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 CB (3) 1060/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三十六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 曾荫权先生,O.B.E., J.P.
- 财政司
- 许仕仁先生,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运输司
- 萧炯柱先生,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库务司
- 邝其志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J.P.
- 工务司
- 邝汉生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麦振芳先生,J.P.
- 文康广播司
- 刘吴惠兰女士,J.P.
- 政务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 保安司
- 尤曾家丽女士,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吴文华女士
-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根据《会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正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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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规
例》
| 2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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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6年商标(修订)规则》
| 2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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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6年监狱(修订)规则》
| 3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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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汽车
燃料)(修订)规例》
| 3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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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96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
设计标准)(排放)(修订)规例》
| 3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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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版权(适用于合资格国家、
领域或地方)规例》
| 3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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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版权(指定合资格国家、领
域或地方)规例》
| 3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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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6年商标条例(修订附表)
令》
| 3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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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
图)(合资格国家、领域或地方
的指定)规例》
| 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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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6年民航(飞机噪音)
(证明)(修订)规例》
| 3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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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6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
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 3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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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6年职业治疗师(注册及
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 3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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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96年放射技师(注册及纪
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 3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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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96年视光师(注册及纪律
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 3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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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96年检疫及防疫(收费
表)(修订)规例》
| 3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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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海岸公园(指定)令》
| 3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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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海岸保护区(指定)令》
| 3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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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
本)(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令》
| 324/96
|
19.《刑事司法管辖权(时限指
明)规则》
| 3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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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7年至1993年香港皇室
训令(第1及2号):
1996年香港立法局1995至96年
度会期终结公告》
| 326/96
|
21.《1996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
(修订)(第2号)规程》
| 3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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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医生(选举规定)(程序)
规例(1996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328/96
|
2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令》
| (C)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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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号
| ─
| 香港海关福利基金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帐目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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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号
| ─
| 岭南学院校长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报告
连同截至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止的
岭南学院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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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号
| ─
| 香港贸易发展局年报
1995/1996
|
第109号
| ─
| 柏立基爵士信托基金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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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号
| ─
| 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
信托人报告书
1995-96
|
第111号
| ─
| 香港康体发展局年报
1995-1996
|
第112号
| ─
|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核数署署长第26号
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提出的报告书
一九九六年六月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26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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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号
| ─
| 香港行政事务申诉专员
第八次年报
一九九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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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号
| ─
| 就新机场核心计划特别输入劳工计划
的输入工人所涉及的劳资纠纷的有关
情况及其所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的研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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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号
| ─
| 香港机场管理局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报告书 |
主席宣告,作为对冯检基议员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会议席上提出的规程问题的回应,他已承诺在本会议
席上作出裁决,以决定何俊仁议员强烈质疑本局其他
议员的诚信一事是否合乎规程。
主席表示,“诚信”一词的意义仍未确立,可能对于
不同的人来说,意义也不一样。有些人会坚决认为此
词意指“真诚”;有些人则认为“诚”字表示“诚实”
,“信”字表示“可信”。他认为此词在广义上应该
视作“诚意”的意思。主席引述何俊仁议员发言中被
冯检基议员指为出现规程问题的部分,并表示对其他
支持民主的议员的诚意有所质疑,是属于表达意见,
而就于诸如本立法机关一类的政治论坛上所进行的辩
论而言,实在是难以视之为不宜。由于何议员在发言
时并沒有使用带有冒犯及侮辱性质的言语,主席裁定
他并沒有违反《会议常规》。
李家祥议员就其提交的“政府帐目委员会就核数署
署长第26号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提出的报告书
一九九六年六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26号报告书”
向本局致辞。
刘千石议员就其提交的“就新机场核心计划特别输
入劳工计划的输入工人所涉及的劳资纠纷的有关
情况及其所引起的相关问题进行的研讯”向本局
致辞。
财政司就其提交的“香港机场管理局一九九五至一
九九六年度报告书”向本局致辞。
