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本
OP 95/96-33(1)
立 法 局
议事程序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三十分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
1. 《安排指明(大韩民国政府关于
民用航空服务)
(双重课稅)令》
|
248/96
|
2. 《1996年雇员再培训条例
(修订附表2)(第2号)公告》
|
257/96
|
3. 《公职指定》
|
258/96
|
4.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令》
|
(C)61/96
|
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海上保险条例)令》
|
(C)62/96
|
6. 《1996年路线表
(新大屿山巴士公司)令》
|
259/96
|
7. 《1996年人事登记(订)
(第2号)规例》
|
260/96
|
8. 《电讯(亚太卫星IA)
(豁免领牌)令》
|
261/96
|
9. 《1996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
(修订)规例》
|
262/96
|
10. 《1996年法定语文(修改文本)
(公职人员(转付薪酬)条例)令》
|
263/96
|
11. 《1996年西贡西郊野公园
(湾仔扩建部分)(指定)令》
|
264/96
|
12. 《1996年古物及古迹
(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
|
265/96
|
13. 《1996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
(1996年第13号)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266/96
|
14. 《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条例
(1996年第36号)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
267/96
|
1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恒隆银行(接收)条例)令》
|
(C)63/96
|
1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供电网路(法定地役权)条例)令》
|
(C)64/96
|
17.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公职人员(转付薪酬)条例)令》
|
(C)65/96
|
1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海外信托银行(接收)条例)令》
|
(C)66/96
|
1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巴色差会法团条例)令》
|
(C)67/96
|
20.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道明会条例)令》
|
(C)68/96
|
21. 《气体安全(储气鼓检验)规例》
|
268/96
|
22. 《1996年危险品(一般)
(修订)规例》
|
269/96
|
23. 《1996年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
(修订)规例》
|
270/96
|
24. 《1996年矿务(一般)
(修订)规例》
|
271/96
|
25. 《1996年矿场(安全)
(修订)规例》
|
272/96
|
26. 《1996年公众坟场(市政局)
(修订)附例》
|
273/96
|
27. 《1996年食物业(市政局)
(修订)附例》
|
274/96
|
28. 《1996年屠场(市政局)
(修订)附例》
|
275/96
|
29. 《1996年屠房(市政局)
(修订)(第2号)附例》
|
276/96
|
30. 《1995年婚姻诉讼(修订)条例
(1995年第29号)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
277/96
|
31. 《1996年婚姻诉讼(修订)
规则(1996年第172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278/96
|
32. 《1996年婚姻诉讼(费用)
(修订)规则(1996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
279/96
|
33.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外国人(财产权利)条例)令》
|
(C)69/96
|
34.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保良局条例)令》
|
(C)70/96
|
35.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五旬节圣洁会法团条例)令》
|
(C)71/96
|
36.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香港基督教协进会法团条例)令》
|
(C)72/96
|
37.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令》
|
(C)73/96
|
38.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圣士提反女子中学校董会法团条例)令》
|
(C)74/96
|
39.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
(公安条例)令》
|
(C)75/96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提交的文件
1. 第87号 ─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最后一季
获批准对已核准的开支预算作出更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由库务司提交)
2. 第88号 ─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
资产负债表
(由卫生福利司提交)
3. 第89号 ─ 惩教署署长就惩教署福利基金
在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年內的管理情况提交的报告
(由保安司提交)
4. 第90号 ─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
一九九五年年报
(由夏佳理议员提交,并向本局致辞)
5. 第91号 ─ 截至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
消防处福利基金管理报告
(由保安司提交)
