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53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S/1

立法局经济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唐英年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刘健仪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黃秉槐议员
    陈鉴林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千石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震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启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 项至第VI项

经济司
叶澍堃先生

议程第III 项及第IV项

副经济司
关永华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
胡瀚德先生
电讯管理局高级助理总监
王锡基先生

议程第V项

副经济司
关锡宁女士
首席助理经济司
顏乐德先生

议程第VI项

副经济司
祈立德先生
高级经济主任
吴蕙兰小姐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04及1658号文件)

下列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1.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与交通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
    席会议;及

  2. 本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举行的
    会议。

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在订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举行的下次会议 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1. 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向其他部门收取顾问费用的
    事宜;

  2.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发展发电设施的建议;及

  3. 传呼业划一收费事宜。
(会后补注: 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并经主席同意,项 目(b)已押后于九月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 而项目(c)经已取消。)

III. 检讨香港电话公司收费管制的跟进工作

IV. 有关本地电话服务收费架构的咨询工作

(立法局95-96年度第1673号文件)

3. 主席提出建议,并经议员同意,由于议程第III项及 第IV项关系密切,该两个项目会合并讨论。

4. 王锡基先生根据资料文件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介上 述两个项目。

5. 关于本地电话服务收费机制咨询工作的进度,王先生 表示,提交意见及建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六年七月二 十二日。电讯管理局其后会将收集所得的意见汇集及分 析,然后根据该等意见制订建议。他亦表示,截至目前, 当局接获的意见书大部分与住宅电话线的租金有关,而 大多数意见均赞成维持现时的收费架构。叶澍堃先生表 示,政府当局对此项问题并无既定立场。他保证政府当 局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该项咨询工作。

6. 议员曾就资料文件所载的资料提出询问,王先生于回 应时作出下列解释:

  1. 文件第4段指出,倘国际直拨电话(以下简称「国 际电话」)服务纳入受收费管制服务的组别,过去 三年內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以下简称「CPI(A)」)- X的实际X值大约超过10%。由于英国的收费管 制涵盖国际电话服务及本地电话服务,此数值可 提供较准确的比较。X的实际值稍高于10%,并 代表由消费者分摊的本地及国际服务的生产率增 幅(以收入计算)的加权平均数。香港国际电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际电讯」)的国际电话服务 收费于一九九三/九四年度、一九九四/九五年度、 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分别下调8%、2%及2%。

  2. 第10段所载关于将住宅电话线租金收费上限由 CPI(A)-3%调整为CPI(A)-6%,对香港电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电话公司」)及客戶产生的影响, 以下列的假设为基础:涵盖本地电话服务组别的整 体收费上限(即CPI(A)-4%)并不适用,即假设该 组别的其他服务并不受调整住宅电话线租金所影响。

  3. 第14段指出,国际电话通话占透过香港电话公司 本地网络进行的双向通讯总额约7%(34.5亿分钟)。 该等国际通话时数包括所有使用香港电话公司国 际电话服务打出的国际电话通话及使用其他本地 电话公司提供的回拨服务及间接接驳国际电话服 务的时数。

7. 部分议员认为,第14段所载的数字,仅将共同成本 一成不变地按通话时数的比例在本地及国际服务之间分 摊,此种方式并不公平,因为事实上本地网络属香港电 话公司所有,而香港国际电讯的国际电话服务却享有因 直接接驳该网络而获得的利益。叶先生表示,现时国际 电话巿场竞爭非常激烈,因为客戶使用其他公司的国际 电话服务亦日趋方便。事实上,香港国际电讯藉提供国 际电话服务获得的直接接驳利益现时十分有限。

8. 关于将香港国际电讯从国际服务所得的收益由香港电 话公司及香港国际电讯分摊的问题,王先生表示,上述 分摊比率与香港大东电报局提供国际服务时的分摊比率 大致相同,即约40%的收益拨归香港电话公司,60%拨
归香港国际电讯。

9. 一名议员指出,目前所有国际电话服务供应商甚至回 拨服务供应商,均须就外载服务向香港国际电讯缴付费 用。该等由其他服务供应商支付的费用,占香港电讯有 限公司收益的颇高比例。王先生于回应时表示,香港电 话公司及香港国际电讯是两间独立的公司,领有两个不 同的牌照。叶先生进一步表示,倘要维持本地服务低于 成本的收费,其他本地持牌电话公司在提供本地电话服 务方面将难以与香港电话公司竞爭。政府的政策是鼓励 国际服务及本地服务巿场上的竞爭。现时的情况是,虽 然国际服务巿场竞爭日趋激烈,本地服务巿场仍受香港
电话公司支配。

10. 根据电讯管理局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就《收 费管制安排检讨------第三期报告》发表的资料文件,香 港电话公司给予客戶的利益,超过该公司从受收费上限 管制的服务的生产率增幅所获得的利润。一名议员对香 港电话公司计算受收费上限管制的服务的总要素生产率 的准确性表示有所保留。王先生于回应时表示,有关的 计算并非由香港电话公司进行,而是由电讯管理局聘请 的财务顾问负责。叶先生补充,由于香港电话公司须受 发牌条件的限制,即使政府订定的收费管制安排对该公 司不利,该公司仍须遵照该等安排。该名议员坚称,当 局应对香港电话公司提供的数据及电讯管理局就受收费 上限管制的服务的生产率增幅的计算方式进行较客观的 查核。他建议政府当局邀请本地学者就此项课题进行研
究。

