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09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PL/FA/1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至第VI项

署理财经事务司
韦徐洁仪女士

应邀列席者 :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至第V项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主席
梁定邦先生
首席律师
邓尔邦先生
高级经理
尹应能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III项及第IV项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主席
陈祖泽先生
总裁
何敬锵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
副总裁
徐耀华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第VI项

香港金融管理局
总裁
任志刚先生
副总裁
沈联涛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310号及1460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及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举行的 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2. 主席邀请议员向事务委员会秘书提交拟于下次会议席
上讨论的项目。

III.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运作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98号及1523号文件)

3. 主席告知与会者,立法局秘书处近日接获有关一间证 券经纪行的投诉。该经纪行名为惠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惠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 结算公司」)曾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出声明,指 惠新为失责者,未能清还欠下中央结算公司金钱上的债 务,并于该日起禁止惠新使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下 简称「中央结算系统」)。此举引起惠新客戶的不满,因 为他们的已缴足证券及认股权证均存放于惠新在中央结 算公司的股份结算戶口內。上述申诉个案已转交本事务 委员会跟进。由于出现此宗个案及近期其他与证券公司 失责有关的举报个案,是次会议议程遂加入第III项目及
第IV项目。

4. 应主席的邀请,陈祖泽先生指出,中央结算系统的设 计与中央结算公司的目标配合,旨在减低成本及风险, 以及提高证券买卖结算及交收程序的效率。他根据资料 文件载列的资料,解释中央结算系统的运作模式及近期 的发展。

5. 关于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建议,陈先生表示, 中央结算公司曾就该事项进行研究及咨询市场的意见。 目前中央结算系统以批发性系统形式运作,共有约570 名参与者。有关方面估计该等参与者共持有约40万个 客戶戶口,其中约70%为不涉及证券交收的保证金戶 口。因此,倘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建议获得推行, 中央结算系统的规模将需显著扩充,以容纳约十万个投 资者的戶口。关于朝著让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方 向发展的最新情况,是在一九九五年三月设立的独立股 份戶口服务(详情载于资料文件)。近期的检讨显示,该 项服务的使用率颇低。鉴于推行投资者直接参与中央结 算系统的影响范围广泛,中央结算公司将需要一段时间 研究各有关方面的情况。

6. 关于新加坡的经验,何敬锵先生表示,新加坡多年前 已决定推行准许投资者直接参与的系统。该系统的特点
如下:

  1. 投资者需在中央证券存管处开立个人戶口;

  2. 倘投资者欲买入首次公开发售的股票,必须透过
    其证券存管处戶口出价;

  3. 该等戶口与有关投资者的中央公积金戶口及银行
    戶口连接。证券存管处戶口的持仓额可用以扺销
    中央公积金戶口的持仓额,投资者可透过其银行
    戶口为其交易进行结算;及

  4. 投资者无需透过经纪买卖证券,他们可直接使用
    电脑化中央交易系统落盘。

7. 何敬锵先生指出,新加坡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至投 资者在无需经中介人的情况下直接参与证券市场活动。 目前新加坡投资者的数目与香港相若,然而该国只有约 25至30名证券经纪,主要负责处理国际性及机构投资活
动。

8. 议员关注中央结算系统现时的运作模式是否足以保障 投资者。他们询问中央结算公司是否已决定朝著类似新 加坡的方向发展,由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 他们亦询问中央结算公司正在进行研究的主要关注事项, 以及该等关注事项属于技术性或政策方面的问题。陈先 生与何敬锵先生于回应议员的问题时提出以下各点:

  1. 除技术问题外,结算及交收系统涉及中央结算公 司、经纪及投资者三方面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 经纪均为投资者证券的托管人,并按照投资者的 指示行事。所有从事证券买卖的经纪均获认可资 格。在是项研究中,中央结算公司探讨准许投资 者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而并非委托经纪,作为其 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证券的代理人是否可行, 以及此种做法将会产生的影响。投资者及中央结 算公司的直接接触,将会建立新的关系。与此种 关系有关的责任及权利需明确界定。

  2. 发展及操作一个投资者可直接参与的系统,会涉 及一定的成本及风险。中央交收系统的目的是提 供在风险及成本方面均属最低的结算及交收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需研究,从涉及的风险及成本考虑, 该套系统是否获值得采用,而有关的风险及成本 则与能否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该套系 统的成本及预计使用情况有关。

  3. 该项研究涵盖政策及技术上的问题。中央结算公 司将提出多项选择,然后咨询市场的意见,并以
    于本年內得出结论为目标。

9. 关于证监会对此问题的立场,梁定邦先生表示,证监 会原则上支持中央结算公司朝著投资者直接参与的方向 进一步发展中央结算系统。证监会主要关注的问题是, 该系统会否设有足够的风险管理措施。事实上,证监会 去年曾对提供独立股份戶口表示支持。投资者可从中央 结算公司直接寄出的结单获悉其戶口內的证券在前一天 的活动情况。此举使投资者可早日发现是否有人在未获
授权的情况下买卖其证券。

