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27号文件
档 号: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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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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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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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职员: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议员审悉综述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及当局回应的一览表
(载于附录),并通过下述內容应纳入事务委员会报告的
拟稿內:
2. 议员认为该报告內容有欠全面,并反映出当局未有全
面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的事实。
3. 议员认为当局未有实施公约第37(d)条,因为根据当
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会议上所提供的统计数
字,过去三年共有5 613宗涉及申请照顾或保护令的案
件,其中共有19宗案件所涉及的儿童有独立的法律代
表。数字亦显示有需要提醒此方面的工作者,使其知悉
儿童可获提供法律代表。
4. 议员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当局应自动为有关儿童提
供独立的法律代表:
-
具爭议的婚姻诉讼;
-
涉及申请照顾或保护令的法律程序;及
-
涉及刑事罪行的法律程序。
5. 议员了解到越南船民对香港带来财政负担,但由于
公约适用于香港的儿童,议员认为当局应为越南船民的
子女提供正规教育。议员认为当局对公约订有保留条文,
是不可接受的。
6. 议员认为当局未有充分注意虐待儿童的问题。由于
资料不足,难以充分反映香港儿童受到虐待的实况,当
局应就此事进行调查研究。议员在席上通过,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会的马伟东先生就儿童受伤个案所提供的统计
资料,应纳入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內。议员亦质疑预早警
报系统的成效。就此,谢永龄议员答允搜集更多有关此
方面的资料。
(会后补注:
|
马伟东先生随后表示,梁智鸿议员曾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立法局会议上提出
议案,辩论「儿童所受的创伤」此议题,
该等统计数字已载于有关的立法局会议
正式纪录內。) |
7. 议员认为当局对公约的宣传不足,原因是当局只曾
派发4 000份公约小册子,而大部分香港市民对公约一
无所知。
8. 议员认为当局为儿童提供的人权教育不足,故应增
拨资源,促进教师及学生在此方面的知识。
9. 国际特赦组织及乐施会最近合作进行调查,结果显
示受访者对残疾人士一般
抱不接受和歧视的态度,议员
认为当局应加强此方面的教育工作。
10. 关于根据《教育条例》制定的《教育规例》第98
条,议员关注到:
-
此规例会否影响思想和发表的自由;
-
「偏颇」此词的定义;及
-
教育署署长如何实施此规例。
待当局就此作出回应后,议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再研
究应否将此事项纳入报告內。
11. 议员认为,作为短期措施,全港每个行政区应最少
有一所中学及小学装有所
需设施,方便残疾儿童进出及
使用;长远而言,每所学校均应有方便残疾儿童进
出
及使用的设施。
12. 议员普遍支持制订一套旨在全面实施公约的儿童政
策。当局亦应成立儿童事
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儿童政策
的实施。议员对制定儿童条例的需要却有保留。
13. 议员通过工作小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內务
委员会会议后举行另一
次会议,就事务委会的报告拟稿
继续进行讨论。
14. 会议于下午二时二十分结束。
附录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
提交的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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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体及当局所述意见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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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的意见
| 参考文件
| 当局的意见
| 参考文件
|
1. 儿童条例及儿童政策
|
由香港儿童权利委员
会提出。
有需要制订儿童政
策,以订立照顾儿童
的最低标准、厘清家
庭及政府对儿童的责
任,并订明罔顾此等
责任的后果。
有需要检讨与儿童有
关的法例,使法律与
公约的条文一致;建
议制定涵盖范围全面
的儿童条例,将有关
法例全部纳入其中,
并促使法院及当局明
了维护儿童当事人的
最佳利益,至为重
要。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所提交
的报告中
的摘录部
分
|
无此需要,因
为香港已有一
套完善的法
律,以及各种
专为保障儿童
权利及促进他
们利益的福利
及专业服务。
|
报告第4段
|
2. 预早警报系统
(保护儿童登记册及综合专业个案会议)
|
由香港联合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提出。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指出预早警报系统早
于一九八四年已经存
在。
|
|
该套系统早已
存在。
|
报告第
205、
201及
203段
|
* 3. 儿童安全局
|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建议成立「儿
童安全局」,负责制
订儿童安全政策、防
止虐待儿童的情况,
以及举办有关的教育
课程。这是预早警报
系统的特点之一。
|
|
当局认为现行
措施足以应付
虐待儿童的问
题。防止虐待
儿童工作小组
的职责包括:
就宣传及教育
公众的策略向
政府提供意
见;如有需
要,提出法例
修订建议;以
及监察防止虐
儿工作的进
展,并留意关
虐儿问题的最
新情况。
|
报告第
59、
201至
208及
212段
|
4. 儿童事务委员会
|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建议设立的儿童事务
委员会与香港联合国
儿童基金委员会建议
成立的儿童安全局有
所不同,前者所涉的
事务范围较广泛,包
括儿童的教育及健康
事宜。
国际特赦组织支持成
立儿童事务委员会。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所提交
的报告
|
沒有需要亦不
宜这样做:
-
各政府部
门已紧密
合作,共
同制定和
实施与儿
童有关的
政策;
-
与儿童有
关的政策
和服务,
范围过于
广泛,并
非单一个
委员会所
能应付;
及
-
现有的咨
询委员会
和工作小
组已为须
处理儿童
问题的人
士,提供
有效的沟
通渠道。
报告第
19段
|
5. 宣传公约的条文
|
当局甚少作出宣传。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所提交
的报告
|
-
已派发
4 000
本公约小
册子。
-
是人权宣
传运动的
一部分。
-
举办简报
会。
报告第
20至24
段
|
6. 人权及儿童权利教育
|
国际特赦组织认为,
当局应给予教师及学
生更多时间、资源和
训练,以便丰富他们
对人权的知识。该组
织又吁请当局加强学
校的人权教育,并在
