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5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S
立法局经济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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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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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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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唐英年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黃秉槐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千石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陈伟业议员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署理经济司
- 关永华先生
- 议程第I项
- 副经济司
- 祈立德先生
- 海事处处长
- 戴毅彬先生
- 海事处助理处长
- 邓宗强先生
- 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
- 韩 立先生
- 高级廉政主任
- 欧阳呂妙群女士
- 议程第II项
- 首席助理经济司
- 胡瀚德先生
- 邮政署署长
- 霍 文先生
- 邮政署副署长
- 陆炳泉先生
- 总库务会计师
- 陈吴肇微女士
- 总库务会计师
- 梁耀发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首席助理经济司
- 庄 诚先生
- 助理渔农处处长
- 张文刚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议程第III项
- 元朗区议会
- 卢旭芬先生
- 梁福元先生
- 麦叶成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31号文件)
戴毅彬先生应主席的邀请发言时指出,当局建议的公共
货物装卸区 (以下简称「装卸区」)管理改革,旨在提供
一套公平合理的泊位分配制度。政府当局已知悉经营者
关注的问题,并正在与经营者进行讨论,以期订定一套
双方均可接纳的安排。戴毅彬先生强调,倘泊位的分配
能透过公开、经济上可行及互相竞投的程序进行,政府
当局愿意考虑任何其他建议。一名议员曾在上次会议席
上就政府当局对将竞投限制在每个装卸区的意见提出疑
问。戴毅彬先生回应时指出,该种安排并非公开及公平,
而投标亦容易被操纵。他强调,定必会有若干泊位可供
公开招标及跨区竞投。
2. 议员询问参与局限性招标所需具备的资格,戴毅彬
先生在回应时表示,海事处已根据下列的纪录,备有一
份装卸区货物装卸经营者的名单:
-
曾向在装卸区的经营者发出的泊位证明书;
-
就批准在装卸区使用起重机装卸货物向经营者发
出的证明书;及
-
经营者为处理其货物装卸业务而在装卸区设立的办事处。
3. 政府当局的意向是:在指定的某一年期间曾定期使
用同一装卸区內的泊位达六个月的经营者,会获确认为
「现有经营者」。所有此类经营者均符合参与局限性招
标的资格。据当局估计,现有经营者的数目共有201名,
其中36名占用超过一个泊位,而16名则定期使用快速
装卸泊位。
4. 部分议员关注到,那些一直以来均向惯常占用泊位
者租用泊位的经营者,或会被剝夺参与局限性招标的机
会。邓宗强先生回应时指出,未有使用本身的趸船或起
重机装卸货物,或未有在任何装卸区设立办事处的人士,
均不算现有经营者;同样地,那些只从事分租泊位业务
而并无参与实际货物装卸工作的人士,亦不符合现有经
营者的资格。真正的货物装卸经营者,可根据上述准则
获得确认。
5. 关于在指定的一年期间共同使用同一泊位的经营者
的资格问题,邓先生指出,在各个装卸区的177个泊位
中,51个是由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共用。海事处认为处
理此种情况有两个可行的安排。其一是由有关经营者共
同竞投一个泊位。倘有关经营者选择自行竞投,则只有
竞投价高者才可租用泊位。政府当局会进一步与经营者
商讨,研究出在这方面双方均同意的安排。主席建议当
局准许所有此类经营者以个别身分参与竞投,未能成功
投得泊位的经营者,应获准与成功的竞投者合伙经营或
达成分租协议。
6. 至于拟议的制度会否迫使现有经营者终止期业务,
戴毅彬先生及邓先生解释,在实施第一阶段的建议时,
除快速装卸泊位外,所有装卸区的泊位均会以局限性招
标方式分配予该等泊位的现有经营者。现有经营者最多
只会获分配相等于其现时占用的泊位数目的泊位。因此,
只要现有经营者愿意付出合理的价格,他们便不会投不
到泊位。然而,部分经营者可能未能投得其最希望获得
的泊位。在此情况下,经营者便须决定竞投其他泊位或
终止其业务。货物装卸业务基本上是一种具流动性的业
务。因此,如经营者须将其营业地点迁往另一装卸区,
应不会直接影响其继续经营的能力,但可能会导致若干
运输成本上升。鉴于只有现有经营者才可参与竞投,经
营者就其属意的泊位所提出的价格应不会过高。
7. 有建议谓,局限性招标应分区进行,让经营者能维
持其业务联系。戴毅彬先生就此项建议表示,如每一装
卸区的泊位只供同一装卸区的现有经营者竞投,很易会
出现串通的情况。此种分区安排几乎全无竞爭,未能使
制度公开及公平。因此,在第一阶段的改革行动中,必
须在局限性招标中引入经营者的跨区竞爭。他进一步指
