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 CB 87/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二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二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冯检基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者:

布政司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财政司
曾荫权议员,O.B.E., J.P.
律政司
马富善议员,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工商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公务员事务司
施祖祥议员,I.S.O., 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工务司
邝汉生先生,J.P.
文康广播司
简何巧云女士,J.P.
库务司
黎年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
陈钦茂先生



立法局非宗教式宣誓

李华明议员进行立法局非宗教式宣誓。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呈交局方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土地测量(费用)规例》

458/95

2.《1995年证券(罪行及罚则)
(修订)规例》

459/95

3.《1995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公众游乐场)条订附表4)
(第6号)令》

460/95

4.《1995年公众坟场(区域市政司) (修订)(第2号)附例》

461/95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省览的文件

第1号

警务处处长关于警察福利基金报告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

第2号

修订于1994至95年财政年度及1995至96
财政年度第一季经市政局通过的工作清单

第3号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年报及帐目

第4号

公司注册处年报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曰

第5号

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度年报

第6号

回应一九九五年七月
政府帐目委员会第二十四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第7号

香港康体发展局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报

第8号

回应一九九五年六月 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第七次年报的政府覆文

杂项

香港根据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40条呈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有关香港的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致辞

布政司就她所提交的“回应一九九五年七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二十四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及“回应一九九五年六月发
表的香港申诉专员第七次年报的政府覆文”向本局致辞。

文康广播司就她所提交的“香港康体发展局一九九四至九五
年度年报”向本局致辞。

质询

1. 黃伟贤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工务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司及运输司答覆。

2. 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答覆。

3. 陈鉴林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七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4. 叶国谦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5. 郑耀棠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6. 谢永龄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有关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条例草案

首读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1995年气体安全(条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储稅券(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根据《常规》第41(3)条的规定,
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法律援助服务局(第2号)条例草案》

布政司动议二读本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防止贿赂(杂项条文)(第2号)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读本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草案》

工商司动议二读本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气体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本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司动议二读本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建筑物(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司动议二读本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5年储券(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本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议员议案

1917-1993年颁行的《香港皇室训令》(第1及2号)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附件 (见附件I所载决议)

议案经向本局动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附件 (见附件II所载决议)

议案经向本局动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议员条例草案

黃宜弘议员提出会议规程问题,询问主席是否已就此项议
案免却《常规》第21条的发出预告规定。主席遂暂停本局
会议以研究黃宜弘议员提出的会议规程问题。

本局会议于下午五时零八分恢复。

主席表示获选的议员是于总督所指定的日期开始其任期,
由于该指定日期于本局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已经生效,因
此主席裁定有关议案合乎会议规程。

朱幼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立法局议员应避免提出非官方议员条例草案,藉以修订或
废除为实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协议而制定的法例。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局致辞:

删除“应避免”,并以“有权”代替;在“,藉以”后,
加上“制定、”;及删除“废除”后所有字眼;并以“涉
及公众利益的法例;为此,本局要求中国全国人大修订基
本法第七十四条,删除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提出
涉及政治体制、政府运作及政府政策的非官方议员条例草
案的限制”代替。

李卓人议员对朱幼麟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向本局
提出待议。

布政司及七位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六时十分暂停本局会议,以便对黃宜弘议员提
出的会议规程问题再作考虑。

本局会议于下午六时五十三分恢复。

主席表示他已进一步征询法律意见,该等意见指出获选的
立法局议员任期开始的日期,即为总督就该届立法局会期
而指定的会期开始日期,因此主席认为动议议案的议员于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日发出通知书的时候,其立法局议员的
任期尚未开始。主席遂根据《常规》第21(1)条行使其
酌情权,免却朱幼麟议员须就其议案发出预告的规限。主
席亦根据《常规》第9(6)条行使酌情权,免郤黃钱其濂
议员于稍后时间就其休会辩论议案发出预告的规限。

再有四位议员及宪制事务司分别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卓人议员就朱幼麟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裁定修正案获通过或被否决
,因此他根据《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
表决。

主席表示有23票赞成修正案、25票反对及一票弃权。(表
决纪录载于附件III。)他于是宣布李卓人议员就朱幼麟议
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朱幼麟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决。

朱幼麟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表示有一票赞成议案、42票反对及三票弃权。(表决
纪录载于附件IV。)他于是宣布朱幼麟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休会辩论

黃钱其濂议员动议下列事项:

在本港鼓励推行全面教育及认识现代文化(例如电脑文化)
的重要性

三位议员就上述事项发言后,有议员向主席指出本局不足会
议法定人数。主席遂指示本局暂停会议并召集议员出席会议。

本局会议于下午七时五十三分至晚上八时零八分期间暂停进
行。

下次会议

主席得悉本局再次不足会议法定人数。由于在15分钟后本局
仍然不足会议法定人数,主席遂无经提出待决议题即按照《
常规》第10(2)条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于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八时零八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