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经济事务委员会
石油气瓶调节器的
安全问题



引言

鉴于最近发生两宗事故,本文件旨在就石油气瓶调节器的安
全问题向各位议员提供资料。

最近发生的事故

2.第一宗涉及火警的事故在7月初发生。根据机电工程署气
体标准事务处调查所得,该宗事故可能涉及一个石油气瓶,
而该石油气瓶的调节器(这个设备是用以调节气体的流量)
某个金属部件可能失效。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工作现仍继
续进行。

3.第二宗涉及气体轻微泄漏的事故在8月9日发生。消防处
到场处理该宗事故,并带走一个石油气瓶、其调节器及胶
喉,以及一个平头炉。气体标准事务处人员于8月10日到消
防处取走有关设备,并于8月12日进行测试。结果发现,石油
气瓶上的气阀开启时,有气体从调节器的排气孔漏出,这显
示有毛病存在。气体标准事务处于8月13日拆开调节器,发
现有一个部件失效。有关的调节器与怀疑在第一宗事故中
涉及的调节器由同一个制造商制造,而制造日期的标记亦
相类似,即9-95。

4.在两宗事故中,有问题石油气瓶的供应商均为蚬殼公司,该
公司是注册气体供应公司。

跟进行动

5.发生第一宗事故后,气体标准事务处与蚬殼公司及有关调
节器的日本制造商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结果是,有若干
技术性问题须在制造商的工厂作进一步研究。

6.至8月12日,蚬殼公司人员前来气体标准事务处,表示日本
制造商已提交有关测试调节器部件的报告,而报告所得结论
是在1995年9月及1996年3月制造的两批调节器中,一小部分
可能有毛病。有见及此,蚬殼公司遂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收回
制造日期标记为9-95及3-96的调节器,总数约为15,000个,以免
再发生同类事故。

7.蚬殼公司在8月13日公布回收安排,并设立一条备有15条电
话线和10名接线员接听电话的热线。此外,蚬殼公司要求所
有分销商与客戶联络,以便安排更換调节器。此事进展甚佳
,该公司成功地在短时间內为客戶更換调节器。其后,该公
司更安排负责热线的员工,根据分销商提供的资料和其余的
客戶联络。截至9月9日,15,000个有问题的调节器中,有10,875
个(72%)已寻回及更換。该公司正继续积极寻找余下受影响
的客戶。对是次行动的进展,气体标准事务处一直都加以密
切监察。

8.目前并无证据显示,该制造商其他批号的调节器或其他制
造商供应的调节器,亦存在着9-95和3-96两批调节器所发现
的问题。

确保石油气瓶调节器安全的安排

9.在当局制订气体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51章)时,各有关方
面都同意由气体安全监督监管气体供应商每一项日常运作
事宜,是既不实际,亦不适当的做法。因此,该条例规定所有
从事气体供应业务的公司,都须向气体安全监督注册,并订
明注册气体供应公司有责任确保运作安全。申请注册的公
司,必须向气体安全监督证明具备充足资源以从事所宣称的
业务范围,以及已确立所需的组织架构和确保安全的安排,包
括聘用合资格人员以保障日常运作安全,及全日24小时处理
公众人士就紧急气体事故所作的报告,这样其注册申请才会
获接纳。

10.在条例制订时,并无证据显示石油气瓶调节器在供应和
使用上有安全问题。当局因而决定把调节器的采购和供应
事宜纳入自行监管的范畴。有关这方面,气体安全监督要求
石油气供应公司确保其供应的石油气瓶所装设的调节器,是
由达到认可国际标准及声誉良好的公司,按国际标准设计和
制造的。

征询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意见

11.气体安全监督正研究是否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以尽量减
少将来发生同类事件的机会。气体安全监督将于9月17日
就是否需循立法或其他途径改善现有安排一事,征询气体
安全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改善现行自行监管架构的方法,
会包括制订有关采购及供应石油气瓶调节器的工作守则
。气体监督会根据所得经验和经咨询气体业人士后,拟备
有关守则。


经济科及
机电工程署

1996年9月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