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 CB (3) 842/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二十九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涂谨申议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财政司
许仕仁先生,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公务员事务司
林煥光先生,J.P.
财经事务司
韦徐洁仪女士,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会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1996年危险药物(修订)规例》 191/96
2.《1996年建筑物(储油装置)
(修订)规例》
192/96
3.《1996年公众娛乐场所
(修订)规例》
193/96
4.《1996年建筑物(规划)
(修订)规例》
194/96
5.《1996年建筑物(建造)
(修订)规例》
195/96
6.《1996年建筑物(卫生装置
、水管、排水工程及厕所标准)
(修订)规例》
196/96
7.《1996年稅务(修订)条例
(1996年第19号)1996年(生
效日期)公告》
197/96
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分摊条例)令》
(C)45/96
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官契条例)令》
(C)46/96
1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官契(薄扶林)条例)令》
(C)47/96
11.《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地稅及地价(分摊)条例)令》
(C)48/96
12.《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民航(生死及失踪者)条
例)令》
(C)49/96
1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危险品(航空托运)(安全)
条例)令》
(C)50/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的文件

第82号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工作
报告书

致辞

梁智鸿议员就其提交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一
九九五年工作报告书”向本局致辞。

质询

1. 詹培忠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2. 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3. 罗祥国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财经事务司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司答覆。

4. 黃伟贤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5.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工商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司答覆。

6. 曾健成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司作答。

七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司及宪制事
务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
位议员参阅。

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1. 将《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修订,在第51
    (2)条中,废除“$50,000”而代以“$450,000”;

  2. 将《危险药物规例》(第134章,附属法例)修
    订,在第5(7)条中,废除“$50,000”而代以
    “$450,000”。

议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猫狗(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
(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猫狗(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
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
规定,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
两条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
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1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决。

刘慧卿议员及刘健仪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
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9票赞成议案及26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他于是宣布二读议案
已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6年人民入境
(修订)条例草案》

下列条文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保安司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委员会主席表示吴霭仪议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就
第2条动议修正案。他建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
由保安司就第2条动议的修正案,以及由吴霭仪议员
就同一条文提出的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委员
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由保安司动议
的修正案及由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吴霭仪议员就保安司动议的修正案,以及其本身的修
正案发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委员会主席请吴霭仪议员第二次发言。

另有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保安司的修正案付诸表决。委员会主席表示他认为修
正案已被否决。

夏佳理议员及叶国谦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
据《会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委员会主席宣布有29票赞成修正案及26票反对。(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于是宣布保安
司的修正案已获通过。

委员会主席表示吴霭仪议员不可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
因其所提出的拟议修正案与已作出的决定是不一致的。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三读

保安司报告谓

《1996年人民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条
例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议员议案

加强青少年公民教育

罗叔清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为摆脫殖民主义教育的阴影,本局促请政府尽快制订
明确及完整的公民教育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循
序渐进的方式,积极地向本港青少年推行公民教育;
务求把我们青年一代培养成为有国家观念、有民族意
识、有社会责任感、有积极进取人生观、有独立思考
能力、有国际视野、崇尚民主及法治精神、具备高尚
道德情操和对国家与社会事务勇于承担的公民。

罗叔清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刘千石议员已
作出预告,表示拟就议案动议修正案。他建议进行合并
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
,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
案。

刘千石议员就罗叔清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致辞:

删除“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在“积
极地向本港青少年“前,加上“和”;在“培养成为”后
,加上“有维护人权的意识、”;在“有国际视野、”后
,加上“勇于爭取全面普选以体现民主,维护司法独立
,贯彻法治精神”;删除“崇尚民主法治精神”;及在
“勇于承担的公民”后,加上“,从真正脫离殖民统治”。

下午七时,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刘千石议员就罗叔清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提
出待议。

八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七时五十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三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罗叔清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政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千石议员就罗叔清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
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获通过。

叶国谦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
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3票赞成修正案及16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于是宣布刘千
石议员就罗叔清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获通
过。

罗叔清议员发言答辩。

罗叔清议员动议,经刘千石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为残疾人士及老人提供半价一段医疗收费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促请政府在向残疾人士及60岁或以上的老人收
取一般公共医疗服务费用时,给予半价优惠。

李华明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12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并定于一九
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晚上十时零六分休会。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