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3)615/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二十二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及二十八日(星期四)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缺席)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缺席)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缺席)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缺席)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列席者:

行政局议员布政司
陈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议员财政司
曾荫权先生,O.B.E., J.P.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马富善先生,C.M.G., J.P.
政务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邝其志先生,J.P.
经济司
关永华先生,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会议席上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1996年裁判官条例(修订附表
4)令》

131/96

2.《1996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
(第2号)令》

135/96

3.《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旅行代理商条例)令》

136/96

4.《1996年小贩(认可区)公布》

137/96

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猫
狗条例)令》

(C)21/96

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立
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令》

(C)22/96

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旅
行代理商条例)令》

(C)23/96

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渡
轮服务条例)令》

(C)24/96

9.《1996年法定语文(更正文本)
令》

139/96

10.《1996年消防(装置承办商)
(修订)规例》

140/96

11.《1996年木料仓(修订)规例》

141/96

12.《1996年证券(在联合交易所
买卖的股份期权)(修订)(第2
号)规则》

142/96

13.《1995年废物处置(修订)条
例(1995年第14号)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143/96

14.《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区
议会条例)令》

(C)25/96

15.《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动
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令》

(C)26/96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的文件

第68号

政务司法团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的周年帐目结算表

第69号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年报1994 - 1995

杂项

英国政府提交国会一九九五年度香港事务年报白皮书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初步报告

质询

第一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宣布

主席表示他接获一位议员的来信,要求澄清《常规》內有关使
用冒犯性及侮辱性语文的规定,以及如何可以阻止议员使用冒
犯性及侮辱性语文。他解释说冒犯性及侮辱性的用语,被视为
属不适用于议会的用语,不应在本局及其属下委员会中使用。
根据《常规》第31(4)条,凡对立法局议员使用冒犯性及侮辱性
语文,即属不合乎规程。根据《常规》第31(5)条,议员不得意
指其他议员有不正当动机。主席指出该等令人反感的用语可分
为两类,一类是对其他议员的人格有减损作用者,而另一类则
是直接亵渎、侮辱及粗鄙者。他会裁定这两种语文均属不合乎
规程。他又表示,对于在本局中所说有关非本局议员的人士的
直接亵渎、侮辱及粗鄙的措辞,他亦会裁定是不合乎规程。

主席继续说倘若本局议员非故意地在其演辞中使用了令人反感
的用语,他会请其把演辞中他视为不适用于议会规程的有关措
辞重新整理。倘有关的议员对该要求听若罔闻,或未能重新整
理措辞,使其演辞不再令人反感,则他会命令其立即收回其演
辞的有关部分,或是命令该名议员道歉。倘他的命令不获遵守 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与本局该次会议的其余部分。

主席进一步裁定,根据《常规》第4C条,“议员”一词包括指
明公职人员。

条例草案

二读

《1996年拨款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动议二读辩论。

按照《常规》第54(2)条的规定,本局恢复辩论《1996年拨
款条例草案》。

1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五时四十五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三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六时二十五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一位议员请主席注意沒有足够会议法定人数。主席命令本局暂
停会议,并召集各位议员。会议遂达致足够会议法定人数。

再有十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八时四十分暂停会议。

本局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时三十分恢复会议,并
继续二读辩论《1996年拨款条例草案》。

1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在一位议员发言前,主席表示他已考虑该位议员所提出有关批
准其在发言时歌唱两节的要求。他谓虽然《常规》并无说明议
员是否可以唱出其整篇演辞或是其中一部分,但他对作出全面
放宽的裁定则有所犹豫。倘若准许歌唱,便会与辩论的主要目
的有所牴触,因为在辩论中要对所唱出的歌曲作出即时反应,
即使不是全无可能,也会是相当困难。不过,他已决定例外地
接受短短一句的唱出,作为演辞的说明。他又表示有意这样做
的议员应紧记以下各点:

  1. 只会获准许唱出短短的一句,而非歌曲的大部分或
    全首歌曲;
  2. 唱出的那句必须有歌辞,而非只是哼音乐,而歌辞
    必须是与辩论的题目有关;及
  3. 不会准许有伴奏音乐。

另有四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五时五十五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再有三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六时三十五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三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在回应一位议员就主席于另一位议员发言时介入而提出的规程
问题时,主席表示会于下次会议向各位议员解释为何介入。

另有四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动议有关议案的辩论应中止待续。

本局內经将议案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议员议案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修订,废除第53A(4)(a)及
119F(4)(a)条,而代以 ─

“(a) 如 ─
  1. 有关处所的应课差饷租值不超逾$90,000,审裁
    处根据第(2)款命令的赔偿金须为相等于该处
    所应课差饷租值5倍的款额;
  2. 有关处所的应课差饷租值超逾$90,000,审裁处
    根据第(2)款命令的赔偿金须为$450,000与相
    等于该处所应课差饷租值中超出$90,000的租值
    1.7倍的款额的总和。”。

本局內经将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主席建议进行合并辩
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
席遂命令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进行合并辩论。

房屋司及罗祥国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所动议的拟议修正案向
本局致辞。

十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涂谨申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邀请房屋司第二次发言,并表示作出这项裁决,是考虑到
英国国会下议院亦有批准部长在辩论会上再次发言的惯例。

房屋司动议附件I所载就涂谨申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

本局內经将房屋司就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提出待
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被否决。

黃宜弘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
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十票赞成修正案及35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议
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于是宣布房屋司就涂谨申议员的议案
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被否决。

罗祥国议员动议附件III所载就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
案。

本局內经将罗祥国议员就涂谨申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提
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获通过。

杨孝华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下
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8票赞成修正案及12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V。)他于是宣布罗祥国议员就涂谨申议
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获通过。

涂谨申议员发言答辩。

由涂谨申议员动议,经罗祥国议员修订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
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2月14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Hong Kong
Airport (Traffic)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即刊登于宪
报的1996年第72号法律公告)废除。

本局內经将夏佳理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

主席表示黃震遐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根据《释义及通则条
例》修订同一条规例,即《Hong Kong Airport (Traffic)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由于夏佳理议员及黃震遐议
员的议案与同一议题有关,他建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两
项议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就两项议案进行合并
辩论。

黃震遐议员就夏佳理议员及其本人的议案发言。

两位议员就两项议案发言。

经济司就两项议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夏佳理议员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被否决。

一位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下
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十票赞成议案及40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议
纪要英文版附件V。)他于是宣布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已被否
决。

黃震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于1996年2月14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Hong Kong
Airport (Traffic)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6》(即刊登于宪
报的1996年第72号法律公告)修订,废除第2(a)条而代以 ─

“(a) in item 1, by repealing "$16 per hour or part thereof" and "$32"
and substituting "$9.50 per half hour or part thereof" and "$38"
respectively;”。

本局內经将黃震遐议员的议案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
表示他认为议案已获通过。

田北俊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
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6票赞成议案及11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议
纪要英文版附件VI。)他于是宣布黃震遐议员的议案已获通
过。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下次会议定于一九九
六年四月三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十时十分休会。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