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环境事务委员会
亚洲及西太平洋区
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




立法局
环境事务委员会

亚洲及西太平洋区
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

引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各委员讨论过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
,并获知当局有意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属下的保护海洋资
源工作小组及渔业工作小组会议上提出有关问题。本文件
旨在向各委员报告这些会议的讨论结果,并详述本港对付
上述问题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所作的研究

2.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属下的保护海洋资源工作小组,于一
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至二十五日在高雄召开会议。香港于
会上提交附件所载文件,促请各成员经济体系把亚洲及西
太平洋区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列为急需工作小组审议的
事项,并订下详细的行动和合作范围,以处理上述问题。

3.在十二个出席有关会议的经济体系中,澳洲、中华人民
共和国、马来西亚、中华台北及美国均支持香港提出的建
议。与会者同意,由于上述问题影响珊瑚礁生态,故应由
保护海洋资源工作小组处理,而渔业工作小组亦应参与有
关行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及中华台北亦会制
订一套计划建议。

4.计划的范围仍有待详细界定,但很可能会以技术研讨会
形式,研究在珊瑚礁使用山埃捕鱼对环境的影响。三个经
济体系将拟备建议,提交一九九六年九月在泰国举行的保
护海洋资源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5.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渔业工作小组在五月二十八日至六月
二日于智利圣地牙哥举行会议。香港在会上提出使用山埃
捕鱼的问题。与会者同意使用山埃捕鱼的影响严重,应该
从速处理。会上亦同意,处理这问题时,生产和输出鱼类
的经济体系应积极参与,并同意于一九九七年中举行下一
次渔业工作小组会议时,同时举办技术研讨会,以处理
使用山埃捕鱼有关的渔业资源和渔业贸易问题
。美国将负
责召开该研讨会。

本港采取的行动

6.本港正采取下列行动,处理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

执法行动

我们现正检讨渔业保护条例,以求将管有及使用有毒
物质捕鱼的最高罚款,由10,000元提高至200,000元。

我们现正编制在菲律宾及印尼捕取活鱼的本港渔船和
运送活鱼往香港的外国船只清单,以协助水警加强对载
有山埃船只的执法行动。

监管

为市民健康着想,我们现正于入境站收集可能是使用
山埃捕获的鱼类样本,以进行山埃化验。

我们现正使用来自政府及业界的资料,用以编制进口
活鱼数据,并改善进口活鱼的分类制度。

教育

我们现正为渔民及活鱼贸易商举办研讨会,并向他们
提供资料,提醒他们注意保护海洋生态及使用山埃捕鱼
的祸害。


经济科及渔农处
一九九六年六月



附件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保护海洋资源工作小组
本文件由香港拟备

在亚洲及西太平洋使用山埃捕鱼

引言

本文件旨在建议各成员经济体系同意研究有关在亚洲及西
太平洋使用山埃捕鱼的问题,从而确定行动范围及各地区
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合作方式。

山埃及鲜活礁鱼贸易

2.一九九五年十月,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处及美国自然护理
发表一份由R E Johannes博士及M Riepen先生共同拟备、
名为《亚洲及西太平洋鲜活礁鱼贸易对环境、经济及社会
的影响》的报告。这份报告证实在鲜活礁鱼贸易中,确实
存在使用山埃捕捉某类礁鱼,主要是苏眉及若干石班品种
。报告又证实这种做法会对珊瑚礁及邻近村社构成不良影
响。

香港的意见

3.香港认为,鲜活礁鱼贸易若能以负责任的态度及在不损
害长远海洋资源的情况下进行,不失为使用海洋资源的正
确之道。不过,香港同样关注到,向区內酒楼业供应鲜活
礁鱼的渔民使用山埃捕鱼,会对珊瑚礁造成破坏。

4.香港认为,处理此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

  1. 由生产及输出鲜活礁鱼的经济体系采取坚决
    行动,禁制渔民在其水域使用山埃捕鱼;及

  2. 把可能或正面临绝种的鱼类物种列入濒临绝
    种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可以透过有关
    的成员经济体系把这些鱼类物种初步列入该
    公约附录III內),以规管及监察其贸易。

5.香港认为上述措施,能在保护受使用山埃捕鱼威胁的物
种及管制有关此等物种的贸易两方面,提供所需的法律依
据和推动力。

6.香港知悉一个成员经济体系打算规定所有出口的鲜活鱼
均须附有「不含山埃」证明书。香港希望寻求与当局合作
的方法。

进一步的研究

7.该组织促请各成员经济体系将亚洲及西太洋使用山埃捕
鱼的问题,视为急需工作小组研究的事项,并界定行动和
合作范围,以处理上述问题。


香港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