1.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2. 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文康广播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文康广播司答覆。
3. 张汉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答覆。
5. 曾健成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6. 伟贤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
位议员参阅。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
(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布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
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两条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工商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七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律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动议二读辩论。
五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动议二读辩论。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五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六时三十九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
代为主持会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库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主席于下午六时五十五分恢复主持会议。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第2及3条发言。
第2、3、8、9、11至14及18条的议案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律政司就第1、4至7、10、15、16及17条动议
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律政司发言答辩。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1、4至7、10、15、16及17条纳入
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2A、14A、16A及16B条经过首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2A、14A、16A及16B
条。二读新订的第12A、14A、16A及16B条的议
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12A、14A、16A及16B条的议案付
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2A、14A、16A及16B条经过二读。
律政司动议把新订的第12A、14A、16A及16B条
加入本条例草案。有关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3A条经过首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3A条,并向本委员会致
辞。二读新订的第13A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周梁淑怡议员及何俊仁议员
均已作出预告,表示拟把新订的第13A条加入本条
例草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律政司的
议案及由周梁淑怡议员及何俊仁议员各自提出的建
议。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委员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
并辩论,一并辩论律政司的议案以及由周梁淑怡议
员及何俊仁议员各自提出的建议。
周梁淑怡议员及何俊仁议员分别就律政司的议案及
其各自提出的建议发言。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建议发言。
由于吴霭仪议员提出建议,委员会主席暂停会议,以
考虑表决的次序。
委员会于晚上八时零七分恢复会议。
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秘书处是于同一时间接获律
政司、周梁淑怡议员及何俊仁议员所提出的新订的
第13A条,因此他不能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在决
定这三项新订的第13A条的动议次序时,他是考虑
了《会议常规》第25(4)条的规定的。他裁定由于律
政司是负责本条例草案的公职人员,所以应首先动
议议案,而由于周梁淑怡议员比较资深,所以她应
接着动议议案,最后才是何俊仁议员。他认为委员
会亦应依循这次序就三项建议进行表决。
律政司发言答辩。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3A条的议案付诸表决,
但被否决。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二读其所提出的新订的第13A条
。二读新订的第13A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委员会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周梁淑怡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
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有29票赞成议案及27票反对。(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他于是宣布周
梁淑怡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3A条的议案已获通过。
委员会主席表示何俊仁议员不可动议二读其拟议的
新订的第13A条,因其所建议的议案与已作出的决
定是不一致的。
新订的第13A条经过二读。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把新订的第13A条加入本条例草案。有关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3B条经过首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3B条,并向本委员会致辞。二读
新订的第13B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委员会主席表示,陆恭蕙议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把新订
的第13B条加入本条例草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
论律政司的议案及陆恭蕙议员的建议。由于沒有议员反对,
委员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律政司的议案及
陆恭蕙议员的建议。
陆恭蕙议员就律政司的议案及其本身的建议发言。
两位议员就律政司的议案及陆恭蕙议员的建议发言。
陆恭蕙议员第二次发言。
律政司发言答辩。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3B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委员会主
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决。
涂谨申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有23票赞成议案及31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于是宣布律政司所动议二
读新订的第13B条的议案已被否决。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其提议的新订的第13B条。二读新订的
第13B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3B条经过二读。
陆恭蕙议员动议把新订的第13B条加入本条例草案。有关议
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通。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3及4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律政司就第2、5及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律政司发言答辩。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5及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司就第1、2、3、5、6、8、9、10、13、14、
16、19、21、23、27、39及4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
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发言答辩。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1、2、3、5、6、8、9、10、13、14、16、
19、21、23、27、39及4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
决,并获通过。
第4、7、11、12、15、17、18、20、22、24、25、26
、28至38、41及4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21A及40A条经过首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21A及40A条,并向本委员会
致辞。二读新订的第21A及40A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
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21A及40A条经过二读。
教育统筹司动议把新订的第21A及40A条加入本条例草案。
有关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通。
教育统筹司就附表1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附表2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4及5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委员会主席表示,教育统筹司、何承天议员及夏佳理议员均已
分别作出预告,表示拟修正第2条內的建议的第9C条。动议
修正案的次序已按《会议常规》第25(4)条予以决定。委员会
主席接着表示,何承天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第2条內
的建议的第9C条动议修正案,即加入第(1A)款;夏佳理议员
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同一建议的第9C条动议修正案,即
加入第(1A)款及相关的新订的第4A条。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由何承天议员及夏佳理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由于沒
有议员反对,委员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何议
员及夏佳理议员的拟议修正案。
何承天议员就第2条內的第9C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
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夏佳理议员就何承天议员的修正案,以及其本身的拟议修正
案发言。
三位议员就由何承天议员动议的修正案及夏佳理议员提出的
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第二次发言。
教育统筹司就何承天议员动议的修正案及夏佳理议员提出的
修正案发言。
何承天议员发言答辩。
何承天议员就第2条內的建议的第9C条动议的修正案付诸
表决。委员会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何承天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有12票赞成修正案及43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于是宣布何承天议员就
第2条內的建议的第9C条动议的修正案已被否决。
主席命令全体委员会回复为立法局,并批准夏佳理议员动议
暂停执行《会议常规》第46(5)条,以便全体委员会可先行审
议新订的第4A条,然后再审议就第2条所动议的其他修正案
,以及就第3条所动议的修正案。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新订的第4A条经过首读。
夏佳理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4A条,并向本委员会致辞。二
读新订的第4A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夏佳理议员动议的新订的第4A条的议案付诸表决,但被
否决。
委员会主席表示夏佳理议员不可就第2条內的第9C条动议修
正案,因其所提出的拟议修正案与已作出的决定是不一致的。
教育统筹司就第2条內建议的第9C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
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其就第2条提出的修正案中(b)段所建议的修
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司就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3、6至11、13、14、16至48、50至57及59至
65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保安司就第2、4、5、12、15、49及58条动议修正案,
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4、5、12、15、49及58条纳入本条例草
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附表1及2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3及6至11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保安司就第2、4及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4及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3、6、10、14、16、19至23及26至29条的议
