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3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星期三)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秉槐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高杰博先生
副规划环境地政司(特别职务)
邬满海先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规划部)
黃永康先生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陆绮华小姐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郑健先生
机电工程署
总工程师/能源效益
陈正华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罗乐秉先生
环境保护署副署长
司徒高义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赵德麟博士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汤明培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谢展寰先生
环境保护署
废物设施规划组主管
刘美明博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高级主任(1)5
司徒少华女士



I. 通过先前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44号及CB(1)1260号文
件)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及三月六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
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2.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举行下次
例会,讨论以下事项:

  1. 环境教育(教育事务委员会成员会获邀参与此议
    项的讨论);及

  2. 二十一世纪持续发展。

3.议员亦决定直接致函财经事务科经济分析组,要求其
安排政府统计处派员在立法局夏季休假前出席简报会,
向议员介绍人口统计预测。有关简报会的上半部分会集
中讲述政府统计处在编纂数据时所采用的方法,以及纳
入考虑之列的各项假设。随后,规划环境地政科会向议
员简报该科如何运用有关数据,特别是如何将数据应用
于全港发展策略检讨上。所有议员均会获邀出席简报会
的上半部分。

III. 白皮书第三次检讨及减少废物研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2号文件、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299号文件附录I及II、一九九六年四月
二十六日致当局的函件,以及在会上提交的文件)

4.主席请当局的代表细阅面前的文件,并请他们就文件
內所载议员提出的各项关注事宜及意见作出回应。与会
各人根据下述文件,讨论此一议项:

  1. (a)主席为方便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特别会议上讨论此事而拟备的內部讨论
    文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2号文件);

  2. (b)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会议上所提关注事
    宜的摘要(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致当局的函
    件)。

5.高杰博先生多谢主席提供事务委员会对此事的综合意
见,方便当局了解。他继而表示赞同议员的见解,认为
一九八九年公布的白皮书只提供了环保工作的基础,现
在或许是时候开始考虑如何在这些基础上再作发展,并
且拟备另一份白皮书。然而,他亦指出一九八九年公布
的白皮书是一套简单而直接的行动计划,而由于未来会
以持续发展为主题,新白皮书的拟备工作,将会较为困
难。要缔造持续发展,有赖社会各界多作讨论;再者,
由于所涉事宜性质复杂,各项工作需要分期进行。他向
议员保证,当局会在两年后再次检讨一九八九年公布的
白皮书,并打算届时拟备咨询文件,开列各项环境指标
及目标,这大概是未来的适当工作路向。

6.议员普遍满意高杰博先生的答覆,并表示期待当局公
布这份综合文件。他们随后与当局逐个章节讨论第三次
检讨报告。

废物

减少废物

7.议员对减少废物的总体措施概述各项意见及建议,
当局的代表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1. 当局同意应优先制定减少废物政策。要成功推行
    这些工作,有赖所有决策科及主要公共机构通力
    合作,良好协调。为此,减少废物研究的结果已
    提交布政司及行政局省览。此外,政府部门除会
    获纳入界别內的参与计划外,现时亦有进行其他
    计划。政府物料供应处所推行的环保采购计划是
    明证之一。

  2. 当局亦同意,即使当局正就减少废物研究进行咨
    询,亦应促使有关的机构认识到有需要优先制定
    减少废物的政策,并予以落实执行。目前,当局
    正咨询两个市政局,待咨询工作于一九九六年六
    月结束后,当局会根据所得意见,制订法定的减
    少废物计划。当局亦会公布草拟的计划方案,以
    咨询规模较小的废物收集商。

  3. 当局属意先以自发参与的形式实行减少废物措施,
    因为要推行强制性计划,必须订定具体指示,现
    时不宜仓猝行事。当局会与各个产生废物的界别
    进行讨论,希望藉此引发各界主动提出有关如何
    尽量减少废物数量的建议。之后,如似乎必需立
    法始能确保各界人士遵从有关规定,则当局会采
    取适当的行动。

