些敢于为港人爭取权益,竭力爭取九七后港人高度自
治的议员来说,在这后过渡期的关键时刻,都依然会本着良
心,为市民尽力爭取,绝对不会因为朱议员的议案而有所动
搖或退缩。

不过,尽管如此,我依然会支持李议员的修正,反对朱议员
的原议案。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议案无实效,议员条例草案才奏效

自从立法局在八五年引入民选议席后,对于议员曾提出的大
小议案,即使能够获得大多数议员同意,政府部门亦往往不
为所动。

记得上届立法局曾动议辩论有关要求政府即时冻结大专学费
加幅,并重新检讨学费政策。虽然最后这议案获多数议员赞
成通过,但政府的态度却“依然故我”:学费照加,而政策
亦未获检讨。

由此可见,议案实际上已沦为一堆软弱无力、而又毫无实效
的议事话题了。

但是自从上届本局议员引入议员条例草案之后,政府的态度
便有明显的改变了。一方面变得更主动地去回应本局议员所
关心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亦无奈及被迫地提出相应的法案,
来挽回政府的威信。因此,实际上,对社会而言,亦带来了
一些改善。例如在上一届会期,若不是在议员条例草案的压
力下,政府不会主动提出资讯公开守则,及立法禁止对性别
及残疾歧视。

因此,若本局议员他日因《基本法》第七十四条所限,不能
就政治体制、政府运作,以及政府政策这三方面,提出议员
条例草案的话,情况就等于被削去实权。而民选出来的议员,
也变成了“冇爪蟛蜞”。九七年后的立法局,将返回以前的
橡皮图章年代。

二、善用议员条例草案,落实港人高度民主自治

事实上,在这回归前夕,愈多出现所谓“协议”,可能正意
味着愈多港人的权益被出卖。

大家可见,在最近联络小组就终审庭所达成的新协议里,其
中关于《基本法》对国家行为的表述,以及行政长官可以主
持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来产生首席法官这两点上,不但早已
经被行政局指为违反了《联合声明》和《基本法》;另一方
面,这是英方为求尽早可让终审法院得以成立,不惜放弃了
委任法官比例的灵活性,将海外法官减至一名作为代价所換
回来的。

故此,在这中英交接的最后阶段,以及在往后的日子里,可
能将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被人顺手拈来,
借花敬佛,出卖了我们的权益。

在这关键时刻,作为民选的立法局议员,若不能透过有实效
的途径,提出议员条例草案来捍卫市民权益,改善社会整体
问题,而只是以近乎空谈式的议案来反映民意,只让政府部
门有恃无恐地“意见照收、政策照旧”的话,则恐怕大家到
时都变成了“港人自讲”,即港人自说自话了,而真正的港
人高度自治则变成神话,难以落实。

因此,基于维护香港市民的实际权益,立法局议员应该有权
提出议员条例草案,藉以制订、修订或废除涉及公众利益的
条例草案。因此,最后我谨此作出严肃的呼吁,希望全国人
大听取我们的意见,修改《基本法》第七十四条。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支持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反对原
议案。

郑明训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原则上,我完全同意本
局的每位议员都有权提出议员条例草案,这是立法过程中一
个合法的部分。不过,我亦相信,非在涉及对香港极为重要
的问题,而在立法程序中所有其他方法都未能对我们的行政
主导政府产生作用时,这项权力不可轻用。

由现在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这段期间內,香港政府要肩负
异常艰钜的任务。各有关方面现在应该集中研究如何携手合
作,确保平稳和顺利过渡。《基本法》对修订《基本法》的
程序有明确规定,而且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的事。各位议员也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距今
还有大约600天才成立。

《基本法》是在考虑到港人的最佳利益后方才订立的,《基
本法》亦为我们的将来提供稳固的架构。现在就力求修改
《基本法》,可能会引发其他人也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
作出修订。这样做会令我们陷入怎样的境况中?这会否真的
符合香港人的利益?会否有利平稳?我想不会。

至于原议案方面,我认为措辞的局限性太大。主席先生,我
不会支持修正案或原议案。

黃钱其濂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在香港历史上,我们
首次有一个完全由民选议员组成的立法局,议员被选为市民
的代表,为市民服务。然而,在我们这次有关议员条例草案
的第一项议案辩论中,我们却是辩论我们应否闭口不言,不
要为香港人的利益发言。我们上星期才宣誓向他们效忠,为
他们的利益而履行职责,这不是很讽刺吗?