11. 据议员观察所得,资金成本是香港电话公司各种服 务的盈利能力的一项决定因素。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 王先生解释,资金成本订于公司投资于有关服务的平均 固定资产净值的15%,其他国家的同类行业已广泛采用 此一计算基础。部分议员对电讯管理局订定资金成本的 方法有所保留。一名议员指出,由于本地及国际电话服 务之间有多项共同成本,因此在计算每项服务的资金成 本时,可由计算者任意订定的余地颇多。王先生在回应 该名议员时指出,电讯管理局內部的专家一直以来均与 电讯管理局的财务顾问紧密合作。该等专家均十分熟识 及满意各项服务用以分摊共同成本的会计方式。

12. 一名议员认为,由于国际电话服务需经由本地电话 网络提供,国际电话服务事实上已获本地电话服务补贴。 提高本地电话服务的收费,以减少国际电话服务对本地 电话服务的「互相补贴」,对本地电话服务的用戶并不
公平。

13. 另一名议员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电话公司的利润 是否合理。倘若电话公司过去的利润很高,国际电话服 务对本地电话服务的「互相补贴」即使再高亦属合理。 叶先生指出,收费机制及「互相补贴」的政策,不应只 以电话公司过往的利润水平为基准。由于公司的利润取 决于市场环境及其他因素,每年的变动幅度可能颇大。

14. 王先生应议员的要求,答应提供电话公司一九九四 至九五年度的营业额回报及股本回报。王先生指出,一 如资料文件附件I所示,除稅后剩余收益(18亿7,500万 元)低于该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的15%(即资金成本: 19亿7,300万元)。

15. 议员问及政府当局是否有政策规定商业电话线租金 须与成本(包括资金成本)挂钩,王先生指出,虽然商业 电话线租金并无特定的收费上限管制,但该项服务连同 其他本地服务均包括在该组受收费上限管制的服务內, 该等服务的整体收费上限为CPI(A)-4%。过去三年,由 于本地电话服务的整体生产率增幅低,而其他本地电话 服务又受收费上限管制,电话公司难有机会将商业电话 线租金提高至接近收回成本的水平。

16. 关于电话公司的服务质素,王先生指出,目前于繁 忙时间约99%的通话均可接通,电讯管理局认为此一 标准已令人满意。主席问及政府当局会否提高服务标准 的规定,叶先生指出,目前的服务标准已高出国际水平, 因此,政府当局无意提高对电话公司服务标准的规定。

17. 至于应用于本地电话服务收费架构建议的收益中立 性原则(即不得令收益增加或减少),与减少国际电话服 务对本地电话服务的「互相补贴」的政策是否有矛盾, 王先生指出,该两项问题并无关连。收益中立性的原则 是要确保电话公司的收益在假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不会因收费架构的更改而增加或减少。确保收益中立性 的机制,就是每年检讨该公司的帐目,并相应调整收费
架构或收费。

V. 香港航空公司拥有权的更改对该行
业及经济的影响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76号文件)

18. 政府当局并无就国泰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及 港龙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港龙」)股权结构更改对航空 业及本地经济的影响进行分析,部分议员对此表示不满。 叶先生指出,政府当局认为国泰及港龙的股权结构更改 属商业决定,该等决定已获该两间公司的股东批准。

19. 部分议员指出,该等交易或许并非在公平的商业基 础上进行商议所得的结果。议员担心,香港其他专营公 司或需跟随国泰及港龙的做法,与中方支持的机构进行 不公平的商业交易,方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主权回归后 继续在香港经营业务。叶先生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指出, 政府当局并无法定权力干预香港专营航空公司的股权架 构更改。他强调,根据公共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包括香 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条例》的法定条文),国泰原有股东的利益已获得充分
的保障。

20. 一名议员认为,倘政府当局获赋予权力干预商业交 易,将会是对本地经济奉行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沉重打击。 该名议员指出,商业机构在作出策略上的决定时,需顾 及政治因素,就算并非必需,亦是极为普遍的做法。

21. 部分议员认为,国泰及港龙是次的股权架构更改并 非正常的业务交易。该等交易涉及两间香港指定的航空 公司,而国泰新股的成交价亦大大低于市价。鉴于该等 交易的特别情况,政府当局有责任查核是否涉及不公平 的交易。一名议员指出,公开发售国泰新股以筹措资金 的另一方案,对国泰原有股东更为有利。政府当局应就 此进行分析。叶先生重申,国泰配售新股及港龙的交易 已获国泰原有股东批准,国泰的独立委员会曾为该等股 东提供意见。在此之前,该委员会曾听取独立财务顾问
的意见。

22. 部分议员建议邀请国泰出席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此 事。鉴于国泰并非公共机构,主席认为,由事务委员会 向国泰转达议员关注的事项,再由国泰考虑能否安排一 次非正式的简报会,是更为恰当的做法。鉴于该公司的 航机近日曾发生意外,议员同意应要求国泰在该次非正 式的简报会上向议员简述该公司的航空安全程序。

(会后补注: 国泰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在
该公司的办事处为议员举行非正式的
简报会。)

VI. 港口货运预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35号文件)

23. 由于时间关系,议员同意将是项议程押后至下次会
议讨论。

24. 议员察悉《港口货运预测》的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 初完成。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应提供有关港口货 运吞吐量截至一九九六年二月的最新资料,供议员参阅。 祈立德先生补充,是次的预测涉及长远策略规划。港口 货运吞吐量的短期波动,对报告所建议的长远策略影响
甚微。

VII. 其他事项

25. 是次会议的资料文件(议程第V项的文件除外)很迟 才送交议员,议员对此种情况表示不满。叶先生就迟交 文件一事致歉,并保证政府当局会尽力改善有关情况。

2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