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1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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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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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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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第III项至第V项
- 署理财经事务司
- 韦徐洁仪女士
- 议程第III项
- 署理保险业监理专员
- 林家泰先生
- 署理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
- 莫显尧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议程第III项
- 香港医疗保险协会
- 副主席
- 邓美贤小姐
- 议程第IV项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首席律师
- 邓尔邦先生
- 中介团体部总监
- 尹应能先生
议程第V项
-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财务部总监
- 邵蓓兰小姐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副总裁
- 许浩明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高级主任(1)6
- 薛凤鸣小姐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99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举行下次会议,讨
论下列事项:
-
稅务局的工作计划(包括利用公司买卖物业的稅务
安排);及
-
金银买卖事宜。
(会后补注:
| 上述会议已改于一九九六年七月
二十九日举行) |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15号文件)
3. 林家泰先生向议员简介本地健康保险业市场的一般情
况及现时当局对该行业实施的规管制度。
4. 关于政府当局对促进本港健康保险采取的立场,韦徐
洁仪女士表示,财经事务科已订下促进本地保险业的一
般目标,卫生福利科正在考虑是否推行强制性医疗保险
计划。韦徐洁仪女士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财经事务
科及卫生福利科尚未就此事项进行联合讨论,议员认为
政府当局应就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作出决定,不应再拖
延。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就此事项进行研究的进度,韦徐
洁仪女士回应时承诺将会就此事咨询卫生福利司,然后
告知议员有关的资料。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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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科就全面检讨健康医护制度的
时间表拟备的资料摘要已随一九九六年
七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1)1895号文件送交议员。) |
5. 一名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研究强制性医疗保险计划
时,应特别注意长年患病及生活贫困的人士可能面对的
困难。政府当局应保证一旦推行全港性的医疗保险计划,
任何人均不会因未能负担所需费用而不获提供适当的医
疗服务。此项目标在《医院管理局条例》已有注明。
6. 林先生回应议员的询问时提供下列各点:
-
由于保险公司向保险业监理专员呈交一九九五年
的统计数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
该行业最新的统计数据只截至一九九四年,因此,
当局未能在是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交一九九
五年的统计数据。
-
根据香港医疗保险协会在一九九四年所作的调查,
公司及个别人士购买健康保险的数目分别约为
11 500份及273 000份,而此两类保险涉及的投保
人士数目分别为693 000名及386 000名。
-
本港现时共有161间保险公司获授权经营健康保
险。正如其他类别的保险一样,健康保险的保费
及保单条款不受任何规管。政府当局认为为维持
市场的竞爭性及配合本地经济奉行的自由市场政
策,保费及保单条款应由市场力量厘定。基于同
样理由,政府当局认为不应规管保险经纪/代理
人的佣金水平。
-
鉴于本地健康保险业市场竞爭激烈,经营健康保
险的保险公司会向消费者宣传其保单条款的资料,
因此,政府当局认为当局无需负责传播关于市场
提供的健康保险保单的资料。
7. 关于资料文件刊载的统计数据,韦徐洁仪女士澄清谓,
有关方面在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编制统计数据时将健
康保险及意外保险归纳为一个类别。邓美贤小姐进一步
补充,本地健康保险业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四年的总
承保利润约为毛保费的0%至2%。
8. 议员询问承保健康保险的成本,林先生根据摘录自保
险业监理处及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一九九五年年报的资
料,进一步提供该行业一九九四年的统计数据(请参阅附
件)。
9. 关于政府当局应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披露经纪/代
理人的佣金金额的建议,林先生表示,此乃具爭议性的
问题,当局需审慎研究。他亦表示,在购买保险时,主
要的考虑因素是承保范围及保费。
10. 据议员观察所得,一九九四年需付的佣金连同管理开
支约占毛保费的30%。一名议员认为佣金水平(约为毛保
费的19%)过高,并质疑本地健康保险市场是否确实具竞
爭性。主席表示,倘强制性医疗保险亦需承担金额同样
高昂的佣金及管理开支,公众人士可能认为以此方法长
期支付公共健康医护制度的费用并非理想选择。林先生
