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27号文件
档 号: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一时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C

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职员: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
童权利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
一次报告(「该报告」)

议员审悉综述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及当局回应的一览表 (载于附录),并通过下述內容应纳入事务委员会报告的 拟稿內:

报告拟稿的序言

2. 议员认为该报告內容有欠全面,并反映出当局未有全 面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的事实。

为儿童提供独立的法律代表及公约第37条的实施

3. 议员认为当局未有实施公约第37(d)条,因为根据当 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会议上所提供的统计数 字,过去三年共有5 613宗涉及申请照顾或保护令的案 件,其中共有19宗案件所涉及的儿童有独立的法律代 表。数字亦显示有需要提醒此方面的工作者,使其知悉 儿童可获提供法律代表。

4. 议员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当局应自动为有关儿童提 供独立的法律代表:

  1. 具爭议的婚姻诉讼;

  2. 涉及申请照顾或保护令的法律程序;及

  3. 涉及刑事罪行的法律程序。

为寻求庇护的儿童提供中学教育

5. 议员了解到越南船民对香港带来财政负担,但由于 公约适用于香港的儿童,议员认为当局应为越南船民的 子女提供正规教育。议员认为当局对公约订有保留条文,
是不可接受的。

虐待儿童

6. 议员认为当局未有充分注意虐待儿童的问题。由于 资料不足,难以充分反映香港儿童受到虐待的实况,当 局应就此事进行调查研究。议员在席上通过,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会的马伟东先生就儿童受伤个案所提供的统计 资料,应纳入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內。议员亦质疑预早警 报系统的成效。就此,谢永龄议员答允搜集更多有关此
方面的资料。

(会后补注: 马伟东先生随后表示,梁智鸿议员曾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立法局会议上提出 议案,辩论「儿童所受的创伤」此议题, 该等统计数字已载于有关的立法局会议 正式纪录內。)

宣传

7. 议员认为当局对公约的宣传不足,原因是当局只曾
派发4 000份公约小册子,而大部分香港市民对公约一
无所知。

人权教育

8. 议员认为当局为儿童提供的人权教育不足,故应增 拨资源,促进教师及学生在此方面的知识。

教育公众不应歧视残疾人士

9. 国际特赦组织及乐施会最近合作进行调查,结果显 示受访者对残疾人士一般 抱不接受和歧视的态度,议员 认为当局应加强此方面的教育工作。

对成立学生会及在校內发表政见的规管

10. 关于根据《教育条例》制定的《教育规例》第98
条,议员关注到:

  1. 此规例会否影响思想和发表的自由;

  2. 「偏颇」此词的定义;及

  3. 教育署署长如何实施此规例。

待当局就此作出回应后,议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再研
究应否将此事项纳入报告內。

为残疾儿童提供进出及使用楼宇的设施

11. 议员认为,作为短期措施,全港每个行政区应最少 有一所中学及小学装有所 需设施,方便残疾儿童进出及 使用;长远而言,每所学校均应有方便残疾儿童进 出 及使用的设施。

儿童政策或儿童条例或儿童事务委员会

12. 议员普遍支持制订一套旨在全面实施公约的儿童政 策。当局亦应成立儿童事 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儿童政策 的实施。议员对制定儿童条例的需要却有保留。

跟进安排

13. 议员通过工作小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內务
委员会会议后举行另一 次会议,就事务委会的报告拟稿
继续进行讨论。

14. 会议于下午二时二十分结束。

附录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
提交的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
各团体及当局所述意见的摘要
团体的意见 参考文件 当局的意见 参考文件
1. 儿童条例及儿童政策

由香港儿童权利委员
会提出。

有需要制订儿童政
策,以订立照顾儿童
的最低标准、厘清家
庭及政府对儿童的责
任,并订明罔顾此等
责任的后果。

有需要检讨与儿童有
关的法例,使法律与
公约的条文一致;建
议制定涵盖范围全面
的儿童条例,将有关
法例全部纳入其中,
并促使法院及当局明
了维护儿童当事人的
最佳利益,至为重
要。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所提交
的报告中
的摘录部
无此需要,因
为香港已有一
套完善的法
律,以及各种
专为保障儿童
权利及促进他
们利益的福利
及专业服务。
报告第4段
2. 预早警报系统
(保护儿童登记册及综合专业个案会议)

由香港联合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提出。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指出预早警报系统早
于一九八四年已经存
在。


该套系统早已
存在。
报告第
205、
201及
203段
* 3. 儿童安全局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建议成立「儿
童安全局」,负责制
订儿童安全政策、防
止虐待儿童的情况,
以及举办有关的教育
课程。这是预早警报
系统的特点之一。


当局认为现行
措施足以应付
虐待儿童的问
题。防止虐待
儿童工作小组
的职责包括:
就宣传及教育
公众的策略向
政府提供意
见;如有需
要,提出法例
修订建议;以
及监察防止虐
儿工作的进
展,并留意关
虐儿问题的最
新情况。
报告第
59、
201至
208及
212段
4. 儿童事务委员会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建议设立的儿童事务
委员会与香港联合国
儿童基金委员会建议
成立的儿童安全局有
所不同,前者所涉的
事务范围较广泛,包
括儿童的教育及健康
事宜。

国际特赦组织支持成
立儿童事务委员会。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所提交
的报告

沒有需要亦不
宜这样做:

  • 各政府部
    门已紧密
    合作,共
    同制定和
    实施与儿
    童有关的
    政策;

  • 与儿童有
    关的政策
    和服务,
    范围过于
    广泛,并
    非单一个
    委员会所
    能应付;