我认为议员条例草案是监察政府行为的一种有效方法,前立
法局议员胡红玉女士说得好,她说:“议员条例草案是宪制
中的一种机制,以遏止政府的失误行为。”

我想假如我们是为了避免闯入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神圣领域
而不去提出议员条例草案,那么,我们便是有所失误.

因此,我胆敢说,赞成原议案等于将由民选代表组成的立法
局,贬为一个由绵羊或替罪羊组成的立法局,两种羊之中你
喜欢做哪一种都可以。

同样,我相信我们可以说在某些情况下,自我约束跟在宪制
上的自我毀灭是同样的好,或同样的差。

我们不要忘记,我们是应该为香港人做对的事,而不是做别
人告诉我们是对的事。

尽管如此说,我认为一个明白事理而又谦虛的人应该实事求
是,先行与政府官员就有关问题商讨,看看有甚么办法能够
以大家都接受的方式来圆满解决问题,以便顺利实施草案。
更佳的是能够说服有关官员,由政府接过有关问题,作为政
府事务。

如果我们是认真的提出草案,又确实想草案获得实施,那么
我们便应该这样做,这样才是适当和正确的做法。

然而,如果我们未能与有关官员达成协议,作为最后的解决
办法,以及作为对政府的无能、固执或甚至是愚昧公开表明
不满,就我个人而言,我会为着公众的好处考虑提出议员条
例草案,而即使我的草案会有可能被当局运用权力予以否决,
我仍会这样做。

我要在此规劝政府当局,切勿作出任何否决的决定,这种做
法既严厉,又会引致严峻的后果,更可能会引发宪制危机,
这样并不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

主席先生,我谨此发言,反对原议案。

主席(译文):朱幼麟议员,你是否希望发言?你有额外五
分钟可就修正案发言。

朱幼麟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对于李卓人议员采用一
些对抗性的言语,我感到很遗憾。他显然不明白我的议案。
我的议案不是要斗爭,而是要中庸之道及合作,以便我们能
够顺利过渡。香港人希望的是和平,而不是战爭。就李议员
的修正案的第二部分,我要提出三点。

第一,李议员的修正案是以现在式写的。換句话说,他是要求
现在就修改《基本法》,即在距《基本法》实施几乎两年之前
修改《基本法》,这是不切实际的。《美国宪法》的第一项修
正也要在宪法实施后三年才作出。

第二,我们不应这样轻率地修改《基本法》。这对于法治和信
心都有不良影响。

我要提出的第三点,就是这项修正案不切实际,因为所建议的
修改完全违反行政主导政府的原则,也违背《基本法》和《联
合声明》。

谢谢,主席先生。

宪制事务司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正如布政司刚才所说,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所达成的协议,是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的成
果。英方是当前的宗主国,中方是未来的宗主国,双方都在
努力寻找办法,去解决那些对顺利过渡至为重要的事项。这
些协议提供了一个基本架构,使我们可以有所依循,为香港
和港人的前途谋取安定繁荣。

我只想重申一句:废除为实行联合联络小组协议而制定的法
例,或作根本上的修正,会有严重的后果。落实《联合声
明》的进度,肯定会大受影响。这样做对港人究竟有甚么好
处呢?这样做只会影响本地与海外人士对香港前途的信心,
而且肯定不利于平稳过渡。

正如总督在《施政报告》中指出,香港市民的利益是至为重
要的。我和布政司一样,极不愿见到总督被迫行使宪制上的
权力,去否决某项法例。因此,我希望本局议员在考虑提出
议员条例草案时,不论其与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是否有关,
都会审慎行事,并以市民大众的长远利益为大前提。

