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档 号: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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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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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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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李卓人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
李鹏飞议员*
刘皇发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汉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政务科
- 首席助理政务司
- 高富思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
- 乔洛冰女士
- Harriet SAMUELS女士
-
香港人权监察
- 罗沃启先生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 高级主任(2)4
- 周富平先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72号文件及在会议席上提
交的文件)
乔洛冰女士及Harriet SAMUELS女士应主席要求,概述
其意见书的要点。
2. 刘慧卿议员要求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澄清该组织
的看法,申明其认为立法局在有效的人权报告程序中所
应扮演的角色。乔洛冰女士回应时认为,联合国人权事
宜委员会(联合国委员会)应向联合王国(英国)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采取主动,以便寻求一套办法,确保提交
报告的安排在一九九七年后得以继续。就此,立法局作
为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应向联合国委员会陈述意见,
促请其订立一九九七年后报告人权事宜的妥善安排。
3. 刘议员进一步询问,倘中国在一九九七年后拒绝代表
香港提交报告,又或不准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
直接向联合国作出报告,非政府组织可否向联合国直接
呈交报告。乔洛冰女士表示,联合国委员会欢迎非政府
组织呈交报告,而国际特赦组织日后亦会继续向联合国
委员会汇报人权事宜。她重申,非政府组织有很好的条
件向联合国呈交报告。
4. 关于联合国的程序及做法,刘议员问及联合国会否接
纳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或在沒有政府官方报告的情况下,
根据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举行听证会。乔洛冰女士指
出,联合国会就现时及日后的爭论举行补充听证会,而
立法局等非政府组织可向联合国申述意见。国际特赦组
织亦会尽量把握这个机会。
5. 廖成利议员不肯定倘某主权国并无提交报告,联合国
在举行听证会方面是否订有任何规管的规则,他又问及
立法局等非政府组织可否向联合国提交报告,并要求联
合国委员会采取行动。乔洛冰女士答应就上述事宜作出
查询,并翻查有否先例可援。主席补充,立法局会在今
年十月向联合国委员会陈述意见,届时代表团成员可与
联合国委员会澄清此等事宜。
6. 谢永龄议员要求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就平等机会
委员会置评。乔洛冰女士指出,平等机会委员会最近才
成立,应给予其一个表现工作的机会。她希望平等机会
委员会能积极消除歧视,并促进平等机会的观念。
7. 谢议员询问其他国家的类似委员会与香港的平等机会
委员会所扮演的角色是否有别。乔洛冰女士表示,性质
类似的委员会在不同地方所担当的角色并不尽同,香港
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似乎采纳英国的模式。
8. 涂谨申议员了解到本港法律及规例由现时至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会渐有改变,并询问议员及非政府组
织会否赞成提出建议,要求英国提交总结报告,评估截
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在香港实施的情况。乔洛冰女士表示,国际特
赦组织(香港分会)支持这项建议。她亦认为香港政府宜
改变态度,加快将本港法例提高至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英国所提交的一系列报告,备受联合国批评,就是连补
充报告,也不能圆满解答非政府组织所关注的问题。
