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8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
就英国根据《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提交有关香港的补充报告
与当局举行会议的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八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主席)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罗叔清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刘汉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首席助理政务司
高富思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
梁松泰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陈钧仪先生
首席助理宪制事务司
何宗基先生

应邀出席者: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

乔洛冰女士

香港人权监察

罗沃启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I. 选举会议主席

1. 由于会议时间有冲突,何俊仁议员建议由刘慧卿议员主 持是次会议,刘议员同意此议。

II. 与当局及团体代表举行会议

2. 一份载述非政府组织及议员对各关注事项所述主要意见 的摘要,以及另一份由助理法律顾问林秉文先生就选举事 宜及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联合国委员会)意见的约束力 所撰写的文件,一并在会上提交议员参阅。

选举事宜

3. 林秉文先生向议员提述李妙玲与另一人士诉律政司[1996
年]1 HKC 124的案件时指出,英国政府曾修订《英皇制诰》 第VII(3)条,准许某些组别的人士除了有地方选区的投票 权外,还享有另一个投票权。至于联合国委员会报告的约 束力,林先生指出,由于联合国委员会并非司法组织,其 报告的约束力不大。

4. 高富思先生表示,据当局了解,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并 无约束力。虽然当局十分重视该等意见,但英国及香港政 府均认为香港的选举制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该公约)的规定。主席提到联合国委员会审议结 论第19段,该段指出现时立法局选举的制度并不符合公约 的规定,并请议员就两种相反的观点置评。

5. 罗致光议员请林秉文先生澄清法院会采用甚么准则去鉴 定哪些人是明白事理及态度持平的人。林先生答称,「明 白事理及态度持平」属客观准则,法院会接受为一种观念, 而含义等同于「合理的人」。罗议员认为,法院视之为客 观准则,是主观的看法。林先生在回应此点时表示,该准 则代表了一个合理的人的看法。罗沃启先生补充,当局可 藉不同措施如立法、行政程序或执行法律等来剝夺人权, 而英国政府修订《英皇制诰》第VII(3)条,使香港现行选 举制度中与立法局选举有关的安排变得合法,从而达致剝 夺香港市民人权的目的。他亦警告,《基本法》易受侵损, 主权国可透过立法对其作出修订。何宗基先生在回应时表 示,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选举的投票率,是有史以来最高的 一次,反映出市民广泛支持香港的选举制度。当局坚决认 为,本港的选举制度以功能组别作为组成部分之一,不但 公开及公平,更符合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何俊仁议 员认为基本问题在于缔约国对该公约地位的看法。因此, 他要求当局解释英国政府根据何种准则来决定是否接受联 合国委员会的建议。他进一步查询英国政府对该公约所采 取的政策,并询问英国政府拒绝接受建议的做法,是否构 成违反公约之举。他亦担心在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权移交后, 新的主权国可能会仿效类似的做法。主席提出相若的意见, 指英国政府有选择地接纳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高富思先 生在回应时提到林秉文先生的观点,即联合国委员会的建 议并无约束力,并重申英国及香港政府均认为,香港的选 举制度符合其根据公约所须履行的责任。上述各种不同的 意见,会在即将举行的联合国委员会听证会上提出讨论。 关于何俊仁议员所提出的关注及疑问,高富思先生指出, 这不是一个准则应用的问题。英国及香港政府会仔细研究 联合国委员会的结论及其本身的论据,倘若两个政府认为 其本身所持的论据成立及正确,而且正以合适的方法实施 公约,两个政府会如是说。然而,两个政府如认为联合国 委员会的建议言之有理,那就须要改变本身立场。何俊仁 议员认为,从联合国委员会要求提交补充报告可知,该委 员会对英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不满意,希望补充报 告会提到一些改善之处。他认为,既然联合国人权事宜委 员会是人权事宜的最高权威机构,不实行其建议或会构成 违反公约之举;他又询问当局是否同意其说法。高富思先 生在回应时坚称,英国及香港政府均认为香港的选举制度 符合其根据公约所须履行的责任。何俊仁议员指出,两个 政府在其他范畴亦持异议,他询问当局理据何在。高富思 先生再次重申当局的立场,并称英国及香港政府已透过补 充报告向联合国委员会反映意见,而委员会将有机会进一
步提出意见。