10. 关于政府当局对此问题的立场,韦徐洁仪女士表示, 政府当局关注投资者应获提供保障最妥善及成本最低廉 的高效率系统。政府当局欢迎中央结算公司对投资者直 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进行的研究。然而,她指出虽然投 资者可能因该套系统提供的方便而受惠,但有关利益可
能不足以扺销其中的风险。

11. 议员认为投资者直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大致上应为 投资者提供更大保障。鉴于有先进的技术及汲取新加坡 及台湾的经验,议员相信涉及的技术问题不应对在香港 推行投资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构成严重障碍。他们承认, 与经纪、投资者及中央结算公司之间各个方面有关的关 系,需在推行该套系统前明确界定。一名议员认为独立 股份戶口服务不足以保障投资者,因为独立股份戶口由 经纪持有,只有经纪方可使用该等戶口。另一名议员认 为,倘减损经纪的利益是此问题重要的考虑因素,中央 结算公司及政府当局应承认此事及向公众解释。

12. 政府当局及中央结算公司察悉一名议员的建议,即 中央结算系统应发展为可提供两种运作模式供投资者选 择的系统,一种模式与现有系统相同,只供经纪使用及 操作,而另一种模式则为由投资者直接使用及操作。

13. 应主席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同意,一俟备妥投资 者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研究,将会送交事务委员会。

14. 关于将上市发行机构的年报派发予股东的问题,何 敬锵先生表示,根据现行安排,投资者可从其经纪取得 有关年报,或在联交所有多出的年报的情况下向联交所 索取。他告知议员,联交所已成立工作小组,研究有关 上市发行机构的报告的派发及向投资者传送市场资料的 事宜。工作小组将于短期內公布咨询文件。有关方面积 极考虑的选择是,经纪将会透过中央交收系统将其客戶 的姓名及地址交予公司注册官。注册官将要求发行机构 提供足够的报告印本,以便派发予投资者。

15. 一名议员表示,部份经纪曾向他投诉中央结算公司 在证券于T(每个交易日)+2日送达作交收前冻结他们的 分类帐帐戶內的款项,作为其替其客戶卖出的证券的保 证金。上述情况造成经纪在现金流动方面的困难。为此, 经主席提出要求,何敬锵先生答应就议员谈及的情况提
交书面解释。

IV. 股票经纪的监管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98号文件)

16. 徐耀华先生根据资料文件载列的资料向议员简介香 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监管其会员的制度。

17. 关于决定由联交所会员持有的客戶证券的拥有权的 方法,徐先生表示,倘一名会员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的独 立股份戶口持有客戶的证券,证券的拥有权将十分明显。 倘一名会员并无采用独立股份戶口,有关方面将根据该 名会员保存的帐簿及纪录决定拥有权谁属。

18. 主席询问有否任何机制防止或查察经纪利用客戶的 证券进行未获授权的买卖。徐先生答覆,法例规定经纪 需为个别客戶编制独立的会计纪录。现时联交所的规管 制度包括到会员的办公室查访,以及必须聘用外界核数 师审核会员的簿册、帐目及管理程序。透过抽查客戶的 帐目,核数师或能识别是否出现声称的差异。他补充, 联交所一直均强调,经纪行本身的管理阶层进行的內部 管制十分重要,并曾就此事项举办多个研讨会。为进一 步保障投资者,使其免受经纪行不负责任的雇员欺骗, 有关方面近期设立经纪忠诚保险计划,每名会员每年的 保险金额最高为800万元,对会员或其客戶因职员盜窃及 不法交易所引致的损失作出赔偿。

19. 关于惠新的案件,一名议员询问一九九六年三月二 十八日(中央结算公司于该日宣布该公司为失责者)至一 九九六年四月中期间据称30 000股存放于惠新在中央结 算系统的股份结算戶口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丰」)股票被移动的个案。徐先生表示,根据 中央结算系统的纪录,上述期间并无任何交易透过惠新 的股份结算戶口进行。何敬锵先生解释,该等股票可能 是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分配予惠新戶口的尚未 交收股票。根据中央交收系统有关处理参与经纪的失责 个案的规则,中央结算公司可能已出售尚未交收的股票 偿还惠新的债务,避免影响其他经纪的业务运作。

