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 CB 393/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十四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列席者:
- 财政司
- 曾荫权议员,O.B.E., J.P.
- 律政司
- 马富善议员,C.M.G., J.P.
- 宪制事务司
- 吴荣奎先生,J.P.
- 房屋司
- 黃星华先生,O.B.E.,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梁宝荣先生,J.P.
- 工务司
- 邝汉生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会
议席上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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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
众游乐场)(修订附表4)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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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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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6年屠房(区域市政局)
(修订)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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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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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6年噪音管制(一般)(修
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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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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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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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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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噪音管制(建筑工程指定范围)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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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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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4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
(1994年第2号)1996年(生效
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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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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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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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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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6年锅炉及压力容器(修
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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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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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6年职业介绍所(修订)
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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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6 |
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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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飞行服务队总监就政府飞行服务队
福利基金在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的年度內的管理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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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指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1. 陈伟业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2. 何俊仁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宪制事务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宪制事务司答覆。
3. 梁耀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 郑明训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5. 梁智鸿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工务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司答覆。
6. 刘皇发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七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
参阅。
陈鉴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促请政府从速制订长远工业政策,落实科学园计划,
并增拨资源协助制造业发展,以提高本港产品竞爭力、工
人生产力及工业产值,从而巩固本港经济基础,促进经济
增长及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本局內经将陈鉴林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主席提议一并辩
论经分发给各位议员的原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由于并
无议员提出异议,主席遂下令进行合并辩论,以便一并辩
论原议案及修正案。
李卓人议员及单仲偕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修正案向本局致
辞。
20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工商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议案全部文字,并以“鉴于政府过去十多年长期忽视
香港工业的发展,而偏重金融、服务性行业,致使制造业
所占的本地生产总值由一九八四年的百分之廿四点三下降
至现在的百分之十一,本局对此表示遗憾,并促请政府从
速制定具明确目标的长远工业政策,以实质的措施扶助及
诱导制造业发展,并以相应的人力政策配合,从而改善工
人的就业能力、就业机会和生活质素;而该政策应以发展
的措施:
- 发展优质成人教育以提升工人的就业能力;
- 成立发展基金以低息或免息贷款形式扶助工
业发展;及
- 尽速建立以研发为本的科学园,并向制造业
提供有关技术方面的支援与辅导”取代。
本局內经将李卓人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
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被否决。
单仲偕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制订长远”,并以“落实执行”取代;及删除“落
实科学园”至“促进经济增长及提供”所有文字,并以
“包括(1)设立科学园及提供相应的稅务优惠、(2)加强工业
人才培训、(3)增强科技发展与转移的支援措施,以促进本
港发展,创造”取代。
本局內经将单仲偕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
案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
决。
黃伟贤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1票赞成修正案及23票反对。(表决纪录载
于附件I。)他于是宣布单仲偕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议案
所动议的修正案获通过。
陈鉴林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鉴林议员动议而经单仲偕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郑家富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鉴于中国当局对魏京生不公平及无理的审判,令港人忧虑
本港现行及一九九七年后的法律不能保障港人的公民权利
,本局促请政府从速向中国当局反映港人意愿,释放魏京
生,并反映港人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忧虑;同时,
本局促请政府立即修订现行有关叛国、煽动叛乱及窃取国
家机密的法例,并制定禁止颠覆行为的法律,使有关法例
成为一九九七年后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叛国、煽动叛
乱、禁止颠覆行为及窃取国家机密法例的依据,藉此保障
香港市民的公民权利。
本局內经将郑家富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七时十五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六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七时四十七分,主席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另外20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发言。
郑家富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郑家富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
(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1票赞成议案及23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
附件II。)他于是宣布郑家富议员的议案获通过。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于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十时零五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