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财务事务小组
1996年7月2日会议

香港联合交易所 (「联交所」) 应财经事务科要求,就首次
公开招股的招股机制提交下列资料。 联交所原以为有关资
料可作口头上的报告,对只能在短时间內提交这份报告,
表示歉意。

首次公开招股的
招股机制

在香港,首次公开招股可透过下述一或多种招股机制上市

1.公开发售以供认购
证券发行人或其代表发售其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

2.公开发售现有证券
已发行或认购证券的持有人或获配发人,或其代表向公众
人士发售该等证券

3.配售
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将证券主要出售予其挑选或批准的人
士或主要供该等人士认购。

4.介绍
已发行证券毋须作任何销售安排而申请上市时所采用的方
式;因该类申请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为广泛的公众人
士所持有,故可假设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流通量。

鉴于全球性招股活动(「全球性招股」)的需求日益增加
,而香港大规模的新股发行亦较常采用此机制,联交所与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1994年11月
发出有关全球性招股机制的联合政策声明(「联合政策声
明」)。联合公布旨在增加招股活动中公开配发证券的灵
活性,同时确保此举不会损害本地投资者的利益。(有关
声明列载于本报告附录一)。

全球性招股是吸取本地及国际市埸的资金。全球性招股特
点一般包括国际及本地招股、累计投标配售、预定范围价
格、回补及超额配发权。

(i)招股部份
全球性招股主要涉及两部份,即国际部份及香港部份。
国际部份会向香港及海外机构性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作
国际配售,而香港部份则为向香港的散戶投资者作公开
发售及/或公开认购。

(ii)预定范围价格
采用全球性招股的新股保荐人通常会引入预定范围价格。
公开招股部份的股份价格会于全球性招股结束后才决定。
申请认购香港部份的人士须缴付预定范围价格內的最高价
格。 若最后决定的招股价较该最高价为低,则有关差额会
退回给成功申请者。

(iii)累计投标配售
国际部份会采用累计投标配售基准。 包销商会从表示有兴
趣投资人士中挑选,此等人士须明确列出有意于不同价格
或某一价格 (预定范围价格內) 认购的股份数量。

(iv)回补
根据联合声明,在不会损及本地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保
荐人通常会引入一个回补安排,订明若香港部份超额认购
达到若干倍,得由国际部份回补上限以內若干百分比予香
港部份。

若香港部份认购不足,保荐人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比例,
将不足的全部或任何部份重新分配予国际部份,以确保所
有股份均获认购。

(v)超额配发
发行人通常会给予包销商一个超额配发的选择 (亦称作伸
缩性数量发售选择),最多可至全球性招股数量的15%,但
这项权利只可于招股章程发出日后30日內行使,并要求发
行人发行总计最多至全球性招股的股票15%的新股,以应
付国际部份超额认购之需。 若行使超额配发选择,向国际
部份作出任何分配均会由保荐人自行决定。

为了提醒市场及公众人士有关全球性招股机制的目的及政
策,联交所及证监会亦于1996年7月1日发出一份联合公布
(「联合公布」)。 (有关联合公布的副本载于本报告附录二)

有关新上市规定的详情,请参阅本甲附于本报告之附录三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