20. 一名议员询问中央结算公司在出售有关股票前,是 否已确定股票的拥有权。何敬锵先生回应谓,中央结算 公司不会从独立股份戶口提取股票。然而,在是次事件 中,有关股票乃存放在惠新的股份结算戶口內,而中央 结算公司并不知悉哪些股票属于经纪所有,哪些股票属 于其客戶。当局于此方面推行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中央 结算系统将首先抵消每个经纪每个交易日进行的交易及 结算余额。每个已结算的仓原则上是经纪参与者在中央 结算公司所持的仓。经纪负责结算其所持有的仓,不论 有关交易是经纪本身的交易或为客戶进行的交易。倘经 纪并无履行上述职责,中央结算公司会将经纪的按金转 往保证基金,确保交收得以进行。倘经纪未能就某项交 易进行交收,中央结算公司有权变现经纪结算戶口內的 股票,倘所得款项仍不足够,中央结算公司可申请动用 经纪存放于保证基金內的保证金。

21. 一名议员认为,惠新的客戶可能已经缴付买入汇丰 股票所需的款项,只是惠新并无交出款项作交收用途。 中央结算公司在尚未证实有关情况之前,变现股票并不 合理。他促请证监会指示临时清盘人先将已缴足款项的 证券归还惠新客戶。倘客戶不能取回其证券,中央结算 系统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公信力便会大打折扣。他补充, 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临时清盘人均应清楚辨别惠新客戶 的资产及惠新本身的资产,而惠新的债权人只应向惠新
本身的资产提出申索。

22. 主席认为,中央结算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似乎只限 于针对经纪失责导致的影响,而忽略为经纪的客戶提供 保障。梁先生于回应时解释,当一名客戶要求经纪替其 买入股票,该名客戶需遵守中央结算系统的交收程序, 即中央结算公司有权变现经纪的股份结算戶口內的股票, 以支付其尚未清还的债务。只有在经纪代客戶将股票转 往其独立股份戶口时,中央结算公司方无权动用该等股
票。

23. 关于惠新客戶的申诉,即联交所在是次事件中未能 向客戶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导致经纪行无需向客戶负责, 徐先生解释,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惠新的董 事总经理已告失纵,而该公司的大股东向联交所表示他 并不熟悉公司的运作。自该名董事总经理失纵后,该公 司的职员亦相继离开。联交所唯一可以做的事情是要求 惠新的大股东委任核数师整理该公司的会计帐簿及纪录, 有关方面需要该等资料决定惠新持有的资产的拥有权谁 属。不幸地,整理过程只进行了一半,该名股东发现自 己不能负担进一步的核数师费用。因此,联交所委任另 一名核数师继续有关的整理工作。该名核数师于三个星 期內完成财政评估,并要求该公司的客戶就有关纪录进
行对帐。

24. 梁先生向议员简报自证监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 日接手处理惠新个案后事件的发展过程。他表示惠新并 无为其客戶持有独立股份戶口,而透过惠新的股份结算 戶口持有的证券与惠新客戶所宣称者并不相同。一九九 六年五月一日,联交所委任的核数师已完成惠新的财政 评估报告。然而,该份报告有很多保留意见,亦无明确 述明各类别惠新客戶的权益。根据证监会获得的法律意 见,最适当的做法是先委任临时清盘人查明惠新的财政 状况,然后将客戶的申索与惠新保存的纪录及实际资产 进行对帐。其后临时清盘人将需要就付款予客戶及供款 人一事,获法院的批准。关于存放在惠新的股份结算戶 口內的认股权证,临时清盘人曾获法院批准卖出即将到 期的认股权证进行变现。部分认股权证已在此情况之下 卖出。他保证证监会将竭力向临时清盘人提供支持。虽 然证监会认为其后证实由有关客戶拥有的证券应被视为 客戶的资产,而并非惠新的资产,此项裁决应由临时清
盘人作出,并需经法院认可。

V. 银丰金融外汇有限公司事件的跟进工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498号文件)

25. 梁先生根据资料文件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报银丰金 融外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事件的进展。他告 知议员,最新的发展是管理人正与控告银丰未能清还 3,200万元债务的索偿人银域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域」)进行协商,以期在庭外达成协议。管理人的 底线是银丰客戶应获发还全部资产,而抗辩费用亦应 全数收回。截至目前,协商进度理想。倘有关方面能 在庭外达成协议,管理人将与银丰其他债权人展开协 商。倘若未能达成协议,证监会将会继续根据取得的
法律意见为有关客戶进行抗辩。

26. 梁先生在答覆一名议员时表示,截至目前,抗辩 招致的费用金额约为200万元。

27. 关于以抗辩所需的费用已超逾欠下银丰客戶的款项 (约160万元)为理由,指称证监会就银域的申索而提出抗 辩是不适当的决定一事,梁先生强调,此个案与银丰申 领牌照时欺骗证监会有关。银丰曾向银域贷款,以符合 证监会就已缴股本方面的发牌规定。该笔贷款的合法性 亦成疑问。经考虑倘银域申索得直,银丰将失去所有资 产,以及银域向银丰提供的贷款性质特殊,证监会遂决 定就有关申索提出抗辩。他补充谓,事后亦证明证监会 处理此个案的方法已是最佳选择。

