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2号文件
档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检讨咨询机构及
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李永达议员(副主席)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主席解释,成立小组委员会的目的,是检讨现行的法定 机构及咨询机构制度。议员审悉下述在会上提交的文件:

  1. 艺术发展局的委员手册;及

  2.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会议正式纪录中有关 议员就此事进行议案辩论的部分。

2. 议员随后商议小组委员会所需要的资料,并通过要求 当局提供详附录所载的资料。议员席上亦通过秘书处须 将下述资料送交议员参阅:

  1.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立法局正式会议纪录中有
    关议员就「公众人士获取政府咨询委员会的资料」
    提问的部分;及

  2.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及
    二十二日民政事务委员会各次会议纪要的节录,
    以及当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

3. 议员关注各主要法定机构或咨询机构委员会的组成 及成员的挑选准则,并同意在日后会议上或会研究此事。

4. 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 行小组委员会下次会议,研究当局所提供的资料。

(会后补注: 按主席的指示,下次会议押后至一九九六
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5. 会议于上午九时二十分结束。



附录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所需的资料
1. 香港所有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名单
(根据政务司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
议案辩论中就此事所作答覆,该等机构似
乎分为以下四类:

  1. 约300个咨询委员会,包括约80个
    法定机构;

  2. 主要为执行某项行政功能而成立的
    法定机构;

  3. 法定的慈善机构;及

  4. 负责处理根据各条例提出的上诉的
    法定委员会。)
2. 载述全港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手册
(如有的话)。
3. 个咨询委员会(包括约80个法定机构)的详细
资料,范围包括:

- 会议次数;

- 会议以公开抑或闭门形式举行;

- 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有否发布新闻稿或
举行简报会;若有,是否经常这样做?

- 会否将会议的文件提供予市民参阅;
若然,在会议之前抑或之后;

- 在举行委员会会议前,有否定期会晤
市民或举行公听会,聆听公众对有关
事宜的意见;

- 成员的组成为何;该等人士藉何种方
式出任机构成员,委任、提名,还是
选举;藉委任、提名或选举方式出任
机构成员的人士,分别所属背景为何;

- 负责每个咨询机构或法定机构的决策
科名单。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