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582/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二十一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 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C.B.E., J.P.
    刘皇发议员,O.B.E., J.P.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列席者: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韦玉仪小姐,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会议
席上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1996年公共收入保障(飞
机乘客离境稅)令》

122/96

2.《1996年公共收入保障(商
业登记费)令》

123/96

3.《1996年公共收入保障(遗
产稅)令》

124/96

4.《1996年公共收入保障(印
花稅)令》

125/96

5.《1996年公共收入保障(应
令》

126/96

6.《空气污染管制(石棉)
(行政)规例》

128/96

7.《1996年船舶及港口管理规
例(修订附表7)公告》

129/96

8.《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第
461章)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130/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省览的文件

第65号

截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对已获市政局批
准的建设工程的开支预算作出更改的报告
(译名)

第66号

政府帐目委员会就核数署署长报告书对医
院管理局为其雇员提供的房屋福利的检讨
提出的报告书(一九九六年二月 ─ 政
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五A号报告书)

第67号

语文基金截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的经审核周年帐目

致辞

李家祥议员就其所提交的“政府帐目委员会就核数
署署长报告书对医院管理局为其雇员提供的房屋福
利的检讨提出的报告书(一九九六年二月 ─ 政府
帐目委员会第二十五A号报告书)”向本局致辞。

有议员提出质询要求澄清。主席表示不会准许议员
提出质询,因为根据《常规》第14条,是不可以就
致辞进行辩论的。他又表示正在考虑日后是否会加
入一项程序,规定由本局转交各委员会的事宜,应
以议案形式提出,好让议员可进行辩论。

质询

1.李卓人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答覆。

2.曾健成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布政司作答。

十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布政司答覆。

3.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及公务员事务司
答覆。

4.张汉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5.陈荣灿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七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
位议员参阅。

议案

《公共财政条例》

库务司动议附件I所载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杠杆式外汇买卖(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按照《常规》第41(3)条
的规定,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1996年证据(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嘉道理农业辅助贷款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杠杆式外汇买卖(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三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规定,
上述各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各条条例草案则
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及经济司就议案发言。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1995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四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內经将下述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
议案提出待议。

第1及3至6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济司动议修订第2条,并向委员会致辞。

委员会內经将修正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经修订的第2条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付
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5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內经将下述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
议案提出待议。

第1至11、13、及14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教育统筹司动议修订第12条,并向委员会致辞。

委员会內经将修正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经修订的第12条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付
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三读

经济司报告谓: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订。他动议上述
条例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本局內经将三读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1995年肺尘埃沉着病(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订。他动议上述
条例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本局內经将三读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
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议员议案

《1917-1993年颁行香港皇室训令(第1及2号)》

梁智鸿议员动议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所载的议案,
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就1996年2月14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Hong Kong
Airport (Traffic)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72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
通则条例》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
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6年3月27日的会议。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鉴于由中国当局委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筹委会)成员并不代表港人,而筹委会在中国政府
“以我为主”的方针下,实行封闭式运作,沦为被操
控的工具,本局对此予以强烈谴责;此外,筹委会研
究成立的临时立法会,将会扼杀立法会的民主选举,
使中国政府得以全盘操纵立法机关,本局为此坚决反
对成立临时立法会。

本局內经将梁耀忠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主席建议一
并辩论本议案及其拟议修正案。由于议员并无异议
,主席遂下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
修正案。

廖成利议员就梁耀忠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
向本局致辞:

删除“鉴于”以后所有文字,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已经成立并
展开工作,本局促请筹委会广泛咨询及听取港人意见
,加强其运作及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并按照《基本法》
的规定,推选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委员会,以民主方
式推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
政府和立法会,无需成立临时立法会。此外,本局促
请香港政府与筹委会充分合作,向筹委会提供所需的
协助”。

本局內经将廖成利议员就梁耀忠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
修正案提出待议。

1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在刘慧卿议员发言时
,主席指令把刘慧卿议员所提及有关说谎的一切言论,
从立法局议事录中删去。

下午六时三十五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
为主持会议。

另有四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七时恢复主持会议。

主席表示由于立法局议事录是本局过程的逐字记录本
,故在本局內所说出的字句以不删去为佳。因此他收
回较早前所作出,有关把刘议员提及的说谎的言论从
立法局议事录中删去的指令。

再有四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梁耀忠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宪制事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就梁耀忠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
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及廖成利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
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五票赞成议案及44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于是宣布廖成利
议员就梁耀忠议员的议案所提出的修正案已被否决。

梁耀忠议员发言答辩。

梁耀忠议员的原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
已被否决。

梁耀忠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
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3票赞成议案及22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V。)他于是宣布梁耀忠议
员的原议案已获通过。

海港填海工程

陆恭蕙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认定,并促请政府认定,维多利亚港是一项独特
而不能替代的公共资产,过度缩小海港的面积对本港
的自然及人类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而全港市民
均对维多利亚港拥有公义的权益;本局进一步促请政
府不但撤回过度的填海计划,并急切地采取措施,保
护及保存这海港;确保海港內进一步的发展须受严格
规限,其筹划须公开及对其施工须负起责任。

本局內经将陆恭蕙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

九位议员及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陆恭蕙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
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1票赞成议案及零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他于是宣布陆恭蕙
议员的议案已获通过。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草案》

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根据《常规》第41(3)
条的规定,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1996年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廖成利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
规》的规定,有关的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园境师学会法团条例草案》

何承天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
规》的规定,有关的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
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
定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九时四十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