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474/95-96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十八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倪少杰议员,O.B.E., J.P.

列席者:

布政司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财政司
曾荫权议员,O.B.E., J.P.
律政司
马富善议员,C.M.G.,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
交会议席上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1996年普查及统计(银行
、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
银行及外地银行驻香港代表办
事处按年统计调查)(修订)
令》

64/96

2.《1996年监狱(修订)令》

65/96

3.《1996年监狱(宿舍)
(修订)令》

66/96

4.《1996年小额薪酬索偿仲裁
处(费用)(修订)规则》

67/96

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诽谤条例)令》

(C)10/96

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
例)令》

(C)11/96

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动物(实验管制)条例)
令》

(C)12/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省览的文件

第54号

卫奕信勋爵文物信托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报告书

第55号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
年度核数署署长的香港政府帐目审核及
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
(一九九六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
二十五号报告书)

第56号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年报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

致辞

李家祥议员就其所提交的“政府帐目委员会就一九
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度核数署署长的香港政府帐目审
核及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一九九
六年一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五号报告书)”向
本局致辞。

质询

1.顏锦全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黃秉槐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3.莫应帆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张炳良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库务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司答覆。

5.陈荣灿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6.陈鉴林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
位议员参阅。

条例草案

首读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根据《常规》第41(3)
条的规定,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
规》有关的辩论应押后进行,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队(修订)条例草案》

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
规》的规定,有关的辩论应押后进行,而该条例草
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载于附件I的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维持本港作为国际主要金融中心的竞爭力

郑明训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香港日后的繁荣很大程度上有赖其维持作为国际主要
金融中心的竞爭力,虽然政府迄今在这方面作出不少
努力,包括金融管理局去年就此问题所草拟的策略文
件,但为未来拟订蓝图的工作却进展缓慢。有鉴于此
,本局促请政府咨询金融界及公众人士,制订一项综
合行动计划,加快落实各项短期及长远措施,着重:

  1. 推广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优越之处;
  2. 改善本港的金融基本设施,包括经营制
    度、培训和发展及参与金融市场的途径;
  3. 制订必需的监管架构及法律规定,以确
    保金融市场內各种力量能公平而有效率
    地运作,从而改善对投资者的保障;及
  4. 提供稅务及其他适当的鼓励措施,藉以
    继续吸引各类主要金融服务;

以确保本港作为国际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在九十年
代余下数年,以至公元二零零零年后,得以进一步提高。

本局內经将郑明训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

陆恭蕙议员就郑明训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局致辞:

删除“包括金融管理局......长远措施,着重”,并
以“但应可再多做工作,提供一个更佳的环境,以
支援私营机构发展金融服务;并”代替;删除“改
善本港的金融基本设施......金融市场的途径”,并
以“确保香港具备各种必需条件,包括世界一流的
基础建设、开放的参与途径,以及高度熟练的从业
员;及”代替;及删除“及iv.提供稅务及其他适当
的鼓励措施,藉以继续吸引各类主要金融服务;”。

本局內经将陆恭蕙议员就郑明训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
修正案提出待议。

15位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郑明训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财经事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就郑明训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
表决,并被否决。

郑明训议员发言答辩。

郑明训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

何承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为了解决市民的居住问题,以达致真正“住者有其
屋”的目标,本局促请政府尽快出售公屋单位给予
现公屋居民,并将出售公屋所得的收入用以加快兴
建新公屋单位及重建旧公屋。

本局內经将何承天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主席建议
一并辩论本议案及其两项拟议修正案,修正案的內
容已载于各议员传阅的文件中。由于议员并无异议
,主席遂下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各项
拟议修正案。

陈婉娴议员就议案及其所动议的修正案向本局致辞。

下午六时三十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
为主持会议。

冯检基议员就议案及其所动议的修正案向本局致辞。

四位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七时零三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七位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何承天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房屋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何承天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以达致真正“住者有其屋”的目标”,并以
“政府的公营房屋政策,必须以“出租公屋为主,
居屋为辅;””取代;删除“尽快出售公屋单位给
予”,并以“重新制订一套以重置成本价出售公屋
单位计划,吸引”取代;及在“现公屋居民”后加
上“购买其居所”。

本局內经将陈婉娴议员就何承天议员的议案所动议
的修正案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
修正案已被否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8票赞成修正案及26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附件II。)他于是宣布陈婉娴议员就何承天议员
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就何承天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局促请政府”后加上“以重置成本价”;并在
“尽快出售”后加上“适合的”。

本局內经将冯检基议员就何承天议员的议案所动议
的修正案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
修正案已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及廖成利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
根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7票赞成修正案及28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附件III。)他于是宣布冯检基议员就何承天
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被否决。

何承天议员发言答辩。

何承天议员的原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
案已获通过。

李永达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表示有46票赞成议案而并无反对票。(表决纪
录载于附件IV)他于是宣布何承天议员的议案已获
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
议定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八时零九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