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4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CA

立法局宪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主席)
    司徒华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夏佳理议员)另有要事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刘汉铨议员)不在香港

出席公职人员 :

    宪制事务司
    吴荣奎先生

    副宪制事务司
    麦清雄先生

    副宪制事务司
    伍锡汉先生

    选举事务处
    总选举事务主任
    张英才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杜俊能先生

    事务委员会秘书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会议的纪要(已于一九九六
年六月二十二日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51
号文件发出)无需修正,获得确认通过。

(当局代表在此时加入会议)

立法局议员的任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37号文件)

2.议员察悉宪制事务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来函,附上议员在事务委员会上次会议上所要求
的下述参考文件:

  1. 民事检察专员就立法局议员任期问题所
    述意见的书面摘录;及

  2. 当局有关立法局议员任期的公开声明。

3.吴荣奎先生重申,当局对立法局议员任期问题
立场明确,贯彻始终。刘慧卿议员认为,英国及
香港政府既然坚持现届立法局应获准完成整个四
年任期,理应采取比现时更积极的行动,加倍努
力爭取现届立法局在一九九七年后得以延续。就
此,吴先生坚称,虽然最终决定不在英国及香港
政府,但两个政府会努力爭取,使现届立法局在
一九九七年后得以继续运作。事实上,即使与中
方经过17轮磋商,仍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两个
政府已多番把握机会,努力爭取。他强调,对于
有人指称两个政府未有努力爭取现届立法局继续
运作,当局不能接受此一说法。

拟议成立的临时立法会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9号文件)

4.法律顾问在其撰写的文件中论述拟议成立的临
时立法会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运作,其所涉
及的法律及宪制事宜,并申论维护香港法例合法
来源的确定性此项原则。法律顾问指出,文件第
3段是以《人权法案条例》所订明的发表自由原
则作为依据。

5.议员察悉该文件曾送交当局置评。吴荣奎先生
应主席所请,提出下述一般意见:

  1. 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选举的各项选举安排
    公开而公平,完全符合《联合声明》及
    《基本法》的规定。现届立法局是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唯一具有明确法律依
    据及符合宪制安排的立法机关,应可跨
    越一九九七年。当局信守承诺,致力与
    现届立法局合作;及

  2. 成立临时立法会会造成混乱,亦不利于
    平稳过渡,实无此需要。中国政府如有
    此一举,则须解释临时立法会为何及如
    何符合《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的规
    定。

他告知与会各人,当局接获律政署的正式法律意
见后,会进一步就文件所述意见作出回应。就此
,李永达议员要求当局作覆时具体说明,香港政
府会否(一如法律顾问在文件第2(6)段中所述)透
过香港法院发出强制令的方式,尝试阻止任何违
反宪制文书的作为。

6.吴霭仪议员及廖成利议员要求当局请律政署的
中国法律组提供法律意见,申述就中国法律而言
,拟议成立的临时立法会是否合法。吴荣奎先生
强调,当局不宜代中国解释或澄清拟议成立的临
时立法会的法律依据。

7.法律顾问回覆李永达议员的询问时证实,如违
反宪制文书的事务在香港境外进行,要成功提出
及进行法律讼诉,殊不容易;即使有关作为所涉
及的人返回香港,仍有举证方面的困难。法律顾
问再提醒与会各人,由于此类法律讼诉会牵涉不
少其他因素,现在实难以明确作覆。

8.刘慧卿议员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意见,申论其文
件所述立法局通过条例草案此一职能的原则,是
否同样适用于立法局其他职能,例如管制公帑运
用及监察政府施政。法律顾问答称,该原则亦适
用于立法局获明确合法授权的各项职能,例如立
法局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履行的正式职能,以
及其他正式的法定职能。至于其他监察职能如提
出质询及通过无约束力的议案,依法律顾问之见
,该等职能不大可能构成理由,可据以向法院成
功申请强制令。

