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办人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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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上次会议的纪要已于一九九
六年七月四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75
号文件送交议员;并无接获议员提出的修订建议,
该份会议纪要被视为获确认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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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大法官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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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员察悉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香港虎
报》刊载了一篇由Nihal Jayawickrama博士撰写、
题为"Appeal Court judges may leave much to be
desired"的文章(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95
号文件发出)。按主席建议,议员同意向当局提出
有关委任上诉法院大法官之事。致当局的函件拟
稿在发出前会先送交议员征询意见。
|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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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员察悉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62
号文件发出的「公众对于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
的意见调查」报告书。欧义国先生解释,当局
是因应一九九五年公布的「法律服务咨询文件」
而进行该项调查。他强调当局尚未就此事作出
任何结论,并希望邀请事务委员会、香港大律
师公会(以下称为「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
(以下称为「律师会」)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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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慧卿议员质疑该项调查的结果是否可靠,理
由是被访者对现行制度普遍缺乏认识。欧义国先
生回应谓,认识程度因人而异,而在进行问卷调
查之前由访问员作简介,旨在向被访者解释某些
用语及政策。他补充,为确保立场公正,法律专
业的两个分支皆沒有参与设计问卷及调查方法的
工作。然而,当局曾将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交予
香港城市大学考虑。对此,华陈洁梅女士强调,
调查计划获得政府统计处通过,并由曾经参与一
九九五年公众意见调查的同一批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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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席其后问及为何律政司最后改变初衷,决定
进行该项公众意见调查。欧义国先生解释,香港
城市大学最初建议不在一九九五年的调查內包括
此课题,理由是(a)鉴于咨询文件有40项不同建
议,较宜限制所包括课题的数目;及(b)一般市民
较难掌握此课题。但由于此事其后引起激烈的反
应,当局遂决定研究此事。香港城市大学建议首
先进行试验研究,结果显示调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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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柱铭议员问及当局及律师会的立场,欧义国
先生回应时表示,当局目前对此事保持中立,但
会在不久将来作出决定。若得到广泛支持,当局
会考虑对1996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草
案(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动
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扩大律师的出庭
发言权。但在政策上,当局亦会寻求行政局的支
持。法律顾问其后回应李柱铭议员询问时表示,
对条例草案本来不涵盖的条文提出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即使当中涉及新措施,亦非沒有何能,
但最终要由立法局主席决定修正案是否与条例草
案的范围相关。就此,穆理斯先生表示,律师会
渴望见到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得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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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志喜女士应主席之请,向议员提述大律师公
会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就律政司所提有关把「最
高法院出庭发言权延至律师的建议」向个别立法
局议员发出的函件(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
1798号文件发出)。李志喜女士告知议员,大律
师公会极之关注到,此建议由于会减低大律师的
职业保障,对该行业的新血可能有负面影响。她
依然认为,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遽下定论
尚言之过早。就此,余若薇女士请议员注意报告
书第II册的表C25,并提醒议员有颇大部分被
访者,即1 070人当中有462人同意若扩大律师
的出庭发言权,大律师专业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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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余若薇女士其后向议员简述大律师公会函中所
载、对该项调查及律政司从其他司法管辖区所得
关于大律师执业情况的资料的意见。她指出,有
78%被访者赞成让部分律师在高等法院及上诉
法院进行诉讼,此数字乃包括「视乎情况」而赞
成的人士,而报告书并无明确界定箇中含意。她
亦列举了一些例子,指出问卷中有引导性及矛盾
的问题,显示甚至连设计问卷的人亦对法律制度
所知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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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席继而请律师会提出意见。穆理斯先生回应
谓,由于律师会在会议举行前不久才接获大律师
公会的函件,故此会保留立场,日后再作详细回
应。但穆理斯先生表示,调查有流弊不足为奇。
他认为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方
面的经验可资借鉴。他进一步请议员注意有关
「各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的大律师执业情况」的文
件(已于会后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43
号文件发出)。他引述英格兰大律师公会主席的
话说不相信英格兰近期推行改革,以赋予律师更
大的出庭发言权之举削弱了英格兰大律师的力量
与独立性。穆理斯先生表示,律师会亦不相信类
似建议会影响香港大律师的力量与独立性。刘慧
卿议员回应时提醒与会各人,据引述,英格兰大
律师公会主席亦曾表示此等改变有否为法律服务
消费者带来明显利益尚言之过早(见大律师公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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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穆理斯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由
于律师与大律师乃法律专业的不同分支,故不会
令有志加入大律师行列的人却步。刘慧卿议员进
一步提出询问,穆理斯先生表示,此建议不会减
低每宗案件的诉讼费用。但他强调,就某些案件
而论,若律师能处理到底,在高等法院代表其当
事人,这样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陈爵先生亦表
示在此事上应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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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讨论后,刘慧卿议员及李柱铭议员表示不支
持此建议。刘慧卿议员与大律师公会同样关注到,
若扩大律师的出庭发言权,会令较少人加入大律
师行列。李柱铭议员亦指出,以英格兰大律师的
情况作为参考未必恰当,因为在英格兰获得出庭
发言权的讼务律师毕竟为数不多。他质疑值主权