28. 梁先生进一步表示,倘管理人提出的抗辩不成功, 证监会可能会就银丰向证监会就其已缴股本提供的可入 罪报告,向银丰的股东提出诉讼。

VI. 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
的工作计划(储备管理、对外关系及研究工
作)及去年工作的检讨

(《金管局一九九五年年报》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 日举行的立法局会议席上提交)

29. 关于金管局有否就外汇基金最理想的水平制定政策, 任先生表示,由于外汇基金的主要作用是稳定港元,而 且香港正处于过渡期,金管局认为暂时而言,外汇基金 的储备金额越高,越能发挥其主要作用。

30. 一名议员询问,在香港,接受以人民币支付货物及 服务费用的情况是否日趋普遍;若然,此现象对外汇基 金的管理有何影响。任先生在回应时表示,香港若干店 铺确实基于商业因素接受人民币。虽然港元是必须接受 的法定货币,法律并无阻止在香港使用及接受外国货币。 他表示现时即使美元在香港流通,此情况亦不影响外汇 基金奉行的金融政策的目标。因此,流通量远不及美元 的人民币对基金的管理几乎全无影响。

31. 关于由外聘投资经理管理的外汇基金所占的比例, 任先生解释,该基金三个须以不同的管理策略经营的主
要组成部分详情如下:

  1. 对沖组合 (( 透过发行外汇基金债务证券及拨入基 金的财政储备筹措的资金。当局须定期就此类资
    金派发利息;

  2. 流动资产组合 (( 须维持高度变现能力,以应付保 证货币稳定性的需求的资金;及

  3. 投资组合 (( 拨作长期投资用途的资金。

基金首两个组成部分由金管局全权管理,而第三个组成 部分其中一部分则交由指派的外聘投资经理管理,此部 分约占外汇基金总金额25%。

32. 任先生于回应议员的查询时表示,外聘投资经理及 金管局两者管理外汇基金的表现不能相提并论,因为两 者的目标并不相同。他证实有关方面订有投资准则,例 如投资何种货币、买入何种债券(以到期日及信用评级作 准)、向同一发行机构买入的债券的价值上限等。他亦证 实以往曾发生因若干外聘投资经理表现欠佳而遭解雇的
事件。

33. 关于外汇基金的财政纪录,任先生表示,基金的整 体帐目刊载于《金管局一九九五年年报》。然而,基金 第二个组成部分(即基金內变现能力较高的组成部分)的 资料并无予以刊载,因为披露该种资料将会有损该基金 在发挥其作用方面的适当表现。

34. 一名议员指出,金管局应十分审慎处理其同时身为 银行业规管当局及外汇基金经理可能会出现角色冲突的 问题。在管理外汇基金时,金管局可能倾向参与与银行 直接或间接竞爭的活动。金管局近日发表由外汇基金斥 资成立按揭证券公司的建议成为此方面的先例。

35. 关于金管局发行「1997年」纪念钱币的计划,任 先生谓,与发行其他纪念钱币的情况相若,发行纪念金 币所得的利润将会拨归政府一般收入的特别钱币暂记帐, 为获选中的计划提供资金,使本港社会受惠。

36. 关于一九九七年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会议,任 先生表示,是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揭幕。 金管局已接获数项建议,邀请本地演艺界人士参与多项 文化项目,庆祝是项活动。金管局现正积极考虑该等建
议。

37. 关于金管局、证监会、联交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近 日在北京联合举办研讨会的经费问题,任先生表示,金 管局就推广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举办的活动及计划 的经费,已包括在每年的预算案內。有关的预算案须经 财政司批准及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认可。北京的研讨会 按以收回成本的原则筹办。其后有关帐目显示,该项活 动出现金额少于100万元的轻微赤字。

38. 至于财经事务科并无参与该次研讨会的问题,韦徐 洁仪女士表示,财经事务科曾考虑参与研讨会。然而, 由于该段期间该科需应付繁重的工作计划,以致未能派 出职员参与研讨会。她表示,只要研讨会能达到目的, 财经事务科曾否参与并不会构成问题。

39. 关于本地债务证券市场的发展与新加坡及马来西亚 的比较,任先生谓,以市场规模计算,新加坡及马来西 亚的债务证券市场较大,主要的原因是该两个国家设有 公积金制度以及其市场的历史较为悠久。然而,香港的 债务证券市场则远较该两个国家的市场活跃。金管局发 行的债务证券的变现能力亦远较新加坡及马来西亚当局 发行的为高。他相信本地市场日后发展的前景十分美好。

4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