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局
财经事务委员会
的文件
银行客戶的个人资料
保密问题
引言
本文件旨在就政府针对认可机构保存的客戶资料的保密问
题所采取的行动,向各位议员提供最新的资料。
背景资料
2.各位议员曾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研究过文件编号PL 961
和1161/95-96;这两份文件列载在有关认可机构的保密责任
在法律方面的立场,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就这个问题所采
取的措施。各位议员要求获得有关情况的最新资料。
3.首先,我们要重申有关的法律架构。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中保障资料第3原则规定:
4.「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
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目的--
- 在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于的目的;或
- 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目的。」
5.假如向第三者披露资料是为了最初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
,或是为了直接与最初收集该等资料的目的有关的目的,
则并不存在是否获得同意的问题。不过,如果披露资料并
非为了上述目的,便需要有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
,即是说需要有有关的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
6. 以下的问题需要每次按情况确定:
- 向第三者披露资料是否为了最初收集该等资
料的目的,或是为了直接与最初收集该等资
料的目的有关的目的;及
- 如果不是属于(a)的情况,则是否取得有关的
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明示同意。
7.根据该条例第12条,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可发出或核准实
务守则,以便就应用及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提供实际指引。
这些实务守则肯定能对阐释及遵守该条例提供不少帮助。
总督已委出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其委任将于一九九六年八
月一日起生效。预期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将于一九九六
年底前生效。
8.除了法定条文外,根据普通法,认可机构对其客戶有保
密责任。然而,普通法亦列举了四种例外情况,允许认可
机构向第三者披露客戶的资料。这四种情况为:
- 法律规定银行须向第三者披露;
- 银行因为对公众的责任而需要披露;
- 因银行的利益而需要披露;及
- 应客戶要求或在得到客戶同意的情况下披露
。
9.普通法所列举有关保密责任的例外情况也适用于香港,
然而,如上述普通法所指定的例外情况与个人资料(私隐)
条例的条文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的法定条文为准。
最近采取的行动
10.金融管理局并沒有就客戶资料保密的问题发出任何具体
指引。然而,根据普通法,银行有法定义务,要保障客戶
的资料;随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生效后,将会进一步
加强银行在这方面的法定义务。就此而言,金融管理局曾
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致函各认可机构,通知它们个
人资料(私隐)条例已获通过,并建议各机构酌情检讨和
修订它们的政策和惯例,以确保在该条例生效后,这些政
策和惯例均符合有关条文。
11.由金融管理局和业內公会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现正草拟
银行营运守则,客戶资料保密问题将会是这份守则的重要
內容之一。守则亦会包括一节关于银行的章则及条款(包
括其修订),以回应各界关注到部分银行修订有关披露客
戶资料的章则及条款的问题。
12.工作小组已完成守则的提纲,并已发给业內公会、消费
者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人士,征询它们的意见。工作小组在
研究过所收到的意见后,便会开始拟备守则的草稿。工作
小组会先征询各有关人士(包括新委任的个人资料私隐专
员),才落实守则的有关部分。预期该守则将于一九九六
年底完成。
13.为了回应公众人士对咨询人以及收数公司的关注,工作
小组会先行拟定守则中有关这两个问题的章节,并预计在
八月初先行公布。根据守则,认可机构须要求申请银行服
务的人士确认他们已事先获得咨询人同意,才可填报其姓
名。此外,除了有关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资料外,认可机构
亦不得将咨询人或第三者的资料提供予他们所委托的收数
公司。相信这些措施能消除各界人士对认可机构向收数公
司披露咨询人资料的忧虑,并能大大改善收数公司对咨询
人及第三者造成滋扰的问题。事实上,金融管理局透过其
投诉热线收到的投诉,大部分都是涉及咨询人及第三者所
受到的滋扰。
近来关注的问题
14.最近,有人提出关于认可机构将资料处理工作外发的问
题,以及此举对资料保密的影响。外发安排一般涉及由第
三者服务提供者处理客戶的资料,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
是这方面的操作只涉及管理电脑硬件和资料处理程序,而
不是资料本身。客戶的资料可能是保存在由服务提供者管
理的电脑系统內,但有关的服务提供者在接触有关资料方
面是受到限制的。
15.为了确保这些外发安排不会影响对客戶资料的保密,
金融管理局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向所有本地注册的认
可机构发出一份函件(见附件一所载副本),该函件强
调,认可机构须订有适当的监察措施,以确保对客戶资
料保密。金融管理局并要求认可机构如打算将资料处理
工作外发,须先行与金融管理局讨论其计划,并须使金
融管理局信纳其备有适当的监察制度,才能进行外发工
作。
16.最近亦有人关注到数宗认可机构意外泄露客戶资料的
情况。金融管理局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事件反映监察方
面的失误,而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金融管理局已要求
有关的机构严格执行其监察机制。金融管理局已表明,
认可机构须对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客戶投诉进行彻底调查
,若监察机制被发现弱点,有关机构须予纠正。金融管
理局认为,并沒有证据显示将资料处理工作外发,会增
加客戶资料外泄的机会。然而,金融管理局会继续密切
留意这方面的情况。
未来的工作
17.工作小组将会继续其草拟银行营运守则的工作,这份
守则的部分章节将会专门针对有关银行修订其章则及条
款的做法,以及银行的保密责任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
,守则将于一九九六年底完成。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