8.主席在回应时提出下述意见:

  1. 事务委员会希望政府的高层官员在将来某个时候
    会表明,所有政府部门均会将减少废物事宜定为
    首要的优先工作。

  2. 事务委员会支持当局向两个市政局及其他有关的
    公共机构施压,促使该等机构公开表明,接纳以
    减少废物事宜为其首要的优先工作。

9.一位议员指出,当局应估计在实施各项减少废物计划
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爭取市民
支持,并尽量减低阻力。举例而言,当局或可透过传媒,
将有关信息广为发布。高杰博先生在回应时提出以下各
点:

  1. 当局自九十年代初起采用一贯的措施推行公众教
    育,教导市民分担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本。当局亦
    曾进行公众咨询,以了解市民的实际想法。当局
    会透过确定问题症结所在及更多向市民解释,设
    法克服反对的阻力,然后再视乎所得的回应,适
    当修改各项计划。

  2. 有关住戶废物的教育,性质可以较为一般,但针
    对工商界的教育,则信息须要较为具体,故会有
    种种限制,传媒较难提供协助。

10.部分议员认为,为推动减少废物的工作,当局应鼓励
小型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并向市民提出具体及切实可行
的建议,俾能易于掌握减少废物的实践方向。举例而言,
邮政署可劝谕市民不要使用胶袋包装邮件。高杰博先生
在回应时解释,减少废物计划的要点之一是,不宜由政
府教导工商企业如何执行减少废物的措施,特别是部分
的生产工序可能非常复杂。因此,较佳的做法是工商企
业自行设计减少废物的措施,而政府则负责确保其方向
适当。此外,当局已主动提供协助。举例而言,当局曾
向各写字楼及住宅楼宇发出劝谕通知,亦于一九九一年
进行了大型的减少废物研究,并制订一项行政计划。该
计划由工业署全费资助,旨于协助各工商业减少废物,
以符合环境标准。

建筑废物

11.刘美明博士继而向议员简述题为「有关减少废物与
堆填区容量的补充资料摘要」的文件。议员较早前曾索
取减少废物工作的全盘目标及时间表,当局应议员此项
要求提供该文件。议员察悉当局确认本港存在建筑废物
的问题,而该类废物占用了堆填区的三分之二空间。一
九九五年年中,每天运送到堆填区的建筑废物约为15 000
公吨,但自政府实行建筑废物管理策略后,在原先送往
堆填区的废物中,约有一半转送到公众倾卸场,亦有部
分送往建筑物料分类设施。事实上,香港建造商会在其
文件(随附于议员较早前收到的香港总商会来函)中所述
的减少建筑废物短期建议,与当局的短期策略互相吻合。
当局会检讨现行策略,以期制订有关建筑废物的长远策
略,而香港建造商会所建议的长远策略,将会纳入考虑
之列。刘博士应议员所请,就香港建造商会的建议提出
下述意见:

  1. 政府的政策是限制将惰性粒状废物倾卸在三个策
    略性堆填区。

  2. 政府确认建筑物料分类设施所发挥的功能,该等
    设施可将惰性建筑废物分隔出来,以便送往公众
    倾卸场作填料之用。实际上,在新界东南堆填区
    设有一个分类设施,并已投入服务。

  3. 当局同意,政府拨款进行的工程计划,合约內应
    纳入适当条文,订明必须原地把废物分类。事实
    上,土木工程署正著手拟备技术通告,规定政府
    工程合约的承建商须原地将废物分类。

