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14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FA/1

立法局财经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震遐议员(主 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詹培忠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家富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项

副库务司
卢维思先生
稅务局局长
黃河生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库务司(收入)
沈凤君小姐
稅务局总评稅主任
朱鑫源先生

议程第III项

署理财经事务司
韦徐洁仪女士
署理首席助理财经事务司
锺少腾先生

议程第IV项

署理财经事务司
韦徐洁仪女士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V项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署理副总裁(银行)
蔡耀君先生
助理总裁(银行政策)
李令翔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高级主任(1)6
薛凤鸣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4号文件)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稅务局的工作计划

(包括利用公司买卖物业的稅务安排)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1号文件附录I至附录III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2号文件附录II至附录III)

2. 黃河生先生根据资料文件向议员简述稅务局的工作计
划。

利用公司进行的物业炒卖

3. 一名议员从政府当局的文件中得悉,若业主在购置物 业后两年內将其转售,该次转售会被视作投机性转售。 他指出,按此作为投机性转售的定义,与稅务局为征稅 而评核物业交易时所采用者相去甚远,而稅务局须顾及 有关交易的六项因素。他询问政府当局是否拟更改现行 的评核政策,改用文件所载的简单定义。黃先生回应时 解释,当局采用此种简易的方法将投机性物业转售归类, 仅为方便向事务委员会介绍住宅物业市场的炒卖情况。 他保证,稅务局在评估个别物业交易的稅项时,仍继续 以「六类交易」为依归。

4. 近日的传播媒介曾报导,有人利用转让公司的股份而 非转让有关物业的方式以出售物业,藉以避缴印花稅, 并指有关情况相当普遍。部分议员对报导所指情况的普 遍程度有所保留。他们指出,实际上,倘一间公司过往 曾涉及大量股份转让,很难为其股份物色买家,若该公 司并非声誉卓著,出售其股份会更为困难,因为买家须 就公司前股东的隐藏债务承担很高的风险。此外,要取 得银行的贷款以购买公司股份,远较取得银行的按揭贷
款困难。

5. 关于物业炒卖的统计数字,据主席观察所得,在一九 九五至九六年间,约30%的投机性转售利用公司进行, 而由此所得的盈利总额中,约40%被有关公司吸纳。从 此角度来看,公司投机者在住宅物业炒卖方面似乎占重 要的地位。他询问当局是否有任何资料可以表明若干公 司除被用作进行物业炒卖外,并无经营其他业务。黃先 生回应时指出,关于在短时间內曾以转让公司股份的方 式出售物业一次以上的公司所占的比例,稅务局手头并 无有关资料或统计数字。收集该等统计数字需要颇多资 源。主席指出,该等资料对了解香港住宅物业炒卖的实
际情况甚为重要。

稅务局在刑事罪行调查研讯中的职责

6. 有议员问及稅务局有否制订一套政策,在可能的情况 下透过行使稅务局的法定权力,协助警方及廉政公署进 行调查研讯。卢维思先生指出,政府当局并无就利用稅 务局协助其他执法机构制订任何政策。他肯定地指出, 根据有关法例的规定,稅务局的主要目标是收取稅款, 以尽量增加政府的收入。黃先生承认有时会收到有关涉 嫌犯罪分子的资料,该等资料来自媒介及其他方面,包 括政府部门。他指出,稅务局只会从稅务法例执行机关 的角度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稅务调查研讯。

7. 稅务局正在进行的其中一项工作是研究全面双重征稅 协定,一名议员表示关注个别纳稅人的稅务资料保密的 问题。他问及稅务局与其他国家签订双重征稅协定后, 将如何能使个别人士的一般稅务资料保密。卢维思先生 回应时保证,政府当局完全知悉议员对此方面的关注。 由于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已涵盖双重课稅的问题,因此并 不会出现披露一般稅务资料的问题。根据协定订明的规 定,双方交換的资料只限于航班及载客量的资料,而并 无就一般资料订立任何条文。此外,涉及双重课稅的条 文并无提及交換稅务资料的事宜。倘政府当局拟实施全 面双重征稅协定,定必会慎重考虑稅务资料的保密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双重征稅协定在实施前均须经行政 局通过,并以附属法例的形式在宪报刊登,而附属法例
须向立法局提交。