关于李卓人议员提议修改《基本法》一事,我们的一贯立场
是《基本法》要等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才生效,任何修改
《基本法》的提议都应留待特区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处理,
这不是香港政府的事。

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听取声音表决。

主席(译文):本局现在进行点名表决。

主席(译文):请各位议员先表示有出席会议,然后表决。

詹培忠议员:主席先生,请你清楚告诉那些新议员应如何按
掣,以免他们按错。

主席(译文):我相信各位议员已熟悉如何操作表决器。

主席(译文):在我宣布表决结果之前,请各位议员核对所
作的表决。

夏佳理议员(译文):我不是数学天才,但只要环顾一下,
我认为出席的议员一定多于38人。不知道投票机是不是有
问题。今天晚上出错的似乎不只这部机器。

刘千石议员:主席先生,真是因为他们不知如何按掣,所以
最好请你解释一次。

主席(译文):我已决定再次开动表决器。请各位议员先按
第一颗按钮表示有出席会议,然后在下面三个按钮之中择选
一个,按下进行表决。

主席(译文):是否有任何疑问?在我宣布结果之前,请各
位议员核对所作的表决。现在显示结果。

李柱铭议员、司徒华议员、梁智鸿议员、陈伟业议员、张文
光议员、何敏嘉议员、黃震遐议员、李华明议员、涂谨申议
员、杨森议员、黃伟贤议员、李卓人议员、张炳良议员、何
俊仁议员、刘千石议员、罗祥国议员、罗致光议员、梁耀忠
议员、单仲偕议员、曾健成议员、谢永龄议员、黃钱其濂议
员、及任善宁议员对修正案投赞成票。

李鹏飞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倪少杰议员、刘皇发议员、何
承天议员、夏佳理议员、刘健仪议员、詹培忠议员、李家祥
议员、唐英年议员、黃秉槐议员、黃宜弘议员、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陈荣灿议员、陈婉娴议员、郑明训议员、郑耀棠
议员、张汉忠议员、蔡根培议员、朱幼麟议员、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罗叔清议员及顏锦全议员对修正案投反对票。

李启明议员投弃权票。

主席宣布有23票赞成修正案,25票反对。他于是宣布修正
案已被否决。

主席(译文):朱幼麟议员,你现在可以发言答辩,你原有
的15分钟发言时限,现在尚余11分15秒。

朱幼麟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假如本局的同事以为我
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要大家对我的议案投赞成票,那么大
家便错了。我是要让各位议员有机会向香港广大市民表示,
他们支持以中庸和合作的态度,尽最大努力寻求实际的解决
办法,以达致平稳过渡。

因此,主席先生,我并不介意只得我一个人投票支持我的议
案。这样,香港市民会知道本局內最少有一个人是不怕抱中
庸之道,知道本局內最少有一个人是不怕表明支持合作。我
不介意孤军作战,我确信我是对的,所以我不介意孤军作战。

让我来作一个比喻。我们都坐在同一架飞机上,朝着历史定
下来的方向飞行,飞向一个从未有人到过的目的地。我们这
批首次全部以选举产生的立法局议员坐在驾驶舱內,我们的
选民就坐在后面。可以理解,我们每个人对如何才可以抵达
目的地,都有不同意见。我们可选择以对抗或合作的方式来
处理这些分歧。

