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02号文件
档 号: CB1/PL/EA
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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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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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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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秉槐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谢永龄议员(副主席)
刘慧卿议员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 高级主任(1)5
- 司徒少华女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2号及第CB(1)1277号文件)
议员获邀就主席拟备的讨论文件所载各项事宜进行商议,
该份文件讲述第三次工作进度检讨报告的要点,其中特
别提及减少废物研究的部分。议员同意该文件已指出各
项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但在席上提出下述各点以作补充:
-
当局应订明减少废物工作的全盘目标及有关的实
行时间表,并担当一个协调的角色,使各政府部
门及主要的公共机构,例如两个市政局及房屋委
员会,在处理废物工作方面有更佳的合作;
-
政府应率先推广以废物回收作为减少废物的措施,
例如促请房屋委员会在屋村设计上加入废物回收
的设施,并鼓励政府部门采用废纸回收的做法;
-
当局同时采用自愿及强迫的减少废物措施,双管
齐下,可能收效更大;及
-
当局或需给予一个较长的宽限期,让中小型企业
有充分时间作好准备,以便符合减少废物的规定。
减少废物
2.议员对减少废物研究报告提出下列各点:
-
报告书所载的建议既不具体也不实际,推行时会
有困难。顾问公司应全盘研究处理废物的问题,
并非纯粹著眼于减少废物的工作。
-
报告书应就废物分类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使废
物管理更有效率。
-
顾问公司应顾及香港的特殊情况,积极研究发展
多用途的焚化设施,作为划设堆填区以外另一较
可取的办法,因为堆填区所占的地方很多。此研
究应尽快展开,以便在香港再沒有土地可供辟设
堆填区之前,及时解决废物处理的问题。
-
当局应考虑在邻近堆填区的地方兴建焚化炉,以
便利用堆填区产生的沼气,化作焚化炉的动力。
同时,当局亦应考虑引进不会污染环境的最新式
焚化设施。
-
香港的废物量增加的速度,应与美国各大城市作
一比较。
水
3.议员认为第三次工作进度检讨工作报告应就实行策略
性污水排放计划的目标及工作时间表,提供最新的详细
资料。此外,事务委员会亦应要求当局解释为何不鼓励
使用可减低住宅有机废物的洗涤槽化渣滓机,使住宅废
物可用水沖去。当局亦应告知事务委员会,该类住宅废
水有如此高的有机物含量,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能否应
付得来。
空气
4.议员关注将柴油转汽油计划扩大至包括四公吨以上车
辆的工作进度,并认为有必要知悉当局检讨此事的时间
表、顾问公司就室內空气污染进行研究的最新情况,以
及政府在过渡期间采取哪些措施,以纾缓隧道及室內停
车场的空气污染问题。此外,当局亦应申明,香烟烟雾
所引起的空气污染有否纳入顾问公司的研究范围內。
噪音
5.议员察悉,立法局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将会讨
论在设计道路时加入缓解噪音措施的事宜,而本事务委
员会的委员亦获邀出席会议,参与该议项的讨论。议员
认为,当局应就执行建筑噪音管制法例的情况提供最新
的资料,并附上投诉个案的统计数字。此外,当局亦应
提供市民投诉酒楼造成污染的资料,例如大型空气调节
系统所引起的噪音污染。
自然保育
6.一名议员指出,当局在保护香港文化遗迹方面的工作
做得并不足够。议员又认为,持续发展计划纳入城市规
划及公民教育等方面的全面政策,有助促进自然保育,
收到长远的成效。在节省能源方面,议员认为,当局若
能安排简报会,解释其所进行的电动车辆可行性研究,
会有助议员了解有关问题。
环境教育
7.议员认为,在提高环保意识方面,学校教育与公民教
育同样重要,并建议事务委员会定出时间,与教育署代
表开会研究此事。
国际联系
8.议员认为,当局应订立惯例,凡有派员代表香港出席
国际环境会议,每次均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报告。
未来方向
9.议员表示支持以持续发展作为未来的方向,并认为应
制订更具体的行动计划。环境保护署亦需改善其形象,
并应施行更多奖励性计划,而非纯粹依赖惩罚性措施。
一般意见
10.议员认为,当局应对医疗废物的处理,进行审慎规划,
以中央焚化设施集中处理此类废物,未必是最佳方案。
利用各间医院现有的焚化设施来处理此类废物,可能更
具成本效益。
11.议员又认为,第三次工作进度检讨报告的內容应尽量
持正不偏,避免特别提及任何绿色团体,此点十分重要。
12.主席要求秘书处将议员在会上表达的意见转达当局,
以便当局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作
出回应。由于议员在是次会议上已就第三次工作进度检
讨报告及减少废物研究报告各主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与会各人同意取消原订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为讨
论同一议项而举行的特别会议。
(会后补注:一份综述议员所提各点的摘要已于一九九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送交当局)
13.会议于上午十时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