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1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A/1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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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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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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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刘慧卿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周淑贞小姐
- 助理规划环境地政司(环境部)
- 陆绮华小姐
-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 司徒高义先生
-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 林炳权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 常务会董
- 刘文炜先生
- 香港工业总会
- 副主席
- 梁君彦先生
- 干事(工业事务暨研究科)
- 陈梓华先生
- 香港漂染印整理业总会有限公司
- 会长
- 关干华先生
- 副会长
- 沈大馨先生
- 义务司库
- 王国林先生
- 常务委员
- 谭祖荫先生
- 港九电镀业商会有限公司
- 商会理事长
- 区伟明先生
- 董事
- 陈伟文先生
- 董事
- 郭振华先生
- 商会秘书
- 郭锦昌先生
- 技术主任
- 黃汝铬先生
- 营业经理
- 马楷芝小姐
- 策划经理
- 李保康先生
- 环境学工程师
- 马振荣先生
- 香港纺织业联会有限公司
- 会董
- 陈镇仁先生
-
工业及科技发展局辖下
纺织及制衣业委员会
- 代表
- 林宣武先生
- 代表
- 刘惠娟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检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处理化学废物收费计划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860号、CB(1)1181号、
CB(1)1226号、CB(1)1234号和CB(1)1237号文件
及在会上提交的文件)
主席欢迎当局的代表及各工商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讨
论当局提出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增加化学废物处理中
心(处理中心)化学废物处理收费的建议。该建议的目的
是使当局在该年度可收回25%的非定额操作费,以后逐
渐增加,以期在二零零三至零四年度之前,达到收回全
部非定额操作费的目标。
2.各团体的代表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其意见书的要
点,会上所发表的意见撮述如下:
-
当局应公开更多处理中心的操作费资料,并应提
供有关总操作费、定额基本经营费及非定额操作
费的实际数据,藉以阐明加费建议所依据的计算
准则,并使公众得以评估处理中心的成本效益和
效率,特别是该处理中心由私人承办商经营,而
且其利润水平亦获得保证。
-
废物处理收费的建议增幅太大,此项费用加上其
他现有的化学废物处理费用,会对本港各行业造
成异常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为数最多的中小型企
业,所受的压力更甚;本港一旦出现经济衰退,
该等企业便会因此被迫停业。
-
按通胀调整需缴付予处理中心经营者的经营费用,
此一做法并不合理。废物处理收费的增幅应与经
济增长挂钩。
-
废物处理收费的激增,会导致不能负担该等高昂
费用的厂戶非法弃置化学废物。
-
虽然工商界明白保护环境的重要并支持污染者自
付的原则,但他们认为现时厘订各项废物处理计
划收费的机制应予检讨,而且亦应在环境问题咨
询委员会辖下成立一个具广泛代表性的检讨小组
委员会,负责监察费用的厘订。在有关检讨得出
结果前,当局应将处理中心的处理收费冻结在现
行水平,并推迟收回全部非定额操作费的目标日
期。
3.议员询问在厂內装设化学废物处理设施估计所费为何,
各团体的代表在回应时指出,该等设施的建设及操作成
本,视乎厂戶所经营的行业及业务规模而各有不同。由
于财政及技术上资源短缺又或地方有限,中小型企业通
常不能在厂內装设此类处理系统,而需向处理中心购买
服务。因此,增加处理中心的废物处理收费会对中小型
企业的生存,造成较大影响。
4.关于全面实施当局的化学废物管制策略的时间表,各
团体的代表认为,当局应给予厂戶充裕的宽限期,待他
们发展了减少废物的技术,并将处理废物的费用计入生
产成本后,始规定其遵守管制策略下的各项规定。他们
亦指出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宽限期。环境保护署(环保
署)应密切监察不同行业的产生废物模式,并订定一个可
