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CB 243/95-96号

立法局
会议纪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编号第九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者:

    主席黃宏发议员,O.B.E., J.P.
    李鹏飞议员,C.B.E., J.P. 周梁淑怡议员,O.B.E., J.P. 李柱铭议员,Q.C., J.P. 李国宝议员,O.B.E., LL.D. (Cantab), J.P. 倪少杰议员,O.B.E., J.P.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O.B.E., J.P. 何承天议员,O.B.E., J.P. 夏佳理议员,O.B.E., J.P. 刘健仪议员,O.B.E., J.P. 梁智鸿议员,O.B.E., J.P.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M.B.E.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M.B.E., F.Eng., J.P.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O.B.E., J.P.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J.P.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者:

    郑明训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C.B.E., I.S.O., J.P.

列席者:

布政司
孙明扬先生,C.B.E., J.P
财政司
曾荫权议员,O.B.E., J.P.
律政司
马富善议员,C.M.G., J.P.
文康广播司
周德熙先生,J.P.
运输司
鲍文先生,I.S.O., J.P.
经济司
萧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华先生,O.B.E., J.P.
卫生福利司
霍罗兆贞女士,O.B.E., J.P.
财经事务司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司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司
黎年先生,J.P.
政务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立法局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一)吴文华女士 立法局秘书处助理秘书长(二)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根据《常规》第14(2)条的规定而提交会
议席上省览: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1. 《1995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令》>/P>

532/95

2. 《1995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令》

533/95

3. 《1995年指定图书馆(市政局
辖区)(第2号)令》

534/95

4. 《1995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公众游乐场)(修订附表4)
(第7号)令》

535/95

5. 《1995年公众游泳池(指定)
令》

536/95

6. 《1995年食物业(市政局)
(修订)附例》

537/95

7. 《1995年运动场(市政局)
(修订)附例》

538/95

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火
警调查条例)令》

(C)103/95

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合
作社条例)令》

(C)104/95

10.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水
务设施条例)令》

(C)105/95

11.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公
共照明条例)令》

(C)106/95

12.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假
期条例)令》

(C)107/95

13.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华
人庙宇条例)令》

(C)108/95

14.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文
武庙条例)令》

(C)109/95

1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定
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令》

(C)110/95

1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定
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令》

(C)111/95

17.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汽
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令》

(C)112/95

1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青
年人纹身条例)令》

(C)113/95

1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道
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令》

(C)114/95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会期內提交省览的文件

第27号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受托人报告
1994-95

质询

1. 罗叔清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2.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

3. 张炳良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一项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4. 李华明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司作答。

四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司答覆。

5. 谢永龄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司作答。

七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司答覆。

6. 曾健成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财经事务司作答。

五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司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局各
位议员参阅。

议案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运输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教育统筹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教育统筹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教育统筹司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请参阅会议纪要英文版。)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首读

《1995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该等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按照《常规》第41(3)条
的规定,下令记录在案,以便二读。

条例草案二读

《1995年博彩稅(修订)条例草案》

政务司动议二读上述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地产代理条例草案》

房屋司动议二读上述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库务司动议二读上述条例草案,并向本局致辞。

《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提出二读的辩论。

条例草案二读动议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然后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1995年土地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提出二读的辩论。

条例草案二读动议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然后提交全体议员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各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经向委
员会提出待议:

第1至4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995年土地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各条文应列为本条例草案一部分的议案经向委
员会提出待议:

第1至4条的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三读

律政司报告谓:

《1995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订。他动议上述条例
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司报告谓:

《1995年土地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无经修订。他动议上述条例
草案应予三读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
获通过。

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何承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1995年10月2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
《Building (Administration)(Amendment)(No.3)
Regulation 1995》(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
466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规划环境地政司及库务司就议案致辞。

何承天议员发言答辩。

涂谨申议员提出一项规程问题,主席表示任何议
员或官员均不准在最后发言答辩完毕后发言。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陈伟业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将1995年11月2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
《Television (Royalty and Licence Fees)(Amendment)
Regulation 1995》(即刊登于宪报的1995年第
479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文康广播司、11位议员及库务司就议案发言。

陈伟业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刘慧卿议员及李卓人议员要求点
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的规定
,下令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28票赞成动议及25票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附件I)。他于是宣布陈伟业议员的议案
获通过。

越南船民问题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致辞:

鉴于总督在一九九五年施政报告的工作进度报告中
,表明香港不大可能在九六年初关闭全部越南船民
营,而施政报告中更未提及如何处理滞港船民问题
,本局促请政府尽速向市民交代在香港主权移交前
全面解决滞港船民问题的具体时间,尽快取消香港
作为第一收容港的地位,以及参照本局在一九九四
年十二月七日所通过的议案,爭取英国政府承担安
置与照顾所有未能于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遣回越南船
民的责任,并替香港向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追讨拖
欠香港的所有款项。

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罗致光议员对周梁淑怡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局致辞:

删除“尽快取消香港作为第一收容港的地位”。

罗致光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经
向本局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六时二十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
主持会议。

另外六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七时,主席恢复主席会议。

再有八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罗致光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
付诸表决。李柱铭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要求点名表
决。主席于是根据《常规》第36(4)条的规定,下令
本局点名表决。

主席宣布有30票赞成修正案及19票反对(表决纪录
载于附件II)。他于是宣布罗致光议员就周梁淑怡
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获通过。

周梁淑怡议员发言答辩。

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而经罗致光议员修正的议案付诸
表决,并获通过。

台湾旅客入境签证

任善宁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局发言:

鉴于澳门国际机场启用后对香港构成竞爭压力,加上
澳门豁免台湾旅客的入境签证,政府当局应简化台湾
旅客申请入境签证的程序,以保障本港每年从该等来
港旅客所赚取的140亿港元收入,并确保40,000个直接
或间接与此有关的职位不受影响。

任善宁议员的议案经向本局提出待议。

九位议员及保安司就议案发言。

任善宁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按照《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待续,下次会议
定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举行。

会议遂于晚上九时十四分休会待续。


Last Updated on 27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