  4. 当局一直致力提供更多公众倾卸区,而近期这方
    面已有若干改善。当局会继续努力,并采取额外
    措施,使策略性堆填区的使用期可再延长八年。

12.当局的代表又强调,当局花了颇长的时间研究香港
建造商会的建议,原因是寻求与业內机构及有关政府部
门的合作,遇到了各种问题。虽然政府作为此方面的促
进者,已经设立废物分类设施,容许在原地以外地方将
废物分类,而且经分类的物料亦有市场,但政府在提倡
废物循环再造及再用方面,却遇到种种困难。首先,将
未经分类的废物运往偏远的分类厂,然后再送往别处,
此举不大化算。其次,如各类废物已混集一起,将废物
再加分类,在某程度上会有技术上的限制,故原地将废
物分类是较佳的做法。虽然当局在政府工程合约订有废
物须原地分类的规定,但有关方面却不予合作,并且提
出诸种理由,解释为何不能遵守规定。尽管部分理由的
确是实际难题,但其余理由却纯属逃避额外工作而提出
的藉口。

13.议员察悉当局在爭取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支持减
少废物时所遇到的困难,因而通过拟备一份提交內务委
员会的简短报告,征求议员通过內务委员会主席每周与
布政司会晤时,向她提出此事。议员希望此举会有助确
保所有有关的部门及公共机构会作出减少废物的坚决承
诺。

(会后补注: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已随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409号文件发出。)

14.一位议员表示,鉴于公众倾卸区亦会占用大量地方,
当局应研究其他解决方法如焚化法,藉以处理建筑废物。
罗乐秉先生在回应时指出,虽然当局亦有采用焚化法以
减少建筑废物,但大部分建筑废物难免需以倾卸的方法
弃置,理由是香港不断进行建设和持续发展,单靠焚化
法实不足以应付未来多年所产生的大量建筑废物。找寻
废物的处置方案并非易事,填海可能是解决方案之一,
但市民却不甚支持进行大量的填海工程。然而,当局向
议员保证,其了解到需要同时研究各种不同的建筑废物
处理方法,因此会竭尽所能,确保有足够的方法来处置
废物。

废物处理

15.针对议员对焚化法所提的意见及关注事宜,司徒高
义先生在席上报告,当局原则上已研究过以焚化法来减
缩废物体积,甚至已考虑到部分细节问题,包括如何付
诸实行及所需费用为何。下一阶段的工作是进行全面的
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物色地点。当局实际
上正为此项工作拟订计划,并希望可在短期內提交财务
委员会审议,以爭取拨款支持。当局在秋季将建议最后
定案后,会向议员提交有关文件。当局应议员所请亦答
允就中央焚化设施的进展提供最新资料。

16.有关物色堆填区地点的问题,司徒高义先生报告,虽
然当局正积极物色地点,但仍未就下一代的堆填区展开
全面的选址工作或进行可行性研究。当局正考虑应否同
时为堆填区及焚化炉寻找地点,因为将大型焚化炉的残
余物运往堆填区作最后弃置所需的成本,会对焚化炉及
堆填区的经济效益带来重大影响。故此,当局认为最好
将两者设于同一地点,使运作更有效率。当局答允稍后
最少也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初步的建议。

17.议员关注到堆填区收费计划的进展,高杰博先生在回
应时解释,由于有关行业进行阻挠,计划的推行受到延
误。据报当局尝试推行该计划时,废物收集商在堆填区
设置障碍,并在全港各处遗下垃圾,引致公众卫生问题。
然而,当局的代表向议员保证,他们会继续与有关行业
磋商,谋求达成协议。为了尽量减少日后出现的阻力,
当局的代表亦答允提高各项废物处理收费计划的透明度。

18.针对议员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所提出的关注问题,
当局的代表作出如下的澄清:

  1. 现时由龙鼓水道、望后石及小蚝湾污水渠排出的
    总污水量每天仅为17万立方米,预计在二零零
    零年,污水量会增至每日34万立方米。

  2.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期工程正全面进行,预
    计将于一九九七年年中竣工。当局亦刚与顾问签
    订第II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合约,有关评估需
    时两年才能完成。除第I期及第II期工程外,当
    局亦同时研究旨在接连香港岛所有污水收集设施
    的第III期及第IV期工程是否可行。直至目前为
    止,每期的工程均如期进行,并按议员较早前通
    过的进度表施工。