出,政府当局已准备接纳若干形式的分区制度,但仍有
得咨询经营者,方能订定适当的安排。政府当局会将结
果向事务委员会汇报。一名议员请政府当局参考市政局
及区域市政局的经验,因为两个市政局均已采用分区招
标制度租赁零售蔬菜街市档位。
8. 至于每次局限性招标是否会定下最低价格,以免被
现有经营者操纵招标价一事,戴毅彬先生承认经营者可
能会串通。然而,若招标制度越公开,价格被操纵的可
能性便越低。政府当局目前正在研究最低价格在适当时
候将会告知议员。
9. 欧阳呂妙群女士从防止贿赂的角度指出,廉政公署
认为跨区招标的制度较非常局限性的招标制度可取。因
为在局限性招标中,经营者只可竞投其正在经营的装卸
区的泊位,令此制度更易被经营者操纵。祈立德先生补
充,政府当局联同警方及廉政公署,正在尝试实施一套
制度,从各个方面防止投标被操纵的情况。关于装卸区
泊位的招标工作,政府当局将会在实施第一阶段改革后
检讨该制度。
10. 单仲偕议员表示,在决定参与局限性招标的资格方
面,民主党属意以宽大及灵活的方式处理。只要经营者
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在装卸区从事货物装卸
业务,便应获准参与竞投。民主当亦支持当局在实施第
一期改革时采取若干措施,例如分区招标制度,使现有
经营者能继续经营。
11. 议员关注泊位可能会被大财团垄断,因为财团可在
招标后大量买入现有经营者的公司。议员询问当局在装
卸区招标工作方面会否实施任何机制,以保持一个富竞
爭性的环境。戴毅彬先生答称,政府当局未有考虑采用
任何此类机制,但倘若政府当局干预经营者与其他公司
进行的任何合法商业交易,或许并不恰当。就此而言,
一名议员建议在租约內加入若干条款,以禁止经营者在
取得租用权后更改其公司的所有权。
12. 有关新入行者的安排,戴毅彬先生指出,新入行者
可与承租人商议,以合法的商业途径分租泊位。新入行
者在获得合理的交易条件方面应无问题,因为在分租业
务方面泊位拥有人之间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竞爭。
13. 一名议员在提及装卸区罪案问题的报告时,问及有
关勒索行为涉及行外人士还是行內人士,因为两种情况
所需的处理方法不同。他认为当局建议的招标制度未能
有效地解决涉及行外不良分子的问题。最佳的长远解决
方法是增加装卸区的数目。
14. 关于此方面的问题,戴毅彬先生表示,虽然当局建
议的招标制度本身或许未能完全解决该问题,但却可以
减低犯罪分子透过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竞投成功
的经营者可根据三年租约,享有泊位的法定拥有权。该
等经营者分租其泊位,便属合法及正常的商业活动。
15. 关于装卸区犯罪情况的严重程度,韩立先生指出,
虽然多年来已有不少关于勒索个案的零碎证据,但并无
证据显示装卸区的三合会活动猖獗。近年共有两宗举报
案件的被告被定罪。首宗案件于一九九二年在屯门装卸
区发生,趸船东主向警方举报被人勒索。警方对该宗案
件展开调查,证实勒索的情况在装卸区已存在多年。第
二宗案件在一九九四年向警方举报。案中多间运输公司
被勒索,须就每箱运上湾仔及土瓜湾装卸区趸船的货物
缴交附加费。
16. 韩立先生进一步指出,警方在接到勒索的举报时,
便会采取行动。警方认为现行的制度令不良分子易于以
暴力手段垄断泊位。由于海事处建议的改革可减低不良
分子勒索的机会,警方对该项改革予以支持。
17. 关于当局实施第一阶段改革后,装卸区在管理方面
的进一步更改,关永华先生指出,管理改革的整体方向
是逐步将所有装卸区的泊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分配。戴
毅彬先生解释,当局建议的改革共分三个阶段。在第一
阶段,泊位会同时以局限性招标及公开招标的方式分配。
在第二阶段,以公开竞投方式分配的泊位数目将会增加。
在第三阶段,装卸区的陆上运作管理将会商业化。部分
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尽早将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的改
革细节告知经营者。他们指出,经营者尤为关注有关陆
上运作管理方面的改革,因为截至目前,政府当局在此
方面只透露少量的资料。戴毅彬先生回应时指出,政府
当局会于实施第一阶段改革后的短期內检讨有关情况,
然后才会实施余下各阶段的改革。倘情况证实有此需要,
当局可能会提前进行陆上运作的改革。
18. 经讨论后,议员表示支持政府当局改革装卸区管理
的建议。戴毅彬先生答应,在政府当局与经营者讨论改
革建议的细节时,将会考虑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26及1601号文件)
19. 霍文先生根据会议席上提交的资料介绍邮政署营运
基金。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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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介绍资料已随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47号
文件送交议员。) |
20. 据资料显示,部分主要服务(包括本地邮件及平邮服
务)于推算年分內(即截至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其
运作仍会继续出现亏损。霍文先生指出,从邮政署的角
度而言,负担该等服务的亏损是一项策略上的弱点。邮
政署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有亏损的服务,并将该等服务的
收费订于收回成本的水平。然而,该署仍未决定实践此
一目标的进度。他确定,现时约90%的本地邮件均为商
业邮件。一名议员认为并沒有充分理由继续补贴商业信
件,霍文先生察悉此项意见。