打击避稅的措施

8. 关于当局采取立法及行政措施以对付利用服务公司避 稅的手法的成效,黃先生告知议员,稅务局已完成查核 289宗涉及掩饰雇佣关系(第一种安排)的个案,以及102 宗涉及专业公司付出高昂管理费(第二种安排)的个案。结 果,稅务局已成功自第一种安排的个案追回4,200万元 稅款,亦从第二种安排的个案追回1,800万元稅款。目 前,稅务局正在审核400宗第一种安排的个案,以及800 宗第二种安排的个案。黃先生应议员要求,答应以书面 确认上述资料。

(会后补注: 稅务局局长已确认上述数字在引述时属
准确无误。)

9. 至于为对付以现金交易的行业避稅而采取的措施的成 效,黃先生指出,一九九四年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只 有约40%的公司备存足够的纪录。另一项调查在一九九 五年《稅务条例》第51(C)条的新规定获通过成为法例后 进行,该项调查显示,约有75%曾于上次接受调查的公 司已备存足够的纪录。所有报稅表将于一九九六年底交 回稅务局,届时将可知悉实际的整体情况。

10. 《稅务条例》第51(C)条的新条文就备存足够纪录供 课稅用途进作出规定,很多行业及专业公司对有关的执 法安排感到担忧,而一名议员对此表示关注。黃先生回 应时指出,虽然稅务局会全力执行新条文,但该局已准 备与各行业及专业公司进行讨论,以期制定双方均同意 的特定安排。

11. 就保险业而言,黃先生指出,代表保险业的顾问曾 与稅务局进行两次讨论。该行业主要关注如何处理其过 往的业务纪录,方可符合《稅务条例》新增订第51(C) 条的规定。他将会在翌日亲自会晤保险业三个协会的代 表,进一步讨论此事。有关为该行业制定特别安排一事, 黃先生指出,稅务局知悉,在新增条文第51(C)条获通 过成为法例以前,很多从事保险业的人士多年来并无保 留详细的业务纪录。稅务局亦知悉,若干种类的开支属 承保人/保险经纪经营业务的必要开支,该局亦同意该 等开支应获免稅。就此而言,稅务局会将其营业收益的 若干百分比厘定为免稅开支,而所订的百分比则视乎个 别承保人/保险经纪在其公司担任的职位而定。

12. 黃先生在回应一名议员的询问时指出,根据《稅务 条例》的规定,稅务局有权进行稅务调查研讯,追回六 年內的稅款,而涉嫌逃稅的个案则可追回十年內的稅款。 他承认,在新增条文第51(C)条获通过成为法例后,不 少行业及专业公司对于稅务局的稅务调查研讯均表关注, 他们大都表示希望与稅务局订立双方同意的安排。他告 知议员,除保险业外,他亦会于当晚会见医生及牙医等 专业人士,讨论此问题。有关方面已同意,倘保险业协 会、医生及牙医等专业人士的代表与稅务局达成任何协 议安排,会于会后充分知会同业。黃先生答应向事务委 员会汇报稅务局与专业人士/各行业订定的安排。

13. 议员认为稅务局应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执行新条文, 不应给予任何特定人士、专业或行业优惠待遇。主席指 出,虽然稅务局或会与个别行业专业订定特别的安排, 以顾及该等行业的特别情况,但该等安排不应有太大的 差异,以至违背第51(C)条规定的根本原则。黃先生保 证,当局在制定有关安排时,定会绝对依循有关法例的
规定。

III. 金银买卖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2号文件附录I及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1)1908号文件)

14. 韦徐洁仪女士向议员简介香港金银买卖(注:金银买 卖亦称贵金属买卖。)的历史和市场的现况,以及最近所 举报的不正当手法的性质。

15. 关于建议订立一套机制,包括设立投诉热线及成立 专责小组负责调查/转介有关个案,以处理与金银买卖 有关的投诉,韦徐洁仪女士表示,虽然目前并无特定的 机制或组织接受与金银买卖有关的投诉,但在金银买卖 活动中受骗的人士可向财经事务科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投诉。

