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0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六日(星期六)
时  间:上午九时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卓人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刘皇发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黃伟贤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张文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应邀出席者 :

乐施会

副总干事
庄陈友先生
教育推广统筹
徐国伟先生

香港人权联委会与社区组织协会

何喜华先生
曾迦慧小姐
施丽珊小姐
陈世超先生
彭慧深小姐

香港人权监察

主席
夏博义先生
代表
卢沛然先生
总干事
罗沃启先生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2至16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三次定期 报告(「该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9号、CB(2)1776号及
CB(2)1790号文件)

主席欢迎各团体的代表出席是次会议,发表对该报告的
意见。

乐施会

2. 庄陈友先生讲述乐施会所提交的意见书,当中建议
香港政府:

  1. 针对经济转型对劳工所造成的长远结构性影响, 采取各项所需措施,改善工人的就业机会、居住 环境、薪酬及技术水平;

  2. 监察贫富悬殊的情况,并制订政策,保障及改善
    入息低微家庭的生计;

  3. 制订一套既可提供保障又能促进发展的社会保障
    政策;

  4. 改善入息低微家庭的居住环境;及

  5. 订定可以量度的指标,据之以实施《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消除香港的贫穷现象。

3. 他回应黃钱其濂议员时表示,由于香港的社会保障不 足,当局不应撤回其建议的老年退休金计划。

4. 刘慧卿议员问及该报告第157段,他在回应时表示, 虽然他不会质疑当局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但近年香港收 入不均的情况日益严重。最低收入的10%家庭所赚入息, 占全港所有家庭总入息的百分比持续下降,由一九七一 年的2.3%降至一九九一年的1.37%。他补充,乐施会对 最低收入人士的生活最为关注,因为他们的加薪幅度连 通胀率也追不上。

5. 庄陈友先生在回应李卓人议员时,答允向议员提供
乐施会于一九九五年进行调查的报告,该报告题为
「去权与充权 关于香港低收入住戶的探索性研究」。

(会后补注: 有关的调查报告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3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香港人权联委会及社区组织协会

6. 何喜华先生告知议员,香港人权联委会及社区组织协 会将会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举行听证会前拟备报告,呈交该委员会参阅。 他补充,该委员会的两位成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访港, 事务委员会应把握机会,就香港日后提交报告的安排, 向他们寻求指引。据他所知,该委员会会接受个别非政
府组织所提交的报告。

7. 何喜华先生陈述香港人权联委会及社区组织协会所提 交的意见书,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

  1. 当局在拟备报告时,务须纳入各有关机构的意见, 例如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社会福利咨询委 员会,以及日后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等。

  2. 当局声称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解决歧视问题, 但其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拖延制定全面的反歧视
    法例。

  3. 事务委员会关注的焦点,应是联合国经济、社会 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前最后一次有关 香港的听证会上要求当局采取的跟进措施。

8. 关于分离家庭的问题,他表示当局应寻求与中国磋商
此事,以期制订一套协调统一的政策。

9. 他回应议员时批评当局未能迅速解决床位寓所的问题。
当局应设法安置所有床位寓所住客,而非只是安置年老
的住客。入住单身人士宿舍的规定过于严格,应予放宽。
他亦质疑床位寓所住客的数目是否真如该报告第214段所
述,只有3 200人。当局应致力制订长远的方案,以解决
有关问题。曾迦慧小姐补充,当局应将单身人士宿舍计
划扩展至观塘及其他床位寓所密集的地区。

香港人权监察

10. 香港人权监察的代表陈述意见书的內容,并申明以
下各点:

  1. 丧失公民及政治权利,也就无法享有经济、社会
    及文化权利。

  2. 香港人权监察关注《性别歧视条例》自一九九五
    年六月制定以来,迟迟仍未生效。该组织认为,
    当局无须待雇佣事宜的实务守则备妥后,才实施
    条例中与雇佣有关的条文。

  3. 由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延伸至
    香港已超过26年,当局不应一再拖延提出禁止种
    族歧视的法例。香港人权监察计划呼吁国际社会
    关注此事。

  4. 香港人权监察关注到香港并无公布入境规则。

  5. 该报告并未提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根据《基本法》规定将继续适用于香港。香 港人权监察会就此事进行若干分析。

  6. 香港人权监察从国际资讯网络中取得一份与研究
    该报告有关的跟进事项清单。该组织会向立法局
    秘书处提供该份清单。

    (会后补注:秘书处获悉该份清单与《人权法案通
    讯》的摘录相同。该份摘录已在会议上提交,并
    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2号文件送交议员
    参阅。)