于回应时重申,由于获授权提供健康保险的公司超逾161
间,政府当局相信市场上已有足够的竞爭。在一个具竞
爭性的环境下,应有足够的动力令保险商减低成本,以
保持其竞爭力。
11. 关于为保单持有人而设的申诉制度,林先生表示,保
险索偿投诉局(以下简称「该投诉局」)为保单持有人提供
一个简单廉宜的申诉渠道,处理因个人保单申索事宜而
引起的投诉。保险索偿投诉委员会的成员由该投诉局委
任,主席由一名退休法官出任,成员包括消费者委员会、
法律界及保险业的代表。保险人须遵守该投诉局的裁决,
倘投诉人不满意有关裁决,仍可诉诸其他渠道。截至目
前,仍未有投诉人对该投诉局处理申诉的方式表示不满。
一九九四年,该投诉局共接获七宗申诉。主席认为申诉
个案数目较少的原因可能是该投诉局缺乏宣传所致。
12. 邓小姐告知与会人士,香港医疗保险协会正与消费
者委员会合作改善保单文件的內容及统一申索表格的格
式,以方便保单持有人。该协会亦曾协助卫生福利科收
集本地健康保险业的资料。
13. 议员有兴趣获取其他国家健康保险业的资料。林先生
表示,保险业监理处并无就其他国家的健康保险市场进
行任何研究工作。然而,他答应与业內人士讨论此事,
查询有否此方面的资料。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15号文件)
14. 邓尔邦先生根据资料文件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报惠
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新」)事件的最新进展。
议员询问当局是否已将存放于惠新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
统(以下简称「中央结算系统」)的股份结算戶口內属惠
新客戶的已缴足股本证券从惠新本身的证券中区别开来。
邓先生回应谓,当局于处理惠新的股份戶口內的证券时,
必需依照中央结算系统指定的程序及有关公司清盘的法
例。法庭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聆讯将惠新清盘的呈
请。临时清盘人需待法庭作出裁决后,方可作出任何付
款安排。
15. 议员对中央结算系统现时的运作程序可能导致惠新
客戶蒙受金钱损失一事表示关注。邓先生回应时表示,
存放于惠新的股份结算戶口內的证券与客戶宣称者并不
相同。根据有关的法例,现时存放于惠新的股份结算戶
口的证券的拥有权谁属的问题,将根据惠新为个别客戶
保存的纪录决定。然而,截至目前,当局仍未可决定证
券的拥有权谁属。根据法律意见,临时清盘人在法院作
出裁决前,不应处理存放于惠新的股份结算戶口內的证
券。
16. 尽管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曾建议
立即将已缴足股本证券归还惠新客戶,但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仍指示冻结存放在
惠新的股份结算戶口內的证券。一名议员质疑证监会的
行为是否已超越其权限范围。韦徐洁仪女士回应谓,在
是次事件中,证监会一直均按照有关的法例办事,并无
超越其权限范围。邓先生补充谓,惠新的失责行为导致
当局需展开清盘程序,而当局在进行该等程序时需遵守
所有有关的法例。遵守有关的法例是证监会的责任。另
一名议员质疑证监会有否从涉及上述事件的各方的整体
利益的角度评估其行动。邓先生回应谓,证监会不能个
别处理投资者及惠新的债权人的申索,主要是因为惠新
并无使用独立股份戶口存放个别客戶的证券。在此情况
下,当局应先证实惠新的整体财政状况,方可就申索要
求作出决定。上述处理方式符合公司清盘法。
17. 主席询问惠新事件招致的法律费用须否由投资者支
付,邓先生回应时表示,惠新的主要资产是其在联交所
的席位。倘变现此一席位,所得的款项应足以支付所需
的法律费用。然而,如何处理该笔款项须由法院裁决。
临时清盘人的费用现时由证监会垫支。
18. 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及证监会曾否因惠新事件而检讨
中央结算系统,以及会否推行任何改善措施。邓先生表
示,证监会将就上述事件检讨有关法例及程序,以及在
检讨过程中咨询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及联交所等有关机构的意见。
19. 关于政府当局的立场,韦徐洁仪女士表示,财经事
务科支持中央结算系统应为个别投资者提供足够保障的
意见。当局曾在上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透露,中央结
算公司正就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事宜展开全面研
究。财经事务科曾为此联络中央结算公司,并希望是项
研究可按原订时间在一九九六年內完成。
20. 至于惠新事件有否显露现有规管机制的任何缺点,
韦徐洁仪女士表示,证监会正就市场的新发展及个别事
件显露的问题检讨规管机制。
21.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认为惠新个案显示现时中央
结算系统的运作模式未能对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障。他
要求政府当局应与有关的机构制订改善措施,避免进一
步拖延此事。
22. 议员察悉《证券条例》第56条授权证监会在任何时
间均可查究注册人士是否仍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的规定。
倘注册公司的管理权由不符合适当人选准则的人士持有,
则不论该名人士拥有的股份所占的比率为何,证监会均
可于进行查究后,以其管理人员并非适当人选为理由,
撤销或临时吊销其注册。邓先生应议员的要求,同意提
供资料,说明证监会在已向其注册的公司出现管理阶层
变动时,援引上述条例第56条的例子。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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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资料已随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发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16号
文件送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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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邓先生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证监会并无在联