6. 第92号 ─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年报
(由李鹏飞议员提交,并向本局致辞)
杂项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
(由政务司提交)
梁智鸿议员问:(译文)
布政司可否就其最近访问北美洲之行,向本局作出详尽报告?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布政司
1. 吴霭仪议员问:(译文)
据悉在最近一宗刑事法庭案件中,布政司签署了两份“公众
利益豁免权证明书”,表示不应公开某些文件,理由是将举
报人士的身分保密,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高等法院主审
大法官在处理该等证明书时,命令公开部分有关文件,随后
并裁定被告无须答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由谁人决定是否需要就任何指定案件签发公众利益豁免
权证明书;及在决定要求布政司签发公众利益豁免权证
明书前,有何指引可供参考;
- 布政司在过去三年签发的公众利益豁免权证明书的数目
;及
- 布政司在过去三年曾否拒绝签署任何公众利益豁免权证
明书;若有,数目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律政司
2. 罗叔清议员问:
青少年学童使用传呼机的情况日渐普遍,引起学校及家长的
担忧。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现时有否向传呼公司
发出指引,要求这类公司与未满18岁的人士所签订有关租赁
及服务合约,须得到该等人士的家长或监护人副署同意;
若否,会否考虑制订有关指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经济司
3. 涂谨申议员问: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法》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特
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草案,其中提及拥有外国国籍的香
港居民可凭有效证件向特别行政区有关当局申报外国国籍。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对此安排的立场,及有否要求有关
中方官员澄清:
- 拥有外国国籍的回流港人若不申报其外国国籍,是否
会被视为中国公民;若有,中方官员的回应为何;
- 拥有外国国籍的回流港人在申报其外国国籍后,是否
便可自动获得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分,还是须要再
经过某些申请或申报手续,才可获得永久居民身分;
若有,中方官员的回应为何;
- 回流港人在申报其外国国籍后,可按甚么法理依据,
获得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分,及享有有关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政治权利及缴纳稅项义务等;若有,中方
官员的回应为何;及
- 回流港人在申报其外国国籍后,他们在港出生的子女
的国籍及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分的问题,将如何处
理;若有,中方官员的回应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4. 刘汉铨议员问:
关于建议中的跨越九七的西部走廊铁路工程计划,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
- 除九广铁路公司迄今已批出的总值4.34亿元的多项顾
问合约外,还打算批出多少份顾问合约,当中涉及的项
目及费用为何;当局在批出这些顾问合约前,会否征询
中方的意见;及
- 现时整项工程中有哪些预备或初步工作、顾问研究及设
计工程已经完成;及九广铁路公司进行这些研究及设计
工程前有否知会香港政府或得到香港政府的同意?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5. 李家祥议员问:
九广铁路公司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的稅后溢利分别约
11亿元及9亿元,但政府均未有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第9(1)条要求该公司从有关年度的纯利中,分派款项予政府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政府沒有要求该公司分派有关款项予政府的依据及考
虑因素为何;政府的决定是否与该公司需要用于西部
走廊铁路的顾问研究费用有关;
- 是否知悉该公司会否以借贷方式支付上述的顾问费用
;及
- 政府有否与该公司董事局讨论有关在一九九六年或以
后分派款项予政府的事宜;若有,结果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库务司
6. 冯检基议员问:
据悉,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房屋委员会约用了272万元
宣传“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其中130万元用于
报章、电视及电台的宣传。另一方面,自一九九二至九三年
度实施“租金援助计划”以来,用于这方面的累积宣传费用
只有约58万元,平均每年为14万5,000元。有见及此,政府
可否告知本局:
- 为何用于两项房屋政策的宣传费用有此差距;及
- 会否增加用于宣传“租金援助计划”的拨款,以便于
报章、电视及电台定期进行宣传活动;若然,何时可
增拨款项;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房屋司
* 7. 何承天议员问:(译文)
被西区坚尼地城新海傍、吉席街、爹核士街、加多近街及卑
路乍街所围绕的土地划定为综合发展区已逾七年,但尚未有
任何公共或私营机构计划在该等土地上展开综合发展工程。
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当局有否任何明确的计划,
以综合发展该等土地;若否,当局会否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
出申请,把该等土地重新划为住宅或商业用地,使有关的私
人物业业主可自行发展其产业?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 8. 张汉忠议员问:
现时很多汽车(包括七座位私家车、小型货车、小型客货车)
登记后,均在车头安装防撞架。根据报章引述的外国研究报
告,装设该等防撞架的汽车撞倒行人时,会造成严重伤亡。
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车辆登记后安装防撞架是否
合法;若否,会否提出检控?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 9. 单仲偕议员问:(译文)
有关建议成立的按揭证券公司,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为何按揭证券公司除了担当代理或规管的角色,负责评
