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有关健康保险业
资料文件
引言
购买健康保险,投保人可避免因疾病、残疾或丧失工作能
力而蒙受金钱上的损失。
2.大部份健康保险合约是按年订立的合约,主要是就医疗
及其他有关开支,例如住院费、手术费及医生费等方面为
投保人提供保障。健康保险可以是独立的保单,也可以是
人寿保单的「加购」/「附加」部份。
3.有些健康保险合约则是以永久健康保单的形式订立,投
保人因疾病、残疾或意外以致不能工作时,可支取特定的
利益/入息。
市场概览
获授权保险人
4.按照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条例”),任何人不得在
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除非其巳获保险
业监督授权。截至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全港共有221
名获授权保险人,其中有161名(占总数的73%)获授权经营
健康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及保单条款则不受规
管,保险人彼此在产品设计及价格上进行竞爭。有鉴于此
,以及获授权保险人的数目,健康保险市场是具有足够的
竞爭性。
毛保费
5.过去三年,健康保险业务的毛保费平均增长约23%。一
九九四年,有关的毛保费共达港币20.79亿元,较前一年多
出21%。有关的统计数字载于下列表A。毛保费增长如此迅
速,相信是市民对健康及这方面保障的需要,日益关注的
后果。
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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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九九四 | 一九九三 | 一九九二 | 一九九一
|
| 年 | 年 | 年 | 年
|
毛保费 (港币
百万元计) | 2,079 | 1,720 | 1,317 | 1,110
|
与前一年比 较的增幅(%) | (21%) | (31%) | (19%)
|
6.有关已付赔款毛额及承保利润的统计资料载于下列表B。
根据统计资料显示, 健康保险业务在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
年取得的承保利润大约为毛保费的5%。
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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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九九四 | 一九九三 | 一九九二 | 一九九一
|
| 年 | 年 | 年 | 年
|
毛保费 (港币
百万元计) | 2,079 | 1,720 | 1,317
| 1,110
|
已付赔款 毛额 (港币百万 元计)
| 1,060 | 897 | 674 | 576
|
承保利润 (港币百万 元计) | 142 | 62
| 73 | 50
|
相对毛 保费的% | (6.8%) | (3.6%) | (5.5%) | (4.5%)
|
香港医疗保险协会
7.香港医疗保险协会是香港保险总会的成员,由医疗保险
人组成,旨在促进及发展医疗保险业务,并收集有关统计
资料,供会员使用。然而,该会沒有为其会员订定保费额
或保单条款。现时该会共有40名会员,其中包括主要的医
疗保险人。一九九四年,该会会员所经营的健康保险业务
的保费,占该类业务的市场保费约80%。
规管制度
8.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正如其他保险人一样,须
遵守保险公司条例所订定的审慎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
是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使其在债务到期时,有能力偿
还。这些规定包括有关最低资本、偿付准备金、董事及控
权人须为合宜和适当人选,以及有足够再保险安排的规定
。
9.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现时必须拥有的最低实收
资本额为1,000万港元。保险人亦须持有资产剩余,该剩余
值不得低于指明的偿付准备金额。该偿付准备金额乃根据
其保费收入而厘定(一般按其净保费收入(扣除再保险后)
的五分之一计算),最低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港元。
10.另一项主要规定,是董事及控权人(通常为持有超过15
%股份的人士)须为出任该等职位的合宜和适当人选。保
险业监督获授权力,可在有需要时反对有关任命。
11.为确保保险人在香港备有足够的资产,以应付香港保单
持有人的合法申索,亦有规定保险人须在香港持有资产,
该资产值须为不少于香港保险业务的负债净额及偿付准备
金的总和。
12.为确保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继续符合上述有关规
定,保险业监督会通过审核其周年财务报表及业务报表,
藉以对其持续监察。保险业监督可对某些引起关注的保险
人要求其更频密地提供额外资料,以作补充。
13.此外,亦有法律条文规定,保险人所委任的核数师或精
算师可向保险业监督报告不妥善之处。
14.条例亦授权保险业监督对某些引起关注的保险人采取干
预行动。主要的干预权力有:─
- 限制新业务 ─ 不得订立新的合约,或续订
或更改现有合约。
- 资产托管 ─ 资产须由一名获保险业监督认
可为保险人的信托人所持有。其后就此等
资产所作的任何按揭或抵押,均属无效。
- 限制保费收入 ─ 限制保险人在一段特定时
间內可承保的保费金额。
- 委任经理人 ─ 保险业监督如认为适当,可
委任一名经理人管理保险人的事务、业务
及财产,以保障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
持有人。
- 存放法定的银行存款 ─ 规定保险人以保险
业监督作为其受托人的名义,作出指定款
额的银行存款。
- 遗余权力 ─ 如认为适当,可定出任何其他
规定,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 清盘 ─ 在认为保险人无偿付能力时,向高
等法院申请将保险人清盘。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