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02号文件
档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检讨咨询机构及
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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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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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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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李永达议员(副主席)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主席解释,成立小组委员会的目的,是检讨现行的法定 机构及咨询机构制度。议员审悉下述在会上提交的文件:
- 艺术发展局的委员手册;及
-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会议正式纪录中有关 议员就此事进行议案辩论的部分。
2. 议员随后商议小组委员会所需要的资料,并通过要求 当局提供详附录所载的资料。议员席上亦通过秘书处须 将下述资料送交议员参阅:
-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立法局正式会议纪录中有
关议员就「公众人士获取政府咨询委员会的资料」
提问的部分;及
-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及
二十二日民政事务委员会各次会议纪要的节录,
以及当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
3. 议员关注各主要法定机构或咨询机构委员会的组成 及成员的挑选准则,并同意在日后会议上或会研究此事。
4. 议员通过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 行小组委员会下次会议,研究当局所提供的资料。
(会后补注: 按主席的指示,下次会议押后至一九九六 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5. 会议于上午九时二十分结束。
附录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检讨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小组委员会所需的资料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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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所有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名单
(根据政务司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 议案辩论中就此事所作答覆,该等机构似 乎分为以下四类:
- 约300个咨询委员会,包括约80个
法定机构;
- 主要为执行某项行政功能而成立的
法定机构;
- 法定的慈善机构;及
- 负责处理根据各条例提出的上诉的
法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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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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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述全港咨询机构及法定机构的手册 (如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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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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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咨询委员会(包括约80个法定机构)的详细 资料,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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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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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以公开抑或闭门形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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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之前或之后有否发布新闻稿或 举行简报会;若有,是否经常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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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否将会议的文件提供予市民参阅; 若然,在会议之前抑或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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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行委员会会议前,有否定期会晤 市民或举行公听会,聆听公众对有关 事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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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组成为何;该等人士藉何种方 式出任机构成员,委任、提名,还是 选举;藉委任、提名或选举方式出任 机构成员的人士,分别所属背景为何;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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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每个咨询机构或法定机构的决策 科名单。 |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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