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 CB (3) 983/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三十三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O.B.E., 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 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
经济司
叶树堃先生,J.P.
工务司
邝汉生先生,J.P.
运输司
梁世华先生,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会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正式提交: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安排指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民用
航空服务)(双重课稅)令》
248/96
2. 《1996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
表2)(第2号)公告》
257/96
3.《公职指定》 258/96
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防止
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令》
(C)61/96
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海上
保险条例)令》
(C)62/96
6.《1996年路线表(新大屿山巴士公
司)令》
259/96
7.《1996年人事登记(修订)(第2
号)规例》
260/96
8.《电讯(亚太卫星IA)(豁免领
牌)令》
261/96
9.《1996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
(修订)规例》
262/96
10.《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公职人员(转付薪酬)条例)令》
263/96
11.《1996年西贡西郊野公园(湾
仔扩建部分)(指定)令》
264/96
12.《1996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
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
265/96
13.《1996年道路交通(修订)条
例(1996年第13号)1996年(生
效日期)公告》
266/96
14.《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条例
(1996年第36号)1996年(生效日
期)公告》
267/96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恒
隆银行(接收)条例)令》
(C)63/96
1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供电
网路(法定地役权)条例)令》
(C)64/96
1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公职
人员(转付薪酬)条例)令》
(C)65/96
1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海外
信托银行(接收)条例)令》
(C)66/96
1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巴色
差会法团条例)令》
(C)67/96
20.《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道明
会条例)令》
(C)68/96
21.《气体安全(储气鼓检验)规例》 268/96
22.《1996年危险品(一般)(修订)
规例》
269/96
23.《1996年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
库)(修订)规例》
270/96
24.《1996年矿务(一般)(修订)
规例》
271/96
25.《1996年矿场(安全)(修订)
规例》
272/96
26.《1996年公众坟场(市政局)(修
订)附例》
273/96
27.《1996年食物业(市政局)(修
订)附例》
274/96
28.《1996年屠场(市政局)(修订)
附例》
275/96
29.《1996年屠房(市政局)(修订)
(第2号)附例》
276/96
30.《1995年婚姻诉讼(修订)条例
(1995年第29号)1996年(生效日
期)公告》
277/96
31.《1996年婚姻诉讼(修订)规则
(1996年第172号法律公告)1996
年(生效日期)公告》
278/96
32.《1996年婚姻诉讼(费用)(修
订)规则(1996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279/96
33.《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外
国人(财产权利)条例)令》
(C)69/96
3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保良
局条例)令》
(C)70/96
3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五旬
节圣洁会法团条例)令》
(C)71/96
3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香港
基督教协进会法团条例)令》
(C)72/96
3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社会
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令》
(C)73/96
3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圣士
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令》
(C)74/96
39.《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公安
条例)令》
(C)75/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的文件

第87号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最后一季
获批准对已核准的开支预算作出更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第88号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资产负债表
第89号 惩教署署长就惩教署福利基金
在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况提交的报告
第90号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
一九九五年年报
第91号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
消防处福利基金管理报告
第92号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年报

杂项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

致辞

夏佳理议员就其提交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一九九五年年报”
向本局致辞。

李鹏飞议员就其提交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一九九五
年年报”向本局致辞。

质询

主席根据《会议常规》第17(4)条准许提出的质询

梁智鸿议员就布政司最近访问北美洲之行提出质询。

布政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布政司答覆。

1. 吴霭仪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律政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律政司答覆。

2. 罗叔清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经济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司答覆。

3. 涂谨申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4. 刘汉铨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答覆。

5. 李家祥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运输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司及库务司答覆。

6. 冯检基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司作答。

三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
阅。

议案

《生死登记条例》

保安司动议附件I所载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英国以外婚姻条例》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英国以外婚姻条例》修订,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1. 在第5条中,废除“$55”而代以“$60”;

  2. 在第6条中,废除“$540”而代以“$590”。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婚生地位条例》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婚生地位条例》附表修订,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1. 在第5段中,废除“$270”而代以“$295”;

  2. 在第6(1)段中,废除“$110”而代以“$120”。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4日订立的《1996年贩
毒(追讨得益)(指定国家和地区)(修订)令》。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5月22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危险
药物(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91号法律
公告)修订,在第4条中加入 ─

“(d) 加入 ─

“(8)在任何人被检控犯第(7)款所订而涉及第(1)
款的罪行的情况下,如该人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
理步骤及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
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议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营运基金条例》

工务司动议附件II所载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议案经提出待议。

1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工务司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陈荣灿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9票赞成议案及24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议
纪要英文版附件III。)他于是宣布议案已获通过。

条例草案

首读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1996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追加拨款(1995-96年度)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的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律政司动议二议,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下午五时四十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
定,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条条
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1996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草案》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主席于下午六时零五分恢复主持会议。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
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条条例草
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6年追加拨款(1995-96年度)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动议二读辩论。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律政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动议二读辩论。

保安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化学品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储备商品(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五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库务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4至7、10、12、13、14、17、18及20至24条的议
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律政司就第2、3、8、9、11、15、16及19条动议修正案,
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3、8、9、11、15、16及19条纳入本条例草
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2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25条经过首读。

律政司动议二读新订的第2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25条。
二读新订的第2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25条的议案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新订的第2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25条经过二读。

律政司动议把新订的第25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25条加入
本条例草案。有关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通。