核按揭贷款组合的质素外,还担当可由私营机构负责的
中介角色;
- 按揭证券公司将采用何种基准以厘定按揭证券的定价;
- 按揭证券公司发行的按揭证券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行的
外汇基金债券,两者的地位将有何差别;
- 政府是否知悉其他国家有否任何由政府拥有但以私营有
限公司名义注册的按揭证券公司;及
- 政府是否知悉其他国家有否任何中央银行营办赚取利润
的业务,例如按揭证券公司等?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财经事务司
*10. 杨孝华议员问:(译文)
大潭一带的人口由于多项住宅工程计划完成而上升,导致交
通日趋繁忙,因而令大潭水塘堤坝上连接港岛东部及东南部
的狭窄道路发生交通意外的机会大增。有见及此,政府可否
告知本局,有否计划扩阔大潭邻近地区的道路,特别是该条
位于堤坝上的狭窄道路;若然,计划为何;若否,原因何在
?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运输司
*11. 陆恭蕙议员问:(译文)
在本港废除死刑之前,凡18岁以下而被裁定犯了谋杀罪的人
,均须判处拘禁,以听候女皇发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
局,鉴于在一九九七年后,女皇再不能透过总督将本港的囚
犯发落,当局有否考虑届时就本港此类囚犯的情况作出何种
安排?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2. 张文光议员问:
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实施《游戏机中心条例》以来,仍常发
现有游戏机中心提供含有色情、赌博或暴力成分的游戏,并
容许小童玩此等游戏,违反游戏机中心的发牌条件。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在一九九四及九五年,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巡查游
戏机中心的次数及巡查过多少间游戏机中心;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向提供含有色情、赌博或暴力
成分游戏的游戏机中心,共发出过多少书面警告,及
有多少间游戏机中心因上述情况被撤销牌照或遭受检
控;及
- 共有多少间只准年满16岁人士进入的游戏机中心,因
容许未满16岁或身穿校服的小童进入游戏机中心而遭
受警告、停牌或检控?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文康广播司
*13. 张炳良议员问:
现时新界某些地区的村屋及丁屋密集成群,使人关注到该等
地区在出现紧急事故时的处理问题。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
知本局:
- 在该等地区兴建村屋或丁屋,是否需提供足够空间供紧
急服务车辆(例如消防车及救护车)进入,才会获得批
准;
- 若(a)项的答案为否定,如何确保在该等地区发生紧急情
况时,有足够空间容许紧急服务车辆进入;及
- 在过去三年,有关当局曾否遇到因上述问题以致救援工
作出现困难及延误的情况;若有,有关个案的数目
为何?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14. 蔡根培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环境保护署是否有责任测试现时本港所
有行车隧道內的空气质素是否符合该署所定下的标准;若然
,该署目前有何措施监察该等隧道內的空气质素,以确保市
民的健康?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15. 陈伟业议员问:
本人近月来多次接获荃湾区居民投诉,指吸毒者在私人楼宇
梯间注射毒品,并遗留不少针筒。本人曾多次将投诉转交警
方处理,但投诉人却称问题未见改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
本局:
- 市民在梯间目睹吸毒者注射毒品,若致电“999”热
线号码报案,警方会否受理;
- 有何计划及措施,以打击吸毒者在私人楼宇梯间注射
毒品问题;及
- 警方曾在位于罪恶黑点的大厦內进行“高空巡逻”计
划,该计划有何成效;现时是否继续实施该计划;若
然,会否考虑扩大该计划的范围?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6. 李家祥议员问:
有关本港出版的教科书,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有何措施监察教科书的內容;
- 会否考虑管制教科书的销售价格;及
- 政府是否知悉学校根据甚么准则来选用教科书?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17. 黃秉槐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一九九五至九六学年各大专院校取录工程学系各科(包
括电脑科)之新生数目;及
- 上述各大专院校每间所取录的新生中,有多少已经拥有
工程学系之高级工程文凭或证书,及其中有多少新生获
得直接进入第二年修读?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18. 李华明议员问:
根据现行法例,强奸罪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乱伦罪的
最高刑罚只是入狱七年,除非受害人年龄在13岁以下,则属
例外。有见及此,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过去三年,每年发生多少宗乱伦案件;
- 鉴于乱伦行为令受害人受到极大创伤,为何强奸罪与乱
伦罪的最高刑罚有此差距;及
- 会否检讨强奸罪及乱伦罪的罚则?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保安司
*19. 李国宝议员问:(译文)
鉴于有报道谓香港与新加坡政府现正研究实施一项两个政府
的公务员交流计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此项交流计划的目的为何;
- 此项计划预计于何时展开并将会持续多久;
- 甄选公务员参与此项交流计划的准则为何;及
- 港府会否考虑扩大此项交流计划,以包括其他国家在
內?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公务员事务司
*20. 梁耀忠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 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共有多少宗申请从“破产欠
薪保障基金”拨付特惠款项的个案,申请人所属的行
业分布如何;及
- 劳工处如何厘定该处在服务承诺中定下处理申请特惠
款项所需时间为四至十个星期;及在厘定该目标时,
有否考虑申请人的实际经济情况?
负责答覆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 书面答覆的质询
教育统筹司动议下列议案:
(撤回)
教育统筹司动议下列议案:
(撤回)