不过,无论我们选择以甚么方式解决问题,我们所坐的飞机
都必定要在21个月后降落。顺利降落,抑或撞机,就要视乎
我们的抉择。我已经作出了抉择,现在轮到各位了。

谢谢,主席先生。

朱幼麟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

听取声音表决。

主席(译文):我认为议案已被否决。

朱幼麟议员要求点名表决。

主席(译文):本局现在进行点名表决。

主席(译文):请各位议员先表示有出席会议,然后表决。

主席(译文):是否有任何疑问?在我宣布结果之前,请各
位议员核对所作的表决。现在显示结果。

朱幼麟议员对议案投赞成票。

李鹏飞议员、周梁淑怡议员、李柱铭议员、司徒华议员、何
承天议员、夏佳理议员、刘健仪议员、梁智鸿议员、陈伟业
议员、张文光议员、何敏嘉议员、黃震遐议员、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唐英年议员、涂谨申议员、黃秉槐议员、杨森
议员、黃伟贤议员、田北俊议员、李卓人议员、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陈婉娴议员、郑明训议员、郑耀棠议员、张炳
良议员、张汉忠议员、蔡根培议员、何俊仁议员、叶国谦议
员、刘千石议员、罗祥国议员、罗致光议员、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顏锦全议员、单仲偕议员、曾健成议员、谢永
龄议员、黃钱其濂议员及任善宁议员对议案投反对票。

詹培忠议员、刘汉铨议员及罗叔清议员投弃权票。

主席宣布有一票赞成议案,42票反对。他于是宣布议案已被
否决。

休会

黃钱其濂议员(译文):主席先生,我动议本局现在休会,
以便提出与公众有关而政府有责任处理的事项,要求政府作
答。

主席(译文):请各位议员注意,议员于休会辩论时共有45
分钟时间发言。我已接纳內务委员会的建议,将45分钟发
言时间平均分配予六位已通知秘书有意于会上发言的议员
(包括黃钱其濂议员)。相信各位议员已于十月十七日接
获有关通告,已表示将于会上发言的议员,包括倡议人在
內,平均每人将有7.5分钟发言时间。根据《会议常规》
第27A条的规定,任何议员若发言超逾时限,我得着令
他不得继续发言。我会在45分钟发言时限届满后,或是
在所有预备发言的议员发言完毕后(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请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在本港鼓励推行全面教育及认识现代文化(例如电脑文化)
的重要性

黃钱其濂议员致辞的译文:主席先生,

引言

我相信本局沒有休会辩论最少也有两年了。我是新加入立法
局的,为了应付将来马拉松式的辩论,我要预先作好准备,
好好地练习一下思考的艺术,以便将来能够反应快捷,倚马
可待。

激发我建议休会辩论这题目的原因,是最近发生了连串令人
心酸的青少年自杀事件。据称部分自杀事件是由于学校功课
压力所致。

我认为这是对我们社会的一种悲惨的控诉!所以我要动议辩
论。

我不是,亦无意自命哲学家、或知识分子、或教育家,我希
望透过辩论,大家可以集思广益;同时,透过局內关心这个
问题的议员发表的意见,就这个非常重要和广濶的教育范畴
环节,向社会大众发出正确的信息。

我要指出,真正广博的教育不仅是关于事实、理论、定律或
书本的学习。单纯靠记诵来累积资讯并不是教育,这只不过
是训示或说教。

真正的教育是要启发人的心智,不要事事以为理所当然,就像
我们沒有把《会议常规》当作理所当然一样。教育能够扩濶我
们的视野,苏醒我们的心灵,令我们对事物产生自然的好奇心。
教育是要引导人思考切身的问题,而更重要的,就是要教导人
如何掌握生命,以及如何尽量活得最有意义。

正如文明是人类生存艺术和经验累积而成,因此,教育应该教
导我们在一个不断转变的世界里生存的技巧。

我想我们今日所面对的困境,就是要在对平庸的要求和对卓越
的追寻两者间取得平衡,在呆板的书本学习和发挥个人两者间
取得平衡。

我们今日所处的环境,要求每个人所有的知识,是我们的祖
先所有的好几倍。以香港为例,为了要不断获得资讯,我们
要晓得说广东话、英语和普通话,而这些只不过是最起码的
要求而已。

无怪乎我们的孩子要承受这么巨大的压力。

衡量世界进步的标准,并不在于学生得到多少个优,或他能
够说多少种语言。那些聋的和哑的又怎样呢?他们也能够对
社会作出贡献。我们又如何帮助青少年掌握生命,在这个复
杂的社会里生存呢?