公民教育新指引中,
加强有关人权的內
容。
|
国际特赦
组织的意
见书
|
人权教育现已
列入中小学课
程內。在中学
课程,「人
权」观念的培
养,是历史科
课程纲要中的
一个重要主
题。
|
报告第
20至
23、
349至
351段
及附录
1及9
|
7. 教育公众不应歧视残疾人士
|
国际特赦组织近期的
调查显示受访者对残
疾儿童一般抱不接受
和歧视的态度,当局
应加强此方面的教育
工作。
|
国际特赦
组织的意
见书
|
此为公民教
育计划的一
部分
|
报告第
145、
248至
249及
350段
|
8. 性教育
|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认为当局应加
强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
香港联合
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
的意见书
|
目前,性教育
已纳入小学、
中学和预科的
学科课程內。
|
报告第
117、
270、
282段
及附录4
|
9. 家庭教育
|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认为当局应加
强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
香港联合
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
的意见书
|
报告的有关段
落已详述香港
政府在家庭教
育方面所作出
的努力。
|
报告第
138、
144至
147及
274至
276段
|
10. 对寻求庇护的儿童实施公约的规定
|
香港是个富裕的城
市,有能力承担此方
面的开支。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
英国在批准将
公约引进香港
时所订定的保
留条文仍然适
用。当局只有
在资源许可的
情况下,才会
全面实施《儿
童权利公
约》。
|
报告第
371段
|
11. 为寻求庇护的儿童提供中学教育
|
越南儿童被褫夺了香
港儿童所享有的各项
权利。香港政府应填
补联合国难民专员公
署停办中学教育后所
形成的服务真空。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及国际
特赦组织
的意见书
|
联合国难民专
员公署负责在
羁留中心內提
供社会服务,
包括教育在
內。难民专
员公署在上个
学期完结后,
决定终止提供
中学教育。亚
太区內的其他
第一收容国家
从沒有为越南
船民提供中学
教育。目前,
部分志愿机构
接办中学教
育,而香港政
府则提供所需
的基本设施。
|
报告第
377段
|
* 12. 对成立学生会及在校內发表政见的规管
|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
为,教育署署长有权
规管成立学生会及在
校內分发资料或表达
政治意见,是侵犯儿
童的权利。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
教育署从未拒
绝任何学生会
的注册。学生
可在校內活动
及刊物中,自
由发表意见。
根据《教育条
例》(第279
章)制定的
《教育规例》
第98条,旨
在确保在校內
所传播的政治
性资料或所发
表的政治性意
见,并无偏
颇。当局促请
教师向学生讲
解政治思想、
制度和发展
时,必须确保
全面论述此等
事宜的正反两
面,采取持平
的态度。
|
文件附件
B第4至
5段
|
13. 为残疾儿童提供进出及使用楼宇的设施
|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认为每所学校均应装
置所需设施,方便残
疾儿童进出及使用。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
当局尽可能为
残疾人士提供
设施,而且不
断作出改善。
由一九九八年
起,所有新校
舍均须采用香
港政府所订的
设计,设置方
便残疾儿童出
入及使用的设
施。
|
报告第
246及
310段
|
* 14. 毋须父母同意而结婚的最低年龄
|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建议将结婚的
最低年龄降至18岁。
|
香港联合
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
的意见书
|
在一九九二年
及一九九五年
进行的民意调
查显示公众对
此事意见分
歧。
|
文件附件
B第3段
|
* 15. 在婚姻诉讼中为儿童提供独立的法律代表
|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及香港联合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均认为,当
局应为香港儿童提供
独立的法律代表。
议员支持有关以下事
宜的建议:
—《婚姻诉讼规
则》;
—儿童罪行(公约第
37(D)条);
—儿童福利。
由于涉及委任法定代
表律师作为法律代表
的个案比率偏低,或
会反映少年法庭不熟
悉或不知道可为儿童
提供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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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
第5(g)及
(h)段
|
当局坚称《婚
姻诉讼规则》
已订明如有需
要,可委任法
定代表律师,
作为儿童的诉
讼监护人,此
项规定已属足
够。
|
文件附件
B第9至
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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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有关儿童福利的研究
|
志愿机构缺乏资源,
未能进行研究。香港
政府应承担此项工
作。
|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
深明研究的重
要。目前,在
社会福利署的
协助下,各大
学及专上学院
正进行五项研
究。
|
* 17. 虐待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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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认为,将儿童
留在家中无人照顾属
虐待儿童的行为。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认为,当局除了调查
儿童因意外致死的个
案外,亦应对儿童受
伤的个案加以调查。
该委员会亦对报告第
215段所载的虐待个
案百分率表示怀疑。
各团体注意到香港政
府所提供的统计数字
既有欠全面,亦流于
零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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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当局
甚少援用有关
疏忽照顾儿童
的法例,统计
资料并不支持
此看法。(当局
只提供举报个
案及被捕人士
数字。)
当局只提供消
防处所编制的
统计数字,开
列儿童遭人锁
在处所內因无
人照顾而发生
意外的数字,
但沒有提供儿
童在其他情况
下因无人照顾
而受伤的统计
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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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第
215段
文件附件
B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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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当局在报告中直接陈述的事项)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