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第2、4、5、7、8、9、11、12、13
、15、18、24及2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4、5、7、8、9、11、12、13、15、18
、24及25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其就第17条提出的修正案中(a)及(b)段
所建议的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何承天议员就第17条再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其就第17条提出的修正案中(c)段所建
议的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司发言答辩。
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其就第17条提出的修正案中(c)段所建议的
修正案付诸表决。委员会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李卓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委员会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
第36(4)条下令本委员会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有10票赞成修正案及45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V。)他于是宣布规划环境地政
司在其就第17条提出的修正案中(c)段所建议的修正案已被否
决。
经修正的第1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新订的第4A、6A、11A、11B、13A、及16A条经过首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4A、6A、11A、11B、13A
及16A条,并向本委员会致辞。二读新订的第4A、6A、11A
、11B、13A及16A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新订的第4A、6A、11A、11B、13A及16A条经过二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把新订的第4A、6A、11A、11B、13A
及16A条加入本条例草案。有关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3至6及8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第2、7及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
会致辞。
晚上十一时,代理委员会主席于委员会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
为主持会议。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7及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10条经过首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0条,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二读新订的第10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新订的第10条经过二读。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把新订的第10条加入本条例草案。有关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通。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库务司就第2及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晚上十一时十分,委员会主席恢复主持会议。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新订的第4条经过首读。
库务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4条,并向本委员会致辞。二读新
订的第4条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4条经过二读。
库务司动议把新订的第4条加入本条例草案。有关议案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通。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律政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两条条例
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两条条例
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她动议上述两条条例
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两条条例
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库务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及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正。他动议上述两条条例草
案应予三读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香港立法局会议常规予以修订,加入本决议附件內列出的
香港立法局会议常规的中文本。
(决议案的附件內容及于发出附件后再发出的修正案內容,
载列于立法局文件CB(3)976/95-96号及CB(3)438/95-96号
內,并已分别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一九九六年七
月八日送交各位议员)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6月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旅馆业
(费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224号
法律公告)废除。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单仲偕议员亦已作出预告,拟根据《释义及通则
条例》动议一项议案,以修正《1996年旅馆业(费用)(修
订)规例》。由于周梁淑怡议员和单仲偕议员提出的议案內
容均属同一性质,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这两项议
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
论两项议案。
单仲偕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及其本身的议案发言。
三位议员就两项议案发言。
单仲偕议员第二次发言。
政务司就两项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单仲偕议员动议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的议案。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谢永龄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促请政府立即检讨《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基金”)
,从而取消基金在2000年全面收回成本的目标、延长基金达
致收支平衡的期限、及增加对基金的注资;而在未完成检讨前
,政府必须冻结排污费及污水附加费,以免增加市民及工商业
的负担,并须简化现行污水附加费的上诉手续,以减少上诉人
士所需负担的费用。
谢永龄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六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凌晨零时三十八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一位议员提醒代理主席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代理主席指令本
局暂停会议,并传召议员。会议随即有足够法定人数。
再有五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凌晨一时零八分,主席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一位议员及工务司就议案发言。
谢永龄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共获通过。
张炳良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在制定法例规管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特
区”)驻军时应:
- 就草拟中的有关法例向香港市民进行公开咨询,
并真正听取各方意见;
- 在法例中加入条款,确保驻军不干预特区的內部
事务,而只会在特区行政长官正式依法提出请求
时,才调派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灾的工作;及
- 在法例中加入条款,确保驻军人员在香港涉及民
事诉讼及刑事罪行时,均受香港法院司法管辖权
的规管,
以达致充分体现《联合声明》內“一国两制”、“港人自治”
及“高度自治”的精神。
张炳良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叶国谦议员已作出
预告,拟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原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
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原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叶国谦议员就张炳良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局
致辞:
删除“本局”之后的所有文字,并以下列取代:
“支持中国政府制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落实《基
本法》第二章第十四条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
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
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及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
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叶国谦议员就张炳良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十位议员就原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张炳良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保安司就原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就张炳良议员的议案所提出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可者占多还是否者占多,
他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6票赞成修正案及25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
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I。)他于是宣布叶国谦议员就张炳
良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获通过。
张炳良议员发言答辩。
由张炳良议员动议,经叶国谦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由
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可者占多还是否者占多,他
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6票赞成经修正的议案及26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II。)主席表示,根据DENISON
议长于一八六七年所作的决定,倘无法作进一步讨论,除非大
部分议员表示赞成,否则主席不可以赞成的意见作准。他遂行
使其决定性表决权,投下反对票。主席宣布有26票赞成经修正
的议案及27票反对。因此,由张炳良议员动议,经叶国谦议员
修正的议案遂被否决。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刘千石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
黃钱其濂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
单仲偕议员动议二读,并就该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条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陆恭蕙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
委员会处理。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
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至5及7至1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何承天议员就第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何承天议员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
应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主席宣布本会期会议结束,并表示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
首次会议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凌晨三时二十七分休会。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