21. 关于邮政署计划于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推出的综合
邮递服务,霍文先生解释,该项服务的对象为公司及政
府部门。该等机构经常寄出大量标准格式的信件。如采
用综合邮递服务,该等公司可将印刷、填写地址及邮寄
信件等工作交由邮政署负责,公司只需以电子邮件的形
式将有关资料传送至邮政署。由于规模经济效益及简化
的程序,该等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快捷的邮递服
务。此外,邮政署的资料网络亦可接驳至海外的系统,
令邮件寄往海外的速度得以加快。
22. 资料文件附件2显示,一九九六/九七年度至二零
零零/零一年度人手编制每年推算的增幅约为200至230
人。议员质疑,从邮件量的预测增幅衡量,人手编制的
预测增长是否合理,以及当局如何衡量目标生产力增长
率。霍文先生回应时指出,大部分预计增设的职位均为
邮差职位,负责因人口分布改变而增加的新路线的派递
服务。事实上,该署进行人手编制预测时已考虑目标生
产力增长率及预测邮件量。然而,他承认邮政署仍未订
出如何达致生产力目标的具体措施。霍文先生应议员的
要求,答应提供更多资料,说明预测的邮件量及目标生
产力增长率如何能充分支持预测的人手编制增长。
23. 一名议员对设立邮政署营运基金后该署的生产力有
否提高表示关注,他亦发现,在一九九五/九六年度至
二零零零/二零零一年期间,每项评估邮件按通胀调整
的成本的推算指数不断上升,此种情况似乎与预计的情
况刚好相反。霍文先生答应进一步解释推算资料,并详
述为提高生产力而推行的措施。
24. 政府当局亦答应提供下列资料:
-
就李华明议员曾于会议前送交政府当局的问题作
出的书面回应;及
-
有关包裹服务及邮政信箱租赁占邮政署营运基金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收益的估计比率的资料。
(会后补注:
|
根据第22至24段提供的资料,已随一
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1)1601号文件送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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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26及1528号文件)
25. 主席告知与会人士,元朗区议员曾分别在一九九四
年十一月及一九九六年四月与立法局议员举行的会议席
上提出此事项。曾出席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举行的会议的
立法局议员要求事务委员会向政府当局跟进此事。
26. 元朗区议员提出下列各点意见:
-
元朗巿建德街、合财街及合益路一带的蔬菜批发
巿墟规模非常庞大,每日凌晨二时至早上六时的
买卖活动最为频繁;
-
巿墟造成噪音滋扰、阻塞交通(包括阻塞救护车),
以及每日巿墟收巿后留下大量垃圾。由于巿墟四
周均属住宅物业,元朗区议员一直对巿墟造成的
滋扰深表关注;
-
政府当局曾在一九九二年向元朗区议会提供的文
件內表示,位于元朗巿东第12区的用地将于一九
九六年移交渔农处。拓展署刚展开收地工作,有
关工作需时两年方可完成。由于该幅用地的主要
部分早已空置,元朗区议会质疑收地工作是否需
要如此长的时间完成;及
-
在新的批发巿场落成前,当局应采取权宜措施,
减低对居民造成的滋扰。虽然元朗区议会曾多次
提出要求,警方及区域巿政总署并无采取任何行
动以减低滋扰。
27. 张文刚先生向议员简介元朗临时批发巿场工程的时
间表,当局计划以该巿场取代现时位于元朗巿街上的蔬
菜批发巿墟。关先生表示,政府当局同意元朗区议会的
意见,即现时批发巿墟的地点非常不合适,因此应尽早
以新的巿场取代。
28. 关于工程的时间可否缩短,张先生表示,目前的时
间安排已属可行的最快者。他解释,地盘平整及建筑工
程只可在收地工作完成后进行。收地程序已于一九九六
年二月展开,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初完成。然后政府当局
会先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建议,要求将是项工程
列为工务计划甲级工程,然后再向财务委员会提交有关
建议。政府当局为上述工程作出规划时已考虑元朗区议
会的建议,即先兴建一个结构简单的蔬菜批发巿场,以
加快建筑工程。
29. 关于议员关注工程可否如期竣工的问题,张先生表
示,由于该项工程不太复杂,当局预计不会出现导致工
程延误的重大问题。
30. 关于减低现时的批发巿墟对邻近居民造成的滋扰的
临时措施,一名议员察悉,在油麻地果栏的个案中,有
关的政务处曾要求批发商合作,减低在该区进行的买卖
活动所造成的滋扰,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巿政总署亦
发挥积极的作用,为该区安排更多定期洗街的工作。关
先生表示,每区均有一个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各
政府部门处理地区层面的问题。据他了解,在议员提及
的个案中,油尖旺区管理委员会曾发挥积极的作用。他
答应促请元朗地区管理委员会注意元朗巿街上批发巿墟
的问题。
31.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即现时并非将有关工程
列为工务计划甲级工程的适当时机,因为当局一旦批准
提升工程的级别,该巿场的建筑工程便须立即展开。就
此项工程而言,有关的建筑工程需待收地及地盘平整工
作完成后方可展开。
32.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四时五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