9. 刘议员支持涂议员的建议,但她注意到这项建议必须
征得英国政府的同意,联合国委员会亦须愿意接受。据
她所知,联合国委员会会与提交报告的国家进行听证会。
然而,现时的情况有别寻常,一九九七年后英国会将香
港的主权交还中国,主权的转变可能为联合国委员会带
来问题。尽管如此,她认为值得向联合国委员会提出上
述所有事宜,并要求英国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全面报告。
10. 关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问题,刘议员对拟备实务守
则的工作出现延误表示关注,并问及国际特赦组织(香
港分会)是否同意,即使并无实务守则,《性别歧视条例》
及《残疾歧视条例》亦早应在去年实施。SAMUELS女
士同意刘议员的观点,认为上述条例应在获得通过后尽
快实施,并表示实务守则并非必要。她认为,假设香港
市民不明白上述条例,对公众是种侮辱,并坚称当局并
无合理理由延迟实施上述条例。
11. 高富思先生回应时表示,上述条例对每个市民的日
常生活都有影响。在上述条例的实施方面,平等机会委
员会及市民均须经过一个学习的过程,而拟备中的实务
守则,可为公众提供清楚指引。
12. 主席重申,上述条例理应即时生效,因为即使沒有
实务守则,公众亦清楚了解甚么是歧视。然而,高富思
先生仍坚持当局的立场,指出公众必须依靠实务守则,
才能知悉上述条例的规定,以及条例会如何实施。
13. 李卓人议员阐述他拟提出的议案,并指出尽管上述
条例在去年才制定,但公众已花上约三年时间讨论,因
此已有足够的教育,了解条例的精神。此外,当局应知
道大部分议员均希望上述条例立即实施,以便尽快为受
歧视的人士提供法律补救。李议员认为,平等机会委员
会未必要经过学习的过程,因为委员会主席、工人组织
及妇女团体已对上述条例作好准备,只有部分雇主可能
需要一些时间适应。他又指出,香港总商会早在一年前
已为其会员拟制一份关于歧视的实务守则。至于小型企
业,亦有三年的宽限期。关于提出议案的时间,李议员
表示,议案将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考虑到当局及平等机会委员会所需的时间,
生效日期定为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平等机会委员
会的成立时间,比当局答允的日期迟了约六个月,而且
自委员会成立以来,当局并无为其提供法律顾问,他对
此表示不满。他促请当局为该委员会提供法律顾问。
[会后补注:
| 李议员的议案被裁定为不合乎规
程,并无进行有关程序。] |
14. 关于《人权法案条例》,刘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
赞同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的观点,并请议员注意补
充报告第40段。该段提到有关《人权法案条例》的修
订,应留待香港特区政府考虑,显示英国政府的立场有
所改变,但据她从该份报告先前各段所得理解,英国政
府的观点是该法例无须修订,两种论调似乎互相矛盾。
刘议员询问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对该段有何观感,
并且会否支持英国政府改变对此事的立场。 SAMUELS
女士回应时强调,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赞成《人权
法案条例》保留现有形式,并不同意现时或日后的政府
废除或修订《人权法案条例》,因为此举会违反《公民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刘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应
与当局提出此事。
15. 李议员对刘议员建议与当局讨论此事表示支持,并
指出补充报告未有强调还原该六条条例会违反《基本
法》第三十九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因此,补充报告不应提出还原该六条条例一事应留待特
别行政区政府处理,因为不应要求特别行政区政府做出
违反《基本法》的事情。李议员认为,补充报告对主要
事项的陈述方式,是导致各段落之间明显出现矛盾的原
因。
16. 主席要求当局解释为何以此方式表达其立场,令人
深感关注,以及为何撤回先前的立场。高富思先生表示,
当局乐意在下次会议上作出回应,并重申当局在此事上
的立场并无改变,现时的《人权法案条例》亦符合《基
本法》和《联合声明》的规定。
17.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赔偿额的上限为150,000
元,廖议员要求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表明对此款额
的看法。SAMUELS女士回应表示,这个限额应予删
除,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不赞成设立人为的限制。
赔偿额应由法庭根据所涉及的实际损失来决定。
18. 谢议员询问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对临时立法会
的立场为何。乔洛冰女士回应时解释,国际特赦组织
(香港分会)有一项內部训令,订明不准深入讨论临时立
法会的事宜,但由于临时立法会的成员并非经由普选产
