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161/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五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刘皇发议员,O.B.E., J.P.
陆恭蕙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者:
- 布政司
-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 财政司
- 曾荫权议员,O.B.E., J.P.
- 律政司
- 马富善议员,C.M.G., J.P.
- 工商司
- 周德熙先生,C.B.E., J.P.
- 运输司
- 鲍文先生,I.S.O., 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呈交局方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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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5年商船(安全)
(求救讯号及防止碰撞)(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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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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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5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宣誓及声明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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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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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5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道路交通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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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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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5年会计师报告书(修订)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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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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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95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
(修订)(第3号)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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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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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95年遗嘱(修订)条例
(1995年第56号)1995年(生效日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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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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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995年无遗嘱者遗产(修订)
条例(1995年第57号)1995年(生效日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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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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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
条例(1995年第58号)1995年(生效日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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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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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5年生死登记条例
(修订附表2)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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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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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95年出生证明书(简略格式)
规例(修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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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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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995年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
条例(替換附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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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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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995年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
条例(替換附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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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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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95年婚姻制度改革(表格)
(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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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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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95年婚姻条例
(修订附表1)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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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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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银会经营(禁止)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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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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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已拆卸建筑物(原址重新发展)
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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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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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宣誓及声明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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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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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香港大学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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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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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道路交通条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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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5/95 |
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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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公司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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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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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一九九四/九五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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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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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
一九九四/九五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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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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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业村公司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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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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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库务署署长
年报及香港政府会计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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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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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署署长之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
香港政府帐目审核结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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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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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数署署长之衡工量值式核数结果报告书 |
1. 黃伟贤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 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3. 李家祥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七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 曾健成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九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5. 陈鉴林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八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6. 田北俊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根据《常规》第 41(3)条的
规定,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卫生褔利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黃震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就1995年10月11日提交立法局省览的《杠杆式外汇买卖(造
访)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370号法律公告),将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
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5年11月15日。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田北俊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鉴于目前香港面对的经济及商业环境欠佳,而香港政府却拥
有庞大的储备,本局促请政府慎重考虑立即调低公司利得稅
及薪俸稅,以促进经济发展及制造更多就业机会。
田北俊议员的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陈鉴林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修正案向本局致辞。
15位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六时二十五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再有另外四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六时四十七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另外六位议员及库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田北俊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面对的经济及商业环境欠佳”,并以“经增长放缓及
失业率高企”代替;删除“慎重考虑立即调低公司利得稅及
薪俸稅”,并以“善用财政储备及提高个人薪俸稅免稅额”
代替。
陈鉴林议员就田北俊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向本局提
出待议。
田北俊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修正案及罗祥国议员将于稍后动
议的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田北俊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遭否决。
冯检基议员,李永达议员及叶国谦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
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6票赞成修正案及30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他于是宣布陈鉴林议员就田北俊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
正案已遭否决。
罗祥国议员就田北俊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调低公司利得稅及薪俸稅,以”,并以“把部分积累
财政盈余公平地归还给香港市民,以鼓励消费,”代替。
罗祥国议员就田北俊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向本局提
出待议。
罗祥国议员就田北俊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遭否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五票赞成修正案及41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
件II)。他于是宣布罗祥国议员就田北俊议议员的议案所
动议的修正案已遭否决。
田北俊议员发言答辩。
田北俊议员的原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
过。
田北俊议员及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票。主席于是根据
《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9票赞成议案及16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II)。他于是宣布田北俊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李鹏飞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鉴于香港经济及市道情况有放缓趋势,本地工人失业数字攀
升,本局促请政府从此等问题的根源著眼,从速拟定及执行
有效的措施,包括短期、中期及长期的各阶段计划,刺激经
济发展,提高本地及海外商界在港投资意欲,从而增加本地
工人就业机会。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四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财政司在一位议员发言时,向主席插言表示本局不足会议法
定人数。主席于是指示本局暂停会议,并召集议员出席会议
。其后本局便有足够会议法定人数。
再有另外九位议员及财政司就上述议案发言。
主席表示他已再次考虑官员可否插言的问题,并裁定布政司
、财政司及律政司均有权就一般的规程问题插言,特别是根
据《常规》第29条就不足会议法定人数的问题插言。主席进
一步裁定《常规》第4C(2)条的但书旨在限制除布政司、财政
司及律政司以外的官员,只可就其获委任列席本局会议所处
理的事务而插言。
李鹏飞议员就其议案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于一
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十时零六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