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梁智鸿议员,O.B.E., J.P.
顏锦全议员
列席者:
- 布政司
-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 财政司
- 曾荫权议员,O.B.E., J.P.
- 律政司
- 马富善议员,C.M.G., J.P.
- 政务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工商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鲍文先生,I.S.O., J.P.
- 经济司
- 萧炯柱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工务司
- 邝汉生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呈交局方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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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电视(牌照续期日期)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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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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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5年电视(牌照续期日期)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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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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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5年电视(专利稅及牌照费用)
(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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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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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5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火器及弹药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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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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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安及护卫服务(费用)规例
(1995年第258号法律公告)1995年
(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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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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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
(1994年第25号)1995年(生效日
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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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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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公司(厘定长期负债)规例
(1995年第327号法律公告)1995年
(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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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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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规例
(1995年第328号法律公告)1995年
(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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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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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抚恤
金(特别规定)(关员)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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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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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律政
人员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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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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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退休
金(特别规定)(香港理工学院)条
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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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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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退休
金(特别规定)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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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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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失实
陈述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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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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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退休
金(增加)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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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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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火器
及弹药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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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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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婚姻
(战爭时期)(效力)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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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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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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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游协会
一九九四/九五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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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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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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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周年报告1994/95 |
财经事务司就其所提交的“香港旅游协会一九九四/九五年
报”向本局致辞。
第一至十七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布政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见附件I所载决议)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布政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该等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按照《常规》第41(3)条的规定,
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动议二读的辩论。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动议二读的辩论。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列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经向委员会提出
待议。
第1至10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列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经向委员会提出
待议。
第1至3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财经事务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改。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
应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库务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改。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
应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5年
噪音管制(一般)(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5年第426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15位议员及库务司分别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由于主席无法从声音表决裁定议案已获通
过或遭否决,他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
本局点名表决。
由于司徒华议员桌上的表决器发生故障,主席将司徒华议
员在电子表决系统的纪录印本上的表决纪录更正。经更正
后,点名表决的结果是35票赞成议案及19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附录II)。他于是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5年噪
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5年第427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及三位议员分别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由于司徒华议员桌上的表决器发生故障,主席将司徒华议
员在电子表决系统的纪录印本上的表决纪录更正。经更正
后,点名表决的结果是35票赞成议案及19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附录III)。他于是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5年噪
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遭否决。
财政司根据《常规》第4C(3)条的规定,要求点名表决。
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
名表决。
由于司徒华议员桌上的表决器发生故障,主席将司徒华议
员在电子表决系统的纪录印本上的表决纪录更正。经更正
后,点名表决的结果是34票赞成议案及19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附录IV)。他于是宣布夏佳理议员的动议已获通过。
(主席其后裁决这次点名表决无效,并在审议下一项议
案时下令本局重新就此项议案进行点名表决。)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Waste
Disposal (Forms and Fees for Licences)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5》(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29号法
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财政司及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
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李鹏飞议员就财政司是否有权要求点名表示决一事提出会
议规程问题。主席答覆表示财政司有权提出这项要求。
由于司徒华议员桌上的表决器发生故障,主席将司徒华议
员在电子表决系统的纪录印本上的表决纪录更正。经更正
后,点名表决的结果是34票赞成议案及19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附录V)。他于是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何承天议员就主席较早前裁决财政司有权要求点名表决一
事提出规程问题。主席暂停会议以研究何承天议员提出的
规程问题。
本局会议于下午五时三十分恢复。
主席表示,李鹏飞议员及何承天议员所述是完全正确的,
《常规》第4C(2)及4C(3)条应理解为所有公职人员,包括
布政司、财政司,以及律政司,均无权要求点名表决,因
为《常规》第4C(2)及4C(3)条所述的例外情况,包括了J
部內所有的常规,而其中一项为关乎要求点名表决的《常
规》第36(4)条。因此主席裁决财政司就《1995年噪音管
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订)规例》提出点名表决的要求
是无效的。
主席随后重复较早时对有关《1995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
式破碎机)(修订)规例》议案的裁决,即议案已遭否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5票赞成议案及18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VI),他于是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Waste
Disposal (Chemical Waste) (General)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5》(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30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5票赞成议案及17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VII),他于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Water
Pollution Control (General)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5》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31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及两位议员分别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7票赞成议案及14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VIII),他于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Air
Pollution Control (Specified Processes)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5》(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32号法律公告)废
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5票赞成议案及18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IX),他于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Road
Traffic Ordinance (Amendment of Schedule 10)Order
1995》(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33号法律公告)
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秉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4票赞成议案及九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X),他于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海上倾
倒物料(费用)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34
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4票赞成议案及18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XI),他于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5年
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
的1995年第435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2票赞成议案及17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XII),他于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Road
Traffic Ordinance (Amendment of Schedule 8) Order 1995》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53号法律公告)修订,在
第2条中废除 -
"“(c) Fee payable for supply of each form of a certificate of
roadworthiness -
(i) Private car $53
(ii)Light goods vehicle $63”。".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一位议员及库务司分别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0票赞成议案及11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
录XIII),他于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动议的“致谢议案”辩论。
财政司、政务司、卫生福利司、教育统筹司、财经事务司
、工商司、规划环境地政司、工务司、运输司、房屋司、
保安司及布政司分别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十时十六分暂停会议,以便议员就议案表决前
,先行私下商议。
本局会议于晚上十时三十分恢复。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李鹏飞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4票赞成议案及九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录
XIV),他于是宣布议案已获通过。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于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十时三十五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