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 CB (3) 744/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二十六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Q.C., J.P.
杨 森议员
李卓人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鲍文先生,I.S.O., J.P.
- 经济司
- 萧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J.P.
- 库务司
- 黎年先生,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根据《会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正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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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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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补助学校公积金(修订)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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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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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6年津贴学校公积金(修订)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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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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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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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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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3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
条例(1993年第13号)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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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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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
规例(1996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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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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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公
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令》
| (C)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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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注
册总署署长(人事编制)(职能移
交及废除)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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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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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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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试局各项财政报告连同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工作
一览表(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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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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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一九九六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二十五号
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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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就其提交的“回应一九九六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
十五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向本局致辞。
主席根据《会议常规》第17(4)条批准提出的质询
梁智鸿议员就布政司最近访京之行提出质询。
布政司作答。
2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布政司答覆。
1. 李永达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答覆。
2. 郑明训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3. 田北俊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4. 李鹏飞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5. 莫应帆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6. 黃秉槐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的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
委员会处理。
《1996年稅务(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八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八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八条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午四时四十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条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三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五时零五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三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布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刘健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3票赞成议案及12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
要英文版附件)。他于是宣布二读议案已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动议二读辩论。
三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库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列条文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6、7、8、11、12及13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刘健仪议员就第2及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第4条动议修
正案。他建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由刘健仪议员就第2及4
条动议的修正案,以及由布政司就第4条提出的修正案。由于
沒有议员反对,委员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由
刘议员动议的修正案及由布政司提出的修正案。
布政司就刘健仪议员动议的修正案以及其本身的修正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刘健仪议员就第2及4条提出的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不可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因其所提出
的拟议修正案与已作出的决定是不一致。
经修正的第2及4条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布政司就第3、5、9及1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3、5、9及10条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刘健仪议员就第1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第14条动议
修正案。他建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由刘议员就第14条
动议的修正案,以及由布政司就同一条文提出的修正案。由
于沒有议员反对,委员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
论由刘议员动议的修正案及由布政司提出的修正案。
布政司就刘健仪议员动议的修正案以及其本身的修正案发言。
委员会主席请布政司第二次发言。
刘健仪议员的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委员会主席表示布政司不可就第14条动议修正案,因其所提出
的拟议修正案与已作出的决定是不一致。
经修正的第14条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列条文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至5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列条文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至5及7至14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库务司就第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6条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A条经过首读。
库务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A条,并向委员会致辞。新订的第
1A条的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A条经过二读。
库务司动议将新订的第1A条加入条例草案內。此项议案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布政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她动议上述条例草案应
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经济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正。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应予
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库务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应
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刘汉铨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对警务人员近年来大量借贷的情况增加,极表关注。警员
债务缠身会影响其工作表现及警队的士气和廉洁形象,因此,
解决此问题实在急不容缓;本局促请政府尽快深入探讨警员增
加借贷的原因,并研究及制订有效的政策解决有关问题,藉以
维护警队保赤安民的形象及加强市民对警队的信心。
刘汉铨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五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发言。
刘汉铨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促请政府考虑“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的健康问题、财政
、住屋和对社会支援的需要,特别是他们在危急关头的需要,
尽快制订照顾此类老人的综合计划,以确保此等高龄人士均可
备受尊重地安享晚年。
梁智鸿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建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
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陈婉娴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动议的拟议修正
案向本局致辞。
三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一位议员请主席注意不足会议法定人数。主席指令本局暂停会
议,并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足够会议法定人数。
再有九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司及房屋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梁智鸿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本局促请政府考虑“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的健康问题
、财政、住屋和对社会支援的需要,特别是他们在危急关头的
需要,尽快制订照顾此类老人的综合计划,以确保此等高龄人
士均可备受尊重地安享晚年”,并以“为了确保本港所有高龄
人士均可备受尊重地安享晚年,本局认为政府应尽快制订积极
和前瞻性的老人政策,并促请政府考虑“需要特别照顾的老人”
的健康、财政和住屋需要,建立全面的社区支援网络,包括扩
展老人外展服务,及使有需要的老人能够获得免费的紧急警报
设施”取代。
陈婉娴议员就梁智鸿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批准梁耀忠议员修改其修正案的措辞。
梁耀忠议员就由梁智鸿议员动议,经陈婉娴议员修正的议案动
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句未的句号,并以“;及设立独立的老人事务委员会。”
取代。
梁耀忠议员就由梁智鸿议员动议,经陈婉娴议员修正的议案所
动议的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梁智鸿议员动议,经陈婉娴议员修正,再经梁耀忠议员修正的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并定于一九九六年五
月八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九时十分休会。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