移交在即之际提出此一改变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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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应刘慧卿议员要求,
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向律政司提出此事,
而律政署其后亦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来函
作覆,该函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97
号文件送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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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慧卿议员提述立法局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五
年六月发表的关于裕民财务案外判费用报告书第
6.7.9段,并表示不满律政司未有向立法局事务委
员会提供所需的资料,亦漠视立法局事务委员会
曾特别建议其应在所有资料获得澄清后,方才缴
付仍未结付的费用,便迳向古励志先生支付该笔
款项。主席及李柱铭议员亦同表关注。刘慧卿议
员亦不满灰色地带委员会在判决费用爭议一事上
耽搁良久。法律顾问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提
出其见解,谓事务委员会向当局提出此事之举不
会妨碍律政署与古励志先生之间快将进行的审讯。
他提出告诫,谓事务委员会调查裕民财务案的目
的在于履行问责职能,而当局仍需符合第6.7.9
段所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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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经讨论后,议员同意由秘书致函律政司,询问
(a)他为何迳向古励志先生支付该笔款项,而事先
并未知会事务委员会;(b)是否所有资料(包括基本
讼费的计算准则)已获得澄清,以致他可在等待灰
色地带委员会的商议结果之际支付该笔款项;(c)
为何灰色地带委员会在判决费用爭议一事上耽搁
良久;及(d)该会何时会作出判决。
|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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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员察悉,大律师公会曾就1996年地方法院
(修订)条例草案提交文件(随立法局95-95年度第
CB(2)1779号文件发出),表达意见。余志稳先生
应主席之请,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1598号文件发出、题为「香港法例第336
章《地方法院条例》的检讨」的文件。余志稳先
生回应主席询问时证实,当局正就条例草案咨询
法律专业的两个分支,并已把最新的拟本(第五
稿)送交它们以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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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主席随后请孔思和先生陈述律师会的意见。对
此,议员察悉律师会曾对条例草案第三稿及第五
稿提交意见书,该等意见书已分别随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661号及第CB(2)1731号文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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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孔思和先生重申,律师会确实认为,在地方法
院的司法管辖权方面,涉及一般司法管辖权的款
额上限应提高至100万元,而涉及人身伤害案件
的款额上限则应提高至200万元。他指出,地方
法院的法律程序比较不拘形式,在处理上较为便
捷,对法律代表亦较少限制,故此诉讼费用较低。
律师会因而不赞成大律师公会之议,采用完善的
民事诉讼程序守则,因为此举会抵销上述好处。
他强调,在地方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辖权方面,不
论是现时或建议的款额上限(分别为12万元及30
万元),对夹心阶层来说都是过低。扩大其司法管
辖权,会在司法方面为消费者(特别是未合资格申
请法律援助的人士)提供一个较廉宜、快捷,而且
可能效率更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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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孔思和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律
师会赞成委任更多熟悉民事事宜的资深人士为地
方法院法官,以便案件得以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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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余志稳先生回应刘慧卿议员进一步提出的询问
时表示,按律师会之议扩大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辖
权会带来重大的财政负担,因为地方法院将要处
理更多案件。就此,胡宝珠小姐告知与会各人:
(a)高等法院在一九九五年处理过13 500宗民事案
件,当中逾4 000宗所涉及的款额介乎12万元至
75万元;及(b)地方法院在一九九五年处理过
16 886宗民事案件。刘慧卿议员关注到,地方法
院若不增聘合资格的法官,则未必能应付因律师
会建议扩大司法管辖权而增加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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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李柱铭议员认为限制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自
有其依据,而政府及法律专业对此亦相当接受。
故他询问律师会有何理据提出其关于地方法院司
法管辖权的建议。孔思和先生回应谓,建议提高
地方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各项款额上限是要抵
销通胀的影响,因为对上一次进行检讨距今已有
八年。律师会建议的司法管辖权已计及嗣后八年
內的通胀率。再者,此议确保消费者可付出较少
的诉讼费用。黎雅明先生补充,雇员补偿金额近
期向上调整,这事亦应予以考虑。他提醒与会各
人,申索毛额可以高达180万元。余志稳先生回
应刘健仪议员询问时表示,当局除顾及通胀的调
整外,还因应对司法机构造成的资源影响、案件
的复杂程度及地方法院的应付能力三方面,研究
扩大地方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可行性。李柱铭议员
进一步询问可否每两年检讨一次地方法院司法管
辖权所涵盖案件的款额上限。对此,法律顾问表
示《雇员补偿条例》在一九八一年曾作修订,容
许立法局藉决议更改司法管辖权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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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胡宝珠小姐回应何俊仁议员询问时表示,鉴于
一九九五年的1 200宗人身伤害案件中,有50%
的申索净额低于60万元,此类案件的60万元新
订款额上限实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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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经讨论后,议员按主席的建议,赞成当局应
(a)就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的意见书所提的建议作
出书面回覆;及(b)于条例草案在下一会期提交立
法局时提供背景资料,阐述改变司法管辖权以內
的各项款额上限将有何实际影响。
| 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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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议员同意在暑期休假期间不举行会议。但若
有紧急事项需要处理,秘书会告知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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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由于这是法律顾问最后一次出席的会议,主席
代表事务委员会感谢他过往对事务委员会的讨论
工作作出莫大贡献。主席亦感谢秘书为事务委员
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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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五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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