6. 涂谨申议员关注到英国及香港政府对联合国委员会的建 议所持的态度。据他了解,联合国委员会就公约所作的解 释适用于所有情况,他质问两个政府是否有意拒不服从联 合国委员会的权威。高富思先生答称,联合国委员会所提 出的建议,不但容许讨论,也有容纳不同意见的余地。涂 谨申议员接著询问联合国委员会现时有否任何机制,例如 由其他公约缔约国通过决议,规定某个缔约国须遵从有关 建议。林秉文先生提到公约第41及42条,该两条说明某缔 约国可就另一缔约国违反人权的事件对其作出投诉。然后, 联合国委员会经有关缔约国事先同意下,可委任一个专责 和解委员会,对有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向联合国委员会 作出报告。当完成调查后,联合国委员会会鼓励及要求各 有关方面遵从建议。乔洛冰女士指出,虽然联合国委员会 的建议在性质上并无约束力,但作为人权事宜的最高权威 机构,联合国委员会致力促使各缔约国承担道义责任。她 对于英国及香港政府不接受联合国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失望, 并认为香港市民及立法局的游说,是迫使当局遵从委员会 建议的主要方法。涂谨申议员询问当局,英国政府是否接 纳公约第41条,使其他缔约国能提出投诉,而联合国亦可 成立和解委员会。他进一步表示,联合国委员会或可强烈 谴责英国及香港政府不实行各项建议,藉此制造国际压力。 高富思先生证实英国政府接受公约第41条,基于此点,涂 谨申议员认为应就香港人权受到控制一事,向联合国委员 会提出投诉。主席建议稍后对此事进行讨论,并要求当局 就各非政府组织提出的书面意见作出回应。高富思先生答 称,他对补充报告再无其他意见可资补充。涂谨申议员认 为,在国际层面上,英国政府应联合国委员会的要求提交 书面回应,既然如此,他质疑当局为何在本地层面不以书 面回应议员的关注及意见。此举亦不符合当局对议员要求 通常均会回应的惯例。高富思先生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 上并无要求当局提交书面意见。主席记得议员在上次会议 上曾要求当局以口头及书面作出回覆。秘书补充,秘书处 已提醒当局提供书面回覆,但遭当局拒绝,理由是他们无
法在三个工作日內办妥有关要求。

在一九九七年后向联合国提交报告

7. 主席要求当局就两项事宜作出回应,分别为: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后根据公约第40条继续提交有关香港情况的 报告,以及议员建议英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向 联合国提交总结报告。高富思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倘若联 合国委员会确实有此要求,英国政府会向联合国再提交另 一报告。涂谨申议员询问,英国政府会否采取主动向联合 国提交报告,而英国过往撤离殖民地时,遇到类似情况有 何行动。高富思先生表示他不知道其他殖民地的情况。英 国政府有责任提交报告,并会按联合国委员会要求的方式 提交报告。涂谨申议员了解到英国政府在向联合国提交报 告一事上,态度倾向被动。他假设香港政府已向英国政府 转达议员的关注及要求,因而询问现时的情况究竟是英国 政府已作出否定的回覆,还是香港政府会继续与英国政府 跟进各事。高富思先生表示,英国政府或会回应议员的要 求。主席补充,英国政府大概会就该等代表立法局整体关 注及要求的事项作出回应,并且表示,得悉中国政府在一 九九七年后不再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报告,令人深感关注。 她询问应采取何种行动,促请中国政府给予合作,而非政 府组织在此方面又应扮演甚么角色。高富思先生在回应时 表示,两个政府现正在最高层面就有关事宜进行磋商。涂 谨申议员认为,根据高富思先生的回覆,英国政府已决定 采取被动的态度,而且表现出未有对此真正尽力。因此, 他建议事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对英国的决定表示遗憾。高 富思先生答称,英国政府会就立法局的要求作出回应,并 会因应联合国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报告。他强调,根据《联 合声明》,中国政府须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报告;即使中 国政府未有这样做,英国政府亦不宜另作安排,由非政府 组织提交报告。罗致光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所提出的关 注及要求获立法局通过后,应直接或经由香港政府转达英
国政府。