  3.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属分期推行的改良计划,第
    I期工程旨在以管道收集约七成现时排入维多利
    亚港的污水量。当局计划藉著第I期工程来监管
    系统的效能,并决定进行改良工程的时间。虽然
    当局拟将建造整个系统的工程合并为一项工程计
    划,但有各种实际及政治上的问题须待解决。

  4. 当局现时将第I期工程所产生的污泥脫水,将体
    积缩小,然后送往堆填区。然而,长远来说,当
    局正考虑采用焚化法,作为另一种处理办法。

19.一位议员建议利用洗涤槽的化渣滓机,减少有机住
戶废物的数量,并使住戶废物较为清洁,赵德麟博士
就此解释,由于本港住戶废物中夹杂大量油及油脂,
本地污水处理物系统在处理由此产生的住戶废水时会
有问题;此外,香港大部分的楼宇是高楼大厦,楼宇
墙侧的管道一旦淤塞,更会造成极大问题。

空气

20.议员就有关空气的章节提出各项关注事宜及要求,
谢展寰先生在回应时汇报下述进展:

  1. 当局已向隧道的经营商及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一套
    有关隧道內空气污染问题的指引,以供遵从。当
    局除监察一氧化碳的水平外,亦有留意尘埃粒子
    及二氧化氮的水平。如情况未有改善,当局会考
    虑立法。当局在确定隧道內空气污染的最佳显示
    指标时,会将健康影响列为主要的考虑因素。

  2. 当局已为停车场拟备一套技术指引,并会就此咨
    询专业团体。当局会将这些指引送交有关方面参
    阅,俾能考虑如何改善目前情况。至于有盖交通
    交汇处,机电工程署正在蓝田进行试验,以找出
    最具成本效益的缓解方法。试验结果或可在一九
    九六年內备妥,届时当局会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
    报。

  3. 当局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委聘顾问公司,就室
    內空气污染问题进行研究,现时工作进展顺利。
    测量工作已于一九九五年开始,并应可在一九九
    六年四月左右完成,以记录一年內季节性的空气
    变化。当局除了与楼宇、公众地方及商场的有关
    人士紧密联络以进行研究外,亦进行电话及问卷
    调查。是项研究亦涵盖吸烟问题,而当局会在一
    九九七年六月公布研究结果,以便提出有关建议。

  4. 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美国的
    标准制订,并符合现行的国际标准。当局亦会密
    切留意世界标准的改动,以便及早调整本地所采
    用的标准。

21.鉴于一位议员提出公共屋村街市空气流通的问题,谢
展寰先生亦答允向房屋署跟进此事。如发现这问题值得
研究,当局会将此事纳入室內空气污染顾问研究的范围。
当局会就此联络房屋署及政务处,索取有关资料。

噪音

22.一位议员引述报章的一则报道,当中提到某发展商指
传媒报道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正对其工程计划采取行动,
只属謠言。汤明培先生在回应时简述该事件。议员察悉,
当局向负责有关工程的承建商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条
件是所发出的噪音水平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当局发出许
可证后,即派员进行检查,结果并未发现有违例的情况。
然而,当局接获投诉后再度进行检查,发现承建商违反
许可证的条件。结果,当局迅速撤销该许可证,并对承
建商采取检控行动。

23.汤明培先生请议员注意在席上提交有关当局根据《噪
音管制条例》采取执法行动的数字,从该等数字可见当
局一直积极采取所需的行动。议员察悉,环保署的服务
承诺是在五个工作天內就接获的投诉采取行动。汤明培
先生亦请议员注意,在该条例生效后的七年內,只有两
项工程获得豁免,一项是青衣至大屿山干线工程,另一
项是新机场的有关工程。当局必须藉发出命令给予此类
豁免,有关命令必须提交立法局,如议员不提出修订或
反对,方会通过生效。