今时今日,我们所需要的知识涵盖范围极广,沒有人会对所
有事物都有深入认识。我们往往只是对某些事物有较深入的
认识而已。也就是说,不是所有人都会对同一科目有稟赋,
但在所有科目中,必定有一些特别具有才华的人。

因此,我们需要透过教育让个人发挥,使个别有超卓的成就,
而不是集体平庸。

家长和教师要共同合作,发掘儿童的长处,并加以培养,让
儿童的最佳潜能得以发挥,无论长处是在音乐、烹饪、舞蹈、
运动、数学或其他方面,都不要紧。

不过,为了配合现代化科技,我们的教育要采用新的方法。
科技的改进应带来对新文化了解的需要,这包括对电脑文化
的了解;这样,我们才能掌握新科技带来的影响。对于电脑
文化的认识不应到中学才开始,这未免迟了一点,应早在小
学阶段便要开始。在其他地方,在幼稚园阶段便已开始。儿
童应知道如何输入电脑。亳无疑问,我们正身处一个不断演
化的时代,有需要订下道德规范,好让我们有一套基本规则,
透过无生命、无感情的机器来和别人通讯。假如年青人沒有
新的街道图,指引他们在国际通讯网或电脑空间里漫游,他
们便会迷失方向。

展望将来,我们应让我们的子女作好准备,做一个好公民,
而且不仅是在香港,而是在新的世界秩序里。如果我们不以
知识来丰富他们的脑袋,或以爱和真理来充实他们的內心,
并把国际公民责任的意识灌输给他们,我们就是沒有公正地
对待我们的下一代,因为世界已变得越来越小,小到在你我
想像之外。

因此,我建议政府、各位家长和教师要互相合作,共同发掘
每个年轻人的长处,提供更多科目供选择,以较高的薪金吸
引具有专门知识的教师,提倡对文艺、音乐、科学以及个别
年轻人有天赋的其他方面的认识,寻求在香港经济结构中的
新机会和加强生动的书本学习方法,巩固职业训练,以及促
进对使用电脑的新道德标准的理解。

我们一生人有三分一的时间都用在接受学校教育,就让我们
最少也尝试将教育变得有成果和有趣味。让我们鼓吹现代文
化。

谢谢,主席先生。

李柱铭议员(译文):我认为会议法定人数不足。

主席(译文):我要求传召议员出席会议。

张文光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新学年开始,接连多宗学童自
杀的悲剧,令人震惊。为甚么他们会选择一条绝路?为甚么
他们会对生命不存希望?为甚么他们幼嫩的心灵,会对人间
毫无眷恋?

我作为代表教育界的议员,对于个别学童离弃生命,或残害
身体,感到非常难过,但这亦反映出今天现代化社会及教育
制度的不足之处。现代化社会,重物质、轻灵性、欠缺有情
天地的空间;科技化生活,单向、疏离、制造污染的、冰冷
的环境。孩童有能力去摆脫疏离、消除冷漠吗?现今教育有
否对应问题,作出补救?

对黃钱其濂议员今日辩论的议题,本人很同意要讨论,亦赞
成要鼓励推行现代化的全面教育。不过,在这论题下,我们
先要赋予现代化教育及全面教育正面的意义和充实的內容,
然后确立目标和方向,讨论才有价值。

全面教育,离不开德、智、体、群、美五育均衡发展。教育
是树“人”的事业,“人”不是“物”,所以教育制度首先
不能僵化,要照顾不同人的差异性,要重视个别学童的独特
性。智能的表现只是教育一部分而非全部,优异的学业成绩
不应视为单一的追求目标。如果教育只是重视智育,而轻视
德、体、群、美育,就是不全面,就有缺失。

树“人”是培育健全的人,知识固然重要,但是面对日新月
异,急剧转变的社会,学海无涯。然而,今日的教育有沒有
为学童提供一些一生受用的知识,有沒有教导他们正确地面
对人生,维护社群利益之余,认同人权、民主、自由、法治、
廉洁及保护环境的重要,并能欣赏和创造美好的世界和事物?
成功的全面教育等如“全人教育”,是要使每一位接受过教
育的人,能明辨是非、善恶、美丑,并且兼具正直刚强和不
屈不挠的德性。