16. 韦徐洁仪女士肯定地认为参与投资活动的市民知道 有合适的渠道,可就金银买卖的欺骗行为作出投诉,一 名议员并不同意她的观点。他和另外数位立法局议员最 近收到多宗此类投诉和查询,发现许多小投资者不知道 有合适的投诉渠道,有些则对市场的运作认识不深,甚 至本身是否已受骗也不能肯定。他促请政府当局莫再拖 延,应订立一套特别机制以了解金银买卖活动中出现不 正当手法的情况。韦徐洁仪女士回应时表示,财经事务 科现正联络政务总署及劳工处,希望能加强教育市民在 这方面的认识。财经事务科会出版资料小册子,公布投 诉电话号码,并会透过劳工处各办事处及政务总署各政 务处向市民派发。她亦保证该热线电话将专门用以接受 与金银买卖有关的投诉和查询,并会由具备有关知识及 对金银买卖有足够认识的人员负责接听。

17. 一名议员指出,财经事务科在教育市民认识不同种 类的金融投资方面过份保守。他认为财经事务科应设立 一个市民熟悉的渠道,接受与所有金融投资者有关的投 诉。他建议,财经事务科应设立投诉热线,该条热线不 单接受与金银买卖有关的投诉,亦接受所有与金融投资 有关的投诉。财经事务科只需将接获的各类投诉转介有 关的法定机构跟进。此一投诉热线将有助政府当局更了 解各个金融市场出现不正当手法的整体状况。韦徐洁仪
女士答允考虑此项建议。

18. 另一项建议是成立专责小组处理所有与金融投资有 关的投诉。韦徐洁仪女士认为,由于目前已有相关的法 定机构负责规管各类金融工具,所以无需成立此一工作 小组。虽然金银买卖不受任何法定机构规管,但上文所 述的热线服务可填补不足之处。

19. 一名议员引述自己陪同金银买卖欺诈事件受害人向 警方报案的经验。他发现前线警务人员不愿意协助,而 且显得难于理解案情。另一名议员指出,由于此类欺诈 案件不在法律援助的范畴,因此受害人不能申请法律援 助以提出民事诉讼。此外,除了负责有关组织的严重罪 案及商业罪案等特别调查科的警务人员外,很少警务人 员曾接受此方面的训练及具备处理此类案件所需的知识。 因此,情况仿似数年前欺诈事件猖獗的杠杆式外汇买卖 一样,金银买卖是执法上出现漏洞的地方,容易被不法 之徒利用作不正当的活动。该名议员认为,若政府当局 已决定不会就金银买卖立法,就应向警方提供一切所需 支援,以打击此类欺诈活动;否则漏洞仍会存在,市民 仍会继续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韦徐洁仪女士在听取 议员的意见后表示,财经事务科会就此事与警方及保安 科联络。财经事务科随时均可协助提供有关的背景资料, 以及审阅将会呈堂作为证据的有关文件。

20. 据一名议员观察所得,已举报的金银卖卖不正当手 法,与数年前杠杆式外汇买卖倡獗时采用的欺诈手段十 分相似。韦徐洁仪女士同意该名议员的观察结果。并且 认为鉴于犯罪分子不断转向当局较少规管的活动,财经 事务科认为要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应是全力打击涉 案的犯罪分子,而非立例规管投资活动。

21. 韦徐洁仪女士应议员的要求,答允向警方及其他有 关机构查阅过去五年投诉金银买卖不正当手法的纪录。 议员指警方或已把此类案件列为一般欺骗及欺诈案件, 而非特别列为金银买卖欺诈案。主席要求索取下列特定 的资料:接获的投诉数目、提交法庭审理的案件数目、 被告被定罪的案件数目,以及已被定罪但目仍经营相同 业务的公司数目。一名议员建议财经事务科致函立法局 议员、两个市政局的议员及区议员,搜集这方面的资料。

IV. 银行客戶资料数据保密的问题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01号文件附录IV)

22. 蔡耀君先生根据资料文件所载,向议员简介政府就 认可机构保存的客戶资料的保密问题所采取的行动。

23. 议员提及在会议席上提交省览的一份报章报道。该 报道指数间银行因兌现一些具伪造的公司印鉴及签署式 样的汇票而受骗。鉴于此类事件明显涉及银行客戶资料 外泄,议员关注银行保护其客戶资料的內部保安系统是 否足够及有效。蔡先生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警方 正在调查该等事件。事件发生后,金管局曾与有关银行 讨论以找出问题所在。事件当中,银行收到的汇票所具 的签署及公司印鉴与银行纪录保存的式样相似。由于汇 票所列的金额不大,银行并无致电有关客戶交互核对(银 行兌现金额较大的汇票时会与客戶交互核对)。金管局其 后已致函所有银行,提醒其需对该等事件保持警觉,并 要求银行检讨兌现汇票的程序。他表示银行已修改有关 程序及推行各项措施,以加强其资料保安系统。

