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 CB (3) 859/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第三十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 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任善宁议员
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出席公职人员:
- 布政司
- 孙明扬先生,C.B.E., J.P.
- 财政司
- 许仕仁先生,J.P.
- 行政局议员律政司
- 马富善先生,C.M.G., J.P.
- 卫生福利司
-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 教育统筹司
- 王永平先生,J.P.
- 保安司
- 黎庆宁先生,J.P.
- 工商司
- 俞宗怡女士,J.P.
- 公务员事务司
- 林煥光先生,J.P.
- 财经事务司
- 韦徐洁仪女士,J.P.
- 经济司
- 关永华先生,J.P.
- 文康广播司
- 刘吴惠兰女士,J.P.
- 政务司
- 孔郭惠清女士,J.P.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三)陈钦茂先生
下列文件乃根据《会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正式提交:
| 法律公告编号
|
1.《1996年安老院(上诉委员会)
(修订)规例》
| 198/96
|
2.《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排污费)
(修订)规例》
| 199/96
|
3.《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
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
| 200/96
|
4.《1996年进出口(费用)(修
订)规例》
| 202/96
|
5.《1996年动物羁留所费用(修
订)规例》
| 203/96
|
6.《1996年动植物(濒危物种
保护)条例(修订附表4)令》
| 204/96
|
7.《1996年植物(进口及虫害
防治)(费用) (修订)规例》
| 205/96
|
8.《1996年公众卫生(鸟兽)
(修订)规例》
| 206/96
|
9.《1996年牛奶场(修订)规
例》
| 207/96
|
10.《1996年公众卫生(鸟兽)
(展览)(修订)规例》
| 208/96
|
11.《1996年公众卫生(兽类)
(动物寄养所)(修订)规例》
| 209/96
|
12.《1996年公众卫生(鸟兽)
(动物售卖商)(修订)规例》
| 210/96
|
13.《1996年公众卫生(兽类)
(骑马场地)(修订)规例》
| 211/96
|
14.《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
本)(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令》
| 212/96
|
15.《1996年博物馆指定(修
订)令》
| 213/96
|
16.《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
条例(文娛中心)(修订附表
13)令》
| 214/96
|
17.《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
例(公众市场)(指定事宜及修
订附表10)(第2号)令》
| 215/96
|
18.《1996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
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
4)(第3号)令》
| 216/96
|
19.《1996年小贩(市政局)
(修订)附例》
| 217/96
|
20.《1996年屠房(市政局)
(修订)附例》
| 218/96
|
21.《1996年市政局辖区內街
市(修订)(第2号)宣布》
| 219/96
|
22.《1996年华人永远坟场(修
订)规则》
| 220/96
|
23.《1996年船舶及港口管理
规例(修订附表7)(第2号)
公告》
| 221/96
|
24.《1996年医生注册(修订)
条例(1996年第7号)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 222/96
|
25.《1996年商船(安全)(修
订)条例(1996年第20号)1996
年(生效日期)公告》
| 223/96
|
26.《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香港库券(本地)条例)令》
| (C)51/96
|
27.《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香港库券(伦敦)条例)令》
| (C)52/96
|
28.《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令》
| (C)53/96
|
第83号
| ─
| 一九九五至九六财政年度
第四季由市政局通过的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
财政预算修订
|
第84号
| ─
| 区域市政局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修订收支预算附件所载
区域市政局经修订的工程一览表 |
1. 陆恭蕙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经济司作答。
六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司答覆。
2.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3. 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文康广播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文康广播司答覆。
4. 张汉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5.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司答覆。
第六至十八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议员参阅。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会议常规》第41(3)条的
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政务司动议二读,并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
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
卫生福利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条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
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条条例草
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保安司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条条例草案逐一向本局致辞。
二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上
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两条条例草案
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文康广播司发言答辩。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恢复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下列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列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至35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列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第1至34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局。
文康广播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正。她动议上述条例草案应
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财经事务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正。她动议上述条例草案应
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教育统筹司报告谓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正,他动议上述条例草案应
予三读通过。
三读议案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司徒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本局认为香港文官系统是维持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及平稳过
渡的重要因素,并反对任何人士或机构直接或间接要求公务
员,尤其是主要司级官员,在政治上表态,以此作为公务员
过渡至新政府的审查标准。
司徒华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刘慧卿议员已作出
预告,表示拟就议案动议修正案。他建议进行合并辩论,一
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
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刘慧卿议员就司徒华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本局
致辞:
在“审查标准”后,加上“;本局同时反对借调公务员至“临
时立法会”,因为此举亦等同于作出政治表态”。
刘慧卿议员就司徒华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提出待议。
18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司徒华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公务员事务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刘慧卿议员就司徒华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付诸表决。
主席表示他认为修正案已获通过。
刘慧卿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常规》第36(4)
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8票赞成修正案及19票反对。(表决纪录载于会
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他于是宣布刘慧卿议员就司徒华议员
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已获通过。
司徒华议员发言答辩。
司徒华议员动议,经刘慧卿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表决。主席表
示他认为经修正的议案已获通过。
曾健成议员及刘慧卿议员要求点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会议
常规》第36(4)条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8票赞成经修正的议案及19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会议纪要英文版附件II。)他于是宣布由司徒华议员动
议,经刘慧卿议员修正的议案已获通过。
罗祥国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政府应制定公平交易法,并成立“公平交易委员会”执行此法
例,以促进工商业公平竞爭,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下午六时三十六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罗祥国议员的议案经提出待议。
四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七时零五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有九位议员及工商司就议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主席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并定于一九九六年五
月三十日星期四续会。
会议遂于下午八时十八分休会。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