尽管人有差异,资质亦可能有优劣之分,推行“全面教育”
的目的一定不能汰弱取强,造成一部分人注定要面对挫折失
败,另一部分人就以优越成功为荣。所以“全面教育”的路
向,应朝向多元发展,要因应学童的不同能力,不同需要,
再配合社会的发展趋势,设计适切及追上时代的课程,照顾
不同性向的学童,令他们同样能够愉快地接受教育,并能在
其中提高兴趣及取得进步。

迈向现代世界由工业社会转型到资讯社会的变化,培育高科
技及电脑人才,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现代化教育要让人
能驾驭科技,应用电脑,而不是让人崇拜物质,甚至变成物
质的奴隶。现代化教育的重要任务,不能单一追求科技进步,
还须教导学生学习面对和克服现代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疏离
和无情;适应和调节科技生活的多变和单向性。

主席先生,本人谨此陈辞,希望我们的下一代能够在一个自
在、宽阔、溫暖和开放的环境下接受现代化全面教育,但愿
学童自毀和自杀的悲剧不再重演。

唐英年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提到香港的教育,很多人会投
诉,举例而言:

投诉一:有中学校长投诉,录取的中一学生连26个英文字母
也未完全认识。

投诉二:记者说:向一批大学生做问卷调查,问及知否谁是
曹雪芹,竟有学生反问:“是否今年亚姐的候选人?”

投诉三:一名老板在会见了近百名大学毕业生后,说难于聘
请一个合适的人!

这些都不是笑话。

我知道人力就是香港唯一的资源,假如我们到了二十一世纪,
仍然任由教育质素江河日泻的话,我可以说,香港沒有本钱
再骄傲下去。

二十一世纪的来临,香港学生所面对的挑战是国际性的。日
本、美国、南韩、英国、法国、德国等各个国家用于培养学
生的资源都比香港慷慨得多。中国的大学生就更加是十亿人
口中的精英。“香港的学生将来在国际市场上怎样能不被比
下去?”是今天的一个首要问题。

我深切期待教育统筹委员会今年年初宣布成立的工作小组,
能在香港的政治及经济迈向二十一世纪的过程中,为香港教
育重新作出定位。

要改善香港教育的质责,可说是长路漫漫,不断求索。其实
早在一九八二年港府聘请的国际教育顾问团所撰写的建议书,
已经为香港教育制度作出了一个全面的检讨。可惜这些有系
统、有远见的建议在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后,竟变成了“做一
些、不做另一些;做到一部分、又做不到另一部分”的零星
改革。

当年的国际教育顾问团批评香港教育以考试为中心,受考试
制度的支配,这个批评到了今日也沒有丝毫改善。学生为考
试而读书;老师为考试而教学;课程为考试而编写。政府堂
而皇之说改善教育质素,但若连最结构性的问题也解决不了,
要提升教育质素,谈何容易?

每个中学生都有一部电脑,这是彭定康先生的骄傲,但假若
师资、辅助、空间、配套一应俱无,一部电脑最终亦只是一
部电脑!

每年耗费1,000万元加强普通话训练确然值得嘉许,但有些
学生连广府话也未能说得好,他们又怎样办呢!

教育是重要的,所以我们要计划;
教育是琐碎的,所以我们要统筹;
教育是基本的,所以我们要由基础做起;
教育是长远的,所以请于今天开始。

张炳良议员致辞:主席先生,虽然刚才黃钱其濂议员说今天
是第一次立法局会议,所以藉着今次辩论的机会,让我们尝
试发言,但我认为她今次提出讨论的有关全面教育这论题是
非常及时的。

香港现正处于过渡九七,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关键时刻,虽然
较早前几位议员提到学童自杀问题,作为一个触发点,但我
认为我们应从一个更正面和积极的态度来看全面教育这问题。

香港社会近年来对于教育的前景、课程和教育质素等问题都
谈论得比较多,社会上亦有一个全民教育的共识。我认为现
时正是时候,正视如何在全民教育的基础上,推动全面教育,
或可称为“全人教育”,来充实我们教育的內涵。

