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505/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十九号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鹏飞议员,C.B.E.,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刘皇发议员,O.B.E., J.P.
冯检基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启明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者:

布政司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财政司
曾荫权议员,O.B.E., J.P.
律政司
马富善议员,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会议席上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1996年渡轮服务(天星小轮有
限公司)(收费决定)(修订)(第
2号)令》

68/96

2.《1996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
(修订)公告》

69/96

3.《1996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
表7)公告》

70/96

4. 《1996年香港机场(交通)
(修订)规例》

72/96

5.《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令》

73/96

6.《1996年人民入境(越南难民
中心)(指定)(综合)(修订)
令》

74/96

7.《1996年人民入境(越南难民中
心)(开放中心)(修订)规则》

75/96

8.《1995年司法(杂项规定)
(第2号)条例(1995年第68
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76/96

9.《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77/96

10.《1995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
(修订)(第3号)规程:勘误》

78/96

1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令》

(C)13/96

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商品交易所(禁止经营)条
例)令》

(C)14/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省览的文件

第57号

市政局
1996至97财政年度收支预算

第58号

区域市政局
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收支预算

第59号

一九九五至九六财政年度
第三季由市政局通过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财政预算修订

第60号

香港演艺学院年报
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

第61号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年报

第62号

教育奖学基金受托人
就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全年管理情况所撰
写的报告

杂项

修订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至16条提交有关
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宣布

主席表示本局一位议员要求本局为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八仙
岭山火的死难者默哀以示悼念,而他已拒绝该要求。

主席接着表示,在立法局会议席上为死者默哀是连同宣读悼
辞进行的。立法局的《常规》对于在立法局会议席上宣读悼
辞订有规条,但议会惯例只容许在立法局的成员或显赫的政
要逝世时,才在会议席上宣读悼辞。他进一步表示,他虽然
对死伤者怀着深切同情,并对舍身勇救学生脫险的老师怀着
无限敬意,但他并不能在立法局会议上指令本局默哀以悼念
死难者。

质询

1.叶国谦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答覆。

2.郑家富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3.黃伟贤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4.刘慧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5.刘健仪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经济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司答覆。

6.谢永龄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
阅。

议案

《公司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批准首席大法官于1996年1月23日订立的《1996年公司
(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批准库务司于1996年1月23日订立的《1996年注册受托
人法团条例(修订附表2)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批准首席大法官于1996年1月23日订立的《1996年破产
(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批准首席大法官于1996年1月23日订立的《1996年破产
(修订)规则》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公司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批准首席大法官于1996年1月23日订立的《1996年公司
(费用及百分率)(修订)(第2号)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公司条例》

财经事务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批准首席大法官于1996年1月23日订立的《1996年公司
(清盘)(修订)规则》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执业律师(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该等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按照会议《常规》第41(3)条的规
定,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1996年执业律师(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的
规定,有关的辩论应押后进行,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
员会处理。

《1996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的规
定,有关的辩论应押后进行,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
会处理。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的规
定,有关的辩论应押后进行,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
会处理。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的规
定,有关的辩论应押后进行,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
会处理。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载于附件I的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商船(海员)
(费用)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9号法律公告)
修订 ─

  1. 废除第8条
  2. 在附表中 ─
    1. 在第I部中,废除“第I部”之后的所有字句;
    2. 在第II部中,废除第1至5、6(a)至
      (f)及(h)、7、9、10及11项;
    3. 废除第III部。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经济司、四位议员及库务司就上述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
过。

叶国谦议员及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
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4票赞成议案及14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I)。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获通过。

将经主席批准,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议员就《释议及通则条例》的其余议案要求进行再
一步点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以
便主席能够下令本局在点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
始进行有表决。"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商
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0号法律
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经济司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
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
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0票赞成议案及六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II)。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公
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1
号法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司及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
决。

黃宜弘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八票赞成议案及40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V)。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有
限责任合伙条例(修订附表)令》(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
年第12号法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司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
决。

周梁淑怡议员及田北俊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七票赞成议案及39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V)。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公司
条例(监理誓章、宣誓或声明的费用(修订)公告》(即刊
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3号法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司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
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七票赞成议案及40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VI
)。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受
托人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
第14号法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
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七票赞成议案及40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VII
)。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0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会
社(房产安全)(费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6年第16号法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政务司及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
决。

周梁淑怡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六票赞成议案及40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VIII)。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7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锅炉
及压力容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33
号法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司及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
过。

周梁淑怡议员及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1票赞成议案及六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X)。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1月17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职业
介绍所(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34号法
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司及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
过。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4票赞成议案及11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X)。他于是宣布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获通过。

房委会公屋住戶拥有私人住宅物业问题专责小组
的建议

李永达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反对房屋委员会公屋住戶拥有私人住宅物业问题专责小
组委员会要求公屋住戶申报资产的建议。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

何承天议员就李永达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局
致辞。

删除“反对”,并以“支持公屋资源应该按需要分配,并促请”
代替;在“房屋委员会”后加上“修订”;删除“要求公屋住
戶申报资产”;并在“建议”后加上“,以提高成本效益,及
尽量减低其扰民程度”。

本局內经将何承天议员就李永达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
提出待议。

三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五时四十五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再有另外六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六时二十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另外十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永达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陈荣灿议员申报利益。但主席裁定公共屋村居民的身分不须
当作金钱利益申报,因公共屋村是一般社会大众共享的东西。

房屋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何承天议员就李永达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何承天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
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3票成议案及31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XI
)。他于是宣布何承天议员就李永达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
正案被否决。

李永达议员发言答辩。

李永达议员的原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
过。

何承天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
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1票赞成议案及11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XII)。他于是宣布李永达议员的原议案获通过。

议员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根据《常规》第41(3)条的规定,
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刘千石议员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內经将二读议案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常规》的规
定,有关的辩论应押后进行,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
会处理。

《1995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动议二读辩论。

13位议员、保安司及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发言。

何敏嘉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决。

何敏嘉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
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8票赞成议案及29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XIII)。他于是宣布议案被否决,本局无须就条例草案再作
任何进一步的工作。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动议二读的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动议二读的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草案》

委员会內经将下述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提出
待议。

第1至5、7、10、13、15、17及18条的议案付诸表
决,并获通过。

李国宝议员动议修订第6、8、9、11、12、14及16条
,并向委员会致辞。

委员会內经将修订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订的第6、8、9、11、12、14及16条应列为本条
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下令本局恢复会议,并批准李国宝议员动议暂停执行《
常规》第46(8)条,以便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就本条例草案的
弁言的中文版提出的修订。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李国宝议员动议修订本条例草案的弁言,并向委员会致辞。

委员会內经将修订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订的弁言应列为本条例草案的弁言的议案付诸表决,并
获通过。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委员会內经将下述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提出
待议。

第1、3、4、6、8、9、12、13、15及19条的议案
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李国宝议员动议修订第2、5、7、10、11、14、16、
17、18及20条,并向委员会致辞。

委员会经将修订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订的第2、5、7、10、11、14、16、17、18及
20条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三读

李国宝议员报告谓:

《东京三菱银行条例草案》及

《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订。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
应予三读通过。

本局內经将三读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于一
九九六年三月六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十时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