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216/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录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第八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陆恭蕙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者:

布政司
陈方安生议员,C.B.E., J.P.
律政司
马富善议员,C.M.G.,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
会议席上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 《1995年锅炉及压力容器(豁
免)(综合)(修订)令》

519/95

2. 《1995年普查及统计(零售业
销售额按月统计调查)(修订)令》

520/95

3. 《1995年普查及统计(工业生
产按季统计调查)(修订)令》

521/95

4. 《1995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放债人条例)令》

522/95

5. 《1995年港口管理(公众货物
装卸区)(第4号)令》

523/95

6. 《1995年海外律师(执业资格)
(修订)规则》

524/95

7. 《1995年海外律师(执业资格)
(费用)(修订)规则》

525/95

8. 《无遗嘱者继承(资本价值的计
算)公告》

526/95

9. 《1994年乙酰化物(管制)
(修订)条例(1994年第64
号)1995年(生效日期)公

527/95

10. 《土地测量条例(1995年第
28号)1995年(生效日期)
(第2号)公告》

528/95

11. 《1995年道路交通(修订)条
例(1995年第39号)1995年
(生效日期)公告》

529/95

12. 《1995年法定语文(修订)条
例(1995年第51号)1995年
(生效日期)公告》

530/95

13. 《1995年司法(杂项规定)
(第2号)条例(1995年第68
号)1995年(生效日期)(第
2号)公告》

531/95

14.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令》

(c)98/95

1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香港工业村公司条例)令》

(c)99/95

1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石油(保存及管制)条例)
令》

(c)100/95

17.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杀人罪行条例)令》

(c)101/95

1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放债人条例)令》

(c)102/95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省览的文件

第26号

爱滋病信托基金
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帐目报告

质询

1. 黃秉槐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经济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司答覆。

2. 罗祥国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3. 李鹏飞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 涂谨申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经济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司答覆。

5. 郑家富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6. 蔡根培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
员参阅。

条例草案

首读

《1995年罪犯自新(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按照《常规》第41(3)条的规定,
下令记 录在案,以便二读。

二读

《1995年罪犯自新(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议员议案

监管煤气

刘千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促请政府尽快研究及回应消费者委员会有关家用热水
及煮食燃料市场竞爭研究报告,并立法监管家用燃料供应
商(特别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燃料供应及收费,
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刘千石议员的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罗祥国议员对刘千石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致辞:

在“本局促请政府”前加上“鉴于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在家用热水及煮食燃料市场的占有率已超过百分之五十,”
;及删除“尽快研究及回应消费者委员会有关家用热水及
煮食燃料市场竞爭研究报告,并立法监管家用燃料供应商
(特别是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的燃料供应及收费”,
并以“积极考虑引进新供应商,并尽快立法监管煤气公司
的经营”代替。

罗祥国议员对刘千石议员的议案所提修正案经向本局提出
待议。

二十位议员及经济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千石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对刘千石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九票赞成修正案,21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
附件I);他于是宣布罗祥国议员对刘千石议员的议案所
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刘千石议员发言答辩。

刘千石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
过。

刘千石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1票赞成议案,22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
件II)。他于是宣布刘千石议员的议案获通过。

失业援助金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鉴于目前香港失业率飊升,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失业工人
亦面对日趋严重的经济困难,而现有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
划下对失业人士的援助,实无法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因
此,本局促请政府成立失业援助金,发放不低于全港雇员
入息中位数三分之一的援助金予有需要的失业人士。

陈婉娴议员的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李华明议员及冯检基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拟动议的修正
案向本局致辞。

下午六时三十五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三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七时三分,主席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18位议员、教育统筹司及卫生福利司就议案及修正
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对陈婉娴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本局促请政府”以后所有文字,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立即将失业人士的标准综援金额提高至2,750元,并放
宽可动用资产上限,使更多失业人士受惠”。

李华明议员对陈婉娴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向本局
提出待议。

陈婉娴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指出刚才在合并辩论中沒有发言的议员可以发言。

再有三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就一些议员提出的规程问题作出裁决,裁定沒有在本
议案及其修正案的合并辩论中发言的议员有权在修正案经
向本局提出待议后要求发言,而他并不能阻止他们发言。

李华明议员对陈婉娴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李永达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2票赞成修正案,22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
附件III)。

主席在晚上九时二十四分暂停会议。

本局会议于晚上九时三十三分恢复。

主席表示他将会按照英国下议院行使决定性表决权的有关
原则,行使其决定性表决权并作“反对”的表决。他宣布
李华明议员的修正案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对陈婉娴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发放”,并以“令失业超过三个月人士可以领取不
超过六个月及”代替;及删除“予有需要的失业人士”。

冯检基议员对陈婉娴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向本局
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1票赞成修正案,33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
附件IV);他于是宣布冯检基议员对陈婉娴议员的议案
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陈婉娴议员发言答辩。

陈婉娴议员的原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
已被否决。

陈荣灿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
条的规定,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7票赞成议案,29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附
件V);他于是宣布陈婉娴议员的议案被否决。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定于
一九九五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九时四十六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