24. 部分议员认为,该等事件揭示银行资料保安系统及 现时处理汇票的程序出现严重漏洞。一名议员促请金管 局全面检讨各保安系统和有关的程序,并建议将银行兌 现汇票前须致电客戶核实的做法,定作标准程序。蔡先 生表示金管局会就此事项与银行跟进,但他指出,鉴于 银行每天处理大量交易,或难以就所有汇票与客戶核实。

25. 关于认可机构将资料处理工作外发的问题,以及此 举对资料保密的影响,一名议员质疑资料文件第14段所 载结论的根据。该结论指近期数宗认可机构意外泄露客 戶资料,反映监察方面的失误,而并非制度本身的缺点。 蔡先生回答谓,该数宗事件是银行误将两名不同客戶的 月结单放进同一个信封,寄给其中一名客戶。金管局经 详细调查后,发现该等错误因机械问题所致,并已向有 关的服务提供者建议防止同类事件发生的方法。他向议 员保证,金管局曾全面审查现时两间处理外发资料工作 公司的监察机制,发现该等机制十分可靠。

26. 根据资料文件载述,客戶的资料可能存放在由服务 提供者管理的电脑系统內,但有关的服务提供者不应在 接触该等资料方面不受任何限制。议员询问有关可供使 用以确保客戶资料得以保密的监察机制,以及何人应对 保密事宜负责,蔡先生在回应时表示,认可机构不论有 否将资料处理工作外发,均须就客戶资料保密问题负上 全责。认可机构如打算将资料处理工作外发,须先行与 金管局讨论其计划,并须使金管局信纳其备有适当的监 察制度,才能进行外发工作。李令翔先生补充谓,由金 管局和业內公会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正在草拟银行营运 守则,资料处理工作外发指引将列入守则內。工作小组 会先就守则有关的部分,征询将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上任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意见,才会落实守则的有关 部分。主席要求金管局告知事务委员会此事项的进展,
金管局表示答允。

27. 关于咨询人及收数公司的事宜,一名议员关注菲籍 家庭佣工欠债导致其雇主备受收数公司滋扰。蔡先生表 示金管局已向银行发出指引,建议银行不可向收数公司 透露第三者的资料,亦不可容许其收数公司向其他人士 追讨债项。该位议员提及的雇主或可向有关的认可机构 投诉收数公司的不正当手法。若该等收数公司并非受聘 于认可机构,雇主应向警方报案。韦徐洁仪女士在回应 主席时表示,第三者若受注册放债人聘用的收数公司滋 扰,亦应向警方报案。至于财经事务科应否向注册放债 人就其所聘用的收数公司的行为发出指引,韦徐洁仪女 士表示,财经事务科会与警方共同研究此事,以了解可 采取甚么合适的行动。她会就此事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
报。

28. 关于报章报道有读者投诉,发现银行一些载有客戶 资料的文件被弃置在有关银行门外的废纸箱內,蔡先生 表示,该银行证实其职员并无把任何载有客戶资料的文 件弃置于银行门外。由于银行的办公室在该段期间进行 翻新工程,怀疑一名装修工人将该等文件拿出门外。银 行承认其保安控制或有疏忽,正在考虑应否就有关事件
向警方报案。

V. 其他事项

祝贺李丽珊小姐

29. 议员同意,由于是次会议为李丽珊小姐在一九九六 年亚特兰大奧林匹克运动会的女子滑浪风帆项目勇夺金 牌后,立法局首次的公开会议,若得到立法局主席同意, 事务委员会将致函李小姐,祝贺她勇夺锦标。

(会后补注: 立法局主席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
九日代表全体议员致函祝贺李小姐。函
件副本已随本年七月三十日发出的立法
局95-96年度第CB(1)1920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3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