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09号文件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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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五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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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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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 高级主任(2)4
- 周富平先生
议员研究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事务委员会报
告初稿(附录A),以及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作出
的回覆(附录B)。工作小组察悉,当局就接受中学教育的
越南船民儿童所提供的统计数字及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的马伟东先生就儿童受伤个案所提供的统计数字,均已
纳入报告拟稿內。议员通过要求当局提供有关全港每区
平均学生人数的统计数字。
2. 根据立法局以往派代表团到联合国列席会议的经验,
工作小组同意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应言简意赅,一针见血。
议员同意该份报告应措辞尖锐,著重载述议员的意见。
每节应先从整体评论香港政府遵从公约有关条文的情况,
然后讲述当局如何不遵从有关条文的规定,在适当的地
方,更辅以统计数字及提出建议。
3. 谢永龄议员建议在拟稿英文本中以 "children with a
disability"一词取代"disabled children"(残疾儿童)。
4. 在随后的讨论中,议员细阅报告初稿,并商定报告
第二份拟稿(附录C)应纳入的各项修改。
5. 根据秘书处拟备的讨论摘要(附录D),刘慧卿议员
认为,事务委员会报告第一段应申明当局未有尽力解决
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提出的各个关注事项,以致有关
情况毫无进展。她又认为,报告措辞和语气应尖锐有力,
简洁精炼。
6. 有关报告的內容,工作小组通过报告所述事项的优
先次序如下:
-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提交报告的问题;
-
《人权法案条例》;
-
临时立法会及选举事宜(包括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
五及一九九六年所作的决定);
-
发表自由;
-
调查对警方的投诉;
-
人权委员会;
-
越南船民;
-
少数族裔人士;及
-
未来工作路向。
7. 谢永龄议员建议在报告內提述警方在五月十日白石
羁留中心事件中施放过量催泪弹。涂谨申议员指出,在
研究此事时,须考虑到羁留中心內部分越南船民的暴力
行为,正因如此,保安事务委员会并无任何委员曾在事
务委员会中提出此事。经讨论后,议员通过不将此点纳
入报告內。
8. 何俊仁议员认为,报告拟稿应由议员再作研究后,
才建议內务委员会予以通过。议员对此议均表赞同。
9. 工作小组通过促请联合国要求英国政府提交总结报
告,讲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各条适用于
香港的公约的实施情况。
10. 议员通过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时进行
非正式的讨论,研究经修改的报告拟稿。
11. 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