教育统筹司动议下列议案:
(撤回)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
(见附件I所载决议)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
将《英国以外婚姻条例》修订,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 在第5条中,废除“$55”而代以“$60”;
- 在第6条中,废除“$540”而代以“$590”。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
将《婚生地位条例》附表修订,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 ─
- 在第5段中,废除“$270”而代以“$295”;
- 在第6(1)段中,废除“$110”而代以“$120”。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
批准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6年6月4日订立的《1996年贩
毒(追讨得益)(指定国家和地区)(修订)令》。
保安司动议下列议案:
将于1996年5月22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危险药物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91号法律公告)
修订,在第4条中加入 ─
“(d) 加入 ─
“(8)在任何人被检控犯第(7)款所订而涉及第(1)款的
罪行的情况下,如该人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及已尽一
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
工务司动议下列议案:
(见附件II所载决议)
- 《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 《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 《1996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草案》
- 《1996年追加拨款(1995-96年度)条例草案》
1.《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
:
|
律政司
|
2.《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
:
|
律政司
|
3.《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
:
|
卫生福利司
|
4.《1996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草案》
|
:
|
卫生福利司
|
5.《1996年追加拨款(1995-96年度)
条例草案》
|
:
|
库务司 |
7.《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
:
|
保安司 |
8.《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
:
|
保安司 |
9.《1996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0.《1996年化学品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1. 《1996年储备商品(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2. 《1996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3. 《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
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4.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5.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
:
|
库务司 |
2. 《1996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
:
|
保安司 |
3. 《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
|
:
|
保安司 |
4. 《1996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5. 《1996年化学品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6. 《1996年储备商品(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7. 《1996年商品说明(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8《1996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修订)
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9. 《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
:
|
工商司 |
10. 《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
:
|
库务司 |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请参阅议事程序表初稿英文版)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译文)
将于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水务设施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修订,在第4条的新第III部中 ─
- 在第1(a)项中,废除“$7.77”而代以“$7.11”;
- 在第1(e)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 在第1(f)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 在第1(g)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出席的公职人员:工务司
库务司
李华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译文)
将于1996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水务设施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176号法律公告)