  7. 当局应为羁留中心的越南船民提供适当的中学教育。

  8. 当局应提供足够居所,以安置单身及高龄人士。

  9. 有关方面应促请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
    会关注一九九七年后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提交报告的安排。

11. 夏博义先生在回应议员时答允研究香港日后提交报 告安排的事宜,如有可能,亦会参考联合国的先例,并 向议员提出建议。他补充,据他所知,联合国设有机制, 让非政府组织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 交报告及申述意见。香港人权监察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举行的听证会上,向该委员会提出有关事宜。

12. 刘慧卿议员询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 会可否要求英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后不久提交一份 总结报告,讲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的香港 状况。关于此事,夏博义先生答允作出研究,并向议员 提供其意见。卢沛然先生建议请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 化权利委员会注意,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主席在一九 九五年十一月曾发表声明,表明该委员会对一九九七年 香港主权移交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香 港的适用及提交报告等事宜的立场。

(会后补注: 有关声明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随立
法局95-96年度第PL196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 该声明的副本载于此份会议纪要附录I,
方便议员备悉。)

13. 卢沛然先生告知议员,香港人权监察将于一九九六
年八月拟备一份有关该报告的简介文件。

议员的意见

14. 议员普遍赞同乐施会的看法,认为香港社会存在收
入不均的情况。李卓人议员指出,该报告附录14显示,
入息较高的组别有较大的家庭入息增幅。李永达议员补
充,根据该报告附录13,在家庭总入息中,最高入息的
家庭所占的百分率日见增加,坚尼系数亦由一九八一年
的0.451上升至一九九一年的0.476。

15. 李永达议员表示,该报告并无提及当局原先估计在
一九九七年前安置所有在轮候租住公屋登记册上的人入
住公屋,亦无讲述大批受市区重建计划影响的居民所面
对的房屋问题。此外,该报告亦无指出目前等候入住市
区租住公屋,需时平均超过十年。他亦质疑当局对该报
告第217段所载「合适的居所」一词的解释。

16. 谢永龄议员关注到残疾人士进出建筑物的问题。他
表示,据该报告所述,当局理应在一九九六年年初完成
对《伤残人士通道设计手册》的检讨。然而,时至一九
九六年年中,他仍未得悉检讨的结果。他补充,最近有
人投诉新界区有部分为残疾人士而设的洗手间锁上大门,
未能供人使用。

其他意见书

17. 议员审悉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及张虹霓先生所提交的
意见书。议员亦察悉Andrew Byrnes先生及陈文敏先生
所编撰的《人权法案通讯》摘要,以及香港国际社会服
务社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致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函
件。

(会后补注: 最后两份意见书已随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12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日后工作路向

18. 高富思先生回应议员时表示,联合国经济、社会及 文化权利委员会两名成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至 三十日到香港访问。他们是来自德国的Bruno Simma教 授及来自菲律宾的Virginia Bonoandandan教授(该委员会 的报告撰写人)。两人的行程活动正在拟订中,当中包括 与当局、立法局议员、非政府组织及各政党会晤。议员 要求当局安排议员与该两名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
利委员会成员会晤。

19. 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举行会议,研究当局就议员及非政府组织所提各点作出 的回应。主席欢迎非政府组织出席是次会议,并要求当 局在会议前提供书面回应。他亦表示,议员如欲提出其 他问题,请在下星期五或该日前以书面送交立法局秘书
处,以便转交当局研究。

20. 事务委员会通过成立工作小组,讨论报告拟稿应包
括的內容。该工作小组的成员如下:

黃钱其濂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卓人议员
谢永龄议员

21. 李永达议员表示,鉴于该报告牵涉的问题范围广泛,
主席或可请每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考虑举行特别会议,
研究报告中有关部分。他个人拟召开房屋事务委员会特
别会议,讨论房屋问题。

其他事项

事务委员会就以下报告所提交的意见书:大不
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44条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大不列颠及
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意见书)

22. 议员通过将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通过
的意见书送交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郭乐先生、当局
及曾向事务委员会申述意见的各个非政府组织。议员亦
通过举行记者招待会,公布该两份意见书及派遣代表团
到联合国的详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

23. 议员通过,黃钱其濂议员提出的平等机会(种族)条
例草案将会纳入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事务委员会会
议的议程內。

24. 会议于上午十一时二十二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