视觉污染

24.当局的代表证实,视觉污染此一环境问题,已纳入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的范围內。

自然保育

25.当局承认,一如议员指出,现行的自然保育政策未
够全面。因此,当局正进行检讨,并希望在一九九六年
五月提出具体建议,以后拟订一套全面政策,征询事务
委员会的意见。

26.有关进一步划设郊野公园一事,黃永康先生解释,他
亦希望有更多的资源拨供此方面用途,但有关过程难免
要循序渐进。他亦答允研究一位议员的意见,即优先考
虑在市区划设郊野公园。

27.席上有人认为当局对《郊野公园条例》作出的拟议修
订会降低郊野公园受保护的程度,黃先生在回应时澄清,
拟议修订旨在加强管制在郊野公园內进行的新发展工程。
举例而言,当局目前并无权力限制及管制在指定郊野公
园內进行的新发展工程。有关权力只适用于在草图上显
示的建议中公园。藉著拟议修订,当局将可对指定及建
议中的郊野公园行使上述权力。黃先生进一步申明,当
局现时只备有一份法律草拟指示的拟本,以便就修订法
例的范围咨询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有关的法律
草拟指示仍未向法律草拟专员发出。然而,鉴于发生误
会,当局会向该委员会及一些环保组织澄清有关情况。
当局应议员所请,稍后亦会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有关拟议
修订的文件。

28.关于白海豚保护区的问题,黃永康先生报告,该保护
区的草图已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根据《海岸公园条
例》刊登宪报,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公众咨询。

29.至于节约用水的事宜,高杰博先生指出,虽然排污费
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计划是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
但增加水费可能是更直接的做法。主席在回应时表示,
当局倒不如考虑引进新科技,藉以减慢水流,并减少因
漏水而浪费的水量。

30.有关妨碍香港正式采纳《生物多元化公约》规定的各
项法律和实际问题,黃先生请议员参阅一九九二年十二
月二日立法局会议正式纪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辩论
部分,以便了解有关详情。他亦答允向议员提供补充资
料,交代自该次辩论后事情的最新发展。因此,主席指
示秘书将立法局会议正式纪录中有关部分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立法局会议正式纪录的节录已随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1366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国际间的联系

31.主席指示秘书告知各有关政府部门,议员希望当局凡
有派员代表香港出席国际环境会议,每次均会提交有关
报告。

其他事宜

32.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在下次会议上讨论环境教育及
「二十一世纪持续发展研究」所主张的未来路向。

IV. 节约能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99号文件附录III、IV
及V)

33.陈正华先生及高杰博先生向议员简述当局提交的文
件。该等文件旨在答覆议员就能源效益事务处的工作所
提出的问题,应有助议员了解当局拟备各套《建筑物使
用能源守则》所涉及的工作。

34.陈先生在回答议员的问题时提出以下各点:

  1. 感应器的应用是当局现正研究的科技事宜之一。

  2. 《建筑物使用能源守则》并不适用于医院,理由
    是在该类地方健康及安全事宜比节约能源更为重
    要。此外,医院所采取的做法亦时有改变,如该
    等守则将医院纳入适用范围,当局便须要经常进
    行检讨。

  3. 除发出指引外,当局亦为一些大型机构如城市大
    学及香港酒店业商会举办研讨会,提供此方面的
    资料,并支持这些机构在內部推行能源审核活动。

35.一位议员并不信服当局为该等守则不宜在医院应用所
提出的论点。依他之见,该等守则最少应适用于医院的
公共地方,当局不应给予医院全面的豁免,无须遵从守
则规定。另一位议员亦提醒当局不宜将守则的适用范围
定得过于广阔,而执行守则时亦不应草率行事,否则可
能适得其反,导致另一种的浪费。

36.会议于上午十时三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