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的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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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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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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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主席)
郑家富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健仪议员
涂谨申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行政署长
- 贺理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有关文件包括──
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19号文件
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27号文件
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51号文件
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172号文件)
主席就举行是次特别会议以研究祁以德法官的情况,向议
员简介有关的背景资料。议员察悉,鉴于司法机构政务长
怀疑,其向司法机构转达主席就祁以德法官的情况所提的
若干问题,在宪法上是否恰当,主席已要求法律顾问就下
列事项:(a)向司法机构转达该等问题的正确途径;及
(b)事务委员会应如何跟进此事,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法律
意见。主席继而请议员注意,当局已发出新闻稿,宣布总
督会根据《英皇制诰》第XVIA(6)条委任司法审裁小组,
调查应否因祁以德法官行为不当而将其免职。该份新闻稿
已于席上提交议员省览,其后并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2206号文件送交缺席的议员。因此,按主席的提
议,议员同意在是次会议上集中研究有关委任司法审裁小
组的最新发展。就此,李柱铭议员告知各议员,在祁以德
法官请辞审讯Aaron Nattrass一案前,案中辩方律师曾
透过法律援助服务,请其就应否准许祁以德法官继续审理
该案提出意见。有关方面其后举行了一次会议,并决定祁
以德法官应继续审理该案。
2. 法律顾问应主席之请,向议员简介《英皇制诰》中,关
乎总督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及将其免职的
权力,以及所规定免职程序的条文。他解释谓,只有在最
高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无能力履行其职务或行为不当时,
才可将其免职。总督若认为须就将某法官免职一事进行调
查,应以文书委任审裁小组,调查此事、向总督报告有关
的事实,并向总督建议他应否要求将该法官免职一事交付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若审裁小组提出建议,则总督必须相
应地要求把此事交付处理。司法委员会可接纳或拒绝审裁
小组的建议,并就应采取的行动向官方提出意见。在应否
将该法官免职一事上,总督必须依循官方的决定。法律顾
问回答刘健仪议员时指出,只要总督认为须就因某法官无
能力执行职责或行为不当而将其免职之事进行调查,便可
委任审裁小组,而无需证明该法官实在无能力执行职责或
行为不当。
3. 鉴于公众极为关注祁以德法官在审理Aaron Nattrass
所涉及的欺诈案时,是否受到政治压力,主席询问有否另
一个权力来源,让总督可藉此命令进行更广泛的调查。法
律顾问回应谓,《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赋权总督
会同行政局委任调查委员会,调查任何公共机构的经营或
管理、任何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其认为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
任何事宜。他告知与会各人,该等权力在过往亦曾数度被
引用,以处理一些重要事件。法律顾问回答郑家富议员时
解释,委员会的调查标的可以是十分广泛的。在进行调查
研讯时,委员会将享有法庭在一般审讯中获赋的所有权力
及豁免权。
4. 对于新闻稿中提到祁以德法官「曾虛假指称另两名法官
企图影响他」,议员表示极为关注及不满政府似乎对祁以
德法官的行为过早下判断。他们质疑,有关方面在审裁小