生,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反对成立临时立法会。
19. 罗沃启先生对未能提交意见书一事致歉,并答应尽
快补上。罗先生对当局很迟才发表报告表示不满,认为
此举表现当局似乎并不鼓励公众参与讨论。据他了解,
联合国对公众参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
相关事宜极表关注。
20. 罗先生指出,补充报告只粗略提及调查对警方的投
诉此问题。他提出的意见综述如下:
-
补充报告并无载述公众对投诉机制的意见;
-
低估受害亲友及/或朋友的口供的可信性;
-
投诉机制并非独立于警方本身;及
-
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并无
参与调查的过程。
他促请立法局事务委员会跟进上述事宜。
21. 关于人权委员会的问题,罗先生认为,根据《人权
法案条例》,所有个案最终会交由法庭审理,此举费用
昂贵,而且费时。另外,公众可以取得的人权资料甚为
有限,使监察人权的工作极为困难。他希望当局成立一
个有效的非法律机制,处理涉及人权事宜的纠纷。
22. 关于平等机会委员会,罗先生同意国际特赦组织(香
港分会)的看法,并希望当局能自愿撤消条例中关于性别
及残疾歧视的限制条文,又或由立法局议员采取有关行
动。他亦指出,本港各类受到不利对待的人士的权利应
予维护,并要求当局为此事多做工作。
23. 本年一月,人权监察的代表曾与香港总督会晤,讨
论在羁留中心为越南儿童提供中学教育一事,当时总督
暗示立法局可能不会批准为此事而提出的拨款申请。罗
先生表示,既然《儿童权利公约》已于一九九四年在香
港实施,当局应向越南儿童提供中学教育,而越南儿童
接受中学教育的权利,在其他国际协定中亦找到支持。
他促请议员趁当局立场软化,尽快处理此事。
24. 至于羁留中心的设施,罗先生指出,中心內厕所及
淋浴设施并无间隔,居于羁留中心的越南船民根本沒有
私隐可言。发生暴乱时,儿童亦找不到庇护之所。简言
之,报告对羁留中心设施的描述与实况相去甚远。关于
滞港越南船民的问题,罗先生从近期在羁留中心发生的
事故观察所得,当局的态度倾向歧视船民,将其当作罪
犯一般看待,他促请当局检讨其态度及行为。此外,当
局对越南船民要求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一事,亦无理拖延。
罗先生要求事务委员会研究这些事宜。
25. 依罗先生所见,当局表现的态度是公然罔顾国际人
权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委员会指出,香港现时的立法局
选举制度,并不符公约第2.1、25(b)及26条的规定。然
而,当局却对这项认真的意见置若罔闻。他又请议员注
意,英国政府及香港政府就报告第34及35段载述的选举
制度所持的立场,自相矛盾,因为容许香港的经济界别
和专业界别透过功能组别选举,反映他们在社会的重要
性,此举对不同阶层的选民是种歧视。
26. 关于少数族裔人士的问题,罗先生指出,给予这些
人士英国居留权的声明,只是保守党一个语焉不详的承
诺,当另一个政党上台执政时,很可能无法兌现,故上
述声明是不可接受的。他认为,在香港市民面对困难时,
英国政府应给予全体市民英国居留权。英国政府在直布
罗陀交还西班牙时,给予直布罗陀居民英国居留权。如
将此事与英国政府对待香港市民的做法相比,他批评英
国政府根本是歧视港人。就此,他亦要求事务委员会成
员向联合国委员会反映这些涉及歧视的事宜。
27. 关于发表自由,罗先生认为,公众利益并非为《公
安条例》提出辩护的有力理由,尤以涉及窃取国家机密
的指控为然。他要求事务委员会成员就这些事宜向当局
施加更多压力。罗先生不满英国政府及中国政府现时闭
门会议形式,讨论关乎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
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的法律,他又认
为当局应公开讨论的资料,例如英国政府的建议,因为
上述法例或会影响香港市民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治下的
表达自由及生活。
28. 罗先生关注到,当局修订现行法例,特别是与私隐
权有关的法例,可能会侵犯发表自由,并使法律改革委
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被束之高阁。为保障公众利
益,他促请议员考虑,部分规管公营机构及政府组织的
建议,经过审议后应予以制定成为法律。
29. 罗先生注意到近日一则关于香港电台(港台)独立性
的报道,在港台员工当中及社会上均造成影响,令人对
港台的未来感到忧虑。他促请当局维护港台,避免电台
运作受到日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影响。
30. 罗先生总结时提出下列建议:
-
他促请事务委员会跟进各项事宜、提供更多详细
资料,以及向联合国委员会表达意见,特别是与
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报
告程序及英国在一九九七年后的责任有关的意见;
-
他要求事务委员会跟进在香港成立人权委员会一
事,并请当局澄清预备工作委员会法律小组建议
还原该六条条例一事;
-
他建议事务委员会爭取终审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
管辖权,并有权解释香港所有法例;