《人权法案条例》

8. 高富思先生表示,英国及香港政府的立场已清楚载于补 充报告第39段。当局早在本年初已将此立场告知议员,所 以并非甚么新立场。当局并无改变其一贯立场,依然认为 《人权法案条例》完全符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 规定,旨在使《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 港的规定得以在本港落实。涂谨申议员表示,补充报告沒 有提及预备工作委员会(预委会)的建议会严重削弱人权法 案这重要一点。高富思先生答称,当局很难就预委会建议 还原为符合《人权法案条例》而作修订的法例一事提出意 见,因为有关的修改建议并无详情。涂谨申议员反驳,英 国政府已促请中国政府不要接纳该等建议。高富思先生表 示,现行法例均符合《人权法案条例》、《联合声明》、 《基本法》,以至当局根据公约所须履行的责任,当局认 为沒有作出修改的理由。涂谨申议员要求将上述最后一句 纳入当局在联合国委员会听证会上发言的讲稿內,并将听 证会的举行日期告知事务委员会。高富思先生答允照办。

《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

9. 谢永龄议员对当局实施《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 条例》进展缓慢表示失望,并打算支持李卓人议员所提出 的议案,使《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的条文 得以即时生效。廖成利议员要求当局说出实施《性别歧视 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以及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始运 作的最早日期。高富思先生表示,他会以书面回覆议员, 说明平等机会委员会所订实务守则的拟备时间表及进度。 涂谨申议员问及有关的实务守则何时开始拟备,并请当局 列举实例,说明如未有实务守则便实施《性别歧视条例》 及《残疾歧视条例》,预料会带来哪些严重后果。高富思 先生答称,实务守则的拟备工作在一个多月前已经展开, 并表示会查证确实的开始日期,然后告知议员。他认为有 需要先制订实务守则,因为该守则既可为雇主提供指引, 亦有助公众更了解有关的条例。谢永龄议员提述在一九九 六年一月举行的一次会议,指政务司孙明扬先生当时表示 实务守则的拟备工作已经展开,但高富思先生现时却称有 关工作才刚刚开始。对于孙先生的说话,以及平等机会委 员会虽获6,600万元拨款但工作无大进展,他深感不满,并 指出议员有被当局欺骗的感觉。罗致光议员表示,他曾在 一九九五年十月某日碰到孙先生,当时孙先生表示平等机 会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不久将会展开。罗致光议员认为,当 局未能实施《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也就 未能履行其根据公约须承担的责任。涂谨申议员要求事务 委员会将当局在落实平等机会委员会及实施《性别歧视条 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等方面工作进展缓慢一事,写入 提交联合国委员会的意见书內。主席请当局向孙先生表达 事务委员会对有关法例实施进展缓慢所感到的不满。廖成 利议员表示,当局必须订出实施有关法例的确实期限,否 则议员或会选择投票赞成李议员的议案。高富思先生在回 应涂谨申议员先前提出的问题时证实,平等机会委员会也 可在未有实务守则的情况下运作。罗沃启先生指出,英国 政府成为《种族歧视公约》的连署国已有20年,但迄今仍 未立法消除种族歧视。高富思先生表示,当局拟就种族歧 视进行研究及咨询民意,并正著手拟备第十四次报告,以 提交联合国于一九九七年春季审议。