组进行调查之前已推定祁以德法官曾作出虛假指称,则调
查研讯是否可信。贺理先生回应廖成利议员时表示,对于
应否将祁以德法官免职一事,总督尚未有定论。然而,总
督既已决定委任审裁小组,他理应是认为此事有查究的必
要。贺理先生促请议员不要太过看重新闻稿的用语。他解
释谓,委出审裁小组的目的来自第XVIA(4)条,即应否将
该法官免职。提述虛假指称只是要表明有待调查的是甚么
不当行为。然而,他提醒议员,祁以德法官虽声称另两名
法官向其施加政治压力,其后却承认任何有关施加压力的
投诉均属不确。据其所知,署理首席大法官之所以建议委
任审裁小组,正是要查究该等行为。就此,涂谨申议员表
达其意见,谓祁以德法官其后承认之事,或许是受到压力。
5. 何俊仁议员提述《英皇制诰》第XVIA(6)(b)条所订审
裁小组的职能,并质疑按此规定委任的审裁小组不应有权
建议将某法官免职。他认为,如此措词的新闻稿实已违反
了《英皇制诰》的规定,因为当中已推定祁以德法官曾作
出虛假指称。对此,法律顾问指出,该新闻稿并无任何法
律效力。然而,它在日后会否引起法理上的问题则另作别
论。
6. 议员一般认为应扩大司法审裁小组的职权范围,以便全
面调查整件事,并检讨两名涉嫌企图影响祁以德法官审理
案件的法官的行为。他们强调必须消除公众的疑虑及维持
市民对司法制度的信心。李柱铭议员建议,所委出的审裁
小组亦应调查祁以德法官曾否作出有关该两名法官的虛假
指称;若确有其事,他应否被免职。他认为,署理首席大
法官应只表面认定了可能使其决定成立审裁小组的事实,
而非作出祁以德法官曾作出虛假指称的结论。主席表达其
意见,谓署理首席大法官的结论不应对审裁小组将会进行
的调查研讯有任何约束力。何俊仁议员继而表示,若调查
只针对祁以德法官,则最核心的问题,即是否有人企图妨
碍司法公正,将无法查明。
7. 贺理先生回应主席有关成立司法审裁小组的询问题时解
释,总督会以加盖公印的文书委任审裁小组,在文书中并
会订明尚未落实的职权范围。至于审裁小组的聆讯会否公
开进行及如何进行,则要留待审裁小组自行决定。就其所
知,本港迄今仍未有成立此等审裁小组的真正先例。他相
信审裁小组会听取议员在此事上的看法。对此,朱幼麟议
员认为审裁小组应公开进行聆讯,藉以显示司法独立。对
于主席进一步提出的问题,贺理先生表示不知道审裁小组
的职权范围会否公开。然而,他答允在日后向主席知会有
关情况。贺理先生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解释,若审裁小组汇
报的事实证明总督需要进一步采取行动,《英皇制诰》将
不会施加任何限制。
8. 涂谨申议员不满署理首席大法官闭门进行內部研讯,以
致公众无从得悉署方如何得出结论。他建议提出正式要求,
请(a)署理首席大法官公开披露调查程序及內部研讯的报
告;或(b)进行另一次內部研讯。何俊仁议员赞同其见,
惟李柱铭议员却持不同见解。他指出,此类研讯本质上不
应公开进行,因为有关的指称或许纯属虛构,披露箇中情
节会对涉及的法官不公平。对于李柱铭议员的进一步提问,
法律顾问回应谓,据其所知,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进行
的同类研讯亦非公开进行。就此,郑家富议员询问,鉴于
宪制原则规定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立法局有否权力作出
上述要求。法律顾问请议员注意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按当中所述,事务委员会可以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下,
有效地履行其监察司法制度之责。他提醒议员,事务委员
会是要监察及研究与司法及法律事务有关的政策事宜(同
时亦符合维持司法独立及法治的精神)。按其理解,司法
独立并不等于司法机关毋须向立法机关负责,乃是要确保
司法人员在执行其司法职能时独立行事,不受外来因素干
预。然而,立法机关向司法机关问责时,必须极为谨慎,
以免牴触或令人以为牴触了该等宪制原则。故此,廖成利
议员建议无需规定审裁小组披露其调查结果,而是要求总
督在接获审裁小组的建议后向立法局汇报。
9. 鉴于《英皇制诰》只赋予总督极为特定的权力,就应否
将某法官免职命令进行研讯,涂谨申议员建议,较合理的
做法是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
章) 委任调查委员会,彻查该宗案件所涉及的政治压力指
称,然后才委出审裁小组,以决定应否因祁以德法官行为
不当而将其免职。李柱铭议员及郑家富议员认为此议值得
考虑,惟刘健仪议员却持不同见解。她认为,只要(a)扩
大审裁小组的职权范围,以便全面调查整件事;及(b)事
先不作出有关祁以德法官的推定,她会支持委任司法审裁
小组调查此事。朱幼麟议员表示支持刘健仪议员的意见。
廖成利议员亦支持委任司法审裁小组,惟聆讯须公开进行。
就此,主席询问,总督为何选择按范围较狭窄的《英皇制
诰》条文行事,而非根据范围较广泛的《调查委员会条例》
进行调查。贺理先生解释,凡涉及将法官免职的问题,即
须委任审裁小组。
1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另有要事
#──不在本港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