合地产收购新鸿基证券公司33.18%股权事件中援引《证
券条例》第56条。然而,证监会将密切注意新鸿基被
收购后的管理情况。
24. 议员询问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谴责的人士是否有资格
成为注册人或注册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邓先生表示,
倘申请人曾被谴责,此事将成为当局决定该名人士是否
担任中介人的适当人选的重要因素。一名议员认为,倘
香港要维持一个开放、可靠及良好的金融系统,证监会
应就申请人/注册人被谴责对其担任中介人造成的影响
订下明确的指示。邓先生于回应时表示,法例只规定有
关人士需符合适当人选准则的要求,并无禁止曾被谴责
的人士担任中介人。证监会于考虑申请人/注册人当时
及日后能否符合适当人选准则的要求时,需采纳平衡客
观的意见。
25. 部分议员表示,现行法例有关证监会执行制裁行动
的制度及不同的制裁行动对有关人士担任注册人或注册
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的资格构成的影响方面的条文颇为
含糊。他们亦认为证监会应提高引用适当人选准则的方
式及程序的透明度。韦徐洁仪女士回应时表示,政府当
局联同证监会检讨证监会执行制裁的制度时会考虑议员
的意见。
26. 邓先生回应一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注册公司的证
券商董事亦须向证监会注册。
27.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将于日后的会议席上跟进联
合地产收购新鸿基地产部分股权的事件所引起的其他问
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745号文件)
28. 许浩明先生根据资料文件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介新
股发售机制及全球性招股的特点。
29. 许先生回应议员就广安银行新股发售事宜提出的询
问时表示,是项发售行动属全球性招股行动。该银行共
发售7 500万股,其中1 500万股在香港公开发售以供认
购(香港部分),余下的6 000万股则属计划以累计投标配
售方式发售的国际部分。鉴于香港部分超额认购23倍,
有关方面其后从国际部分回补375万股予香港部分。因
此,香港部分发售的股份数目共有1 875万股(即总发售
额的20%),而余下的股份则以国际部分形式发行。
30. 关于市政局议员认购广安银行股票的事件,许先生
表示,由于联交所及证监会正调查此事,现阶段不适宜
披露进一步的详情。
31. 关于确保所有类型的投资者均获公平对待的机制,
许先生表示,联交所及证监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发表
的联合声明早已强调,包销商及保荐人进行招股活动时,
应以符合发行人及整体投资者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在进行全球性招股前,必须咨询联交所及证监会
对其招股计划的意见。招股程序必须先令联交所及证监
会满意,招股活动方可进行。
32. 发售新股的其中一种机制是「配售」,即由发行人
或中介人将证券主要出售予其挑选或核准的「人士」或
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议员询问,发行人及中介人
挑选该等「人士」时,是否有任何事先订立的准则。邵
蓓兰小姐解释,配售乃经累计投标配售形式进行。保荐
人可要求有意投资者表明是否感兴趣,至于日后的配售
行动分配的股份数量则由保荐人决定。然而,当局预计
保荐人会本著无私的精神作出分配股份的决定。许先生
进一步表示,保荐人须于配售行动结束后,向联交所及
证监会提交纪录,载列投资者(获配股人士)的名单、其
要求的股份数量,及其获分配的股份数量。联交所及证
监会会查核有关纪录,以确定曾否出现不正常的情况。
33. 邵小姐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配售行动结束后,
获配售股份的人士私下转售获配售的股份并非违法行为。
其他主要金融市场亦容许此项做法。原则上而言,配售
部分是为在招股行动中有大量需求的机构及专业投资者
而设。证监会最关注的问题是,有关方面分配股份予获
配股份的人士时是否受到任何人士不正常的干预。
34. 一名议员认为,关于配售机制的资料文件所载有关
「配售」的资料并不足够。他询问是否有任何人士或机
构可于配售部分中以极低的价钱购得股份。邵女士解释
谓,根据现行规定,任何人士申请公开发售部分的股份
时就每股付出的金额应与配售股份的人士经配售部份购
得的股份的金额相同。虽然保荐人会向投资者报上价格
幅度,所有获配售股份的人士日后就每一股份付出的金
额应该相同。她亦确认,需予关注的问题在于是否有人
不正当地运用其个人影响力左右配售部分的股份的分配
工作。另一名议员表示,由于发行人与包销商或保荐人
的关系并非一次过的关系,要排除个人的影响并不实际
可能。
35. 主席认为获配售股份的人士转售其股份予散戶投资
者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因为部分散戶投资者可向
籍累计投标配售部分获配股份的机构投资者购入股票,
而其他散戶投资者则只可认购本地公开投股部分。许先
生表示,回补程序因此对保障一般散戶投资者十分重要。
此外,包销商及保荐人在确保发行人的利益及一般投资
者的利益在招股过程中获充分考虑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许先生于回应一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由配售部分回补
予公开发售部分的数量水平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然而,
回补安排须纳入全球性招股计划內,并须于招股活动展
开时先经联交所及证监会审核。一般而言,在超额认购
三至五倍的情况下,由配售部分回补予公开发售部分的
最低数量为5%。关于在招股书內披露回补安排的建议,
许先生表示联交所会予以考虑,然而倘此项建议付诸实
行,有关条款的字眼应极之审慎处理,避免引起投资者
任何的误解。
36. 议员认为现时似乎并无固定的机制防止该两个发售
部分获不公平的对待。根据有关方面截至目前提供的资
料,现时的规管机制似乎只可使规管机构获悉发售程序,
但并不可防止滥用发售机制。许先生承认全球性招股活
动的机制或有需予改善之处。
37. 主席总结谓,是次讨论显示现时的全球性招股机制
存在不公平待遇或被滥用的机会。他促请有关机构尽快
检讨该机制。邵小姐回应谓,证监会将尽量在本年底前
完成检讨该机制的工作。
3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一时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