人权委员会

10. 关于在香港设立人权委员会的问题,涂谨申议员知悉 当局经咨询中国政府后已否决有关建议。他询问当局会否 与中方再次展开对话,就此征询其意见。高富思先生在回 答时表示,英国及香港政府已决定,就香港的情况而论, 如此建议并非最佳的未来工作路向,况且此项决定不会涉 及中方。涂谨申议员指出,上次报告有将不同意见纳入其 中。议员均赞成在香港成立人权委员会。

调查对警方的投诉

11. 关于调查对警方的投诉,罗沃启先生问及当局是否接 纳让民间调查员参与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此一建议。陈 钧仪先生表示,当局认为投诉个案大多涉及刑事调查,最 好交由警方处理;他亦证实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监 察委员会)已获悉当局的立场。尽管监察委员会一贯建议 让民间调查员参与投诉警察课的调查,但当局仍坚持其立 场,认为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应交由警方负责,涂谨申 议员认为在意见书內应提述此事,主席赞同此议。

发表自由

12. 关于发表自由,主席请议员注意Human Rights Watch/ Asia 在其意见书中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深 表关注,该组织引述本港及外国记者在中国遭受威吓的事 件,以及其他在香港及中国发生的有关事例。高富思先生 在回应时表示,他明白此等忧虑,当局会致力修订有关法 例,确保发表自由获得保障。英国及香港政府会继续就各 宗与发表自由有关的事件向中国陈述意见,并就《基本法》 第二十三条的解释寻求澄清。主席对当局在此方面毫无进 展表示不满,高富思先生在回应时表示,当局自一九九二 年起陆续检讨有关法例,迄今已对逾15条条例作出修订。 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现正讨论与各条保安有关的重要法例。

少数族裔人士

13. 涂谨申议员建议在意见书內载述以下一事:议员曾建 议英国向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个别发出信件,述明他们如 受压力须离开香港,英国会保证批准他们入境,但英国拒 绝接纳此议。主席同意将上述事宜纳入意见书內。她接著 请当局向议员汇报有关少数族裔人士的研究迄今进展如何。 何蓓茵女士答称,该项研究尚未完成,但不久会有结果。 议员如欲获知所得结果,当局乐意在保安事务委员会于一 九九六年七月八日举行的会议上作简报。她承认当局在更 新资料的工作上,确实遇到困难,例如核实个别人士的国 籍。关于涂谨申议员提出的自行登记建议,何蓓茵女士表 示,当局会将此意见与该项研究所得的其他资料,一并加 以考虑。主席请助理秘书长2研究可否在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二日举行另一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以便议员讨论事务委 员会所提出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

14. 主席建议在意见书中提述立法局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 三日就反对临时立法会进行的议案辩论,议员表示赞同。

法律援助

15. 罗致光议员质疑为何补充报告并无提及法律援助服务 运作独立的建议。高富思先生表示,补充报告旨在回应联 合国委员会的建议,而上述事宜并无包括在委员会的建议
內。

总结报告

16. 廖成利议员支持涂谨申议员的建议,认为英国应提交 一份总结报告,讲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的香 港人权状况。高富思先生表示,如联合国委员会有此要求, 英国政府会提交所需的报告。谢永龄议员认为,英国政府 并无积极作出报告,并主动与联合国讨论各项事宜。罗沃 启先生问及英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后对香港的责任,高富 思先生在回应时表示,英国政府会设法确保《联合声明》 获得履行,并会利用其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力,务求达此 目的。即使英国将来不再是香港的主权国,但英国政府绝 对会继续信守承担。主席问及英国政府会如何协助联合国 委员会,高富思先生在回答时表示,英国政府的注意力会 集中在《联合声明》,并希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在一九九七年后得以继续施行。主席建议在意见书 內敦促联合国委员会要求英国政府提交总结报告,并举行 听证会审议该报告,议员表示赞同。

17. 涂谨申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要求香港政府以积极态度, 提交该份讲述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各项人权事宜 的总结报告,他并促请联合国委员会要求英国政府持同样 的积极态度,议员表示赞同。

18. 会议于上午十时四十分结束。


*──另有要事
#──不在本港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