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09号文件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五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C

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高级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根据《儿童权利 公约》第44条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

议员研究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事务委员会报 告初稿(附录A),以及当局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作出 的回覆(附录B)。工作小组察悉,当局就接受中学教育的 越南船民儿童所提供的统计数字及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 的马伟东先生就儿童受伤个案所提供的统计数字,均已 纳入报告拟稿內。议员通过要求当局提供有关全港每区 平均学生人数的统计数字。

2. 根据立法局以往派代表团到联合国列席会议的经验, 工作小组同意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应言简意赅,一针见血。 议员同意该份报告应措辞尖锐,著重载述议员的意见。 每节应先从整体评论香港政府遵从公约有关条文的情况, 然后讲述当局如何不遵从有关条文的规定,在适当的地 方,更辅以统计数字及提出建议。

3. 谢永龄议员建议在拟稿英文本中以 "children with a
disability"一词取代"disabled children"(残疾儿童)。

4. 在随后的讨论中,议员细阅报告初稿,并商定报告 第二份拟稿(附录C)应纳入的各项修改。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5. 根据秘书处拟备的讨论摘要(附录D),刘慧卿议员 认为,事务委员会报告第一段应申明当局未有尽力解决 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提出的各个关注事项,以致有关 情况毫无进展。她又认为,报告措辞和语气应尖锐有力, 简洁精炼。

6. 有关报告的內容,工作小组通过报告所述事项的优 先次序如下:

  1.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后提交报告的问题;

  2. 《人权法案条例》;

  3. 临时立法会及选举事宜(包括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 五及一九九六年所作的决定);

  4. 发表自由;

  5. 调查对警方的投诉;

  6. 人权委员会;

  7. 越南船民;

  8. 少数族裔人士;及

  9. 未来工作路向。

7. 谢永龄议员建议在报告內提述警方在五月十日白石 羁留中心事件中施放过量催泪弹。涂谨申议员指出,在 研究此事时,须考虑到羁留中心內部分越南船民的暴力 行为,正因如此,保安事务委员会并无任何委员曾在事 务委员会中提出此事。经讨论后,议员通过不将此点纳
入报告內。

8. 何俊仁议员认为,报告拟稿应由议员再作研究后, 才建议內务委员会予以通过。议员对此议均表赞同。

9. 工作小组通过促请联合国要求英国政府提交总结报 告,讲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各条适用于 香港的公约的实施情况。

10. 议员通过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时进行 非正式的讨论,研究经修改的报告拟稿。

11. 会议于下午六时四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