以接受的时间表,以便当局从废物产生者收回处理废物
的全部成本。至于具体的时间安排,刘文炜先生认为,
制造业需要一年至年半时间作出有关准备,而关干华先
生亦指出,若干漂染印整理业的厂戶却曾用了三年时间
进行研究,发展减少化学废物的处理设施。
5.周淑贞小姐应主席所请,回应各团体就增加处理化学
废物收费的建议及废物处理计划价格制度所提出的意见:
-
处理中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开始运作以来,一直
免费提供服务。直至一九九五年三月,当局才开
始采用一项分阶段进行的直接收费计划,向用戶
收回20%的非定额操作费。虽然当局建议增加收
费以收回25%的非定额操作费,但仍会继续承担
处理中心的全部建设成本及定额基本经营费,換
言之,当局日后仍会承担处理化学废物的大部分
成本。
-
厂戶现时需缴付的费用仍然偏低。统计数字显示,
在一九九五年三月至一九九六年一月期间,约有
71%的处理中心用戶每月缴费少于一千元。当局
向漂染业用戶发出的41份每月缴款通知书当中,
有十份通知书的金额少于一千元。自一九九五年
九月以来,沒有一个从事该行业的用戶每月缴费
多于一万元。因此,当局相信厂戶须承担的额外
费用对有关行业的经营,只有轻微影响。此外,
经营者亦有充分时间将处理费用计入其生产成本
內,因为由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至二零零三至零
四年度期间,收费的按年增幅只介乎20%至40%
之间。
-
用戶缴付的操作费用须按通胀调整的理由是,约
期长久的合约通常都订有一项价格波动调整的条
文。然而,就是次加费建议而言,按通胀作出的
收费调整,相信不会对废物产生者造成重大影响,
因为他们只需承担25%的非定额操作费。
-
在实施《废物处理(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后,环
保署已密切监察各行业对化学废物的处理,以确
保新法例受到严格遵守。当局会继续进行此方面
的工作,如有厂戶触犯法例,将予检控。
-
当局认为不必在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下成立小组
委员会,监察废物处理计划的价格制度。由于该
委员会的成员来自各行各业,是有效的咨询机构。
此外,由于有关增加废物处理收费的附属法例须
提交立法局审议,一套妥当的监察机制早已确立。
6.针对业內团体代表对处理中心的运作及成本效益的关
注,周淑贞小姐及林炳权先生提出下述各点:
-
处理中心并非以专利方式经营。除处理中心外,
现时尚有49个持牌的废物收集商及22间废物处
理厂可提供服务。
-
由于当局现正津贴处理中心的大部分非定额操作
费,并承担全部的定额基本经营费和建设成本,
当局与各个行业同样关注到监察处理化学废物价
格的需要。虽然处理中心的承办商有责任确保中
心运作具有效率,但环保署亦设有一套机制,监
察处理中心的日常运作。据研究显示,处理中心
的操作费与类似的海外废物处理中心相若。
-
当局须支付的操作费用包括定额基本经营费及非
定额操作费,已在其与处理中心签订的合约中订
明。此等收费率是透过投标程序予以厘订的。
-
处理中心的经营,并无获得利润的保证。当局设
有下述奖励措施,鼓励处理中心的经营者改善服
务及运作效率,以吸引更多客戶及减低生产成本:
当局向处理中心支付的非定额操作费根据其所收
集及处理的实际废物数量,乘以合约內订明的收
费率。因此,处理中心的客戶愈多,所赚得的利
润亦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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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充分了解业內团体的代表所表达的关注,即
处理中心需要公开更多其运作的资料及改善效率。
当局亦欢迎设立联络制度的建议,藉以使处理中
心管理当局及用戶得以加强沟通,并可磋商彼此
关注的事项。当局会进一步研究有关的建议,并
打算检讨与处理中心所签订的合约,包括主要处
理程序的价格结构。此项检讨预计要到一九九七
年年中才能完成,当局现正进行一项有关废物产
生的调查,以便掌握现时废物产生的模式。当局
亦会与处理中心的承办商讨论调整处理中心的运
作情况,以切合不断转变的需要。
7.业內团体的代表在会上索取其他废物收集商及废物处
理厂的资料,主席就此要求当局提供有关资料,供各团
体及议员参考。由于业內团体代表所提供的废物处理数
字与当局的数字相差甚大,议员亦要求当局提供更详尽
的数据。主席进一步表示,当议员审议有关提高废物处
理收费的附属法例时,事务委员会会认真考虑各团体所
表达的意见。至于拟议设立以促进处理中心及用戶彼此
了解的联络制度,主席认为,双方较宜在当局的协助下,
共同订定有关的细节,就此,主席要求当局日后向事务
委员会汇报此事的进展。
8.一位议员关心环境费用对本港各行业的影响,并关注
到有说法指愈来愈多厂家因为环境规定严格及废物处理
费用日增而将厂房迁往邻近地区,就此,周小姐表示,
当局在实施每项废物管制计划之前,均会先咨询各有关
的决策科。工业署在一九九三年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研
究显示,劳工及土地成本高昂,才是厂家将厂房迁离香
港的主要原因。主席表示,由于此事是环境事务委员会
和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两个事务委
员会将彼此联络,以确定应如何跟进此事。
9.会议于下午六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