  • 现有的咨
    询委员会
    和工作小
    组已为须
    处理儿童
    问题的人
    士,提供
    有效的沟
    通渠道。
报告第
19段
5. 宣传公约的条文
当局甚少作出宣传。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所提交
的报告

  • 已派发
    4 000
    本公约小
    册子。

  • 是人权宣
    传运动的
    一部分。

  • 举办简报
    会。
报告第
20至24
6. 人权及儿童权利教育
国际特赦组织认为,
当局应给予教师及学
生更多时间、资源和
训练,以便丰富他们
对人权的知识。该组
织又吁请当局加强学
校的人权教育,并在
公民教育新指引中,
加强有关人权的內
容。
国际特赦
组织的意
见书
人权教育现已
列入中小学课
程內。在中学
课程,「人
权」观念的培
养,是历史科
课程纲要中的
一个重要主
题。
报告第
20至
23、
349至
351段
及附录
1及9
7. 教育公众不应歧视残疾人士
国际特赦组织近期的
调查显示受访者对残
疾儿童一般抱不接受
和歧视的态度,当局
应加强此方面的教育
工作。
国际特赦
组织的意
见书
此为公民教
育计划的一
部分
报告第
145、
248至
249及
350段
8. 性教育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认为当局应加
强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香港联合
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
的意见书
目前,性教育
已纳入小学、
中学和预科的
学科课程內。
报告第
117、
270、
282段
及附录4
9. 家庭教育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认为当局应加
强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香港联合
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
的意见书
报告的有关段
落已详述香港
政府在家庭教
育方面所作出
的努力。
报告第
138、
144至
147及
274至
276段
10. 对寻求庇护的儿童实施公约的规定
香港是个富裕的城
市,有能力承担此方
面的开支。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英国在批准将
公约引进香港
时所订定的保
留条文仍然适
用。当局只有
在资源许可的
情况下,才会
全面实施《儿
童权利公
约》。
报告第
371段
11. 为寻求庇护的儿童提供中学教育
越南儿童被褫夺了香
港儿童所享有的各项
权利。香港政府应填
补联合国难民专员公
署停办中学教育后所
形成的服务真空。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及国际
特赦组织
的意见书
联合国难民专
员公署负责在
羁留中心內提
供社会服务,
包括教育在
內。难民专
员公署在上个
学期完结后,
决定终止提供
中学教育。亚
太区內的其他
第一收容国家
从沒有为越南
船民提供中学
教育。目前,
部分志愿机构
接办中学教
育,而香港政
府则提供所需
的基本设施。
报告第
377段
* 12. 对成立学生会及在校內发表政见的规管
儿童权利委员会认
为,教育署署长有权
规管成立学生会及在
校內分发资料或表达
政治意见,是侵犯儿
童的权利。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教育署从未拒
绝任何学生会
的注册。学生
可在校內活动
及刊物中,自
由发表意见。

根据《教育条
例》(第279
章)制定的
《教育规例》
第98条,旨
在确保在校內
所传播的政治
性资料或所发
表的政治性意
见,并无偏
颇。当局促请
教师向学生讲
解政治思想、
制度和发展
时,必须确保
全面论述此等
事宜的正反两
面,采取持平
的态度。

文件附件
B第4至
5段
13. 为残疾儿童提供进出及使用楼宇的设施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认为每所学校均应装
置所需设施,方便残
疾儿童进出及使用。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当局尽可能为
残疾人士提供
设施,而且不
断作出改善。
由一九九八年
起,所有新校
舍均须采用香
港政府所订的
设计,设置方
便残疾儿童出
入及使用的设
施。
报告第
246及
310段
* 14. 毋须父母同意而结婚的最低年龄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建议将结婚的
最低年龄降至18岁。
香港联合
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
的意见书
在一九九二年
及一九九五年
进行的民意调
查显示公众对
此事意见分
歧。
文件附件
B第3段
* 15. 在婚姻诉讼中为儿童提供独立的法律代表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及香港联合国儿童基
金委员会均认为,当
局应为香港儿童提供
独立的法律代表。

议员支持有关以下事
宜的建议:

—《婚姻诉讼规
则》;

—儿童罪行(公约第
37(D)条);

—儿童福利。

由于涉及委任法定代
表律师作为法律代表
的个案比率偏低,或
会反映少年法庭不熟
悉或不知道可为儿童
提供法律代表。

会议纪要
第5(g)及
(h)段
当局坚称《婚
姻诉讼规则》
已订明如有需
要,可委任法
定代表律师,
作为儿童的诉
讼监护人,此
项规定已属足
够。
文件附件
B第9至
10段
* 16. 有关儿童福利的研究
志愿机构缺乏资源,
未能进行研究。香港
政府应承担此项工
作。
香港儿童
权利委员
会的报告
深明研究的重
要。目前,在
社会福利署的
协助下,各大
学及专上学院
正进行五项研
究。
* 17. 虐待儿童

香港联合国儿童基金
委员会认为,将儿童
留在家中无人照顾属
虐待儿童的行为。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认为,当局除了调查
儿童因意外致死的个
案外,亦应对儿童受
伤的个案加以调查。
该委员会亦对报告第
215段所载的虐待个
案百分率表示怀疑。

各团体注意到香港政
府所提供的统计数字
既有欠全面,亦流于
零碎。


有人认为当局
甚少援用有关
疏忽照顾儿童
的法例,统计
资料并不支持
此看法。(当局
只提供举报个
案及被捕人士
数字。)

当局只提供消
防处所编制的
统计数字,开
列儿童遭人锁
在处所內因无
人照顾而发生
意外的数字,
但沒有提供儿
童在其他情况
下因无人照顾
而受伤的统计
数字。

报告第
215段








文件附件
B第7段

(*表示当局在报告中直接陈述的事项)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