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269/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十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 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倪少杰议员,O.B.E., J.P.
刘皇发议员,O.B.E., J.P.
罗叔清议员
列席者:
- 布政司
-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 财政司
- 曾荫权议员,O.B.E., J.P.
- 律政司
- 马富善议员,C.M.G., J.P.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鲍文先生,I.S.O., J.P.
- 经济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财经事务司
- 许仕仁先生,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麦振芳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会议席
上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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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民航(飞机噪音)条
例(修订附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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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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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场管理局条例(1995年第
71号)1995年(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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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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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5年进口(辐射)(禁止)
(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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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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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5年进出口(一般)(修
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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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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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95年进出口(费用)(修
订)(第2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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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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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95年进出口(登记)(修
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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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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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95年渡轮服务(香港油麻
地小轮船有限公司)(收费厘定)
(修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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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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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95年杠杆式外汇买卖(造
访)(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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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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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5年储稅券(第四辑)
(修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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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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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95年储稅券(利率)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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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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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条例
(1995年第19号)1995年(生
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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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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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95年法定语文(修订)
条例(1995年第51号)1995
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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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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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
(1995年第99号)1995年(生
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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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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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
司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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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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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电车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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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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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山顶缆车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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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7/95 |
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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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区域市政局截至一九九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周年帐目连同
核数署署长报告及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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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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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市政局年报19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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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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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市政局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修订收支预算附件所载
经修订的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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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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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至九六财政年度第一季
由市政局通过的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
财政预算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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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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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至九六财政年度第二季
由市政局通过的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财政预算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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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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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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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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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信托委员会报告书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五年三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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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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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
警察教育福利信托基金
受托人报告书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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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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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训练局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度年报 |
1. 唐英年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司答覆。
由于陈婉娴议员与运输司俱不在场,第二项与第三项质询
得稍为押后。
2.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3. 刘健仪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5.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与教育统筹
司答覆。
6. 何承天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该等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按照《常规》第41(3)条的规定
,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下午三时五十六分,一位议员向主席表示本局不足会议法
定人数。主席于是下令暂停会议,并召集议员到场开会,
其后本局便有足够会议法定人数。
规划环境地政司继续向本局致辞。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提出二读的辩论。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三位议员就议案发言,由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提出二读的辩论。
条例草案二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述各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经向委员会提
出待议。
第1至8、10、11及14至30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教育统筹司动议修订第9、12及13条,并向委员会致辞。
修订议案经向委员会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订的第9、12及13条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
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24A及24B条经过首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24A及24B条。新订的第
24A及第24B条的二读议案经向委员会提出待议,付诸
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24A及24B条经过二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新订的第24A及24B条应增订于本条例
草案內。增订条文的议案经向委员会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附表1及2经过首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新订的附表1及2,新订附表二读议
案经向委员会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附表1及2经过二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新订的附表1及2应增订于本条例草案內
。增订附表及的议案经向委员会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通过。
下述各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经向委员会提
出待议。
第1至10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订。他动议上述条例草
案应予三读通过。
上述条例草案三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通过。
上述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订。他动议上述条例草
案应予三读通过。
上述条例草案三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通过。
上述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张汉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有鉴于近年青少年自杀个案日增,且自杀问题出现年轻化
趋势,本局促请政府采取积极和有效的措施,包括检讨现
时有关的施政方针和青少年服务,进行全面的前瞻性研究
,预防和解决青少年自杀问题。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九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五时三十一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暂时代
为主持会议。
一位议员向代理主席表示本局不足会议法定人数。代理主
席于是下令暂停会议,并召集议员到场开会,本局其后有
足够会议法定人数。
再有另外七位议员与卫生福利司就上述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六时十三分恢复主持会议。
张汉忠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于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下午七时三十三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