9.法律顾问回答刘慧卿议员进一步提问时指出,
法院决定某机构的活动是否侵夺或侵犯立法局的
合法及宪制职能时,其名称可以是重要的考虑因
素。然而,这仍是权衡活动形式及本质的事宜,
而后者可由机构的实际作为反映出来。法律顾问
回应杨森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该机构进行其事务
所在地点,亦是重要的因素。法律顾问补充,倘
若有关机构在香港境外进行事务,此点对其声称
所进行的作为无意对香港市民造成任何影响,会
是有力的支持。

10.法律顾问回应廖成利议员的询问时重申,即
使有关机构表现出本意是通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或该日后方会生效的法例,在程序上仍须非
常小心,以避免牴触法例来源确定性此项藉宪制
文书订明的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回答廖议员进一
步提问时指出,倘若某机构只就若干范围进行讨
论及达成协议,并无表现出本意是提出任何立法
建议,或可得以避免牴触宪制文书。

11.司徒华议员询问,鉴于拟议成立的临时立法
会违反宪制文书,当局可否藉发出强制令的方
式,阻止有关方面在香港进行筹组临时立法会
的工作。法律顾问提醒与会各人,他所作的分
析,是以该个可能成立的机构所具职能及进行
的活动为依据。依他之见,筹组该机构的准备
工作,不大可能构成充分证据,作为发出强制
令的行动依据。在此方面,实难以如司徒华议
员所言将该机构的筹组工作与干犯罪行前所做
的准备相提并论,因为在后者的情况,有关方
面在处理刑事法的原则时,可依据法例条文及
判例作为指引。

12.叶国谦议员持不同的见解,他认为拟议成立
的临时立法会将会是中国政治体制下的一个机
构。倘应用文件所述的原则,他质疑现届立法
局讨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的事宜,是否
合法。法律顾问答称,如立法局采取某项行动
,表现出本意是以某项法律权限为依据,而该
权限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将告失效,则
可被视作越权。然而,现届立法局通过于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继续有效的新法例,完全
在权力范围之內,《终审法院条例》是明证之
一。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13.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星期
一)举行下次例会,讨论以下定期商议的事项:

    --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及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及
    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14.应当局所请,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先讨论议程
第4项,然后才商议第3项,以便吴荣奎先生可在
下午五时三十分左右离开,出席另一个会议。与
会各人同意此议。

III.其他事项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进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53号文件)

15.宪制事务科所提交题为「联合联络小组第三
十六次会议:成果」的文件,较早前已随立法
局95-96年度第CB(2)1653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吴荣奎先生向与会各人汇报下述各点:

  1. 英国及中国政府已同意举行更多专家会
    议,并加快联合联络小组的讨论,以期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尽量完成联合
    联络小组议程上各项事务;

  2. 中英双方可能在若干长期未能解决的复
    杂事宜上达成协议,例如居留权的问题
    ;及

  3. 联合联络小组会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会
    再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并在未来一至两
    个月內召开数次专家会议。

    16.对于联合联络小组工作进展缓慢,刘慧卿议
    员深表关注。在她建议下,议员要求当局提供
    联合联络小组议程上所有议项的清单,开列(a)
    已有决定的事项(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b)有
    待或正在讨论中的事项(注明达成协议的预算日
    期);以及(c)预期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未能
    解决的事项。吴荣奎先生答允议员的要求。议
    员亦要求当局随后每月更新该清单的资料,供
    议员参阅;即使其间并无任何转变,亦须提交
    清单。就此,吴先生解释,当局不会搁置不理
    该等看来难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解决的
    事宜,因为尽管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
    解决的事宜(如法律本地化问题)会获得优先处
    理,但其他有待解决的事宜,当局亦会继续努
    力处理。

    17.张文光议员关注到监管驻港中国军队行为的
    问题,因为根据现行规则,只有军事法庭始有
    权处理此类事宜。他询问当局会否要求举行非
    正式的专家会议,讨论此方面的法律规定;他
    亦坚持中国军队应如现时英军一样,其在营外
    的行为属本港法院的审理范围,藉以维护香港
    的司法权。虽然此事属保安科的职责范围,吴
    荣奎先生解释,当局已向中方提出香港政府及
    巿民所关注的事项,而中方亦答允就此事举行
    非正式的专家会议。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向
    中方充分反映巿民的意见。