《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2、5、6及7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保安司就第3及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3及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3、4及5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保安司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化学品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储备商品(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4至8、13至23及25至45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库务司就第2、3、10、12及2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
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2、3、10、12及2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
表决,并获通过。

刘健仪议员就第9及1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本委员会致辞。

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及库务司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经修正的第9及1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三读

律政司报告谓

《刑事案件讼费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
应予三读通过。

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保安司报告谓

《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两条条例草
案应予三读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两条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工商司报告谓

《1996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化学品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储备商品(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正。她动议上述六条条例草
案应予三读通过。

六条条例草案的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六条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库务司报告谓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正。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
应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议员议案

《1917年至1993年香港皇室训令(第1及2号)》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水务
设施(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76号法律
公告)修订,在第4条的新第III部中 ─

  1. 在第1(a)项中,废除“$7.77”而代以“$7.11”;

  2. 在第1(e)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3. 在第1(f)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4. 在第1(g)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议案经提出待议。

三位议员、工务司及库务司就议案发言。

李华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水务
设施(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76号法律
公告)修订,在第4条的新第III部中 ─

(a) 在第1(b)项中 ─

  1. 在第(ii)节中,废除“$4.51”而代以“$4.16”;

  2. 在第(iii)节中,废除“$7.00”而代以“$6.45”;

  3. 在第(iv)节中,废除“$9.82”而代以“$9.05”;

(b) 在第1(c)(ii)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议案经提出待议。

工务司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谢永龄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就1996年5月29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污水处
理服务(排污费)(修订)规例》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
年第199及200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
(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
条延展至1996年7月3日。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就1996年6月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旅馆业
(费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224号
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所提述的
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6年7月
10日。

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田北俊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1996年5月8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废物处置
(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6年第167号法律公告)的第2条予以废除,而代以:

“2. 化学废物(特殊化学废物除外)处置的收费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第
354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3栏现予修订,废除
“1,589”、“97”、“30”、“500”、“773”
、“26”、“389”、“779”、两度出现的“1,391”
、“573”、“194”、“4,051”、两度出现的
“11,344”、“581”、“4,862”及“430”,而分
别代以“1,907”、“116”、“36”、“600”、
“928”、“31”、“467”、“935”、“1,669”
、“688”、“233”、“4,861”、“13,613”、
“697”、“5,834”、“516”。”。

议案经提出待议。

三位议员、规划环境地政司及库务司就议案发言。

田北俊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决。

田北俊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18票赞成议案及35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V。)他于是宣布议案已被否决。

主席表示李卓人议员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向秘书发
出指示,撤回其就动议修正《地方法院平等机会规则》的议
案而作出的预告。

工业安全

曾健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极之关注近日香港多宗引致工人伤亡的严重工业意外,
并促请政府:

  1. 采取紧急行动,防止严重工业意外再次发生;

  2. 对工业意外伤亡者家属提供各种所需协助;及

  3. 加强执法和严惩违反工业安全法例人士,以收
    阻吓作用。

曾健成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婉娴议员已作出预
告,表示拟就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
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
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陈婉娴议员就曾健成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局致
辞:

删除“严重工业意外”之后的所有文字,并以下列取代:

“这种情况明显是由于港府在防止工业意外方面,沒有一套
有系统和全面的监管政策,亦沒有一个法定机构统筹一切职
业安全健康事宜;因此促请港府从长远来说应成立一个有实
权的法定机构,及在现阶段采取以下措施,以改善目前情况:

  1. 把日前就工业安全事宜召开之跨部门会议改为定
    期性会议;

  2. 抽调职业安全局及劳工处人手巡查全港之工作场
    所;

  3. 尽快落实《香港工业安全检讨咨询文件》之所有
    建议,包括尽快完成一切有关修订工业安全草案
    之工作;

  4. 大幅增加对违反有关工业安全条例之罚则;及

  5. 引入承建商扣分及停牌制度,和规定承建商定期
    提交安全纪录,及对工业意外伤亡者家属提供各
    种所需协助”。

陈婉娴议员就曾健成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九时三十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另有八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十时十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七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曾健成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曾健成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并
获通过。

曾健成议员发言答辩。

曾健成议员动议,经陈婉娴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落实一国两制

李柱铭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全力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
自治”及不要干预香港內部事务;本局并呼吁香港市民捍卫
香港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及生活方式。

李柱铭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叶国谦议员、朱幼麟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已分别作出
预告,表示拟就议案动议修正案。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叶国谦议员、朱幼麟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
的拟议修正案向本局致辞。

晚上十一时四十五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凌晨十二时十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20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李柱铭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宪制事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就李柱铭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全力”,并以“为顺利建立香港特别
行政区,”取代;删除“及不要干预香港內部事务;”,并以“,”
取代;删除“本局并呼吁”中的“并”;及删除“捍卫香港民主、
法治、人权、自由及生活方式”,并以“团结齐心,维护中英联
合声明和基本法,支持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取代。

叶国谦议员就李柱铭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叶国谦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8票赞成修正案及26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他于是宣布叶国谦议员就李柱铭议
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获通过。

朱幼麟议员及梁耀忠议员撤回就李柱铭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
修正案。

李柱铭议员发言答辩。

李柱铭议员动议,经叶国谦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
表示他认为经修正的议案已被否决。

陈鉴林议员及曾健成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
议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8票赞成经修正的议案及26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VI。)他于是宣布由李柱铭议
员动议,经叶国谦议员修正的议案已获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并定于一九九六年
七月三日星期三续会。

会议遂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早上二时四十八分休会。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