修订,在第4条的新第III部中 ─
- 在第1(b)项中 ─
- 在第(ii)节中,废除“$4.51”而代以“$4.16”;
- 在第(iii)节中,废除“$7.00”而代以“$6.45”;
- 在第(iv)节中,废除“$9.82”而代以“$9.05”;
- 在第1(c)(ii)项中,废除“$5.01”而代以“$4.58”。
出席的公职人员:工务司
库务司
谢永龄议员动议下列议案:(译文)
就1996年5月29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污水处理服
务(排污费)(修订)规例》及《1996年污水处理服务(工
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
第199及200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
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
至1996年7月3日。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译文)
就1996年6月5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旅馆业(费
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6年第224号法律公
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
修订期限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6年7月10日。
田北俊议员动议下列议案:(译文)
将1996年5月8日提交立法局会议省览的《1996年废物处置
(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
的1996年第167号法律公告)的第2条予以废除,而代以:
“2. 化学废物(特殊化学废物除外)处置的收费
《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第354章,附属
法例)附表1第3栏现予修订,废除“1,589”、“97”、
“30”、“500”、“773”、“26”、“389”、“779”
、两度出现的“1,391”、“573”、“194”、“4,051”
、两度出现的“11,344”、“581”、“4,862”及“430”
,而分别代以“1,907”、“116”、“36”、“1,669”
“600”、“928”、“31”、“467”、“935”、“1669”
、“688”、“233”、“4,861”、“13,613”、“697”
、“5,834”、“516”。”。
出席的公职人员:规划环境地政司
库务司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译文)
(撤回)
曾健成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极之关注近日香港多宗引致工人伤亡的严重工业意外,
并促请政府:
- 采取紧急行动,防止严重工业意外再次发生;
- 对工业意外伤亡者家属提供各种所需协助;及
- 加强执法和严惩违反工业安全法例人士,以收阻吓作
用。
修正曾健成议员的议案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严重工业意外”之后的所有文字,并以下列取
代:
“这种情况明显是由于港府在防止工业意外方面,沒有一套
有系统和全面的监管政策,亦沒有一个法定机构统筹一切职
业安全健康事宜;因此促请港府从长远来说应成立一个有实
权的法定机构,及在现阶段采取以下措施,以改善目前情况:
- 把日前就工业安全事宜召开之跨部门会议改为定期性
会议;
- 抽调职业安全局及劳工处人手巡查全港之工作场所;
- 尽快落实《香港工业安全检讨咨询文件》之所有建议
,包括尽快完成一切有关修订工业安全草案之工作;
- 大幅增加对违反有关工业安全条例之罚则;及
- 引入承建商扣分及停牌制度,和规定承建商定期提交
安全纪录,
及对工业意外伤亡者家属提供各种所需协助”。
出席的公职人员:教育统筹司
李柱铭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全力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
港及高度自治”及不要干预香港內部事务;本局并呼
吁香港市民捍卫香港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及生活
方式。
修正李柱铭议员的议案
1.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本局促请中国政府全力”,并以“为顺利建立香港
特别行政区,”取代;删除“及不要干预香港內部事务;”
,并以“,”取代;删除“本局并呼吁”中的“并”;及
删除“捍卫香港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及生活方式”,
并以“团结齐心,维护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支持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取代。
2. 朱幼麟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促请中国政府全力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
高度自治”及不要干预香港內部事务;本局并呼吁香港市民
捍卫香港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及生活方式”,并以“欣
悉中国政府已承诺实践“一国两制”及“港人治港及高度自
治”的诺言;欢迎中国政府近日透过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主任
作出保证,表示会阻止任何中央或省政府部门干预香港的內
部事务;及吁请港人与中国合作,继续发展基本法清楚订明
的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及生活方式”取代。
3. 梁耀忠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促请中国政府全力”,并以“认为”取代;在“落实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后,加上“,则终
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所有条文均应拥有解释权、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全体立法会议员的产生以及任何
全国性法律如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益均不得与国际
人权标准有所牴触;本局又促请中国政府”中的“及”和
“要”;在“干预香港內部事务”前,加上“可任意”;删
除“;本局并呼吁”,并以“,而”取代;及删除“香港市
民”中的“市民”,并以“方面亦要敢于”取代。
出席的公职人员:宪制事务司
29 July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