-
他建议成立一个独立机制,密切监察警队的运作
及对警队的投诉,以保障公众利益;及
-
最后,他要求事务委员会研究香港人的居留权问
题。
31. 廖议员支持罗先生建议事务委员会向联合国委员会
表达对报告的意见。至于还原该六条条例的问题,廖先
生表示,民主民生协进会(民协)不赞成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就于一九九七年后还原该六条条例所作的决定,并指
出此事应由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主席补充,报告第40
段写得并不清楚,因为众所周知,当局修订条六条条例
是要使之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基
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換言之,还原该六条条例,
便是违反公约及《基本法》。报告第40段似乎反映出英
国政府对《人权法案条例》的立场软化,令人感到忧虑
及关注。主席同意,当局应解释此段,而事务委员会亦
应请联合国委员会注意议员所关注的问题。
32. 涂谨申议员表示,英国政府并无明确表示还原该六
条条例会违反《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并表明此举或会
令中国政府牴触《联合声明》。英国政府这样做,可能
会令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其他问题时,亦仿效其做法。
因此,他建议事务委员会就此事向英国政府提出强烈抗
议。
33. 李卓人议员表示,他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起将
到英国访问一周,届时会向英国政府提出抗议。关于选
举事宜,李议员指出,《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最
终目标是全部立法局议员皆由普选产生。然而,《基本
法》附件二规定,到二零零七年,在立法局的成员组合
中,只有半数的议员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因此,要达
到普选这个最终目标,必须先经过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
程,当中还会出现很多限制。他认为上述过程反映出中
国政府不大愿意达致普选的目标。
34. 刘议员欢迎李议员在下星期向英国政府提出抗议,
并建议立法局派出代表团赴英,参与在下议院进行的辩
论,以表达议员的意见。她解释,事务委员会举行是次
会议,时间非常紧迫,就是因为香港政府迟迟才发表补
充报告,使各有关方面未能有足够时间准备。她又表示,
立法局会批准为向越南船民子女提供中学教育而提出的
拨款申请。她继而谈到联合国委员会对香港的选举制度
的意见,以及英国政府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25(b)条所订保留条文的范围及影响。鉴于英国政
府与联合国对建议的意见分歧,刘议员要求寻求法律意
见,以了解有关的保留条文是否仍然有效,以及联合国
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具有约束力。她亦邀请罗先生评论此
事宜。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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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4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
十一日的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提交书面
答覆。) |
35. 罗先生回应时告知事务委员会,联合国委员会已公
认为订定人权标准的独立组织,以及解释《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最高权威。他认为,英国法院处
理人权事宜的往绩甚差,根本不能赖以保障人权。罗先
生指出,香港当局未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的规定,对人权提供适当的保障。
36. 关于改善警方滥用暴力问题的方法,罗先生表示,
警察的训练应包括人权事宜在內。警方执行任务(例如
检查身分证及处理示威等)的指引,亦应向市民公开。
他敦促议员批准更多拨款,供监察警方行动之用,包
括使用录影方法。关于死因调查及尸体剖验的问题,
罗先生认为现行程序不可接受,并举出近期一宗案件
以支持其说法。他又建议加入非警方的观察员参与调
查工作,并促使当局将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变为
法定机构。
37. 下次会议定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
三十分在会议室A举行。议员亦将于同日的內务委员
会会议结束后,讨论提交联合国委员会的报告。
38. 会议在上午十时四十五分结束。
*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