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196/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六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列席者:

    布政司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财政司
    曾荫权议员,O.B.E., J.P.
    律政司
    溫法德先生,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宪制事务司
    林瑞麟先生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会议席上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 《1995年银行业(修订)条例 (1995年第49号)1995年(生效日期)
公告》

515/95

2.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香港海关条例)令》

(C)96/95

3.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保险公司条例)令》

(C)97/95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省览的文件

第24号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一季 获批准对已核准的开支预算作出更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第25号

香港公开进修学院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年报

致辞

何敏嘉议员就其所提交的“香港公开进修学院一九九四至九 五年年报”向本局致辞。

黃震遐议员及财经事务司分别就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的 提交本局会议席上省览的“杠杆式外汇买卖(造访)规则” 向本局致辞。

质询

1. 刘慧卿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政务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分别由政务司及宪制事务司答覆。

2. 周梁淑仪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库务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司答覆。

3. 李永达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4. 刘千石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5. 刘健仪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分别由规划环境地政司及运输司
答覆。

6. 张汉忠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条例草案

首读

《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按照《常规》第41(3)条的规定,下令 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土地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司动议二读上述两项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提出二读的辩论。

二读议案经向本局动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由库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 (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各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经向委员会 提出待议:

第1至6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三读

库务司报告谓: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订。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应 予三读通过。

上述条例草案三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上述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何承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1995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MARINE FISH CULTURE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5》(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5年第467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经济司、一位议员及库务司分别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何承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就1995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Buildin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 (No.3) Regulation 1995》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466 号法律公告),将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 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
修订期限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5年11月29日。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何承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1995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Buildin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 (No.3) Regulation 1995》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 466号法律公告)修订,
废除第一条中的“23 November 1995”而代 以
“1 December 1995”。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市区重建政策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对政府公布的“巿区重建”咨询文件未有提出具体的整 体重建政策,解决巿区重建一直存在的困难,表示十分遗憾 ,因此要求政府尽快制定一套完整的区重建政策,着重解决 发展商收楼的问题及确保受影响居民获得原区安置和合理赔 偿,藉以加快巿区重建的步伐及改善旧区居民的生活。

涂谨申议员的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主席批准陆恭蕙议员更改她对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提修正案 的中文本所用措辞。

陆恭蕙议员及何承天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拟提出的修正案 向本局致辞。

12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六时十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四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六时三十五分,主席恢复主持会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对涂申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尽快制定一套完整的巿区重建政策,着重解决发展商 收楼的问题及”,并以下列文字代替:

“尽快落实各项建议,包括增加收地权力,采取措施提高城 巿规划委员会的运作透明度及问责性;增加受影响住戶可获 的最低法定补偿额,使该等因巿区重建而被迫迁离的最贫穷 住戶获得较高补偿;以及增拨可用的公共资源,特别是土地
,”

陆恭蕙议员对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提修正案经向本局提出待
议。

涂谨申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对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并遭否决。

何承天议员对涂谨申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原区安置和”,并在“合理赔偿,”后加上“并在社 会整体公平原则下获得安置,”

何承天议员对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提修正案经向本局提出待 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遭否决。

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 (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9票赞成修正案、35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他于是宣布何承天议员对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 正案遭否决。

涂谨申议员发言答辩。

涂谨申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田北俊议员及刘健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 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1票赞成议案、两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II) ;他于是宣布涂谨申议员的议案获通过。

预委会法律小组的建议

何俊仁议员提出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强烈反对预委会法律小组建议在九七年撤销人权法部分 条文,及将因应人权法而作出修订的法例还原。本局并促请 政府立即检讨现行法例,将涉及违反人权法的法例提交本局 修订,以加强对香港人权的保障。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陆恭蕙议员就何俊仁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局 致辞。

在“法例还原”后加上下列字句:

“,撤销使新界所有原居民均可享有继承乡郊土地的平等权 利的新界土地(豁免)条例,以及解散立法局行政管理委
员会”

陆恭蕙议员对何俊仁议员的议案所提修正案经向本局提出待
议。

3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十时三十五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十时五十分,主席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一位议员及政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何俊仁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陆恭蕙议员对何俊仁议员的议案所提修正案付诸表决。主席 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获通过。

陆恭蕙议员及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 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0票赞成修正案、15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件 III);他于是宣布陆恭蕙议员对何俊仁议员的议案所提修正 案获通过。

何俊仁议员发言答辩。

由何俊仁议员动议而经陆恭蕙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主 席表示他认为经修正的议案已获通过。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40票赞成经修正的议案、15票反对(表决纪录载 于附件IV);他于是宣布由何俊仁议案动议而经陆恭蕙议员 修正的议案获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 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四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十一时三十四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