刚才张文光议员用“德、智、体、群、美”来描绘一个全面
教育的內容,或者容许我用另一些字眼,一些我形容为肢体
语言,(但并非一些邻近地区的立法机关所采用的肢体语言)
来解说“全人教育”须注意的地方。我会从眼、耳、口、鼻、
手五方面来说。

在“眼”方面,我认为我们须培养我们的学生和年青人须眼
光远大,视野广阔。他们应对周边地区的环境、民情及发展
充分掌握。香港的经济显然是立足于亚太区,亦愈来愈与中
国大陆的经济扣成一起。九七年后,香港回归中国,所以我
们的青年学生当然应该要有一个具体的中国视野。然而,香
港亦是一个外向经济,所以除了要对中国和台湾有认识外,
我们应该让学生对我们周围的地区,包括日本、南韩,以至
东南亚各地的历史、地理、社会经济和政治都能加深认识。
过往香港所谓的国际观都是偏重于英、美这些地区。我认为,
今时今日,当香港迈向二十一世纪亚太区发展这范畴內,我
们应该确立完全而并非偏颇的国际观。

在“耳”方面,我们应该培养学生愿意聆听,具有关怀、照
顾他人、兼容、尊重其他人的人权和自由的胸襟。

在“鼻”方面,这是指嗅觉。我们应该培养学生对周遭社会
和社群有充分的敏感度,包括对社会內一些少数民族,不同
性别、不同性倾向、不同信仰、不同年龄的人士的处境和需
求有充分的敏感度,不存歧视。我们的公民教育应该做到这
点。

在“口”方面,我们应该培养学生的语文能力,这不单是指
“三言两语”,在香港,我们要懂得英文、中文、广东话、
普通话和英语会话。我们更应令学生勇于使用多种语文。语
文对他们来说不应是一种压力,而是一种他们乐于使用,作
为沟通的媒介。我知道《教育统筹委员会第六号报告书》会
讨论语文教学的问题。我希望到时可以很清楚和全面看到如
何在香港落实一个多语文社会的目标。

在“手”方面,我们过往的学校教育都较为注重一些传统的
学科,或是所谓“书本上”的知识。我们应该让学生除了学
习书本上的知识外,还可以在其他方面多些学习。因为学术
并非只是“学”,还包括“术”。我们应透过课程的发展,
突破传统科目的界限。刚才黃钱其濂议员提到电脑,其实视
听艺术,甚而舞蹈、戏剧等都应被纳入学校主流教育內,不
要使一些修读传统科目以外学科的学生被人视作二等学生。
我们应该让我们的课程达致多元化,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他
们的知识,启发他们的思想。

主席先生,人生应该是多姿多采。青年学生应该能从教育中
学习珍惜人生,学习怎样与人相处,有社会感、有历史感,
尊重他人,欣赏生命的一切,培养积极的人生观,感到他们
能掌握自己的命运。

当我们谈论全面教育的时候,学校须面对这问题,而我们整
个社会也应一齐努力。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支持休会议案。

李柱铭议员(译文):会议法定人数再次不足。

主席(译文): 我要求传召已离席的议员。

晚上八时零七分

黃秉槐议员:《会议常规》有否规定要等候多久才可以休会?

主席(译文):我现在向各位议员读出《会议常规》第10(2)
条的规定:“如立法局主席得悉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须
着令传召议员到场。如15分钟后仍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
立法局主席无须付诸表决即可宣布休会。”这项规定可以理
解为,《会议常规》规定的15分钟,是由李议员向我提出
会议法定人数不足时开始计算。

黃秉槐议员:现已差不多15分钟了。

下次会议

主席(译文):各位议员,15分钟已过。我现按照《会议
常规》第10(2)条的规定宣布休会,但不会将议题付诸表决,
并定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分续
会。

会议遂于晚上八时零七分休会。

(附注:会议过程正式纪录所列条例草案简称的中文译名,
除《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1995年防
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1995年气
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1995年银行纸
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及《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
(修订)条例草案》外,仅作参考指南而并无权威效力。)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 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