    18.司徒华议员询问,一些尚待处理的问题,到
    了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会否变为只是中央政
    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事宜。吴荣奎
    先生表示,根据《基本法》及《联合声明》,
    除国防及外交事务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享
    有高度自治权。然而,若干事宜仍须经中央人
    民政府批准。至于在联合联络小组的职权范围
    中,有何事项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仍由该
    小组处理,他未能作答。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产生及
    与筹备委员会合作的事宜

    19.吴荣奎先生告知议员,筹备委员会经济小组
    已要求当局派代表出席有关西部走廊铁路工程计
    划的会议。他强调,当局已清楚向中方表明乐意
    作出简介,但很可惜,负责的官员未能出席原订
    的会议。如经济小组有此要求,当局会答允派代
    表出席下次会议。他郑重指出,任何指当局不愿
    意提供西部走廊铁路工程计划资料的讲法,均与
    事实不符。

    IV.选举事务处投票及点票系统电脑化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31号文件)

    20.《投票及点票系统电脑化顾问研究报告》已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送交议员参阅。伍锡汉先
    生表示,研究的项目包括在香港引进电脑化投票
    及点票系统的可行性、应用范围及各项选择方案
    。选举事务处因应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于
    一九九四年提出的建议,委托顾问进行是项研究
    。当局正与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一起研究
    该报告,迄今仍未就报告所载建议作出决定。

    21.张英才女士继而向议员简介报告的详细內容
    。议员察悉,报告建议使用光学扫描系统,并
    分析三个选举方案(包括互动话音回应系统及直
    接记录电子系统)的优点及缺点,同时亦分析该
    三个方案的经常及非经常开支。

    22.张文光议员提及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选举的经
    验,并表示将选票从个别投票站送往中央点票
    站进行点票,颇为费时。他接著提到台湾的投
    票及点票系统,当地会先在个别点票站进行点
    票,再透过电子系统将点票结果传送至中央点
    票站。他指出此系统效率很高,快捷非常,是
    香港可以参照的良好模式。刘慧卿议员及杨森
    议员均同意该系统是良好的模式。伍锡汉先生
    表示当局会考虑该模式。

    23.廖成利议员问及光学扫描系统能否应用在比
    例代表投票制。张女士表示,光学扫描系统适
    用于选举委员会组别于一九九五年选举中所采
    用的一类投票制。

    24.李永达议员赞成采用光学扫描系统。他亦促
    请当局考虑采纳通用投票站的概念,因为此概
    念能提供方便,鼓励更多选民投票。张女士表
    示,当局须考虑各种问题,例如如何核实选民
    的资格及防止多次投票等,而且所涉及的资本
    成本亦十分钜大。因此,顾问在现阶段不能建
    议实行此概念。伍锡汉先生补充,日后科技如
    有长足发展,使该概念更见可行,当局或会再
    予考虑。

    25.张女士在回应刘慧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顾
    问研究的总费用为267万元。如当局实行所建议
    的方案,在点票人员方面的开支将可节省约360
    至370万元。然而,一旦采用有关系统,当局将
    需额外承担相当可观的资本、操作及维修成本。
    采用建议的方案,点票工作需时估计为五小时,
    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选举的点票时间则为13小时。
    张女士补充,当局须再进行下一步研究,包括详
    细的系统设计及试验计划,藉以掌握更多资料,
    对此事作出更佳的决定。

    26.叶国谦议员提及一九九五年选举委员会组别
    的选举,当时点票工作约需四至五小时才能完
    成。鉴于点票过程复杂,而且须确定每张选票
    是否有效,他质疑建议方案能否节省得到当局
    所估计的时间。张女士解释,当局进行下一步
    研究时,会将此点纳入考虑之列。叶议员进一
    步问及建议的新系统会否列入联合联络小组的
    议程內。伍锡汉先生答称,鉴于当局需时颇长
    始可完成该建议系统,有关系统不能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实施。

    27.议员察悉,当局将与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
    员会讨论该份报告,迄今仍未有进行下一步研
    究或实施建议方案的时间表。伍锡汉先生承诺
    ,事情一有实质进展,即会向议员汇报。

    28.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六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16 Jul,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